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企业)的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建行业经营活动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的诚信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包括以下类别:(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施工企业;(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七)物业服务企业;(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九)其他从事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设立审核、变更、日常监管由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其他住建行业企业诚信档案的设立审核、变更、日常监管由市住建局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市住建局及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住建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住建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xx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乐山市建筑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监理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
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市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表现。
,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现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监理项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现场行为表现。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4篇)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4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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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规定
企业信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信用成为了衡量企业行为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信用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展开阐述。
第一部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
企业信用体系由企业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公示三个环节组成。
企业信用记录是指对企业的各项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包括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
企业信用评价是对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分析和评价,得出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评分等指标。
信用信息公示是指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让社会公众监督和评价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二部分: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企业失信行为是指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约不履行合同等行为。
对于企业失信行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惩戒措施。
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根据企业失信行为的程度和情节进行记录,对记录在案的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其次,相关部门将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让公众知晓其失信情况。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对失信企业进行限制性措施,如限制招标、限制融资等。
第三部分:企业信用奖励制度为了激励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信用发展,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建立了企业信用奖励制度。
企业信用奖励主要包括“优秀企业信用”、“守信企业”等奖励称号。
通过企业信用奖励的方式,政府和相关部门将优秀、守信的企业树立为行业标杆,让其他企业引以为戒,提高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第四部分: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制企业信用管理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各自分工,形成责任体系。
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制是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信用管理责任。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企业信用管理机构设置、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工作开展和对失信行为的内部惩戒制度建立等。
政府、相关部门信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定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执法、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奖励等方面。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监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市和区县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整理、录入本机关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级行政机关汇集后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业务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数据核查。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整理、录入、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在内容上一致,并按照数据规范要求保证数据质量。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免费查询。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要求,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成府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3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二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供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本市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重点应用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以保证系统在本市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共享和远程维护。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一套系统性的规范,旨在保护企业征信系统中的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并有效防止潜在的信息泄漏和数据风险。
同时,该制度也会确保企业在征信业务中依法合规运营,维护客户利益和社会秩序。
信息安全是当今互联网时代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企业征信机构作为信用评估和金融服务提供商,承载着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务数据。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企业声誉和客户利益至关重要。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描述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步骤:第一步: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客户数据的安全。
在制定目标时,应该明确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制度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原则。
第二步:制定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构成:风险评估,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等。
其中,风险评估是制定制度的基础,通过对系统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后续的安全策略和技术措施。
第三步: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流程。
信息安全管理流程是指为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而制定的组织流程,主要包括:安全咨询与评审、安全目标与策略制定、安全配置与控制、风险评估与管理、安全培训与检查等环节。
通过制定详细的流程,能够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控。
第四步:制定技术安全规范和措施。
技术安全规范和措施是为了防范和抵御各类网络攻击而制定的。
包括建立防火墙、安全认证、权限管理、数据备份与恢复等技术措施。
制定技术安全规范和措施的过程中,应根据企业征信系统的实际情况,结合最新的网络安全技术和经验,确保数据和系统的安全。
第五步:制定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计划。
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计划是为了加强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定期的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掌握信息安全方面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整体信息安全水平。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通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诚信南通建设,依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加工、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征信机构依据采集到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所进行的综合信用评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信用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
第五条在全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和发布,实现全市政府部门之间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形成联动监督管理的平台;市基础信息数据库可以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但不得从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一种规范和管理个人或实体信用信息的制度,是维护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信息使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旨在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推动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一、信息收集信息收集是信用信息管理的基础,主要包括个人或实体的基本信息、交易记录、信用评价等内容。
个人或实体在进行各种经济交易活动时,各相关单位都会收集相关信息,用于形成信用档案。
信息收集应该依法依规,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个人信息。
二、信息记录信息记录是将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归档、整理和保存的过程。
