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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烟台市人力资源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最宝贵的资源,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致力于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和管理,推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升级。

同时,该局还负责烟台市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在人力资源方面,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该局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计划,包括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等,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培训机会,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

通过加强对职业技能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水平,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优秀的人才资源,从而推动了烟台市经济的发展。

此外,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加强了对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和管理。

该局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提供全面的就业信息和职业规划指导,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同时,该局还规范了劳动用工的管理,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提高了用工单位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通过这些举措,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公平、顺利和健康发展。

在社会保障方面,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力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该局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为广大劳动者和居民提供了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服务。

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该局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了社会稳定性和民生福祉。

总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局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和创业;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提高用工单位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通过实施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20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20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20号2005年4月8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依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办法》(鲁劳社〔2005〕5号),对用人单位实施社会保险稽查、工资审核等都要纳入劳动保障一体执法范畴,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增加用人单位负担。

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是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措施之一。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出具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执法程序实施审计,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到现场参与审计工作。

不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用人单位进行审计检查。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依法实施监察监督,凡是与其有抵触的都应坚决纠正。

——结束——。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7.06
•【字号】烟人社字〔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人社字〔2023〕5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

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按7069元计算。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6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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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烟劳社办“2007”33号关于举办“莱动杯”钳工、电焊工、维修电工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全市职工、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学习技术的热情,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提高我市职工队伍技术素质,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2007年‚万名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劳社“2007”17号)要求,决定于2007年9月中旬举办‚莱动杯‛钳工、电焊工、维修电工职业技能大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1本次大赛由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为了确保大赛顺利进行,成立‚莱动杯‛钳工、电焊工、维修电工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成员名单见附件一),负责本次大赛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烟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本次大赛的组织工作。

承办单位:烟台天虹技工学校。

赞助单位: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

二、命题及计分(一)本次竞赛的各工种在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标准范围内,由大赛组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命题。

教材使用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统编教材。

(二)比赛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项内容,以实际操作考核成绩为重点,两项成绩均为百分制,60分为及格,理论成绩、实际操作成绩分别占30%、70%,成绩合并后按总分依次排列名次,若总分相同,按实际操作成绩确定名次。

理论考试采取计算机智能化形式,实际操作模拟试题请于8月 10日后登陆烟台劳动保障信息网站查询。

网址:。

三、参赛范围及报名办法(一)参赛范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农村及外地在烟务工人员,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的师生等,不受年龄、职业技能等级限制,均可报名参加比赛。

2(二)报名办法1、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到烟台天虹技工学校(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36号)办理报名手续。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三、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名单
四、公示时间及异议处理
五、总结
正文: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特殊工种的退休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旨在保障这部分人群的权益。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针对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由于工作环境恶劣、风险较高,因此允许他们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前退休。

这些条件包括工作年限、年龄等。

三、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名单
近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23 年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名单。

本次公示共涉及5 名人员,分别是:钟伟明、张立国、李志坚、陈秀英、赵晓东。

四、公示时间及异议处理
公示时间为2023 年3 月8 日至3 月12 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实事求是地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将正式批准以上5 名人员提前退休。

五、总结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名单的公布,意味着这些人员将能够提前享受退休生活。

这一政策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关爱,也是对这一群体辛勤工作的肯定。

曲虹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曲虹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曲虹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虹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曲虹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曲虹桦【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曲虹桦【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职工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上诉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要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职工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因此,是否符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围绕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要件。

首先,从上诉人主张适用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来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㈠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当事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当事人-个人】李大诚【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李大诚【本院观点】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及连续工龄的计算以企业职工档案记载为主要依据,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职工档案中资料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部分材料记载被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10月,部分材料记载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10月。

虽然被上诉人档案中并无1975年10月在原烟台东山公社的招工、调动等材料,但有《招收新工人介绍信》及烟台蓝星空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函等材料,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于1975年10月至1978年8月在原烟台东山公社工业办公室工作,上诉人对被上诉人1978年8月前在烟台市东山公社工业办公室工作也没有异议。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烟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及原则要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坚持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的同时要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对原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予以妥善解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号】鲁人社字〔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鲁人社字〔2019〕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我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1997〕2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的批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的批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的批复第一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的批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的批复2003/6/13(鲁劳社发〔2000〕4号2000年1月20日)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从事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特殊工种岗位年限能否累加计算的请示报告》(济劳社发〔1999〕第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在审批按特殊工种的规定退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条件,仍按原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79)鲁劳薪便字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第二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2]43号───────────────────────────────────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现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业务收入提成发生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该提成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烟劳社…2003‟4号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公布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公布事宜的通知‣(鲁劳社…2002‟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搞好有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和落实。

