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野下的反垄断法之宽恕制度
解读反垄断法
解读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国纷纷出台和完善了相关的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解读,并介绍其背景、原则和应用。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手段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开始关注和制定反垄断法,以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反垄断法的原则1.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是禁止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通过垄断地位滥用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等。
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的具体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2.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禁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合理的价格。
3.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还致力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打破垄断市场结构,反垄断法鼓励新进入者的加入,增加市场竞争的活力,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反垄断法的应用反垄断法的具体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合并和收购垄断企业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合并和收购行为的审查和管制机制。
通过对合并和收购行为的监管,可以阻止垄断企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保护其他竞争企业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2.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些垄断企业常用的手段,通过限制竞争或操纵市场价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反垄断法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禁止和制裁,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监管反竞争协议和垄断协议反竞争协议和垄断协议是阻碍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反垄断宽恕制度实施的理论分析
学领域 中的秩序 和正义的价值理念。另外 ,我 国 《 垄断》 法虽然引进 了宽恕制度 ,但是 立法设计 中过 于 反
笼 统、原 则性的规定 ,不利于宽恕制度的推行 ,有必要进行进一 步的完善 。 [ 关键词 ]违 法卡特 尔;宽恕制度 ;囚徒 困境 ;秩序 ;正义
[ 中图分类号 ]1 2.7 [ 3 61 文献标识码 ]A [ 9 文章编号 ]17 — 22 【0 1 1 05 — 4 61 32 21 )O — 04 0
合 ,这 就要 求卡 特 尔 成员 间彼 此 保 持 密切 关 系 ,
通过一般的合同或者协议形式表现 ,这也决定 了
些核心卡特尔成立在外部上不易被发现 , 具有 秘 密性 的特点 。这 也是违 法卡 特尔取 证难 的症 结
一
点 。因而 ,获取 卡特 尔成员 间达 成 的协议 或意 思 联络 的证 明 ,例 如参 与者 间签 订 的合 同、行业 协
该垄 断协 议 的存在 并协 助执 法机构 查 处该垄 断行
建各朝代 的立法 中也融入 了该 思想 ,例如唐 朝 《 名例律》第 3 条规定 :“ 8 共犯逃亡 ,相捕 自首 可免、减刑罚 。 ”现代 的反垄断宽恕制度起源于
17 美 国司 法 部 反 托 拉 斯 局 规 定 反 托 拉 斯 局 98年
为 ,以期获得 法律上 的责任 减免。我 国 《 反垄 断法》第 4 条第 2 引进了欧美 国家 的宽恕制 6 款 度, 顺应 了反垄 断法律规 制研究 的国际发 展潮 流 ,是现 阶段我国在反垄断规制研究方面的一大 进步 。 罚的待遇 , 其在严厉实施反垄断法时期诞生,其后不断演变 完善。我 国在引进确 立该制度前 ,也有相 似制 度 ,主要体 现在 《 刑法》 中的 自首制度、立 功
反垄断宽恕制度及其中国化
反垄 断宽恕 制度作 为一 种调 查卡 特尔 的反垄 断执 法措 施发 端 于美 国 , 该制 度 于 17 9 8年 在 美 国施
行后 , 对及时发现卡特尔 , 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 ,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都 产生 了积极作 用 。随后 , 国纷纷 效仿美 国做 法 , 其反 垄断 执法 体 系 中引入 宽 恕 制度 。宽 恕制 度 各 在 已经成为 各 国反垄 断执法 机构 破解 卡特尔 执法 困境 的法宝 , 正如 美 国司法 部反 托拉 斯 负责 人所 言 , 它
从 宽 恕制度 的定 义 中可 以发 现 , 恕 制 度 主要 适 用 于 卡 特 5 这类 限制 竞 争行 为 , 宽 ] 而对 于滥 用 市场支 配地 位和 具有 或可 能具有 排 除 、 限制竞 争效 果 的经 营者集 中 ( 即非 法 的经 营者 集 中 ) 两 类 限 这
制 竞争 行为并 不适 用 。
省 卡特 尔案件 调 查成本 , 高反 垄断执 法效 率 , 提 维护市场 竞争秩 序 等都 具 有 重要 的价 值 。我 国反 垄 断
法 虽然也 引入 了宽恕制度 , 但相 关规 定过 于抽 象 , 乏可操 作性 , 缺 有待 进一 步 完善 。 [ 关键 词 ] 宽恕制度 卡 特பைடு நூலகம்尔 囚徒 困境 制 度构 建 中国化
区 别 , 者 采取 通说 “ 恕 ” 笔 宽 。对 于“ 度 ” “ 策 ” 分析 二 者 的 区 别 ,政 策 ” 指 国家 或 者政 党 为 了实现 一 定 历 史 时 制 或 政 , “ 是 期 的路 线和任务 而制定 的国家机 关或者政 党组 织的行动 准则, 政策是 一个更宏观 的概 念。“ 制度 ” 的含 义一般从 两个 角度把握 , 一是 大家共同遵 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 准则 , 这是一个较 小意义上的概 念; 另一方 面是 某一领域 的制度体 系, 如经济制度、 治制度等 , 政 这是一个较 大意义上的概 念。具体 到宽恕制度或是政 策, 为宽恕制度或许更 为合适 , 译 宽恕 制度是反 垄断 法应对卡特 尔的一个有效途径 , 也是卡特 尔成 员在 申请从 宽处理时所应 遵循 的规 则 , 以笔者 采用 “ 所 宽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高桂林、肖彦山关键词: 经济效率/法理基础/价值目标内容提要: 通过规范分析,认为垄断造成损失的实质是机会成本损失,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
垄断违背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
而提高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
自由竞争是经济效率、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基础。
反垄断法反对垄断,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促进自由竞争,使市场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反垄断法应当主要关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以达到或接近完全竞争水平。
对寡头垄断市场,反垄断法应当以行为规制为主,以结构规制为辅。
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只应当关注赤裸裸的卡特尔和为了垄断而进行的合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模式已经失去了作为反垄断分析工具的重要影响。
