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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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渔业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

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渔业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

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渔业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渔业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前言中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根据相关双边渔业合作协议或安排,在合作国家管辖海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入渔合作。

2003年,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农业部首次发布《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2004年8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渔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提出相应管理要求。

2017年,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为促进远洋渔业持续规范有序发展,编制《“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并在规划中将远洋渔业定位为战略性产业,“是建设‘海洋强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0年,为适应国际规则,促进转型升级,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责任,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新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并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为我国远洋渔业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在政策法规的持续关注和保障下,截至2019年底,我国拥有合法远洋渔业企业178家,批准作业的远洋渔船2701艘,其中公海作业渔船1589艘1,总产量220万吨以上,船队规模和总产量均跃居世界前列,远洋渔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远洋渔业大国。

2与此同时,远洋渔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式和产业发展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从国际形势上看,公海渔业基本全部纳入区域渔业组织管理范围,我国目前加入8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

入渔国日益重视渔业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和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渔业活动成为国际共识。

从国内形式看,远洋渔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管理不规范,产业发展模式亟待转型升级,安全生产和涉外违规事件仍时有发生。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前言浙江是海洋大省,海上航运业和渔业发达,东海又是沿海南北航线和多条国际航线必经之路,进出船舶众多,航行与作业船舶密度日益增加。

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与码头等设施或障碍物之间的触碰,在海损事故中占较大比例,对船舶、货物、人命安全有着直接影响,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也是海事法院的主要收案类型之一。

本期海事审判白皮书通过回顾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针对事故和纠纷原因提出建议,从而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助推“平安浙江”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一、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基本情况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院共受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56件,约占同期总收案数的1%,收案标的合计7.84亿元,约占同期收案标的总额的2.18%。

结案138件,约占同期总结案数的0.91%,结案标的总额3.08亿元,同期结案率为88.46%,平均审理天数为134.8天。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收案类型以船舶碰撞为主,易引发系列纠纷近五年来,我院海事海商案件总收案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收案数基本持平,2011年至2015年,受理案件数分别为32、27、28、33和36件,办结案件数分别为14、29、29、27和39件。

受理案件类型上,船舶碰撞案件数量较多,达116件,是船舶触碰案件的2.9倍(见图1)。

数据表明,船舶航行期间发生两船碰撞、船舶与码头防波堤、栈桥等设施出现触碰的风险仍然较大,安全管理不容忽视。

船舶碰撞、触碰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船舶沉没、人员伤亡。

关于外国法查明及适用问题的调查分析——以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实践为例

关于外国法查明及适用问题的调查分析——以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实践为例
第 30 卷 第 1 期
中国海商法研究
Vol. 30 No. 1
2019 年 3 月
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Mar. 2019

胡建新,徐嘉婧,王连生,李书芹. 关于外国法查明及适用问题的调查分析———以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实践为例[J]. 中国海商法
3. Adjudication Supervision Tribunal,Ningbo Maritime Court,Ningbo 314000,China)
Abstract: Discerning and applying foreign laws has always been an important issue in adjudicating foreign-related disputes. Although the rules of discerning and applying foreign laws has been improved over the years,the construction of the whole system still needs further efforts. Through analysis of specific cases and based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Ningbo Maritime Court, the authors combed the issues and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area,suggested the possible direction of the existing platforms of discerning foreign law,and offered both legal and practical advices over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Key words: discerning foreiconstruction of platform of discerning foreign law

宁波海事法院滞箱费案件最新司法观点

宁波海事法院滞箱费案件最新司法观点

宁波海事法院滞箱费案件最新司法观点笔者近日代表国际联运分会的两家货代公司(一代)索赔垫付的滞箱费的案件获得了宁波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几乎全部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其中一起是21个集装箱货物抵达印度一年多无人提货所导致的大额滞箱费的索赔,另一起是进口货物抵达宁波港后因侵权被海关查扣所导致的滞箱费索赔。

这两起滞箱费案件涉及出口和进口,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一审判决体现了宁波海事法院对滞箱费类型案件的最新司法观点,借此机会我们与各位分享。

1、法院将首先审查货代企业是否尽到谨慎、及时告知的善良管理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规定》等所要求的特定义务,否则存在承担因其未尽职责导致的相应责任的风险。

作为一代、二代的货代企业在遇到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因侵权等原因被海关查处等情形下(即货主怠于处理货物时),虽然不具有处置货物的实体权利,应当向货主或其他委托人告知货物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的减损措施、未及时处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可能产生滞箱费等相关费用,应当告知实际可能产生的费用项目、标准及金额;定期汇报并在已可采取替代措施、货物已可领取等关键节点与委托人积极沟通,不能因委托人不理睬或不处理货物而放任损失产生及扩大。

