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众投资者及合格投资者可参与投资的存量公司债券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上证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中国债券市场某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课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办理债券结算
资
金
清
算
投资人
投资人
人民银行
支付系统
各商业银行
清算系统
中央结算
公司
询价 谈判 达成 交易
债
券
交
割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形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交易所市场的交易结算方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甲类成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行主体
财政部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国际开发机构其他筹资主体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国债
国债:由财政部发行的,以我国的征税能力作为国债还本付息保障的债券,其代表的是我国中央政府信用。发展历史1981,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恢复国债发行。1996年,国债开始采取招标发行方式,通过竞价确定国债价格,国债发行全面推行市场化,一改10几年来国债发行难的局面。 2006年,财政部推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新品种储蓄国债(电子式),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国债的分类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电子式)发行方式记账式国债 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发行储蓄国债 发行利率由财政部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确定,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
流通市场架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流通市场发展沿革
以柜台市场为主的阶段(1988年-1992年) 1988年初7个城市金融机构柜台进行国债流通的试点,随后在全国61个城市进行推广,这是我国债券流通市场的正式开端。 1991年初,国债实现在全国400个地、市级以上的城市进行流通转让。 以场内市场为主的阶段(1992-1997) 1992年国债现货开始进入交易所交易,国债回购、国债期货相继出现。20世纪90年代初各地交易中心虚假交易盛行,风险突出,1995年进行整顿后债券交易主要在交易所进行。 以场外市场为主的阶段(1997-至今) 1997年6月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2002年,推出了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发展至今,银行间市场已覆盖各类机构投资者,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以场外市场为主的债券市场格局已基本形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上证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服务于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定债券,是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三)上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三、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转让起始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的信用风险事项;(二)特定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及转让起始日;(三)特定债券转让和登记结算具体安排,包括转让方式、计价方式、结算模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等;(四)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及相关投资风险等;(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布前述公告的,上交所可以督促其及时发布公告并办理转让相关事宜。
四、特定债券转让期间,发行人、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义务,投资者按规定或约定行使追偿等权利。
五、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转让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上证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4〕2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80号)、2017年6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证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上证发〔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94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
现将2024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196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3〕17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优化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流程灵活度及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便利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审核程序,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出具对挂牌申请无异议的函等审核程序,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有关主承销商的相关安排开展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的通知上证发〔2023〕17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及优化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融资审核工作程序,持续提升债券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的通知》(上证发〔2022〕16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委员管理,提高审核会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债券审核会有关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本指引所称审核委员,是指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申请进行审议的专业人士。
资产支持证券、REITs审核会有关事宜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审核会由审核委员集体讨论,以合议方式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结合审核会审议意见,出具公司债券审核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2〕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证发〔2018〕1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规则。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规则执行。
1.3债券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本所可以在债券挂牌转让期间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动态调整适当性管理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上证发〔2023〕17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主体第三条簿记管理人应当由主承销商担任;有多家主承销商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
非簿记管理人的承销机构应当按照簿记建档发行安排和相关协议约定,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工作。
第四条簿记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簿记建档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承销机构(如有)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以下简称簿记区间);(三)记录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四)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建档现场秩序,确保簿记建档工作顺利进行;(五)按照本指引及相关约定进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六)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八)发行人委托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簿记建档工作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60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按照原规则买入的债券。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实施2014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第二次修订2017年6月第三次修订2022年4月第四次修订 2023年10月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上证发〔2023〕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备案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业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备案,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备案文件核对、备案意见反馈等工作。