但是结构主义模式仍然继续影响着反垄断政策,尤其是涉及到直接竞争者之间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合并。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经济学角度阐述垄断的社会损失,进而揭示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和价值目标。
一、垄断的社会损失厂商利润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也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
为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会努力高效率地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地利用资源。
竞争市场有效率的条件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当这种竞争均衡出现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把资源投入到创造出最大可能价值的活动中,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中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达到最大,社会财富也达到最大。
如果市场是竞争性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这种结果出现。
在垄断的情形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极有可能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
垄断引起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加大社会成本,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损失。
经济法——论述题
三、分析论述题1、从经济法角度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国家的角色定位永远都是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服务的。
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解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经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避守者的方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二、国家通过经济法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1、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2、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3、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4、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三、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
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2、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国家干预分为公权干预和私权干预。
1、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2、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需要国家干预”应当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即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取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干预能力的实际状况。
四、经济法涉及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包括两个层面:1、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五、市场秩序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经济关系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探微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
探微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摘要:反垄断宽恕制度发源于美国,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中也引入了这一制度。
但是,我国的宽恕制度在很多方面均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宽恕制度的价值入手,分析我国该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囚徒困境;完善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0—02一、反垄断宽恕制度的价值反垄断宽恕制度发源于美国,将经济学上的“囚徒困境”理论很好地运用到了反垄断执法过程中。
它是指参与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的经营者,在该行为尚未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前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或在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时,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该行为的内容,执法机构因此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该经营者因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所应当负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反垄断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中具有很大的价值和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由于很多垄断协议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执法机构对其取证和违法行为的查处非常困难,增加了执法的成本。
宽恕制度通过减免罚则的激励机制,鼓励垄断协议内部成员主动”投诚”,便于执法机构快速掌握垄断协议的第一手证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弥补了执法机构调查资源的有限性,提高了反垄断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
美国著名的维他命案,其反垄断执法的顺利进行,正是得益于宽恕制度的帮助。
(二)对垄断协议产生威慑效应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威慑效应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诱使垄断协议核心成员告密,二是威吓潜在垄断协议的形成。
一个救济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
根据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一旦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并得到有效证据,协议的成员将面临严厉的制裁,其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丧失营业资格并接受刑罚处罚。
