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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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在高风险孕妇产前筛查诊断的应用

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在高风险孕妇产前筛查诊断的应用

· 医学诊疗技术 ·2312020年 第26期较大,随诊不便要求子宫切除术,余3例行局部物理治疗后随防至正常。

复发危险性最高是在术后第1年,3年后很少复发,表明LEEP 是治疗CIN 有效的方法之一。

同时有大量研究表明,高危型HPV 生殖道持续感染是诱发CIN,进而发展为宫颈癌的重要因素。

有研究表明:术前HPV 阳性率为93.88%(92/98),LEEP 术后6个月为34.69%(34/98),术后12个月为12.24%(12/98),术后24个月为10.20%(10/98),LEEP 术后HPV 感染率持续下降,LEEP 术前与术后6个月HPV 感染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 2=74.76,P<0.05)。

文献报道有98例接受LEEP 的CIN 患者,经病理检查与阴道镜检查确认病灶残留6例,复发4例,消退88例;术后6个月HPV 持续感染率10.20%(10/98);CIN 残留或复发患者HPV 持续阳性率与消退患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5]。

显示LEEP 在切除宫颈病变的同时可有效消除HPV 感染,从而有效降低CIN 患者向宫颈癌进展的危险性[6]。

总之,LEEP 是治疗宫颈CIN 安全、有效,值得推广的技术,但是宫颈病变是个逐渐进展的疾病,又是一个发病原因基本清楚的疾病,所以术后随访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TCT 和HPV 的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病变的复发和进展,及早给予干预,减少宫颈癌变的发生。

参考文献:[1]汪玉莲,余方,王丽群.腔镜电切术与宫颈环形电切术治疗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的疗效[J].贵阳医学院学报,2013,01(1):81-81.[2]李梅,方婧.宫颈上皮内瘤样变LEEP 治疗术前后病理结果分析[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13,17(3):103-103.[3]高丹丹,初慧君,刁玉超,等.宫颈锥切术对阴道镜检查不充分患者的诊治价值[J].临床医学进展,2020,10(10).[4]王雪珍.阴道镜下多点活检联合LEEP 术诊治宫颈上皮内瘤变的临床分析[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15,19(15):132-134.[5]刘婷,陈红.LEEP 术对宫颈上皮内瘤变患者HPV 病毒感染的影响[J].中国现代医药杂志,2019,21(01):54-56.[6]罗招凡,邓绍团,牛诗琼,等.宫颈上皮内瘤变LEEP 预后与HPV 感染的关系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实用医药,2018,13(26):9-12.产前筛查和诊断是减少出生缺陷有效的预防手段。

关于规范我省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省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省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项目背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检测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利用其早期、无创、准确、高效的特点,抽取孕妇外周血进行胎儿游离DNA检测,评估怀有染色体异常胎儿的风险,通过后续产前诊断,达到早期干预,预防缺陷儿出生的目的。

由于此项技术应用前景非常广阔,许多公司、医学检验所,在无资质、无仪器和试剂证的情况下,无序收取样本进行检测,造成高新技术临床应用的混乱状态。

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2月9日联合发文,叫停了该项目的临床应用。

为满足临床强烈需求,规范市场行为,国家卫计委在充分评估、资质审核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108家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单位,并配套发布了《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要求试点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目前省内状况:根据“通知”内容,我省有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九江市妇幼保健院,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获准成为第一批试点单位,按“通知”要求,我省只有这三家医院才能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临床检测试点工作,其他非产前诊断机构,或未纳入试点单位的产前诊断机构,均不能开展此项工作。

但目前全省各级大小医院,为谋求经济利益,抽取孕妇血样,送至外省检验所、公司或医院进行检测,收费价格参差不齐、恶性竞争,未对孕妇进行充分知情告知,拿到结果后无处咨询,或得不到专业人员解释,高危孕妇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后续产前诊断,孕妇没有从高新技术中真正受益,同时可能造成较大的医疗隐患。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批准我省三家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九江市妇幼保健院、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成为首批高通量基因测序试点单位,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试点工作。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规范(修改稿).doc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规范(修改稿).doc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规范(修改稿)【参加由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室间质量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纠正措施。