当然,如上往来均应以书面形式(邮件、QQ、书面函件等)予以固定,并且每隔一段时间予以书面催告,这是法院判断原告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以及被告怠于履行义务的关键证据。

2、法院其次将关注货代企业是否尽到及时止损和减损义务。

当滞箱费和港杂费等费用产生并持续发生时,如果委托人/货主收到通知后不予理睬甚至明确不予处理,货代企业及时应采取包括买箱止损、将货物放至仓库等可替代方式。

而当滞箱费等损失已经发生,因滞箱费随时间累加且因时间经过滞箱费用按照船公司计算标准往往会超过集装箱本身价值,对此,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滞箱费在什么范围内系合理,但根据审判实践,申请船公司给予滞箱费用的减免是代理公司应尽到的减损义务,滞箱费用如已减免低于集装箱本身价值之内,且不存在明显的代理过错,法院给予支持的可能性会大大提升。

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的海事法院建设--从“三审合一”模式切入

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的海事法院建设--从“三审合一”模式切入

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的海事法院建设—从“三审合一”模式切入侯猛代伟摘要:部分海事法院正在进行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试点,海事审判“三审合一”的模式初步实现。

这是 在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法院的应对举措。

但为了更好地建设海洋强国,还需要在整体上反思海事法 院建设。

这包括如何有效提升海事刑事审判能力、能否通过飞跃诉讼制度实现海洋裁判规则的统一,从而形成有效区别于陆地空间的裁判规则。

此外,还需要审慎思考海事法院组织改革的可行性,例如实行一院二审制、改为海洋法院,并衔接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 人民法院的相关职能,从而更加有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彰显中国的海洋司法主权。

关键词:海洋强国海事刑事案件三审合一飞跃诉讼海洋法院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 益,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 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这意 味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确立和全面实施。

行使 海洋司法主权的海事法院,在其中发挥什么样的 作用,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现实发展提出 来的紧迫问题。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推 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 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提出“推动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

要尽 快调研启动修改现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将涉海涉船涉货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 统一纳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要密切关注海 盗、走私、污染等海上违法状况和国家海洋维权 形势,深人研究将海事刑事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 院专门管辖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6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受 理案件的范围包括海事行政案件,没有特别提及 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但该规定第112条规 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海事法院管辖其他案件的,从其规定或者指定。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指定宁波海事法院试点审理宁波“5*7”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方式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方式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式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和最⾼⼈民法院的决定,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以下⽔域范围内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执⾏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上海海事法院设有⽴案庭、海事庭、海商庭、执⾏庭等9个部门,并在连云港市设⽴派出法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邮编200135电话:021-********(总机)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第⼀批成⽴的海事法院之⼀,专门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审海事、海商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南⾃⼭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部分、渤海⼀部分、海上岛屿和岚⼭、⽯⾅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等⼭东省沿海所有港⼝。

青岛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东省⾼级⼈民法院;现设⽴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庭、机关党委、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法警⽀队等机构及烟台、威海、⽇照、⽯岛、潍坊等五个派出法庭。

地址:青岛市崂⼭区海安路18号 邮编 266071电话:办公室 0532-********⽴案庭 0532-********;传真 83887233宁波海事法院1992年12⽉4⽇,最⾼⼈民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在沿海开放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批准在浙江省设⽴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和⽔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和通海的内河⽔域)内发⽣的⼀审海事海商案件。

这是我国继上海、⼴州、武汉、青岛、天津、⼤连、厦门、海⼝海事法院之后设⽴的第九个海事法院。

为⽅便当事⼈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先后于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在温州、⾈⼭和台州设⽴派出法庭或巡回法庭。

宁波海事法院的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级⼈民法院管辖。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邮编315041 电话:0574-********(⽴案庭)⼴州海事法院⼴州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6⽉1⽇设⽴的审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前言海事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会遇到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船舶及船载设备、交付柴油发动机或货物、协助船舶办理过户手续等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

该类案件在海事法院办理的全部执行案件中虽然占比非常少,但难题并不少。

有当地众多村民阻挠、执行船舶难以寻找、执行中产生新的争议有待处理等诸多问题。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本期白皮书通过梳理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行为履行案件,对基本情况和特征予以通报,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以发挥指导作用。

