陕价行发〔2013〕127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
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2]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3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推进我省城市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省政府2010年第10次和2011年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适当调整关中、陕北地区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西安市高中学校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发[]号文件精神,从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市原企业改制学校全部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有关收费文件参见(陕价费发[]号)、(市价费发[]号)、(市物发[]号)、(陕价行发[]号)、(市物发[]号)、市物发[]号。
健康
体检费
高一年级学生每生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元(陕教体[]号)。
住宿费
每人每月城市元,农村元(公寓制管理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
搭伙费
按伙食成本收费。
自行车
保管费
每生每月不高于元(参见市物发[]号)。
备注:代办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具体收费项目与标准按上表执行。
统考
招生费
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费每生每次元(陕价费调发[]号)。
冬季
取暖费
.用燃油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用电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用空调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用天燃气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对煤炉和燃煤锅炉取暖的中小学校,取暖费实行动态管理(参见市价费发[]号文件)
一、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生·学期)
二、高中代办费用
序号
费用名称
说明
课本费
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后的标准收取。
电教
教材费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学年度我省高中电教教材代办费审验合格学校和新审批收费学校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号)精神,凡符合原省教委、物价局陕教财发[]号文件规定的国家和省级、市和县(区)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及其他学校分别按每生每学期元、元、元标准收取。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陕价综发[2013]13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3〕13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各扩权县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4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废止《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服务收费和一般性临展、临演、临赛门票价格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57号),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对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服务收费和一般性临展、临演、临赛门票价格实行备案和收费证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25日
——结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14-8-26 作者:行政事业收费处分享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对未履行合同(协议)规定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21日1附件:说明: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我省高中取暖费,同时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列为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14-8-26 作者:行政事业收费处分享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对未履行合同(协议)规定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21日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说明: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陕发改价格〔 2021〕2047号
价格主管 价格主
部门
管部门
是
否
否
陕发改价格〔 2019〕1452号、 陕发改价格〔 2021〕1444号
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 司法部门
司法部 门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陕发改价格〔 2019〕1453号
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 司法部门
司法行 政部门
陕价费调发〔 2001〕109号、陕 价行发〔2014〕 127号
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 司法部门
司法部 门
是
否
否
备注
(三)担任行政诉 讼的代理人,以及 担任涉及安全事故 、环境污染、征地 拆迁赔偿(补偿) 等公共利益的群体 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收费
是
否
否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5日。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 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 管部门
是否涉 企
是否行 政审批
前置
是否涉 进出口
环节
备注
一、车辆通行 经营性公路(含桥
费
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陕政函〔2020〕 交通运输 188号、陕政函〔 部门会同 2021〕122号、陕 价格主管 交发〔2021〕77 部门
否
否
四、汽车客运 站服务收费
3、车辆安全例检费:按车次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定价文件
1、旅客站务费:一级客运站收费标准,0.5元~2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14-8-26 作者:行政事业收费处分享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对未履行合同(协议)规定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1日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说明: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陕价行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同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各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合理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请各地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
省上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5月3日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14-8-26 作者:行政事业收费处分享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对未履行合同(协议)规定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1日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说明: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重新核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年2月2日陕价费调发[2000]25号)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局、司法局:为了适应公证机构向自收自支中介组织的转变,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 [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测算,决定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①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 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 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②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 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 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费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含解除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900元。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3]3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4.08【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报送省物价局。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报批。
