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主井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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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目录井工煤矿露天煤矿序号表号种类序号表号种类1 核井01表井工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登记表25 核露01表露天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登记表2 核井02表煤矿基本情况表26 核露02表煤矿基本情况表3 核井03表上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27 核露03表上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4 核井04表煤矿前3年实际产量和后3年预安排产量表28 核露04表煤矿前3年实际产量和后3年预安排产量表5 核井05-1表上年底煤矿资源储量表29 核露05-1表上年底煤矿资源储量表6 核井05-2表上年底套改各类煤矿资源储量表30 核露05-2表上年底套改各类煤矿资源储量表7 核井05-3表上年底可采储量表31 核露05-3表上年底可采储量表8 核井06-1表主井提升能力核定表32 核露06表穿爆环节能力核定表表9 核井06-2表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能力核定表33 核露07表采装环节能力核定表10 核井06-3表副井提升能力核定表34 核露08表运输环节能力核定表11 核井06-4表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表35 核露09表排土环节能力核定表12 核井07表排水能力核定表36 核露10表原煤生产能力核定表13 核井08表供电能力核定表37 核露11表供电能力核定表14 核井09-1表井下运输能力核定表38 核露12-1表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表15 核井09-2表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能力核定表39 核露12-2表汽车运输能力核定表16 核井09-3表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能力核定表40 核露12-3表铁路运输能力核定表17 核井10表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表41 核露13表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表18 核井11-1表通风能力核定表19 核井11-2表采掘工作面通风参数表20 核井11-3表掘进工作面通风表21 核井12-1表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表22 核井12-2表汽车运输能力核定表23 核井12-3表铁路运输能力核定表24 核井13表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表说明:上述表格均有煤炭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据核定情况负责填写;由委托生产能力核定的煤矿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课件(刘小柯)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课件(刘小柯)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k'+k"
180+125
30°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 相同。
第三章
提 升 系 统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2、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③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
A
3600
330
wt
10 7 k1
式中 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第三章
提 升 系 统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2、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2)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①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k B2Ct
A 330 104 k1
式中 A——年运输量,万t/a;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 B—— 输送机带宽,m; v—— 输送机带速,m/s; C—— 输送机倾角系数; k1—— 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 γ—— 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3,取0.85~0.9; t—— 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 时间。
《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均在2006 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 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基 础上进行了修订,增加、调整、删除了部分 内容,有关增加、调整、删除的部分内容, 在后续相关部分进行说明。
《核定标准》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 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 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 务年限。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 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 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2015年)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2015年)

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安监总煤字[2004]2544号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煤矿每年要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为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对矿井生产系统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一、核定的目的及指导思想1、坚持以风定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设计方案及《安全专篇》等确定矿井原煤生产规模。

2、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和超负荷运转。

3、优化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改善井下空气及气候条件,预防事故发生。

二、核定依据1、安监总煤字(2005)42号文件关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试行)》2、贵州省煤炭管理局黔煤规定(2005)129号文件“关于开展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3、矿井通风系统图及测风记录等相关资料。

4、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

5、贵州省能源局黔能源发(2010)40号文件“关于对遵义市煤炭局《关于请求对<习水县XX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进行审批的报告》的批复”。

6、《20123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22226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22226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2015东翼大巷掘进作业规程》。

7、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章矿井概况一、交通位置XX煤矿位于习水县城以西,直距6km,属XX镇和XX乡管辖。

地理坐标:东经106°08′30″~106°11′00″,北纬28°18′15″~28°19′15″。

省道S302(梨园坝—赤水)从矿区以北通过,距习水县城运距18km,距习水电厂25km,距合江县长江码头里程 120km,距遵义市红花岗区里程250km,交通方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采掘煤量核算20158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采掘煤量核算201585

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一、系统描述矿井采用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

目前主要生产采区共2个,分别为西一采区、西二采区,其中西一采区布置1个综煤工作面和1个高档普采工作面;西二采区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工作面主要设备见表4-8。

西一采区内共布置7个煤巷掘进工作面,西二采区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西三采区布置1个掘进工作面,西四采区布置5个掘进工作面,分别为接续回采工作面施工采、准、开巷道,采掘比为1:3。

2015~2017年回采工作面接替见表4-9 (附表)。

根据生产期间采掘接续,2015~2017年安排18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分别施工采准巷道,见表4-10。

