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sub王权法与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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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及法制中国判断题

传统文化及法制中国判断题

1、行政执法是行政部门的另外一项工作。

答案: B2、只有制定的法律被严格执行了,依法行政才真正地落实到了实处。

答案: A3、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政府。

答案: B4、依法治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是从西方引进的。

答案: A5、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正的根本方式。

答案: A6、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答案: B7、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答案: A8、?权利法案?是最早的约束王权的法律文件。

答案: B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立的明确目标。

答案: A10、依法行政的概念比依法治国的概念更加广泛。

答案: B11、政府由非法治转向法治,并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化程度,这是政府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答案: A12、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答案: B13、英国?大宪章?是最早的约束王权的法律文件,但是约束作用有限。

答案: A14、在地方层面,XX最先有了“法治XX〞的提法。

答案: B15、到2015年,法治政府要根本建成。

答案: B16、重大决策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答案: A17、拿破仑执政法国时,制订了四大法典。

答案: B18、高度重视舆论监视,支持新闻媒体对XX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展曝光。

答案: A19、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一个指导思想。

答案: A20、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立中的薄弱环节。

答案: A21、法制建立的根基是执法者。

答案: A22、2013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同志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概念。

答案: A23、2004年国务院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指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

答案: A24、200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答案: B1、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政府。

答案: B2、只有制定的法律被严格执行了,依法行政才真正地落实到了实处。

《王权和皇权制度》课件

《王权和皇权制度》课件

皇权对文化的影响
皇权对文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思想观念上。皇权的存在使得许多思想观 念得以产生和传播,例如儒家思想、道家思想等。这些思想观念对后世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中国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
皇权还对学术研究产生了影响。在封建社会中,皇权掌控着大量的学术 资源,使得许多学者得以进行研究和创作。这些学术资源不仅包括图书
《王权和皇权制度》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王权和皇权制度的起源 • 王权和皇权的政治制度 • 王权和皇权的经济制度 • 王权和皇权的文化影响 • 王权和皇权的现代思考
01
王权和皇权制度的起源
古代王权的出现
古代文明
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代文明逐渐 兴起,出现了许多城邦和小国, 每个城邦或小国都有自己的统治 者,即国王或君主。
皇权与现代政治的冲突
尽管皇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力有所减弱,但它与现代政治的冲突仍然存在。例如 ,在一些国家中,皇权与政府之间的权力斗争可能导致政治不稳定和社会动荡。
王权与皇权现代思考的比较
历史背景的比较
王权和皇权制度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和发展,因此其现代思考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影响。
功能和影响的比较
皇权制度下的司法体系通常与行政体系分离,有专门的 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案件。
皇权制度下的政府机构通常比较复杂,由多个部门和官 僚组成,他们负责执行皇帝的命令。
皇权制度下的经济体系通常以商业和制造业为基础,农 业则受到皇帝的控制。
王权与皇权政治制度的比较
王权和皇权都是高度集中的政治 制度,但皇权的集中程度更高。
馆和资料库,还包括各种学术组织和机构。
皇权对文化的影响还体现在建筑和城市规划上。在古代,皇权掌控着城 市的建设和规划,使得许多建筑和城市得以产生。这些建筑和城市不仅 具有历史价值,还是文化的载体和传承的体现。

宪法中的机构与权力分立

宪法中的机构与权力分立

宪法中的机构与权力分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典,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的分配。

在宪法中,机构与权力的分立是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与平衡。

本文将从机构与权力分立的背景、宪法中的机构和权力分立原则以及机构与权力分立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机构与权力分立的背景机构与权力分立的观念源于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其最早提出者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

他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主张将国家政权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

这一观念在美国独立战争后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对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宪法中的机构和权力分立原则在宪法中,机构和权力分立原则一般包括三大要素:立法、行政和司法。

这些机构应当相对独立,互相制衡,形成权力的分散和限制。

1. 立法机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通过法律。

在多数国家的宪法中,立法机构通常由国会或议会组成,代表人民的意志。

立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审议和通过预算、监督政府行为等。

通过设立独立的立法机构,可以确保立法权力不被滥用,保障人民的利益。

2. 行政机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并管理国家事务。

行政机构的首要任务是实施政府决策,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它由政府机构和行政部门组成,如内阁、部门、机关等。