宽恕制度以减免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责任为诱因,对最早一个或几个报告者实施宽恕,将反垄断法处罚手段的威慑效应从外部引入内部,在违法行为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内在威慑力。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摘要宽恕制度是反垄断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是一套破坏组织成员间的信任,鼓励成员竞相自首的新策略。
本文通过介绍宽恕制度的涵义、卡特尔的危害性及适用条件。
并借鉴欧美国家宽恕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的宽恕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宽恕制度卡特尔完善建议一、宽恕制度概述(一)宽恕制度的概念宽恕制度,指参与卡特尔的成员在该行为尚未被发现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信息和违法证据,协助执法当局调查案件,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美国是该项制度的创始国。
宽恕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年轻的反垄断法制度。
因为相对于1890年颁布的、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它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
1978年,美国开始制定并实施了该项制度措施。
自从该制度诞生起,它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显著的帮助作用。
为了更好的理解宽恕制度,有必要清楚“卡特尔”这一概念的内涵。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通常垄断组织以达成垄断协议来限制竞争,如固定价格卡特尔、划分市场卡特尔等。
(二)卡特尔的危害性正常的市场竞争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卡特尔作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企业之间通过达成价格、产量、划分销售区域的卡特尔,限制了公平竞争,还会排斥其他企业进入该相关市场。
如果没有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干预,最终的结果是:卡特尔成员占据着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要花费较之前数倍的价格,购买没有任何技术改进的产品。
(三)宽恕制度的适用原理宽恕制度的设立是一种主动执法。
由于卡特尔具有隐蔽性,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容易调查取证,而有效利用宽恕制度可以打击违法者,还可以提高执法效率。
经济学博弈论中有一个有关刑事犯罪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
警察把两个犯罪嫌疑人隔离审查,给了他们三个选择:选择一是如果都坦白各判十年;选择二是只有一方坦白,坦白的一方不判刑,而没有坦白的那个将会判刑10年;选择三是都没坦白,因证据不足,各判刑1年。
卡特尔宽恕制度之比较研究
现之后着手调查之前主动坦 白, 予以适当宽恕。这就 才能
是卡特尔宽恕制度 的内涵 。这项 制度 的主要功 能在 于从 内部分化 瓦解那些 隐蔽 性极强 的核 心卡特 尔 , 这样 , 垄 反
提供信息帮助委员会侦 破和禁止 违法行 为的企业更加重 要 。从表面看来 , ” 给予违 法者 以减免法 律责任 的宽恕 , 是
据, 那么执法机关对这些 经营者 予 以减 轻, 助于 实现反垄 断法 的基 有 本价值 ,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那些揭发卡特尔的成
员和有关个人 , 反垄断法给予他们以减免法律责任的宽恕 待遇, 这是反垄断法执法机 构实施宽 恕政策 的基本代 价,
通过提高卡特尔执 法效率来 促进反垄 断法 的基本价 值 的
实现 。然而 , 各国在卡特尔执法 中很 难发现和证实隐蔽 的
具有 自首、 立功表现的行为人均有减免相关法律责任的待 遇, 虽然反垄断宽恕制度 的具体做法 有所 区别 , 但基本原
理大同小异 。 2 经济学分析 . 自从世界各 国实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以来 , 从经 济学
角度对 宽恕制度进行 的分析 和讨论一 直非常 活跃。许 多
作者简介 :. 1 张乃文 (96 , , 18一)女 山东德州人 , 中师范大学政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 华 2 . 贾婷婷(9 5 , 湖北咸宁人 , 中师范大学政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 一) 女, 8 华
卡特尔 。为了解决这个最大 的难题 , 反垄断法 给予卡特尔
成员和有关个人以减免责任的宽恕待遇, 这样 , 反垄断执
法机构的执法 活动就 可 以得 到卡特尔 成员和 有关个人 的 协助和合作 , 而促 进 隐蔽 卡特 尔 的发现 、 从 调查 和处理 。
反垄断宽恕制度的概念
反垄断宽恕制度是一种法律上的安排,允许参与垄断行为的企业或组织在主动揭发并配合反垄断调查后,获得豁免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企业主动合作,揭露其参与的反竞争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从而帮助打击垄断和其他反竞争行为。
具体来说,反垄断宽恕制度通常包含以下要点:
自首揭发:企业在发现自身存在垄断行为或其他反竞争行为后,主动向反垄断执法部门自首,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积极合作:企业应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调查,包括提供相关证据、协助收集证据、配合调查员的讯问等。
豁免或减轻处罚:根据其合作的程度和价值,企业可能获得豁免一部分或全部罚款,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保密保护:为了鼓励企业自首揭发,反垄断宽恕制度通常会对自首企业的信息保密,避免因合作而遭受其他竞争对手的报复。
反垄断宽恕制度的目的是在打击垄断和其他反竞争行为的同时,鼓励企业主动配合反垄断执法部门,增强反垄断执法的效力。
通过该制度,有助于揭露和制裁更多的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反垄断宽恕制度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政策而有所差异。
论宽恕制度本土化
论宽恕制度本土化一、宽恕制度含义的界定宽恕制度是指通过减免卡特尔成员的相关责任来吸引卡特尔成员主动投案和揭发他人违法事实的一项制度。
宽恕制度发端于美国,称为Amnesty Program,可以译成“赦免”,包括赦免刑事责任。
欧盟使用的是“Liniency Program”,主要是减轻或免除行政责任,笔者倾向于使用“宽恕”,因为宽恕既包含了行政责任的减免,也给刑事责任的减免留下了余地。
二、宽恕制度的意义首先,降低打击卡特尔的成本,并提高效率。
宽恕制度是针对卡特尔的隐蔽性而特别设计的一种规则体系,它鼓励卡特尔成员向执法机构自首,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供述卡特尔内情,充当揭发其他卡特尔成员的告密者,充分配合执法机构开展调查,从卡特尔内部寻找揭露卡特尔的突破口,从而节约了执法者收集证据的时间,降低了法律实施的直接成本。
其次,能够获得充分信息,以彻底瓦解卡特尔,并使卡特尔很难再重新实施。
卡特尔的形式变得越来越灵活,往往不会有书面化的证据,这给打击卡特尔带来了巨大的举证困难。
而申请者提供的信息往往会比较全面和完整,这有利于彻底瓦解卡特尔组织,有效维护竞争。
其他成员因为申请者的告密而很难再轻易相信竞争对手的“诚意”,因此大大降低了重新实施卡特尔的可能性。
再次,保留申请者的民事责任,维护其他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从宽处理制度只能减免申请者公法上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法减免民事法律责任。
