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公用事业垄断的再思考_结合民营化改革谈公用事业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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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行政性垄断行为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由政府机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利用其权力地位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控制和限制,使得市场经济竞争受到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行为。

如何规范和制约行政性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国,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国家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本文旨在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剖析现行法规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和限制,从而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准入的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设定高额的准入门槛、要求取得特定资质或者许可证书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某些企业或者个体进入市场,从而造成市场垄断。

2. 价格歧视和价格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定价管制、价格歧视等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得市场价格无法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增加消费者支付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

3. 横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市场资源的配置和交易行为,对市场主体进行限制、排斥、歧视等,使得市场竞争受到扭曲。

4. 纵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与特定企业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垄断供应链等方式,使得市场资源和交易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控制。

二、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在中国,反垄断法规制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和制约。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目前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主体多为行政监管部门,但是因为行政监管部门自身存在监管范围、职责分工等问题,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发生和滋生。

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问题的思考

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问题的思考

摘要公用事业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公用事业的改革方向是市场化,其中,民营化是基础,有效竞争是关键,政府规制保障,它们应当协调发展,从而提高政府规制的能力。

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需要政府规制作保障,既需要政府放松规制,又需要规制重构。

政府应尽可能运用经济手段和规制手段,发挥“催化剂”和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而不是简单推向市场。

在现实中,政府会面临信息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规制决策。

在我国,政府规制的能力总体不高。

目前我国的政府规制存在目标偏离,需求与供给失衡,规制机构设置不合理等现状。

鉴于此,本文从公用事业管理入手,结合其民营化大背景,探讨如何更为有效地开展公用事业管理民营化过程中政府规制问题,以期推动我国公用事业管理发展。

关键词:公用事业,市场化,政府规制ABSTRACTUtility reform is an inevitabl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public utilities reform direction is market-oriented, where privatization is the basis of effective competition is the key to government regulation protection, they should coordinate the development, thereby enhancing the abilit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s of the utilities need government regul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both the need for the government to relax the regulation, but also need to regulate remodeling. Government should, as far as possible,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and regulatory means, to play a "catalyst" and "escort" business, rather than simple market. In reality, the government will face the problem of lack of information, and thus affect the regulatory decision-making.Overall, the abilit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 our country is not high. China's government regulation exists target deviate from the imbalance between demand and supply, regulatory agencies setting unreasonable situation. In view of this, we start from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utilities, combined with its privatization background, to explore ways to more effectively carry out utility management privatization process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ublic utilitiesmanagement development.Keywords: Utility market,Government,Regulation目录1 引言 (6)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6)1.2国内外研究现状 (7)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8)2 公用事业民营化概述 (10)2.1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背景 (10)2.2政府公用事业管理现状分析 (12)2.3公用事业民营化发展作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理论困境与反思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理论困境与反思

为的市场不能解决的外部性问题。 ” 在此基础上 , 产权制度
与市场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完成了协调统一 , 构成 国内外公 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2 委托代 理理论 之于公 用事业 民营化
南漳县“ 泥水门” 事件再到内蒙古赤峰市水污染事件以及毁 誉参半的“ 宿迁医改” 事件等。这~系列 问题引起了政府和
离 的基础 上 的 , 府将 公共产 品 的生产 任 务委托 给私 营部 政
门代理执行 , 以期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这种委托代
中图分类号:1 1 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0 8 5 4 (0 00 — 0 4 0 F2 . 2 A 1 0 — 9 72 1)6 0 5 — 3

摘要: 在历史的见证下,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4 ̄g T显著成果, 目 L - 但是 前各种问题频现也昭示着民
公用事业被政府垄断经营, 在产权机构安排上 , 公共产权形 式上为全民共有, 但实际掌握在政府手中, 私有产权无法参 与其 中, 这导致了公用事业 自然垄断的问题。这种排他性 的产权配置屏蔽 了市场竞争 , 导致公用事业经营的低效
计最优契约、 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和激励机制 , 进而 氐 代 理成本, 提高代理效率, 更好地满足 自身利益。其基本路径 是: “ 委托人设计契约— 理人根据隋况选择接受( 代 或拒绝) 契约—代理人提供努力一随机因素决定现状态—委托人根
理关系隐藏在民营化实践中, 并通过合 同外包、 特许经营等
民营化形式体 现出来。
会福利函数没有达到最优。
其 二 , 产权 的理解 存在偏差 。按 照英 国学者 P 阿贝 对 ・
3交易费用之于公用事业营化 .
有关交 易费用的理论最 早可 以追 溯到科斯 的制度经济

