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背景下投资者保护基金偿付机制的完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
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八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
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概述:自2014年12月12日证监会宣布启动注册制改革试点以来,中国的资本市场开始掀起了一场全面的改革风暴。
注册制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核心,旨在将发行制度由审批制向注册制转变,以实现更为市场化和法制化的特点。
然而,在注册制的实施过程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注册制改革背景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其主要目的是解决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行政化干预过多、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注册制可以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降低中小投资者的门槛,促进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二、注册制改革面临的挑战然而,尽管注册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其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注册制的核心在于市场的选择,因此投资者必须具备更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而事实上,中国的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这些能力,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风险较大。
其次,注册制改革带来了更多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和投资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由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
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资本市场能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建立信任和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市场。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应加强投资者教育。
这包括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等。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投资者教育平台,提供在线和离线教育培训。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同时,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证券法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
证券法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证券法: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证券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投资风险和市场不稳定性的增加,这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来实现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和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关键环节。
我国依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机制,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法的制定和完善证券法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我国的证券法已经多次修订,逐步完善了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内容。
2. 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我国设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的运行。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和发布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市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监管。
3. 监管手段的多样化监管机构通过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监管、立法监管、司法监管等方式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例如,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示函、行政处罚、司法起诉等手段予以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只有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长远利益。
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合理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了解程度,从而减少不对称信息带来的不确定性。
我国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为了保护非专业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与救济机制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与救济机制投资者保护和救济机制是证券市场稳定和信心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健康、公平、透明和稳定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可以获得合理的利益保障,并有途径获得合法权益的救济。
本文将探讨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与救济机制。
一、投资者保护机制1.法律法规保护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始于法律法规的设立和完善。
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通过立法和监管框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禁止欺诈行为,明确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2.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一项重要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都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包括财务报表、重要事项公告和内幕信息等,以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为了确保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风险和回报,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服务之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组合匹配,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暴露,并提高投资效果。
4.投资者教育与培训投资者教育与培训是提高投资者素质和意识的有效途径。
监管机构、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和发布教育材料等形式,向投资者传授相关知识和技巧,帮助他们了解投资市场、识别风险和避免陷阱。
二、投资者救济机制1.行政救济机构监管机构通常设有行政救济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救济服务。
投资者可以向这些机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监管机构介入调查,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
行政救济机构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协助受损投资者追回损失。
2.仲裁和调解机构仲裁和调解机构是解决证券纠纷的重要渠道。
投资者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调解机构,通过公正、快速、低成本的程序进行解决。
这些机构由独立的专业仲裁员和调解人组成,具有解决争端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可以为受损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优化路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优化路径1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内容和作用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管理方面,我国也颁布的了相应的法律条文,其中明确规定了基金使用、基金控制以及监督等多方面问题。
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能够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建立一个长期生存发展的良好空间,并在此基础之上有效规避风险,最终使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事实证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确立,充分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和社会各界的肯定,这样一来,投资者得到了保护,因而也就能够及时规避风险。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契机,这种契机的前提是科学的机制体制的确立。
并且,整体上来看,它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
首先是站在投资者这个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证券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或者严重纰漏的时候,国家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保护,从而使其顺利度过难关;其次,对于整个金融市场来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恰当好处地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协调稳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而对于监管体系来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为证券交易所之类的机构提供了导向和支持,使其能够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
另外,针对国际上现有的状况和各国的做法来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我国开辟国际市场提供了可能,它能够帮助我国建立成熟的市场机制,并进而维护市场环境协调稳定。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面临的挑战在西方发达国家当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已经得以实践,并取得了成果,然而,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尚且以一种萌芽状态存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市场风险补偿机制中的一种,由此可见,它的地位不容小觑。
我国在建立该项制度之前,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适当进行了借鉴,相当于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这项制度在种种挑战和压力之下,其运行结果难免差强人意。
笔者根据调查研究,分析了以下几点原因。
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证券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资金流动、融资功能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操纵和违规行为的存在,投资者面临着诸多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之一。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和业绩预告等信息,并及时公告重大事项。
