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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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与贪污罪

1受贿罪与贪污罪

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的辩析

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的辩析

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的辩析贪污贿赂犯罪是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不仅使国家的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也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针对当前我国这类案件发案较高的情况,我国《刑法》和有关的补充规定对这类犯罪的惩处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类犯罪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这需要我们加以辨别。

我国《刑法》把贪污贿赂归为同一类犯罪是因为这类犯罪侵犯的是同一类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关系。

但从构成贪污罪的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来看,两者之间的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有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上述两法律条文的比较中就不难看出,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还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后者虽然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但同样也能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

而受贿罪的主体则仅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除此之外的人员是不能独立构成此罪的。

由此可见,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要比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大,即凡是能构成受贿犯罪的主体,都能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但贪污犯罪的主体不一定能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

也有人认为,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际上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样,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就没有什么不同了。

其实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按照上述观点,受委托从事国有财产经营管理的人员就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那么《刑法》第382条第2款关于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以贪污论的专门规定就显得多此一举了。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与联系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与联系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与联系贪污罪和受贿罪都是刑法中涉及财产犯罪的重要概念,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有明确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主体行为、客观结果以及刑罚等方面逐一分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与联系。

一、定义贪污罪是指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特定职务上,滥用职权或者篡改、隐藏、损毁公文、账簿、凭证、证券,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受贿罪是指在担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特定职务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从定义可以看出,贪污罪主要涉及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和侵占财物行为,而受贿罪则更侧重于公职人员以职权或地位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贪污罪和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也存在着差异。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公职人员身份、滥用职权、侵占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公职人员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

可以看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中强调了滥用职权和侵占财物,而受贿罪则侧重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和非法收受财物。

三、主体行为贪污罪和受贿罪在主体行为上也存在差异。

贪污罪的主体行为是滥用职权或者篡改、隐藏、损毁公文、账簿、凭证、证券等。

受贿罪的主体行为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财物。

从主体行为来看,贪污罪涉及到滥用职权和侵占财物的行为,而受贿罪则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和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四、客观结果贪污罪和受贿罪在客观结果上也有所不同。

贪污罪的客观结果是侵占财物,即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受贿罪的客观结果是非法收受财物,即以公职人员身份非法获得财物。

可以看到,贪污罪的客观结果是侵占财物,而受贿罪的客观结果则是非法收受财物。

[说明]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辩护词(律师推荐)

[说明]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辩护词(律师推荐)

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辩护词王荣洲律师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妻子李**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5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法定的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就涉嫌贪污、受贿罪而言,被告人张**主动交代其贪污、受贿的行为构成自首。

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人是客观公正的。

(一)就涉嫌贪污罪而言,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在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时,就如实供述检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发经过和卷宗材料来看,侦查机关当时传讯被告人是因为徐州监狱犯人孙晋元交代被告人张**在处理中煤五公司第三工程处废旧钢材过程中涉嫌受贿,被告人在被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

这也就是说,一开始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贪污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并不掌握其贪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侍了自己所犯的贪污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就涉嫌受贿罪而言,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0年5月28日早6:30到9:50,被告人张**在侦查机关向其取证询问时就主动如实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诉讼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

刑法诉讼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

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欣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唐xx的妻子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唐xx 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唐xx,详细听取其陈述,查阅了全案的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有清楚的了解,经过庭审,事实更加清楚,现我们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关于单位受贿罪对于公诉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指控,我们没有异议。

二、关于贪污罪我们认为唐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有二:1、三人所领取的120万元不属于《刑法》所规定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客体不存在。

公诉机关指控唐xx、黎、宋贪污的120万元,来源于单位受贿所得的273万元,这是庭审中已经确认的。

贪污罪的客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以外,还有一项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91条对“公共财产”作出了界定,公共财产包括:(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120万元是综合管理处非法收受倒卖许可证的受贿款,不属于91条规定的情形。

三人取得120万元没有损害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客体要件不成立,三人不构成贪污罪。

