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2009]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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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管理(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直接委派、垂直管理,并建立公司总部与上述人员的直接、有效沟通渠道。

(二)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电脑部负责人对营业部的合规经营负有监督与约束责任。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并于次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在证券公司范围内实行定期岗位轮换,轮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于已实行集中交易的证券营业部,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轮岗周期可适当延长至5年。

证券营业部其他重要岗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在证券营业部范围内实行岗位轮换。

首批轮岗应先行安排在上述岗位任职时间超过3年的人员。

对于跨省区证券营业部之间实行轮岗确有困难的证券公司,在征得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可以不实行轮岗,但必须每年对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的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向公司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5.22•【文号】中证协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23号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及数据报送(一)报送主体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按照《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要求,向我会备案并报送相关数据。

报送主体分为备案机构和参与机构,其中备案机构是指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可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其他机构为参与机构。

场外衍生品交易双方至少一方应为备案机构。

(二)报送业务范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直接参与或作为产品管理人参与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三)报送路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数据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场外衍生品报告模块。

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登录地址:。

未注册账户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填写相关信息注册账户。

(四)报送内容1.持续报告:备案机构及参与机构应于签订主协议、补充协议或交易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交易信息。

2.定期报告:备案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规模等总体信息,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合规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业务开展合规情况说明,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证监法律字[2007]14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的通知
(2007年11月3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近来,一些律师事务所在执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等规定的理解与执行问题,向我会来
函,请求我会对该条规定有关内容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为了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得到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促进有关证券法律服务业务活动的统一与规范,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的相关要求,强化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商管理(一)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二)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三)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五)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六)二级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吸收合并其他证券公司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

(七)协会对二级交易商执业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二、标的管理(八)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标的、对冲标的实行自律管理。

(九)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1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1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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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11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规范要求,我会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下称营销人员)的管理。

现就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二、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提交申请。

三、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四、营销人员应按照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
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有关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要求,我会将待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出台后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结束——。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doc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doc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前程() 2009-12-210:41:16 【前程:】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发文字号】证监期字[1996]1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6.09.24【实施日期】1996.06.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1996年9月24日证监期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我国的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规范整顿,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一定控制,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但是,近来一些期货经纪机构在内部管理和运作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期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业务规章不够规范,风险控制不力,诉讼纠纷不断;一些期货经纪机构自营与代理不分,挪用客户保证金炒作期货,损害客户权益;有的机构蓄意违规,为操纵市场行为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操纵市场;个别期货经纪机构利用非法手段诈骗客户资金,负责人甚至卷款潜逃。

部分期货经纪机构的上述行为给期货经纪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确保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简称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期货经纪机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证管办(证监会)应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自查,并就1996年9月底前的财务、营运、风险控制、代理业务、遵纪守法等项写出自查报告(内容见附件一),报证管办(证监会)。

对逾期未报的,证管办(证监会)应给予处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09]58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09.04.12【实施日期】2009.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4]21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4.11.24【实施日期】2014.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11号)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为加强自律协作,深化业务合作,我会组织起草了《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经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各地方证监局等系统相关单位意见并经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证券业协会作用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有关支持市场自律组织履行职能、健全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转型和证券行业创新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中证协)与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搭建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拓宽自律协作与服务协同的深度与广度,实现资源共用、优势互补、成果共享。

(二)基本原则。

坚持独立、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地方协会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作为特别会员加入中证协,纳入中证协的自律体系;中证协对地方协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合作。