行政机构的独立性在于它的运作不受其他机构的直接干涉,避免了滥用权力的风险。

3. 司法机构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和解决法律纠纷。

它是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的,拥有独立的权力和职能。

司法机构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公正和法治,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司法机构由法院系统组成,包括最高法院、宪法法院、高级法院等。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避免了政治干涉和权力滥用。

三、机构与权力分立的意义机构与权力分立是确保政府行使权力时不滥用的重要原则,它具有以下意义:1. 制约与平衡通过机构与权力分立,不同机构之间实行相互制约和平衡,避免了权力集中和滥用的可能性。

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互相独立,相互制衡,从而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权利请愿书》的立法过程和意义

《权利请愿书》的立法过程和意义

《权利请愿书》的立法过程和意义作者:魏威来源:《广告大观》2019年第07期摘要:通过解析十七世纪英国议会颁布《权利请愿书》的历史背景,分析该宪法文件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权利请愿书》;查理一世;英格兰议会;王在法下1627年英国《权利请愿书》是查理一世在位时通过的一项宪法文件,规定了君主不能侵犯臣民的一系列自由。

《权利请愿书》的核心精神是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法律至上的原则。

英国自古建立的就是一种有限王权。

君主的权力要受到教会和贵族的制约。

国王只不过是贵族中的第一人,因此形成了“王在法下”和“王在议会”的传统。

1603年,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女王去世且无子嗣,王位由统治苏格兰的詹姆士继承,史称詹姆士一世,英国进入了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

詹姆士一世及其子查理一世一改伊丽莎白女王时期的诸多政策,极力宣扬“君权神授”,主张君主的绝对权力,认为君主只对上帝负责,不受外界干预和臣民约束,甚至可以干预法律的效力。

这种要求加强君主专制的意图,不仅违背了英格兰的历史传统,也与当时英国资本主义不断发展、新兴阶层追求自由的主张背道而驰。

绝对王权与自古形成的有限王权理念相抵触,引发了新兴阶层的不满。

同时,由于詹姆士一世父子的奢侈和不善理财,以及对外战争造成庞大的军费开支,王室债台高筑,于是国王开始滥封贵族爵位,提高民间赋税。

这两个举措虽满足一时需求,实际上却是饮鸩止渴。

随着贵族数量的急剧增加,各级贵族身份贬值,引起整体贵族阶层的不满。

而提高赋税既是对民众的压榨,又因其未通过议会,极大地恶化了国王与议会的关系。

英格兰议会自产生起就是作为制约王权的力量而存在,议会拥有批准税收的权力,只有经议会同意,国王方能增加赋税。

然而,詹姆士一世不经议会批准肆意征税,开罪议会,国王和议会的矛盾开始不断升级加剧,至查理一世时期达到顶峰。

国王授予他的宠臣专卖权、特许状的做法,更是破坏经济,引起朝野反感。

1625年,詹姆士一世去世,其子查理一世继位。

原创6: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原创6: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作用 1.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 国家的权力,保证了资产阶级控制国家政权 2.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 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 政治民主化的道路,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3.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4.影响了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制度树立了一种模式,即 君主立宪制度。
你知道吗? 当今世界上除英国以外,还有哪些国家实行君主立 宪制?
英国女王伊 丹麦女王玛 荷兰女王贝 挪威国王哈 丽莎白二世 格丽特二世 娅特丽克丝 拉尔五世
西班牙国 王卡洛斯
一世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一般认为有: 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西班牙、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 亚洲:日本、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 非洲:毛里求斯 美洲:加拿大、巴哈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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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年沃尔波尔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
请看下列材料: 明朝废除丞相,皇帝君临天下,直接处理国家大事, 设殿阁大学士辅政,后逐渐演变为内阁,成为与六 部并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阁的最高长官称“首 辅”。 1721年,沃尔波尔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 英国的内阁制形成。 请问:同样是“内阁”,两者有何根本区别?
明朝——封建君主专制 封建王朝加强君主专制的产物
英国——君主立宪制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物
2.责任内阁与议会的关系 首相
议会下院
对议会集体负责 监督内阁
内阁与首 相在政治 上共进退
内阁政府
女王 Queen 内阁 Cabinet
内阁首相 Prime minister 议会 Parliament 工党 Labor Party
三、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浅谈洛克“有限政府