2、向三人发放120万元是综合管理处的单位行为。

我们注意到公诉机关对于273万元的处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作法。

对于综合管理处工作人员共同领取的152万元未作贪污处理,而对于唐、黎、宋三人领取120万元却作为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二者的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由处长唐xx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分发,不同只是发放人数,却由此产生罪与非罪区别,不知法律依据何在?120万元是在机构改革之时,综合管理处的其他工作人员已经分流,综合管理处将余款发放给剩余的人员即唐、黎、宋三人,也是单位行为,不应追究个人的责任。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几点比较与界定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几点比较与界定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几点比较与界定泰兴市检察院任慧民贪污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与受贿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主体都是特殊主体、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等。

在我国刑事立法的沿革中,受贿罪曾经是贪污罪的一种行为方式,195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积极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谋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直至1979年刑法,才正式将贪污与受贿分开,分别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中设置这两个罪名。

1997年刑法修订时,为了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罪的力度,又将贪污罪和受贿罪一起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中,从而使贪污罪和受贿罪既相区别又有一定的共同之处。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通行的刑法理论,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客体不同、主体的范围不同、非法占有的性质和来源不同、获得财产的方法不同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犯罪经验的日益积累与丰富,贪污贿赂行为人规避法律的种种变相贿赂行为愈来愈多,受贿行为和贪污行为难免出现一些交叉的情况,仅凭以上这几点来有时难以做出准确的区分,因此,笔者就从以下几个角度对贪污罪和受贿罪进行简单的比较和界定。

一、贪污罪和贿赂罪的对象问题受贿罪的对象及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财物,没有所有权的限制,只要这些财产都是他人所有的,不属于受贿者本人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这一点没有争议。

对于贪污罪的对象,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必须是公共财物,且其主要来源是自己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

刑法中的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区别与刑罚对比

刑法中的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区别与刑罚对比

刑法中的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区别与刑罚对比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是刑法中两个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们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介绍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的基本概念、区别以及刑罚对比。

一、贪污犯罪的基本概念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分配本应由国家集中管有的财物或者其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贪污犯罪的特点有:一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职务使其便于接触到公共财物;二是行为方式主要是非法占有、分配或者侵占财物;三是危害性大,直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受贿犯罪的基本概念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索取费用的行为,严重破坏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受贿犯罪的特点有:一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行为方式主要是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索取费用;三是侵害范围广,涉及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

三、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区别1. 主体不同:贪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危害对象不同:贪污犯罪的危害对象主要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受贿犯罪的危害对象主要是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3. 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非法占有或非法分配财物,而受贿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非法收受财物或索取费用。

4. 侵害范围不同:贪污犯罪的侵害范围主要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贿犯罪的侵害范围更广泛,既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市场经济秩序。

四、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刑罚对比贪污犯罪的刑罚一般分为罚金和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贪污数额的不同,贪污犯罪可以分为数额较大的贪污罪和数额较巨的贪污罪。

数额较大的贪污罪的刑罚一般为有期徒刑,数额较巨的贪污罪的刑罚一般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受贿犯罪的刑罚一般也分为罚金和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贪污与受贿罪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贪污与受贿罪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贪污与受贿罪贪污与受贿罪是刑事案件中常见且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们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贪污与受贿罪的定义、特点,以及对社会和司法体系的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贪污与受贿罪的定义与特点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特点是:第一,它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基础的,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第二,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是主动收受财物的人,其收受的财物可以是金钱、贵重物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第三,贪污罪的行为客体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受贿罪的特点是:第一,受贿罪也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基础的;第二,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是被动收受财物的人,即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他人财物;第三,受贿罪的收受财物可以是金钱、贵重物品等形式的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利益。

二、贪污与受贿罪对社会的影响贪污与受贿罪的发生,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导致公共资金的浪费和挥霍,给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损失。

其次,贪污与受贿罪的存在破坏了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导致不法行为者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力和利益,扭曲了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再次,贪污与受贿罪的蔓延也容易引发社会的不满和动荡,破坏社会和谐发展。