第四部分高通量测序产前筛查实验室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一、标本的接收与拒收标准检测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的样本接受和拒收标准,可对不符合检测要求的样本拒绝接受,并将拒收原因书面反馈给临床科室,具体拒收标准包括:(一)样本采集或运输不当的样本,如抗凝剂使用不正确、严重溶血或有血凝块、采血管破裂及开盖、样本标示不清。

(二)没有按照规定保存及运输的样本。

(三)影响检测结果的重要信息不完善。

二、血浆分离血浆分离操作应在标本制备区按照SOP进行操作并符合说明书要求。

普通EDTA管应从采血时起8小时内完成血浆分离,专用血浆保存管从采血时起96小时内完成血浆分离。

本操作环节需双人复核。

三、血浆DNA的提取血浆DNA提取应在标本制备区按照SOP进行操作并符合说明书要求,DNA抽提完成后浓度及体积应符合试剂说明书的要求,否则应重新提取DNA,如二次提取仍不符合质量标准,应与临床进行沟通以决定后续处理。

每3个月应安排空白对照实验以检测实验室环境条件并记录结果。

四、文库构建与质量评估无PCR过程的文库流程和上机文库质量评估应在标本制备区按照SOP进行标准化操作。

文库荧光定量检测浓度应符合试剂说明书的要求,阴性质控品无扩增。

荧光定量PCR检测显示溶解曲线峰图单一,无杂峰。

五、高通量基因测序与数据分析高通量基因测序应在扩增产物分析区按照SOP进行标准化操作。

扩增产物分析区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

每个样本有效数据量、每个样本唯一比对序列数目均应符合试剂说明书的要求。

数据分析严格按照生产厂商产品说明书的具体要求进行。

六、数据分析与结果判断(一)分析质控合格的样本按照生产厂商产品说明书进行实验室结果判断,分质控不合格的样本需重提DNA进行二次实验。

(二)若最终结果根据Z值进行判读,则Z值≥3,报告阳性结果:Z值≤3,报告阴性结果。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2016版)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2016版)

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篇一: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诊疗常规的核心是让进行产前检查的所有孕妇均有机会作产前筛查,并对产前筛查的结果做出正确的解释,根据医疗原则处理需要进一步作产前诊断的病例。

具体内容包括:1.对所有的孕妇进行宣传,对其说明产前筛查的意义、目的,让进行筛查的孕妇均有机会进行知情选择接受产前筛查。

2.建议所有小于35岁的孕15-20周的孕妇做产前筛查;大于35岁的孕妇(大于35 岁系指预产期时35岁)及高位孕妇做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要做产前筛查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及掌握问诊方法。

(1)详细询问孕妇的年龄、末次月经、体重、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

(2)是否为多胎妊娠,是否吸烟,异常妊娠史,前胎是否是21-三体、18- 三体等。

4.咨询医生根据掌握的妇产科学、遗传学、优生学等知识对遗传咨询做出科学的解答。

(1)整个遗传咨询过程中,咨询医生只需将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果向病人进行陈述,由病人自行选择采取的措施。

(2)必须使筛查者清楚筛查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要求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

(3)医生应该确定被筛查孕妇的年龄、孕周(必要时B超确诊胎龄)等病史后开出产前筛查送检单。

5.对筛查结果的解释与临床处理原则:(1)对筛查结果为21-三体、18-三体高风险孕妇,医生应告知孕妇其结果只说明胎儿患这两种先天异常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是确诊。

建议其进行羊水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以排除染色体病(2)对于年龄≥35岁的高龄孕妇,即使做了筛查且是低风险,医生也应告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区别,给孕妇提供选择细胞遗传学检查的机会。

(3)对于NTD高风险孕妇,应建议B超检查以排除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的可能性。

(4)对筛查阴性或低风险的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说明孕妇胎儿患某一先天缺陷的可能性很小,但不是绝对排除。