各单位在收集到信息后,需要及时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记录应该明确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不被篡改或泄露。
三、信息查询信息查询是社会各方了解个人或实体信用状况的重要途径。
个人或实体可以通过信用机构或相关部门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也可以通过委托他人或授权机构查询他人的信用信息。
信息查询应当依法依规,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防止无关人员滥用信息。
四、信息使用信息使用是指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在依法授权的情况下,将信用信息用于评估、监控或决策等用途。
信息使用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即在保障信息主体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同时,信息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使用或传播信用信息。
五、信息保护信息保护是信用信息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信息主体权益的关键措施。
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保护技术和设施建设,严格控制信息访问权限,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同时,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制,及时处理信用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
六、总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维护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手段。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增强信用自律意识,共同营造诚信社会氛围。
只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才能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的开展,保护企业信息安全和经济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相关主体,包括其关联方和代理机构。
第三条企业征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用评估、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机构要求第四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设立专门的征信管理部门,确保征信业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五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业务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六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征信业务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征信业务相关的数据和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三章信息收集和处理第八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企业信息,并建立信息采集和处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九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征信业务的数据及时更新和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第四章业务规范第十一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用评估和信用报告的制作和发布。
第十二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估和信用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故意歪曲企业的信用状况。
第十三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公布有关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受到处罚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提高企业信用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关联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提高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信用档案内容第四条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
(二)信用评级: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评分、信用风险等级等。
(三)信用记录:企业合同履行情况、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用纠纷处理情况等。
(四)奖惩记录:企业获得的荣誉、奖励及受到的处罚、处分等。
(五)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企业合作伙伴评价、行业协会评价、政府监管评价等。
第三章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档案由企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第六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更新、查询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企业信用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虚报、隐瞒。
(二)完整性:企业信用档案应涵盖企业信用管理的各个方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及时性:企业信用档案的更新应及时,确保档案信息的时效性。
(四)保密性:企业信用档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第七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程序:(一)企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级、信用记录、奖惩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三)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信用档案进行审核、更新。
第四章信用档案使用第八条企业信用档案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内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部门根据信用档案,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合作伙伴选择: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在合作伙伴选择过程中,依据信用档案进行筛选,降低合作风险。
(三)信用评级:企业信用管理部门根据信用档案,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范本
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信用信息管理,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经营信息、企业财务信息、企业重大事项信息、企业信用评级信息等。
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
2. 企业经营信息: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荣誉证书等。
3. 企业财务信息:包括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季度财务报告、企业月度财务报告等。
4. 企业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企业股权变更、企业重大投资、企业重大合同、企业重大诉讼等。
5. 企业信用评级信息: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信用评级等级、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等。
第三条公示主体1. 企业应当如实向公示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 企业应当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确保公示信息时效性。
3. 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条公示方式1.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3.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程中,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监督管理1.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
3.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年度检查和随机抽查。
4.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法律责任1. 企业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企业征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督,保护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成立的企业。
三、企业征信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和信用记录的调查、收集、评估和分析,并通过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给社会公众以及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的一种服务。
第二章征信机构四、企业征信机构是依法成立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
五、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企业征信服务。
六、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征信服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三章征信信息七、企业征信信息应当基于事实,真实而准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企业征信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法律诉讼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九、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企业征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征信报告十、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根据征信信息生成企业征信报告,重点向申请机构提供以前的信用记录,如有被追索记录、未结清欠款或被告判负记录等。
十一、企业征信报告应当注明征信机构的名称、报告编制时间、被征信企业的基本信息、征信信息来源、内容、评价等。
第五章征信服务对象十二、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十三、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对象应当严格履行有关信息保护的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六章监督管理十四、负责企业征信行业管理和监管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征信机构合法合规运营。
十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征信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附件:1.企业征信报告样本2.企业征信机构管理制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企业征信: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和信用记录的调查、收集、评估和分析,并通过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给社会公众以及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的一种服务。
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信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第三条相关机构应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定期收集并整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相关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
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并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章信用评估和分类管理第六条基于采集到的信用信息,相关机构应进行信用评估和分类管理,确立信用等级。