因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性质不同,公法责任具有惩罚性而民事责任则以补偿性为主,卡特尔成员的自首和揭发行为可降抵其应受惩罚性,但不应因此剥夺利益受到损害的私法主体追究申请者民事责任的权利。
但是,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变相地将减免的公法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这样就与宽恕制度的设立原则背道而驰了。
三、国外经验介绍(一)欧盟。
欧共体最早在1996年颁布《关于减免卡特尔案中的罚款的通知》,历经2002年和2006年修改,已经形成了包括启动、证据、条件、程序、免除罚款和减少罚款的区分、公司声明等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要点一,简答题1.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简述经济法的功能“市场无形之手”对应的是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行为;“政府有形之手”所对应的是同样不完全理性的“政府道德人”行为。
经济法要做的事情:(1)通过政府经济行为校正市场失灵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当前西方各国经济发展中加强国家干预的原因所在。
(2)通过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失效的问题。
经济法要达到的目的:优化稀缺经济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
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由此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所谓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独立性如何,重要性怎样。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1、指令性调整方法,体现为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体现为柔性调整。
表现为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一)适度干预原则(二)经济民主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
(四)经济公平原则(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6.简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1)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古典经济学认为,垄断具有导致减少生产量、资源浪费和技术低效的弊端。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集中研究市场进入的壁垒问题,注重效率标准。
(2)反垄断法的伦理学基础。
社会伦理思潮主要从保护弱者、倡导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等思想来反对垄断的。
(3)反垄断的法学基础。
法律思想上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首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和谐,运用法律对大量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不再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绝对性。
7.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探析反垄断法和解制度
探析反垄断法执法和解制度摘要:和解制度是反垄断法执行中的重要措施之一,不论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被调查企业来说,这一制度都具有非强制性、低成本、高效率的优点,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将其纳入反垄断法中。
本文将从和解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通过分析该制度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实施情况,对比我国之不足,从而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中该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意见,保证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地运行。
关键词:反垄断和解制度承诺宽恕制度作者:邵淑毅,女,武汉大学法学院08级本科生一直以来,反垄断法都凭借其对市场强有力的调控作用被形象地称为“经济宪法”,而辅佑反垄断法得到良好执行的除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外,还有包括承诺和宽恕在内的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避免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被调查企业之间的诉讼,耗时短、手段温和,一方面通过企业自觉承诺节约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宽恕制度激励企业主动揭发垄断行为,从而弱化垄断联盟,为维护交易公平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在《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二十一条中对承诺制度和宽恕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却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在具体的适用与执行中难免困难重重。
本文将借鉴美国、欧盟、日本三个国家或地区的和解制度,通过与我国现状的对比分析,为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意见。
一.和解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所谓反垄断法的和解制度,是指承诺制度和宽恕制度,即不使用严厉处罚的措施,而是以经营者消除垄断后果和检举垄断联盟为前提,对经营者进行宽恕,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做法。
承诺制度是指出于避免发生直接冲突和减少执法成本的考虑,由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①,并对经营者做出减少或免予处罚的决定。
这种经营者与执法机构进行协商保证的做法也被称作“非正式和解制度”或“宽宥协议”。
《反垄断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研究内容:
全文包括绪论和正文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基本内容,对执法主体、处罚对象、归
责原则、罚款标准、罚款的计算进行了分析,然后介绍了反垄断行政罚款需遵循的原则
和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功能。
第二部分:剖析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罚款的处罚力度
比如韩赤风、袁达松、赵英军、吴海航等著《中外反垄断法经典案例》(2010)中针对卡特尔主体的认定与罚款考量因素,结合欧共体初审法院第七法庭第161/05 号判决进行了评析,详细分析了关于罚款数额争议的三个方面:一是减免罚款的问题;二是罚款基本数额确定的问题;三是再犯所征收的罚款是否合理的问题。这种结合案例来分析问题的方法,理论结合实际,不至于太空洞乏味,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可参考的研究思路。
[2] 徐晓涵. 反垄断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研究[J].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9, 38(5):4.