6.下列孕妇应该直接做产前诊断:(1)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结果属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医学要点】《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修改稿)》出炉

【医学要点】《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修改稿)》出炉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修改稿)》出炉《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修改稿)》出炉日期:2016-01-18 11:30:56 来源: 生物探索点击: 次2014年12月22日,卫计委确定了第一批高通量测序技术临床应用试点单位,2015年1月15日,卫计委妇幼司发布了第一批产前诊断试点单位,同时发布了《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简称《试行》)。

日前,为规范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技术临床应用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卫计委妇幼司发布了《高通量测序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规范(修改稿)》(简称《修改稿》)。

尽管还未在卫计委网站上正式公布此消息,但已有业内人士透露了《修改稿》的具体文件内容。

《试行》与《修改稿》的比较此前卫计委妇幼司发布的《试行》中规范了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在临床上的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及临床质量控制。

而此次《修改稿》主要包括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技术的组织管理、临床技术流程、实验室检测要求以及质量控制等内容。

《修改稿》指出为确保该项技术能准确,科学地开展,所有临床开展高通量测序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检测实验室、标本转运机构均应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其它符合临床应用条件的针对胎儿游离DNA检测产前筛查技术也应参考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试行》中给出了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知情同意书、临床申请单及临床报告单的参考模板,为试点单位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修改稿》中则给出了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知情同意书(参考模板)、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检测申请单(参考模板)、高通量基因检测产前筛查与诊断检测报告单(参考模板)、检测记录单。

《修改稿》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增加了基本要求与组织管理部分,包括基本要求(机构要求、设备试剂要求、人员要求等)和组织要求。

对于机构要求,《修改稿》规定开展临床高通量测序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取得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高通量测序产前筛查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包括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均需具备通过省级技术审核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相关工作开展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高通量基因测序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和筛查技术规范

高通量基因测序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和筛查技术规范
高通量测序技术PGD/PGS的临床流程
一、适应证和禁忌证
1.适应证:(1)高通量测序PGD的适应证:包括多种遗传疾病如基因性疾病、非平衡的染色体结构异常、染色体数目异常,以及染色体微小片段插入、缺失与重复等;(2)高通量测序PGS的适应证:自然流产≥3次、或2次自然流产且其中至少1次流产物检查证实存在病理意义的染色体或基因异常的患者,反复种植失败(移植优质胚胎3次及以上,或移植不少于10个可移植胚胎)的患者,也可用于>38岁的高龄且需要采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患者。
4.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独立开展本项检测,也可择优与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高通量测序技术临床应用于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试点或正式运行的医学检验机构签订合作进行本项检测的服务协议,将测序交由对方进行。
(1)独立开展本项检测的机构,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项技术的质量并定期进行评价,按本规范开展工作。
(2)与上述合作医学检验机构在本机构内共建联合实验室或交由上述合作方进行本项检测的医疗机构,由双方合作开展本项技术。医疗机构与合作方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二、设备条件
机构须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的设备和上述第一部分第一条第3款所要求的相应设备。在此基础上,机构应同时具备专业的高通量测序技术相应的核心设备(如与第三方合作可由第三方提供),该设备由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试点或正式开展高通量测序技术临床应用的单位生产。各种设备的种类、数量须与实际开展的项目及工作规模相匹配。
①对外合作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符合本规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所规定的医疗机构;
②医疗机构负责临床医疗行为,包括病例的筛选、PGD/PGS方案的确定、检测前的咨询、签署知情同意书、样本采集、报告签署和发放、结果解释、临床处理、质量评价、医疗风险管理等;

NIPT技术规范

NIPT技术规范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原理和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原理和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原理和技术规范产前筛查是指在孕妇怀孕期间对胎儿患有一些遗传病或胎儿畸形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筛查的一种方法。