对于司法体系来说,贪污与受贿罪的存在也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首先,贪污与受贿罪案件数量庞大,办案工作量大,对司法资源的消耗较大;其次,这些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到高层领导干部,其背后可能还有利益集团的支持,对办案人员的压力和阻力较大;再次,司法体系在处理这些犯罪案件时需要保持高度的公正和廉洁,避免存在渎职、失职等现象。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在刑法中,贪污罪与受贿罪是两种常见的经济犯罪。

虽然它们都属于腐败犯罪,但在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从定义、行为主体、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角度对贪污罪与受贿罪进行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定义1.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侵占、挪用、转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侵犯国家财产利益的罪行。

2. 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的罪行。

二、行为主体1. 贪污罪: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一般不构成贪污罪。

2. 受贿罪: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一般不构成受贿罪。

三、构成要件1. 贪污罪: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侵占、公共财物和国家工作人员。

首先,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侵占、挪用、转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次,财物必须属于公共财物,即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团体所有的财物;最后,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受贿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索取、财物和国家工作人员。

首先,犯罪行为必须是主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次,财物可以是直接给予,也可以是通过他人转移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最后,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刑事责任1. 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判刑标准比较灵活。

根据侵占的数额、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

犯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受贿罪:刑法对受贿罪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受贿数额、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

犯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从个案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界限

从个案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界限

从个案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界限贪污罪和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两个犯罪类别,虽然在罪名上略有不同,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二者的界限往往比较模糊。

在本文中,我将以一则真实案例为基础,从个案的视角探讨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界限。

案例描述A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其负责人B先生被检方指控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

检方指控B先生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构成了贪污罪。

同时,B先生还被指控收受他人利益,包括钱款、物品等,以影响其在公司中的决策,构成了受贿罪。

针对这一指控,B先生辩称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因为这些钱款和物品都是他根据职务需要所接受的合理回报。

分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界限从上述案例来看,贪污罪和受贿罪都是在职务关系中发生的犯罪行为。

然而,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界限。

首先,贪污罪是指职务人员将本单位或者国家财产非法侵占、私分、挪用、将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到私人的活动中,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贪污罪的重点在于职务人员的行为是否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是否侵占了单位或国家的财产。

在案例中,B先生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构成了明显的贪污行为。

另一方面,受贿罪则是指职务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未依法申报,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受贿罪主要关注的是职务人员是否以职务之名,接受了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并从中获得了不当利益。

在案例中,B先生收受了他人的钱款和物品,并以此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构成了受贿行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贪污罪和受贿罪往往会有交叉的情况。

比如,当职务人员利用便利将单位或国家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并以此为基础收受他人的贿赂,便可以同时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

在此情况下,应当分别从贪污和受贿两个层面来审查职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

结论综上所述,贪污罪和受贿罪作为刑法中的两个犯罪类别,主要区别在于职务人员的行为是否侵占了单位或国家财产,以及是否以职务之名接受了他人的财物或利益。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贪污罪和受贿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经济犯罪,它们在犯罪主体、犯罪构成、犯罪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贪污罪和受贿罪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

一、犯罪主体的区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务员,特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侵占、非法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

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是接受贿赂的人,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盗窃、侵占、非法转移公共财物。

贪污罪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受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主要针对的是接受贿赂的行为,无论贿赂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行为人接受了贿赂,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三、犯罪方式的区别贪污罪的犯罪方式通常是通过侵吞、挪用、非法转移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贪污行为通常涉及较大金额的财物,并且经常以隐蔽的方式进行,以躲避监管和追责。

受贿罪的犯罪方式通常是接受他人的财物、好处或者利益,为行贿人提供帮助、利益或者方便。

受贿行为通常涉及较小金额的财物,并且也经常以隐蔽的方式进行,以避免被发现。

四、法律责任的区别贪污罪和受贿罪属于刑法中的经济犯罪,对于这两种罪行的刑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刑期通常较重,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可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而受贿罪的刑期则一般较轻,通常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无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结论贪污罪和受贿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犯罪主体、犯罪构成、犯罪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了解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评判和处理相关的刑事案件,并加强社会对腐败问题的治理和打击。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贪污罪和受贿罪在犯罪主体、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贪污罪和受贿罪是刑法中涉及腐败行为的两个重要罪名。