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形成自律协调体系。

中国证券业协会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随着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形成,投资产品的丰富,营销方式的改变,证券公司客户数量迅速增长,客户结构、客户需求日趋复杂和多样,处于同质化竞争阶段的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推动证券公司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经纪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证券经纪业务的本质是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满足客户在投资过程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近年来,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模式已从单一化、粗放化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部分证券公司在客户分类、客户适当性管理、服务团队建设、服务产品化以及信息技术系统支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初步形成了证券经纪业务品牌效应但也有一些证券公司未能深刻认识到客户服务对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对客户服务工作投入不足,造成了客户服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服务能力不强、服务质量不高、投资咨询产品相对匮乏、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落后等问题,无法为客户提供丰富的投资产品和专业化服务一些证券公司采取了以低于成本的证券交易佣金水平、“零佣金”等方式招揽客户,又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客户服务水平,需要人才、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撑和持续的资金投入面对市场波动加剧、业内外以及国际化竞争,证券公司应从行业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强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科学确立公司发展定位和战略,合理制定激励和考核机制,加大证券经纪业务战略性投入,不断提升专业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质量,共同促进投资者权益有效保护和证券经纪业务良性发展二、加强客户服务工作,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为加强专业管理能力,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服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各证券公司应在客户服务体系建设、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战略性投入各证券公司应认真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关于客户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梳理和细化客户服务内容,优化客户服务流程和标准;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完善客户分类,为客户提供适当服务;加大服务产品研究,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客户提供真正有效的增值服务;加强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储备和引进力度,建立适应客户服务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服务考核机制;按照客户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客服人员;强化客户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呼叫中心等客户服务系统的合理接通率;加强客户回访,健全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纠纷为鼓励行业加强客户服务与管理,切实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我会将研究制定客户服务指引,对与客户服务与管理相关的研发投入、信息技术投入、客服人员数量、客户服务设施建设、客户投诉处理、人员专业培训等方面明确行业标准我会将建议监管部门对投入足、服务好,且证券经纪业务未出现重大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不断优化激励机制在对营销、客服、咨询等直接面对客户的员工考核上,注重考察客户满意度、忠诚度、资产保值增值率、服务产品客户覆盖率、投诉占比以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等指标,淡化使用交易量、新增开户数、新增客户资产等指标考核激励员工从今年起,我会将不再对外公布市场交易量的排名今后将主要通过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或证券营业部部均净收入指标来分析评价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三、加强证券交易佣金的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的服务定价机制证券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所对应的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忠诚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差别化的分类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证券营业部在证券交易佣金管理中还应遵守住所地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应当以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为基础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应采取全成本核算的方式,包括代扣代缴费用、证券营业部运营成本、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证券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证券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等其中,代扣代缴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代收的监管、手续费和过户费、营业税金和附加等;证券营业部运营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与福利、租赁费、折旧费、办公费用、业务开发费用和客户维护费用等;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证券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者保护基金支出、第三方存管费支出、席位及交易单元使用费、直接管理经纪业务部门的支出等;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证券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是指研发、信息技术、财务、清算以及综合管理等部门为证券经纪业务所发生的支出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可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费用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佣金、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应分别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地方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四、实施与检查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规范,分类、分步实施客户服务的各项措施,采用全成本核算方式测算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规范证券交易佣金收取行为各证券公司应于XX年x月x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向我会提交加强客户服务工作方案、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方案及测算结果自XX年x月x日起,证券公司应与新客户明确约定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并采用与客户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存量客户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在工作中应向客户做好证券交易佣金自律解释工作我会将密切关注证券公司客户服务与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年内我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将组织对各辖区5%-10%的证券营业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针对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明显低于成本甚至“零佣金”进行倾销、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招揽客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证券经纪业务违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10.24•【文号】证监发字[1995]163号•【施行日期】1995.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禁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1995年10月24日证监发字[199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各期货交易所:近来,部分期货交易品种交易异常活跃,出现过度投机态势。

一些会员和客户为了牟取暴利,蓄意违规,联手操纵市场,进行疯狂的投机活动甚至金融犯罪活动。

有的期货交易所为利益所驱动,不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三令五申的规定和章程规则,对此类现象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甚至放松管理,变相放纵,屡屡造成市场风险难以控制的局面。

这些蓄意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期货市场的生存基础。

为了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的行为,经研究决定:一、各期货交易所必须严格控制市场持仓总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结合本交易所的具体情况,制定交易活跃品种的市场持仓总量控制线,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布实行。

对超过市场持仓总量控制线的新开仓部分,必须追加收取成交金额50%以上的交易保证金。

二、禁止T+0结算,即各期货交易所不得允许会员单位用当日平仓后清退的保证金和平仓盈利于同一交易日开新仓。

仍实行T+0结算的期货交易所,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改变结算方式。

三、从新推出的合约月份起,除确需进行实物交割的套期保值头寸外,各交易所一律不得允许会员单位利用仓单抵押代为支付交易保证金。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中证协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0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3.06.30•【文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授权规定、行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以下统称违规)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措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以及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情节较轻、一般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情节较重、严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第三条协会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核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

自律检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牵头案件调查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

对于测试、登记、备案、注册、培训等领域发生的自律管理对象违规案件,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视为该类案件的调查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牵头案件初审工作。

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组成自律案件初审工作审理委员库。

协会设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核。

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相关部门,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协调,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8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9年10月15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7号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作如下规定:一、证券营业部设立(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1年未因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自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市场字[1999]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5.28
【实施日期】1999.05.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8日证监市场字〔1999〕24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贯彻《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券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就证券交易所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最低结算备付金(即结算头寸)制度,要求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

会员缴付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时,应要求其在次日补
足。

制定或修改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的具体办法,报我会备案。

二、根据不同会员的资信状况和历年遵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调整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服务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证监机构字[1999]105号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9.21
【实施日期】1999.09.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
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证监机构字〔1999〕10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通过股评报告会、内部刊物、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甚至传播政治谣言,有的通过与他人合办“理财工作室”从事代客理财等非法业务,严重违反了《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监〔1997〕17号),扰乱了正常
的市场秩序。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就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
(一)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主要指股评报告会、讲评会、沙龙、研讨会等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集会活动。

(二)在公众场所举办此类活动、在媒体上刊登记此。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1.20•【文号】中证协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8号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区域自律管理职能,有效抑制当前业内普遍存在的证券交易佣金价格战现象,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以下简称佣金)自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佣金自律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2008年以来,随着新设、迁址营业部数量的增多,以及市场行情的持续低迷,佣金价格战现象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干扰了证券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证券行业的声誉,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不良影响。

