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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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昆政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2日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二)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市统一救助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三、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昆明户籍并参加昆明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列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含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与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一)大病病种。

包含。

恶性肿瘤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与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与患病病种可上浮50%。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

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____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____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____、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

(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

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____%,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基本医疗保障是指通过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为人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在中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制度等。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通过税费或社会统筹等方式筹集资金,以保险方式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在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几种:1.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三种主要类型。

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由政府负责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针对在职员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新农合则主要面向农村居民,由农民自愿参加并个人缴纳费用。

2.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般采取统筹支付和个人账户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统筹支付主要包括按病种支付、按病床支付、按次支付等方式;个人账户支付则是指每个参保人都有一个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还可以冲抵统筹支付。

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和参保人共同缴费组成,由政府统一管理和监督。

政府要加强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对于违规使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政府为保障人民的基本健康需求而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在中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基本预防接种、妇幼保健、慢性病管理、传染病控制等项目。

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贴和宣传,提高人民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素养,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

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政府要加大对基层卫生机构的投入,提高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加强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按本 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 按1.2%;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的3.4%,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左 右划入个人帐户 。
医疗保险待遇
一般特殊病种
❖ 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 右。
❖ 到2012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 比例已达到83%,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6%左右。
3、报销标准
扣除不纳入报销范围费用和起付线后,根据费 用金额大小,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自付比例表
人员分类 在职
费用分段 (元)
0-10000 1万-16万
湖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参保人数
截止2012年底, 全省职工医疗 保险参保总人 数达到797.6万 人,其中农民 工31.1万人
湖南省职工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构成
缴费人数(在职)548.85 万人,占参保人数69.14%; 非缴费人数(退休)248.75 万人,占参保人数30.86%; 缴费人数与非缴费人数之比 为2.21:1。
医保局审核
医保局将审核结果及 《专用病历》返回定
点初审医院医保科
定点医院
医保病人到定点初审医院医保科 获取审核结果、领取《门诊特殊 病种专用病历》,享受特门补助
尿毒症、肾移植术后、恶性肿瘤放化疗三大病种 特门审批“绿色通道”;
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携有关资料直接报医保局,医 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及时(每月一次)审核,审核通过 后立即进行特殊病种登记,并办理《门诊特殊病种专 用病历》,即可享受特门补助。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1 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2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保险责任的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责任延续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事项;2)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4)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其他事项2.1被保险人变动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投保人需要为部分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

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失,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关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为其办理退保。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医疗费用的日益增长,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作为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保险标的及范围根据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保险标的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医疗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损失、误诊、治疗错误等责任范围。

二、保险责任在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诉讼费用承担责任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

三、免赔额和限额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规定了免赔额和限额的相关内容。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责任范围,而限额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上限。

四、保险费用及费率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以及费率的确定原则。

在确定保险费率时,保险公司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水平和历史赔付数据等因素,并且在制定保险费率时需要报经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解决纠纷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在保险合同纠纷出现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六、其他约定除了以上内容外,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还对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终止等情况做了相应的约定。

总结回顾通过对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的了解,可以看到这一示范条款对于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13年12月23日附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了解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投保条件

了解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投保条件

了解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投保条件团体医疗保险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为其员工或成员集体投保的一种医疗保险形式。

相比于个人医疗保险,团体医疗保险具有更低的费率、更广泛的覆盖范围和更高的报销比例。

在了解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投保条件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团体医疗保险的基本特点。

一、团体医疗保险的基本特点1. 集体投保:团体医疗保险是由企业或组织代表员工或成员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

这意味着个人无需进行独立投保,而是通过企业或组织的集体购买享受保险保障。

2. 共济原则:团体医疗保险实行共济原则,即参保人员共同承担风险和费用分摊。

通过大量参保人员的集合,风险得以平摊,从而降低了每个人的保费。

3. 定制化保障:不同的团体医疗保险产品可以根据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需求进行特色定制。

这包括特定的医疗服务范围、费用限制和报销比例等,以满足不同团体的保险需求。

二、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指保险公司对团体保险投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比例。

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保险公司,报销比例可能略有差异。

一般来说,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比例豁免:一些团体医疗保险产品在特定的合作医院或合作药店就诊时,可以享受豁免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

比如,在指定合作医院就诊的费用可以享受100%的报销比例,而在其他非合作医院就诊的费用则只能享受80%的报销比例。

2. 不同费用比例:团体医疗保险通常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费用制定不同的报销比例。