第七条对于信用水平较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优惠政策和支持,提高其信用的价值和影响力。
第八条对于信用水平较低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限制其融资、参与竞标等活动。
第九条相关机构应定期发布信用评估结果,并提供信用查询服务。
第四章信用奖惩措施第十条针对信用水平较高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机构应给予信用奖励,包括荣誉称号、贷款优惠等。
第十一条针对信用水平较低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机构应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融资、降低信用等级等。
第十二条相关机构应建立信用奖惩档案,记录和备查信用奖惩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信用宣传和教育第十三条相关机构应加强信用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信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四条相关机构应开展信用教育活动,培养公众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
第十五条相关机构应利用多种媒体途径,广泛传播信用管理知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相关机构应明确信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相关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信用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公众可以通过信用查询渠道监督信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审批机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信用管理办法范本,用于规范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信用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亦提到,要建立工程信用信息库,并“在建立健全行业社会成员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围绕行业信用建设要求,推行行业信用监管,依托系统实现信用自动评价和信用风险监测评估等功能”。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已拟写《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及《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同步地需要通过以建设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归集建筑业企业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大数据应用技术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促使《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能有效落地。
1.项目技术路线要求本项目系统建设采用国产化技术路线,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需要适配国产化服务器、操作系统、中间件、浏览器。
2.项目采购内容2.1.总体采购需求本项目所需云平台资源由采购人负责协调提供。
供应商负责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整体交付,满足国产化技术路线的要求。
2.2.系统详细建设内容2.2.1.数据资源建设数据根据数据来源或数据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企业端及管理端报送信息以及省住建监管平台回流信息,两者通过外部数据资源接收子库实现归集,相关数据经过一系列数据处理后纳入到数据资源正式库,数据资源正式库再根据本系统相关评价功能运算形成评价数据,并共享至X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2.1.1.数据架构设计1)数据接入将来自于省监管平台回流数据、X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等进行抽取、清洗、转换和集成,最终加载到数据熔合区,实现本项目所有数据的汇聚,做到应接尽接。
2)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是对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在数据处理中完成元数据汇聚、数据标准化、数据校验和数据加工工作,然后在各系统中执行处理检核、完成数据对账。
3)数据内部应用数据内部应用是指各类数据资源对应用提供的访问进行支撑与管理,数据资源包括原始库、主题库、专题库以及元数据、数据资源目录等。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活动,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XX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XX 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及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依法征集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第四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监督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信息公示活动。
第六条信用中心负责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依法通过XX 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七条信用中心依法向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征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向信用中心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可以向信用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信用中心归集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息、荣誉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由信用中心与各信息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信用中心应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或者其他安全方式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第十条信用中心应按照国家信用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做好整理、保存、加工等工作。
第十一条信用中心应保持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篡改、虚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单位对其提供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信息公示第十二条信用中心通过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共享及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业监管、业务经营、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处理、使用和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共享、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归集第六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包括:(一)行业监管信息;(二)公共信用信息;(三)市场信用信息;(四)第三方信用评价信息;(五)其他与行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
第八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确定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标准和流程。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使用第九条行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分类处理,根据信息内容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正面信用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
第十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使用制度,明确信用信息使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使用监督,确保信用信息使用合法、合规、公正。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保护与共享第十二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十三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等服务。
第五章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十五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激励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支持、优惠待遇等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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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信用XX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科学监管观到位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监管是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户口信息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为组成,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信用征集、信用监管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公示等方式,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进行信用监管等级评定,并依此指导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的管理制度。
建立政府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可以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为部门监管企业提供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XX市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企业信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企业信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信用的具体实施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XX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在企业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评价、使用和管理,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资源网站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为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准确、效能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行为及能力相关的记录和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两大类。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汇总、整理、储存和维护,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库的活动。
凡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用信息、管理素质信息、交易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经营者信用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都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内容。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采取政府部门报送与企业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一、企业基础数据信息:企业在各部门登记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资质资格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前置许可内容等信息。