浅谈洛克“有限政府

浅谈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历史与文博学院历史学2006级周昊摘要:作为近代有限政府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有限政府的哲学基础,勾画了有限政府的制度框架,不仅回答了为什么要建立有限政府的理论问题,而且初步解决了如何通过内部权力制约与外部法律约束来建立有限政府的实践问题,为人们探索和实践有限政府问题留下了弥足珍贵的思想遗产.关键词:自然权利;人民主权;有限政府;三权分立;法治;分权洛克是近代有限政府思想的集大成者,自由宪政理论的奠基人。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有限政府的哲学基础,构思了有限政府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一整套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则,为人们探索和实践有限政府问题留下极其珍贵的思想资源。

一、有限政府的的内涵与理论基础首先,政府的起源和目的界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即“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

①这种“基于同意的授权”构成了政府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基本理论依据。

“这就是政府和社会本身的原始权利和起源,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起源也在于此。

”“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

”②在洛克看来,政府权力是公民权利的部分让渡,其职责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以及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

”③不得侵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天真乐趣的自由”,公共权力是为公民权利而设。

政府的这一特定目的和起源要求政府行使的只是有限权力,在此政府权力实质上是一种有限的委托权。

其次,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界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

①【英】约翰·洛克,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第195页;②【英】约翰·洛克,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第202—204页;③【美】迈克尔·罗斯金等著,林震等译.《政治科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第39页;在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中,认为人们达成协议组成政治社会只是交出了部分权利,即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2019年中考历史《民主与法治的进程 》专题真题练习(含答案)

2019年中考历史《民主与法治的进程 》专题真题练习(含答案)

2019年中考历史《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专题真题练习(含答案)(2019·山东烟台)9.近年来,民意信息逐步进入政府决策咨询程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民主进程。

下列事件不利于民主进程的是()BA.三民主义的提出 B.袁世凯建立北洋军阀统治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2019·四川遂宁)5.党的“十八大”首次高度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中“法治”)AA.都推动了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 B.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性质C.都是民主与封建专制长期斗争的结果 D.都主要受欧美民主政治的影响(2019·四川内江)18.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2分)材料一“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哪一年制定的?(2分)它由谁颁布?(2分)其性质是什么?(2分)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哪一年制定的?(2分)该宪法的性质是什么?(2分)根据材料指出这部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2分)18.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2分)(1)1912年;孙中山;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

(或回答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革命性和民主性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均可得2分;如回答资产阶级宪法得1分,但只回答共和国宪法不得分。

权利?专制王权法与有限政府(1).

权利?专制王权法与有限政府(1).

权利?专制王权?法与有限政府(1)——洛克的法治精神洛克被称为“自由理论之父”1,对自由主义诸原则作了最早的理论阐述。

他对宗教宽容、政治自由及经济自由所作的论述涵括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大部分问题,构筑了一个以“开明国家”为核心的、包括自然权利、宽容、法治和反抗等理论的早期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如果说自由是洛克政治思想的出发点,那么,法治便是其归宿。

本文拟对洛克法治思想进行梳理,旨在分析其运思理路,进而说明,自由是洛克法治思想的根本规定,法治的基础在于个体权利确立,法治针对的是无限制的专制王权,而它的最终落实,则赖于有限政府(宪政)的建构。

一.权利:法治的基础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以自然权利为根基。

与先前和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一样,洛克把自然状态设定为他的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

“洛克设想自然状态的目的不是为说明人们像什么样子,而是为了说明人们作为上帝的创造物有哪些权利和义务”2,从而阐明政治权力出现的逻辑基础。

这个基础将决定着政治权力的面貌:“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

”3。

洛克虽继承了自然法理论传统,但是却使这一传统发生转变,“古代自然法的学说在近代思想发生了本质变化,自然法从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则转变为个人的自然权利。

对这一转变作出最早贡献的是霍布斯,而使这一转变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的则是洛克。

”4由此,洛克开创了以自然权利来达至自由的路径的先河,这和日后的功利主义构成了论证自由主义合理性的两大理路。

洛克以权利构造自由时,是分两步作出理论阐述的。

第一步,洛克尝试说明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的权利处境。

上帝造人,人类社会始于自然状态,人从自然法(上帝)那里所获得的自然权利。

洛克把自然状态定义为:“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5同时洛克又加以这样的限定:“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君主立宪制的英国中考知识点

