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统一完善的中国物权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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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文章首先介绍了动产物权登记的历史背景,随后分析了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加强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设的对策。

通过国际比较,总结了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结论部分强调了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发展方向及建议,强调了重视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文章旨在为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并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历史背景、现状、问题、挑战、对策、国际比较、发展方向、建议、重要性1. 引言1.1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指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对动产物权进行登记并确定权利人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构建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土地和房产登记制度,而动产物权登记则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逐步完善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登记流程繁琐、登记机构分散、登记信息不够完善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国际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比较也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

深入探讨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动产物权登记的历史背景动产物权登记的历史背景可追溯至古代社会。

在古代,人们以土地为主要资产,动产物权登记并不普遍存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动产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人们对动产的所有权保护越来越重视。

在欧洲,最早的动产登记可追溯至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当时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的财产免受贵族的侵害。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动产登记制度逐渐规范化并普及开来。

在中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起源于清朝时期,当时主要是在财产交易中进行登记,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3月 1 1日国家 土地管 理局发 布 ) 《 、 农村 集体 土地 使用 权抵
押登记 的若 干规 定》 19 ( 9 5年 9月 1 日国家 土地 管理 局发 0
布) 地方政府规章则有 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人 民政府 和省会
由于历史原 因 , 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 建立在计 划经 我 济时代条块分割 的基础上 , 为实现各职能部 门分别 的行政管 理 目的而设 , 登记规范制定主体多头 , 而且 层级较 低 , 效力较
律体 系 ; 担保法》 以《 为龙 头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法律体系 。
第三 , 不动产登记 机构 分散 , 成 多头登记 。我 国 目前 形
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 和 国有农 用地使 用权 登记 ) 集 、 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集体 土地使用 权登记 ( 体建 设用 地使 集 用权登记 、 基地 使用权登记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登记 ) 无 宅 、 地上定着物 的土地 使用 权抵 押登记 、 房屋 所有 权登 记 、 房屋
法上 的行政行 为 , 现 国家对不 动产物 权关系 的干 预 , 体 干预 的 目的旨在 明晰各 种不动产 物权 , 依法保 护物权人 的合法权 益; 二是证明行为说 , 该说 认 为房屋产 权管理 机关 的职 责范
围是审查买卖双方是 否具备办证 ( 交付 ) 条件 , 至于房屋产权
变更登记本身 , 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 同的结果 进行确 认和公示 , 而不是对 房屋买卖 合 同的审查 和批 准 ; 三是 私法 行为说 , 该说认为统一登记本质上应为私法行为 。
应现代社会对不动产物权变 动公示 的客观要求 。
第一 , 动 产 登 记 范 围 混 乱 , 称 亦 不规 范 。考 察 现 行 不 名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摘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想更加完善就必须统一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条例并对具体的登记错误责任追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统一登记制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家一级社会相关部门的多方通力协作。

因此,相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本文探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完善对策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协调债权和物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培育和谐宽松的市场环境、保护弱者及交易安全等,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依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至关重要,如合理拓展不动产登记适用领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确立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等,从而更好地发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

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 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够完善当前登记机关工作中错记、漏记、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为不动产登记机关这种工作上的疏漏承担损失的却是产权人。

有些文件丢了可以重办,只是时间的问题;碰到补办不了的文件,则会给产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永久性的损失。

产权人中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录入的具体数据、信息条目并不清楚,由对方盖上公章就默认登记完毕,再加上登记后登记当事人对不动产买受时的一些源文件保管不善,后期不动产纠纷维权就缺少证据,悔之晚矣。

例如:法人中的法人以个人名义对不动产进行买卖或抵押,若没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文件,不动产的使用权一经查封就直接造成抵押权落空。

而登记机关对工作疏漏的行为并不重视,有的甚至推卸责任,导致责任人权利无法落实,登记机关收费标准却有明文规定,登记机关收费明码标价办事却不牢靠,严重破坏了不动产登记的公平性。

1.2登记机关的收费不合理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服务是收费的。

产权人去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会按照申请人的财产多少收取对应比例的费用。

很多人对于登记机关作为国家性质的服务型部门却要收费办理业务这件事很有异议,他们认为同样办理一份登记,登记机关手续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而财产越多登记所需费用也越多的行为也无据可依,令人费解。

