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6〕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5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4号)等文件法规,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规划先行、规范实施”的原则,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总结试点工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2020年全省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地下综合管廊达到100公里,在建地下综合管廊超过500公里,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工作和时间进度(一)有序推进建设。
1.科学编制建设规划。
各市(区)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开展地下管线和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普查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在2016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是指由相关政府机构制定并执行的一套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运营的制度和措施。
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地下管线网络承担着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的重要任务,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
因此,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可以规范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更新,避免因无序建设和管理而引发的各类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检修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线故障和泄漏等问题,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通过科学管理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提高管线的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从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运行效能。
其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地下管线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被埋藏在地下,通常不为人们所注意。
然而,一旦管线出现问题,如漏水、断裂等,不仅会造成供应中断和安全隐患,还会破坏城市的景观和环境美观。
通过加强管线的管理和维护,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此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有重要意义。
城市居民的生活离不开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支持。
如果地下管线管理不善,给居民供应带来隐患和困扰,将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管线的正常运行,提高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维护城市环境整洁和美观、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多方合作。
同时,需要广大市民的配合和支持,共同为创建一个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环境而努力。
只有在制度的引导下,才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的地下管线网络,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持续稳定的支撑。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2年6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安全视频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和“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相关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相关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协调。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热力、排水、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工业信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做好通信传输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0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向立体空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以及管线敷设、道路交通、桩基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的地下空间,遵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使用空间和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灾、应急避难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市政共同沟、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并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地下管线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电视、能源、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持创新】国家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加大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下管线工作的投入,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管廊等地下管线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禁止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地下管线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市政办发[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5日第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9日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相关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线单位为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所指施工单位为在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养护工程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主要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
如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属于不同独立法人单位时,管线安全的监督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3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2月13日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1.前言2.管理范围3.管线分类4.管线建设和维护5.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6.管理机制7.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8.结语前言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连接着给予城市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例如自来水、煤气、电力、通讯、供热等等。
然而,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进行合理的管理。
否则,管线的老化和破损会带来安全风险。
因此,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一般规定,强化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保障,增强城市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管理范围1.本管线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地下管线系统的运营、维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管线施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2.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涉及到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线–煤气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给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管线分类城市地下管线按照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供水管线2.给水及消防水管线3.排水管线4.给排水污管线5.给气管线6.通讯光缆等通信管线7.供暖管线等管线建设和维护1.建设过程管理–管线建设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在施工前,必须经过环保和安全评价及听证公告程序;–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使用建材、设施等应具备符合施工标准的合法证明文件,确保合法来源及合格品质。
2.维护管理–市政公用部门之间会定期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城市管网设施进行巡查、排故、维护等;–明确维护工作的持续性,确保维护效果持久,降低维护成本;–管网设施维护和更新应有错位衔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管网的维护成本并以最佳方式满足市民需求;–设立应急维护专项基金,确保管网应急维护所需资金足额支持。
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1.风险管理–对管线进行日常监测,掌握其状态并及时发现问题;–建立信息化系统,在数据中心中管理管线的相关信息;–明确人员职责,确保管线维护的有序开展。
2.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标准化应急处理流程,加强应急预案编写及应急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技能,采取综合多方面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扩散;–开展定期应急演练,考核应急处理演练效果。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文号: 建设部第136号令颁布单位: 建设部颁布日期: 2005-1-7 生效日期: 2005-5-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3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完整版)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省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管理机构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人或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功人员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制定了《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地下管线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城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政府职责﹞城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4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一一年一月四日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保障功能,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市容园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号)《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9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6日附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第四条城市公共空间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前述部门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气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的需要,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陕西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05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陕西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05号《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7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05月25日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2020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管廊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综合管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省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管理机构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人或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功人员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加强榆林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加强榆林市地下管线建
设管理工作
李玲
【期刊名称】《城建档案》
【年(卷),期】2017(0)8
【摘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涵盖了地下管线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方方面面.其中地下管线管廊技术更是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和指导性;对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也有明确的规定.依据该《条例》,榆林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将进一步加强,更好地服务城市建设.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李玲
【作者单位】陕西省榆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多措并举推进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探索
2.依照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3.打造保障城市运
行的安全“生命线”--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解读《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5.山东要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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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管网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管网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1]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12
【实施日期】2001.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管网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市政发[2001]9号2001年2月12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市各类地下管网、地沟日趋复杂,已遍布城镇大街小巷及庭院。
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曾数次发生管道、地沟爆炸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为切实加强各类地下管网的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抓好管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要继续认真学习和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批示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会议精神,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谁的管网,谁负责管理和安全。
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安全责任,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的管网安全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陕建发[2004]12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08.06
【实施日期】2004.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04]121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近年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对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十分欠缺。
由于地下管线情况不明,在施工中挖断地下管线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甚至危及公众安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为此,国务院领导曾多次批示,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安全有效的城市地下管线灾害应急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职责,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节,严格建设工程的管理程序,切实解决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及相关人防、地铁等工程。
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由各城市组织的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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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下管线规划第三章地下管线建设第四章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第五章地下管线维护第六章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地下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
城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政府职责﹞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七条﹝管线单位职责﹞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支持创新﹞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地下管线规划第十条﹝规划编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要求﹞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对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四条﹝放线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十五条﹝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地下管线建设第十七条﹝道路管线建设计划﹞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相互衔接。
第十八条﹝道路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批准下达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挖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预留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一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相关审批﹞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道路建设单位职责﹞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地下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特别职责﹞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
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迁移改建管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迁移变更管线﹞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
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废弃管线处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
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章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第三十一条﹝新区域建设﹞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确实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三十二条﹝旧城区改造﹞城市旧城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在三十日内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规划和设计﹞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综合管廊建设标准,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三十四条﹝建设和使用﹞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综合管廊技术的,应当以综合管廊的形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