一、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的基本情况与特征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我院办结执行案件中,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共19件[1]。

通过梳理,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纠纷类型上,以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为主19件案件中,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件(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件,船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件。

(纠纷类型分布见图一)图一:执行中涉及行为履行案件纠纷类型分布图(二)行为内容上,以交付船舶为主19件案件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返还船舶的案11件,交付柴油发动机案件1件,交付造船钢材案件1件,交付船舶证书案件1件,交付货物案件1件,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案件1件,协助注销海员证案件1件,返还集装箱1件案件,向海关办理船舶申报纳税和注销手续案件1件。

(行为内容分布见图二)图二:执行行为内容分布图(三)执行依据上,以民事判决书为主由于涉及行为履行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比较大,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不大,相当部分案件被告未到庭,最终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9.11•【文号】法释[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9.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宁波各级法院地址

宁波各级法院地址

宁波各级法院地址宁波市中院:江东区中兴路746号邮编315041海事法院:江东区中兴路801号邮编315041江东法院:江东区徐戎路126号邮编315040 民事审判第三庭:宁波市宁穿路251弄22号邮编315040海曙法院:宁波市环城西路北段200号邮编315016 西郊法庭:宁波市民丰街75号邮编315010江北法院: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88号邮编315020 慈城法庭: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莫家巷33号邮编315031 庄桥法庭: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公园路80号邮编315032北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邮编315800 大榭开发区人民法庭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中心区内邮编315812镇海法院: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邮编315200鄞州法院:鄞州中心区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192 大嵩法庭: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87号邮编315141 姜山法庭:鄞州区姜山镇人民南路141号邮编315191 邱隘法庭:鄞州区邱隘镇宁川路邮编315101 望春法庭:鄞州区集士港镇集仕东路191号邮编315171鄞江法庭:鄞州区鄞江镇四明东路69号邮编315151奉化法院:奉化市大成东路567 号邮编315500 江口法庭: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宁路113号邮编315504 溪口法庭:奉化市溪口中山路邮编315502 莼湖法庭:奉化市莼湖镇红星桥边邮编315506宁海法院: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邮编315600 力洋法庭:力洋镇力洋村315602 桥头胡法庭:桥头胡街道万商路邮编315611 深甽法庭:深甽镇深甽村邮编315614 岔路法庭:岔路镇岔路村邮编315606象山法院: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525号邮政编码:315700 石浦法庭: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邮编315731 西周法庭:象山县西周镇西灜大街邮编315722 大徐法庭:象山县大徐镇东昭路78号邮编315706余姚法院: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邮编315400泗门法庭:余姚市泗门镇府前路3号邮编315470 陆埠法庭:余姚市陆埠镇五马村邮编315420 丈亭法庭: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6号邮编315410马渚法庭:余姚市马渚镇东一路邮编315450 梁弄法庭:余姚市梁弄镇如意路邮编315430慈溪法院: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邮编315300 范市法庭:慈溪市龙山镇沿范公路30号邮编315312 观城法庭: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方南路5幢1号邮编315315 逍林法庭:慈溪市逍林镇园丁路87号邮编315321 浒山法庭: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东段邮编315300 周巷法庭: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600号邮编315324。

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颁布,以下简称84年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84年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享有了设置或者变更、撤销海事法院的权限,而且有了规定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划分的权限。

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如下几个规定中逐步确定了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

我们按照规定的具体时间对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做出如下总结。

一、上海海事法院确定其管辖区域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内容: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内容: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

在该区域内原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均不再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内容: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

在该区域内原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均不再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2006)内容: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分类】其他正文案例1宋某某在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以拖网作业方式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案号:(2021)浙72民初1300号基本案情宋某朝系渔船船主,明知处于禁渔期间,仍于2020年8月28日凌晨,驾船在浙江苍南海域使用禁用渔具以拖网的形式进行捕捞作业,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渔获物鳗鱼1143斤、杂鱼3847斤、肉鲳51斤、小黄鱼21斤。

经评估,造成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3万9千余元,生态修复方案建议增殖放流大黄鱼鱼苗2.97万尾。

裁判结果经宁波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被告宋某朝赔偿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失修复费用,以增殖放流鱼苗形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并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

典型意义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宋某朝正在监狱服刑。

宁波海事法院为配合防疫需要,采取在线诉讼的形式进行审理,远程连线在监狱服刑的被告宋某朝。

法官在线询问被告相关案件情况,并征求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宋某朝的调解意愿,通过隔空撮合,积极促成案件调解。