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

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

内容提要: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对我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相关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而言可分为六个环环相扣的步骤:消灭隐形担保、建立统一的人的编成主义的登记簿、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扩张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合并浮动抵押与一般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引入超级优先权规则。

这一改革对物权理论影响深远:证明了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稳态的、有意义的中间状态;修正了物权公示原则,应摒弃“全有或全无”式的表述,重新定义为“公示范围之所在,对抗效力之所及”;修正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即物权的客体并不要求一开始就特定,只要执行时特定即可。

关键词:民法典;动产担保;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登记对抗目录引言一、消灭隐形担保二、建立统一的人的编成主义的登记系统三、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四、扩张“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五、合并一般动产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对抗规则六、引入超级优先权规则七、外部体系成型八、内部体系升华引言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

原因之一,在于中小企业不像大型国企那样有大量的不动产作为担保品,它们能够提供的大多是动产或者权利。

而接受这些担保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存在极大的风险,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本不愿意接受,或者即使愿意接受,对担保品的评估价格也非常低廉,从而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

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一个非常强的诉求,要对我国的动产与权利担保法律框架进行大修。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案件已成为困扰法院的难题,各地判决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虽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缓和这一矛盾,却治标不治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能够有所突破。

与此同时,世界银行对于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营商环境评估,其中有12项是对担保法律制度框架的评估。

而在这12项中,我国目前仅得4分,失分项全都集中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相关制度。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程序上看,不动产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所谓初始登记,也称之为总登记。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的原因一般即可能是因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付诸实施之时需要对全部的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登记,也有可能是对新产生的不动产如新建设成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或新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因为是第一次登记,其权利对以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的意义,所以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应对该登记规定特别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条件。所谓变更登记,包括不动物权转让登记和在不涉及其他人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变更,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地使用目的、或者扩大与缩小原来的权利范围的登记等,这在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规则已经建立的制度。所谓更正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错误而进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记。当登记机关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错误登记时,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公示催告的方式更正,也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是为了消除登记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故凡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其法律中必然建立有更正登记制度。所谓注销登记指的是对灭失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登记。包括权利人抛弃其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不动产的自然灭失等。
3、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
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我国但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此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同样,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如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显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不适当地扩大了登记的效力范围,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生效要件,误解了登记制度属性,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移转不动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属诺成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要件,便在订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发生债权变动,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依据合同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出卖人有义务转移不动产物权,其在法定期限内应协同买受人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而买受人则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不动产,及时与自己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物权移转债权合同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和行为,其法律效力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因此,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未能发生物权变动,而不能否认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 ) 三 不动 产登 记 制度对 于 不动产 交 易相 关业 务的 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主 要影响
1 .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在办理 信息 ,如果因为登记 内容错误导致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遭受 损失 的,权利人 ,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构进行索赔。 2 .异议登记程序对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 首先 ,商业银行必须对抵押物 的权属进行深 入和全面的 调查 ,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
更正。
国家对不动 产实行统一 登记制度 。统 一登记 的范围 、登 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 明登 记确有错误 的 ,登记机构 应当予 以
不 动产 登记簿记 载的权利人不 同意更正 的,利害关 系人
记簿 是物权归属 和内容 的根据 ,不动产登 记簿 由登 记机构管 可以 申请异议 登记 ,登记 机构予 以异议 登记 的,申请人 应该 在异议登记 之 日起十五 日内提起诉讼 ,申请人在异议 登记之
生效力 ;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具体来说 ,首 先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 和消 灭 ,依 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 的 ,自记载 于不 动产登记簿 时发
生效力 。 其 次 ,当事人 之间订立有关 设立 、变更 、转让 和消 灭不
17 9
职业教育
3 .异 议 登 记
( ) 动产 登记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一 不
1 .不动产登记制度 记机构 和登记 办法 ,由法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 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
理。பைடு நூலகம்
权利人 、利害关 系人认为不 动产 登记簿记载 的事项错误