市政公用事业反垄断规制的对策

市政公用事业反垄断规制的对策

市政 公 用 事 业 反 垄 断规 制 的对 策
施 阳
( 山东青年 政治学院 , 山东 济 南 20 1 ) 5 0 4
摘要: 市政公用事业对于人 民生活水 平的提高和现代城市 的建设 , 有着十分 重要 的作用 。由于技术上和观念 上 的原 因, 人们 普遍认 为市政公用事业 必然 由政 府来建立和经营 , 而这 易于形成 垄断。随着 时间的推 移, 政府 经 营市政公 用事
21 0 1年 7J 5 第 4期( j 12期总第 2 总第 7卷)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J un lo h n o  ̄Yo t iest fP lia ce c o r a fS a d n uh Unv ri o oic 1S in e y t
Jl2 u ,01 1 N . u . . 5 12 o 4 J 1 No 1 2 Vo . 7
市 政 公 用事 业 之 所 以 由政 府 来 经 营 , 者 是 出 或 于政 府 职 能原 因 由政 府 经 营 , 者 是 由于 行 业 投入 或
成 本过 高 , 无利 可 图 , 而私 人企 业不 愿介 入 。政 府 故 介 入这 些行 业提 供 公 共 产 品 , 旨在 提 高 效 率 的 前 提 下 追求 一 种 社 会 公 平 , 现 政 府 部 门 的 社 会 责 任 。 实 这 些公 用 事业 在建 立之 初确 实 能够起 到 造福人 民的 作 用 , 为政府 经 营公用 事 业 , 以有 效 避免 由于私 因 可 人 部 门介 入这 些行 业 提 供 产 品所 产 生 的 弊端 ( 利 福 损 失 )可 以使 消 费者 从 中获 益 , , 这也 符 合 政 府 建 立 公 用事 业 的初 衷 ; 政府 经营 公用 事业 , 宏观 上 易于 从 管理 和统 一调 配 资 源 等 。但 现 实 情 况 是 , 当政 府 真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唯一出路辨析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唯一出路辨析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唯一出路辨析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引入民营资本可以增加公用事业的投资,促进设施的建设和更新,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其次,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激发公用事业企业的创新动力,推动技术进步和管理提升。

此外,民营化还能够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进行公用事业民营化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

其次,要保障公用事业的普惠性和基本公平,防止出现资源只向富裕地区和人群倾斜的情况。

此外,要加强政府监管和政策引导,确保民营企业在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利益。

民营化可以成为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一条出路,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确保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公用事业反垄断与政府公共管理改革

关于公用事业反垄断与政府公共管理改革

关于公用事业反垄断与政府公共管理改革论文关键词:公用事业;反垄断;政府管理论文摘要:公用事业垄断尽管有其自然性,但所形成的弊端也是十分显著。

在公用事业领域推进竞争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公用事业的服务水平,还能极大地促进政府公共管理改革。

一、公用事业垄断的形成和利弊分析公用事业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微利性、自然垄断性、社会与政治性。

霍特里说:“公用事业可以被定义为这样一种服务,在该服务中,地方的垄断倾向使得该权威部门有必要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采取干预的行动。

”由此可见,公用事业由于其特殊性,往往控制着当地产品供给的一部分者相当大部分,而由于这些产品具有相对的不可转移性,公用事业免受了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的竞争,就可能长期获得高于其他行业的利润,因此常常用国家所有或政府控制的方法防止出现这种情况。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所有行业都由国家统一经营,所以我国的公用事业垄断又具有行政垄断色彩,该行业的改革更加滞后、困难和复杂。

公用事业与自然垄断的分析。

垄断的基本特征是自主定价权。

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即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

进入障碍又有三个来源: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政府给予一个企业排他性的生产某种产品的权利;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该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市场上只能有一个经营者,这样才会使生产成本最低。

自然垄断主要是从技术角度说的。

一般说来,由于公用事业关涉到公众利益,投入成本很高,回报时间较长,又要保持稳定,所以国家或者政府对其进行管制,认可其垄断地位。

但是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都是自然垄断的,也并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企业。