虽然它们都属于贪污犯罪范畴,但在法律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分别探讨贪污罪和受贿罪,并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窃取或非法收受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占国有财产或者其他应当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 383 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法定职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的人员;第二,以挪用、窃取或非法收受的方式,占有公共财物;第三,目的是非法占有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

贪污罪的刑罚较重,根据具体情况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 389 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以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方式,获取他人的财物;第三,以谋取他人利益为目的,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比贪污罪,受贿罪更强调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他人那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受贿罪的刑罚也较为严厉,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贪污罪和受贿罪作为两个重要的腐败犯罪,虽然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两个罪名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打击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严厉打击,有效地震慑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要想有效打击贪污罪和受贿罪,除了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外,还需要加强预防和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增强抵制贪污和受贿的意识。

其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监督,发现并及时揭示腐败行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廉洁。

刑事案件辩护贪污受贿和行贿罪

刑事案件辩护贪污受贿和行贿罪

刑事案件辩护贪污受贿和行贿罪在刑事案件中,贪污受贿罪和行贿罪是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全面了解相关法律和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本文将探讨贪污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定义、法律适用和常见的辩护策略。

一、贪污受贿罪的定义和法律适用贪污受贿罪是指在担任公职期间,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贪污和受贿分别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贪污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适用范围更广,包括了其他公职人员及个人和组织在特定情况下的受贿行为。

针对贪污受贿罪的辩护策略,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事实甄别:贪污受贿罪的定罪与否,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是否具备触犯罪行的故意和实施罪行的行为。

律师可以通过事实甄别,提出证据表明当事人无罪或部分行为不构成犯罪。

例如,贪污行为是否存在明确的故意和主观意图,或者受贿是否存在非法或不当的性质。

2. 证据采集和调查:合法、充分的证据是辩护的关键。

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并积极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

此外,律师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以获取更多有利的证据。

3. 法律适用和解释:贪污受贿罪的法律规定繁多复杂,需要律师精通相关法律条文并熟悉相关判例。

律师可以通过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

例如,贪污的金额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受贿行为是否属于行贿罪等。

4. 轻判策略: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认罪和赔偿等方式争取对当事人的轻判。

例如,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积极主动认罪,并寻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这样的行动有助于展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从而争取对当事人的宽大处理。

二、行贿罪的定义和法律适用行贿罪是指个人或组织以财物、利益等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贪污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犯罪对象主要是受贿者。

在辩护行贿罪时,律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动机甄别:律师可以通过甄别当事人行贿的动机,以证明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贪污罪与受贿罪

贪污罪与受贿罪
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客体相同
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既侵犯 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 私财产所有权。
主观方面相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 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区别点
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
客观行为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则表现 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舆论压力
鼓励媒体监督
支持新闻媒体对贪污受贿 行为进行曝光和追踪报道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拓宽监督渠道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 和保护群众对贪污受贿行 为的举报,激发社会监督 力量。
加强网络监督
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 ,加强对贪污受贿行为的 监督和曝光,形成强大的 舆论压力。
05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司法实践
构成要件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客体为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分类
01
按照受贿行为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索贿型受贿和收受 贿赂型受贿。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危害及治理意义
01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贪污受贿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 平正义,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 荡和不安。
02 03
损害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
贪污受贿行为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阻碍经济发展和市场 公平竞争,同时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 定。

刑法中的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

刑法中的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

刑法中的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是刑法中对于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本文将从概念、构成要件、处罚等方面对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进行探讨。

一、贪污犯罪贪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公职人员身份要件贪污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具有公务职务的人员。

只有具备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才能依照刑法规定的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职务上的便利要件贪污犯罪的犯罪形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挪用公共财物。

职务上的便利即指公职人员因为职务等特殊身份的原因,能够支配或者控制公共财物的能力。

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占有或者挪用,才能被认定为贪污犯罪。

3. 非法占有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要件贪污犯罪的核心在于公职人员的非法占有或挪用公共财物。

