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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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权利

第三章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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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的抗辩(1)
权利障碍(权利未存在)的抗辩常见类型
权利障碍的抗辩
合同不成立
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无行为能力
违背公序良俗
8
诉讼上的抗辩(2)
权利毁灭(权利归于消灭)的抗辩的常见类型
权 利 毁灭的抗辩
清偿 CL91 A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撤 消 权的行使 CL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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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RIGHT OF DEFENSE)
永久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时效抗辩权 (2)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 一时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同时履行抗辩权(CL66A)、不安抗辩权 (CL68A)等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4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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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权利
•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 主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 权利。 • 从权利则是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 利。 • (六)原权与救济权 • 原权为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
• • •
四、权利的竞合 1、权利竞合定义 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依其行使,可产生同一结 果,权利的竞合。 2、请求权的竞合 权利人对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竞合 (CL235A) (2)数个物上请求权竞合 (所有物、占有物返还) (3)数个债权上的请求权竞合 (CL122A) 3、法规范竞合 同一生活事实合乎数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如,欺 诈,(刑法266条,合同法54条)
第三章 民事权利
• (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图)
• • • •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简述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

简述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

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
一、权利人享有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种利益或资格。

权利人享有权利,就意味着他可以依法享受权利带来的利益或好处。

例如,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知识产权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专利权等。

二、权利人行使权利
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指权利人通过一定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权利人履行义务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关联,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所有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依法纳税、支付费用等;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权利人不履行义务,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权利人承担责任
如果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所有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侵
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时,如果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第三章_ 民事法律关系2

第三章_ 民事法律关系2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标准:民事权利的全部要件是否齐备 既得权:民事权利的全部要件已经齐备, 权利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以实现民事利益的 权利 期待权:民事权利部分要件具备,但权利 主体必须期待将来全部要件齐备时才能实 际取得民事利益的权利


甲为鼓励自己侄子乙考上大学,便向其许 诺,如果侄子考上所在城市大学,自己在 该地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免费给其在大学期 间居住。后来侄子考上该大学。分析乙的 权利类型。

4、抗辩权 特征:主要针对请求权;作用在于否认相 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

类型: (1)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合同不成立; 行为人无行为能力;行为违法;未经被代 理人同意的无权代理;行为的形式要件不 符合法律规定 (2)权利消灭的抗辩:清偿、提存、免 除、抵销、混同



B.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法规范而发
生: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
C.人身权请求权—基于对人身权的侵
害而发生的保护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影响请求权 赔偿损失请求权

(2)请求权规范基础 概念: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上的具 体规定 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 将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相符合 找出主导性规范基础 找出辅助性规范基础,即查看有无排除请求权 的规定 用三段论方法,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实构成要 件连接,得出结论

(3)排除权利的抗辩 永久抗辩: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一时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的适用:(1)(2)不需要当事人主张, (3)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在(3)的情况下, 以请求权存在并提出请求为前提 抗辩权和留置权

【20171015】第三章 民事权利

【20171015】第三章 民事权利
民法学 第三章 民事权利
本章内容
•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 种类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 二、民事权利的种类
•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与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取得、 变更与消灭
–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 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内容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 产权。
• 人身权: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 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 知识产权等。
第三章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种类
–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 护 一、行使 二、保护
第三章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 【定义】 •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权利的享有者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 施行为,从而实现其中利益的情形。
– 民事权利的行使不等于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些权利,如所有权 其行使即可实现权利内容;有些权利,如债权,行使后须待义 务人作出给付以后方可实现权利内容。
– 第 3 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方式】 • 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国家保护和个人保护。
第三章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 诉讼保护方式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 “诉”的种类
• 绝对权

【20170316】第三章 民事权利

【20170316】第三章 民事权利

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
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 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 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包括约定的形成权(如合同单方解除权)和法定的形成权。 • 法定的形成权又包括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 合同的追认)、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撤销权)三种。
• 抗辩权
• 权利人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 问题
• 若你是法官,你认为应该如何裁判?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无因管理
• 三、救助行为
•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 根据法律赋予权利的 power 不同,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
抗辩权。
• 支配权
• 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 直接性:仅凭权利人的意思即可实现,无需他人积极配合。
• 请求权
• 权利人请求他人实施一定给付(作出或不作出特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学
第三章 民事权利
本章提纲
•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种类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 二、民事权利的种类
• 第四节 不当得利
•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 •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 一、民事权利保护的含义 •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 三、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 第三节 无因管理
•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主要内容 • 【管理人权利、义务】

