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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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会计经验: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目前有残疾人6000多万,关联到2亿多家庭人口。

残疾人是最需要关心、扶持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

关注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的才华,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它事关社会能否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它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保证。

 2016年5月5日,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适时调整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简称52号文,下同),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促进残疾人就业,解决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52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幅提高即征即退额度 52号文大幅提高了符合条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额度,由原来的按照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六倍且每年不超过3.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按照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四倍。

以深圳地区为例,2016年深圳市最低工资为2030元/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实际每安置一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为2030*4=8120元,按年计算为8120*12=97440元。

大大提高了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为促进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就业,提供的财税政策的支持。

 二、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7]14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11
【实施日期】2007.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苏国税发〔2007〕14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现将原福利企业2007年10月1日前,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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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最新《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全文最新《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种: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其中,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其他单位中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

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种单位,有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均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月有以上行为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有以上行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执行,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

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退还增值税和减征营业税的限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市各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暂定为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二、减免税资格的认定(一)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资格认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2.纳税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3.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4.纳税人在职职工花名册;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6.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2.纳税人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3.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4.纳税人在职职工花名册;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6.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
公告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月31日。

2007财税92号文件

2007财税92号文件

0....《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的有关税收政策问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的有关税收政策问答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为便于广大社会公众理解文件精神,现对《通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给予解答。

(1)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将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此税收政策?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中对拟享受政策的单位规定了哪些条件?答:关于享受政策的企业所有制性质问题,是调整前后政策的主要差别之一。

为了给各类企业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调整后的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财税〔2016〕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5-0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12号提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12号提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12号提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的答复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12号提案的答复尊敬的姚平委员: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您在市政府七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已收悉。

现就相关建议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1.托依国家级残疾人培训基地开展各类培训。

位于汨罗市的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是国家级残疾人培训基地(全省仅2家)。

为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技能的培训,各级残联依托该基地,以残疾人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

近两年来,全市组织2185名残疾人参加培训,各级投入培训资金191.82万元。

2015年,全市计划对1070名残疾人进行培训,市本级还创新模式,除了开展订单式培训、岗位培训外,今年还开展了电商培训、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管理人员手语培训,得到了残疾人朋友和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

2.以职业教育为抓手,从根本上提升残疾人的职业素质。

各级残联积极开展省特校中专招生工作,近三年向省特教中专输送52名残疾学生,学习美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制作、社区服务、电子商务等专业,享有学费全免、助学金、奖学金、伙食补助等优惠政策,市本级每年还对省特校在读的岳阳籍残疾学生及家庭子女学生给予500元助学金。

此外,市残联积极与市特校衔接,将生活技能、就业技能纳特校教学重点内容,近三年来,共扶持各级特校8万元用于提升职业技能教学。

二、关于切实落实残疾人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1.残疾人就业安置整体情况。

据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数据统计,全市近5000家用人单位,共安置残疾人就业3100余人。

2.定期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行政执法检查,加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生产、生活、薪资、保险与福利等情况的监管和后续服务。

2013年省残联抽查了我市4家省管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的说明报告

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的说明报告

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的说明报告某某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的说明报告1、省级“一店三基地”项目。

主要内容是残疾人实训基地、就业创业基地、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及盲人按摩示范店建设。

为落实山某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力度的安排部署,残联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历年来我会培育创建了某师傅盲人按摩保健店、某师傅盲人保健按摩店、阳某残疾人培训有限公司、在某养殖农业合作社、某农肉羊舍饲农民专业合作社、华某营瓜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飞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跃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一店三基地”,每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近百人,辐射带动残疾人200多人。

2、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

为贯彻落实市残联开展的助残扶贫基层服务活动,把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下去,我会将有劳动力、有致富愿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帮扶对象,逐户逐人进行筛选,最终为我县50户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申报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每户帮扶资金3000元。

扶持贫困残疾人员通过种养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脱贫。

3、举办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

我会为大力倡导残疾人自强自立,号召残疾人发扬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为贫困残疾人想出路、谋发展,特邀请县农科所农技师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养殖种植方面的专题讲座,截止目前已举办两期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农村贫困残疾人108人。

4、举办“春风行动”劳动就业招聘会。

在全县举办的“春风行动”劳动就业招聘会上,设置咨询台,联系招聘企业,现场接受咨询、发放劳动就业的宣传资料并初步登记达成就业意愿,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了平台。

某某县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4月。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残疾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问: 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旳“残疾人”是涉及哪些?答: 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旳“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旳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旳人员。

问: 安顿残疾人单位与否可以直接申请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增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措施旳告知》(国税发〔〕67号)文献旳规定, 安顿残疾人单位申请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旳, 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前, 安顿残疾人超过25%(含25%), 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旳, 应当先向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公司旳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顿残疾人旳用人单位, 应当向本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单位, 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问: 安顿残疾人单位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需符合什么条件?答:享有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旳“单位”是指各类所有制公司(涉及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民办非公司单位, 同步符合如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有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顿旳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旳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且安顿旳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事实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顿旳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旳比例应高于25%(含25%), 且实际安顿旳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顿旳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顿旳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原则旳工资。

5.具有安顿残疾人上岗工作旳基本设施。

问: 上述依法签订旳“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涉及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旳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73号)旳规定, “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涉及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一、引言1.1 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能力,制定本方案。

1.2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推动社会对残疾人的包容和关怀。

二、政策支持与保障2.1 政策支持2.1.1 财政资金支持2.1.2 就业补贴政策2.1.3 税收优惠政策2.2 法律保障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就业机会拓展3.1 扩大公共就业岗位3.1.1 在机关、事业单位等领域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3.1.2 在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3.2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就业机会3.2.1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招聘残疾人3.2.2 支持社会组织创办残疾人适用的就业培训机构四、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4.1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4.1.1 在各地设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4.1.2 针对残疾人的培训课程设置4.2 推动技能提升4.2.1 组织技能比赛和展示活动4.2.2 提供残疾人专业技能培训补贴五、创业支持5.1 创业培训5.1.1 提供创业基本知识培训5.1.2 提供创业经验分享与指导5.2 创业扶持资金支持5.2.1 提供创业贷款与担保5.2.2 给予创业项目资金补贴六、辅助设施建设6.1 无障碍环境建设6.1.1 部门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残疾人就业场所的无障碍设施6.1.2 提供无障碍交通工具购置补贴6.2 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6.2.1 提供残疾人工作所需的辅助器具6.2.2 鼓励民间组织提供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七、监督与评估7.1监督体系建设7.1.1建立残疾人就业监督机构7.1.2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日常监督7.2 评估与奖励7.2.1 定期对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评估7.2.2 对在残疾人就业促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八、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九、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残疾人保障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通过,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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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残疾人,劳务派遣,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发文日期】2015-07-31
【实施时间】2015-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劳务派遣形式雇佣的员工是否可参与计算、享受退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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