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行发【2007】83号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陕建发[2012]335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陕建发[2012]33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尽快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现将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第一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5】113号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5】113号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安康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提请核准的报告》(安市价发〔2005〕36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安康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通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1、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2、岚皋、紫阳、镇坪、平利等9个县按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汉阴县蒲溪镇、旬阳县蜀河镇等10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为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四、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价行函〔2007〕19号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时间: 2007-3-5 16:43:30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重新审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函》(陕建函〔2007〕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凡在陕西境内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等进行审查时,可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该项收费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为计费基数分档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收费,应予以优惠。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执行。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被审查单位指定社会中介机构。
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复查费用按审查收费标准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须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表。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5.06
•【字号】陕价行发[2011]57号
•【施行日期】201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1〕57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规范降低我省现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仍以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分档计收。
计费分档由原来的6个档次重新归并划分为5个档次。
各档次最高收费标准调整如下表:
施工图审查收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陕价行函〔2007〕19号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执行的价格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按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管理制度)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壹条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按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壹)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且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 [2007]291 号)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07 〕291 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二、明确车库( 车位) 销售价格管理的规定住宅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 车位) 价格由开发经营企业自主制定。
凡未列入公摊面积,未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 车位) ,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列入公摊面积或费用已计入销售价格的车库( 车位) ,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按规定已将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 车位) ,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三、规范商品房交易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接受委托,面向部分购房者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经购房人同意,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代理买卖费用、代办费用,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的房产测绘费用,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行转嫁给购房人。
四、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陕价举发〔2007 〕98 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物发[2005]196 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销售价格“一价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销售处醒目位置张贴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自觉接受购房人的监督。
陕价行发 号文
5、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举例:
例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总造价 6000 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额计算如下:
500׉=万元;
(1000-500)׉=万元;
(3000-1000)׉=万元;
(5000-3000)׉=万元;
(6000-5000)׉=万元
合计收费:++++=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项目总投资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4 施工图预算编制
工程造价
预
︵ 结
(1)基本收费
︶
送审 工程造价
算
5审
核
︵ (2)效益收费 核减(增)额
5%
查
︶
6
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 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
10
9
8
7
6
5
4
7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鉴定标的额 10
8
8
8
6
6
5
8 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项目总投资
2
9 单独计算钢筋或铁件 钢筋、铁件量
10 元/吨
说 明: 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
60%计费。
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
价咨询服务业务。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 2000 元时,按 2000 元收取。
附件:
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陕价成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07]3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物价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成本费用的审核行为。
相关成本监审办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四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五条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9.03•【字号】陕价费调发[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67号2001年9月3日)省人事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请示》(陕人办发[2001]35号)收悉。
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是1996年核定的,对促进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深入及评审工作费用的逐年增加,原定收费标准已显偏低。
根据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由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个人收取。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高级职称300元/人、中级职称200元/人、初级职称100元/人。
此收费标准为职称评审过程中由被评审个人支付的最终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三、职称评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收取的费用用于推荐、考核、答辩、评审及资料等费用,不得挪用他用。
本通知自2001年职称评审报名工作开始时执行,以前有关职称评审收费规定即行废止。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继续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
按照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的规定,继续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
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搞所谓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规定,采用商品房明码标价表形式标价销售。
明码标价表须注明楼幢号及一房一价信息等,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陕劳社函〔2007〕626号)收悉。
