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2011年8月13日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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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从婚姻法解释三中浅析不动产若干问题
从婚姻法解释三中浅析不动产若干问题【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在社会中立刻引起广泛关注,其内容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房屋这一重要的不动产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本文从《婚姻法解释(三)》的条文进行了理论探讨,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不动产中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登记我国的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婚姻法的三部司法解释,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残酷的现实环境,使得婚姻中男方遭受巨大压力,婚房也成为了许多人步入婚姻殿堂的绊脚石。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影响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内容分别进行了列举,可见婚前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是受到保护的,这填补了我国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立法上的空白.适应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利益。
2001年12月24日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就特别强调规定婚前财产或者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前个人买房不属于夫妻共有,是早已确定的法律规则。
《婚姻法解释(三)》是新解释.但延续的其实是旧规则,换句话说,婚前个人财产是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另外,从伦理道德方面讲,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是倾注了一生的积蓄,是对其子女爱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子女的一种赠与(除非明确声明赠与其子女的配偶),理所当然是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婚姻法解释(三)》第1o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
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
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
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中国离婚率连续12年增长
中国离婚率连续12年增长作者:麦婉华来源:《小康》2015年第18期近日,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3年到2014年的12年间,中国离婚率只升不降。
2014年的离婚人数约为2003年的3倍。
其中,离婚率攀升与离婚成本降低息息相关,并且中国式离婚有其地域性、低龄化和政策性等特点。
随着香槟、蛋糕和众多客人的欢声笑语,一对“新人”穿着黑色的婚纱和礼服,踏着红地毯走了出来。
他们走上舞台,做出惊人的举动——把婚戒交还给对方,并且把“囍”字给剪了,并烧了。
主持人问道:“以后无论对方多好,都不愿意接受对方了吗?”只听见双方都直爽地回答:“不愿意!”这是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2》开场时的离婚典礼。
实际上,现实中真实存在这种情景,且愈演愈烈。
2004年,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打着“中国首家离婚公司”的名号成立。
前几年,更有某些公司开展“试离婚”服务,让有意离婚的夫妻签订协议,接受一般为6个月的缓冲期,再决定是否离婚。
这正是当今中国离婚现象的缩影。
近日,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离婚率已连续12年增长,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新疆、东北离婚率最高近日,民政部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06.7万对。
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
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
从不同年份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可见,2003年到2015年间,中国结婚率有升有降,但是离婚率只升不降。
2014年的离婚人数约为2003年的3倍,平均每天约有490对夫妇离婚,不到3分钟就有一对夫妇成为陌路人。
从各省份的状况来看,2014年全国各省市离婚率排行榜,排在第一位的是新疆,离婚率高达4.61‰。
黑龙江、吉林,分别以4.08‰和4.01‰,居二三位。
而夫妻关系最和谐的则是陕西,离婚率仅为0.18‰,光荣垫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状况的影响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状况的影响分析作者:李晶晶林东宁赵富丽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着重对婚姻行为引起的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本文通过对《解释(三)》颁布前后全国各省的结婚登记数、结婚率、离婚登记数、离婚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引入贫富等级因素,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从数据统计角度分析《解释(三)》的颁布对婚姻行为的影响,从而对《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施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假设检验;配对样本T检验一、引言婚姻是进行人口再生产必备的社会关系,它维系着社会的安定和谐。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结构、城市化水平大大提高,社会意识形态也渐趋多元化。
在这一背景下,新型的婚姻观给传统的婚姻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始终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速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最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成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201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推出了《解释(三)》,其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褒贬之言此起彼伏。
面对各方的不同看法,我们更应该从客观角度去理解《解释(三)》对婚姻问题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解释(三)》颁布前后全国各省的结婚登记数、结婚率、离婚登记数、离婚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引入贫富等级因素,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从数据统计角度分析《解释(三)》的颁布对婚姻行为的影响,以其显著程度,从而对《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施行提供借鉴。
二、关于《解释(三)》的现有研究关于婚姻问题研究的典型先例不多,且大部分学者主要集中于对影响婚姻关系的因素进行分析。
但《解释(三)》的颁布却引起了学者间的激烈争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家庭法专家夏吟兰在接受《东方早报》时提出:“第三次司法解释中19条有12条涉及财产,正好回应了社会中存在的房价高企、离婚率上升、商品化关系下人情关系的冷漠等现实。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新婚姻法是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对中国的婚姻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改革。
本文将对2011年新婚姻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
一、背景介绍2011年新婚姻法的实施是中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修订案是结合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各界反馈意见,旨在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婚姻家庭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婚姻自由与平等新婚姻法强调婚姻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男女一方之间建立的家庭关系。
