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目标、功能与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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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的和⽴法依据的规定。

●⽴法背景 按照改⾰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

要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制度,否则,⼈们在社会⽣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为就⽆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作始于1993年。

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了初次审议。

⼗届全国⼈⼤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度重视,花了很⼤精⼒,做了⼤量⼯作,进⾏了六次审议。

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常委会坚持民主⽴法、科学⽴法。

2005年7⽉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公布,共收到⼈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次论证会,还到⼀些地⽅进⾏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的意见。

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坚持⼀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届全国⼈⼤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16⽇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

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规则,与我国十三亿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一、物权是什么权日常生活中,民众相对比较熟悉“所有权”、“产权”这样的概念,而对物权有些陌生。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们熟悉的“所有权”、“产权”的概念包括在物权之中,物权是对物的归属与利用的相关权利的理论概括。

物权是财产权。

与债权不同,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而债权是请求他人做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行使物权时不需要其他人意志,可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大主要部分构筑了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规范着物的归属,也就是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是物权法律体系的基础。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其中,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当然内容。

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权利人必然有权处分该财产。

用益物权同样值得关注,它是指权利人对别人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因为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但权利的行使并非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当行使权利侵害别人或者公共利益,就是非法的。

比如,购买住宅小区内房屋开一家饭店,会给周围的住户带来噪音,也产生安全隐患,这就是非法的。

在哪些财产之上可以成立物权?这就是物权的客体问题,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物权法》对物的分类作出了规定——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指位置移动不影响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比如大到汽车、船舶,小到一粒米、一根针都属于动产,此外还包括电、光、声音等无具体形状的有体物;不动产通常是空间位置固定的财产,最常见的不动产当然是土地和房屋。

《物权法》与会计改革——论我国国有资产的保护

《物权法》与会计改革——论我国国有资产的保护

决堵住这股暗流 , 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 颁布《 物权法》 加强国有资产保护 . ,
物权法 起 草 工 作 始 于 19 93年 。从 20 0 2年 1 2 月起 , 国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先 后 进 行 了 8次 审 议 , 全
教师相信也会加强对两门科学 的掌握 , 以此在教学 过程 中更有效地启发学生交叉应用二者的知识。
军 的身 陷囹 圄 , 辄 几亿 元甚 至几 十 亿 元 的 巨额 国 动
有资产被少数人侵吞 、 用…” 国有资产流失 问题 挪 ・
20 05年 , 造成 国有 资产 流 失 的大 案 几 乎 贯穿 了 全 年 。年初 中航 油 巨亏 尘 埃 落定 , 总裁 陈久 霖 被 原 新 加坡警 方 拘捕 , 接受 管理 部 门 的调 查 ; 健 力 宝 3月 再 次 引起 大 家 的注 意 , 为 备 受 公众 关 注 的焦 点 问 成 题 。这些 案 例也 只是 冰 山 ~ 角 , 还有 大量 的 国有 资
集团原总裁张海等人涉嫌以种种手法挪用或侵 占了 起来仍有一定难度。在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更为 发达的未来 , 我们可以利用计算机来解决这一问题 , 直接通过计算机软件及专用网络来完成相互间信息 的利用及转化,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软件将统计人员 看不懂的会计信息转 化成统计语言 , 使统计人 员能 够看懂会计核算数据 , 而会计人员则可以通过软件 将统计方法应用 到会计实务 中, 以此来完成各 自的 核算 , 避免重复核算与统计 , 有效提高核算与统计 的 有效 性 。在这 种 相互 借鉴 的过 程 中 , 计 和 统 计 将 会 在完善 自己 已有 理论 的基础上继续 吸收彼此 的成 就, 并且这种吸收不会仅仅停 留在 目前广泛采用 的

物权法基本知识

物权法基本知识

物权法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基础。

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实际应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物权法,并在实际生活中应用。

1.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其主要职能是确保个人和机构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2. 物权法的要素2.1 物权的主体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在物权法中,有必要明确物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拥有和支配财产。

2.2 物权的客体物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体,动产则包括各种可以移动的物品。

2.3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对物体进行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从物体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将物体转让给他人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权利。

2.4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常见的限制包括国家的需要和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可以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用于公共建设,但需要提供合理的补偿。

3. 物权法的保护方式为了保护个人和机构的财产权益,物权法采取了多种保护方式。

3.1 确权登记制度确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确立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和权益,以便在法律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直接保护措施物权法对不正当侵占、占有和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实行严格的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赔偿制度,以便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3.3 侵权责任物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侵权行为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以恢复原有的财产价值。