鉴于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新职业(工种)不断增加,根据国家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重新修订了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其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可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
职业资格考试费由申请考试者向组织考试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交纳。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内容和要求组织考试,不得随意减少考核内容、降低考核要求,不得强制收费。
二、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不同职业(工种)考试所耗费原材料、设备折旧、能源消耗、场地租赁和考务费等支出情况,分为A、B、C三类。
各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具体见附件1;职业(工种)分类见附件2。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中的30%属理论考试费用,70%属技能考试费用。
收取的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制卷、阅卷、保密、监考、巡考、远程监控、原材料购置、能源、设备消耗、考场租金等与考试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06号规定,工本费为每证4元。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版)
说明:
1.法律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标记为“*”的为拟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定价目录的修订,暂未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删除;
3.水、电、暖、气等重要商品、运输价格和行政事业性、公益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列入目录清单,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陕价成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07]3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物价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本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所有经营者,生产每个计量单位同种商品或者提供每个计量单位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核减政策性补助款项和物质的余额,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没有设置成本调查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该辖区的成本监审工作。
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分级实施。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省成本调查机构和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分工安排实施成本监审。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3号2007-08-03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按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3.25•【文号】财综[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
2008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不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联合下发《陕价行发[2007]103号》文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3另行酌减收费。
例如:如某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为75万,律师代理费具体计算方法:1万元的收费为1000元;(50万元—1万元)×5%=24500元;(75万元—50万元)×4%=10000元合计费用为:1000+24500+10000=35500元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收费:1000—5000元/件。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2)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六、办理二审诉讼案件(1)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陕西省2007年秋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一览表
(1)“一费制”最高标准(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
元/生学期
小学120
初中15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89号。
1、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另行收取借读费,具体标准为小学300元/生学期,初中500元/生学期。
(2)重点技校及高级技校的中级工班学费
元/生年
2800
(3)高级技校高级工班学费
元/生年
3600
(4)住宿费
元/生年
500
新建公寓住宿费标准另行报批
类
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中等
职业
技术
教
育
民
办
学
校
11、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1)学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教资〔2003〕39号。
①文法财经类
①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元/生次
95
②高中毕业会考(含补考)
元/生科
考试课6,考查课4
③合格证书及审定费
元
5
(9)取暖费
元/生学期
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类
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基
础
教
育
公
办
学
校
(10)搭伙费
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陕价费函发〔2002〕62号。
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工程等9个专业按5200元/生学年收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工程等3个专业、自动化等4个专业分别按6000元/生学年、5500元/生学年收取。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陕财办综[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陕财办综[2007]88号2007年12月27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财政部公布的200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目录的基础上,根据2007年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对我省目前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整理,编制了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省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一│ 公安│││┃┠──┼───┼─────────────────┼──────────┼────────────────┨┃││1.外国人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3]┃┃││││392号┃┠──┼───┼─────────────────┼──────────┼────────────────┨┃││2.外国人证件费││同上┃┠──┼───┼─────────────────┼──────────┼────────────────┨┃││(1) 准予停留章│缴入地方国库│┃┠──┼───┼─────────────────┼──────────┼────────────────┨┃││(2)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3)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4)永久居留证│缴入中央国库│同上┃┠──┼───┼─────────────────┼──────────┼────────────────┨┃││(5) 出入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6) 旅行证(含延期)│缴入地方国库│┃┠──┼───┼─────────────────┼──────────┼────────────────┨┃││(7) 准迁证│缴入地方国库│┃┠──┼───┼─────────────────┼──────────┼────────────────┨┃││3.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同上,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1) 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93号┃┃││期)││┃┠──┼───┼─────────────────┼──────────┼────────────────┨┃││(2) 入出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3)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含签注)││┃┠──┼───┼─────────────────┼──────────┼────────────────┨┃││(4)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含签注)││┃┠──┼───┼─────────────────┼──────────┼────────────────┨┃││(5) 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35号┃┠──┼───┼─────────────────┼──────────┼────────────────┨┃││(6) 华侨回国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含签注)││┃┠──┼───┼─────────────────┼──────────┼────────────────┨┃││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60号┃┠──┼───┼─────────────────┼──────────┼────────────────┨┃││(1) 户口簿│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2)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3) 暂住证卡││┃┠──┼───┼─────────────────┼──────────┼────────────────┨┃││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6.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873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7.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8.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783号┃┠──┼───┼─────────────────┼──────────┼────────────────┨┃│▲│9.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10.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11.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12. 