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黑财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资〔2024〕5号省委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3〕24号)和省委编办印发的《全省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加强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职能履行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
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充分认识做好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促改革、保运转、保履职为目标,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资产交接、清查、划转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为全面完成机构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1.保障履职。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党政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调整要随同机构改革同步调整到位。
对于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办公用房及车辆等资产,可采取“先行交接,后清查、划转”的方式,有效保障党政机关履职需要。
2.分类施策。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机构及职能调整要求,对部分机构职能调整及合并、新组建的单位,分类采取部分资产划转、整体资产划转和跨级次资产划转等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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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上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 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 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 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应当 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 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 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 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1、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 元/台;房间使用面积2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空调配 置价格不超过4000元;房间使用面积30—40平方米(含40平方 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 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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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根据“归属清晰 、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 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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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购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通用办公设备及 家具的配备不得超过《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 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标准》(冀财资[2019]81号) 的数量和单价标准。申请新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 需提交以下资料:国家或我省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 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印发的单位人员编制批复文件、 资产存量情况、资产拟报废数量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1-(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四)严格按标准配置;(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六)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省财政厅是政府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二章配置条件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黑财资〔2023〕6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3〕6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基础管理第五章资产报告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初探
财政金融李英(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一、国有资产概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二、国有资产的检查方法国有资产检查方法多种多样,总结起来就是“三看”、“三验”、“三察”、“三谈”。
“三看”就是看账簿、看实物、看合同;“三验”就是验实物、验用途、验归属;“三察”就是察表情、察言语、察行为;“三谈”就是和财务谈、和相关人员谈、和领导谈。
(一)检查财务资料。
检查单位固定资产账簿、卡片、财务收支明细账和财务报表。
看是否存在账表不符、收入不入账等行为。
(二)翻阅档案记录。
查找有关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资料。
看是否存在违规处置或出租出借等行为。
(三)调取相关信息。
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交管部门调取单位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的信息。
看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等行为。
(四)实地踏查和群众访谈。
一种是根据财务资料到实地查验实物及使用状态;另一种是以踏查和走访方式取证单位内部及周边房产的使用权和使用用途。
看是否存在账外资产、超标准配置、违规处置或出租出借等行为。
三、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资产核算方面1.资产未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1)主观故意。
有个别单位为了逃避监管,将超标、超编或者未经审批购置的车辆落户在其下属单位名下,在下属单位资产账中核算,形成账外资产。
(2)非主观故意,主要包括未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大型改扩建和修缮支出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或者盘盈的资产未入账管理等形式。
2.已经处置的资产未及时销账,形成有账无物对于占有或者使用权已经转移的资产应该及时进行销账处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3.未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导致资产和负债不实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照新会计制度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至少按月将基本建设投资数据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隶属本省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或对外投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独自出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采取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管理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和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不得影响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的正常发展。
第五条〔审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和对外投资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
第六条〔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事项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主管部门的职责〕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事项,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对出租的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相关部门监管〕各级审计、监察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租第十条〔管理原则〕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不得出租:(一)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二)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构筑物;(三)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资产;(四)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出租的资产。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0•【字号】[1990]2号•【施行日期】199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20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文字〔199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资产。
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和我省设在省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事务。
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及由非经营性向经营性过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关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管理情况。
第六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指定机构和人员兼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单位行政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主管业务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
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认真保护,不准毁坏、弃置,不得非法处置、转让。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黑教财函〔2016〕109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黑教财函〔2016〕109号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委巡视组对高校的反馈意见以及各高校反映的情况,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及时整改并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一)落实政府采购工作职责各院校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的要求,健全机构,明确职能,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合作制约的采购运行管理机制。
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内含资产、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其中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制定采购管理制度、统筹年度采购计划、组织管理采购事务,落实采购执行工作,组织验收登记入库、负责政府采购外网操作等事宜;财务部门要参与制定采购管理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督促采购预算执行,严格采购资金支付、负责财政支付系统内网操作等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采购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监督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督促规范采购行为,防止采购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切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各院校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黑龙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框架内,结合实际,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制定校内自采工作细则,从采购范围、配置标准、论证审查、专家选聘、采购预算、采购流程、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应当在保障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和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具体管理,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租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租账面原值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设备和单次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物,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出租前款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由事业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不得为了规避财政部门审批,将房屋拆分出租。
经主管部门或者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二)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出租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出租资产的内部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黑政办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省国资委二○○七年九月五日)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围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优化资源配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二是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企业新体制新机制。
四是坚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促进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是坚持统筹规划,慎重决策,稳妥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等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主要目标: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继续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到2010年,全省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调整和重组到20户左右,省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调整和重组到10户左右;全力推进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市场,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10户左右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改上市,做优做强上市公司;到2010年,在全省形成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20个,资产和主营业务双超百亿元的大集团大公司10个。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在使用上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各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省级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财政局2008年12月2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二)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三)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实现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安全、保值、高效、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自用固定资产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固定资产数量较多、额度较大的,应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