同时,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也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治理和业务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二、内幕交易禁止制度内幕交易是指基于未公开的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其会导致市场不公平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为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证券市场建立了严格的内幕交易禁止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和便利人的义务,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市场操纵监管市场操纵是指通过虚假信息、恶意操作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和交易量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投资者免受市场操纵的影响,监管机构会对市场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
此外,证券交易所还会对异常交易进行警示和处罚,保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四、投资者救济机制投资者救济机制是指设立专门机构或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来协助受损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
这些机制提供了投资者索赔渠道,帮助投资者追回受损的资金,并惩罚违法行为。
投资者救济机制的设立能够增加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投资者教育与培训投资者教育与培训是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发布投资者警示和指导材料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和投资风险。
在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中,上述措施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交易禁止制度、市场操纵监管、投资者救济机制和投资者教育与培训,证券市场不断提升其透明度、公平性和健康发展的能力,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最全题库《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100分答案
最全题库《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1 .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A.三十年• B.二十年• C.十五年• D.十年2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时,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B.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C.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D.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1 .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如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B.证券公司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证券公司证明自己合法,而非投资者证明证券公司违法• D.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制定2 . 以下()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A.上市公司董事会• B.独立董事• C.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D.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1 .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对错《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1: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聊聊新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专章
聊聊新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专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
其中,有哪些内容和特色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实现制度创新。
总的来说,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上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实现了我国投资者保护证券立法集中规定从无到有的进步,是重大的制度创新。
“投资者保护”专章包括第88条到第95条共计8条的内容,每一条制度规则都颇具特色。
此外,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一词出现的次数为84次,远高于修订前证券法中的28次,体现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可以说新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全面且丰富的。
第二,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事前保护。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88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
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充分考量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如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此外,第89条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也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第三,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保护。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0条、91条及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这些都是基于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第四,优化投资者救济途径,加强事后保护。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3条、94条及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
证券法的修订历程
证券法的修订历程证券法的修订历程可以追溯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需要的变化。
下面将按照时间顺序介绍证券法的主要修订。
第一次修订:1984年1984年,中国证券法首次颁布实施,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次修订主要涉及证券交易的监管和规范,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次修订:1999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1999年,证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当时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和监管需要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修订的重点包括加强证券市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的监管。
第三次修订:2005年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证券市场的要求,2005年,证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包括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规范证券交易的行为准则,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
第四次修订:2013年2013年,证券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这次修订是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的背景下进行的。
修订的重点包括强化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治,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推动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五次修订:2019年2019年,证券法进行了第五次修订。
这次修订是为了适应中国证券市场改革开放和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修订的重点包括进一步强化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能和权力,完善证券交易和交易所制度,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等。
以上是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历程,每次修订都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以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主要问题。
为此,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市场操纵监管。
这些修改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展望未来,随着改革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监管建议、监管力度、信息披露透明度、市场操纵监管、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法律,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自1999年颁布以来,证券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管不足是当前证券法执行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监管人员的数量有限,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证券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
信息披露不透明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
市场操纵难以监管也是当前证券法面临的一个挑战,一些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通过操纵股价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证券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加强市场操纵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通过对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证券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第一部分证券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证券法是证券立法的全然大法。
二、证券法是一部行政治理法。
三、证券法是一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处罚法。
四、证券法是一部以证券公司为主角的法律。
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第三部分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介绍第四部分案例分析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新通过的《证券法》共有240条(旧法共有214条),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要紧修订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按《证券法》篇章顺序介绍。
一、第一章总则(第1——9条)(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畴。
(第2条)1、除旧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2、新增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
(二)对分业经营中显现的混合经营和金融改革给予了法律的支撑,为银行、信托、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预备了条件。
(第6条)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10——36条)(一)公布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对公布发行的情形进行界定,未经依法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发行证券。
非公布发行证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布劝诱和变相公布方式。