附: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公布事宜的通知二○○三年二月十日主题词: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废止通知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3年2月10日印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2‟53号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公布事宜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要求,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厅对建国以来制定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994年12月31日之前我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分现行有效的除外),废止1995年1月1日之后制定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1995年1月1日之后制定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省厅印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全书‣(共10册)中公布。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规划财务l、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对城镇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实行按工作岗位(工种)分类管理的通知(鲁劳发[1997]109号1997年4月17日)2、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开展清退私自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充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工作的通知(鲁劳发[1997]llO号1997年4月18日)3、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通知(鲁劳发[1999]148号1999年5月6日)4、山东省劳动厅关于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5]372号1995年12月29日)劳动关系、工资5、山东省劳动厅关于省纺织厅所属企业调整职工技能工资标准的复函(鲁劳发[1995]19号1995年1月18日)6、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山东省玲珑黄金矿业公司等8户企业执行技能工资标准的复函(鲁劳发[1995]44号1995年2月14日)7、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省国有航运企业船员执行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5‟45号1995年2月14日)8、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粮食局关于照顾招收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老工人子女直接办理“农转非”的通知(鲁劳发…1995‟60号1995年2月22日)9、山东省劳动厅关于省化肥工业总公司等lO户企业执行技能工资标准的复函(鲁劳发[1995]l04号1995年4月3日)10、山东省劳动厅关于省供销社所属四所学校调整工资和所属21户企业执行技能工资标准的复函(鲁劳发[1995]l08号1995年4月4日) 1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审批下达省直属企业1994年应提工资的通知(鲁劳发…1995‟144号1995年5月8日)12、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下达省属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1995年度工资总额的通知(鲁劳发…1995‟150号1995年5月16日)13、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企业人工成本抽样调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劳发…1995‟155号1995年5月18日)14、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下达1994年冬季城镇退伍军人分配安置计划的通知(鲁劳发[1995]163号1995年5月30日)15、山东省劳动厅印发•关于制定工资指导线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劳发[1995]174号1995年6月13日)16、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建立劳动工资宏观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鲁劳发[1995]183号1995年6月13日)17、山东省劳动厅关于适当提高纺织丝绸。

郭建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建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建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加松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王加松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建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郭建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郭建立【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兰丰战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兰丰战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兰丰战【代理律所】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建立【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02年12月31日获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事实,有档案中的审批表和山东省人事厅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证,事实清楚。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实现强国战略目标的客观要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反证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实现强国战略目标的客观要求。

事业单位的转制并非一蹴而就,从确定之日到完成之时总需经历一个过程,因而需要确定一个基准日期。

但这个基准日期并不必是改制完成时。

国家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基准日期如何确定无统一规定,省、市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等自行确定。

上诉人所在工业设计院等40个事业单位于2000年3月26日经由烟台市编委下发文件确定进行体制改革,由事业单位改制纳入企业管理范围,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等问题依烟办[2000]8号文件执行,宣告了工业设计院等40个事业单位自此日起转制,改为企业后不再具事业单位性质,应当按照企业建制进行管理。

孙文信、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文信、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文信、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鲁06行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文信;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州市砂轮磨具有限公司【当事人】孙文信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州市砂轮磨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文信【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州市砂轮磨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曲松梅莱州文济律师事务所;秦婕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胡晓丽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松梅莱州文济律师事务所秦婕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胡晓丽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松梅秦婕美胡晓丽【代理律所】莱州文济律师事务所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文信;莱州市砂轮磨具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后即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亦自认于决定书作出后几日内即收到,则起诉期限自其收到后即开始计算,医疗未终结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烟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调档函流程

烟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调档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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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最新版)
目录
1.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背景
2.公示对象和名单
3.公示时间和地点
4.公示目的和意义
5.异议处理方式
6.总结
正文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退休。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前享受到退休待遇。

本次公示的对象为经用人单位申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职工。

经过审核,共有钟伟明等 5 人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8 日至 3 月 12 日,公示地点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在此期间,如有关人员对名单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实事求是地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同时,对于查实的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是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人社部“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和省委、省政府构建数字强省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提高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旨在让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前享受到退休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04]6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04]6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0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保障职工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驻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财政、安监、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市及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市、县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隶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四、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按照国家规定的三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五、用人单位应依法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确定的行业缴费费率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市要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小时、人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威海市所辖市(区)9.6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7.8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区)6.5——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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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劳社办函〔2005〕7号
关于开展2004年度劳动保障管理资料
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保障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05年3月25日起对市直用人单位进行2004年度劳动保障管理资料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市属企业。

