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15•【文号】人社部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地震灾区恢复工业生产和扩大就业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要求,现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相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
对因“5.12”汶川地震灾害造成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以下简称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地区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由地方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补贴。
对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20个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支援地区)就业的,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
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灾区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报销。
上述交通费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国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6.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
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
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财税[2008]108
财税〔2008〕108号《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办法》2008-08-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关于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八月一日附件: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但从事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纳税人除外。
受灾严重地区和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税收部分)
费 用管 理 问题 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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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地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税[2015]2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1.26【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财办关税〔200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财办关税〔2009〕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财办关税〔2009〕3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7-2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为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 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l05号)的规定,迸口税收政策所称“受灾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 0个县(市)、重灾区4 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l 86个县(市、区)。
具体名单见附件l。
二、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免税申请原则于每年第一、三季度分两次汇总上报。
三、申报免税进口的灾后重建项目具体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 1号)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凡是明确列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处于四川、甘肃、陕西3省5 1个县(市、区)的灾后重建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2008]6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9.11
【实施日期】2008.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
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8〕6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 ,是指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济金、抚恤金及救灾的实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抗震救灾第一线人
员”,是指“在地震灾区直接从事抗震救灾工作的人员”。
国务院关于印发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1.04•【文号】国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灾区的长远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机遇,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建设安全宜居美丽新家园。
云南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2014年11月4日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4年11月编制单位:国务院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组长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成员单位: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谨以此规划向鲁甸地震中罹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向抗震救灾中自强不息的灾区各族干部群众,英勇无畏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各方救援人员致以崇高敬意向社会各界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诚挚感谢目录前言第一章重建基础第一节灾情概况第二节灾区特点与重建条件第三节规划范围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重建原则第三节重建目标第三章空间布局第一节重建分区第二节土地利用第三节龙头山镇规划第四章居民住房建设第一节重建方式第二节农村居民住房第三节乡镇居民住房第四节配套工程建设第五章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第一节公共服务第二节社会管理第六章基础设施第一节交通第二节水利第三节能源第四节通信邮政第七章特色产业第一节特色农林业第二节文化旅游产业第三节特色加工业第四节服务业第八章灾害防治第一节综合治理第二节监测预警第九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生态修复第二节环境保护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一节支持政策第二节规划实施第三节监督检查前言2014年8月3日16时30分,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里氏6.5级地震。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
纳税辅导27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纪宏奎赵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捐赠支出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属于公益性捐赠。
企业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0号令,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视同销售采用的是正列举,从列举的八种情形来看,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公益性事业应当视同销售,但企业向公益性事业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当然,货物用于公益性事业是否减免,国务院有权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川府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二○○八年七月十日)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受灾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进入了受灾群众安置和恢复重建阶段。
为了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我省地震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基础上,现结合我省实际再提出以下意见:一、财政政策(一)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
(二)给予重灾区过渡期财力补助。
三年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过渡期财力补助,支持灾区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三)统筹预算内投资安排。
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整合省级现有贴息资金。
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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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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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04021920
19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04021921
20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04021201
9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04021203
10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1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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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总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04013609业)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 〔2017〕4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 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0401361010 11 12 13 14 15 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 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 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 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17〕4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04021201第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 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04021203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040219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04021913040219140402191504021916040219171617181920212223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04021918040219190402192004021921040219220402192304023003第63号04024401。