而产前诊断则是通过各种检查手段对已经筛查出异常的胎儿进行细化的鉴定和确诊。

1.原理:
产前筛查主要是通过收集孕妇和家族的遗传病史、孕期B超、血液生化指标等信息,结合相关的统计学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通过计算患有其中一种遗传病或胎儿畸形的风险值,判断胎儿是否存在风险。

产前诊断则是通过孕妇血液检测、羊水穿刺、绒毛活检等手段,直接获取胎儿的遗传物质,进行基因分析、染色体重排等检查,准确确定胎儿是否存在异常。

2.技术规范:
b.选择适当的筛查方法:产前筛查有不同的方法,如孕期B超、妊娠相关血浆蛋白A(PAPP-A)、游离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fβ-HCG)等指标的检测。

医务人员应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筛查方法。

c.建立标准化的检查流程:产前筛查与诊断应有明确的检查流程和操作规范。

医务人员应遵循相应的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d.结果评估与解释: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结果应该由专业的医务人员进行评估和解释,并与孕妇充分沟通和交流,提供明确的诊断建议。

f.法律法规的遵循:产前筛查和诊断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和处理。

无创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解读

无创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解读

集)、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妊娠结局
随访等。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标本送至有合作关 系的产前诊断机构,由产前诊断机构安排进行后续检测。
2. 产前诊断机构主要负责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标本检 测、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人群进行后 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 产前诊断机构负责对具有合作关系的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
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应达到90% 以上。随访应至少至分娩后12周,有条件的可随访至分娩 后1年。 (二)随访内容应包括:后期流产、引产、早产或足月产、
死产、死胎等妊娠结局,是否为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
合征、13三体综合征患儿,有条件的可将后期流产、死胎 的遗传学诊断纳入妊娠结局随访内容。
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 2.检测机构负责提供检测技术。包括检测技术平台建设、技 术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评价、标 本转运与检测, 提供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按照本规
定保存相关标本、信息资料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
督检查。 检测机构不可直接面向孕妇开展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 查与诊断临床服务。
总结
一、无法检出三倍体;可以检出微缺失/微重 复,准确度未知;能检出无症状的母体肿瘤; 二、存在假阳性和假阴性 一)引起假阴性的原因 1.母体体重过高或检测孕周偏小造成 胚胎DNA含量过低(<4%) 2.针对“胎盘”的诊断,警惕局限性胎盘嵌合 3.胎儿为染色体嵌和体异常
(三)临床报告应当以开展相关技术的产前诊断机构名义出
具,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受检者。 (四)临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送检单位和送检医师姓名。 2.孕妇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末次月经时间、孕周等。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规范(修改稿)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规范(修改稿)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规范(修改稿)孕期基于胎儿游离DNA的检测(以下简称NIPT检测技术)是一种以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为平台,针对胎儿常见的21三体综合症,18三体综合症和13三体综合症进行产前筛查技术.目前NIPT检测技术已经逐步成为临床产前筛查的技术之一。

为规范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技术临床应用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该规范主要包括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技术的组织管理,临床技术流程,实验室检测要求以及质量控制等内容.为去报该技术能准确,科学的开展,所有临床开展高通量测序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检测实验室、标本转运机构均应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其他符合临床应用的针对胎儿游离DNA检测产前筛查技术也应该参考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与组织管理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1.开展临床高通量测序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取得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开展高通量测序产前筛查捡测工作的实验室(包括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均需具备通过省级技术审核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相关工作开展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二)设备试剂要求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NIPT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高通量基因测序仪DNA提取相关设备,PCR仪,设备的种类,数量与实际开展的项目与检测标本的数量相匹配·设备配置参照本规范有关高通量基因测序实验室基本设备要求部分·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的产前诊断机构和检验所需严格按照《医疗器城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CFDA)获批注册的.设备和试剂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工作.(三)人员要求开展NIPT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实际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