民法总论第三章 民事权利

民法总论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三章
民事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A.甲借乙 万元钱,约定三年还本付息 甲借乙10万元钱, 甲借乙 万元钱
(财产关系、合法民事行为,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合法民事行为,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B.甲将一价值 甲将一价值100元的镀金项链谎称纯金项链,以1000元 元的镀金项链谎称纯金项链, 元 甲将一价值 元的镀金项链谎称纯金项链 价格卖给乙
债权请求权
因合同发生
因侵权发生 因合同发生 因不当得利 因侵权发生 因不当得利 因无因管理发生 因无因管理发生
《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 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 还原物 请求权体系 。 《侵》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 还原物。 为危及他人人身、 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 害物权的, 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 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或者消除危险。 害或者消除危险。 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 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 物上请求权 人身请求权 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 侵害物权, 权益, 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 人损害的, 停止侵害请求权 害的, 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 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Add Your Title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 神损害赔偿。 神损害赔偿。 消除影响请求权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 ThemeGallery is 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a Design Digital 赔偿损失请求权 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Content &

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权利

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一、物权(一)物(二)物权1.概念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属于绝对权。

知识拓展交付的类型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观念交付是与现实交付相对应的交付形态。

观念交付也称替代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成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知识拓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关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录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奉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居住权一、居住权的分类居住权分为意定居住权和法定居住权两种。

(一)意定居住权意定居住权是指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人不得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

1.依据遣嘱继承的方式设定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遗嘱中对其死后房屋作为遗产的使用问题作出安排,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设定居住权,但须留出适当房屋由其配偶终身居住。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权利




• •
2009年4月12日,被告赵甲的丈夫即被告王乙国、王丙国、 王丁国之父王戊向信用社借款4000元,期限至2009年9月20日。 原告阎己作为王戊的担保人,与信用社签订了担保合同,对该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4月28日,王戊因车祸死亡。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向 原告催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2010年5月12日,双方在该 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于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 本息并承担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及诉讼费。 调解书生效后,阎己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信用社依法申 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0年8月4日向阎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限其在2日内履行,否则强制执行。阎己至本案判决时尚未履 行该义务。 阎己于2010年11月20日诉至法院,要原告赵甲偿还借款本 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要求,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和调解书确定的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戊2007年8月16日与中保人寿有限公司 县支公司签订了简易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5年。2009 年4月28日王戊因车祸死亡,同年6月1日,被告王乙国领取了 其父保险赔偿金8000元。

权限在学说上认为是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 在法律上享有的意思支配力范围。权限与权限 享有者的利益无关,如代表权、代理权等。 • 权能在学理上是指权利的要素,是权利的具 体内容,是指权利的作用或实现的方式,是权 利人为实现其权利所体现的目的利益依法所能 采取的手段,是体现权利人的意思支配力的方 式。例如,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债权的请求等。



综上,权利无非是利益、意思自由、法律 之力各个要素的综合。 • 首先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没有受法 律保护的利益或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权利无 从谈起。 • 主体要实现利益就必须以其意志,自由支 配利益。体现为法律赋予主体可以采取的法律 手段,得以法律之力保证其实现。 • 民事权利包括利益和实现利益的法律手段, 前者为权利的目的要素,后者为权能要素。没 有利益目的,权利无从产生,利益离开了权能 无法实现。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3、绝对权、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民事权利的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换言之,是 以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因而又称为“对世权”。 如:所有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相对 权因其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因而又称为“对人权”。如:债权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民事权利概述
1.
民事权利的概念
2.
民事权利的特征
3.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01
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概念意Fra bibliotek说利益说
法力说
权力本质
++=
主张权利的本质 就是个人意志所 支配的范围,体 现了权利人的自
由意志。
这种学说认为, 任何权利的设定 最终都是为了实 现权利人的利益。
认为权利的本质表 现为法律上之力, 是权利之所以能够 享有、自由行使与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财产权,是以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两大 类,物权和债权,该权利不具有专属性,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让,也 可以放弃和继承。如:物权、债权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 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如:人格权、身份权 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 容既包括人身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如:知识产权、继承权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享有的可以直接支配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能够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作用主要在于对抗、反对或防御他 人的权利请求。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第三章民事权利知识讲解