驾驶许可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1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二│ 外办│││┃┠──┼───┼─────────────────┼──────────┼────────────────┨┃│▲│1.护照费││┃┠──┼───┼─────────────────┼──────────┼────────────────┨┃││(1) 护照│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 护照加急│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2.认证费││┃┠──┼───┼─────────────────┼──────────┼────────────────┨┃││(1)认证│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认证加急│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3. 签证费││┃┠──┼───┼─────────────────┼──────────┼────────────────┨┃││(1) 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2) 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机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3) 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于国家机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4.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1997]114号┃┠──┼───┼─────────────────┼──────────┼────────────────┨┃三│发改委│││┃┃│( │││┃┃│物价) │││┃┠──┼───┼─────────────────┼──────────┼────────────────┨┃││1. 证书工本费││┃┠──┼───┼─────────────────┼──────────┼────────────────┨┃││(1) 收费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06号┃┠──┼───┼─────────────────┼──────────┼────────────────┨┃││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56号┃┠──┼───┼─────────────────┼──────────┼────────────────┨┃四│ 人事│││┃┠──┼───┼─────────────────┼──────────┼────────────────┨┃││1. 人才流动中心收费││┃┠──┼───┼─────────────────┼──────────┼────────────────┨┃││(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2)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2. 报名考试考务费││┃┠──┼───┼─────────────────┼──────────┼────────────────┨┃││(1)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688号、财预┃┃││执业资格考试││[2002]584号┃┠──┼───┼─────────────────┼──────────┼────────────────┨┃││(3)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2000]2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34号┃┠──┼───┼─────────────────┼──────────┼────────────────┨┃││(4)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5)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试││┃┠──┼───┼─────────────────┼──────────┼────────────────┨┃││(6)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60号┃┠──┼───┼─────────────────┼──────────┼────────────────┨┃││(7)经济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格考试││┃┠──┼───┼─────────────────┼──────────┼────────────────┨┃││(9)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资格考试││┃┠──┼───┼─────────────────┼──────────┼────────────────┨┃││(10)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1)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3)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4)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698号┃┃││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5)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考试考费││┃┠──┼───┼─────────────────┼──────────┼────────────────┨┃││(16)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1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格考试││┃┠──┼───┼─────────────────┼──────────┼────────────────┨┃││(18)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6]22号┃┃││业水平考试考务费││┃┠──┼───┼─────────────────┼──────────┼────────────────┨┃││(19)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7]18号┃┃││试费││┃┠──┼───┼─────────────────┼──────────┼────────────────┨┃││(20)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7]41号┃┠──┼───┼─────────────────┼──────────┼────────────────┨┃││3.证书工本费││┃┠──┼───┼─────────────────┼──────────┼────────────────┨┃││(1)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2)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60号┃┠──┼───┼─────────────────┼──────────┼────────────────┨┃││(3)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合格证书││┃┠──┼───┼─────────────────┼──────────┼────────────────┨┃││(4)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试合格证书││┃┠──┼───┼─────────────────┼──────────┼────────────────┨┃五│ 编办│││┃┠──┼───┼─────────────────┼──────────┼────────────────┨┃││1.事业单位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1999]19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433号┃┠──┼───┼─────────────────┼──────────┼────────────────┨┃六│ 林业│││┃┠──┼───┼─────────────────┼──────────┼────────────────┨┃│▲│1.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4. 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5.林地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6号┃┃│││户│┃┠──┼───┼─────────────────┼──────────┼────────────────┨┃│▲│6. 证书工本费││┃┠──┼───┼─────────────────┼──────────┼────────────────┨┃││(1) 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 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 林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43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98号┃┠──┼───┼─────────────────┼──────────┼────────────────┨┃七│ 农业│││┃┠──┼───┼─────────────────┼──────────┼────────────────┨┃│▲│1.国内植物检疫费(含检疫证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3.农药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23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4.农药实验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5.新兽药审批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6.《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7.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 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户│┃┠──┼───┼─────────────────┼──────────┼────────────────┨┃│▲│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 国家┃┃││费)││计委计价格[1995]225号, 财政部财┃┃││││预[1994]37号┃┠──┼───┼─────────────────┼──────────┼────────────────┨┃│▲│10. 农机服务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400号┃┠──┼───┼─────────────────┼──────────┼────────────────┨┃│▲│11. 证书工本费││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1) 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 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 兽药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4) 兽药经营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八│ 统计│││┃┠──┼───┼─────────────────┼──────────┼────────────────┨┃││1.统计专业职称资格报名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2]105号、财┃┃││││政部财预[2002]584号┃┠──┼───┼─────────────────┼──────────┼────────────────┨┃│▲│2.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财政部财规[2000]45号┃┃│││户│┃┠──┼───┼─────────────────┼──────────┼────────────────┨┃九│无委会│││┃┠──┼───┼─────────────────┼──────────┼────────────────┨┃││1.