[3] 饶哲. 一起会计师事务所垄断案件的查办[J]. 工商行政管理, 2018(15):4.
[4] 徐晓涵. 反垄断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研究[J]. 2021(2019-5):38-41.
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行,垄断案件也日益严重化和复杂化,垄断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起步较晚,立法之初参考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目前看来,关于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设定,特别是反垄断行政罚款数额的确定标准方面已跟不上逐年增多的反垄断案件形势。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一些看似较大的罚款数额,对于经营者来说可能是杯水车薪,达不到反垄断执法的威慑效果。著名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就认为“反托拉斯救济系统的主要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完善,也需要考虑发挥罚款的威慑作用。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相关配套法规不够健全,罚款基数不确定,罚款幅度裁量标准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一方面这种不确定性加大了执法难度,案件处理结果难以让人信服,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反垄断罚款的不确定性也损害了罚款的威慑效果,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确保反垄断行政罚款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实现,首先应该明确罚款数额的确定标准。罚款数额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反垄断法理论研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以罚款制度为研究起点,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完善,并对反垄断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而且可以为垄断执法实践提供科学指导。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达到反垄断罚款的威慑效果,促进反垄断执法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总之,这一研究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如何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制度建构
张亚 波
一
、
宽 恕制 度 的 概念
威 慑 原 来 而面对协
议 的压力又可能会让一部分经
宽 恕制度 .其常见 的称谓 中 非 常 重 要 的一 个 概 念 著 名 又有赦 免制度 、 宽免制 度 、 恕 意大 利法学 家 贝卡利 亚指 出 , 宽
后 来 将 民事 责 任 也 纳 入 宽 恕 的
协议的利益各 方来说 .没有 任 第二 、理性经 济人—— 宽
然 而要引导 “ 囚徒” 告发 同 伙同样亦难 .这 主要 体现在告 发的成本与宽恕 的收益 的衡量 上。因此 , 须建立科学 的、 必 经
刑 事责任的宽恕 .但是后来 又 何的吸引力 。
困境之下 的几个 同犯“ 囚徒 ” 如 果是所有 “ 囚徒” 的利益的最大
化 而 事 实 上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是
有关个人如果 主动向反垄断主 无论是美 国的刑事制裁 、欧盟 果均不 出卖对方 .这导致 的结 管机关揭发卡特尔 .或者在反 的行政罚款 .还是 其他 国家 的 垄 断主管机关调查过程 中进行 反垄断法制裁手段 .其主要 目 合 作并 提供有 关证 据材 料 . 则 的均在于构筑一个 有效的威慑 处理 赦 免制度指如果参加卡 够真正得到有效 的实施 ,必须
高管个人 的宽恕等 :欧盟仅仅 恕 制度 的利 益 驱 动基 础
如果说 威慑是一根 狼牙大 济的宽恕制度 这种制度对“ 囚 来说 . 首先应 当是高 收益 低 棒 .那 对告 发者 的宽 恕则 无异 徒 ” 于一个诱人 的大大胡 萝 I 经 成本 的 收益就是所获取 的宽 -
范围。结合各国立法规定 , 笔者 济学理论上 假定每个人都 是理 恕 利 益 — — 减 轻 甚 至 免 除 处 认为宽恕制度是指参 与卡特尔 性 的经济人 ,作为市场经 济主 罚 .而成本则可能 是在行业 内
垄断协议 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是指针对垄断行为的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垄断参与者施加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制度安排。
以下是几个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1. 微软案:1998年,美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微软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滥用市场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微软同意改变自身的商业行为,并接受监管和限制。
在与微软的和解协议中,微软同意开放其操作系统的接口,允许其他软件开发商进行开发,减少对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减轻了微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2. 谷歌案:2017年,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滥用其市场地位的
行为对其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决定,要求谷歌支付22.3亿
欧元的罚款,并改变其商业行为。
然而,欧盟法院判决认为谷歌在其竞争政策方面所采取的改进措施,特别是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增加欧洲竞争对手的展示空间等举措,使得用户能更方便地选择竞争对手,因此该案例中的宽大制度适用于谷歌。
3. 卡特尔案:在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中,如中国、欧洲等,对于存在的卡特尔垄断行为,如果卡特尔企业能够主动向当地反垄断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主动配合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调查,或者提供其他有益于案件调查的信息,那么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对其予以宽大处理,减轻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的特点,即对于垄断