对新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把关,履行验收入库手续,不符合要求不能入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31日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营,是指出资人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投资、联合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不断实现资本扩XXX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是指各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其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授予资本运营机构(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运营机构代授权方对权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资委)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 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 6号)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 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八)因城市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点和数据治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点和数据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黑财资〔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点和数据治理工作的通知黑财资〔2020〕43号省直各部门:近年来,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积极发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录入系统数据信息库,不断夯实资产管理工作基础。
但通过近期我厅开展的专项检查、资产报表审核、日常管理等工作,发现信息系统中数据还不够完整、准确,不能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
为此,省财政厅决定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点和信息系统数据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资产盘点和数据治理,进一步核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核清资产状态和底数,全面提升资产数据信息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可核查,不断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明白账、放心账”奠定管理基础,管好用好党和政府行政运转、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二、资产盘点和数据治理范围资产盘点和数据治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资产盘点和数据治理基准日资产盘点和数据治理以202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
四、工作内容(一)资产盘点。
各单位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卡片为基础,对单位所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盘点,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盘点单中对资产使用状态区别标识进行填列:1.实物资产已无实物的,将使用状况标识填列为“盘亏”;2.实物资产已无法使用的,将使用状况标识填列为“待处置”;3.资产在租的,将使用状况标识填列为“出租出借”;4.资产能正常使用但单位不需要使用的,将使用状况标识填列为“闲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黑国资产[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资产〔2014〕105号)各出资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精简出资人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中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转让是指企业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具体包括:1、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各类设备设施;3、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4、闲置、报损、报废、账销案存资产;5、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采)矿权;6、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7、其他可依法转让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转让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产权交易市场(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的规定公开进行。
五、出资企业对外转让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可行性研究,认真履行资产处置的内部决策程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黑政法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法发〔2007〕6号)办内各处及直属单位: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能够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工作落实,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要求,在全办范围内进行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省政府法制办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王起翔副组长:宋伟成员:钱世民王振翼付宝成张洪波王利爽白茹国萍王丹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省编办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
三、清查内容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各单位需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2020版)
合同编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转让人(甲方):受让人(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制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转让人(甲方):(单位名称和住址)受让人(乙方):(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规定,对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国有资产(以下称标的物)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了拍卖,乙方为竞得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物位于,该标的物包括:。
上述标的物系国有资产,登记在甲方名下,经依法批准转让给乙方,该标的物所有内容、数量、质量应当详细列出清单,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作为甲方交付给乙方验收的依据。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标的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三)转让价款以人民币支付,乙方应当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交纳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和银行帐号分别为(户名: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专户,账号:23001868851050501070,开户银行:省建行营业部)。
经甲方同意分期付款的,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元)交纳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余款应当在年月日前交纳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缴纳转让价款,每延期一日应当按所欠转让价款 %向甲方交付滞纳金。
经甲方追索,乙方超过日仍不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转让价款和滞纳金,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前期交纳竞买保证金数额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在参加竞买前对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转让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不得在竞得标的物后以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
以上述原因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已退还竞买保证金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与竞买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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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省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纳入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产权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省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经科学论证,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厉行勤俭节约;(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四)及时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其中,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处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财政部门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财务会计账目的原始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密资产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市县级有关单位调拨资产,涉及省级统一采购资产向市县配发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下列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1.处置房屋及构筑物、车船及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2.报损单笔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及处置事业单位持有的股权;4.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无偿转让资产;5.一级预算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1.处置除房屋及构筑物、车船以外单台(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2.需要处置的库存物品、加工物品;3.报损单笔5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4.处置除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三)省属高校除房屋及构筑物、车船以外,已超过使用年限并且经科学论证,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或淘汰的其他固定资产,由高校按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自行处置。
(四)事业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由事业单位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自主处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召开重大会议而临时购置的资产,由省财政厅统一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查,出具审批意见。
(四)资产评估。
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处置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五)公开转让。
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转让资产的,首次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格。
首次转让未成交再次转让时,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价格90%(不含90%)时,应按审批权限,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处置结果报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无偿转让资产接收确认手续、资产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合同、报废车辆注销手续及回收单、资产处置收入缴款单等材料上传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第四章无偿转让第十八条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划转、调拨和对外捐赠等。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
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无偿转让原因、调拨及捐赠资产对本单位职能履行影响等。
(二)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机构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而无偿转让资产的,需提交政府或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四)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采购资产需要向下级单位转移的,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等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资产后,应当取得由接收单位出具的资产接收确认手续。
第五章有偿转让和置换第二十一条有偿转让是指转移国有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
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等。
(二)转让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决定有偿转让资产的相关会议纪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实物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
包括置换双方资产情况、权属情况、置换原因等。
(二)置换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置换资产的相关会议纪要。
(四)对方单位用于置换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说明材料。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报废和报损第二十七条报废是指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申请报废。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且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按报废处置:(一)大、中型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20年(含20年)。
(二)小型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含15年)。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
包括资产基本情况、报废资产原因等。
(二)报废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汽车的,还应提交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房屋及构筑物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1.因危房需要拆除的,提交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2.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调整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3.因单位建设项目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单位会议纪要等材料。
(五)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六)报废除房屋及构筑物、汽车、特种设备以外的其他资产,应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损失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国有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报损非货币性资产,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
包括资产基本情况,报损原因,责任认定等情况。
(二)报损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有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鉴定材料。
其中,涉及对外投资损失的,还需报送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相关法律文书。
(四)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预付款项等)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报损货币性资产,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
包括资产基本情况、报损原因及责任认定等。
(二)报损货币性资产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撤销,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涉及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破产清算报告;涉及撤销的,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注销登记手续及财产清算审计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并提交债务人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