4. 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物权法不仅仅是一部理论性的法律文件,它在实际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姓名:李旭院:建筑与规划学院专业:建筑专业 0901 学号:25浅析《物权法》的意义与发展【摘要】《经济法律通论》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知识、物权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工业产权法、金融法、税法、劳动法等具体法律内容以及典型案例分析。

其中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和实践能够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与长效机制。

下面就从基本知识、重要意义、新问题的应对、案例分析以及创新发展等多方面对物权法进行全方位的剖析。

【关键词】物权法基本理论意义与作用典型案例发展创新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未能得到应有的确立和发展。

2007年10运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与长效机制,是我国立法史上的十分重要的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度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

下面就从基本知识、重要意义、新问题的应对、案例分析以及创新发展等多方面对物权法进行全方位的剖析。

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1﹚物权与物权法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2﹚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原则物权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的现实意义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即平等主体间因物的归属、利用、占有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物权法的性质为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并具有公益性,因而它在人们生活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有助于定纷止争物权法的基本功能与目的是确定财产的归属,平息冲突与纷争。

即物权法首先解决的问题是物的归属,也就是物是谁的。

那么,依靠什么来确定物的主人呢?物权法确定了这样一个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应当登记,动产应当交付。

物权法的这一基本职能的发挥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首先,这是物的有限性决定的,人类要生存,必须要一定的物质才能生活,而物质有限,因此,对于社会生活必须要定纷止争的规范存在,以使个人享有赖以生存的自由空间,并能促进物的有效率的使用;其次,这是由财产的分配制度所决定的;再次,这也是维护财产正常流转所需要的。

二、有利于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是解决物的归属,更是通过以下途径使物尽其用,鼓励人们创造财富。

首先,他划清物权的界限,确保权利人在享有物权时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一方面,物权的支配性确立了财富的创造是属于自己的;另一方面,对于新创造的财富,他人不得侵占。

物权作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和公民享有的其他自由权利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体系的基本内容。

其次,他通过他物权制度鼓励对财产的利用。

物权法的他物权制度使他物权人不仅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充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且可以通过担保实现物的交换价值,从而更好地进行融资,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

再次,它通过平等地保护每一个权利人实现对财富的平等追求。

社会的贫富有着极为深刻的原因,物权法并不能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

但它保障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保障每一个权利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受到平等的保护。

三、是维护私人权利的需要中国长期以来私权观念淡薄,物权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

物权法的目标

物权法的目标

物权法的目标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物权法的目标、功能与国有资产流失作者:马俊驹当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民商者在讨论物权法草案,法、法学者还有学家们也都加入到讨论的行列中来了。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这样广泛的讨论之后形成的物权法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全国各界人士的各种正确意见,这样制定出来的物权法可能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时代的要求,而不会成为一部教科书式的物权法。

但是,各方人士的加入讨论有时候也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形:由于对于物权法基本目标和功能的不恰当理解,可能导致将物权法的讨论与一些非物权法范畴的现象或者非物权法能够解决的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而这些社会现象和问题相对于物权法中较为抽象的专业术语而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关注度,最终可能导致整个讨论偏离物权法的轨道。

最近有学者将国有资产流失与物权法的制定联系起来,就是这样一种极易导致偏离主题的讨论情况。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国有资产流失的背景之下再次对物权法之基本目标与功能予以检讨,从而维持物权法讨论的基本方向与边界。

一、物权法的基本目标我国是国家,发展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立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我国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应遵循宪法所规定的以人民专政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它应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这就决定了我国物权法应以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终极目标。

物权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应使我国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得到全面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在上层中的反映。

物权法以及典中的财产法部分将从具体的财产支配与交易角度阐释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意志的文本表达,以更加成熟的价值判断与制度构架保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Word版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Word版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

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规则,与我国十三亿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一、物权是什么权日常生活中,民众相对比较熟悉“所有权”、“产权”这样的概念,而对物权有些陌生。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们熟悉的“所有权”、“产权”的概念包括在物权之中,物权是对物的归属与利用的相关权利的理论概括。

物权是财产权。

与债权不同,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而债权是请求他人做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行使物权时不需要其他人意志,可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大主要部分构筑了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规范着物的归属,也就是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是物权法律体系的基础。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其中,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当然内容。

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权利人必然有权处分该财产。

用益物权同样值得关注,它是指权利人对别人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因为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但权利的行使并非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当行使权利侵害别人或者公共利益,就是非法的。

比如,购买住宅小区内房屋开一家饭店,会给周围的住户带来噪音,也产生安全隐患,这就是非法的。

在哪些财产之上可以成立物权?这就是物权的客体问题,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物权法》对物的分类作出了规定——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指位置移动不影响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比如大到汽车、船舶,小到一粒米、一根针都属于动产,此外还包括电、光、声音等无具体形状的有体物;不动产通常是空间位置固定的财产,最常见的不动产当然是土地和房屋。