煤巷掘进工作面及连采工作面机械化主要装备见表4-11。

表4-11煤巷掘进工作面主要设备配备表二、必备条件(一)后三年采掘比1:2.67及一采区一面的生产布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二)采煤工作面采用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合理,综合机械化工艺技术与装备先进;(三)采区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齐全、完善;(四)严格按定编定员组织生产;(五)“三个煤量”符合规定,回采工作面接续正常。

综上,采掘工作面具备核定能力的条件。

三、能力核定1、计算公式(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计算公式如下:A c=10-4x l x h x r x b x n x N x c x a式中:A c—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l —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h—采煤工作面平均高度,m;r—原煤视密度,t/m3;b—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n—年工作日,d,取330d;N —正规循环作业系数,%,应根据采煤设备技术性能、生产组织和职工素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取0.8;c—米煤工作面回米率,% ;a—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2)掘进工作面nA J 10 4 r S i L ii 1式中:A J—掘进煤量,万t/a;r—原煤视密度,t/m3。

S i—第i个巷道平均纯煤面积,m2;L i—第i个巷道年总进尺,m。

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河南九鼎工矿科技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报告编制人员目录第一章概述 (1)第一节核定工作简要过程 (1)第二节安全管理及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2)第三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6)第四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7)第五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7)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 (8)第一节矿井概况 (8)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23)第三节矿井生产情况 (25)第三章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情况 (31)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31)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35)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37)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0)第五节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3)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8)第七节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51)第八节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59)第九节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72)第十节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79)第十一节其他系统生产能力简述 (84)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87)第一节各环节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87)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90)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90)第五章问题及建议 (92)第一节存在主要问题 (92)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措施 (92)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简要过程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位于永城市北部,井田中心距永城市23km。

矿井始煤层,矿区面积73.95km2,设计生产能建于2004年12月,2009年12月投产,主采二2力是120万t/a,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豫工信煤[2014]581号)等文件,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委托河南九鼎工矿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矿井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概述一、生产能力核定的原由及依据1、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中“各地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核定能力进行复合,并把瓦斯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且不符合复核安全要求的,要一律退回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生产的要求,辽宁省煤管局与辽宁煤监局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对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力进行重新复核,为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构建生产能力管理的新体系、新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需要。

2、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规定核算。

二、生产能力核定的简要过程及方法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是铁法煤业(集团)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立井),该单位组织各专业核定人员采取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地对矿井各主要生产环节生产能力进行核定的方法,并依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本次生产能力核定的原则:年工作日330d,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计量单位。

本次核定的范围:主井、副井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地面运输能力、瓦斯抽放能力等。

三、生产能力核定的结果,能力升降的主要原因本次核定综合能力为60万t/a, 2006年核定能力为20万t/a,核定能力提升,其主要原因是生产系统改造。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五、对该矿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建议第一章矿井概况一、建矿以来延革简史大明煤矿(立井)原名大明二矿,由原大明一井和大明四井于1966年5月合并而成。

大明一井由沈阳煤矿设计院设计,铁法矿务局矿建四处于1958年5月1日开始兴建,1959年5月1日简易投产,设计能力为15万t/a;大明四井由沈阳煤矿设计院设计,铁法矿务局矿建二处于1958年4月兴建,1965年12月25日投产,设计能力为30万t/a;1966年与一井合并为大明二矿,设计生产能力为45万t/a。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总3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各类系数验算公式

煤矿各类系数验算公式

1.主井提升能力核定Tk k k P t b M ⋅⋅⋅⋅⋅⋅=214103600A (万t/a) 式中:A — 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 —年工作日,330天t —日提升时间,16小时或18小时,按《标准》第十一条选取P M —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k —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k 1—提升不均匀系数。

井下有缓冲仓时取1.1,无缓冲仓时取1.2k 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1.2T —每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次)2.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能力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14210330A k t C v B k ⋅⋅⋅⋅⋅⋅=γ 式中:A —年运输量,万t/a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B —输送机带宽, m ;v —输送机带速,m /s ;γ—松散煤堆容积重,t/ m3,取0.85~0.9;C —输送机倾角系数;k 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t —日提升时间,16h 或18h ,按《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选取。

2、 钢绳芯牵引输送机:14210)(330A k t C v B k k ⋅⋅⋅⋅⋅+="'γ 式中:k ′+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