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计件收费标准:服务类别 收费标准 资 产 总 额服务项目 50(含)万元 以下 50-100(含)万元100-500(含)万元500-1000(含)万元1000-5000(含)万元5000-10000(含)万元1-5(含)亿元 5-10(含)亿元 10亿元以上(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起收点1.8‰2000。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陕财办综[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陕财办综[2007]88号2007年12月27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财政部公布的200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目录的基础上,根据2007年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对我省目前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整理,编制了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省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一│ 公安│││┃┠──┼───┼─────────────────┼──────────┼────────────────┨┃││1.外国人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3]┃┃││││392号┃┠──┼───┼─────────────────┼──────────┼────────────────┨┃││2.外国人证件费││同上┃┠──┼───┼─────────────────┼──────────┼────────────────┨┃││(1) 准予停留章│缴入地方国库│┃┠──┼───┼─────────────────┼──────────┼────────────────┨┃││(2)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3)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4)永久居留证│缴入中央国库│同上┃┠──┼───┼─────────────────┼──────────┼────────────────┨┃││(5) 出入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6) 旅行证(含延期)│缴入地方国库│┃┠──┼───┼─────────────────┼──────────┼────────────────┨┃││(7) 准迁证│缴入地方国库│┃┠──┼───┼─────────────────┼──────────┼────────────────┨┃││3.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同上,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1) 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93号┃┃││期)││┃┠──┼───┼─────────────────┼──────────┼────────────────┨┃││(2) 入出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3)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含签注)││┃┠──┼───┼─────────────────┼──────────┼────────────────┨┃││(4)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含签注)││┃┠──┼───┼─────────────────┼──────────┼────────────────┨┃││(5) 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35号┃┠──┼───┼─────────────────┼──────────┼────────────────┨┃││(6) 华侨回国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含签注)││┃┠──┼───┼─────────────────┼──────────┼────────────────┨┃││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60号┃┠──┼───┼─────────────────┼──────────┼────────────────┨┃││(1) 户口簿│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2)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3) 暂住证卡││┃┠──┼───┼─────────────────┼──────────┼────────────────┨┃││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6.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873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7.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8.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783号┃┠──┼───┼─────────────────┼──────────┼────────────────┨┃│▲│9.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10.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11.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12. 驾驶许可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1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二│ 外办│││┃┠──┼───┼─────────────────┼──────────┼────────────────┨┃│▲│1.护照费││┃┠──┼───┼─────────────────┼──────────┼────────────────┨┃││(1) 护照│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 护照加急│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2.认证费││┃┠──┼───┼─────────────────┼──────────┼────────────────┨┃││(1)认证│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认证加急│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3. 签证费││┃┠──┼───┼─────────────────┼──────────┼────────────────┨┃││(1) 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2) 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机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3) 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于国家机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4.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1997]114号┃┠──┼───┼─────────────────┼──────────┼────────────────┨┃三│发改委│││┃┃│( │││┃┃│物价) │││┃┠──┼───┼─────────────────┼──────────┼────────────────┨┃││1. 证书工本费││┃┠──┼───┼─────────────────┼──────────┼────────────────┨┃││(1) 收费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06号┃┠──┼───┼─────────────────┼──────────┼────────────────┨┃││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56号┃┠──┼───┼─────────────────┼──────────┼────────────────┨┃四│ 人事│││┃┠──┼───┼─────────────────┼──────────┼────────────────┨┃││1. 人才流动中心收费││┃┠──┼───┼─────────────────┼──────────┼────────────────┨┃││(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2)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2. 报名考试考务费││┃┠──┼───┼─────────────────┼──────────┼────────────────┨┃││(1)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688号、财预┃┃││执业资格考试││[2002]584号┃┠──┼───┼─────────────────┼──────────┼────────────────┨┃││(3)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2000]2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34号┃┠──┼───┼─────────────────┼──────────┼────────────────┨┃││(4)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5)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试││┃┠──┼───┼─────────────────┼──────────┼────────────────┨┃││(6)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60号┃┠──┼───┼─────────────────┼──────────┼────────────────┨┃││(7)经济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格考试││┃┠──┼───┼─────────────────┼──────────┼────────────────┨┃││(9)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资格考试││┃┠──┼───┼─────────────────┼──────────┼────────────────┨┃││(10)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1)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3)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4)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698号┃┃││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5)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考试考费││┃┠──┼───┼─────────────────┼──────────┼────────────────┨┃││(16)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1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格考试││┃┠──┼───┼─────────────────┼──────────┼────────────────┨┃││(18)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6]22号┃┃││业水平考试考务费││┃┠──┼───┼─────────────────┼──────────┼────────────────┨┃││(19)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7]18号┃┃││试费││┃┠──┼───┼─────────────────┼──────────┼────────────────┨┃││(20)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7]41号┃┠──┼───┼─────────────────┼──────────┼────────────────┨┃││3.证书工本费││┃┠──┼───┼─────────────────┼──────────┼────────────────┨┃││(1)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2)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60号┃┠──┼───┼─────────────────┼──────────┼────────────────┨┃││(3)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合格证书││┃┠──┼───┼─────────────────┼──────────┼────────────────┨┃││(4)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试合格证书││┃┠──┼───┼─────────────────┼──────────┼────────────────┨┃五│ 编办│││┃┠──┼───┼─────────────────┼──────────┼────────────────┨┃││1.事业单位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1999]19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433号┃┠──┼───┼─────────────────┼──────────┼────────────────┨┃六│ 林业│││┃┠──┼───┼─────────────────┼──────────┼────────────────┨┃│▲│1.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4. 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5.林地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6号┃┃│││户│┃┠──┼───┼─────────────────┼──────────┼────────────────┨┃│▲│6. 