二、审查内容
2004年度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职业培训情况。

三、审查方法步骤
2005年3月 24日至4月3日为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和主管部
门审核阶段。

2005年3月27日前,各用人单位到市劳动监察处领取审查资料,也可通过互联网()下载审查资料应填写的相关材料。

期间,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监督与审核。

2005年4月4日至5月20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审查阶段。

在此期间,各用人单位应携带劳动保障管理有关资料(需提供的资料附后),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一楼缴费大厅(地址:太平街11号)接受检查。

(联系电话6632155、6632128)
此次检查, 将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一并纳入进行,由市劳动监察处牵头,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市就业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参与。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或处罚。

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隐匿、瞒报、变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劳动保障“管理资料审查”登记表
2、2004年度劳动保障“管理资料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3、2004年度劳动保障“管理资料审查”时间安排表
4、《劳动保障监察登记表》填表说明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劳动保障管理资料审查登记表
2004年度劳动保障“管理资料审查”
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2004年12月末全部职工花名册;
3、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全部职工)和集体劳动合同文本;
4、2004年全年职工考勤表;
5、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
6、2004年会计总帐、现金帐、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明细帐、工会经费及应付福利费明细帐;
7、2004年全年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职工签字原件,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提供通过银行支付的相关凭证);
8、2004年1—12月份与工资、奖金等相关的《会计凭证》及《职工收入台帐》
9、实行就业准入工种明细;
10、实行就业准入工种岗位从业人员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及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
1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12、2004年12月份、2005年各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申
报表》、增加及减少表;
13、已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符合参保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如:挂档人员档案托管证明、离退休证、实习学生花名册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和证明材料、在其他单位参保人员的证明材料、超龄人员身份证等)
1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审批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结束后的综合计算表。

2004年度劳动保障管理资料审查时间安排表
《劳动保障监察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按照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全称填写;
2、地址:按照单位现住址填写;
3、单位性质:按照营业执照注册的企业类型填写;
4、主管部门:私营单位可以不填写。

二、劳动用工与工资支付
全部人员:指2004年所有在本单位领取工资或生活费的人员及单位不发工资缴费人员;
2、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人员:指与其他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且未解除劳动关系,而在本单位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3、实习学生须携带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
4、其他:小时工(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人员)超龄人员(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等;
5、04年增加、减少人员:指2004年增加或减少的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人数、全年工资总额;
6、05年增加或减少人员:指2005年增加或减少的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人数、月平均工资;
7、拖欠工资:指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8、克扣工资:指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9、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指应发工资数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2004年芝罘区、开发区、莱山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410元,福山区、牟平区每人每月380元;2005年芝罘区、开发区、莱山区、福山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530元,牟平区每人每月470元);
10、延长工时未支付的工资:指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

11、工资总额超出社会保险封顶线部分:指年工资超过43086元以上(含43086元)的人数及超过金额;
12、工资总额低于社会保险封底线部分:指年工资低于8616元以下(不含8616元)的人数及低于金额;
13、单位不发工资缴费人员:指不在单位领取工资或生活费但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人员;
三、劳动合同
1、应签劳动合同数:单位招用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实习学生等);
2、实签劳动合同数:实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数;
四、工时休假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人数/周期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人数:指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企业执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人数和周期。

职业培训的情况
1、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职业)个数及岗位数:单位应按2000年劳动保障部第6号部长令规定的90种“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填写工种个数及在技术岗位上安排的人数;
2、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指在技术工种岗位上的人数(此数应等于或小于岗位数)。

3、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指已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
五、社会保险
1、本单位参保人数:指2004年在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的户头上参保的职工人数;
2、其他方式参保:指挂档(指在就业办挂档,由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外参保(指在烟台市以外的其他城市缴纳社会保险)、代缴保险企业参保(指由与本单位相关的企业,如主管部门等代替本单位缴纳保险)、在原单位参保(指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其他单位并在该单位缴纳保险)等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
3、未参保人数:未参保人数=全部人员-本单位参保人数-其他方式参保人员-台港澳外国人-离退休人员-其他-实习学生;
4、不符合参保条件人数:人数=离退休人员+台港澳人员+其他+实习学生;
5、企业申报人数:人数=本单位参保人数+未参保人数-2005年减少人员+2005年增加人员;
6、企业申报基数:基数=(全部人员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其他单位由劳动关系人员工资-台港澳外国人工资-其他人员工资-实习学生生活费+单位不发工资缴费人员交费工资-工资总额超出社会保险封顶部分+工资总额低于社会保险封底部分-04年减少人员工资)/12-05年减少人员月工资+05年增加人员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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