3、按实测的胶带运输状况计算公式:A=3600×3301710k t v w ⋅⋅⋅ 式中:w —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 m其它符号及单位同1式3.副井提升能力⎪⎪⎭⎫ ⎝⎛+⋅--⨯⨯=C C G G Q R T P M T P R T D T 410360053330A (万t/a ) 式中:A —副井提升核定能力,万t/aR —出矸率,%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 G —提矸循环时间,s/次;M —吨煤用材料比重(%)P 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 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 —下其他材料次数,次/班;T Q —下其他材料每次提升循环时间,s/次;T R —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 万 t/a 以下煤矿以 1 万 t 为档次(即 1、2 万t/a……);(二)30 万 t/a 至 90 万 t/a 煤矿以 3 万 t 为档次(即 33、36万t/a……);(三)90 万 t/a 至 600 万 t/a 煤矿以 5 万 t 为档次(即 95、100万 t/a……);(四)600 万 t/a 以上的煤矿以 10 万 t 为档次(即 610、620 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2015年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要求规范

2015年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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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1)2.1 矿井资源/储量 (1)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3 井田开拓 (3)3.1 井田开拓方式 (3)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3.3 开拓巷道布置 (4)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5)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6)4.1 井筒 (6)4.2 井底车场 (7)4.3 主要硐室 (8)5 井下开采 (9)5.1 采区布置 (9)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9)5.3 采区巷道布置 (11)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11)6 井下运输 (12)6.1 一般规定 (12)6.2 井下煤炭运输 (12)6.3 井下辅助运输 (14)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14)7 通风与安全 (15)7.1 通风 (15)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16)7.3 抽放瓦斯 (18)7.4 安全监测、监控 (19)7.5 矿井热害防治 (19)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21)8.1 提升设备 (21)8.2 通风设备 (24)8.3 排水设备 (25)8.4 压缩空气设备 (27)9 地面生产系统 (28)9.1 一般规定 (28)9.2 井口布置 (28)9.3 井口受煤仓 (29)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29)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30)9.6 储存与装车 (31)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31)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32)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32)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34)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34)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36)10.3 场内运输 (38)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39)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40)10.6 场外窄轨铁路 (41)10.7 场外道路 (41)10.8 水运 (41)11 供配电系统 (43)11.1 一般规定 (43)11.2 电源 (44)11.3 矿井电力负荷 (44)11.4 地面供配电 (45)11.5 井下供配电 (46)11.6 照明 (47)11.7 防雷电保护 (48)12 智能化系统 (48)12.1 一般规定 (48)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49)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50)12.4 通信 (50)12.5 信号 (52)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53)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53)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56)13.3 建筑面积指标 (58)13.4 水源 (59)13.5 给水排水 (60)13.6 井下消防洒水 (61)13.7 供热通风 (64)13.8 矿井井筒防冻 (66)13.9 锅炉房 (67)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68)14 环境保护 (68)14.1 一般规定 (68)14.2 污染防治 (68)14.3 生态保护 (69)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69)15 技术经济 (69)15.1 一般规定 (69)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69)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70)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71)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72)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73)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73)附录D 水力采煤 (75)条文说明 (80)1 总则 (80)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82)2.1 矿井资源/储量 (8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84)3 井田开拓 (87)3.1 井田开拓方式 (87)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88)3.3 开拓巷道布置 (89)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89)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90)4.1 井筒 (90)4.2 井底车场 (92)4.3 主要硐室 (93)5 井下开采 (93)5.1 采区布置 (93)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94)5.3 采区巷道布置 (95)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96)6 井下运输 (96)6.1 一般规定 (96)6.2 井下煤炭运输 (97)6.3 井下辅助运输 (98)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100)7 通风与安全 (100)7.1 通风 (100)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102)7.3 抽放瓦斯 (104)7.4 安全监测、监控 (106)7.5 矿井热害防治 (107)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110)8.1 提升设备 (110)8.2 通风设备 (116)8.3 排水设备 (116)8.4 压缩空气设备 (117)9 地面生产系统 (118)9.1 一般规定 (118)9.2 井口布置 (118)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119)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119)9.6 储存与装车 (119)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119)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120)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120)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122)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122)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124)10.3 场内运输 (126)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126)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127)10.6 场外窄轨铁路 (130)10.7 场外道路 (131)10.8 水运 (131)11 供配电系统 (133)11.1 一般规定 (133)11.2 电源 (133)11.3 负荷 (135)11.4 地面供配电 (136)11.5 井下供配电 (138)11.6 照明 (139)11.7 防雷电保护 (139)12 智能化系统 (139)12.1 一般规定 (139)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140)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141)12.4 通信 (142)12.5 信号 (144)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145)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145)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146)13.3 建筑面积指标 (147)13.4 水源 (150)13.5 给水排水 (151)13.6 井下消防洒冰 (152)13.7 供热通风 (154)13.8 矿井井筒防冻 (156)13.9 锅炉房 (157)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158)14 环境保护 (158)14.1 一般规定 (158)14.2 污染防治 (159)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59)15 技术经济 (159)15.1 一般规定 (159)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60)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61)15.4 经济评价 (161)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162)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2015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2015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李子垭煤矿2015 年供电系统能力核定一、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核查1、本矿井供电系统合理,电气设备、设施及保护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系统运行正常;2、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制度健全;3、本矿有两趟35kv 电源分别来自李子垭电厂,李子垭电厂两趟35kv 电源分别引自广安地区110kv 分水岭变电站和110kv 宋家垭变电站,双回供电线路采用分段运行方式。