非法占有是指公职人员采取欺骗、侵占等手段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则是将公共财物从其原本的使用和管理目的上移置其他用途。

二、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受贿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公职人员身份要件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必须是公职人员。

只有在公职身份下,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受贿行为。

2. 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受贿犯罪同样要求具备职务上的便利要件。

只有通过利用职务上的特殊身份,公职人员才能纠结他人谋取利益。

3.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要件受贿犯罪的主要行为形态表现为公职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索取财物是指公职人员向他人直接要求财物,而非法收受财物则是指公职人员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且该财物是以非法手段获取或者超过正常收入的。

三、处罚在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处罚上,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同的量刑范围和刑种选择。

具体来说,在贪污犯罪中,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受贿罪两个看似很相近的犯罪⾏为,但是他们还是有所区别的。

那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的相关内容,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作⼈员,主观⽅⾯都是直接故意,客观⽅⾯都是利⽤职务上的便利。

但是,两者⼜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

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的犯罪⼿段不同。

受贿罪是采取为他⼈谋利益的⼿段,⾮法索取、收受他⼈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段,⾮法占有⾃已主管、经营、经⼿的公共财物。

4、主观⽅⾯的犯罪⽬的不同。

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贿罪是采取为他⼈谋利益的⼿段,⾮法索取、收受他⼈财物。

⽽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段,⾮法占有⾃已主管、经营、经⼿的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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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葛会军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公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罪名确立,从立法角度看,79年刑法至97年刑法,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从法理学角度讲,尚有些问题值得商榷。

仅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无论是从犯罪主体、客体还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相比较,都是有着本质的差别,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在两种罪名的认定上会出现混淆,有待于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

【关键词】贪污;受贿;职务行为;客体;主体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公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仅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无论是从犯罪主体、客体还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相比较,都是有着本质的差别,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在两种罪名的认定上会出现混淆,有待于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现就上述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内容进行分别论述。

一、关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客体比较(一)贪污罪和受贿罪侵犯的是不是都是职务的廉洁性受贿罪侵犯的合法权益究竟是什么?传统观点认为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这一观点并未准确反应受贿罪的本质。

多数人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但是我们知道刑法学界都赞同的基本观点是:只要公务人员收受、索取与职务有关的不当得利,就构成受贿罪。

在公务人员受贿后,又实施不公正行为的,应从重处罚或成立牵连犯。

“廉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要求,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正义性和不可收买性。

受贿罪恰恰侵犯了对外界利益不为所动的要求,因此,他侵犯的实际上是廉洁性中的不可收买性。

并且,作为定罪标准而非量刑标淮,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就只能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不能对廉洁性一概而论。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刑法中,贪污罪和受贿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在法律定义、情节构成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一、贪污罪的定义和情节构成要件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骗取、挪用或者无偿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

客体要件: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即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共组织的财物。

行为要件:贪污罪的行为包括侵吞、骗取、挪用或者无偿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定义和情节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要件:受贿罪的客体是他人的钱财、物品或其他利益。

行为要件:受贿罪的行为包括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1. 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2. 主观故意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主体以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为目的。

3. 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主要表现为侵吞、骗取、挪用或者无偿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主要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4. 主体身份不同: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身份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实际应用中,贪污罪通常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而受贿罪更广泛地适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贪污罪的刑罚一般较重,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受贿罪的刑罚相对较轻,情节相对较轻的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总的来说,贪污罪和受贿罪都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公正、廉洁的行政和司法秩序。

贪污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直接占有该财物,其犯罪手段和过程,一般比较简单,从着手实施占有行为到实际占有财物,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即告完成,达到贪污既遂。

但是,受贿罪除索贿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而后一行为也是受贿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一、贪污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于两罪在客观方面同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二者有什么区别则在理论上缺乏比较和具体分析,偶有涉及也不够全面。

一般来说,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本人担负的职务为其提供的实施贪污、受贿的便利条件。

职务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具体些说,行为人在职务上享有的对人、财、物、事的不同形式的管理权,使其有条件实施贪污、受贿行为。

这是两罪的共同点,非此不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第一,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

