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83号文)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83号] 2006-5-19发布(有效) 2006年5月22日印发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1-3(物资管理)考试题库
1-3(物资管理)考试题库(含单项选择题130题、填空题69题、简答题27题)一、单项选择题(共130题)1、水泥一般(B)紧急放行的物资。
A 是B 不是C 不确定2、物资供方复评一般每(A)一次。
A 半年B 三个月C 一年3、普通水泥出厂后的保管期限一般为(C)个月。
A 一B 二C 三4、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设在地势低处,并在在建工程的(A)风向。
A 下B 上C 都可以5、对于一次检验不合格的物资,再次送检应进行(B)取样。
A 一倍B 二倍C 由监理确定6、钢筋每批次一般按(B)吨送检。
A 30B 60C 由监理确定7、物资采购标的金额在(C)万元及以上的招标采购一般由工管中心牵头,指挥部和物资工贸公司具体组织,其招标结果应上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核批。
A 200B 500C 10008、按规定要求必须进行理化性能检验或试验的物资,经理部(A)部负责取样并送检。
A 物资B 试验C 安质9、大宗物资采购一般选择(C)采购方式。
A 分散采购B 现货采购C 集中采购10、(B)是物资采购贯穿始终的准绳。
A 适时适量B 费用最省C 库存最低11、对于进货难度小或风险小的物资采购,首选的进货方式是(B)。
A 自提进货B 供应商送货C 集中进货12、与立杆连成整体,将脚手般载荷传到立杆上是(A)。
A 大横杆B 小横杆C 站杆13、铁路建设物资不包括(C)物资。
A 甲供B 甲控物资C 自产物资14、铁路建设甲控物资单项采购(B)万元,必须进行招标。
A 50B 100C 100015、铁路建设物资单项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C)进行交易。
A 工程所在地B 施工单位C 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16、细骨料粒径一般为(A)毫米。
A 0.16-5.0B 0.2-0.5 C17.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经(C)认可。
A 业主B 设计师C 监理工程师18、隧道衬砌使用的水泥不宜采用(C)水泥。
A 硅酸盐水泥B 普通硅酸盐水泥C 早强水泥19、隧道用细骨料不得使用(A)。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七章监理管理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十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一章竣工验收第十二章罚则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2003年7月31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铁路电气化工程相关物资设备采购标准及采购流程
电气化系统672011年第1期近年来,我国相继开通运营了时速350 km的京津城际、武广、郑西等高速铁路,成为世界上全面掌握高速铁路设计、施工、产品制造技术的少数国家之一。
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超过1.6万km高速铁路。
电气化系统作为高速铁路的关键系统,其设备在产品性能上的高可靠性、高安全性对安全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对电气化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作为我国铁路建设四电领域的主力军,在四电系统集成物资设备供应采购,特别是在电气化专业相关设备的采购标准、流程管理、供应商选择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一套高效的管理模式。
即在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统一集中领导和建设单位规范监管下,由集团四电系统集成部门牵头负责审定技术标准和采购标准,设备物资部门履行归口管理和采购职责,集成项目经理部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支持。
1 严控采购标准电气化铁路站后四电工程所需的相关设备主要有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供电四大类专业设备。
其中,牵引供电专业主要有牵引供变电工程设备、接触网工程设备及零部件、SCADA工程设备及控制保护、安全监控设备等;电力供电专业包括10 kV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10 kV变压器、调压器、微机保护及综合自动化、交直流电源设备、箱式变电站、远动被控终端、箱式电抗补偿器等。
这些设备都具有专用性、系统性的特点。
因此,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特别是制定设备采购标准——《技术规格书》时,必须按照铁道部和总体设计要求,比照国内外先进、品质优良的设备标准,选择“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并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采购、安装、上线。
对牵引变压器、自耦变压器、GIS开关柜、高压隔离开关、断路器、电压及电流互感器等牵引供电专业关键设备的采购更是如此。
《技术规格书》作为设备采购的基础性技术文件,是招标文件不可缺少的部分和实施采购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设备采购标准的重要体现形式。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激励物资设备供应商保证物资设备质量、信守合同和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物资办)和建设单位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对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售后服务和物资设备质量等方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评价结果依据不良行为的类别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六条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不良行为认定第八条不良行为按照程度不同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1)。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法律法规、招投标管理规定、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对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的投标、物资设备生产供应、物资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认定。
第十条施工单位发现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
对符合《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立即进行核实认定。
第十一条其他参建方、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发现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认定,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发现单位或部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认定不良行为应当填写《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2),并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认定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诉。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2〕216号)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2012年9月12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主体,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日期:2012-12-26]来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作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阅读:664次[字体:大中小]内容提要: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O—二年九月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铁建设[2006]221号第一条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成熟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能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交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
综合工程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要求并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补充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及外部协调工作;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组织检查初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变更设计;确定节点工程;组织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负责协调既有线改造项目建设、运输关系。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完成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调试、安全生产等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环保水保、耕地保护、文物保护等外部协调工作,编写工程总结等。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解析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总公司管理的更改、小型等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物资是指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内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
第四条建设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甲供物资和自购物资两类。
其中:总公司采购和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联合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物资统称为自购物资。
第五条建设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技术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相关标准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建设项目供应需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指导、监督建设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三)发布、调整甲供物资目录;(四)负责总公司利用外资的建设物资的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五)审批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组织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联合采购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物资管理部门是建设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本单位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二)负责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编制、报送和采购供应工作;(三)负责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审批和采购供应工作;(四)督促、检查自购物资采购供应工作;(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承担相应的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日期:2012-12-26]来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作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阅读:664次[字体:大中小]内容提要: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