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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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9年整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发 [2004]72 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日起执行完整版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日起执行完整版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日起执行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屋管理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城乡建设厅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出入证件工本费及装修押金等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和办公),按照高层住宅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40%、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10%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及时自行清运。

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负担装修垃圾清运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计算。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在装修期间对装修工人实行证件管理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收取证件工本费。

证件工本费不得超过5元/证。

四、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

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市上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其监管范围仍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委托区县物价局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进行监管的通知》(市物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9月5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每平米每月最高1.5元日前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高层住宅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陕西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陕西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按住宅标准50%收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物业费收70%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省级部门、系统等管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各级资质(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一、背景介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物业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物业管理服务日趋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

但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也日益突出,存在收费不规范、收费标准不透明、收费项目不明确等问题。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是陕西省政府出台的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的法规文件,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等级、沿街商铺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测算,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列明。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2. 收费项目的明确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列明、具体细化,不得模糊不清。

同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以及以附加收费等形式提高收费标准。

3. 价格调整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调整应当遵循事先公告、听取意见、合理预期等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若要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公布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说明。

4. 费用使用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服务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等方面,不得将收费用于其它用途。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并向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使用者提供相关的整合报表。

5. 监督管理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对于收费不合理、收费乱象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三、实施办法的意义实施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对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增强业主的维权意识,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规范的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能够:1.保障业主维权——实施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以及收费项目的明确,对于物业公司的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进行了制约。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内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内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2.11
•【字号】陕价经发[2007]174号
•【施行日期】200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内容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7〕17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根据广大业主反映和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经研究,现将省物价局、建设厅2004年6月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价费发〔2004〕72号)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将原条款中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的内容,修改为“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请各级物价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认真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价服发 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价服发 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6.04•【字号】陕价房发[1998]第46号•【施行日期】199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陕价房发〔1998〕第46号文1998年6月4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附设临时机械代管的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系指由专门机构、人员按照业主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的房屋、附属建筑物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维护、修理、整治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

中央在陕、军队驻陕和省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附设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在中央、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收费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和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实行政府定价。

暖气费、中央空调费以及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提供管理服务的合理费用开支提出意见,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意见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

物业部门在核实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以独立小区、居住区或楼宇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便民、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一律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取,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根据物价变动合理确定,需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1.物业费;2.公共维修资金;3.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和楼栋价值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十条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绿化景观等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清洁费;2.保安费;3.绿化费;4.电梯费;5.停车费等。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进行报备,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向所有业主公开,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不能以高于市场价格和合理费用为由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告并报备,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建立独立的账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维修、保洁、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结余应当优先用于小区内设施的改善和提升。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的通知-陕价房发[2000]99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的通知-陕价房发[2000]99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的通知(陕价房发[2000]99号2000年12月25日)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经省人大常委会九届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条例》实施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商定。

二、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地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审批,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以独立居住区或楼宇为单位,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情况,对物业管理基本服务价格(综合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养护费)核定中准收费标准并规定浮动幅度,具体的浮动幅度由各地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视管理服务水平及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鉴于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大多还没有成立的实际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中准收费标准执行,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正在执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有效期内继续按文件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待到期或年审时再按上述定价形式审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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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时间:2014-08-26 13:50:22??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4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
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主要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居民生活垃圾收费);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代管性质,为交纳费用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
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
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不得向业主转嫁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采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据实收取。

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印发的《关于重新修订印发〈〉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附表: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元/㎡·月
一、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二、高层住宅
三、办公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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