(第10条)(二)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第11、26条)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2、保荐人的义务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三)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1、删除“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换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换为“具有连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
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是针对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而设立的章节。
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下面将就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专章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基础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制定和实施,有着深厚的法律和理论基础。
首先,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原则。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作为公民财产权益的一部分,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
这些法律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二、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原则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遵循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公平是指证券市场中各方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公正是指交易的结果应当公正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透明要求市场信息充分、及时地披露,确保投资者可以全面了解市场状况,做出理性的决策。
三、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主要内容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产品的合理性和投资者的适当性匹配,避免投资者因不合适的投资而遭受损失。
2. 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的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信息、重大事项等。
同时,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的投资建议,避免误导和欺诈。
3. 投资者知情权:要求证券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将相关信息以易于理解和获取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让投资者能够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4. 证券侵权救济机制:要求建立健全的证券侵权救济机制,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投资者应享有维权和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包括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等。
四、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实施机制为了有效实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专章,需要建立健全的实施机制。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摘要】本文分析了《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在《证券法》存在的缺陷部分,主要包括监管不力、处罚力度不足、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提高处罚力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等。
通过对《证券法》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本文总结指出,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确保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 缺陷, 完善, 建议, 引言, 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金融市场中,证券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法律规范。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证券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僵化性,无法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
在监管措施和制裁力度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法在规定框架和条文上也存在一些模糊和漏洞之处,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可以在《证券法》中增加灵活性条款,使其更具适应性和前瞻性;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职能和权力,提高监管的效力和效率;加强对证券市场各方的监管和约束,完善市场秩序和规范行为。
完善《证券法》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建议,为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 正文2.1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1. 法律条文不够完善《证券法》在规定上存在空白和模糊的情况,例如对于新兴证券品种的监管规定不够具体,导致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的出现。
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不够清晰,容易引起不同解读,给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造成困扰。
2. 监管力度不够强度虽然《证券法》规定了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督职责,但实际监管力度不够强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5-10-12 来源: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年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等,确定不同级别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A级以上(含)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级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7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三、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四、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超过30%时,所有证券公司按照0.5%的最低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五、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含)以下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1%、1.5%、2%、2.5%、3%、3.5%、4%、4.5%、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六、证券公司亏损面的认定以证监会CISP系统查询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此前几次修正和修订分别是: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两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此次修订主要是推动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债场内交易机制。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这次修订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是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罚则。
三是为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大门。
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了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中“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这次大修适应了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形势。
此次修法后,具有历史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且取得成功。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票市场法与股市稳定机制
股票市场法与股市稳定机制在股票市场中,法律法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保护,还维护着股市的稳定。
本文将探讨股票市场法与股市稳定机制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市场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保障股票市场的稳定1.证券法的制定和执行证券法是股票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出台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证券法对发行、交易和持有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确保市场运行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2.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是股票市场的重要痛点,它们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
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制度来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要求信息披露是股票市场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性。
法律法规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内幕信息等。
这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投资价值,维护了市场的稳定。
二、股市稳定机制的建立与运行1.交易所的规则和监管交易所是股票市场的核心机构,它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来保障市场的稳定。
交易所的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和交易方式等,这些规则的制定能够减少市场的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
2.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股票市场进行监管和执法,保障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监管部门会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查,监督交易所的运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些措施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的稳定性。
3.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票市场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这包括投资者教育、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市场能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的稳定性。
结论股票市场法与股市稳定机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股市稳定的基石。
基金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基金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国家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一,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
在基金市场中,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措施。
一、基金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基金行业成为了投资的重要领域。