婚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并且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个人自由和平等的追求。
三、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打击了婚姻中的非法交易和人口贩卖活动,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婚姻公正。
四、禁止强制和其他虐待行为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强制婚姻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儿童和老人,确保婚姻生活的平等、和谐和安全。
五、离婚制度改革新婚姻法对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简化离婚手续、提高离婚效率、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鼓励夫妻在感情出现问题时进行协商解决,同时规定了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六、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这一规定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婚姻家庭的财产分配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七、关于子女抚养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双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如果夫妻发生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将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判定。
这一规定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离婚家庭的和谐共处。
八、重婚和再婚新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和再婚的行为。
2011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011年新婚姻法
2011年新婚姻法2011年新婚姻法作为中国婚姻法律体系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对2011年新婚姻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立法背景2011年新婚姻法的制定是基于中国婚姻家庭状况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作为婚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的出台旨在回应社会变革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挑战,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保障婚姻家庭的权益和利益,推动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1. 离婚规定新婚姻法对离婚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该法规定,夫妻双方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大过错等情况造成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可以申请离婚。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方式,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财产分配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应当进行区分,并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该法规定的财产分配原则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加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3. 支付赡养费和抚养权问题新婚姻法规定,在夫妻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需要赡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一方,应当由有劳动能力的一方支付赡养费。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抚养权的问题,明确了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教育权以及探望权等的合法权益。
4.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根据该法,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信任、支持,并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同时,该法还对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和制裁。
三、对社会的影响2011年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改善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影响。
首先,该法的实施为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其次,该法对于财产分配和赡养费问题的明确规定,有助于预防和解决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思考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思考罗槟兰周坤鹏贵州大学法学院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8月9日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广泛地关注,其中反响最热烈的要数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规定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几家欢喜几家愁,出现了正反意见两边倒的情况。
欢喜的当然是出资一方,他们认为这一解释的出台保障了他们的财产安全。
许多父母都是倾尽毕生财力为子女购臵的不动产,如养老金、退休金和所有积蓄。
倘若在感情破裂离婚时被无过错方分走一半,那么就会让老父母觉得生活没有保障。
可是。
对于那些无力购买不动产的一方无疑是一个打击。
同时这里也存在一个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三)未出台前,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规定中要求在遗嘱或继承中确定归夫妻一方的财产才是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但是《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有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婚姻法》中要求必须为“确定”只归一方,但是《婚姻法》解释(三)中为“视为”只归一方。
那么,新解释的出台和旧的法律规定相比较,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该《解释》的出台是利大于弊的。
从社会人性方面而言,由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是很公平的,这是对父母和子女财产权利的保护的体现。
与此同时也鼓励人们不坐享其成,培养艰苦奋斗的精神。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社会与法SHE HUI YU FA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咸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陈柳怡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1。
为方便论述,本文中的卖淫嫖娼仅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交的行为。
按理说,卖淫嫖娼会严重伤害配偶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绝对如此。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法定离婚标准中也没有将夫妻一方卖淫嫖娼列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离婚标准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则并不存在法定离婚标准问题。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
在离婚制度中,法定离婚标准又是其核心问题。
法定离婚标准在离婚诉讼中居于关键地位。
因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标准。
2001年《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并公布施行)坚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
该法第32条第2款直接照搬了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相关法条高度概括了离婚标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非易事。