本所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公司债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挂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答复本所的反馈意见,确保备案文件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备案进展,及时配合回复反馈意见。
第二章发行备案流程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备案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上证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债券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上证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组织机构运行及公司治理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以及特定情形发行人、特定行业发行人的特殊信息披露及相关核查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上海交易所市场债券主承销商名单
上海交易所市场债券主承销商名单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债券市场逐渐成为各类投资者的重要选择之一。
作为中国最大的债券交易场所之一,上海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在债券市场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SSE发行的债券中,主承销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债券发行人的合作伙伴,也是债券投资者的重要信息来源。
根据上海交易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上海交易所市场债券主承销商共有多家,包括国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下面将按照字母顺序,逐一介绍这些主承销商。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简称ICBC)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上海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主承销商之一。
作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ICBC在债券发行和交易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债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重要支持。
2.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也是上海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主承销商之一。
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CCB在债券承销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和丰富的经验。
CCB的参与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简称BOC)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国有银行之一,也是上海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主承销商之一。
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BOC在债券市场的承销和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BOC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4.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简称ABC)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上海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主承销商之一。
ABC在农业和农村发展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其参与债券市场的承销和交易有助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5. 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China Everbright Bank,简称CEB)是中国领先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上海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主承销商之一。
上交所 储架式公司债券 注册批复
根据你提供的主题,我将着重从深度和广度方面展开全面评估,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我们来了解一下上交所和储架式公司债券,然后再具体介绍注册批复的相关信息。
1.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上交所”,是一家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交所的定位是“服务实体经济、主要面向国内、服务国际化”。
上交所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是众多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首选交易场所。
2. 储架式公司债券储架式公司债券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公司债券,但不确定具体发行时间和发行规模,以便公司在需要资金时能够及时发行以满足资金需求的一种公司债券。
储架式公司债券的特点是发行时机相对灵活,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自身资金需求进行调整,为公司的融资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选择。
3. 注册批复注册批复是指上市公司申请境内或境外发行股份、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或者申请上市公司债券即期发行、储架式发行的申请,经我国证监会审核后发出的批准文件。
注册批复是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和债券发行上市的重要凭证,代表着证券发行与上市程序的成功完成与批准。
4. 文章总结上交所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众多公司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评台。
储架式公司债券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满足了公司在资金需求时对融资时机的要求。
而注册批复则是公司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重要凭证,代表着证券发行与上市程序的成功完成与批准。
在这个过程中,上交所的储架式公司债券注册批复更是对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5.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储架式公司债券的灵活性为公司的融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而注册批复的审批程序则为公司融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能够更好地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对上交所、储架式公司债券和注册批复的全面评估及相关文章撰写,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中国两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也非常活跃。
可转债作为债券市场的一种重要品种,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有交易。
下面将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进行对比。
一、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方式:1.上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市发行、配售和网上发行三种方式进行。
2.深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全民所有制法人,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二、可转债的转股条件和转股价格:1.上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到期未偿还时,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2.深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可转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1.上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以协议方式进行。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债券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00和下午1:30至3:00。
2.深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方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撮合方式。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至3:00。