第三章民事权利知识讲解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
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第三章 民事权利
• (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图)
权利障碍(权利未存在)的抗辩常见类型
权利障碍的抗辩
合同不成立 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无行为能力 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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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的抗辩(2)
权利毁灭(权利归于消灭)的抗辩的常见类 型
权 利 毁灭的抗辩
清偿 CL91 A 抵消
混同
提存
免除
撤 消 权的行使 C L56A
8
抗辩权
(RIGHT OF DEFENSE)
永久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时效抗辩权 (2)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 一时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同时履行抗辩权(CL66A)、不安抗辩权
广义的抗辩
广义的抗辩
诉讼上的抗辩
抗辩权
权利障碍的抗辩 权利毁灭的抗辩 永久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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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抗辩与抗辩权的不同
比较
基础
法院职责
诉讼上的 抗辩
抗辩权
请求权不存在或 应主动援用,依据职
归于消灭
权裁判
请求权仍存在, 由当事人自己主张
但发生对抗
(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论—— 民诉法解释153条)
6
诉讼上的抗辩(1)
于原权。以原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权利性法律关系。若原权受到侵害,则
权利人享有请求予以救济的权利。因此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权利,以救济权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


(三)排除权利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对 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的抗 辩权。这种抗辩的根据在于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 主要包:




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 权,包括: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 2.一时抗辩,其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 为“延缓抗辩”,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


二、种类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 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 点:





1.合同不成立。 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 3.行为违法。 4.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 5.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所有权的转 移没有登记。


(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符合法律规定的 方式消灭,例如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 主要原因有: 1.清偿。 2.提存。 3.免除。 4.抵销。 5.混同。


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 (一)抗辩的适用 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可以分为需要主张的 抗辩与无需主张的抗辩。。 (二)立法政策考量 有些抗辩需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选 择。
第五节

支配权体系

一、支配权的特征 1.利益实现的直接性。 2.权利的优先性。支配权必然具有排他性特点, 所以在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必然体现为优先性。支 配权的优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支配权之间的优先性,即成立在前的支配权优 先于成立在后的支配权。 ②支配权相对于请求权的优先性,例如物权优于 债权。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民法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民法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从权利——以他权利的 存在为存在基础,或没有 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 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6)以权利为原生 或者派生为标准
原权利——主体享有的 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如人身权、所有权。
救济权——在原权利受到 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 权利。如请求侵害人赔偿 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与限制
1、民事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亦称最先取得,是指不以他人 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生产、添 附、没收等。 继受取得—— 亦称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的 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取得。如买卖、赠与、继承 等。 2、民事权利的丧失 绝对丧失——权利消灭但他人也没有取得。 相对丧失——权利从一个人处丧失,但为另一个 人取得。
4、紧急避险
(1)概念: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 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 已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要件(三个) ●要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危险存在、正发生、 不得已。 ●避险目的正当。 ●避险适度。即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避险 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3)效果: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甲向欠他借款500元到期未还的乙说:“我
们彼此欠下的500元债抵消了吧。”乙未置 可否。一个月后,乙向甲提出返还500元的 请求,并表示自己并不同意抵消。问:甲与 乙之间的债务抵消了吗? 余某与杨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3月 10日,余某支付80%的货款;3月20日杨某 交付货物的同时,余某支付余款。直到3月 20日,杨某尚未收到任何货款。因此,杨某 以自己不存在交付货物的义务为由拒绝交货。 问:杨某是否有权拒绝交货?为什么?
(3)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划分 ●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直接体现 经济价值,可转移。包括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债权。 ●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标的。不直接体现 经济价值,不可转移。 ●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标的。体现经济 价值,可转移。 ●社员权——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 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如股东权、业 主权、会员权、合伙人权利等。

三 (通识课)民法通论

三 (通识课)民法通论
• 结合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只
规定相结合,无效法律行为有如下类型:
•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
(自然人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 则无效;
• (2)某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
胁迫等以损害国家利益为限为无效行为;
• (3)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如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 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等)。
弥补私人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所遭受的损 失。
• 事例4:延安警察闯入民宅抓拿看黄色影碟
的夫妻案。
• 事例5:城管执法的故事。
2、民法是权利法
• (1)民法的权利为中心来构建其体系; • (2)民法的私权神圣为其重要原则; • (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处理权利与义务的
关系。
3、民法是实体法
• 民法在实体法意义上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
例13
• 某甲外出,生病跌到于道旁,乙经过此处
将甲送医院救治,并垫付医药费若干。问: 乙得否向甲请求支付其垫付之医药费?
例14
•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将甲所有的一
辆奔驰轿车作价40万出售与乙。问:他们 各享有何种权利?
2、债的发生依据
• (1)合同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基于合同
• 你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一)民法的含义
• 民法,从历史渊源上讲,其并非中国的本
土资源而是是舶来品,也称市民法。
•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
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这里的平等主体与市民社会有何关系?
•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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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其特点是: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 以请求经济补偿。 2.权利不可转移。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四)社员权 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 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 社员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基础,始终伴随 着这种资格。 ②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社员要 受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 ③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 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④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格的转移而 转移,一般不能继承。