该起案件中,宁波海事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多种线上平台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提供有效的海事司法服务。

在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案件快调快结,促使被告自动履行,让被告对惩罚心服口服,并主动成为海洋法治的宣传者和传播者,提升公民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案例2杨某武等在休渔期使用流刺网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案号:(2020)浙72民初1457号基本案情2019年5月上旬至6月18日休渔期期间,被告杨某武、葛某足在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江村牛尾塘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流刺网非法捕捞鳓鱼等水产品,渔获物由陈某莲贩卖给他人,得款30000余元。

经浙江省三门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杨某武、葛某足所使用的网眼为85毫米的流刺网属于国家规定禁用渔具。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无主船舶认定和处置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无主船舶认定和处置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无主船舶认定和处置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9.01.07•【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无主船舶认定和处置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课题一、问题提出的背景2016年10月20日,温州海事局接到报警,在瓯越大桥下游发现一艘船舶搁浅。

经查,该船装载有燃料油,无证书或标识,也无船员在船。

经救助,温州海事局于当天将船舶脱浅后转移至船坞内,船上油品转驳存放。

经进一步调查,未找到该船船东或船员,遇险船舶也无任何证书或身份标识,船舶所有权情况无法证实,也无任何人主张权利。

温州海事局遂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因认定财产无主公告期为1年,船舶及船载油品长期存放,将持续发生保管费用,造成财产贬损,温州海事局申请提前拍卖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保留所得款项。

宁波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无名船舶及油品各以人民币10.7万元和62.4万元拍卖成交。

涉案无名船舶由买受人买受后,在温州海事局的监督下被拆解处理。

公告期满后,因无人认领,宁波海事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2016)浙72民特728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船舶及船载油品为无主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公告、评估以及保存、拍卖费用后,余款收归国家所有。

近两年来,由于油品走私利润非常高,参与走私的船舶也日益增加,中央和当地政府对走私打击力度加大很多,一旦涉嫌油品走私,必须依法已送司法机关处理。

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温州沿海出现大量无人认领的船舶,温州相关行政部门近期扣押130余艘无人认领的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以下简称三无船舶),船上通常没有人,即使有人也系受雇佣看管,对船舶情况一问三不知,无法确认船舶权属情况。

如果放任不管,会影响航道和海上安全,而且间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

如何认定无主船舶并进行处置,在实务中存在两种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冲突和衔接法律问题的调研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冲突和衔接法律问题的调研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冲突和衔接法律问题的调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9.08.17•【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冲突和衔接法律问题的调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宁波海事法院联合课题组[1] 由于海事诉讼和破产程序管辖分开,法律制度独立,从管辖到审判,从保全到执行,从船舶扣押、拍卖到船款分配,及至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冲突不断。

本调研报告在梳理归纳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诸多冲突的基础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讨两者之间程序衔接,并提出完善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一、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的冲突(一)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并存:纠纷多发性1.样本一: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受理与破产有关的案件情况以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为例,2013至2018年5年时间里,共处理了涉及7家破产清算或重整的造船、航运企业12艘船舶及相关案件。

扣押和拍卖船舶各7艘、9艘,各占该庭扣押、拍卖船舶的1/5和1/3;涉及诉前财产保全案件7件,诉讼案件62件,执行案件52件。

2.样本二:宁波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基本情况2011年至2018年6月,宁波海事法院共司法拍卖船舶371艘,成交金额40.75亿元.其中涉及破产拍卖船舶45艘,占12.13%。

3.样本三:宁波海事法院受理与韩进海运有关的案件情况2017年2月17日,韩国首尔法院宣布韩进海运破产。

宁波海事法院前后共受理了以韩进海运为被告的案件12件,结案标的5.7余亿元;执行案件5件,申请执行标的近3亿元;案件分别涉及港口作业、货物运输、船舶修理、集装箱租赁等纠纷;拍卖韩进海运持有的船厂34%股份,成交价1.71亿元。

(二)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并行:冲突普遍性1.纠纷管辖上的冲突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包括特别程序案件与执行案件。

地方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过程中需扣押或拍卖船舶的,也应当委托海事法院执行。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提示30条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提示30条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提示30条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提示30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宁波海事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手抓,深化“三服务”,针对当前企业和群众的海事司法需求,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制定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提示,为航运产业各方提供法律指引,最大限度促进海洋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驶往受疫情影响的装货港或卸货港?因政府疫情管控而封港或者禁止约定船舶进出港,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拒绝前往受疫情影响的装货港并解除合同;货物已经装船运输的,承运人应与托运人协商变更卸货港或将货物卸至与卸货港邻近的安全港口。

