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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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区别主要意义:(1)首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

(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历年真题中的考查:这一考点主要是通过客观题的方式考查,考生需要掌握民事权利这一分类,并能将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如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

法律考试民法题型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民法题型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民法题型答题技巧法律考试中,民法题型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掌握一些民法题型的答题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民法题型入手,为大家介绍一些解题技巧。

一、合同法题型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考试中经常出现的题型之一。

在合同法题型中,常见的考点包括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等。

在解答合同法题型时,首先要仔细阅读题目,理清题目的要求和背景信息。

然后,根据题目中给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分析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的要件和有效性条件,以及各种合同的特殊规定。

此外,还要注意合同的解释和解除条件。

例如,题目可能会给出一个买卖合同的情境,要求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如合意、标的、价款等。

如果题目中给出了具体的合同条款,还需要根据条款的约定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二、侵权责任题型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也是法律考试中常见的题型之一。

在侵权责任题型中,常见的考点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责任承担等。

在解答侵权责任题型时,同样需要仔细阅读题目,并理清题目的要求和背景信息。

然后,根据题目中给出的具体情况,结合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分析过程中,要注意侵权行为的要件、损害结果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方式。

例如,题目可能会给出一个交通事故的情境,要求判断肇事司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如过错、因果关系等。

同时,还需要判断损害结果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赔偿金额、连带责任等。

三、继承法题型继承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考试中常见的题型之一。

在继承法题型中,常见的考点包括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分配和遗嘱的效力等。

在解答继承法题型时,同样需要仔细阅读题目,并理清题目的要求和背景信息。

然后,根据题目中给出的具体情况,结合继承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民法做题技巧

民法做题技巧

民法做题技巧
民法做题技巧如下:
1. 理解题意:首先需要理解题目所描述的情境,明确题目要求,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2. 分析考点:确定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将其与民法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3. 案例分析:在民法试题中,许多题目是以案例的形式呈现的。

在分析案例时,需要仔细阅读案例,了解其中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结合民法理论进行分析。

4. 归纳答案:在分析完题目后,需要将答案进行归纳总结。

在归纳答案时,需要清晰明了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并注意逻辑性和条理性。

5. 注意细节:在做题时,需要注意题目中的细节,如关键词、时间、地点等,这些细节可能会影响答案的正确性。

6. 多做练习:通过多做练习,可以熟悉民法的知识点和考试形式,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和技巧。

以上是民法做题的一些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真题解题思路分析——民法

司法考试真题解题思路分析——民法

司法考试真题解题思路分析——民法01司法考试民法考试一直是“恒者恒重”,真题的解题思路分析对提高考分的得分能力至关重要,考生学习下列真题解题思路可以迅速提高得分能力。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2006年试卷三第91—93题)1.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答案]A[考点]买卖合同的有效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解题思路分析](1)办理过户登记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表现,它决定着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因此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正确。

(2)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数卖”,本题中甲乙虽然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选项B错误。

(3)对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自交付时风险转移,有的人认为自登记时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未予以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解析(一)(1)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解析(一)(1)

1.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

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卷三4)A.5000元B.3万元C.1.25万元D.1.5万元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典权的消灭(回赎)。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不动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以原典价回赎的民事权利。

典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限制物权、有期物权、不动产物权等。

典权的消灭的一般原因有标的物的灭失、混同、抛弃等,特殊原因有回赎、找贴、作绝、别卖等。

回赎,即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以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

原典价包括典权人于典权设定时支付的典价和出典后增加支付的典价。

回赎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

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

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参考答案:A2.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

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卷三5)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保证的设立保证合同的内容之保证期间属于法条型命题方式主要考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司 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

司 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在司法考试中,民法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不仅知识点繁多,而且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些典型的真题来深入了解民法的考点和解题思路。

真题一: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欲将房屋出售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乙,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B 甲无需通知乙即可出售房屋。

C 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 丙购买房屋后,租赁合同对丙不具有约束力。

答案:A详解: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所以选项 A 正确,选项 B 和选项 C 错误。

同时,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所以选项 D 错误。

真题二: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又将汽车质押给丙。

借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

B 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C 乙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D 乙和丙协商确定受偿顺序。

答案:A详解: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丙的质权交付了质物。

由于抵押权登记在先,所以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受偿,选项 A 正确,选项 B、C、D 错误。

真题三:下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C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D 以上都是。