其中包括具备从事产前诊断技术资质的副高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师2名以上,具备临床检验资质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实验室技术人员2名以上.NIPT实验窒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井合格:所有人员均应当接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培训,从事产前诊断人员需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产前诊断)》.从事产前筛查人员需取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四)开展高通量测序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及检测实验窒要自觉维护孕妇权利,尊重孕产妇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保护孕妇隐私.要全面,客观宣教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的适用人群,优缺点及可供选择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等,取得孕产妇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开展.重要事项及文件需经过本单位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和信息,严禁夸大项目诊疗效果误导孕产妇.(五)严禁任何机构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试行)为规范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临床应用工作,制定本规范。

该规范主要包括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的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适用目标疾病根据目前技术发展水平,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在产前筛查与诊断领域适用的目标疾病为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即21 三体综合征、18 三体综合征、13 三体综合征)。

二、适用时间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时间应当为12+0-26+6周,最佳检测时间应当为12+0-26+6周。

三、适用人群(一)血清学筛查、影像学检查显示为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临界风险(即1/1000≤唐氏综合征风险值<1/270,1/1000≤18 三体综合征风险值<1/350)的孕妇。

(二)有介入性产前诊断禁忌证者(先兆流产、发热、有出血倾向、感染未愈等)。

(三)就诊时,患者为孕20+6周以上,错过血清学筛查最佳时间,或错过常规产前诊断时机,但要求降低21 三体综合征、18 三体综合征、13 三体综合征风险的孕妇。

四、慎用人群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孕妇属于慎用人群,即在该人群中本检测的筛查效果较适用人群有一定程度下降,即筛查的检出率下降,假阳性及假阴性率上升,或已符合介入性产前诊断的指征,知情后拒绝直接选择介入性产前诊断的孕妇。

包括:(一)产前筛查高风险,预产期年龄≥35 岁的高龄孕妇,以及有其他直接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

(二)孕周<12 周的孕妇。

(三)高体重(体重>100 千克)孕妇。

(四)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以下简称IVF-ET)方式受孕的孕妇。

(五)双胎妊娠的孕妇。

(六)合并恶性肿瘤的孕妇。

五、不适用人群(一)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夫妇一方有明确染色体异常的孕妇。

(二)孕妇1 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细胞治疗或接受过免疫治疗等对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结果将造成干扰的。

(三)胎儿影像学检查怀疑胎儿有微缺失微重复综合征或其他染色体异常可能的。

游离DNA产前筛查技术规范标准

游离DNA产前筛查技术规范标准

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高通量基因测序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和筛查技术规范

高通量基因测序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和筛查技术规范
3.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1)患者的姓名、年龄、采用本项技术的适应证;
(2)胚胎的编号、胚胎的状态、采样日期和报告日期;
(3)检测的项目和检测方法以及测试的检测级别分类(A、B、C);
(4)检测报告应对每个被检胚胎的检测结果以标准的专业方式描述。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基因疾病的PGD应明确是正常、致病基因杂合子或纯合子,或致病基因复合杂合子(重型)胚胎;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性疾病的PGD应明确是正常或重型胚胎,染色体病的PGD以是否出现易位和非易位染色体数目和/或结构的改变来表示,PGS以是否出现染色体非整倍体的改变来表示。必要时根据检测结果辅以其它的描述或说明;
2.禁忌证: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实施PGD技术:
(1)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患有目前无法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
(3)其它不适宜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况。
二、工作程序
对具备适应证的患者,医师应在其夫妇双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予以核查并备案相关证件,进行术前检查并排除禁忌证;建立病历档案;按辅助生殖技术程序促排卵后经阴道穿刺取卵,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授精,胚胎体外培养,择时行胚胎活检,获取样本进行高通量测序、生物信息学分析,确定胚胎的相关遗传性状是否适合进行胚胎移植,适时向接受本项技术的夫妇双方报告并解释胚胎的高通量测序检测结果,选择胚胎进行宫腔内移植;成功妊娠后须跟踪患者妊娠情况,择时进行产前诊断,根据产前诊断结果作相应处理,并随访妊娠最终结局和子代情况。具体流程可参考附件1制定。
二、设备条件
机构须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的设备和上述第一部分第一条第3款所要求的相应设备。在此基础上,机构应同时具备专业的高通量测序技术相应的核心设备(如与第三方合作可由第三方提供),该设备由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试点或正式开展高通量测序技术临床应用的单位生产。各种设备的种类、数量须与实际开展的项目及工作规模相匹配。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附件 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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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临床应用工作,制定本规范。