四、可转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1.上交所:-风险控制:上交所设有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转债的价格波动进行限制,防止过度波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上证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7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公司债券回售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的回售相关业务,适用本通知。
企业债券参照本通知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回售相关业务不适用本通知,相关制度由本所另行规定。
二、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申报期间,按照公司债券回售的证券代码,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
三、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
存在本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销申请。
证券经营机构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协助债券持有人做好回售申报撤销的有关工作。
四、回售申报撤销实行余额管理。
债券持有人应在已回售登记额度内申请撤销,当日申请撤销的合计数量超过已回售登记余额的,按照已回售申报登记余额进行回售撤销处理。
五、回售申报撤销成功的公司债券,可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本所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六、发行人根据相关安排进行回售后转售的,应当在回售实施方案中披露拟转售安排及合规意见;在回售申报结果公告中披露是否对已申报回售的公司债券进行转售,并明确拟转售数量。
七、转售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交易日,自回售资金发放日当日起算。
经本所认可,发行人公告延期事由的,可适当延长转售期。
八、通过交易系统实施转售的,按照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申报、结算。
未通过交易系统实施转售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已办理的转售数量及流通日期,投资者可自流通日起根据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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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 14 松原债 14 绍柯开 14 浏经开 14 海控 02 14 长兴债 14 河润业 14 来工投 14 中山交 14 吴中债 14 渝双桥 14 即旅投 14 连交通 14 鹤城投 14 鹿城债 14 岳阳债 14 新供销 14 晋城债 14 沪建债 14 惠城投 14 攀小微 10 句容福 14 京天恒 14 玉交 01 14 丹徒投 14 粤高债 14 忠旺债 14 世园债 14 乐山债 14 柳微债 14 鹰投债 14 海城投 15 潭万楼 14 乐清债 14 溧昆仑 14 天能 02 14 电投 02 09 长虹债 08 江铜债 13 武续债 14 三星 01 14 闽投债
发行人最 新评级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最新债 项评级 AAA AA+ AA+ AA AA+ A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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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代码 127050 127049 127048 127046 127045 127044 127042 127041 12703127030 127029 127028 127027 127026 127025 127024 127022 127021 127020 127019 127017 127016 127015 127013 127012 127011 127010 127007 127005 127004 127002 127001 126019 126018 124999 124989 124988
发行人最 新评级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A AA AAA AAA AA AAA
附件 2
公众投资者及合格投资者可参与投资的 存量公司债券名单
债券 代码 132001 127198 127180 127178 127166 127158 127155 127154 127152 127148 127147 127145 127143 127140 127138 127136 127135 127134 127133 127132 127129 127127 127124 127121 127120 127118 127116 127114 127112 127111 127110 127109 127108 127107 127105 127104 债券简称 14 宝钢 EB 15 绍新城 15 郴新债 15 华南城 15 洋口港 15 东营债 15 宜兴债 15 乌小微 15 渝铜梁 15 九江置 15 郫国投 15 长轨 01 15 新泰债 15 文小微 15 柯岩债 15 西经微 15 益高新 15 广安债 15 泗洪债 15 梅山债 15 苏通债 15 渭城投 14 中色 03 15 苏国信 15 巴南债 15 丰城投 15 淳新开 15 乳国资 15 天诚 01 15 黔南投 15 兴城建 15 天盈债 15 常天宁 14 紫微 02 15 咸荣盛 15 涪交旅 发行人最 新评级 A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A A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最新债 项评级 AAA AA AA+ AA+ AA+ A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A A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 AAA AA+ AA 起息日期 2014-12-10 2015-04-30 2015-04-24 2015-04-13 2015-04-10 2015-03-31 2015-03-30 2015-03-27 2015-04-08 2015-03-23 2015-04-01 2015-04-03 2015-03-23 2015-03-24 2015-03-24 2015-03-26 2015-03-30 2015-03-24 2015-03-16 2015-03-23 2015-03-18 2015-03-11 2015-03-20 2015-03-16 2015-03-13 2015-02-10 2015-03-11 2015-03-16 2015-03-11 2015-03-09 2015-03-20 2015-03-25 2015-02-12 2015-02-04 2015-02-10 2015-02-03 到期日期 2017-12-10 2022-04-30 2022-04-24 2021-04-13 2022-04-10 2022-03-31 2022-03-30 2019-03-27 2022-04-08 2022-03-23 2022-04-01 2025-04-03 2022-03-23 2019-03-24 2022-03-24 2019-03-26 2022-03-30 2022-03-24 2022-03-16 2022-03-23 2022-03-18 2022-03-11 2025-03-20 2020-03-16 2022-03-13 2022-02-10 2022-03-11 2022-03-16 2022-03-11 2022-03-09 2022-03-20 2022-03-25 2022-02-12 2018-02-04 2022-02-10 2022-02-03 上市日期 2014-12-24 2015-05-26 2015-05-26 2015-05-21 2015-05-28 2015-04-29 2015-05-22 2015-05-28 2015-05-12 2015-05-21 2015-05-21 2015-05-26 2015-05-22 2015-05-18 2015-04-15 2015-05-04 2015-05-18 2015-04-15 2015-05-22 2015-05-06 2015-04-15 2015-04-17 2015-04-03 2015-04-27 2015-04-29 2015-04-10 2015-05-21 2015-04-08 2015-04-03 2015-04-10 2015-04-16 2015-04-14 2015-03-30 2015-04-07 2015-04-13 2015-04-22
上市日期 2015-03-10 2015-03-23 2015-03-10 2015-03-05 2015-04-07 2015-03-10 2015-04-10 2015-04-21 2015-03-05 2015-03-04 2015-03-10 2015-03-10 2015-03-03 2015-03-10 2015-03-19 2015-03-23 2015-03-16 2015-05-15 2015-03-11 2015-02-25 2015-03-02 2015-03-10 2015-03-17 2015-04-03 2015-02-11 2015-03-03 2015-01-28 2015-03-06 2015-02-12 2015-04-03 2015-02-02 2015-02-16 2015-01-12 2015-02-09 2015-01-05 2015-01-13 2015-03-05 2015-02-09 2015-03-11 2015-02-12 2014-12-18
债券简称 10 顺义 02 15 新交投 15 天瑞 02 15 营沿海 15 毕建投 15 东方财 15 湘九华 15 铜发债 15 淀山湖 15 梵投债 15 新郑 02 15 新郑 01 15 汇丰投 15 榕城 01 10 乌城投 14 抚微 02 15 中区债 15 宜创债 15 望经开 15 牟国资 15 达州 01 15 郴高科 15 本溪债 15 宁城投 15 鸡西资 15 铜大江 15 铁西债 14 泾河债 14 清微 02 14 钦开投 14 准国资 14 阜新 01 14 黔西南 14 遵义投 14 芜建债 14 连融达 14 牟中债 14 邳恒润 15 黔物资 15 天瑞 01 14 甘公 02
到期日期 2017-02-01 2022-02-06 2021-02-06 2022-01-26 2022-01-28 2022-01-29 2022-01-21 2022-01-28 2021-01-30 2022-01-28 2021-01-29 2021-01-29 2022-01-26 2022-01-26 2017-01-15 2019-01-28 2022-01-29 2022-03-23 2022-01-22 2022-01-26 2022-01-14 2022-01-23 2022-01-22 2022-01-20 2022-01-19 2022-01-19 2022-01-14 2022-01-05 2018-12-29 2018-12-31 2021-12-31 2021-12-24 2021-12-15 2021-12-09 2021-12-08 2021-12-05 2021-12-11 2021-12-05 2022-01-23 2021-01-15 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