答案:D详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选项 A 正确。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是无效,选项 B 错误。

法考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法考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法考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法考是许多法律学子所必经的一道坎儿,尤其是民法部分。

民法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因此,熟悉并掌握民法知识是每一位法律从业者的基本素质。

在准备法考时,掌握民法的真题及其解析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民法真题。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公司名下拥有一栋写字楼,用于出租给其他企业作办公场所。

最近,小明发现其中一家租户欠了几个月的租金,并拒不支付。

作为房东,小明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问题】请分析小明应采取的合法行动,并解释依据。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从民法的相关规定入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对于付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的习惯和对方的要求支付,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通知。

当事人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这一条款,租户欠租金的行为可以视为违约行为,小明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合法行动:首先,小明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租户催收。

在通知的过程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采取什么方式进行通知,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实际情况来选择最合理的方式,例如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

催收的目的是提醒租户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租户仍然拒不支付租金,小明可以采取更为强制性的措施,例如通过办理起诉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小明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支付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拍卖租户的财产、冻结其银行账户或者强制扣款,以实现债权的实际得到。

需要注意的是,小明在催收款项过程中,要遵守法律的限制和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或不当的手段。

例如,不能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催收,也不能泄露租户的个人信息。

否则,小明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的解答思路是从适用法律条款入手,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和推导,结合实际案例背景,得出小明应采取的合法行动。

法硕民法答题技巧

法硕民法答题技巧

法硕民法答题技巧法硕民法答题技巧如下:1. 概念特征题:要求考生把握民法制度的概念及特征,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础。

近年来主要考查物权编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考生应注意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记忆这类题目的套路是主体、客体、内容、性质以及上位概念。

2. 构成要件题:要求考生将重要民法制度的构成要件理解,理解的各项制度的构成要件,也是分析民法案例的基础。

记忆方法是构成要件法。

所有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题目,均可按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大构成要件记忆,结合具体的侵权责任作表述变化即可。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则无须表述第四大构成要件“过错”,或者将无过错作为第四大构成要件亦可。

3. 法律后果题:记忆须理解某一制度的背后逻辑,从中推导法律后果。

如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4. 类型总结题:体现某个制度除了掌握其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外,还须掌握该制度适用的类型,通过总结、列举的方式将其具体化。

5. 制度比较题:要求比较两个制度的相同点或区别点,一般比较区别点的题目较多。

两个制度之间的比较是学习类似知识的钥匙,也是记忆的重要方法。

6. 简答题:简答题一般总则一道,分则一道。

简答题一般总则一道,分则一道。

简答题一般总则一道,分则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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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般总则一道,分则一道。

简答题一般总则一道,分则一道。

请注意,不同的题型和问题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技巧进行解答。

因此,考生应该针对不同的题型和问题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技巧,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答民法题目。

司法考试民法得分技巧

司法考试民法得分技巧

司法考试民法得分技巧司法考试民法得分技巧一、对民法体系性的把握体系性把握在考试中非常重要,能够运用总则中的内容来解决分则中的具体问题。

民法内容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来展开的。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第二、三章开始讲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公民和法人的内容,注意掌握法人与公民之间的不同。

物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还包括智力成果、人格利益以及行为),物单列为一章,需要特别关注。

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的内容。

代理制度是用来辅佐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

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为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合同法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担保法讲的是担保合同,无非是民事法律行为中间双方民事法律为的进一步细化。

婚姻在性质上都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不过有身份利益体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继承法中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内容,其中遗嘱、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注意要把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和合同法中的内容结合起来。

注意提练整个章节的结构:(1)明确哪几章是重点(2)在每一章确定的情况下,总结其到底讲了哪些内容,对其进行回忆。

二、法条的复习法条是组成民法部分的主要内容。

法条具有简洁、不重复的特点。

大量的价值性规范在法条本身是不体现的,这部分内容需要靠授课时间把其中有价值的部分注入到法条当中。

即要明确法条的意义及为什么要规定此法条等。

对于法条的记忆:掌握关键词。

三、如何看待历年真题仔细把握历年真题,体会老师出题的思路。

一般来说考试的大点基本不会变动,只有小点才会变。

甚至大点小点不变的情况下出题思路一定会变,出题角度一定会变,要注意以不变应万变。

法考民法做题技巧

法考民法做题技巧

法考民法做题技巧
法考民法做题技巧如下:
1. 理解理论观点分歧的实质内容,观察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案究竟会为各方当事人带来如何不同的权利分配结果。

