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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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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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石油大学 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益 的规范 , 但也存在诸多缺陷。
1卷2 5 期
首先 ,公司法》 《 采用的法定资本制度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 司立法的基石 , 它贯 穿于公司设立 、 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世界各国立法 中主要采用三种 资本制度 , 即法定 资本制、 折中资 本制 、 授权资本制。其中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在于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可靠 , 防止设立公司中的欺诈 投机行为 ,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所 以,9 3年《 19 公司法》 治乱 ” 在“ 思想指导下引入 了
的利益要求 , 又要 满足 债权人的利益要 求, 这是公 司法律 制度设计 的一 个难题 。《 司法》 改前后债权人 保 公 修
护制度进行了分析, 并对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 出了设想。
关键词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 否认 ; 债权人保护 ;资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 : F 1 .l D 4 1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8 6 52 0 )2—0 6 —0 10 —5 4 (0 6 0 05 4
企业挂靠到集体或全民性质的单位或其他部 门, 以获得税 收、 信贷优惠 ; 当亏损时以具有法人人格为挡 箭牌仅承担有限责任。()将盈利非法转为股东财产 的利润转移行为。 6
第三 , 未明确公 司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我国《 公司法》 仅规定 了公 司董事对公司承担忠实、 谨慎义
务 。董事在代表公 司进行活动时 , 如果违反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 应承担赔 偿责任。然而, 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是否就其过错行为对公 司债权人负责 , 公司法未作规定。而在很
《 公司法》 2 0 年 1 2 修订通过。修订之前的《 于 05 0月 7日 公司法》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进行了有
收稿 日期 : 0 6 3 4 2 0 —0 —1 作者简介 :王茵(9 5一)女 , 17 , 河南 长垣人 , 中国工商银行 陕西省分行 营业部 经济师 , 西北 大学法 学在职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 经济法、 国际法 。
而在一个信用低下的社会 , 人们订约 、 履约成本往往很高, 这造成社会 资源极大浪费。 公司立法从传统单独保护股东利益发展为现代对包括债权人 、 企业员工、 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保 护, 是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已被博弈论 的“ 囚徒困境” 所证实。
2 《 公司法》 修改之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状况及缺失
1 公 司债权人 利益保 护的缘起
从财务视角而言 , , 首先 激励理论 、 融资信号传递理论 、 控制权理论三种有代表性的现代融资结构理
论, 证明了企业债务的重要性 , 不论经理或股东都应重视它 , 债权人是企业债务的主人 , 重视企业债务就
应保护债权人利益 ; 其次 , 无论从筹资 、 投资还是收益分配看 , 债权人不仅是企业在谋求扩张发展时资金
着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 :1虚假 出资 、 () 出资不足 、 虚设股东等虚假设立公司行为。( ) 2 法人与其成员
财产混同。( ) 3 滥用法人控制权 , 出资人 、 包括 创办人对法人控制权 的滥用和母公 司对子公司控制权 的
滥用 。( ) 司脱壳经营行为 , 4公 即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 , 公司主要人 、 物与原 亏损公司脱钩 , 财、 另行组 成新公司进行独立经营 , 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承担。( ) 5 企业挂靠行为 , 即个人企业 、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
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当行为 , 仍然允许公 司仅承担有限责任时 , 对债权人保护则显失公平。此外 , 公 司对其侵权责任仅承担有限责任 , 有时不足 以补偿债权人损失。由于对债权人保护不周 , 导致社会信用
水平低下 , 增加交易成本 , 不利于增加社会财富。交易成本是制度经济学 的一个核心概念, 当事人为 指 订立契约而进行的考察 、 谈判、 咨询、 订约、 监督等费用。 ( 0 … P) 1 2 一种良好 的制度设计应使交易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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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公 司债 权 人利 益 保 护 评 价
王 茵
( 中国工商银行 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陕西 西安 700) 102 摘 要: 公司立法已从传统的单独保护“ 股东” 利益发展为现代的对“ 利益相关者” 利益的保护, 注重出资 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 以有限责任为其责任形式。立法中既要满足出资人
的主要提供者 , 而且影响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比例 ; , 第三 现代企业作为真正的财务主体 , 公司市价表现为 权益性资本和债务性资本之和 , 债权人在现代企业 中居于重要地位 。
从法律视角而言 , 传统公 司制度对股东保护周密而对债权人保护不力 , 有违公平正义法则。债权人
作为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 其提供的资金有时远远超过股东 。但传统公司法中债权人通常被视为民法上 的请求权人 , 他们除了按合同约定收取本息外对公司不享有更多权利 。公 司人格独立在股东和债权人 之间树起了一道法律屏障 ,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人格独立的法律屏障, 而直接追究股东个人 财产责任, 这可藉以降低股东投资风险 , 此制度作为商法效率价值要求和体现 自有其合理之处。但若股
以资本三原则和最低法定资本额为核心的严格法定资本制 , 希望以此构建公司信用体系 , 弥补有限责任