君主立宪制的英国中考知识点

君主立宪制的英国中考知识点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背景:1、13世纪,英国议会制度基本形成,以《大宪章》为依据,要求限制王权。

2、新航路开辟以后,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控制了议会,17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宣扬君权神授,和议会发生矛盾。

根本原因:封建统治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直接原因:斯图亚特王朝奉行“君权神授”,并宣称议会权力来自国王,和议会发生矛盾。

爆发:1640年革命爆发。

过程:1640年—1688年,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

二、《权利法案》1、背景:1688年,英国议会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她的丈夫荷兰执政威廉承袭英国王位,并统治英国。

这场不流血的政变,历史上称为“光荣革命”,标志着议会取得胜利。

2、内容: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确立议会主权,从立法权、司法权、税收权、军事权等方面限制了国王权利。

3.意义:议会的主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王的权利受到议会的明确限制,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4、影响:“光荣革命”后,英国的贵族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实行集体统治,统治方式从人治走向法治,英国社会从此进入第期稳定发展时期。

三、责任内阁制的形成1.内阁的含义:内阁原指国王召集亲信商议的秘密小房间,后指决定国家事务的最高行政班子。

2、首相制度的形成。

18世纪,“首相”产生,国王逐渐退出内阁,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

第一任首相:1721年沃波尔。

3、确立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

4、国王权力的逐渐削弱。

5.维多利亚女王时期,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被允许组阁,该政党的领袖理所当然是首相。

6.19世纪中期,责任内阁制度确立。

四、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1、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国王是“统而不治”的虚君,是礼仪性的国家元首,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即政府首脑;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与首相由议会选举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建内阁及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以代议制为基础,议会掌握国家主权;实行分权原则。

课时作业23: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课时作业23: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第7课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一、选择题1.符合“形成民族国家——克服专制权力——走向工业革命”现代化轨迹的是()A.英国B.美国C.德国D.日本2.英王乔治三世(1760—1820)改变了之前两任先王不问国事的惯例开始直接干预政治,通过封官许愿、收买贿赂的方法在议会中造成一个“国王之友”派,并且根据个人喜好在不停地更换政府首相,但是乔治三世又不得不接受一些他不喜欢的辉格党人到内阁中供职并为此而苦恼。

这说明在当时英国()A.议会的合法权力遭到了破坏B.王权重新凌驾于议会之上C.代议制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D.政治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3.有学者认为,“光荣革命”以后的这套政治制度在英国叫做“旧制度”。

根据这种制度,少数贵族掌管政权,他们通过议会分享权力,议会复杂的程序是他们相互制约的工具。

这种制度能够保证工业革命顺利发生,但是当工业革命后,它又成为陈旧的制度,必然被工业化所淘汰。

该观点表明英国()A.工业资产阶级经济地位提高B.君主立宪制存在严重弊端C.政治制度因时而变不断创新D.下层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4.正如英国历史学家约翰•坎农所说:“贵族权力在1761年达到顶峰”,英国“从外观上看和原来别无二致,所有稀奇古怪的东西都被保留下来,但实际上它比原来更狭隘、更具有寡头性质。

”材料可用来说明英国()A.资产阶级革命的迫切性B.工业革命的必然性C.殖民霸主形成的可能性D.议会改革的必要性5.光荣革命后,英国的辉格党和托利党均认同绝对王权应该淡出英国的政治舞台,人类的幸福应该构筑在宪政的基础之上。

这说明当时英国A.意识形态的矛盾日益尖锐B.英国高层斗争比较激烈C.国王已处于统而不治地位.D.确立立宪体制有必然性6.在中世纪的英国,最高的法律是抽象的“上帝的法律”。

1534年议会制定的法律则宣布,一切宗教法规如果没得到英国实体法的承认,便没有效力,“在上帝之下,英国不承认除国王陛下以外的任何权威,……而只服从本国制定的法律。

高中必备考点的三大权力及其分立与制衡

高中必备考点的三大权力及其分立与制衡

高中必备考点的三大权力及其分立与制衡在高中政治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许多关于权力的概念和原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三大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三大权力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称为“分立与制衡”的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大权力的定义和作用,以及如何实现它们的分立与制衡。

一、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通过法律的权力,它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

在高中政治课程中,我们学习了中国的二级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英国的议会制度作为代表的立法权。

立法权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国家法律、法规和决议,为社会治理提供基础性文件;2. 下达法令和政策指导,调整社会秩序和规范个人行为;3. 通过法规来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权行政权是指依法实施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权力,它属于政府权力的一部分。