该规范主要包括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的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适用目标疾病
根据目前技术发展水平,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在产前筛查与诊断领域适用的目标疾病为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即 21 三体综合征、18 三体综合征、
13 三体综合征)。

二、适用时间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时间应当为12+0-26+6周,最佳检测时间应当为12+0-26+6周。

三、适用人群
(一)血清学筛查、影像学检查显示为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临界风险(即
1/1000≤唐氏综合征风险值<1/270,1/1000≤18 三体综合征风险值<1/350)的孕妇。

(二)有介入性产前诊断禁忌证者(先兆流产、发热、有出血倾向、感染未愈等)。

(三)就诊时,患者为孕 20+6周以上,错过血清学筛查最佳时间,或错过常规产前诊断时机,但要求降低 21 三体综合征、18 三体综合征、13 三体综合征风险的孕妇。

四、慎用人群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孕妇属于慎用人群,即在该人群中本检测的筛查效果较适用人群有一定程度下降,即筛查的检出率下降,假阳性及假阴性率上升,或已符合介入性产前诊断的指征,知情后拒绝直接选择介入性产前诊断的孕妇。

包括:(一)产前筛查高风险,预产期年龄≥35 岁的高龄孕妇,以及有其他直接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

(二)孕周<12 周的孕妇。

(三)高体重(体重>100 千克)孕妇。

(四)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以下简称 IVF-ET)方式受孕的孕妇。

(五)双胎妊娠的孕妇。

(六)合并恶性肿瘤的孕妇。

五、不适用人群
(一)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夫妇一方有明确染色体异常的孕妇。

(二)孕妇 1 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细胞治疗或接受过免疫治疗等对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结果将造成干扰的。

(三)胎儿影像学检查怀疑胎儿有微缺失微重复综合征或其他染色体异常可能的。

(四)各种基因病的高风险人群。

六、其他
(一)对未接受中孕期血清学筛查而直接进行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孕妇,应当在孕 15 周至 20+6周期间进行胎儿神经管缺陷风险评估。

(二)严禁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部分临床服务流程
一、临床技术程序
(一)凡符合适用人群标准并自愿进行此项检测的孕妇,或符合慎用人群标准但强烈要求进行此项检测的孕妇,医师应当对孕妇本人及其家属详细告知该检测的目标病种、目的、意义、准确率、风险和局限性,以及检测的种类、费用和技术流程。

(二)在孕妇充分了解以上事项后,产前诊断机构负责收集孕妇病史、签署知情同意书、采集外周血,根据检测结果,生物信息学分析,确定胎儿是否有相应非整倍体综合征高风险。

(三)医师应当对孕妇提供检测后临床咨询及高风险孕妇的后续处理,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对高风险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负责随访妊娠结局。

二、知情同意书签署
(一)产前诊断机构只对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意参加该检测的孕妇进行检测。

(二)医师在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要点(知情同意书模板见附图 1):
1. 对存在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建议其优先选择介入性产前诊断。

2. 告知该检测能检出的目标疾病种类。

3. 告知该检测能够达到的检出率、假阳性率,强调该检测结果不能视为产前诊断,高风险结果必须行介入性产前诊断确诊;以及低风险结果具有假阴性的可能性。

4. 告知该检测有失败的风险,可能会要求重新采血。

5. 根据知情同意书内容告知该检测的局限性。

6. 根据知情同意书内容告知影响该检测的因素。

7. 医生对病例个案认为应该说明的相关问题。

三、检测申请单填写
(一)医师应当询问孕产史、孕周、胎数和已进行的其他产前检测、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的结果,以及询问是否进行过细胞治疗、异体输血或是否为肿瘤患者等情况(申请单参考格式见附图 2)。