在这里,行为人的职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例如经济工作、政治工作、人事工作、文化教育工作等等,而不限于专门管钱管物的职务,如会计、出纳、保管职务。

也就是说,只要是而且必须是因执行职务能够经手本单位财物,才具备了贪污的条件,例如,政工干部外出开会,虚报差旅费,骗取公款,即是贪污。

但是,受贿可以利用任何对其他人或单位的利益具有制约力的职务,而与行为人是否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没有必然联系,例如,有的官员不经手财物,但靠卖官向他人索取财物,可以构成受贿罪。

第二,贪污罪只能是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在职务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而非法占有该财物。

不在行为人职权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的财物,不可能成为其贪污的对象。

当然,如果行为人与有关管理人员相勾结,通过后者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占有上述财物,其可以构成贪污,但只能成为共犯,而不能独立构成贪污罪。

但是,受贿罪则不仅可以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他人或单位某种利益的制约力,索取或收受他人或单位的财物,而且可以表现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权力,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或影响作用,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通常称之为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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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黄家焱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福建龙岩 364000 【内容提要】有人说:“只要有官员的地方就会有贪污受贿。

”诚然,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贪污贿赂始终是各国无法避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随着权利私欲的日益膨胀,越来越多的官员甘愿铤而走险,贪污受贿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呈现高发趋势。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对受贿罪却没有规定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然而两罪毕竟是不同的犯罪,两罪在量刑和实践上存在很大的区别。

因此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如何就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作出有理有据之辩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区别辩护一、案情简介2007年初,连城县连政综(2007)66号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实施意见颁布实施。

同年4月26日,连城县文亨乡成立文亨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臵工作协调小组。

文亨乡福地村相应成立以文亨乡党委宣传委员、福地村挂村领导吴七星为组长,村支部书记李昌其、村主任罗积红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罗传歆、罗积铭、罗土养、江道荣及村聘用会计童庆彪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征迁领导小组。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在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罗积红、吴七星、李昌其利用负责和协助连城县文亨乡福地村高速公路征迁安臵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被告人邰小东积极协助下,采取冒用他人名字虚报、虚增征迁的坟墓数量、征用的土地面积和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骗取、侵吞的方式贪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

其中被告人罗积红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3633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105252.3元,个人贪污计人民币36121.5元,共贪污得款计人民币141373.8元;被告人吴七星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0279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53700元;被告人邰小东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73451.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李昌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66819.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42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罗土养、罗传勋、罗积铭等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帐证材料等证据,对四被告均以贪污罪的罪名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笔者接受了本案被告人之一邰小东亲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本案中,邰小东被公诉机关指控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73451.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38000元。

虽然邰小东个人得款仅计人民币38000元,然而根据刑法“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罚原则,邰小东要为其共同贪污的273451.5元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便意味着邰小东极有可能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比之更严重的刑罚。

事实上,公诉机关也在起诉书中建议法院对邰小东判处十年以上刑罚。

邰小东时年四十,若再被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他的人生也许就这样早早地失去了意义。

经过认真调取、查看笔录、会见被告人,笔者发现事实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有出入。

被告人邰小东不应定性为贪污罪,而应该定性为受贿罪,而且公诉机关在认定共同犯罪数额方面也有差错。

笔者开始感觉到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因为这关乎到邰小东的人生。

辩的好,或许邰小东可以轻判,甚至可以恢复自由身;辩的不好,不仅邰小东因此而受刑,更是笔者作为一个律师的败笔。

秉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感,笔者从贪污罪与受贿罪犯罪构成上的区别着手,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

最后,法院采纳了笔者定性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并且鉴于邰小东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邰小东免于了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不服,提起抗诉,被上级法院驳回。

这起案件辩护的成功不仅让邰小东获得了自由,更让笔者再次深深体会到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二、犯罪特征之辩护纵观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邰小东的行为到底应定性为贪污罪还是受贿罪。

鉴于邰小东的身份均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再讨论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已无多大实质意义。

笔者主要是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这两个犯罪构成中的核心要素及两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公诉机关展开辩论的:(一)犯罪客观方面之辩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来看,主要存在两点区别:1、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但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主要是指利用其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而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则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行为人并没有主管、经管或经手公共财物。