行政权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和管理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工作;2.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3. 执行司法判决和裁决,并维护社会治安。

三、司法权司法权是指依法审判和裁决民事、刑事案件的权力,它属于司法机关的专属性质。

司法权的主要职责包括:1. 独立审判和裁决各类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 解决争议和管理纠纷,维护社会秩序;3. 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确保社会公正和安全。

分立与制衡三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分立与制衡的目的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并确保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实现政治体制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在实践中,分立与制衡的途径主要包括:1. 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各自独立,相对独立地运作,互不干涉。

2. 互相制约: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通过相互监督和协调的方式实现权力平衡。

3. 总统制和议会制: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中,通过总统和议会之间相互制约的方式来实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4. 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以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

权利?专制王权-法与有限政府

权利?专制王权-法与有限政府

权利?专制王权?法与有限政府——洛克的法治精神洛克被称为“自由理论之父”1,对自由主义诸原则作了最早的理论阐述。

他对宗教宽容、政治自由及经济自由所作的论述涵括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大部分问题,构筑了一个以“开明国家”为核心的、包括自然权利、宽容、法治和反抗等理论的早期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如果说自由是洛克政治思想的出发点,那么,法治便是其归宿。

本文拟对洛克法治思想进行梳理,旨在分析其运思理路,进而说明,自由是洛克法治思想的根本规定,法治的基础在于个体权利确立,法治针对的是无限制的专制王权,而它的最终落实,则赖于有限政府的建构。

一.权利:法治的基础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以自然权利为根基。

与先前和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一样,洛克把自然状态设定为他的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

“洛克设想自然状态的目的不是为说明人们像什么样子,而是为了说明人们作为上帝的创造物有哪些权利和义务”2,从而阐明政治权力出现的逻辑基础。

这个基础将决定着政治权力的面貌:“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

”3。

洛克虽继承了自然法理论传统,但是却使这一传统发生转变,“古代自然法的学说在近代思想发生了本质变化,自然法从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则转变为个人的自然权利。

对这一转变作出最早贡献的是霍布斯,而使这一转变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的则是洛克。

”4由此,洛克开创了以自然权利来达至自由的路径的先河,这和日后的功利主义构成了论证自由主义合理性的两大理路。

洛克以权利构造自由时,是分两步作出理论阐述的。

第一步,洛克尝试说明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的权利处境。

上帝造人,人类社会始于自然状态,人从自然法那里所获得的自然权利。

洛克把自然状态定义为:“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5同时洛克又加以这样的限定:“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其意思区别在哪里?之答禄夫天创作权利与权力是两个分歧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示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义务相对而存在的。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等等。

但两者却有显著的区别:一、内容分歧: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

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多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是法律化了的社会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社会行为的许可和包管,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权利内容着重的是利益的包管,它与义务共同构成国家的权利体系;而权力则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是以分歧的形式存在各种社会形态之中的特定主体(包含个人、组织和国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权力内容着重于强制力的实施,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国家的权力体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

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

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

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

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

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

权力与权利的联系(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

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

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

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

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

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

权利法案的意义和内容

权利法案的意义和内容

权利法案的意义和内容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目的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

《权利法案》的意义
《权利法案》颁布的意义是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同时确立了议会的权力。

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内容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
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法律里的权力所有名词解释

法律里的权力所有名词解释

法律里的权力所有名词解释导语:在每个社会中,权力是一个关键的议题。

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对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法律来说,权力的概念和定义至关重要,它给予法律行为以合法性和约束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一些法律中常见的权力相关名词,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权力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权力:在法律领域,权力是指一种能力或权利,可用于执掌控制、支配、决策、施加影响、作出决策或发挥统治等行为。

权力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组织或机构的,其形式和范围各不相同。

权力在社会中分为各种类型,比如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等。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以便有效地管理和执行政府事务。

行政机关通常包括各级政府的执行机构,例如行政部门、专门机构等。

行政权力的行使通常包括制定法规、执法、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指由立法机构行使的权力,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立法机构通常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和议员组成的,他们负责通过各种法律以规范社会行为。

通过立法权力,立法机构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确保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正性。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指由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主要是审判和解决法律纠纷。