(二)医师应当协助孕妇准确填写检测申请单上的内容,包括:孕妇姓名、出生日期、采血时体重、孕妇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末次月经日期、筛查孕周、早孕或中孕期血清学筛查结果等。

四、临床标本的采集
(一)采用唯一编号对采血管进行编号。

建议采血管采用条形码作为编号标示,该编号应当与知情同意书和送检单上的编号一致。

(二)按照无菌操作要求,采取孕妇静脉血;样本处理按试剂盒说明书要求进行。

(三)标本的贮存和运输。

1. 已分离的血浆标本运输:在 4-8℃冷藏条件,冷链运输,运输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在 0 摄氏度以下的冷冻运输不应超过 72 小时。

2. 已分离的血浆标本长期保存应在-70℃,保存过程中避免反复冻融。

五、检测报告的审核发放
(一)自抽取孕妇外周血至出具检测报告的周期不应当超过 15 个工作日,其中发出因检测失败须再次采样的通知不应当长于 10 个工作日。

(二)检测报告须经由 1 名具备产前诊断临床资质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审核并签发(报告参考格式见附图 3)。

(三)检测报告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受检者,医务人员应当通知受检者或其家属获取该报告的地点和时间。

(四)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 孕妇的姓名、年龄、孕周、末次月经时间。

2. 样本编号、样本状态、采样日期和报告日期。

3.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

4. 每一种目标疾病的检测值,正常参考范围。

5. 以目标疾病的低风险或高风险作为结果报告。

6. 检测者、审核者。

7. 其他相关提示。

(五)对高风险结果的孕妇,试点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尽快通过电话或短信息等方式专门通知,建议该孕妇进行后续产前诊断,并做好追踪随访。

六、检测后的临床咨询及高风险孕妇的后续处理
(一)对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应当提示此检测并非最终诊断,不排除漏检的可能,且不能排除其他染色体疾病。

(二)对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应当建议其进行后续介入性产前诊断;不应当仅根据本检测高风险的结果做终止妊娠的建议和处理。

(三)试点产前诊断机构应当负责高风险病例的后续临床咨询和产前诊断,临床咨询率应达 100%,产前诊断率应达 95%以上。

(四)如果存在胎儿影像学检查异常,无论该检测结果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都应当对其进行专业的遗传咨询及后续相应诊断服务。

七、检测后妊娠结局的追踪随访
(一)试点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对所有检测高风险对象进行妊娠结局(包括后期流产、引产、早产或足月分娩等)的追踪随访,随访率应达 100%,失访率宜小于 10%。

(二)试点产前诊断机构对于检测低风险对象妊娠结局的随访率应大于90%,随访时限应为胎儿出生后 12 周内(建议有条件的试点产前诊断机构随访至产后 1 年)。

(三)随访内容包括:妊娠结局、胎儿或新生儿是否为21 三体综合征、18 三体综合征、13 三体综合征患儿以及其他临床诊断和/或遗传学诊断(建议有条件的产前诊断机构对后期自发流产、死胎、致死性的早产胎儿开展遗传学诊断,作为妊娠结局随访的一部分内容)。

八、资料与标本的保存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相关资料,包括检测送检单、知情同意书以及相关的数据信息均应当在产前诊断机构保存 3 年以上,剩余血浆样本应保存至产后 2 年以上。

第三部分临床质量控制
一、21 三体综合征检出率应不低于 99%,18 三体综合征检出率应不低于97%,13 三体综合征检出率应不低于 90%;复合假阳性率应不高于 %;复合阳性预测值应不低于 50%。

二、试点产前诊断机构应当按季度报送临床应用试点工作量及筛查结果,包括筛查检出率、假阳性率、阳性预测值和检出 21 三体综合征、18 三体综合征、13 三体综合征病例数、发生的假阳性和假阴性病例数等数据信息。

具体报表见附图 4。

附图:
1.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知情同意书(参考模板)
2.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申请单(参考模板)
3.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报告单(参考模板)
4.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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