物权法重点法条释义(二)

物权法重点法条释义(二)

第四章⼀般规定 「重点法条1」 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单位、个⼈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第四⼗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单位、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后,应当返还被征⽤⼈。

单位、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或者征⽤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个法条是有关征收与征⽤的相关法律规定。

征收和征⽤是既有联系⼜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

其共同点在于强⾏性。

其不同点是:征收实质上是强制收买,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且不发⽣返还问题,只发⽣补偿问题;征⽤实质上是强制使⽤,征⽤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使⽤完毕后应当将原物返还权利⼈,如果因使⽤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2、考点: (1)征收的法定条件: A.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B.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C.必须给予补偿。

(2)征⽤: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单位、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这⾥要注意的是征收只限于不动产,征⽤则⽆此限制。

3、记忆要点: 征地、拆迁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费不得被挪⽤截留,以确保征地、拆迁中补偿到位。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所有权 「重点法条1」 第四⼗六条矿藏、⽔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七条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

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

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有着决定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上颇为波折的法律进程中,物权法的建立注定要在这风雨历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新中国的物权制度是在1949年革命胜利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其次,将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即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给农民,中国建立起了农村的土地私有权,之后又在互助组、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并且改制为人民公社的形式,建立了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权。

再次,对于城市的工厂实行私有制,资本家享有工厂的私有财产权,后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成立了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

在五十年代初和六十年代初曾有两次起草民法典的作业,最后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可以说当时的中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也就没有完整的物权法。

这个时期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就是所有权,存在的典型的他物权是典权,其他的他物权几乎不存在。

“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从而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左错误,放弃“人治”,实行法治。

对此,我国相继制定了若干重要的民事法律,逐步构建形成了一个民事立法体系。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受到摧残的物权制度得到恢复,但主要的物权仍然是所有权。

那时候的教科书也仅仅在研究所有权,并不研究他物权。

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紧而来的改革开放,让中国的物权制度活跃起来,创造了更多形式的物权种类,特别是在他物权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即使是在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所有权体系也随着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型所有权。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于我们当前的各项工作乃至日常生活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集体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可请求法院撤销。

为了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及其意义-全面理解物权法

物权法及其意义-全面理解物权法

为什么物权法是民事财产权保护的私法?
理由一:该法是我国首部系统保护人民财产权的私法 by People(民治):人民立法,吸收意见一万多条
of People(民有) :维系民生的法,私人投资、置宅 兴业、相邻共处等,尽在调整之中 for People(民享) :私人财产权的人权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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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拾得物与埋藏物的返还与报酬 主物与从物的归属 原物与孳息的归属 通过登记、占有推定所有 取得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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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依法通过一定方式占有、使用他人的 财产获得收益的一种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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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限制: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集体和私人财产,对征收 财产所有人应依法定程序按合理价格给予补偿,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支付合理补偿并保障被征 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征用单位和私人财产, 对征用财产所有人应给予补偿 “钉子户”与社会进步
物权法及其意义-全面理解物权法
主讲人:周林彬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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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简介
周林彬,男,生于1959年,法学博士。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副院长。兼任北京大学、对外 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研 究会常务理事,广东民商法学会会长等学术职务,兼任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广州、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消协会副会长、 广东商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先后赴欧美及台湾、香港 地区的多所大学的法学院讲学。已出版法学专著二十余部,发表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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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物权法是一部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定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利益,进一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解析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时的考虑和追求。

一、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物权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

财产权作为公民和法人合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物权法通过确立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对物进行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法律依据,从而保护了他们的财产权益,增强了人们对财产的投资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明确物权的内容和范围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还在于明确物权的内容和范围。

物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等。

立法者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了各种物权的界定和具体规定,确保了物权的行使不受非法侵犯和侵害,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发生,特别是在物权关系中。

物权法通过界定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种物权的行使和限制,旨在通过法治手段解决争端,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还包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

物权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保障,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通过确立明晰的权利关系和规范的司法保护机制,营造了稳定的市场环境,促进了物权的自由流通和经济交易的便利性,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适应社会变革和法治需求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还在于适应社会变革和法治需求。

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物权关系也在不断演化。

立法者通过制定物权法,不断完善和调整物权的法律规则,以应对新兴产业、新型权益和经济形态的出现,保持法律与社会的和谐共生,满足法治的迫切需求。

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物权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 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产生深远影响。