证书工本费││┃┠──┼───┼─────────────────┼──────────┼────────────────┨┃││(1) 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 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 林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43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98号┃┠──┼───┼─────────────────┼──────────┼────────────────┨┃七│ 农业│││┃┠──┼───┼─────────────────┼──────────┼────────────────┨┃│▲│1.国内植物检疫费(含检疫证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3.农药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23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4.农药实验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5.新兽药审批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6.《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7.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 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户│┃┠──┼───┼─────────────────┼──────────┼────────────────┨┃│▲│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 国家┃┃││费)││计委计价格[1995]225号, 财政部财┃┃││││预[1994]37号┃┠──┼───┼─────────────────┼──────────┼────────────────┨┃│▲│10. 农机服务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400号┃┠──┼───┼─────────────────┼──────────┼────────────────┨┃│▲│11. 证书工本费││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1) 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 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 兽药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4) 兽药经营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八│ 统计│││┃┠──┼───┼─────────────────┼──────────┼────────────────┨┃││1.统计专业职称资格报名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2]105号、财┃┃││││政部财预[2002]584号┃┠──┼───┼─────────────────┼──────────┼────────────────┨┃│▲│2.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财政部财规[2000]45号┃┃│││户│┃┠──┼───┼─────────────────┼──────────┼────────────────┨┃九│无委会│││┃┠──┼───┼─────────────────┼──────────┼────────────────┨┃││1.无线电管理费││┃┠──┼───┼─────────────────┼──────────┼────────────────┨┃│▲│(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8]218号┃┠──┼───┼─────────────────┼──────────┼────────────────┨┃│▲│(2)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8]218号┃┠──┼───┼─────────────────┼──────────┼────────────────┨┃十│ 交通│││┃┠──┼───┼─────────────────┼──────────┼────────────────┨┃│▲│1.公路养路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工字[1991]714号,国务院国┃┃││││发[1996]29号┃┠──┼───┼─────────────────┼──────────┼────────────────┨┃│▲│2.内河航道养护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工发[1992]672号┃┠──┼───┼─────────────────┼──────────┼────────────────┨┃│▲│3.公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公字[1986]633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4.水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运字[1990]500号, 交运字┃┃││││[1990]136号, 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5.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49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85号┃┠──┼───┼─────────────────┼──────────┼────────────────┨┃│▲│7.船舶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船舶证明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9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0.油污水化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1号┃┠──┼───┼─────────────────┼──────────┼────────────────┨┃│▲│11.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2.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3.船舶港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1号┃┃│││户│┃┠──┼───┼─────────────────┼──────────┼────────────────┨┃││14.船员考试费(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计价格[2001]2717号┃┃│││户│┃┠──┼───┼─────────────────┼──────────┼────────────────┨┃十一│ 民政│││┃┠──┼───┼─────────────────┼──────────┼────────────────┨┃││1.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23号┃┠──┼───┼─────────────────┼──────────┼────────────────┨┃││2.收养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社团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1999]119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115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5.殡葬收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十二│ 文化│││┃┠──┼───┼─────────────────┼──────────┼────────────────┨┃││1. 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1]925号┃┠──┼───┼─────────────────┼──────────┼────────────────┨┃││2.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同上│财政部财综[2006]15号┃┠──┼───┼─────────────────┼──────────┼────────────────┨┃十三│ 科技│││┃┠──┼───┼─────────────────┼──────────┼────────────────┨┃│▲│1.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8号┃┃│││户│┃┠──┼───┼─────────────────┼──────────┼────────────────┨┃十四│ 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户│政部教财[1996]101号┃┠──┼───┼─────────────────┼──────────┼────────────────┨┃││2.义务教育借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3.普通高中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4.普通高中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5.普通高中借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6.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2]┃┃│││户│53号省政府陕政办发[2002]72号┃┠──┼───┼─────────────────┼──────────┼────────────────┨┃││7、普通高中择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户│[2003]36号┃┠──┼───┼─────────────────┼──────────┼────────────────┨┃││8.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户│101号┃┠──┼───┼─────────────────┼──────────┼────────────────┨┃││9.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0.高等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1.高等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2.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财[1992]42┃┃│││户│号┃┠──┼───┼─────────────────┼──────────┼────────────────┨┃││13.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4. 报名考试考务费││┃┠──┼───┼─────────────────┼──────────┼────────────────┨┃││(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367号, 国家┃┃│││户│计委计价格[2000]572号┃┠──┼───┼─────────────────┼──────────┼────────────────┨┃││(2) 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财综[1999]110号,国家计委计┃┃││考试││价格[1999]1199号┃┠──┼───┼─────────────────┼──────────┼────────────────┨┃││(3) 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4)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5)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6)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7)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226号┃┃││试│户│┃┠──┼───┼─────────────────┼──────────┼────────────────┨┃││(8) 高考(含成人高考)│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367号┃┃│││户│┃┠──┼───┼─────────────────┼──────────┼────────────────┨┃││(9) 研究生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财政部财综字[1995]16号,国家计委┃┃│││户│计价格[1995]346号,教财[1992]42号┃┠──┼───┼─────────────────┼──────────┼────────────────┨┃││(10)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教财[1996]101号┃┃│││户│┃┠──┼───┼─────────────────┼──────────┼────────────────┨┃││(11)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同上│发改价格[2003]2161号┃┃││育学历文凭考试费││┃┠──┼───┼─────────────────┼──────────┼────────────────┨┃││(12)CIT模块报告考核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3)CIT资格审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费│同上│同上┃┠──┼───┼─────────────────┼──────────┼────────────────┨。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79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7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各有关出版社:为保证中小学教材印制发行的正常运行,经研究从2011年秋季开始,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中规定的教材印张基准价执行,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一至六。