司法机关的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处理诉讼案件,进行判决和裁决。

司法权力的行使需要独立和中立的司法机构来保证公正和公平。

执法权力:执法权力是指由执法机关行使的权力,用于执行和维护法律。

执法机关可以是政府机构、警察、法院等,他们负责捍卫社会秩序、制止违法行为、调查犯罪并惩罚违法者。

执法权力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裁量权:裁量权是指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或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自由裁量和决策权。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法官、执法官员或官员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专业知识,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做出决策和裁决。

人权: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无论种族、国籍、性别、宗教等,都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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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王权?法与有限政府——洛克的法治精神洛克被称为“自由理论之父”1,对自由主义诸原则作了最早的理论阐述。

他对宗教宽容、政治自由及经济自由所作的论述涵括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大部分问题,构筑了一个以“开明国家”为核心的、包括自然权利、宽容、法治和反抗等理论的早期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如果说自由是洛克政治思想的出发点,那么,法治便是其归宿。

本文拟对洛克法治思想进行梳理,旨在分析其运思理路,进而说明,自由是洛克法治思想的根本规定,法治的基础在于个体权利确立,法治针对的是无****的****王权,而它的最终落实,则赖于有限政府(宪政)的建构。

一.权利:法治的基础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以自然权利为根基。

与先前和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一样,洛克把自然状态设定为他的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

“洛克设想自然状态的目的不是为说明人们像什么样子,而是为了说明人们作为上帝的创造物有哪些权利和义务”2,从而阐明政治权力出现的逻辑基础。

这个基础将决定着政治权力的面貌:“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

”3。

洛克虽继承了自然法理论传统,但是却使这一传统发生转变,“古代自然法的学说在近代思想发生了本质变化,自然法从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则转变为个人的自然权利。

对这一转变作出最早贡献的是霍布斯,而使这一转变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的则是洛克。

”4由此,洛克开创了以自然权利来达至自由的路径的先河,这和日后的功利主义构成了论证自由主义合理性的两大理路。

洛克以权利构造自由时,是分两步作出理论阐述的。

第一步,洛克尝试说明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的权利处境。

上帝造人,人类社会始于自然状态,人从自然法(上帝)那里所获得的自然权利。

洛克把自然状态定义为:“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5同时洛克又加以这样的限定:“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6因为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即理性,指导着生活于其下的人们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至这一切的终极原因,洛克诉诸上帝,“上帝既创人类,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7。

人皆为上帝的创造物,人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的生命都无夺予之权,基于以上这点,以及上帝给予人同等的能力和共享同为上帝所创的世界权利,因而人是平等的。

除了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权利外,在自然状态中,人还有两种权利(或权力):“第一种就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8,第二种则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9。

上述的定义和界定突显了自然状态中人的权利——自由行动和处理财产、人身之权利——与保存自身及自保不成问题时保存他人的义务,而理性则为这些权利义务的基础。

同时,由于理性,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10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即理性,是为上帝所赋予的、自然状态中先验存在于人的内心与行为的唯一尺度,其中的人以个人身份获得权利义务,从而构成了自然法的法权主体,因而个人就是具有自主性的个人,换言之,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与人的关系是遵从个人主义的,秩序与人际关系的基点是具有生命、财产与自由权利的个体。

第二步,洛克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后的权利境况。

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是自由与平等的,却不是完美的,因为自然状态不存在共同的裁判,“充满恐惧与经常危险”11。

具体而言,自然状态的缺陷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以作为大家共同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并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由于自然状态存在这些缺陷,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自然法赋予人的权利便得不到保障。

于是洛克认为,只有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建立公民政府,人的自然权利才能得到保障,而过渡的途径就是人们订立契约,过渡的代价是放弃个人的自保及自保不成问题时保护他人的权力与惩处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力:“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12具体来说,“第一种权力,即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他放弃给了社会,由它制定的法律就保护他自己和该社会其余的人所需要的程度加以****。

……第二,他把处罚的权力完全放弃了,并且按社会的法律所需要的程度,应用他的自然力量(以前,他可以基于他独享的权威,于认为适当时应用它来执行自然法)来协助社会行使执行权。

”13需强调的是,作为自然权利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权利却留归个人。

同时,这些权利构成了政治社会中政治权力的界限。

在洛克的理路中,通过契约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的人们,他们的自然权利——财产、生命权——并没有让渡出去,而是留归个人;个人以这些保留下来的权利构筑自治的市民社会。