财税[2008]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1.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关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部署,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等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3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今年7月18日以来,我省遭遇历史罕见的极端强降雨天气,郑州等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部分地区又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给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带来困难。
为加快推进灾情、疫情过后经济恢复工作,减轻受灾地区税费负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报经省政府批准制发《公告》。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公告》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对因洪涝灾害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7-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申请困难减免。
二是对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税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是对受灾破坏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鼓励市级政府出台适当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优惠期限从2021年7月至12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云南鲁甸地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云南鲁甸地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4•【文号】国资综合[2014]78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云南鲁甸地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综合[2014]781号)各中央企业:8月3日16点30分,云南省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震源深度12公里。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高度重视,张毅主任立即作出重要批示,紧急部署中央企业抗震救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启动抗震救灾应急机制。
凡在灾区有所属单位和机构的中央企业都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处置及时。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企业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具体落实,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工作。
中央企业要全力以赴抢救受伤人员,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救灾过程中,要加强监测,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受地震影响的中央企业要尽快了解在此次地震灾害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资委报告,以正确判断灾情,有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三、全力抢修重要基础设施。
南方电网要全力抢修受损设备,及时调配应急发电车,确保应急发电。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要抓紧抢修受损基站和线路,调度应急通讯设备,尽快恢复地震灾区的通讯畅通。
地处灾区及附近的中国铁工等建筑施工企业要立即行动,服从统一调度,按要求调运工程设备,积极参与受损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抢修。
四、积极提供物资与人员保障。
航空运输和物流企业要全力保障救灾急需物资的运输。
国药集团等企业要认真做好救灾急需药品、器械的调度准备工作,新兴际华集团等企业要做好帐篷、衣被等物资的生产调运,中粮集团、中储粮总公司、华润集团等企业要确保食品、水等生活物品的有力支援,石油等涉及救灾急需物资的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油气等物资供应,全力保障灾区需要,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8·10”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8·10”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云政发[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8·10”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4]171号)昭通市、曲靖市、鲁甸县、昭阳区、会泽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现将省建设厅、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编制的《鲁甸“8·10”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鲁甸“8·10”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一、地震损失及灾区概况据国家、省、市地震台网测定,2004年8月10日18时26分13秒,我省昭通市鲁甸县、昭阳区境内发生里氏5.6级地震,微观震中为东经103°36′、北纬27°10′,宏观震中位于鲁甸县桃源乡、昭阳区布嘎乡一带。
截止8月11日18时,共发生余震115次,其中3级以上余震7次。
经地震部门会商,从目前余震序列及历史地震资料分析,认为震区及邻近地区仍有发生较强余震的可能。
此次地震给鲁甸、昭阳两县区造成了严重灾害,其中,鲁甸县政府驻地文屏镇、桃源回族乡、茨源回族乡、大水井乡,昭阳区布嘎回族乡、守望回族乡、永丰镇、苏家院乡等8个乡镇受灾尤为严重。
据初步调查,截止8月11日22时,地震已造成4人死亡,594人受伤,其中重伤167人、轻伤427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8052户126234人;倒塌民房6185户18556间,严重损坏21867户65601间;187所中小学校146787平方米校舍不同程度受损;5个县级医院,11个乡镇卫生院受损;水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及县、乡机关不同程度受损。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答问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答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15•【分类】法律问答正文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答问(2008年8月15日)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便于大家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财政部税政司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
这次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
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我们及时梳理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于5月19日制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逐步开展,我们考虑,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灾后重建的战略部署,加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灾区建设,有必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这样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直接投资的局限,使灾区企业和个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扩大政策作用的效应,也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向,特别是引导民间资源向灾区投入,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步伐。
另据我们了解,世界上一些国家在遭遇大的自然灾害时,都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
如美国应对卡特里娜飓风,日本应对阪神大地震,都有相应的税收法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及时出台灾后重建经济政策
国家及时出台灾后重建经济政策一、对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可减征其个人所得税。
地震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等八大类税收,并要求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八大类税收新政企业所得税?捐赠可享部分抵税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受灾重可减征个税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资源税?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房产税?毁损房免征房产税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契税?失房户可减免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政府制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定期减免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车船报废可申退税款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进出口税收?境外捐赠免征进口税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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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27号
【发文日期】2015-01-26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14年
至2016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14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和个人。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云南鲁甸6.5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民函〔2014〕269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附件:
鲁甸地震受灾地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