2、两罪的行为人最终都能获得某种财物或利益,但是获取财物和利益的方式不同。

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

而受贿罪则是采取索取或非法收受的方法获得财物。

从获得财物、利益的方式看,贪污罪行为人的行为比受贿罪行为人显得更加的积极主动,行为更具有私密性。

从本案来看,邰小东作为龙岩永武高速公路工程A5合同段项目部副经理,其职责是保证高速公路的顺利施工和竣工。

而本案的公共财物即犯罪对象,是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款。

这些补偿款只有在存在明确地征地时才会发生,并不是因为邰小东的职权而存在,邰小东也不具有主管、经管或经手这类补偿款的权力,也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在这个过程中,邰小东只是被迫协助其他人虚报征地数量,事后收受了吴七星等人给予的贿赂即人民币38000元,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二)犯罪主观方面之辩从犯罪的成立条件来看,认定犯罪不仅需要客观方面因素,还要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因素,且犯罪的主观方面在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例如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法理论上存在一种观点是目的说,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即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致人于死还是致人于伤,从而通过罪犯的犯罪目的来确定罪名。

贪污罪和受贿罪在主观方面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的。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明知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会危害国家利益,但为了满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故意为之。

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未他人谋利,会危害国家机关职能,腐蚀国家集体,但为了满足私欲而故意为之。

从本案来看,在2007年8月,被告人邰小东负责的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与被告人罗积红配合征用施工建设需要用地。

被告人李昌其知道后,认为仅罗积红一人参与征地,可能在征地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阻止征地即施工单位施工。

经邰小东多次与李昌其及罗积红沟通,均未果。

邰小东为了施工顺利进行,迫于如不满足罗积红等人的要求,则征地不能顺利进行下去的现实状况,而被迫同意罗积红等人虚构征地要求,利用七施工队项目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罗积红等人虚构征用土地、虚报征地补偿款提供便利。

事后,收受吴七星等人所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8000元。

被告人邰小东事先并无与同案人共同占有补偿款的主观故意。

这一事实也为法院的判决书所认定。

其主观方面与贪污罪的明知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会危害国家利益,但为了满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故意为之的主观故意相去甚远。

说到邰小东因迫于如不满足罗积红等人的要求,则征地不能顺利进行下去的现实状况,而被迫同意罗积红等人虚构征地要求的情况,笔者曾想起了著名的“癖马案”。

该案案情如下: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

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

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

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

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由此案一并联想到刑法上的一个著名理论——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癖马案中的被告马车夫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

法院判决其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是因为被告不存在不为违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而邰小东作为高速公路项目的负责人,他的职责和任务是为了征地顺利,进而保障高速公路能够顺利施工,以获得其领导的认可。

如果没能顺利施工,最终领导怪罪下来,邰小东很可能因此而失去工作。

邰小东时任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项目经理,龙岩永武高速公路工程A5合同段项目部副经理。

众所周知,这是一个香饽饽,是一个令无数世人艳羡的工作,谁不想保住这份金饭碗?因此邰小东才迫于如不满足罗积红等人的要求,则征地不能顺利进行下去的现实状况,而被迫同意罗积红等人虚构征地的要求。

邰小东本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贪污的故意,路段村干部的阻挠施工也是其始料未及的。

那么,邰小东的情形能否引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辩护?笔者思考了片刻,很快否定了这一想法。

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必须是基于实在别无选择、无可奈何的情况。

就本案而言,邰小东并非只有通过满足路段村干部的不当要求才能保障征地顺利,他还可以通过向上级领导举报或其他方式来避免事件的发生。

而且事后,当吴七星等人送钱时,邰小东也没有拒绝。

邰小东的情形虽然无法援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但这恰恰从另一个角度证实邰小东没有贪污罪明知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会危害国家利益,但为了满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故意为之的主观故意。

所以从主观方面来说,邰小东的行为也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社会危害性之辩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

目前,一些学者也热议两罪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的区别。

有些学者认为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来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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