2.已到港船舶因缺少装卸人员或设备无法卸货,承运人是否可以将船舶航行到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进行卸货?卸货港因疫情影响而缺乏卸货条件,承运人应将港口缺乏装卸工人、专业装卸设备、运货集卡车等情况及时通知收货人,与收货人就变更卸货港、联系装卸人员、增加运力设备等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承运人在兼顾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可将货物卸至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应保存航海日志、约定的卸货港无法卸货的证明及额外增加费用等方面的证据。

3.承运人是否可以托运人因疫情管控而未备妥货物为由解除合同?托运人因疫情管控短期内未按约备妥货物,导致船舶在锚地等待装货,这种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承运人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但托运人要尽快备妥货物,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履行。

4.受疫情影响,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迟延提货产生的滞箱费纠纷如何应对?由于疫情导致单证流转慢而不能及时提货的,收货人或托运人可向船公司申请延长免费用箱天数或减免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7.09.2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联合课题组[1]绪言船舶优先权,是我国《海商法》对国际公约中的“Maritime lien”所对应的中文译名,在德国法中,该制度被称为“法定质权”,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海事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内外也有不同观点,随着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多数学者逐渐统一了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认识,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2]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船员劳务纠纷相关联的船舶优先权主要有两项:一是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是在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对于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所产生的赔偿请求,虽然在《海商法》中对赔偿的责任基础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保护船员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论是基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所提起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都可以通过行使船舶优先权来实现,[3]这种观点目前也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

对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方面的船舶优先权范围,除了正常的标准工资、派遣费用外,还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等。

一、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方式与程序《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对具有优先权的五项海事请求进行了规定,同时,第二十八条又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从法条文意来看,前者是对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确认,后者是对优先权的行使方式进行了规定。

船舶共有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6-2018年)

船舶共有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6-2018年)

船舶共有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6-2018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船舶共有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6-2018年)前言自人类社会迈入大航海时代以来,商船队规模始终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建立和维系一支规模可观的商船队一度成为世界诸多沿海国家和地区加强对外交往、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基石。

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船舶作为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载体,在我国日益迈向海洋强国的历史征程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相应地,如何依法确保船舶权属与运营秩序的明晰、有序,维护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权利主体多元、利益关系交织的共有船舶为甚。

以共有船舶为客体成立的船舶共有关系,通常涵盖物权、合伙、投融资等诸多领域,法律风险点较多,防范法律风险和妥善化解纠纷的难度较大。

以浙江为例,受民间资本丰厚、增值需求旺盛及船舶融资结构多样性等因素影响,浙江沿海、内河地区船舶共有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船舶共有纠纷时有发生,成为当地海事案件的一大诉因。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十分繁杂的账目清理、股权确认、合伙层级划分、主体范围界定等工作,审理难度明显,且通常具有覆盖面广、风险性大、敏感度高的特点,社会影响广泛,如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当地民生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共有的规定比较笼统,且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少数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待充实和细化,现行海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实务中船舶共有所涉及的诸多疑难问题亦缺乏明确、具体的调整性规范,导致船舶共有纠纷案件的审理在法律适用方面时常“捉襟见肘”。

我院作为浙江省内审理和执行各类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专门法院,每年均会审理和执行相当数量的船舶共有纠纷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的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的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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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的公告
经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依法成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自2022年3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负责审理发生在杭州、嘉兴、湖州、绍兴等四个地区的海事特别程序案件、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刑事案件,负责办理其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临时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海达南路555号下沙文化中心C座(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四、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立案咨询电话:*************。

特此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
2022年3月1日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1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海事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2]4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2.12.04
【实施日期】1992.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1992年12月4日法发<199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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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要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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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都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3、由于本表针对所有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有些项目可能与您的案件不符,您可以填写“无”;对于本表中未列项目,而您认为需向法庭陈述的,可在本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

4、您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内容,法院将会把本表的副本依法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一、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的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供应的物料和备品名称: 。

三、供应物料和备品指向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名称:;船舶经营人名称:。

四、有无签订书面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

五、物料和备品单价: 。

总价款:。

六、逾期付款的利息款及计算期限与标准:。

七、收货人:收货地点:。

八、收货人与船舶所有人的关系:。

九、尚欠价款:。

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十一、欠条出具时间: 年月日。

出具人(单位):。

十二、有无诉前/诉讼保全:。

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原(被)告签名确认:
填写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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