参与者改正错误、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采取措施促进竞争等积极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一)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一)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和作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本来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因种种理由而被排除适用。
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形看,适用除外的排除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由反垄断法本身加以规定,一种是在特别法的规定中加以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原因,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大理由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即市场机制因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而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造成经济的低效率和社会的动荡。
上一世纪初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就是市场失灵的大暴露,它说明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失去了自律调整的功能,为了维护经济的均衡发展,国家适时的经济政策成为必要。
由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广泛性,不可能全部都以法律的手段加以实施,而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则,又要求经济政策的实施需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且,对企业行为加以规制也必须要有一个法律依据,这就是经济政策产生的一般原因。
正是这种一般原因使我们看到了政策与法的关系,看到了反垄断法的作用,以及在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所具有的必然性。
首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政府手中一把具有弹性的尺子。
作为竞争政策之法的反垄断法,由于受其政府政策目标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影响,对某一垄断行为的规制就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有为了提高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卡特尔适用除外;有为了保障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国家对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的产业进行的垄断保护;还有为消除竞争所造成负面影响的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如此等等。
可以看出,面对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要根据各种经济与政治的要因,常常是将抽象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主要的价值目标,而将具体的、个别的竞争行为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放在大目标中加以淡化。
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政府在竞争效益与非竞争效益之间寻找平衡时,常常是根据不同时期政治与经济的需要,或是将竞争政策作为经济政策的中心加以运用,或是竞争政策有名无实,其方法大都是靠所谓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来处理的。
反垄断法律制度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 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 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 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特征 1、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 2、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者行政权力 3、限制和排斥竞争
反垄断法概念
反垄断法是指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妨害竞争 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 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 律规范体系。
反垄断法和反不承担竞争法都是竞争法的真要 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微观领域规范不正当 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从宏观层次维护竞争性的市场 结构出发,规范垄断行为保障市场健康有序的进行。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 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 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行为。
除外情形:
当具有正当理由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销售商品行为不违法。根据《反价格垄断规
(2)地区封锁(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 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经济法学形考任务3
经济法学形考任务31.回扣是指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在账外暗中给予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商业贿赂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2.反垄断宽恕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行为的经营者,在该行为尚未被发现前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该行为,或在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时,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该行为的具体内容,执法机关因此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该经营者因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3.附条件交易行为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其中搭售、限定销售区域和限定转销价格属于附条件交易行为,而召回缺陷产品不属于该类行为。
