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犯罪的概念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概述总结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及意义1.1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根据犯罪学研究对象与内容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的犯罪学之分狭义犯罪学: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一部分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研究和理论。
另一部分是犯罪原因研究和理论。
广义犯罪学:不仅包括对犯罪现象及其发生原因和规律的研究,还包括对控制和预防对策的研究。
1.2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犯罪现象(犯罪学的研究是以犯罪现象为基础) 犯罪现象研究有两个视角:一是具体的犯罪事件(包括犯罪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及犯罪造成的后果)二是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
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从两个思考方向展开:个体差异研究(假设一些人更容易实施犯罪)社会结构/过程研究(假设某类社会环境产生较高的犯罪率)○3犯罪对策(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门性的综合措施犯罪预防和控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测、犯罪预防战略、预防主体、预防体系和措施等方面。
研究程序:观察犯罪现象 分析犯罪原因 提出犯罪预防与控制为内容的对策建议1.3犯罪学的研究意义○1认识犯罪刑法学就是对犯罪和刑罚规律——进行概括的科学;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从规范的角度研究;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为其研究目的服务的,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不重视犯罪实际、不重视犯罪规律、原因。
犯罪学对犯罪现象本质和规律有着的理性科学的认识认识犯罪就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揭示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其原因。
○2指导刑事政策(犯罪学为指导刑事政策提供依据)刑事政策是国家采取的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刑事政策制定前提是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第二步制定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阵、策略和方法,采用刑罚和一系列非刑罚处理措施,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首先,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功能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1,犯罪的定义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
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
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
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最新刑法全文
最新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提供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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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2016-(理解记忆版)基于魔方可增可减发现错别字及时告诉我Rewrite by shocksea第一章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二、刑法解释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刑法的效力第二章犯罪论-犯罪构成一、理论二、客观违法2、危害行为三、客观阻却事由四、主观有责接上页五、主观阻却事由第三章犯罪论-犯罪形态一、概说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接上页四、犯罪中止五、犯罪既遂第四章犯罪论-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理解二、分类三、正犯、帮助犯、胁从犯接上页四、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五、主犯、从犯、胁从犯六、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七、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接上页第五章犯罪论-罪数一、行为单数二、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法定性)三、法律拟制四、不同罪数间的区别第六章刑罚论一、刑罚的体系二、刑罚的裁量三、刑罚的执行四、刑罚的消灭刑法分则罪名出现次数统计(2006-2015)要的罪名。
不过,对这种罪名一般仅考查法条的字面含义。
复习时:掌握被考查3次以上(含3次)的罪名(40余个),理解被考查次数2次的罪名,了解(认识)其余罪名。
但要注意:背诵回顾与学习阶段是两回事,学习时应结合刑法攻略全面学习,回顾时再结合记忆性的材料区分轻重,对于一些不常出现,书中却总结了特殊点的罪名,也应加以重视。
《刑九》修正、新增法条汇总分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热点】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22、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犯罪六、本章其他犯罪财产型犯罪一、概说二、抢劫罪三、抢夺罪四、盗窃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本章其他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章概说二、危险方法型犯罪三、交通型犯罪接上页四、恐怖型犯罪五、枪支类犯罪六、事故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主体)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毒品犯罪八、有关卖淫类的犯罪接上页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其他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框架
二、四分制
• 四分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 面。 • 主要贡献: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概念 • 主要缺陷:认为可以从根本上区分行为人 的思想空间与行为的外在舞台。并且没有 从根本上改善二分制的缺陷。
三、三分制
• 三分制:行为构成符合性、违法性与罪责 • 古典犯罪论体系:所有犯罪行为客观方面 的条件,都属于行为构成和违法性,而罪 责是作为所有主观方面的犯罪因素的总和 而适用的。故意是一种罪责形式。 古典犯罪论体系是建立在自然科学实证主 义思想基础上的。
•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不法并不是在所有的 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纯客观的特征来说明 的,反过来说,罪责也并不是绝对地只能 使用主观因素才能建立的。 规范性罪责概念:罪责是一种应受谴责性。 新古典体系是建立在新康德主义思想基础 上的,体现规范主义思想。
• 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故意应当作为行为构 成的构成部分,而罪责逐渐地呈现出非主 观化和规范化。 思想基础:哲学的现象学和本体主义。 • 当前占主导地位的犯罪论体系:新古典体 系与目的论体系的结合。 • 目的理性体系:客观归责理论,责任理论。
2020法硕《刑法》考试分析
2020法硕《刑法》考试分析【法硕考试分析】2020刑法考试分析第⼀章绪论第⼀节刑法概述⼀、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附属刑法:在经济、⾏政等⾮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4.刑法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刑法包含上述⼀切形式的刑法,狭义的刑法特指刑法典;刑法典被称为普通刑法,单⾏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
规定犯罪以及运⽤刑罚的⽅法同犯罪作⽃争,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的任务1.惩罚任务:⽤刑罚同⼀切犯罪⾏为作⽃争。
2.保护⼈民、社会和国家:(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刑法的机能:刑法能产⽣的积极作⽤。
3.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体系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条⽂含义的阐明。
⽴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法解释权⼒属于全国⼈⼤常委会):(3)学理解释:有权对刑法进⾏⽴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个⼈对刑法条⽂含义的解释。
(1)⽂理解释:根据条⽂的字⾯含义进⾏的说明;(2)论理解释:根据⽴法精神与⽬的对条⽂进⾏的说明。
⼀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的解释、扩⼤解释、缩⼩解释、当然解释、⽐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第⼆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定,并⽤⽂字表述清楚。
