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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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我们经常听说的是指定管辖和协议,其实还有一种专属管辖也是常见的,专属管辖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那么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我为您介绍的有关“简述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大家阅读。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

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

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

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一、引言海洋争端是国之间或者地区之间之间最常见的争端之一,也是最容易引发军事冲突的问题之一。

因此,解决海洋争端对于保护世界和平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海洋争端的解决机构和程序。

二、国际海洋法院国际海洋法院是处理国家之间有关海洋法问题的最高司法机构,总部位于德国,设有法官十一人。

国际海洋法院的职责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理海洋争端案件,例如领海、维权、渔业和环境等争端案件。

此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双方需同意接受其裁决,因此,该机构的裁判需要得到各方承认方能生效。

三、双边磋商双边磋商是处理海洋争端问题的另一种方式。

各国政府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协商或者通报等渠道解决海洋争端,例如海上渔业问题、领海和管辖权的划分等。

双边磋商优势是双方可以互通有无,以达到和解和共赢。

例如,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和平解决了多个争议问题。

四、地区组织地区组织也可以解决海洋争端这一问题。

例如,东盟联盟通过《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行为准则》等协议,与亚太区域国家就南海地区的争端进行了协商。

这些协议非常重要,因为它是防止海洋争端升级为军事冲突的有效手段。

五、专家调解专家调解是另一种帮助处理海洋争端的方式。

由于处理海洋争端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因素,因此专家调解可以提供法律、经济和科学方面的建议,其政策和建议参考价值非常高。

六、综合方法为了有效解决海洋争端问题,需要采用综合方法。

综合方法是指使用多种方式处理海洋争端问题,包括使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等多种手段。

例如,一些争端可能既需要使用国际仲裁机制,又需要进行双边协商;又或者需要利用地区组织的力量,协调解决争端。

综合方法的优势是可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共赢的目标。

七、结论以上就是目前解决海洋争端的方法和机构。

虽然处理海洋争端是顶尖的难题,但人们可以通过这些手段简化争端,避免它变成暴力冲突。

问题的根源在于各国应当遵守国际法,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优先考虑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发⽣的与船舶或者运输、⽣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没有规定的,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于海上或者通海⽔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致的,以实际履⾏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第⼋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合同履⾏地指合同的实际履⾏地;合同未实际履⾏的,为合同约定的履⾏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 海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   海事诉






2 扣押船舶的范围 我国可以扣押的船舶有两类:一是当事船舶。 。 二是姊妹船舶。 3 扣押船舶的方式 扣押船舶的方式有“死扣押”和“活扣押”两种。 4 关于重复扣船和多次扣船 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扣押已被扣押过 的船舶或者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其他船 舶。 多次扣船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两次以上扣押 同一船舶。






五、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 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 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 六、 海事执行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 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 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 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 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一、 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 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 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即确 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 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 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




二、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 案件的纵向分工。 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 。 三、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海商法第十一讲海事诉讼法

海商法第十一讲海事诉讼法

船舶侵权: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转运港所在地,约定 于实际不一致,以实际为准;
海船租用合同: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 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 地、被告住所地;
2 ?海事诉讼法?已不再严格区分国内海
事诉讼和涉外海事诉讼。
〔三〕我国的海事法院
我国现有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 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等 十个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与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同级。
二、 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海 事诉讼管辖
〔一〕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又称收案范围, 是指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规模和 程度。
海事担保纠纷: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 地;
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由船
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船舶物权〔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 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船舶所在地〔起诉
时的停泊地或被扣押地〕、船籍港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海难救助纠纷:被救助地、被救助船最先 到达地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合同:可协议选择—or—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
诉讼中的海事请求保全,应当由受理
1. 海事请求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
2.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
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
3.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
作出裁定。
4.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 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 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法院主要是负责审理案件,查明事实的真相,然后给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非常好的交代。

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而我国的法院,它是分为等级的,不同等级法院他审理的案件类型都是有所差异的。

比如说很多人想知道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注: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并非所有著作权纠纷案件都由中级法院法院管辖)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虚假陈述证卷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重大的设港澳台民事案件;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中级法院他水你的案件,包括最高法院执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还有就是本身就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方式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方式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式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和最⾼⼈民法院的决定,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以下⽔域范围内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执⾏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上海海事法院设有⽴案庭、海事庭、海商庭、执⾏庭等9个部门,并在连云港市设⽴派出法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邮编200135电话:021-********(总机)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第⼀批成⽴的海事法院之⼀,专门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审海事、海商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南⾃⼭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部分、渤海⼀部分、海上岛屿和岚⼭、⽯⾅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等⼭东省沿海所有港⼝。