O—二年九月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文件中铁程物〔2007〕340号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局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进一步完善总公司的物资供应管理体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实现项目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工程物资采购和供应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推动企业管理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订、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希遵照执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1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物资供应管理体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实现项目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工程物资采购和供应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推动企业管理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应对铁路建设物资管理模式的转变,适应铁路建设的物资管理控制和采购供应方式的变化,整合成员企业物资管理资源和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铁路建设物资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实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的投资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和铁道部甲供物资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指挥部或项目部及各二级、三级企业、各单位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指挥部或项目部及各二级、三级企业均应加强物资管理部门的建设,强化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物资采购供应管理的控制力度。
第五条经总公司授权,总公司物贸分公司代表总公司负责本办法的编制和修订;负责归口管理总公司投资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和物资供应管理工作;负责总公司授权管理的- 2 -国外物资设备贸易工作。
参加总公司投资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调查,拟定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方案。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指挥部或项目部以及总公司各二级、三级企业的物资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负责制订本单位的物资管理办法并发挥专业物资机构的作用,规范下属企业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铁路工程甲控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工程甲控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专用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建设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环保得到有效控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的通知》(铁建设〔2007〕91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根据公司的管理机制和指挥部的管理办法、标准以及结合铁路专用线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专用线项目工程甲控物资管理。
第三条指挥部相关部门、工程承包、监理、设计单位、供应厂商(以下简称供方)等工程相关单位(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物资分类及其范围第四条**铁路专用线工程物资采购实行分类管理,所有物资分为两大类:(一)甲控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在指挥部的监督下,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的物资(甲控物资目录附表1),并负责签订合同的物资。
(二)自购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并签订合同的物资。
第五条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物资分类管理的权限进行物资的采购,确需调整采购方式的,必须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验工计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后果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履行职责,确保进场物资符合设计标准及质量要求。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指挥部物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七条为加强甲控物资管理工作,指挥部设甲控物资工作小组:(一)组长由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指挥部分管物资的副指挥长、总工程师担任。
组员由物资设备部、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经理、副经理组成,甲控物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二部。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77号文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77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建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2007年12月1日前按本办法调整到位,项目建议书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于2007年11月1日前按本办法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机构调整及设置有关资料在规定日期前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办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93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铁道部、铁路局以及合资铁路公司为组织实施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机构,包括建设期间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应组建完毕,人员基本到位;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地点应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初步设计批复前项目管理机构可将办公地点设在方便前期工作的地方,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对外可称项目段落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解决;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现场工作组。
第六条铁道部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局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执行。
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
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铁道部文件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资产管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铁道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1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确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手续。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建设单位在全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对铁路建设物资采购管理的思考
是 在 采 购 方 式 的确 定 上 , 由 于 部 分 建 设 单 位 过 于 随
意 或 囿 于 条 框 , 未 针 对 所 需 物 资 设 备 的 现 状 、专 业 性 、来
源等特 点 ,对可供 选择 的采 购 方式进行 仔细 对 比、抉择 。
路建设施工工期要 求,良好完成 铁路建设任务 。
2 铁 路 建 设 物 资 采 购 存 在 的 问 题
一
位对 交直流 系统 进行招标 ,在 招标 文件 的编制 中,对主 要
部 件 蓄 电池 描 述 为 “ 要 求采 用 国 际知 名 品 牌 ” ,表述 不够 精 准 , 致 使 各 投 标 人 采 用 的蓄 电 池 有 国外 原 装 品 牌 的 , 有 合 资 品 牌 的 ,还 有 的 采 用 国 内 有 出 口业 绩 品 牌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无 法 评 标 ,只 能流 标 。 四是 招 标 从 业 人 员 的 素 质 有 待 于 提 高 。 由 于 近 年 来 铁 路 建 设 大 面 积 铺 开 ,各 建 设 单 位 的 人 员都 是 从 原 站 段 单 位 抽 调 来 的 ,致 使 从 业 人 员 的 素 质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 一 方 面 ,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招 投 标 方面 业 务 有 限 ,编 制 的 招 标 文 件 质 量 不 高 、 漏 洞 太 多 ,增 加 了评 标 工 作 的难 度 。 同 时 ,对 供 应
设备招标清 单编制招 标计划上 报铁路局 ,铁路局 审核 后上
报 铁 道 部 建 设 管 理 司 。 铁 道 部 建 设 管 理 司 批 复 后 , 由指 挥 部 根 据 批 复 的招 标 计 划 分 批 次 采 购 。 目前 ,铁 路 建 设 物 资 采 购 方 式 有 公 开 招 标 、 竞 争 性 谈 判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和 询 价 3种 方 式 。 俗 话 说 :兵 马 未 动 ,
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工程仪器设备指的是铁路工程施工、检测、维护等用于设备和仪器。
第四条具体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确保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登记、归还、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对每一台仪器设备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计划,合理安排使用。
第八条具体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由具体使用人员负责,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
第九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第十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及时记录和处理故障和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具体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改动、拆卸或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清点盘点,确保仪器设备完整性。
第十三条具体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应急预案,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仪器设备的技术更新和升级,提高设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采购第十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遵守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当考虑到设备的品质、技术性能、价格等因素,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公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