一、物权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颁行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作为民商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物权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表现在: 一是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这样市场交易才有可能顺利进行。

物权是最重要的产权类型, 物权法确认了各类物权, 就为市场交易确立了法律前提, 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 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

根据该原则, 各类市场主体在享有、行使物权以及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都要遵循共同的规则, 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三是物权法着重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当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 与物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相关的。

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 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颁行物权法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 实现民富国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普遍地得到了增长, 这就迫切需要物权法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

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各类物权类型予以了确认,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 从而完善了我国财产法律制度, 鼓励亿万人民群众爱护财产、创造财富, 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

颁行物权法有利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全面准确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严格保护国有财产物权法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精神。

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保护被征地人权益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根据物权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浅谈物权法中的两个“三分之二”

浅谈物权法中的两个“三分之二”

浅谈《物权法》中的两个“三分之二”摘要:依照物权法,业主一起行使权利要知足两个三分之二,一是人数达到小区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二是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

《物权法》在世人期盼中,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取得表决通过,并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于XX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属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第一要看其是不是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爱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大体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了安排。

它第一将对物权的平等爱惜作为大体原那么,针对当前社会上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爱惜,同时对社会上,专门是人民群众即老百姓关注的物权爱惜问题,作出惠及民生的规定,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标准的、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落实到法律条文中。

《物权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利用有以下规定?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二、经业主一起决定,能够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份的维修。

3、筹集和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维修资金的筹集、利用情形应当发布。

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派等事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业主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信。

此刻,本人就《物权法》中筹集和利用维修资金需知足两个“三分之二”做简要分析。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设定了物业治理活动中业主一起决定问题时投票权的双重标准,即不仅要考虑专有部份的面积,还要考虑业主的人数。

《物权法》确信的这种双重投票权标准,确实是基于物权和人权的双重考虑,也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域的相关法律,较之任何单一标准是个进步,是值得确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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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的目标、功能与国有资产流失马俊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当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民商法学者在讨论物权法草案,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者还有经济学家们也都加入到讨论的行列中来了。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这样广泛的讨论之后形成的物权法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全国各界人士的各种正确意见,这样制定出来的物权法可能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时代的要求,而不会成为一部教科书式的物权法。

但是,各方人士的加入讨论有时候也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形:由于对于物权法基本目标和功能的不恰当理解,可能导致将物权法的讨论与一些非物权法范畴的社会现象或者非物权法能够解决的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而这些社会现象和问题相对于物权法中较为抽象的专业术语而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关注度,最终可能导致整个讨论偏离物权法的轨道。

最近有学者将国有资产流失与物权法的制定联系起来,就是这样一种极易导致偏离主题的讨论情况。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国有资产流失的背景之下再次对物权法之基本目标与功能予以检讨,从而维持物权法讨论的基本方向与边界。

一、物权法的基本目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我国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应遵循宪法所规定的以人民民主专政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它应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这就决定了我国物权法应以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终极目标。

物权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应使我国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得到全面的总结,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中的反映。

物权法以及民法典中的财产法部分将从具体的财产支配与交易角度阐释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意志的文本表达,以更加成熟的价值判断与制度构架保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当前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作为公有制经济关系集中体现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应当得到重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物权法所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内在逻辑。

国家所有权制度是公有制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中的集中反映,物权法作为具体规范财产归属、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基本法,必须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与保护等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从而为公有制经济关系的法治化提供基本的平台,为国有资产进入市场体制进行流通,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简而言之,我国公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了在物权法中必须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权制度。

在当前的物权法草案当中,立法机关也正是按照这一思路来设计物权法体系的。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物权法所应当反映的不仅是公有制经济关系,物权法所保护的不仅是国家所有权,物权法反映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关系共存的多种所有制结构,物权法的制定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精神,它所保护的权利除国家所有权之外,还有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

正像有的宪法学者所指出的:1999年修改宪法后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已不是处于‘补充’地位的附属性经济形态,在法律上同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1]我同意这种看法。

应当指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我国所有制结构的突出表现,但并非意味着其所有权的行使中的法律地位高于其他所有制的经济形式。

既然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那么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权利语言形式的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也就不能存在高低贵贱之分,而应当是被平等对待,一体保护。

物权法中,无论是对于国家所有权还是对私人所有权进行特殊保护都将产生严重的违宪后果。

因此,物权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的基本目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标决不是仅仅着眼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而是着眼于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总体,即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组成的多种所有制结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性如果说国家所有权较之于私人所有权有某种特殊性的话,这主要表现在其所有权人方面。

建立在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权利主体的基本模型是理性的经济人,以此模型为基础建构起了以“当事人是其利益最佳判断者”为指导的奉行私法自治的近代私法。