论物权法的统一登记制度

论物权法的统一登记制度

论物权法的统一登记制度物权法的统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限制和担保权利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权利关系,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首先,统一登记制度可以准确记录不动产的权属变动和权益情况,为各方提供权力保护,降低法律纠纷的发生。

其次,登记制度还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减少不动产或动产被担保后抵押、租赁或出租给第三方的风险。

最后,统一登记制度对于促进不动产和动产的交易、流转和利用具有积极的影响,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物权法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重点内容之一、它的实施可以明确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的规范化,提高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具体而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登记等。

这些登记项目的实施可以将各类不动产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准确记录,提高市场交易环节的效率和安全性。

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物权法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籍贯登记、企业名称登记、车辆登记和船舶登记等。

这些登记项目的实施可以规范不同动产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关系,提高法律制度对动产交易的监管能力。

此外,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动产质押、抵押或租赁后被第三方侵犯。

在物权法的统一登记制度中,还涉及到权利限制和权利担保的登记。

权利限制登记主要包括查封、冻结、轮候登记等措施,用来制约不动产或动产权利人的权力。

这些措施在法律上确保了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义务履行,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权利担保登记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以担保或抵押的方式登记,确保其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

然而,物权法的统一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登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加强,以确保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登记制度涉及到大量的信息管理和交流工作,要求相关机构具备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能力。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近年来,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民法典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等多个方面,还对物权法作出了重大变革和调整。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的方面。

首先,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该法在原有的物权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大大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权威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有效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其次,民法典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做出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在抵押权方面,民法典删除了原有的设立时效要求,减少了程序限制,使得抵押权的设立更加简便灵活。

同时,对于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效力范围,明确了担保物权的权益和保护机制。

这些调整使得抵押和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民法典对债权物权合一原则进行了强调和贯彻。

债权和物权是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在过去的法律体系中常常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强调了债权物权合一的原则,并将其作为法律规范的基础。

在实践中,债权物权合一原则的贯彻使得债务人的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此外,民法典还对共有和共同所有权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关于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在以往的法律体系中,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处理常常需要依赖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不够明确和规范。

而通过民法典的立法,为共有和共同所有权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相关主体提供了依法行使权益的指导和保障。

《土地资源管理》模拟试题答案 2022年东北财经大学机考题库及答案

《土地资源管理》模拟试题答案  2022年东北财经大学机考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参考的答案为中,只有一个正确参考的答案为)1.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以上。

A. 80%B. 70%C. 50%D. 60%参考的答案为:A2. ()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土地整治实际补充耕地等情况确定。

A.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B.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C. 耕地保有量计划D.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参考的答案为:D3. 耕地保护管理内容包含()。

A. 数量B. 质量C. 数量和质量D. 基本农田保护参考的答案为:C4. ()主要存在于日本、俄罗斯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

A. 分层次管理模式B. 统一垂直管理模式C. 多部门管理模式D. 其他管理模式参考的答案为:B5. 印度、巴西的土地管理模式为()。

A. 分层次管理模式B. 统一垂直管理模式C. 多部门管理模式D. 其他管理模式参考的答案为:C6. 《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级审批的原则。

A. 1B. 2C. 3D. 4参考的答案为:B7. 每年的()是全国土地日。

A. 6月25日B. 6月20日C. 7月1日D. 10月25日参考的答案为:A8. 芬兰、英国采用的土地管理模式为()。

A. 分级按类管理模式B. 分层按类管理模式C. 分层按类与分级按类管理模式并存D. 其他管理模式参考的答案为:A9. ()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A.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B.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C. 耕地保有量计划D.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参考的答案为:C10. ()是实施规划管理的具体措施。

A.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B. 耕地保有量计划C.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D.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参考的答案为:D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参考的答案为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参考的答案为)1. 许可转移管制包括()三种情况。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登记的范围、机构统一到怎样的地步,这里没有明确,实际上本部分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等重大问题,很多方面还是探讨尝试性的,于是把不动产机构的定位问题交给了未来的不动产立法。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模式目前各国登记机关所采取的审查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为实质审查主义,一为形式审查主义。

采形式审查主义的国家,对于登记的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至于登记证上所载权利事项有无瑕疵,则不予过问,这样的公示不具有公信力。