4.经营者签订划分市场协议不是经营者集中的一种情形,而经营者合并、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以及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都属于经营者集中。
5.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行为,以及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都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限定转售价格行为不属于该类行为。
6.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但不包括军工产品、初级农产品和天然成品。
7.国家有关部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的制度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8.银行业监管的原则包括公开、公正、效率,但不包括有序。
9.股票是一种资本证券,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
汇票、货运单和支票不属于资本证券。
10.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XXX可以采取接管措施。
11.经济性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市场力量或通过联合组织、合谋等方式,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我国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经营者集中行为。
12.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不得从事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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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野下的反垄断法之宽恕制度徐超1,李胜利2(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41;2.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0)摘 要: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是查处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的有效政策工具,该制度的内容设计是否合理对查处卡特尔的效果具有关键作用。
本文运用古诺模型和供给需求理论分析了宽恕制度产生的原因,运用博弈均衡理论分析了宽恕制度内容的合理性,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在获得宽恕的条件和民事损害赔偿等方面仍亟需完善。
关键词: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法经济学中图分类号:DF414,F2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2506(2010)02 0078 06一、引言宽恕制度(Len iency Po licy)由美国司法部于1978年最先创立,随后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也纷纷建立,但实施效果并不一样,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国家的同一时期实施效果有着很大的差距。
宽恕制度又称赦免制度或宽大政策,是指经营者如果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其所参与的卡特尔%,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积极合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则可以获得相应减免处罚的待遇。
卡特尔隐蔽性极强,查处成本较大,宽恕制度可以降低执法成本,但宽恕制度的适用同样需要付出相应成本,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可以分析创设宽恕制度是否必要及其内容是否合理,以此来解决宽恕制度的创设和构建问题。
在其他几种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形式较为明显,查处成本较低,并无适用宽恕制度的必要;经营者集中采用事前审查制度,无须适用宽恕制度;而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非普通经营者,也不宜适用宽恕制度。
因此,本文的分析是基于卡特尔行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第46条中规定了对垄断协议或者说卡特尔行为的宽恕制度,但规定相当简单。
本文拟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该制度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完善提供些微帮助。
收稿日期:2010 01 05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作者简介:徐超(1984 ),男,山东枣庄人,安徽财经大学200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李胜利(1972 ),男,安徽颍上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
%卡特尔是传统上德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称谓,垄断协议是卡特尔的典型表现形式,卡特尔与垄断协议的范围基本相同,因此本文如无特别说明,卡特尔即指垄断协议。
78二、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产生原因的法经济学分析卡特尔的秘密性使得反垄断主管机关查处其行为需花费大量的执法资源和社会成本,宽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这种情况,显然宽恕制度的出现有其合理性。
我们可以通过经济学原理和数学模型对卡特尔内部特征进行分析,寻求宽恕制度产生的原因。
同时既为了说明问题又不失典型性,以寡头垄断市场为例进行分析。
假设由n 个经营者签订了垄断协议,构成了寡头垄断市场%,n 个经营者生产同一种同质无差异的产品,市场需求为线性需求,即P=a-Q,P 为产品的价格,Q 为需求量,a 为常量。
%西方经济学中将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和非完全竞争市场,非完全竞争市场又分为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
寡头市场是几家经营者控制市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一种市场组织。
设经营者i(i=1,2, ,n)的平均成本为c i (c i为常量),产量为q i ,用c i 和 i 分别表示经营者的总成本和利润,则 i =(P-c i )q i 。
由于Q =q 1+q 2+ +q n =&nj=1q j,因此 i =(a -c i -&nj=1q j )q i 。