无线电管理费││┃┠──┼───┼─────────────────┼──────────┼────────────────┨┃│▲│(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8]218号┃┠──┼───┼─────────────────┼──────────┼────────────────┨┃│▲│(2)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8]218号┃┠──┼───┼─────────────────┼──────────┼────────────────┨┃十│ 交通│││┃┠──┼───┼─────────────────┼──────────┼────────────────┨┃│▲│1.公路养路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工字[1991]714号,国务院国┃┃││││发[1996]29号┃┠──┼───┼─────────────────┼──────────┼────────────────┨┃│▲│2.内河航道养护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工发[1992]672号┃┠──┼───┼─────────────────┼──────────┼────────────────┨┃│▲│3.公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公字[1986]633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4.水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运字[1990]500号, 交运字┃┃││││[1990]136号, 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5.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49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85号┃┠──┼───┼─────────────────┼──────────┼────────────────┨┃│▲│7.船舶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船舶证明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9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0.油污水化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1号┃┠──┼───┼─────────────────┼──────────┼────────────────┨┃│▲│11.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2.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3.船舶港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1号┃┃│││户│┃┠──┼───┼─────────────────┼──────────┼────────────────┨┃││14.船员考试费(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计价格[2001]2717号┃┃│││户│┃┠──┼───┼─────────────────┼──────────┼────────────────┨┃十一│ 民政│││┃┠──┼───┼─────────────────┼──────────┼────────────────┨┃││1.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23号┃┠──┼───┼─────────────────┼──────────┼────────────────┨┃││2.收养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社团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1999]119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115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5.殡葬收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十二│ 文化│││┃┠──┼───┼─────────────────┼──────────┼────────────────┨┃││1. 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1]925号┃┠──┼───┼─────────────────┼──────────┼────────────────┨┃││2.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同上│财政部财综[2006]15号┃┠──┼───┼─────────────────┼──────────┼────────────────┨┃十三│ 科技│││┃┠──┼───┼─────────────────┼──────────┼────────────────┨┃│▲│1.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8号┃┃│││户│┃┠──┼───┼─────────────────┼──────────┼────────────────┨┃十四│ 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户│政部教财[1996]101号┃┠──┼───┼─────────────────┼──────────┼────────────────┨┃││2.义务教育借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3.普通高中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4.普通高中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5.普通高中借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6.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2]┃┃│││户│53号省政府陕政办发[2002]72号┃┠──┼───┼─────────────────┼──────────┼────────────────┨┃││7、普通高中择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户│[2003]36号┃┠──┼───┼─────────────────┼──────────┼────────────────┨┃││8.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户│101号┃┠──┼───┼─────────────────┼──────────┼────────────────┨┃││9.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0.高等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1.高等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2.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财[1992]42┃┃│││户│号┃┠──┼───┼─────────────────┼──────────┼────────────────┨┃││13.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4. 报名考试考务费││┃┠──┼───┼─────────────────┼──────────┼────────────────┨┃││(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367号, 国家┃┃│││户│计委计价格[2000]572号┃┠──┼───┼─────────────────┼──────────┼────────────────┨┃││(2) 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财综[1999]110号,国家计委计┃┃││考试││价格[1999]1199号┃┠──┼───┼─────────────────┼──────────┼────────────────┨┃││(3) 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4)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5)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6)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7)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226号┃┃││试│户│┃┠──┼───┼─────────────────┼──────────┼────────────────┨┃││(8) 高考(含成人高考)│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367号┃┃│││户│┃┠──┼───┼─────────────────┼──────────┼────────────────┨┃││(9) 研究生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财政部财综字[1995]16号,国家计委┃┃│││户│计价格[1995]346号,教财[1992]42号┃┠──┼───┼─────────────────┼──────────┼────────────────┨┃││(10)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教财[1996]101号┃┃│││户│┃┠──┼───┼─────────────────┼──────────┼────────────────┨┃││(11)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同上│发改价格[2003]2161号┃┃││育学历文凭考试费││┃┠──┼───┼─────────────────┼──────────┼────────────────┨┃││(12)CIT模块报告考核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3)CIT资格审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费│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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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价行发[2007]83号监理收费文件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7]8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陕西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见附件)确定。
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三、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四、各级价格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监理各方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价涉发[1992]281号)同时废止。
附件: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
)
(1121
21X X X X Y Y Y Y -⨯--+
=
说明:
1、X 1、Y 1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 1、Y 2为对应于X 1、X 2的收费基价;X 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 为对应于X 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收费基价。
2、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3、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例】若计算得计费额为600万元,计算其收费基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计费额处于区段值500万元(收费基价为16.5万元)与1000万元(收费基价为30.1万元)之间,则对应于600万元计费额的收费基价:
万元)
(22.19)500600(500
10005
.161.305.16=-⨯--+
=Y
Y (收费基价) Y 2 Y Y 1
12 X (计费额)
一、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