其他事项仍按陕价行发〔2006〕8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一、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表二、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表三、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封面基准价表四、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封面基准价表五、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插页基准价表六、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插页基准价表二○一一年六月九日附表一: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表单位:元/印张色数纸张克重单色(正反两色)双色(正反四色)彩色(正反八色)52克0.42655克0.4700.52860克0.5250.6020.82770克0.7100.87880克0.7730.92690克(铜版)105克(铜版)1.495该表为不含税价。
890毫米×1240毫米是指未裁切单张纸规格,相对应的标准成品规格为210毫米×297毫米或148毫米×210毫米。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和基建主要程序文件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
联系人:焦燕魏桂花联系电话:87214049 87286249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各文件详细内容附后《工程造价表》(资料来源于西安市建委)注:未列入此表的特殊工程,可参照工程概算或可行性报告。
此表仅供建设项目缴纳城建费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版)
说明:
1.法律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标记为“*”的为拟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定价目录的修订,暂未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删除;
3.水、电、暖、气等重要商品、运输价格和行政事业性、公益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列入目录清单,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陕价行发 号文
5、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举例:
例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总造价 6000 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额计算如下:
500׉=万元;
(1000-500)׉=万元;
(3000-1000)׉=万元;
(5000-3000)׉=万元;
(6000-5000)׉=万元
合计收费:++++=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项目总投资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4 施工图预算编制
工程造价
预
︵ 结
(1)基本收费
︶
送审 工程造价
算
5审
核
︵ (2)效益收费 核减(增)额
5%
查
︶
6
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 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
10
9
8
7
6
5
4
7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鉴定标的额 10
8
8
8
6
6
5
8 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项目总投资
2
9 单独计算钢筋或铁件 钢筋、铁件量
10 元/吨
说 明: 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
60%计费。
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
价咨询服务业务。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 2000 元时,按 2000 元收取。
附件:
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5.06
•【字号】陕价行发[2011]57号
•【施行日期】201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1〕57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规范降低我省现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仍以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分档计收。
计费分档由原来的6个档次重新归并划分为5个档次。
各档次最高收费标准调整如下表:
施工图审查收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陕价行函〔2007〕19号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执行的价格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陕价认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陕价认发〔2012〕127号)各设市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按照《陕西省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2012年度价格认证工作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经县、市(区)物价部门申报,设区市物价局初评,省物价局审核,决定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等32个单位和唐尧等37名同志为2012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见附表),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能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扬成绩,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以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争先创优,为推动我省价格认证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贡献。
附件:2012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陕西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9日附件:2012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先进集体: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咸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安康市价格认证中心户县价格认证中心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高陵县价格认证中心宝鸡市金台区价格认证中心眉县价格认证中心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彬县价格认证中心永寿县价格认证中心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商洛市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洋县价格认证中心镇巴县价格认证中心白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岚皋县价格认证中心富县价格认证中心黄陵县价格认定局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榆林市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杨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先进个人:唐尧(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辛枫(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张航(西安市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关忠平(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苏丽(宝鸡市价格认证中心)白小勇(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张喜科(千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胡波(宝鸡市渭滨区价格认证中心)付强(咸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李安彬(彬县价格认证中心)祁敏(永寿县价格认证中心)权卫江(咸阳市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卫保生(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瞿敏杰(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党翠红(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李芳琴(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凌娟(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罗萍(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刘书明(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杨胜刚(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王宏斌(汉中市价格认证中心)高海燕(宁强县价格认证中心)肖海(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肖鹏(安康市价格认证中心)樊建平(白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陈延霞(岚皋县价格认证中心)李霞云(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李彩虹(富县价格认证中心)郑春苗(黄陵县价格认证中心)延喜莲(延安市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张星(榆林市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王富昌(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景彦龙(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庞登红(定边县价格认证中心)周浩(杨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任建立(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张蒙(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