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缺憾。但从《 司法》 公 实施十余 年来 的情况看 , 法定资本制在我 国并未产生预期 的效果 ,公司法》 《 原定 的设计 目标与现实之间出现了极大的反差 。 其次 , 对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限制与规定过于零散 , 缺乏系统性。实践中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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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的规范 , 但也存在诸多缺陷。
1卷2 5 期
首先 ,公司法》 《 采用的法定资本制度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 司立法的基石 , 它贯 穿于公司设立 、 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世界各国立法 中主要采用三种 资本制度 , 即法定 资本制、 折中资 本制 、 授权资本制。其中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在于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可靠 , 防止设立公司中的欺诈 投机行为 ,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所 以,9 3年《 19 公司法》 治乱 ” 在“ 思想指导下引入 了
的利益要求 , 又要 满足 债权人的利益要 求, 这是公 司法律 制度设计 的一 个难题 。《 司法》 改前后债权人 保 公 修
护制度进行了分析, 并对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 出了设想。
关键词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 否认 ; 债权人保护 ;资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 : F 1 .l D 4 1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8 6 52 0 )2—0 6 —0 10 —5 4 (0 6 0 05 4
企业挂靠到集体或全民性质的单位或其他部 门, 以获得税 收、 信贷优惠 ; 当亏损时以具有法人人格为挡 箭牌仅承担有限责任。()将盈利非法转为股东财产 的利润转移行为。 6
第三 , 未明确公 司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我国《 公司法》 仅规定 了公 司董事对公司承担忠实、 谨慎义
务 。董事在代表公 司进行活动时 , 如果违反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 应承担赔 偿责任。然而, 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是否就其过错行为对公 司债权人负责 , 公司法未作规定。而在很
《 公司法》 2 0 年 1 2 修订通过。修订之前的《 于 05 0月 7日 公司法》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进行了有
收稿 日期 : 0 6 3 4 2 0 —0 —1 作者简介 :王茵(9 5一)女 , 17 , 河南 长垣人 , 中国工商银行 陕西省分行 营业部 经济师 , 西北 大学法 学在职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 经济法、 国际法 。
而在一个信用低下的社会 , 人们订约 、 履约成本往往很高, 这造成社会 资源极大浪费。 公司立法从传统单独保护股东利益发展为现代对包括债权人 、 企业员工、 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保 护, 是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已被博弈论 的“ 囚徒困境” 所证实。
2 《 公司法》 修改之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状况及缺失
1 公 司债权人 利益保 护的缘起
从财务视角而言 , , 首先 激励理论 、 融资信号传递理论 、 控制权理论三种有代表性的现代融资结构理
论, 证明了企业债务的重要性 , 不论经理或股东都应重视它 , 债权人是企业债务的主人 , 重视企业债务就
应保护债权人利益 ; 其次 , 无论从筹资 、 投资还是收益分配看 , 债权人不仅是企业在谋求扩张发展时资金
着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 :1虚假 出资 、 () 出资不足 、 虚设股东等虚假设立公司行为。( ) 2 法人与其成员
财产混同。( ) 3 滥用法人控制权 , 出资人 、 包括 创办人对法人控制权 的滥用和母公 司对子公司控制权 的
滥用 。( ) 司脱壳经营行为 , 4公 即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 , 公司主要人 、 物与原 亏损公司脱钩 , 财、 另行组 成新公司进行独立经营 , 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承担。( ) 5 企业挂靠行为 , 即个人企业 、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
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当行为 , 仍然允许公 司仅承担有限责任时 , 对债权人保护则显失公平。此外 , 公 司对其侵权责任仅承担有限责任 , 有时不足 以补偿债权人损失。由于对债权人保护不周 , 导致社会信用
水平低下 , 增加交易成本 , 不利于增加社会财富。交易成本是制度经济学 的一个核心概念, 当事人为 指 订立契约而进行的考察 、 谈判、 咨询、 订约、 监督等费用。 ( 0 … P) 1 2 一种良好 的制度设计应使交易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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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石 油大学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我 国公 司债 权 人利 益 保 护 评 价
王 茵
( 中国工商银行 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陕西 西安 700) 102 摘 要: 公司立法已从传统的单独保护“ 股东” 利益发展为现代的对“ 利益相关者” 利益的保护, 注重出资 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 以有限责任为其责任形式。立法中既要满足出资人
的主要提供者 , 而且影响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比例 ; , 第三 现代企业作为真正的财务主体 , 公司市价表现为 权益性资本和债务性资本之和 , 债权人在现代企业 中居于重要地位 。
从法律视角而言 , 传统公 司制度对股东保护周密而对债权人保护不力 , 有违公平正义法则。债权人
作为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 其提供的资金有时远远超过股东 。但传统公司法中债权人通常被视为民法上 的请求权人 , 他们除了按合同约定收取本息外对公司不享有更多权利 。公 司人格独立在股东和债权人 之间树起了一道法律屏障 ,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人格独立的法律屏障, 而直接追究股东个人 财产责任, 这可藉以降低股东投资风险 , 此制度作为商法效率价值要求和体现 自有其合理之处。但若股
以资本三原则和最低法定资本额为核心的严格法定资本制 , 希望以此构建公司信用体系 , 弥补有限责任
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缺憾。但从《 司法》 公 实施十余 年来 的情况看 , 法定资本制在我 国并未产生预期 的效果 ,公司法》 《 原定 的设计 目标与现实之间出现了极大的反差 。 其次 , 对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限制与规定过于零散 , 缺乏系统性。实践中大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