而国家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因其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存在,无法由具体的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也无法直接领会利益判断错误时的痛苦、获得收益时的满足,也就无法获得最原始的激励。

这样一个抽象的存在不符合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私法关于权利主体的基本假设,从而导致了为私人主体量身打造的私法规则在适用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所有权时必然发生某些失灵的现象。

这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表现出的水土不服是一脉相承的。

但国家所有权的这一特性并不排斥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也不能成为对国家所有权予以特殊保护的理由。

事实上,只有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并借助完善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体系的建立,使国家所有权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要求,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才能更好地体现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

不能对国家所有权予以特殊保护的原因在于,物权法保护国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资产,绝非在于追求静态的国有资产,而是在于奠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只有在市场体制中才能真正实现,为此要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就必须使其进入市场体制,参与到流通、交易环节中去。

从经济原理来看,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如果国有资产受特殊保护,那么这些资产与其他资产就会形成不平等的关系,从而导致市场交易关系和权利保护体系的破坏。

除非国有资产的运营形成垄断而使其他资产无法在市场上找到替代品,否则只要交易对方能够在市场中寻找到平等的替代品,国有资产必将被市场经济所淘汰。

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绝对流失。

从法律原理来讲,市场交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基本属性即在于当事人各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时,也是与交易对方处于平等地位,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戒律。

国家所有权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

一方面国家所有权主体与市场经济及私法体系之主体假设不符,另一方面它又必须进入市场、适用私法,否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保值、增值。

为此,较为恰当的路径即在于为国家所有权建构符合市场经济及私法规范的权利行使主体,这是解决国家所有权问题的关键。

当然,这一权利行使主体体系的建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通常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第一,确定合适的权利行使主体;第二,构建有力的激励机制;第三,完善对国有资产的管制路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首先,在理论上国有资产产权是非常清晰的,国家对其享有所有权。

但由谁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

在我国,之所以出现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代表国家行使权利之主体的混乱及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况。

因此根据不同的国有资产,应确定由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原则行使其所有权。

这种专门的权利行使主体的存在,有利于其不断提高其管理国有资产的水平也有利于明确权责关系。

其次,必须构建强有力的激励机制。

国家、国家所有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具体的权利行使人是三个不同层次的主体,应承认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

如果不能建立起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即根本不能调动后者为前者服务的积极性,权利行使主体体系的建构将因此而倾覆。

另外,完善的管制路径是在强有力的激励机制的同时,防止因为利益诉求不同而发生的利益输送现象。

这些管制路径主要包括建立客观、公开的定价机制,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当这种国家所有权权利行使主体体系完善地建立起来以后,国家所有权的权利行使者根据国家利益最大化、趋利避害的原则行使国家所有权,国有资产自然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基本目标。

当前发生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并非法律对于国家所有权保护不力所致,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上是因为国家所有权合理的权利行使主体体系尚未完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要么不存在、要么怠于行使权利、甚至于大规模输送利益、中饱私囊。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可以分为公法上的行使和私法上的行使两个方面。

公法上的所有权行使主要借助于国家机关行使其行政职权的途径来实现的,其属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法律部门调整的范围,例如国家财政部对于国库资金的运用、国土资源部对国家自然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等。

当然,这些公法上的所有权行使必要时也可借助私法上的手段(如土地出让和转让、矿藏开采权的有偿授予、国有资产的拍卖等)来实现,而一旦借助私法手段来行使国家所有权,就必须接受私法或私法规范的调整。

私法上的国家所有权行使,是国家所有权行使问题的核心,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国家通过国资委从投资者的身份形成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行使。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国家所有权行使问题的解决过程就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

当前国家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一方面运用公权力掌管国有财产,另一方面运用私法的调整手段,行使着国家资产的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是通过行使国家所有权于流通、交易的过程中实现的。

因此,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表现出来的问题,既非国有资产权利归属的问题,也不是物权法上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所有权保护问题,而是国家所有权如何行使的问题,是国家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结构问题。

而根据我国民商法的基本体系逻辑,这主要属于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的范畴,而并不能由物权法来解决,因为物权法的功能并不在于此。

三、国有资产流失与物权法的功能限定如果说“企业的改革主要是所有权行使方式的改变,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又正是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行使存在问题所致,那么问题就集中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了。

而国有企业改革的变革属性决定了无法通过法律予以确定地规范,因为一切改革都是对既有规则的突破,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

如果通过制定稳定性极高的法律能够彻底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么国有企业改革早就完成了。

另外,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角度来看,我们国家也已经颁布了公司法等法律,以促进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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