三、企业经营状况信息:主要包括年检、年审情况,企业财务情况,以及信贷、抵押情况、注册商标情况等。
四、企业荣誉信息: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信息。
五、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企业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警示的信息。
六、企业经营者信用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七、企业其他与信用监管评价及统计分析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作出的有关企业信用奖励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同一企业的失信行为触犯不同法律受到几个行政部门管辖时,该条信息由最终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十一条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工商部门向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申报信用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
有关荣誉、表彰信息应当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
其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包括:(一)企业资质等级情况;(二)企业产品质量及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三)企业商标注册及认定情况;(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产品获得的荣誉;(五)其它请求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在每月10日前向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报送一次。
已上报并公示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原报送单位必须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修改或删除意见。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在接到报送的书面信息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一经录入,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应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并作为永久信息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企业应及时向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申报。
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应予删除。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删除,必须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八条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与各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各部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专用网络传输。
第十九条企业基础数据,实行共享。
政府及各提供信息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可通过工商局门户网站或XX市企业信用资源网,查询企业基础数据。
第三章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是政府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指标、统一数据,由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企业信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
授权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开发和修改相应评价应用软件。
第二十二条按照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对全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外地企业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参加企业信用监管评价。
本地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的结果称为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分为A、B、C、D四等和AAA、AA、A、B、C、D六级。
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以上三级用绿色表示;B级表示信用波动,有轻微失信行为,用蓝色表示;C级表示信用较差,有较严重的失信行为,用黄色表示;D级表示信用很差,有严重失信行为,用黑色表示。
第二十四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11月30日前。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由计算机从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提取数据,根据信用监管评价标准,自动形成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在当年信用监管等级评定后,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发现企业有下列影响信用监管等级情形的,需重新作个案评价:(一)被评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确属用于评价的信用数据有差错,企业需重新提供同期有效的信用数据,经有关监管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后,予以重新评价。
(二)发现有未记录或者未申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三)企业发生足以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情形,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在获取有效证据后,按照信用监管评价的规定程序对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仿造信用等级证明,冒用较高信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严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将记录报送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相应调低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企业失信行为。
投诉举报企业的失信行为经有关监管部门查实后,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依此修正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
第二十八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向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政府部门开放。
对企业开展信用教育、赋予信用资产、实施信用激励、信用约束和行政监管,应当依据信用监管评价结果。
第四章信用公示、查询和反馈第二十九条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或其他媒介,利用分类披露、个案披露等方式,公开特定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一)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障编码、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企业专项许可记录、认证记录,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其他基础性记录;(二)企业诚信信息: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知名商号、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记录、守合同重信用记录、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记录、诚信企业记录、金融重点支持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三)企业警示信息: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违反工商管理、纳税、信贷、财务、合同、质量、劳动保护、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四)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
(五)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除企业自愿公开外,下列企业信用信息为非公开发布信息:(一)企业资产、财务等经营信息;(二)企业信贷信息(不含信贷等级);(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经营信息;(四)其他不宜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查询企业的非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经身份认定:(一)企业可以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二)经被查询企业同意可以查询该企业的信用信息;(三)公、检、法、国安、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凭有效书证,可以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四)有关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凭有效书证可以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五)律师凭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查询指定企业的信用信息;(六)符合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经市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按规定查询指定企业的信用信息;有关单位及个人查询非公开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一)基本信息(含变更的基本信息),至企业终结为止;(二)诚信信息、警示信息期限一般为三年;(三)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开止;(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可通过因特网查询XX市企业信用资源网上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可以口头形式或制作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向被评价的企业反馈。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由计算机自动形成,包含企业信用得分、信用监管等级、信用激励、信用约束、建议等内容,告知企业的信用状况,提示企业可以获得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信用提示第三十六条依据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和其他信用信息,企业信用监管系统自动产生针对特定企业的信用监管提示,提示行政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相关企业予以关注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信用监管系统自动发出关注提示:(一)有轻微违法失信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告诫的;(二)企业获得的行政许可等资格有效期满的;(三)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的;(四)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五)信用监管等级降低的;(六)有关部门提请关注的;(七)有其他特定行为需要关注的。
第三十八条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信用监管系统自动发出协助提示:(一)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激励政策,需要有关部门落实的;(二)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需要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已获得的信用资产的;(三)企业获得的行政许可等资格已到期的;(四)按法律法规到期应办理相应手续的;(五)有其他需要相关业务部门协助的。
第三十九条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信用监管系统自动发出限制提示:(一)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二)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企业申请参与各类信用资产评审的;(三)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