经检查,矿井供电系统符合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二、概述1. 供电方式李子垭煤矿有两趟35kv 电源分别引自广安地区110kv 分水岭变电站和110kv宋家垭变电站,线路型号为LGJ-150mm两回高压供电线路全长约为13.2km。

矿井建有一个35 kv/10kv/6kv 降压变电站,两趟35kv 电源分别来自李子垭矸石发电厂,两趟高压架空线路型号为LGJ-150mm两趟高压供电线路距离分别为3.2km和3.1km,采用全线架设避雷线方式防雷。

变电站安装有两台有载调压三圈主变压器,型号为SFSZ11 8000/35/10.5/6.3 ,站内35kv、10kv、6kv 均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正常情况两台主变压器同时投入运行, 当任何一条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能承担矿井全部负荷变电站主要设备按台阶式楼层布置安装,共四个台阶,主变压器布置于室外最上层,其余电气设备均布置在室内,依次为35kV、10kV、6kV 高压配电室。

35kv 侧开关柜全部选用的是西电宝光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KYN61-40.5(Z) 铠装移开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柜。

10kv 侧开关柜全部选用的是西电宝光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XGN2-12(Z)箱型固定式金属封闭高压开关柜;同时在10kv侧安装有两套静止型无功动态补偿装置( RSVG).6kv 侧开关柜全部选用的是西电宝光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KYN28-12(Z)型交流金属封闭开关柜。

电压等级:地面35kv/6kv/0.40kv ;35kv/10kv/0.69kv井下10kv/1.2kv/0.69kv ;6kv/1.2kv/0.69kv矿井运行负荷约6MW平均功率因数cos ©= 0.902. 矿井地面供配电矿井地面共设9 个变电所(亭),分别为井口变电亭、矸石山变电亭、外广场变电亭、工人村家属区变电亭、地面瓦斯抽放变电所、地面压风自救变电所、洗选厂变电所、680 主通风机变电所、850 主通风机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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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 主井提升系统
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煤青磁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2015年11月28日
一、主井概况
青磁窑煤矿主井为箕斗提升(竖井),主井及其配套工程为矿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1984年省煤炭工业厅以晋计基燃字(84)第483号文件批准建设,武汉煤矿设计院承担主井提升系统设备选型及井塔设计。

该工程于90年底竣工,91年投入使用,一直运行良好。

主井提升机为塔式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一)主井提升(运输)方式
竖井12t双箕斗提升。

(二)主要技术参数
1、提升高度: 345.892m
2、提升设备:
(1)提升机:型号JKM3.25/4(II)多绳摩擦式
(滚筒直径3.25m)
(2)提升容器:型号JDS-12 双钩箕斗
(定重装载11t)
(3)电机:型号YR500—16/1430(双机驱动)
(4)电控系统:JKMK/J—A2—20II IIPLC智能控制低频电源双
机拖动交流电控系统
(三)提升设备安全检测时间和结论
检测时间:2015年6月25日
检测单位:山西煤矿设备安全技术检测中心
检测结论:各项技术性能合格
二、计算过程及结果
(一)根据主井采用箕斗提升,确定计算公式
A=3600b·t·Pm·k
104·k1·k2·T
(万t/a)(二)计算数据选取依据说明
A=3600b·t·Pm·k
104·k1·k2·T
=3600×(330×21×11×1)÷(104×1.1×1.15×120.0)
=180.78(万t/a)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330d(年工作日按《标准》规定取330d);
t-21h(该提升机为2m以上,采用定重装载,能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故取日提升时间为21h);
P m-11t(箕斗实行定重装载);
k-取1(立井提升装满系数取1);
k1-取1.1(井下有缓冲煤仓,提升不均匀系数取1.1);
k2-取 1.15(提升能力富余系数在 1.1~1.2之间,取
1.15);
T-120.0s(提升一次循环时间实测值)。

(三)计算结果
由上计算,该矿主井提升核定生产能力为180.78万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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