采实质审查主义的国家的登记具有公信力。

依公示公信原则,只要无异议登记,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的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实质审查主义与形式审查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就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原因——债权关系,登记机关有无审查权限。

《物权法(草案)》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就本条来讲,取向为实质审查,成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定位的一个基点。

二、通行的登记机构的定位和设置模式国外以及一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的立法体例:1、瑞士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瑞士民法典及州法的规定);2、德国实行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一管辖(德国土地登记条例第1条第1款);3、日本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性质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务局,支局及派出所(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8条第12项);4、英国城乡土地登记的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5、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由台湾市县政府与辖区内设置的专门的地政事务所,主办不动产登记(依《土地法》第条)。

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看, 统一登记 从本质上 来看属于司法行 为的一种。 本文中 主要对我国不动 产统一 登- / z , - N度的建立方面来进行分析和介 绍, 仅供参 考。 【 关键 词l不动产登记 ; 制度建立 ; 分析
关于不动产 的各类矛盾, 还 能够提 升不 动产管理部 门在人们心 目中的形
象。

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郭铁栋 河北省衡水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
【 摘要 】所谓的不 动产统一 登记制度就是指不 动产权 利人依 照相关 置工作 , 要对各种数 据信息 进行记录 和整理 , 同时还需 要对土地 登记的 的法律和法规 , 来将本人所属的不动产产权 进行登记 的主要 行 为。 从 不动 相 关内容来 进行整理 , 并且 对具体 的的内容进行核 实。 这种 情况下会造 产统一登记的性质上看可从三方 面进行分析, 第一是从公法性行为方面上 成 大量的 资料和资源的 浪费, 也 会给 日 常 的不动产登记 工作带 来一定的 看, 不 动产的登记制度 属于行政行 为的一种, 主要是 国家对不 动产干 预的 影 响。 第 三种模式 就是在 进行集 中办理 的模式 实行的过程 中, 需 要设置 种行为。 这种干预行 为可以有效的保证物权 人的合法权 益。第二是从证 专 门的管理 中心结 构, 在 进行不动产 管理的 过程 中, 严格 按照科学 的顺
从各种不动产管理 模式 上看, 需要以各地的政 务服务中心为依 据, 设计不 动产 的登 记 中心 , 然后 根据 工作人 员的工作 内容来 对不动 产 的
从我 国不动产 登记的本 质上看 , 这属于事 实行为 的一种, 从 表面上 登记工作进行 改进 和完善 。 同时 , 还要对 相关的 工作人 员提 出应 有的要 并不能 赋予 任何 人以任 何形式 的权 利 , 也 就 是其本 身无 法创设一 定的 求, 在掌 握专业 的不 动产登记相关 知识的 前提下, 还需要具 有较 高的职 物权。 登记 机关 的主要 职能 就 是对不 动产 的相关物 权 进行 公示 。 这 样 业 素质。 才能够保证权 利人权利 的存在 , 并且对 交易安全 进行高效 维护。 对 于同 第 三, 对不 动产的登 记程序 和登 记办法 进行改 进和 完善。 首先 , 要 登 记行为来说 , 当事人和 登记机关的双方在意 思上要表达一致 。 提 升登记 程 序的法 制化趋 势。 具体来 说就 是在程 序形成 的过 程 中对 程

民法典50个常用知识

民法典50个常用知识

民法典50个常用知识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鄂政办函〔2019〕63•【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31日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在认真总结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实现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动产担保利益登记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动产担保利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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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栏 目 编 辑

唐 志
建立全 国统一 的信息化动产
担保 利益 登记 制度
文 部 委 出台 了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措 施 。 中 国 人 民

价 能 力 , 灵 活 运 用 并 创 新 金 融 工 具 , 加 大 对 中小 企 业 的 信 贷 投 放 力 度 ,有 效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
这些政策的不断推 出,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环境的外部
层 面 缓 解 了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突 出 矛 盾 , 但 是 却 没 有 真 正 提 升 中小 企 业 自身 的 融 资能 力 ,没 有 从 根 本 上 解决 中 小 企 业 、
就 是 说 , 证 的担 保方 式 最 终 仍 将 依 赖 保 于 债 务 人提 供 的物 的 担 保 ,即在 担 保 物 上 设 立 担 保 物 权 作 为还 款 保 证 。 9月 ,在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的 贷 款 中 ,无 担 保 的 信 用 贷 款 只 占总 贷 款 余 额 的 1 % , 8 而 担 保 贷 款 的 比 重 占 到了 总 贷 款 余 额的