假设经营者以产量q i (0<q i <∋)为决策变量,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用古诺模型来分析经营者的行为。
对于经营者,i m ax q ii =(a -c i -&nj=1q j )q i 。
在古诺模型中,经营者在确定自己的产量时,假定其他经营者的产量q i (j (i)都是给定的,所以可得一阶最优化条件:1q i=a -c -&nj=1q j -q i =0(1)令i=1,2, ,n ,由公式(1)可得一组方程:1q i=a -c -&nj=1q j -q i =0(i =1,2, ,n)(2)求解方程组(2),得均衡解:qi*=a+&nj=1c j -(n+1)c in+1i*=a+&nj=1c j -(n+1)c in+12(i =1,2,Ù,n)(3)由式(3)得到的解也称古诺均衡解[1]。
该解所给出的经营者产量和利润是当市场中仍存在竞争时的产量和利润,它与完全垄断时,即经营者联合起来操纵市场的情况不同。
为了分析寡头垄断市场中的!囚徒困境∃,下面求经营者联合操纵市场时的产量和利润。
当经营者联合时,问题转化为:max Q=& i(4)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不失一般性,令c 1=c 2= =c n =c ,所以式(4)可简化为:max Q=(a-c-Q )Q(5)求解(5)可得:Q =a -c2 =a -c 22(6)假设经营者均分产量和利润,由式(6)有:q )i =a -c 2n )i =1n∗a -c 22(7)将c i =c(i=1,2, ,n)代入公式(3),有古诺均衡产量和利润:q *i =a -cn +1 *i =a -c n +12(8)比较式(7)与式(8)可以看到:虽然联合产量低于古诺产量(即q )i <q *i ),但联合利润却高于古诺利润(即 )> *)。
这说明,从卡特尔整体来看,经营者联合起来可以较低的产量获得更高的利润。
从上面的公式也可以看出经营者结成卡特尔的内在动因,由于联合产量低于古诺产量,个别经营者就会为了自身的利润按古诺产量进行生产,这也就造成了卡特尔的不稳定性。
下面以需求和收益曲线来进一步说明。
图1中,D i 为经营者所面临的个别需求曲线,具有较大的价格弹性。
C i 为经营者的边际成本曲线,R i 为经营者的边际收益曲线,横轴(OQ )表示79产量,纵轴(OP)表示价格。
图1 需求和收益曲线设P 0为卡特尔的限制价格,在该价格下经营者的需求量为m i(即垄断协议下的配额),从图1中可以看到:当经营者的产量为m i 时,C i (R,i 这意味着m i 并不是经营者的最优产量。
事实上,如果经营者将自己的价格稍稍降低一点,变为P 1,由于需求有弹性,经营者的需求量就会从m i 变为m ),i 而在m )i 处,C i=R ,i 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意味着是经营者的最优产量,收益由So m in 1P 0增加为Sop 1n 2m ),i 这也说明经营者偏离限制价格P 0,就会使自己的利润增加。
与此同时,现实中又存在经营者偏离限制价格的可能,例如秘密降价或以某种方式降价而不受惩罚,一旦有某个成员违反协议,同时又被其他经营者察觉,会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卡特尔的破裂。
一方面,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结成卡特尔的各个经营者也能够预见到卡特尔的这种不稳定性,都有突破垄断协议的动机。
为了保证垄断协议的实施,卡特尔各成员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成员联合对最先降价者进行排挤或制裁,这就使得想降价的经营者不敢轻易降价。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受害人要进行民事索赔,面对高额的罚金和民事赔偿金,各经营者也不敢违背垄断协议脱离卡特尔。
为了打破卡特尔的稳定状态,需要克服制约其不稳定的因素,使其重新回到不稳定状态。
在上述各因素中,罚金和赔偿金是影响联合协议稳定性的主要因素。
违背协议的主要方式就是打破价格同盟、产量限制或市场划分,这种行为虽然有利己的一面,但从整体或长远来看,是有利于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该行为应被豁免或减轻处罚。
如某一经营者率先降价达到垄断协议前的市场水平,这样就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其他经营者也纷纷降价;二是其他经营者先申请宽恕处理而自己受到处罚。
第一种结果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但第二种结果可能会使经营者都不敢最先降价,从而使卡特尔变得稳定。
为了克服第二种结果的不利因素,应对最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卡特尔成员给予豁免或减轻处罚,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经营者敢于率先降价,另一方面可以使得其他经营者积极申请宽恕处理,更有利于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查处。
三、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内容的法经济学分析1978年,美国司法部(DOJ)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套宽恕政策,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平均每年只有一起宽恕申请。
1993年大幅度修改宽恕制度内容,增加了透明度和处罚力度,使违法者的宽恕申请每年超过了20起[2]。
这说明仅仅建立宽恕制度是不够的,只有合理的制度设计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下面用博弈均衡理论来分析宽恕制度的内容是否合理。
用 )表示经营者在参与卡特尔条件下获得的利润,用 *表示经营者在竞争条件下获得的利润。
经营者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被反垄断主管部门查处时,处罚可分为两部分:行政处罚(用F 表示罚金)和民事损害赔偿(用S 表示损害赔偿金),申请获得宽恕意味着赔付S 而免除F 。
假定市场中有两家经营者,他们达成了联合限制竞争协议,反垄断主管部门怀疑他们之间有串谋,在没有经营者告密或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查处的概率为w,0<w <1。
下面分析经营者是否需要申请宽恕。
用图2的支付矩阵来简化两公司面临的形势。
图中的第一个数式是经营者1的支付数额,第二个数式是经营者2的支付数额。
只有两家都不去申请宽恕串谋才能成功,否则串谋失败。
如果两家都不去申请宽恕,则他们不被查处的概率为1-w ,此时能够继续获得垄断利润;被成功查处的概率为w,此时他们不仅不再获得垄断利润,还要支付罚金和损害赔偿金,每一经营者期望支付数额为(1-w ) )+w ( *-S -F );如果他们都申请宽恕,成功获得罚金减免的概率为50%(从最一般80意义上理解,两人争取一个名额),每一经营者期望支付数额为S+F2;如果只有一家经营者申请宽恕,申请的经营者只需支付S,而另一家经营者需支付S+F。
经营者2经营者1申请不申请申请*-S-F2,*-S-F2*-S,*-S-F不申请*-S-F,*-S(1-w) )+w( *-S-F),(1-w) )+w( *-S-F)图2 两公司的支付博弈矩阵在经营者1和经营者2进行博弈中,如果采用(申请,申请)这个策略,总是可以得到一个纳什均衡[3];采用(申请,不申请)或(不申请,申请)都不是均衡;如果采用(不申请,不申请)策略,只有当:(1-w) )+w( *-S-F)> *-S时,即(1-w) ( )- *+S)>wF,在损害赔偿金S远超罚金F或者垄断利润 )- *足够高的情况下,两家经营者不申请宽恕才会是一个纳什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