二、种类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 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 点:





1.合同不成立。 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 3.行为违法。 4.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 5.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所有权的转 移没有登记。


(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符合法律规定的 方式消灭,例如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 主要原因有: 1.清偿。 2.提存。 3.免除。 4.抵销。 5.混同。


(三)形成权 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义 务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抵销权、 追认权等为形成权。 (四)抗辩权 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 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 利人实现权利。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其特点是: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2.权利可以转移。
第三节


请求权体系
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 二、请求权体系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 主要包括: 1.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 2.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3.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 5.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 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权利 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 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 一方义务的履行。简言之,权利系于利益,而义 务则系于与利益相应的负担。义务的内容就表现 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根据 形成权的产生根据主要有两种 一是法律的规定; 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四、形成权的行使 (一)行使的方式 1.诉讼外行使。 2.诉讼行使——为形成之诉。 (二)行使的限制(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 2.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 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 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形成权,主要是给其强有力 的保护,即不需要对方同意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所以,形成权的产生必须有明确 的理由。

(三)排除权利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对 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的抗 辩权。这种抗辩的根据在于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 主要包括:




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 权,包括: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 2.一时抗辩,其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 为“延缓抗辩”,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 的分类。 (一)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 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二)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的存在为 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 利。 划分的意义:对主权利的处分及于从权利,法律有例外规 定或者当事人有相反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 (一)抗辩的适用 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可以分为需要主张的 抗辩与无需主张的抗辩。。 (二)立法政策考量 有些抗辩需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选 择。
第五节

支配权体系

一、支配权的特征 1.利益实现的直接性。 2.权利的优先性。支配权必然具有排他性特点, 所以在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必然体现为优先性。支 配权的优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支配权之间的优先性,即成立在前的支配权优 先于成立在后的支配权。 ②支配权相对于请求权的优先性,例如物权优于 债权。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 分类。有的人将原权利称为第一性权利,而救济 权利称为第二性权利。 (一)原权利 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 保护的本权利。 (二)救济权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 性权利。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害人 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救济权。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 或者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者无体物,所 以,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格权。 2.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 中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 支配,具有排他性、可转移性。 3.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许多限制: ①对权利的取得规定了许多积极与消极条件; ②对权利的存续期有特别规定; ③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者实施的义务,法律 规定有强制许可或者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三)说明 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 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 表现在: (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 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利益实 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 支配权中,义务人承担的是不作为义务。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至于 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 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竞合是指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 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 (四)请求权规范竞合 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 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 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
第四节

抗辩权体系


一、抗辩与抗辩权 从诉讼法的角度看,主要有三种抗辩: (一)关于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根本不存在。民法 规定的主要抗辩事由有:
第七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 丧失

一、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的概念 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包括人、法人、自然 人的其他组织体。 (二)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没有 这种资格,就不是权利的主体,也就不能取得民 法上的权利。


二、权利的取得 (一)权利取得的样态 1.原始取得。 (1)概念: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 提的取得,如先占。但是,有的权利的取得方式 从表面上看,也是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但 法律却规定其为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在效果上 与原始取得相同。 (2)效力:权利人取得的是没有负担的权利,例如, 善意取得的物上的质权消灭。






四、形成权的行使 (一)行使的方式 1.诉讼外行使。 2.诉讼行使——为形成之诉。 (二)行使的限制 1.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 2.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 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 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形成权,主要是给其强有力 的保护,即不需要对方同意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所以,形成权的产生必须有明确 的理由。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 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本质: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 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即是民事法律 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六节 形成权体系



一、形成权的特征 1.形成权的对方必须接受形成权行使的结果而不 参与决策。 2.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 者消灭。 二、形成权的类型 (一)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 1.追认权。 2.同意权。 3.确定权。





(二)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 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是指因一方的单方行为 就可以使既存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 (三)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 1.抵销权。 2.撤销权。 3.解除权。 4.终止权。


(三)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 1.将自己的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符合。 2.找出主导性规范基础。 3.找出辅助性规范,即有没有排除请求权的规定。 4.用三段论的方式,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实构成 要件连接,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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