2. 做完题目后进行复盘和整理,分析做错的原因,并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3. 整理错题,可以使用APP做题,自动记录错题本,方便随时翻看。

4. 把握高频考点、基础知识点、理论重点、前沿热点,注重理解输入和技巧输出。

5. 关注案例分析、法条分析、论述题三类题型的考察重点,建立基本认知,分别依据不同思路进行准备。

希望以上技巧能够帮助您在法考民法中取得好成绩。

民法高分必看名师揭示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及对策 (1)

民法高分必看名师揭示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及对策 (1)

名师揭示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及对策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这里谈及的民法主观试题包括客观试题主观化的选择题和卷四主观题。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

”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

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

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

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精析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精析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精析2023年民法试题延续了2023年试题加强理论考察和综合性考察旳特点, 在许多题目旳设计上别具匠心, 代表了近两年来民法试题不甘平庸旳发展趋势。

评析23年真题, 我们可以从考察内容和考察方式两大方面着眼, 从四个角度来做一番检讨。

一、重点与非重点2023年旳卷三, 民法部分一如既往地占了62分。

卷四旳状况则比较复杂, 第一道16分旳案例题虽然重要考察民法, 但也附带波及民诉和刑法问题, 民法大概占了11分。

这样, 单纯考察民法旳题目分值只有73分, 比去年旳80分略有减少。

卷四最终一道35分旳论述题, 虽然重要是考察民法, 民法旳基础理论为该题准备了最佳答案, 但以多数考生旳知识储备来看, 该题似乎更偏向于考察法理。

假如加上论述题中所具有旳民法内容, 则民法旳分值就会大涨, 大概有100分, 算是对民法领袖地位旳一种回归。

由于民法题中有不少综合性旳题目, 不一样考点旳分值不太轻易精确划分。

大体说来, 总论部分占了9分, 物权部分12分, 债权部分35分, 知识产权部分10分, 婚姻继承部分7分。

知识产权部分由于没有考察案例, 其分值大幅下降, 回到了正常旳地位。

刨除知识产权案例旳影响, 其他部分旳分值则与去年大体一致。

在第三卷中,婚姻继承和知识产权旳分值跟去年同样。

总论部分由于在案例中考察到合作, 分值有所上升。

物权法在卷三里仍然无足轻重, 只有7分, 只是加上卷四旳分值, 才稍稍有所改观。

债权法则保持了其一贯旳关键地位, 分值35分, 占了民法旳将近二分之一。

就债法内部而言, 协议法占19分, 与23年相比有所回升;侵权部分占7分左右, 与去年同样;债法总论部分5分, 比去年减少某些;而23年旳一道不妥得利题则换成了今年旳无因管理题。

从详细考点来看, 可以说民法题一点都不偏, 考察旳几乎全是重点, 重者恒重旳理念得到最全面旳体现。

虽然是协议法中考察了买卖协议之外旳其他许多协议, 所考察旳详细点也都是平常所说旳重点。

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1)

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1)

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1)司法考试民法考试一直是“恒者恒重”,真题的解题思路分析对提高考分的得分能力至关重要,考生学习下列真题解题思路可以迅速提高得分能力。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2006年试卷三第91—93题)1.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答案]A[考点]买卖合同的有效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解题思路分析](1)办理过户登记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表现,它决定着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因此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正确。

(2)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数卖”,本题中甲乙虽然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选项B错误。

(3)对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自交付时风险转移,有的人认为自登记时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未予以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司法考试培训/xsf/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考试民法理论解析技巧

法律考试民法理论解析技巧

法律考试民法理论解析技巧在法律考试中,民法理论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合同、权利、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掌握一些解析技巧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针对民法理论题型的解析技巧,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合同解析技巧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考察合同的题目常常涉及到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在解析合同题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理解合同要素: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

在解析题目时,要仔细分析题目中是否提供了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2. 注意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在解析题目时,要注意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况,以确定合同是否产生效力。

3. 解析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定情况下终止合同关系。

在解析题目时,要注意判断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以确定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举例说明:某题目描述了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要求解除合同。

在解析该题时,应注意分析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首先,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即是否满足合同要素;其次,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即是否存在支付货款的义务;最后,要确定合同是否解除,即乙方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二、权利解析技巧权利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考察权利的题目常常涉及到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