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采⽤习惯法、类推解释、⾏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实质的罪刑法定):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滥施刑罚,禁⽌采⽤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 vs 规范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问题:犯罪学上的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法硕非法学刑法背诵版
第一章绪论1.刑法形式3特征4任务2机能3解释2★2.刑法的基本原则3★★3.罪刑法定内容3体现2★★★4.罪责刑相适应内容2体现3★★5.刑法的域内效力3★★★6.刑法的域外效力3★★★第二章犯罪的概念7.犯罪的基本特征3★第三章犯罪构成8.犯罪构成概念内容3意义3★分类2★★★9.犯罪客体概念内容3分类310.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3★★11.危害行为概念特征3★★★分类212.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3★★★★13.危害结果概念在刑法中的意义414.因果关系概念特点415.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认定4★★★17.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6★★★20.单位犯罪概念要件2处罚★★★21.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3★★★22.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关系223.无罪过事件224.意外事件特征325.犯罪故意概念特征2★★★26.直接故意vs间接故意异同2/3★★27.犯罪过失概念特征2罪责328.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229.过于自信的过失vs间接故意2/2★30.法律上的认识错误33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5★★★第四章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32.犯罪既遂判定标准3★形态3★★★33.犯罪预备概念特征3★★★34.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3536.犯罪未遂概念特点3★★★分类237.迷信犯、愚昧犯vs不能犯未遂的区别239.犯罪中止概念特征3★★★★分类2第五章共同犯罪41.共同犯罪概念构成要件3★★认定6★★★形式4★★42.特殊共犯特征5★★43.主犯概念种类244.主犯vs首要分子346.从犯概念种类249.教唆犯概念特点成立条件2★★★51.共同犯罪vs犯罪预备、未遂252.共同犯罪vs犯罪中止3★★第六章一罪与数罪53.罪数的判断标准454.法条竞合vs法条竞合犯355.继续犯概念特征4类型3法律后果3★★★56.想象竞合犯概念特征2处断原则57.结果加重犯概念特征358.结合犯概念特征359.集合犯概念特征360.连续犯概念特征4法律后果361.牵连犯概念特征4处断原则62.吸收犯概念特征5形式363.牵连犯vs吸收犯区别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64.正当防卫概念成立条件5★★65.特别防卫概念5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的限制66.67.紧急避险概念成立条件768.紧急避险vs正当防卫769.避险过当概念特征2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70.刑罚概念特征671.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572.刑罚的学理分类473.管制概念特征4★★★★7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份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6★★★★缓刑假释75.拘役概念特征3★★★★76.有期徒刑概念特征4★★★★77.无期徒刑概念特征3★★★★78.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4★★★★79.罚金的适用方式4执行方式580.剥夺政治权利概念内容4★★★81.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3★★★特殊防卫假释的限制期限4刑期的计算4执行机关82.没收财产适用方式3偿还债务4★★执行第九章量刑83.量刑概念特征384.量刑原则285.量刑情节概念特征386.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387.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388.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3最高法89.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390.酌定情节概念、作用291.酌定情节种类7★92.酌定情节的适用493.一般累犯概念构成要件4★★★94.特别累犯概念构成要件3★★★95.累犯和再犯的区别3★★96.累犯的刑事责任397.一般自首概念成立条件298.特别自首概念成立条件2★★99.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4100.数罪自首的认定2★101.自首与坦白的界限4/2103.立功的概念104.一般立功6105.重大立功5107.数罪并罚概念特点3原则4109.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原则的特点4★★110.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院的基本适用规则3★★★★111.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具体规则3112.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情况3★★★★113.缓刑概念★★★★适用条件3★★★考验期限114.缓刑考察3★★★管制假释115.缓刑法律后果3★★★★116.战时缓刑概念适用条件3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117.减刑概念条件3★★★★118.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19.假释概念条件3最高法特殊防卫剥夺政治权利★★★★120.假释与减刑4121.假释与缓刑4122.假释与监外执行4123.缓刑的考察3缓刑管制124.假释的法律后果4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25.刑罚消灭概念法定原因126.时效概念意义3127.追诉时效的规定★★★最高检128.时效中断概念计算方法129.时效延长概念计算方法2130.大赦与特赦的区别4131.我国的特赦制度4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132.罪状种类★★133.法定刑种类。
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作者: ————————————————————————————————日期:第一编犯罪的一般理论第一章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第一节犯罪认定的基础——犯罪概念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二、犯罪的特征:ﻫ(一)形式特征1、犯罪是人的行为,主体是人2、犯罪行为是人的外在活动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3、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第二节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示例: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一)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二)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但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含义: 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法学第二章课件
(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 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 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它不是一般违法行为, 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第三
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 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违 反刑法规定,既包括禁止性罪刑规 范,也包括命令性罪刑规范。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 种多样,刑法理论通常将各 种各样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 种基本形式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
作 为
法禁止的行为,即“不
当为而为之”。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
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
的犯罪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
现的客体。
2
三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1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 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 具体物,是可以为人的 感觉直接感知的;犯罪 客体是抽象的,必须通 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 握。
2 犯罪客体决定犯 罪性质,犯罪对象则 不一定。