感情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纯粹地属于个人精神活动的范畴,具有主观、抽象、可变等特征。
更由于夫妻关系的隐蔽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很难査证。
也就是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把握和界定,除非具有法定离婚情形,很难得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言行作为评判基础,但有时当事人外部的言行与思想深处并不一致。
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于效的审查,当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不存在恶意,并及时刪除侵权信息或断开有关信息链接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卢税曾律师团卢宇律师1、生效时间?本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即8月13日以后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要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很多案件须进行亲子鉴定才能判断争议的父(母)子(女)双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血缘关系,但是,因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问题,不能强制进行。
此前,因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本司法解释运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解决了改问题。
即根据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同时,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在提供了必要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将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存在。
3、夫妻不离婚能否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也就是说,不离婚则不分割财产。
但实践中发现,该规定过于死板,不符合复杂的现实社会。
本司法解释正视现实,专门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并且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使得诸如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的增值部分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该规定和理解忽视了夫妻双方是否在财产增值中付出共同劳动等因素,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有鉴于此,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孳息(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2011年8月1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解读新婚姻法19条解释正式出台从13号开始实施,身边大量女性朋友看后惊呼:这19条解释处处针对女性保护男方,女性地位和安全无从保护,社会到底是进步还是后退了?男性则看来后大呼:我的生育权凭啥得不到保障?其中“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丈夫生育权”,“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视为出轨”这几条解释条条都跟炸弹一样具有轰动性。
总体来讲,婚前财产倒是与国际接轨了。
但是国外夫妻离婚时,要保证弱势方的生活水准不会比婚内下降。
这一条估计永远都不会接轨。
对女性而言,“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这两条受到的刺激实在太大,社会在进步,男女却越来越不平等,男权社会思想越来越严重,仿佛回到封建时代。
受此影响,估计越来越多的男方个人或其父母会尽早在结婚前买房,对女性而言,是永远借住在这个家里的,为男人生孩子,操持家务,老公就是女人的房东。
这个司法解释提醒广大中国女人,结婚前不管是男方父母准备掏钱买的,还是男方掏钱买的房子,一定要先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才能签字结婚,不然,你将来有得痛的,结婚后干活坐家务,生孩子,工资拿出来养家还贷,万一离婚,你就啥都没有了,房子不写自己名字就全是男方的了!!!其实女性最大的顾虑是对婚前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占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人老珠黄后再生存谈何容易?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这样会带来什么后果呢?因为女人时时没有安全感,所以女人会更多的买房以拉动中国萎靡的房市,产生更多房奴,在为男人生儿育女同时处处顾忌着万一被男人甩掉怎么办?想法设法为自己留后路,这样的家庭能和睦么?所以女性朋友们为了以往万一,冒着做大龄剩女的危险,先把房子车子买了后再考虑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谈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的夫妻房产分割问题
谈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的夫妻房产分割问题【摘要】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这些新的规定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也引起了一些新的问题。
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争论。
本文从民法基本理论的角度根据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和自身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详细论述了新规定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不动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产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争议的焦点,解决好房产的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婚姻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二,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何适用法律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011年8月又出台了解释三,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本文即从针对解释三内容展开论述。
一、案例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结婚,后来因为王某不能生育,感情出现裂痕,于2011年9月协议离婚,二人就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分割达成协议,王某获得婚前父母为其购买的房产一套,张某获得婚后二人购买的房产一套。
离婚后王某偶然得知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还以父母的名义单独购买了一套房产,又得知张某隐瞒了其从父母那里因拆迁获得的两处房产,王某认为离婚协议的房产分配不公平,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主张除自身已获得的房产外的四处房产的一半所有权。
二、案例分析(一)婚前房产分配在该案当中,王某在婚前所购房产虽然在房产证上有王某和张某两人的名字,但是该处房产实际是由王某的父母在婚前为其支付全款所购,婚后取得产证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处房产应该属于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尽管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但这不足以认定张某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
有关婚姻法解释三对司法审判影响的调查
有关婚姻法解释三对司法审判影响的调查【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司法审判;阜新市当今社会随着房价和离婚率的同步提高,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并于2011 年8月13 日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继2001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多发性的法律问题出台的第三部司法解释。
解释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相对集中且争议较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与此同时,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网友抨击:这部“新婚姻法”旨在保护男性,增加了男性出轨的可能,否定女性的家庭贡献,离婚有可能使女性造成净身出户的悲惨下场。