在解析权利题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享有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在解析题目时,要注意分析权利主体的身份和地位,以确定权利是否存在。

2. 分析权利的取得方式: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包括法定取得、合同取得和侵权取得等。

在解析题目时,要分析权利的取得方式,以确定权利是否有效。

3. 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式: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式包括自主行使和申请保护等。

在解析题目时,要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以确定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考试——民法典题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民法典题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民法典题答题技巧在法律考试中,民法典题是一类常见的题型。

掌握解答这类题目的技巧对于高中生及其家长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的题目为例,分析解题思路和方法,并给出一些实用的指导,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民法典题。

题目一: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甲公司,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金。

甲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请问,甲公司提出上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解析:这道题考察的是法律上的上诉权。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的情况和要求。

因此,甲公司提出上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指导:在解答这类题目时,首先要明确考点是什么。

然后,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找到与考点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要多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记忆和理解,这样在遇到类似的题目时才能够准确回答。

题目二:小明借给小红1000元,并约定在一个月后归还。

一个月后,小红只归还了800元,剩下的200元一直未归还。

请问,小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追讨这200元?解析:这道题考察的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借款。

如果借款人未按时履行,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借款。

指导:在解答这类题目时,要注意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

了解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有清楚的认识。

同时,也要了解追讨借款的方式和程序,例如可以通过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追讨借款。

题目三: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明的名字。

现在小明要将房子赠与小红,请问,这个赠与是否有效?解析:这道题考察的是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无偿转移财产的方式,但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其中,赠与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指导:在解答这类题目时,要注意赠与合同的要件和效力。

民法法考考察的答题套路和依据汇总

民法法考考察的答题套路和依据汇总

民法近6年法考主观题考察的答题套路一、合同的效力1.合同有效的情形(1)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597条】【考察年份:2016年第2问】(2)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723条】【考察年份:2016年第4问、2017年第4问】(3)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考察年份:2016年第1问、2017年第1问、2018年第6问、2018年第7问】(4)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和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有效--债权不平等性的例外【依据:民法典第209条】【考察年份:2017年第3问】(5)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诺成合同or实践合同【考察年份:2019年第2问】(6)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有效,只是对出租人不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716、718条】【考察年份:2021年第7问】(7)真人假章---看人不看章,合同效力可以归属于法人承受【依据:九民纪要第41条】(8)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独立判断【依据:民法典第215、224条】(9)法定批准生效的合同---报批条款独立生效【依据:民法典第502条】(10)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的合同效力可以归属于法人承受【依据:民法典第504条】(11)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依据:民法典第505条】(12)侵犯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2条】(13)侵犯房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728条】(14)约定禁止转让抵押物的,不管该约定是否办理了登记,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15)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只是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已【依据:民法典第511条】2.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形,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68条、171条】【考察年份:2018年第3问】(2)民法法律行为无效情形--双方虚假行为、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53、154条】(3)流质流押条款--无效【依据:民法典第401、428条】(4)基于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388条】(5)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79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3、47条】(6)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后转贷牟利的,转贷合同无效【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二、撤销权1.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当事人怎么列【依据:民法典第539条】【考察年份:2019年第1问和第3问、2020年第6问】2.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注意不得撤销的情形(公证+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据:民法典第658、663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9问】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形成诉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依据:民法典147-152条】4.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依据:民法典171条】三、优先购买权1.房屋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判断【依据:民法典第726条】【考察年份:2021年第9问】2.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给他人的仍然可以继续主张【依据:民法典305-306条】四、担保1.担保物权(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持票人设立质权行为是否有效--有效,仅仅设立一个权利负担而已【依据:民法典第440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8条】【考察年份:2019年第5问】(2)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区别【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考察年份:2017年第1问、2018年第6问、2018年第7问、2020年第3问】(3)混合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是否有顺序限制(看债务人有没有提供物保)【依据:民法典第392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4问】(4)抵押权---追及效力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第404、406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4问】(5)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13条【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10问】(6)留置权构成要件--普通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依据:民法典第448条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10问】2.保证(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or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686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4问、2017年第2问】(2)一般保证中当事人怎么列【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1款】【考察年份:2020年第4问】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直接订立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2)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包括本金,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6条和40条】【考察年份:2018年第3问】五、风险负担1.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交付主义【依据:民法典第604条】【考察年份:2017年第5问】2.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收货人签收之时【依据:民法典第512条】3.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发生转移【依据:民法典第606条】4.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据:民法典第605条】5.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610条】6.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出租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729条】7.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承租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751条】六、合同的解除权1.法定解除权(1)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仍然不履行、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考察年份:2018年第8问】(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经催告买受人仍未支付的,出卖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634条】(3)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673条】(4)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716条】2.任意解除权(1)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933条】【考察年份:2018年第4问】(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707、730、734条】3.特殊的解除事由(1)情势变更--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依据:民法典第533条】(2)不可抗力--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民法典第563条】(3)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违约方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80条】七、法人人格否认1.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主体要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83条第2款、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考察年份:2018年第4问】2.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适用【依据:九民纪要第11条】【考察年份:2019年第8问】3.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适用情形--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过度支配和控制【依据: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考察年份:2019年第8问】八、侵权责任1.产品侵权--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5问】2.用人单位的责任--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扩大解释)【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考察年份:2016年第6问】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实际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依据:民法典第1208条】【考察年份:2016年第6问】4.树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管理者的过错推定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57条】【考察年份:2021年第5问】5.安全保障义务--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1254条第2款】【考察年份:2021年延考第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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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1)司法考试民法考试一直是“恒者恒重”,真题的解题思路分析对提高考分的得分能力至关重要,考生学习下列真题解题思路可以迅速提高得分能力。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2006年试卷三第91—93题)1.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答案]A[考点]买卖合同的有效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解题思路分析](1)办理过户登记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表现,它决定着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因此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正确。