例如,药品费用可能享受90%的报销比例,住院费用可能享受80%的报销比例,门诊费用可能享受70%的报销比例。

3. 最高限额:团体医疗保险在一定时间内对保险理赔金额设定了上限。

超过该限额的费用,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报销。

一般来说,最高限额越高,保险公司的报销比例越高。

三、团体医疗保险的投保条件团体医疗保险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保险保障。

以下是常见的团体医疗保险的投保条件:1. 具有固定雇佣关系:团体医疗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与企业或组织具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即正式员工或成员。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如今已经建立了覆盖广泛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

下面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首先,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大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是覆盖面最广的医疗保险,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通过划定参保范围和支付比例来保障参保人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则是为了应对重大疾病的高医疗费用,对参保人提供额外的保障。

而医疗救助则是为了帮助那些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这三大体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医疗保障网络。

其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以城乡居民为基础,实行分级管理。

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城镇职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城镇居民医保则是面向城市居民,由地方政府出资和居民缴费;新农合是面向农村居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

这样的分级管理体系,既保证了各类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的保障,也减轻了财政负担。

再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了全国统筹。

根据国家政策,不同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正在逐步整合,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参保联网。

这样的统筹,既可以平衡城乡医疗资源的分配,也可以实现异地就医结算的便利。

此外,全国统筹还有利于医疗保险的共同规范和监管,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如费用过高、基金运营不平衡、基金支付难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正在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提升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支付能力,推动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深度融合,提高参保人的就医体验和医疗质量。

总之,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广泛的医疗保障。

通过不断的和完善,我相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将进一步提升健康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1.2.1.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1.4.受益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指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补偿原则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2.3.1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释义见6.5)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6)爆发;(4)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治疗。

中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发展的过程(城市)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 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 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提出用2年 的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 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 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 疗救助制度。 之后,城市医疗救助试点陆续 在全国展开。 至此,医疗救助制度的雏形已经 清晰可见,作为一项建设中的全 国性制度,其发展方向是与城市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新型合 作医疗制度相配合。
(三)提高申请、审批、救助程序时 效性。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提高医疗救助工作实效。
(四)大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范和 工作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及时将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救助对象 的有关信息资料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 会监督,使这项惠民政策惠及更多的困难群 众。
(二)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 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医疗救助和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经办 管理方面的衔接不够密切,不同医疗 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 疗费用信息还没有达成共享,群众在 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时出现部分资料无法提供等现象。


Contents
01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概念与提 出背景 发展的过程:农村与城市
02
03
实施的情况:城市与乡村 制度存在的问题
04
05
针对该问题的建议
城乡医疗救助提出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医疗保障问题逐渐成为困扰中国社会 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医疗保障问题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影响很大。从国际经验看,世 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在低收入国家每年大约有2%~7% 的人口因病致贫。(《低收入国家每年2%~7%的人口因病 致贫》,新华网2004年9月15日。) 在中国的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因素要占 30%~60%,个别地区高达7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2004年的相关调查数据表明:农村贫困户中,约41%是由 于疾病导致了家庭贫困。(《红十字天使计划》,中国红十字 基金会网站) 而据民政部提供的信息:城市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要 占城市低保家庭的58%,而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只占低保人数的7%。(浙江省卫生厅:《仅7% 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保》,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为城乡居民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财务保障,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覆盖了绝大多数城乡居民。

一、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 农民工:即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村居民;2. 城镇无业人员:即城乡转移就业失业的劳动者,以及没有稳定职业的人员;3. 城乡居民: 包括退休人员、学生、未成年人和其他无保障对象;4. 其他特殊群体: 如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

二、保险待遇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手术费等;2.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3. 常见病和慢性病费用:对常见病和慢性病进行诊疗的费用,如糖尿病、高血压等;4. 大病医疗费用:对特殊疾病、高风险疾病以及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诊疗的费用;5. 临床检验、化验和辅助检查费用:包括血常规、尿常规、B超等检查费用;6. 中医药费用:对于符合中医药治疗标准的费用;7. 康复治疗费用:对于残疾人康复治疗的费用;8. 基本药物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费用限定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9. 部分生育费用:包括孕前、孕期、分娩等费用。

三、个人和政府资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拨款两部分。

个人缴费主要是基于个人居民的收入水平,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缴费;政府财政拨款主要通过财政预算进行安排,用于补充医保基金,保证医疗保险运行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主体可以是各级政府、社会保险事业机构或者与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合作的医疗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报销、结算等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一、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标准1、家庭人口数量:家庭贫困人口数量必须小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人口数量,如2口家庭的贫困标准是3口,则不能申请。