那么该司法解释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有多大,网友口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只有通过调查才能知晓。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据统计,2008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 件,2009 年为1341029 件,2010 年为1374136 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 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 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 件。
2011 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 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
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
加之房价居高不下,成为家庭中重要的财产。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不动产收益、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婚姻法解释三因此应运而生。
2012年全国联考行测真题及解析
2012年全国联考真题及解析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11年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其中包括( )。
A. 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B. 外汇储备首次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一C. 城镇化率超过50%D. 粮食总产量首次超过10万亿斤【QZZN答案】C【时事政治】2008年,我国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A错误;2006年2月底,我国外汇储备首次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一,B错误;国家统计局2 011年12月2日公布了2011年粮食产量数据。
数据显示,初步统计,2011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57121万吨,创造了新的历史纪录,比2010年增产2473万吨,增长4.5%。
D错误。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11年12月发布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称,2011年是中国城市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首次超过50%。
这标志着中国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成长阶段,城市化成为继工业化之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2012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第一部分“2011年工作回顾”:“城镇化率超过50%,这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历史性变化。
”C正确2.关于我国战国七雄地理位臵描述准确的是( )。
A. 齐国的纬度最高B. 楚国的纬度最低C. 燕国的经度最小D. 秦国的经度最大【QZZN答案】B【历史地理】如下图所示:燕国的纬度最高;秦国的经度最小;楚国的纬度最低。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3.杨柳是我国古代诗词里面较为常见的意象,往往蕴涵离别之情,下列名句中不是表达送别意象的是( )。
A. 芜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B. 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C. 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D. 庭院深深深几许?杨柳堆烟、幕帘无重数【QZZN答案】D【文学】A项出自王之涣《凉州词》,戍边的军士听到《杨柳枝》引发对故乡的思念,诗人劝慰大家“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大学生对于新婚姻法看法的调查
大学生对于新婚姻法看法的调查汪强(江苏教育学院09人力0910420031)摘要:新婚姻法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大学生是新时代的领军人物,对于新婚姻法他们也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看法。
美满的婚姻才能造就幸福的家庭,才会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那么,我们应该对婚姻法给予很大的关注并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所以,本文就大学生对于新婚姻法的看法进行了一些研究与分析,并得出关于新婚姻法的相关结论。
关键词:大学生;新婚姻法;财产分配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的追求越来越高。
婚姻已很难成为爱情的结晶——那么简单而纯洁的字眼了,其中或多或少掺杂着些许金钱与利益的纠葛。
婚姻和睦是家庭幸福的基础。
婚配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家庭、子女的幸福,而且关系到一个人事业的成败。
甚至婚姻的美满程度还间接影响到了社会和谐。
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领军者,他们有着敏锐的观察力和缜密的思维能力,他们对新婚姻的看法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前瞻性。
本文对大学生关于新婚姻法的看法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调查的对象与方法我们在南京市江苏教育学院浦口校区的三个系共抽取91个调查对象实施调查。
调查的院系包括历史系、中文系和教官系。
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1份,其中男生31人,占34%;女生60人,占66%。
二、调查内容我们的问卷设计为开放型问卷、封闭型问卷和半封闭型问卷。
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被试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院系和所学的专业。
二是对新婚姻法的了解情况:非常了解、比较了解、基本了解、略有耳闻。
三是对新婚姻法所持态度的情况:赞同、比较赞同、很不赞同、无所谓。
四是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如何分配的情况:有没有必要认真看待婚前财产公证、对于“房子谁付首付产权归谁”持怎样的态度。
五是关于买房的看法:择偶时会不会考虑对方是否有房、新婚姻法出台后男女婚前买房的积极性是否会有所增加等等。
六是新婚姻法的出台对婚后生活中出现的纠纷的影响:新婚姻法中对财产分配的强调带来的后果、对于男女来说新婚姻法公平吗、房产证上会不会要求加上名字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 费用问题.
【解读】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
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 或经营性收益,则为婚后的共同财产。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 年至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 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势,而“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 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偶一定补偿但,而这且还个要考约虑房定产升实值利际益,在这才中是最国大亮的点,具恰恰体证明国老婆情和老下公一,样,很都可难以是发房东挥。 作用。因为 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 ”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 解作读为: 人 ❖1民、法如院果处双理方离协婚议案离件婚的未依成据,。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 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 离婚时该归谁? 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011年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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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
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
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
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主题词: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1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