(2)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数卖”,本题中甲乙虽然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选项B错误。

(3)对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自交付时风险转移,有的人认为自登记时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未予以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司法考试培训/xsf/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买卖采取的依然是“交付转移风险说”。

本题中,甲、丙虽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因此风险依然由出卖人甲承担,故而CD两选项均不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ACD[考点]合同的效力[解题思路分析](1)《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甲的房屋已经出卖给丙,但依然与不知情的丁签署买卖合同,甲对丁构成了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丁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如果丁撤销该买卖合同,甲应赔偿丁的损失,甲所承担的该项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因为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2)我国包括《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内的法律均未确认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到期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一般是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因此B选项错误。

(3)《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题中,甲丙之间签署了买卖合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丙。

甲又与丁签署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该买卖合同效力未定,因此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3.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答案]AC[考点]所有权与占有[解题思路分析](1)根据在第1题中的分析,从过户登记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丙,丙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2)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乙并不知道丙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本题中,甲乙签署了买卖合同,乙是以房屋的所有人的身份占有房屋,因此属于自主占有。

故而C选项正确。

(3)买卖合同中存在“交付转移风险”的规则,但该规则适用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本题中丙、乙之间并非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而是属于物的返还请求权人与物的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因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二)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

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

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

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

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2004年试卷三第81—84题)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答案]B[考点]建设工程合同中禁止转包的规定[解题思路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因为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所以《合同法》就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转包、分包规定了若干强行性规定,包括:(1)禁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并且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当事人的协议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在性质上归于无效。

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答案]C[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知识点解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请求权为限,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只可能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而不可能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解题思路分析]考生应准确把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详见前文介绍。

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答案]D[考点]合同相对性原理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知识点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6条。

[解题思路分析]本案中丙虽然是实际的施工者,但并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具备本诉当事人的地位。

丙虽然与本诉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但他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具备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在诉讼地位上应当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答案]AD[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合同相对性原理[解题思路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为限,丙不具备该主体要件,所以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

”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

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2000年试卷三第81—85题)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答案]A[考点]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解题思路分析]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以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本质上是当标的物因为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买受人是否仍需要按约定支付标的物价款的问题。

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当然更谈不上买受人的风险承担问题。

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答案]A[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解题思路分析]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本题中买卖合同尚未生效,所以也不存在交付的问题。

应注意的是,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通常是同步的。

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B.乙C.甲或乙D.甲和乙[答案]B[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解题思路分析]该题是直接考查法条的一道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乙是动物管理人,应当承担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行为B.无效行为C.效力未定的行为D.可撤销的行为[答案]C[考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考试大论坛[解题思路分析]本题也是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题中,在试用期间,乙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依法该处分的效力应当是效力未定。

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与否的合同。

本题的考查相对简单,但也从一个角度向考生提示: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都是很复杂的,有一些只需在平时的复习中留意一下,即可在考场上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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