中 小 企 业融 资 状 况 分 析
1 资金短 缺始终 是 中小企业 发展 的瓶颈 .
近 年 来 , 为 改 善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环 境 ,解 决 中小 企 业 融
特 别 是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问题 。 为全 面 深 入 了 解 中小 企 业 融 资 状 况 , 0 4 中 国 人 民 银 20 年
一z>0要 刀一 ^ z 乞一^ c 一 > 一 。 ~ n 孑化 z
将 密切 关注并 陆续刊 登进行 中的动产担保 信 息化 登记 系统 的设计 、 运 行及 操作 等技 术层 面的研 究成 果。

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权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对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体制因素的影响,中国的产权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产权保护水平,以促进经济发展,对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系统完善:构建统一、有效、完善的产权制度框架,包括明确产权的界定、保护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等。

2. 公平公正:确保产权的公平分配和公正交易,打破垄断和寡头垄断,保障各类产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法治化:加强对产权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强对产权权益的司法保护。

4. 鼓励创新:为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有利政策环境,鼓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三、具体举措1. 完善立法体系:构建健全的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制度、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产权的清晰性和可行性。

2. 建立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打击恶意侵权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建立多元化的产权保护机制:完善产权维权途径,包括建立专门的产权保护机构,加强司法保护,设立产权保护基金等,以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5. 建立透明高效的产权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公开和交易撮合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产权流转。

6. 完善企业产权保护机制:强化企业自身产权保护能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内部知识产权管理,防止侵权行为。

7. 推行新的产权模式和经营方式:鼓励产权多元化,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促进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预期效果1. 提升产权保护水平:通过改革,加强产权维权机制,提高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效率,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一、引言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关于物权(即对物体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占有、支配、获取利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物权的特征(1)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物体的,主体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

(2)稳定性:物权具有持久的特征,不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剥夺。

(3)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1.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等。

3.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取得与转让涉及到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1.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法律保护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和支配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3.保护善意取得权法律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鼓励社会公平、公正的交易。

五、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问题1.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提高物权事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物权执法体系,加大对侵害物权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

3.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加强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物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结语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执法与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物权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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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产 生 、发 展 的基 础 。对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制 度 的梳
理 和 研 究 ,将 有 助 于 了解 我 国 物 权 登 记 制 度 的 核 心 ,
记 的公 示 作 用 和 告 知 作 用 ,完 成 物 权 的设 立 、移 转 、 变 更 或 消 灭 ,使 物 权 的 变 动 获 得 社 会 承 认 和 法 律 保 护 ,并 为交 易 安 全 提 供 法律 保 障 。
公 正 原 则 对 不 动 产 交 易 进 行 保 护 的 需 要 。三 是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未 涵 盖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物 权 。 如 《 铁
路 法 》规 定 的 国 家 铁 路 、地 方 铁路 、专 用 铁 路 、铁 路 专 用 线 , 《 力 法 》规 定 的 电 网 、管 道 、有 线 通 讯 网 电 络 等 ;在 现 实 中 广 泛 存 在 的土 地 租赁 权 、地 役 权 、承 包 经 营 权 、地 上 权 、采 矿 权 、空 间 利 用 权 等 。
也 随 之 多 样 , 以 动 产 为 基 础 的 交 易 活 动 日益 频 繁 。 而
以 占有作 为动 产 的公 示 方式 难使 权 利 内容 为公众 所
知 ,难 以满 足 市 场 交 易 活 动 对 动 产 权 利 确 定 化 、公 开
化 和 透 明化 的 需 要 ,于 是 产 生 了对 动 产 所 有 权 / 权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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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第 6期 06 ( 总第 3 8 ) 5期