然而,由于投资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投资者的权益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侵害。
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基金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意义1.《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基金为对象的专门性法律。
法律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证券法》:该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进行了监管,保障了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基金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基金合同的内容和管理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合同中明确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要求、销售行为等进行了监管,保护了投资者不受不法销售行为的侵害。
5.《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基金投资顾问的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免受不当投资建议的影响。
6.《基金托管人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权责和监督要求,确保基金托管人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能力。
三、基金法律法规的效果和问题1.加强了投资者的保护:基金法律法规明确了投资者的权益,加强了投资者的保护。
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2.规范了市场秩序:基金法律法规对基金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监管,规范了市场秩序,减少了非法操作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3.存在监管漏洞:尽管基金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监管漏洞。
一些违规行为仍然难以监管和打击,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4.投资者保护意识不足:部分投资者对基金法律法规的存在和作用了解不深,缺乏相应的保护意识,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及完善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及完善作者:呼应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年第09期一、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一)建立的法律基础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诸如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真实、非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屡禁不止、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欺诈投资者等问题也屡见不鲜,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250余件证券法规和规章,但系统性和约束力不足。
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依法治市的阶段。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为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利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新《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国务院已批准设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政策使用基金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收购个人债权。
1.明确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在2006年施行的《证券法》中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
新《证券法》通过规范股票发行和上市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立了上市保荐人制度。
二是增加了相关人员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预先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和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
(2)完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增加了监管手段。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这就明确了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
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
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吴维锭(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摘 要: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
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
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
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
关键词:证券法;存托凭证;虚假陈述;目的性利用;实质参与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9(11)-0061-10一、引言随着201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CDR的概念正式进入我国资本市场②。
依据《若干意见》,C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引进存托凭证制度有助于促进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融资和回归,有助于拓宽国内资金的投资范围,使得国内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分享中国和全球优秀企业的发展红利,从而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杨琨和杨宗杭,2018)。
投资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就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
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
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
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
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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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为遭受上市公司欺诈 , 受操纵市场 、 内幕交易损害
律等方面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偿付制度展开诸多 论述 , 但经济学角度 的研究过于注重定量分析 , 未考
虑现实证券市场 中人为 的、 不确定的因素; 法律角度
的研究涉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偿 付的对 象、 范围、 标准 、 程序等诸多方面 , 但大多数学者注重实体研究 而忽视 了程序性研究 。国 内少量的关于证 券投资者
法》 ) , 2 0 0 5 年1 O 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 《 证券法》 、 2 0 0 6 年 1 月全 国人大 常委会颁布 的 《 关于个人债权 收购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 以下简称 《 补充通知》 ) 、 ③
限赔付标准 。宋佳娟 ( 2 0 1 2 ) 认 为, 应扩大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 的偿付范 围,部分证券机构投资者也应
完善 的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能够给证券投 资者提供 更高水平 的
保护 , 既有助于金融市场健康有序 的发展 , 也有利 于
增强金 融市场 资本 的优化 、 高效配置。 相较 国外 学者,国内学者更加关注证券投 资者
一
、
问 题 与 文 献 综 述
欺诈行为 导致 的损 失,同时区分证券公司常规经营 致损与非常规经营致损 的偿付机制 。张敏聪 ( 2 0 0 6 )
通过梳理 国内外文献资料发现 ,学界主要研 究
认为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参考保 险保障基金制 度 ,采 比例救济 限额与绝对救济 限额相结合 的救济 方式 。应拓 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的赔偿范 围,其
起步 晚,证券制度 尚不成熟 。涉及我 国证券投 资者 保护基金偿付机制 问题 的国内文献主要有 : ( 1 ) 从经 济学角度 出发 ,通过构建系统模型分析我 国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 的不足之 处。如谢靖 宇 ( 2 0 1 1 ) 基于 倒 向随机微分方程式 的系统模型 , 得 出“ 扩大我 国证 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救济范围, 实行普遍保护” 的结论,
《 证券法》 修 改背景下投 资者保 护基 金偿付机 制的完善
丁海 东
(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 学院,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市场化 的证 券 制度 改 革催 生 了我 国证 券投 资者保 护基 金 制度 , 提 升 了投 资 者 的信 心 , 为我 国证 券 市场
的稳 定 、 健康 发展 提供 了强 有 力的保 障 , 但 保 护基 金偿 付 机 制的 缺 陷制 约 着我 国证券 市场 的发展 。 明确偿 付 对 象、 扩 大偿 付 范 围、 制 定合理 的偿付 标 准 以及构 建 合理 的偿 付 程序 是 完善 我 国证券 投 资者 保护 基金 偿 付机 制 的有 效路 径 。 我 国《 证 券 法》 应 对保 护基 金偿 付 机 制相 关 内容 予 以明 晰。
基金制度 , 如L L s v( 2 0 0 0 … 、 2 0 0 2 [ 2 1 , 2 0 0 3 0 ) 研 究法律 制度及其替代机制通过保护投 资者权益来促进金 融 证券 市场 的稳 定发展 。 Wu r g l e r ( 2 0 0 0 ) 的研 究表 明,
象, 确定合理 的赔偿 比例和 限额 。章龙 ( 2 0 0 9 ) 认为 应 明确偿付主体及客体 ,保证政策的前瞻性与连续 性。 叶林 ( 2 0 0 9 ) “ 认为 , 机构证券投资者也应受平等 保护 ,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其他债权采统一的有
范 围应及于证券欺诈产生 的投 资者损 失。郑瑞琨等 ( 2 0 0 7 ) 认为应 当统 一相关立 法,科学界定赔偿对
成果涉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适用、证券投 资者
保护 基金公司的治理 以及监管等方面 ,而专 门论述 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 金偿付 机制的文献相对较少。 国外学者较多从宏观视角研 究证券 投资者保护
认为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的偿付范 围应排除证券
・
8 6 ・
丁海 东: 《 证券法》 修改 背景 下投 资者保 护基 金偿 付机 制 的 完善
准、 偿付程序等方面展开论证分析 , 尝试结合实体研 究与程序研究 ,提 出我 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偿付 机制 的完善建议 。
二、 我 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偿付现状及缺 陷 进入二十一世纪 ,我 国证券市场经历 了深刻 的
保护基金制度 的微 观层面 ,原 因在于我 国证券市场
被纳入基金保护 范围。( 3 )从程序法角度研究证券 投 资者保护基金偿付机制 , 如彭真明、 方妙 ( 2 0 0 9 ) “
探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程序 的完善措施 。 综上 , 国内外学者从经济学、 实体法律 、 程序法
保护基金偿付机制程序方面的研究又忽视了实体问 题 ,未将 实体研 究与程序研 究结合起 来。本文将 从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偿付对象、 偿付范围、 偿付标
的证券投资者也应被纳入保护范 围。( 2 )从法律实 体角度 出发 , 通过 比较法研究 , 深入剖析我 国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偿付机制之缺 陷,吸收借鉴域外法经 验及先进法律制度 , 提 出完善建议 。如 陈红 ( 2 0 0 5 )
2 0 1 5年 7月
湖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J u l y. 2 01 5
第 7期 总第 1 6 6期
N o. 7 S e r . No. 1 6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