青岛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东省⾼级⼈民法院;现设⽴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庭、机关党委、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法警⽀队等机构及烟台、威海、⽇照、⽯岛、潍坊等五个派出法庭。

地址:青岛市崂⼭区海安路18号 邮编 266071电话:办公室 0532-********⽴案庭 0532-********;传真 83887233宁波海事法院1992年12⽉4⽇,最⾼⼈民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在沿海开放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批准在浙江省设⽴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和⽔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和通海的内河⽔域)内发⽣的⼀审海事海商案件。

这是我国继上海、⼴州、武汉、青岛、天津、⼤连、厦门、海⼝海事法院之后设⽴的第九个海事法院。

为⽅便当事⼈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先后于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在温州、⾈⼭和台州设⽴派出法庭或巡回法庭。

宁波海事法院的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级⼈民法院管辖。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邮编315041 电话:0574-********(⽴案庭)⼴州海事法院⼴州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6⽉1⽇设⽴的审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

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海事领域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领域,涉及到海上交通、海洋资源开发、海上保险等多个方面。

在这个领域中,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海事法律实务中采用了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海事法律实务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

在海事领域中,仲裁机构通常由行业协会或专门的仲裁机构设立,由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速度较快。

此外,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仲裁裁决的结果无法上诉,当事人可能无法获得满意的结果。

此外,仲裁过程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可能不够透明,当事人可能无法充分发表意见。

二、诉讼诉讼是另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海事领域中,诉讼通常在海事法院进行。

诉讼的优点是程序相对公正、透明,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辩护和上诉。

此外,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此外,法院的判决可能不够专业,对于一些特殊的海事纠纷,法院可能无法做出合理的判决。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相对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海事法律实务中,调解常常由专门的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

调解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速度较快。

此外,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更容易接受。

然而,调解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调解的结果可能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可能无法强制对方履行协议。

此外,调解的结果可能不够公正,有可能偏袒一方。

四、协商协商是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在海事领域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的优点是程序简单、成本低廉、速度快。

此外,协商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更容易接受。

然而,协商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当事人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纠纷无法解决。

此外,协商的结果可能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可能无法强制对方履行协议。

海商法

海商法

案 例
复议人主张的无法查明真正的收货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合本案证据, 陈贻垛作为合法的收货人,有权提取 货物。因此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陈贻 垛要求中海集运交付货物的申请应予准许,中海集运第 一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对中海集运提出的第二项复议理由:陈贻垛并未支付该 批货物运费,向中海集运交付7万元运费的是托运人李 伟权。而且李伟权交付的并非涉案运费。本院认为陈贻 垛所提交的广州中海物流公司的付费收据,写明收到李 伟权(陈贻垛)运费7万元。因此中海集运的复议理由 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以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决定如下: 驳回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适用位序的区别
起算时间不同 时效中断原因有异
二、 海事时效制度
2、海事时效期间
(1) 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在提单运输中赔偿请求权, 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 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负 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额超过其过失比例,向他船 追偿的请求权; 申请打捞沉船或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及处理原物所 得的价款的期限 国外索赔人向港口索赔的
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复 案 议。 例 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复议理由是:
一、按照我国《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的有关规定,在货物未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承运人 必须服从托运人的指示,但在本案中,托运人李伟 权在货物到港后,一直没有要求中海集装箱运输有 限公司将货物放给陈贻垛,而且陈贻垛也一直没有 提供正本运单。在这种情况下,中海集装箱运输有 限公司无法查明真正的收货人。因此中海集装箱运 输有限公司没有交货是完全正确的。 二、陈贻垛在其申请书中称其已向申请复议人支付 运费人民币70,000元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据申请 复议人调查,交付人民币70,000元款项的是李伟权 而非陈贻垛。而李伟权交付的人民币70,000元,并 非涉案货物的运费。海来自法上海政法学院 刘恩媛

我国10家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我国10家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我国十大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我国目前共有十个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开始共分五次设立,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如下:一、广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二、上海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三、青岛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四、天津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五、大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黑龙江省水域(大连)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十一章海事争议诉讼与仲裁

第二十一章海事争议诉讼与仲裁

第二十一章海事争议诉讼与仲裁第一节海事争议的解决办法包括:和解、调解、海事仲裁和海事诉讼四种。

和解: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但没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但也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主持调解者一般为主管机关或律师。

海事仲裁: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海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海事仲裁机构,以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海事诉讼:海事审判机关处理海事纠纷的全部活动和过程。