对于由个人交出某些权利所形成的政治权力及其实体国家,洛克又把他们圈定在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的范围内。

“在洛克的学说中,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国家是第二位的;个人是本源,社会、国家是派生的;个人是目的,社会、国家是手段。

”14社会先于国家产生,国家对社会、个人作出承诺。

因此,洛克在自然状态中所发现的个人主义基因经契约换算后并没有因让渡出自然权力进入政治社会而丢失或变异,而是成为政治社会个体自由的重要资源。

而政治社会中的秩序,以及指导秩序的规则,是以拥有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的个体的人为基础的,换言之,政治权力是以个体出让部分权利的结果,权力由权利生成,权力在权利之下。

二.****王权:法治的敌人“洛克谴责所有形式的****主义。

”15个人从自然状态中获得不可让渡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并不能因为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状态的过渡而失去,但这些权利并不会自动获得保护,即使在政治社会中,它们依然面临着许多威胁。

对洛克而言,对这些权利的最大威胁就是****主义了。

洛克对****主义批判的立足点仍然落于自然法所赋予的平等、不可让渡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

“****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这不是一种自然所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作出这种差别。

它也不是以契约所能让予的权力,”16既然人的生命是上帝所赋予,那么,人就没有剥夺自己的生命的权力,那么,任何人也就不会拥有支配他人生命的权力。

当以专断的权力来支配他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时,行使专断权力的人便“抛弃了上帝给予人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脱离了使人类联结成为一个团体和社会的共同约束,放弃了理性所启示的和平之路,蛮横地妄图用战争的强力来达到他对另一个人的不义的目的,背离人类而沦为野兽,用野兽的强力作为自己的权利准则”。

17****主义不仅是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的最大威胁,而且在专断的权力下,人的权利境况还不如在自然状态下可欲,“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品见,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

不能设想,如果他们有权力这样做的话,他们竟会有意把支配他们人身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权力交给一个人或较多的人,并给予官长以力量,由他任意地对他们贯彻他的毫无****的意志。

这是要把自己置于比自然状态更坏的境地,在自然状态中,他们还享有保卫自己的权利不受别人侵害的自由,并以平等的力量进行维护权利,不论侵犯是来自个人或集合起来的许多人。

”18既然****王权之下人的权利境况不如自然状态,那么,****王权绝不应是自然状态过渡的方向与目标,它与洛克的理想——公民社会——是绝然相反的:“绝对统辖权,无论由谁掌握,都决不是一种公民社会,它和公民社会的格格不入,正如奴役地位与财产制格格不入一样。

”19洛克之所以拒斥****王权,原因还在于他对人性的较为乐观的估计:人们在他们自己交出两种自然权力及这两种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的情况下,人们能理性地运用其所保留的其余自然权利(自由、生命和财产权)而自由和平地生活,并不需要一个充诉全社会的霍布斯式的“利维坦”来保证社会秩序的实现。

三.法与有限政府:法治的精神以自然权利为基础,洛克看到了自然状态的缺陷,进而指出人类要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过渡的必要性,但是,政治社会有可能走向****。

而****主义与人的自然法所赋予的不可让渡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是不相符合的。

那么,政治社会应如何建构?为此,洛克以法与有限政府的理论来塑造政治社会。

在洛克的理路中,法与有限政府的理论是与自然状态相勾连、与****王权逻辑相反的。

或者说,法与有限政府理论是以自然状态和****王权作为参照系的。

它们两者的共通之处在于缺少共同的裁判者:自然状态在横向维度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缺共同裁判者;****王权在纵向维度上、公民与政府之间缺少共同裁判者。

两者都易沦为战争状态。

如前所述,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存在三种缺陷:缺少确定、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裁判者;以及缺少执行自然所需的必要权力。

洛克认为,“那些不具有这种共同申诉--我是指在人世间而言--的人们,还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既然没有其他的裁判者,各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执行人,这种情况……是纯粹的自然状态。

”20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21因为,“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这方面的不利之处确实很大,因为我们很容易设想,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那样有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

”22在****王权下,“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幸,就无法向公正无私和有权裁判的人提出申诉,通过他的裁决可以期望得到救济和解决。

因此,这样一个人,不论使用什么称号--沙皇、大君或叫什么都可以--与其统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和其余的人类一样,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23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

”24另一方面,“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外于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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