方金Βιβλιοθήκη 融 No. 20 6, 06 Ge ea n r lNo. 8 35
S u h Chi aFi a e o t n n nc
构建统 一完善的 中国物权登记制度
梁 冰 ,李 琪

有 助 于 建立 物 权 登 记 制 度 的 总 体 框 架 。 二 、 我 国 的 不 动产 物权 登 记 制 度 现 状
目前 ,我 国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制 度 存 在 较 大 缺 陷 :
(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制 度 立 法 滞 后 。 一


物 权 登记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程
随 着 工 业 化 时代 的 来 临 、现 代 科 技 的 进 步 和 经 济
的高 速 发 展 ,人 们 所 拥 有 的 动 产不 断 增 多 ,如 机 器 设
备 、船 舶 汽 车 等 ,而且 这 些 动 产 的 价 值 也 在 不 断 增 大 ,甚 至 于 超 过 其 所 拥 有 的 不 动 产 的 价值 ,动 产 权 利
而 不 能 很 好 地 满 足 依 物 权 公 示 原 则 和 物 权 交 易 的客 观
记 ,而 且 最 初 适 用 于 不 动 产 抵 押 权 ( 鲁 士 1 2 普 7 2年 《 押 及 破 产 法 》 7 3年 《 押 法 》 抵 、1 8 抵 ,德 国 1 9 7 5年
《 押 法 》,随 后 普 及 于 所 有 权 等 各 种 不 动 产物 权 。 抵 )
706 ) 10 1 ( 安 交 通 大 学 经 济 与 金 融 学院 ,陕 西 西 安 西

要 :本文通过对 中国物权登记制度 的立法现状和制度缺 陷的分 析 ,参照 国际立法经验 ,重 点研究如何建
立 中国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 ,包括担保物权登记制度 的设计 与构想 。 关键 词:物权登记制度 ;担保物权
在 传 统 民 法 中 ,不 动 产登 记 、动 产 交 付 的 公 示 方
式 为 各 国 普 遍 采 用 ,也 就 是 说 , 登 记 一 般 作 为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的 公 示 方 式 。物 权 登 记 起 源 于不 动 产 物 权 登
是 尚 未 建 立 系 统 、统 一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制
度 。关 于 不动 产 物 权 登 记 的规 定 根 据 不 动 产 类 型 的 不
同散 见 于 《 法 通 则 》 《 地 管 理 法 》 《 市 房 地 民 、 土 、 城
产 管 理 法 》等 各 项单 行 民事 法 律 、法 规 及 一 些 司法 解 释 中 ,至 今 尚未 制 定 专 门 的 《 权 登 记 法 》或 《 动 物 不 产物权 登记法 ) > 。二 是 现 有 登 记 制 度 不 能 满 足 不 动 产 进 入 市 场 交 易 的需 要 。 大 量 法 律 内容 仍 然 沿 用 计 划 经 济 的 要 求 制 定 ,对 登 记 只 做 出 了行 政 效 力 的 规 定 ,所 形 成 的 登 记 制 度 还谈 不 上 是 完 全 民法 物 权 法 意 义 上 的 制 度 ,只 能 满 足 对 土 地 、房 屋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的需 要 ,
来 说 ,其 主 要 功 能是 使 权 利 变 动 让 人 知悉 ,即 通 过 登
登 记— —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等 各 项 不 动产 物 权 登 记 — — 动 产 所 有权 和 动 产 担 保 物 权 登 记 。
物 权 登 记 制 度 产 生 和 发 展 的 历 程 说 明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制 度 是 物 权 登 记 制 度 的 根 本 制 度 ,是 动 产 登 记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9 22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 0 12 0 (6一 o 5 o 0 7 94 — 0 60 )00 一 4
所 谓 物 权 登 记 ,是 指 经 权 利 人 申 请 ,在 国家 专 门 机 关 将 申请 人 财 产 物 权 变 动 的事 项 依 法 定 程 序 登 载 于 法定文书之上的活动 。 物 权 登 记 是 物 权 公 示 原 则 的体 现 ,其 根 本 目的是 对 物 权 的确 认 公 示 或 完 成 物 权 变 动 的 公 示 。对 第 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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