2002年佣金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各地方协会在辖区佣金自律管理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实效,积累了经验。

在证券公司刚刚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同时又面临金融危机考验的新形势下,我会与地方协会应进一步加强佣金自律管理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抵制行业中的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研究建立成本佣金的测算机制各地方协会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严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严禁低价倾销行为”的相关规定,研究建立成本佣金的测算机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与会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内成本佣金测算的组织、程序、方法、周期以及认定会员低价倾销行为的标准和处理措施等。

成本佣金可由两部分构成,即代收费用和运营成本。

其中代收费用是指营业部固定代收的交易经手费、证管费和结算风险保证金等;运营成本是指营业部的日常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与福利、租赁费(折旧费)、通讯费、宣传费、广告费、电子设备费、水电费、修理费、交易所席位费和税费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18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18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18号)各主办报价券商:为切实做好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内核工作,进一步规范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程序,明确内核机构职责和内核工作内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办报价券商应成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内核机构,负责推荐挂牌业务内部审核工作。

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

行业专家应为具有所推荐园区公司所属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

二、主办报价券商应对内核成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内核成员简历应充分表明该成员符合任职条件。

主办报价券商应在获得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经我会备案的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成员名单及简历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报价券商应及时书面报我会备案,并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更新披露。

未经我会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内核人员参与内核工作。

三、每个拟推荐备案项目需由七名内核人员审核,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

内核人员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1、备案文件的齐备性;2、项目小组成员是否符合条件;项目小组成员,特别是其中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析师,是否实际参与尽职调查;3、项目小组是否按《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调查,调查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明确;4、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否按要求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结论是否有底稿充分支持;5、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是否按信息披露要求制作,内容是否完备,所披露信息是否经过尽职调查并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在结论上一致;如不一致,主办报价券商是否在推荐报告中充分提示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15日证监发字[1995]60号)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发布后,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都按照要求采取了控制风险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最近国债期货交易中又出现了少数会员和客户超额持仓企图操纵市场等问题,市场风险加大。

为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维护国债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中对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制度的规定。

二、严格限定会员和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

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场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帐户,其总持仓量以各帐户持仓量总和为准。

严禁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开设交易帐户或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进行交易等借仓行为。

三、交易场所不得允许其会员、会员不得允许其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透支交易。

四、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收取的风险基金不得低于交易手续费的20%。

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者及其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及时将国债期货交易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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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18号
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区域自律管理职能,有效抑制当前业内普遍存在的证券交易佣金价格战现象,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以下简称佣金)自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佣金自律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2008年以来,随着新设、迁址营业部数量的增多,以及市场行情的持续低迷,佣金价格战现象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干扰了证券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证券行业的声誉,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不良影响。

2002年佣金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各地方协会在辖区佣金自律管理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实效,积累了经验。

在证券公司刚刚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同时又面临金融危机考验的新形势下,我会与地方协会应进一步加强佣金自律管理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抵制行业中的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研究建立成本佣金的测算机制
各地方协会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严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严禁低价倾销行为”的相关规定,研究建立成本佣金的测算机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与会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内成本佣金测算的组织、程序、方法、周期以及认定会员低价倾销行为的标准和处理措施等。

成本佣金可由两部分构成,即代收费用和运营成本。

其中代收费用是指营业部固定代收的交易经手费、证管费和结算风险保证金等;运营成本是指营业部的日常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与福利、租赁费(折旧费)、通讯费、宣传费、广告费、电子设备费、水电费、修理费、交易所席位费和税费等。

三、健全佣金执行标准的日常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
各地方协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各营业部佣金执行标准的公示信息,并以营业部佣金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提高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频率和检查力度,严格比照营业部公示执行标准和成本佣金两项标准,在当地证监局的指导下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投诉
和举报制度,鼓励业内各方互相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热线,指定专人负责接听和记录,并就投诉与举报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甄别和调查。

各地方协会还应当将营业部在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现场检查和投诉处理的重点。

四、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
各地方协会应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的前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本辖区佣金自律管理情况半年报。

半年报内容应包括:
(一)地方协会当期佣金自律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如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投诉举报热线记录摘要等;
(二)已经查实的营业部违反佣金自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规事实介绍、地方协会给予的相应处理措施等;
(三)营业部佣金违规事实的相关书面证据。

此外,地方协会还可就营业部佣金违规个案向我会报送专项佣金自律报告。

我会将适时组织各地方协会间的专题交流与沟通,推广介绍先进有效的佣金自律管理经验。

此外,针对各地方协会反映较集中的个案,我会还将组织业内证券经纪业务专家进行专项调研或开展专业评价,做出专业判断。

五、分工协作,加大佣金自律管理力度
地方协会应重点针对区域内营业部开展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我会则依据各地方协会提供的佣金自律管理信息,针对下属营业部违反佣金自律规范行为较为频繁的事实,对相关证券公司实施佣金自律管理。

各地方协会应制定或修订佣金自律管理公约,公约应体现根据营业部违规情节轻重而相应采取处理措施的自律原则。

我会也将制定证券公司层面的佣金自律管理细则,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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