(三)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 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凡 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 事违法性的行为都应受 到刑罚处罚。
应受刑罚处罚性对 于犯罪的立法规定 和司法认定也具有 重要意义。
在此,我们应区分 不应受刑罚和不需 要受刑罚。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二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我国刑法分则 根据同类客体的不 同把所有的犯罪分 为十大类,每一类 罪为一章,构成刑 法分则的基本体系。
犯罪的一般概念
犯罪的一般概念
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 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 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
3. 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后果特征,是区分犯罪与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
以上三个特征是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缺一不可。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能构成犯罪。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 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认为是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定义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 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犯罪程度所必 需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 观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特征 1.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是指只有刑法规定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 罪构成的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是 指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 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诸要件之间存在着选择或者重叠关系的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四)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又叫做叙述的犯罪构成或封闭的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完整表明分则事实特征和所有 要件的犯罪构成。 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或空白的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予以明确 的描述,而仅仅指出应援引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犯罪的 构成。这种犯罪构成一般是用“违反……法规”、“违 反……规定”等形式来表述。
三、犯罪的分类
非亲告罪是指只能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 诉,除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被害人本 人不能自行提起刑事诉讼。 3.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分类标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是否具有 加重或者减轻情节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亦即法益。
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主体体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公民私有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利益只受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不是由刑法保护和调整,则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法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客观存在的法益没有收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侵害”,包括实际侵害事实和侵害的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一般理论,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1)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2)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具体表现就是刑法分则的章节内容。
(3)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法益。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等。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
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则没有。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14条、第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2)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3)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4)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5)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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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但书”的意义。
1、犯罪的定义
《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意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1)意义功能
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被称作犯罪定义的“但书”。
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2)理念
: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
: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观定属于
“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形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刑法体现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侮辱、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遗弃、虐待罪等有“情节恶劣”的限制。
在经济犯罪中,往往有“销售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数量限制。
与外国刑法中的犯罪相比,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门槛较高。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简述犯罪的特征
1)学理解释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其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甲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乙而开枪。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是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就是社会危害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等。
三特征之间的关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
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2)参考:论理解释
(1)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
历年真题
法硕真题
2009
2009-2.《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参考答案]D
[考查内容]犯罪概念
【考点分析】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一般定义的文字表述,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
这里的社会危害性是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换句话说就是,只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且需要科处刑罚时才是犯罪。
只要刑法分则规定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一般不能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直接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