2、家庭年收入:家庭年收入必须低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年收入,如2口家庭的贫困标准是4万元,则家庭收入不得超过4万元,否则不能申请。

3、家庭资产:家庭资产也要低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资产,如2口家庭的贫困标准资产是50万元,则家庭资产不得超过50万元,否则不能申请。

二、医疗费用超出自身承受能力1、医疗费用大于家庭月收入:如果医疗费用大于家庭月收入,则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2、医疗费用大于家庭本年度总收入:如果医疗费用大于家庭本年度总收入,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3、医疗费用大于家庭资产:如果医疗费用大于家庭资产,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三、健康保障情况1、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申请者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2、无新农合:如果申请者没有参加新农合,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3、无商业保险:如果申请者没有参加任何商业保险,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四、疾病等级1、慢性疾病:如果申请者患有慢性疾病,且疾病等级在疾病等级表中,则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2、传染性疾病:如果申请者患有传染性疾病,且疾病等级在疾病等级表中,则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3、重大疾病:如果申请者患有重大疾病,且疾病等级在疾病等级表中,则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五、其他条件1、申请者必须是我国公民:申请者必须是我国公民,且有有效身份证明,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2、申请者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不能申请医疗救助。

3、申请者必须符合政策要求:申请者必须符合当地的医疗救助政策要求,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总之,要想申请医疗救助,申请者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且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才能够申请成功。

【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全文解读

【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全文解读

【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依法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一定的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合理支出,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以保障参保人员在保险范围内获取一定的医疗待遇。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层次、全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实行统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从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费率缴纳,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六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对拒不参加或者恶意欺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医疗保险费和其他政府投入组成。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有关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禁止将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其他用途,禁止挪用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多渠道筹集,拓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来源。

第二章参加和退出医疗保险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城乡居民人口;(二)用工单位的职工;(三)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士兵、新生儿出生人员等。

第十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退休后,自动转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退出参保的,依法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包括:(一)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投入的医疗保险资金。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一)向参保人员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评估医疗服务费相关费用;(三)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

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二)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三)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五)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七)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九)被保险人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十)被保险人医务人员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十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三篇)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三篇)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和要求,保障全体居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目标是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的平等、公正和及时。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原则是公益性、普惠性、便民性、灵活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内容包括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医疗救助待遇的确定和发放、医疗救助管理与监督等。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体系,各级医疗救助机构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和参保人员。

第七条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由当地居民医疗救助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由参保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

第十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医疗救助待遇的确定和发放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待遇的确定应根据居民的医疗救助对象和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待遇的发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保障居民及时获得救助款项。

第五章医疗救助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救助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社会监督机构和群众监督组织可以依法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由社保部门制定并发布,各级医疗救助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和文件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一般要求,以下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实施,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人保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条款解读

人保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条款解读

人保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条款解读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也称为大额医疗费,主要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超过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不包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和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超过部分由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大额医疗费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一是缴费方式不同。

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需要参保人所在的单位和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单独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以重庆市为例,个人缴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每年60元,退休人员是在医保返还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是不用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所需的费用是有医保基金来缴纳,属于第二次报销的性质。

二是报销方式不同。

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带有互助的形式,主要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的补贴问题,大额医疗费用包含了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的费用等,补助的范围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还要减去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的费用等。

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为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也就是达到大病医保报销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考核标准主要是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后的自付费用。

从概念上来分析,职工大额医保是互助性的,属于一种补助的性质;居民大病保险也是具有补助的性质,但很多也将这称为二次报销。

要达到职工大额互助医保补助的标准比较高,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自费部分要达到大病医保报销的起付标准相对比较容易一些。

不管是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保还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都是按照年度来结算的,也就是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职工大额互助医保多次住院以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计超过了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以申请大额医保互助金的补贴,支付渠道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渠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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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10年4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保险责任的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医疗救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符合约定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救助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医疗救助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1.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事项;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 合同效力2.1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2.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 保险费3.1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4.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受益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救助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医疗救助保险金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其他事项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 被保险人变动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

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5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4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5 地址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5.6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

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对合同解除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5.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5.7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8 适用范围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名词释义1 意外伤害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2 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1-25%)×(1-保单经过天数/365)8 医院指投保时约定的医疗机构。

9 住院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不合理住院。

10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住院治疗期间;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11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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