第二节海事诉讼1海事诉讼的特点●作出判决的依据:国际公约,国内法律以及国际惯例。

●注意:在有冲突的情况下,其优先度为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国际惯例。

●海事诉讼的实体法:主要有《海商法》●海事诉讼的程序法:有《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诉法》)2 海事诉讼的管辖2.1 管辖分类:地域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应由某类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约定将纠纷交某法院审理。

注意: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一审法院:各海事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2.2 专属管辖《海诉法》第7条:●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油污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措施地法院●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2.3 地域管辖2.3.1 《海商法》的有关地域管辖规定: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

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276条)。

适用船旗国法律的纠纷:●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海警〔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现就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哪里-

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哪里-

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哪里?目前,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其中包括上海、天津、广州和青岛等。

每一个法院管辖的范围不同。

针对海洋运输、船舶碰撞受损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走司法程序要选择一个适合的法院。

否则,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情况。

那么,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

目前,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其中包括上海、天津、广州和青岛等。

每一个法院管辖的范围不同。

针对海洋运输、船舶碰撞受损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走司法程序要选择一个适合的法院。

否则,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情况。

那么,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青岛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6月1日,是全国首批设立的六个海事法院之一,专门管辖山东沿海3000多公里海岸线及其延伸海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和海事行政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

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青岛海事法院的机构设置是怎样的?青岛海事法院现设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法警支队、机关服务中心等13个内设机构。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1998年起先后设立烟台、威海、日照、石岛、东营、董家口六个派出法庭。

▲三、海事法院实行几重审理?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第十二章 海事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海事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海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海事争议解决概述一、海事争议的含义海事争议顾名思义就是有关海事的争议。

海事争议并非一定发生在海上,它作为民事争议的一种,只要在原因、过程、结果三要素中有任何一方在海上发生,那么都可以称之为海事争议。

海事争议的范围归纳起来主要可分为两方面,即因海上运输或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合同关系的争议以及因海上侵权行为引起的争议。

此外,还有由于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海事争议。

海事争议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海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况:1.海事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给双方造成了损失,双方当时人均有责任,但双方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小于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从而引起的海事争议。

2.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仅给一方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本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无损失的一方不愿承担引起的争议。

3.由于一方的责任,造成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拒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从而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4.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在界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上双方产生的争议。

5.由于非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海事纠纷,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从法理上分析,海事争议主要表现为物权和债权之争。

物权之争主要体现在船舶、货物的所有权问题上;债权之争主要体现在合同和侵权行为问题上。

二、海事争议解决的途径海事争议解决的途径,是指解决和处理海事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方法。

对此,争议双方有权作出选择。

按照各国海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还是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四种:即自行协商与和解、调解、海事仲裁机构仲裁、海事诉讼。

这四种方法的方式、特点、性质、效力是大不相同的。

(一)协商与和解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海事争议,是指在海事争议发生后,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进行磋商,在分清是非、消除误会、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以自愿为原则,相互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使争议事项得到解决,这种方法经常被称为和解(Reconciliation)。

民事诉讼法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海事法院管辖范围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6.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7.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0.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

11.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12.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13.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1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5.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被选择的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哪些案件由海事⼈民法院管辖海事⼈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了还是⼈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海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域开发利⽤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等案件,关于哪些案件由海事⼈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哪些案件由海事⼈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域、港⼝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物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船舶⼯程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物品的分包施⼯、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16.船舶⼯程场地租⽤合同纠纷案件;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2.船舶租⽤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伤亡赔偿纠纷案件;25.海上、通海可航⽔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6.海上、通海可航⽔域旅客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7.海上、通海可航⽔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通海可航⽔域运输集装箱租⽤合同纠纷案件;29.海上、通海可航⽔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30.海上、通海可航⽔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2.港⼝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33.港⼝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4.港⼝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8.港⼝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9.港⼝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1.以通海可航⽔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2.以船舶⼯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3.以港⼝⽣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海洋⼯程建设等活动所⽤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5.以通海可航⽔域⼯程建设所⽤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程、港⼝⽣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发⽣的担保、独⽴保函、信⽤证等纠纷案件;51.与上述第11项⾄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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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海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海事仲裁、海事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专门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

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专门的海事法院来审理海事海商中的纠纷问题。

我国的海事纠纷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海事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海事法院起诉。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海事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高效等特点。

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海事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调解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

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海事仲裁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海事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海事仲裁。

四、海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海事纠纷提交海事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

针对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一般均专设海事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等九个海事法院。

海事诉讼在我国海事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五、海事诉讼的法院管辖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海事法院管辖;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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