公用事业的一部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而一部分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

公用事业垄断有利有弊。

一方面,由于垄断,能减少市场上许多无谓的竞争,节省社会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同时,由于政府的管制,对垄断企业实行限价,也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

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

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

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消费者权益造成很大影响,而现行法律对这一现象又显得软弱无力。

本丈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公用企业改革经验,提出了反公用企业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

公用企业又称为公益企业,是国家为适应社会公众生活而设立的经济组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即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建国以来,我国的公用企业一直实行行业垄断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

这种经营管理体制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不符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主要体现在:第一,主体性质含混不清。

一方面,公用企业是向消费者供应电力、煤气、自来水、提供交通、运输、电信等服务的企业组织,与交易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用企业又处于行业管理者地位,属于行政主体,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对本行业所辖业务活动实行管制,进而利用行政权力为本行业谋取经济利益。

正如经济管制理论代表人物乔治。

施蒂格勒所说:“管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第二,行业垄断经营管理体制为公用企业利用独占地位和行政权力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公用企业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法律地位,实践中,它们更多地看重自己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手中的行政权力,往往忽视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在许多民事活动中,摆出“老大”架式,常常采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如在我国电信业的垄断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电信服务质量差,价格高,滥收费用情况严重的现象。

为人所共知。

1999年3月1日电话费调价之前,国际长途费是一分钟29元,相当于美国往中国打电话(0.58美元)的6倍;调价后降为15元,相当于美国往中国打电话的3倍。

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

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

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我国公用垄断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消费者权益造成很大影响,而现行法律对这一现象又显得软弱无力。

本丈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公用改革经验,提出了反公用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

公用又称为公益,是国家为适应社会公众生活而设立的经济组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公用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即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建国以来,我国的公用一直实行行业垄断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

这种经营管理体制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不符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主要体现在:第一,主体性质含混不清。

一方面,公用是向消费者供应电力、煤气、自来水、提供交通、运输、电信等服务的组织,与交易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用又处于行业管理者地位,属于行政主体,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对本行业所辖业务活动实行管制,进而利用行政权力为本行业谋取经济利益。

正如经济管制理论代表人物乔治。

施蒂格勒所说:“管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第二,行业垄断经营管理体制为公用利用独占地位和行政权力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公用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法律地位,实践中,它们更多地看重自己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手中的行政权力,往往忽视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在许多民事活动中,摆出“老大”架式,常常采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如在我国电信业的垄断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电信服务质量差,价格高,滥收费用情况严重的现象。

为人所共知。

1999年3月1日费调价之前,国际长途费是一分钟29元,相当于美国往中国打(美元)的6倍;调价后降为15元,相当于美国往中国打的3倍。

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思考

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思考

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思考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就其本质意义而言,就是将计划经济体制转变成市场经济体制。

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新生事物,表现为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病的结合,实际上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对立。

这种结合的弊病,虽然具有经济体制转变的特征,但是具有很大的顽固性,极难治理,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制,这种弊病就是当前常说的行政垄断。

这种垄断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立法进行约束已经势在必行。

一、目前我国行政垄断的特征。

当前我国存在的垄断现象主要是行政垄断。

就其分类包括纵向行业垄断及横向的地区封锁或者叫地方保护主义。

另外,传统公用事业中的许多产业,比如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石油,在引入竞争后,依然以自然垄断为理由,以政府原有的法律、政策为护身符,继续限制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它们也应属于行政垄断。

这种垄断具有以下特征:一、垄断企业大多为国有独资或者国家控股;二、垄断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或者在企业的管理结构中,政府主要通过对经营者人事权的控制实行内外结合的监管;三、垄断企业市场力量的获得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四、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种低效率的竞争,表现为不计成本的重复投资和很少创新的经营管理;五、市场结构以行业性的寡头垄断为主,竞争只在几家或者十几家之间进行。

这些特征在民航、铁路、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以及区域性建筑施工单位等运营商身上都得到充分的体现。

在我国,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

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与反垄断法

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与反垄断法

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与“反垄断法”十余年来,社会上反垄断的情绪高涨,《反垄断法》呼之欲出。

笔者注意到,这股情绪主要是针对电信、邮政、铁路运输和其他如公共交通、电力等所谓垄断性行业的,而对各别厂商或行业协会(甚至政府)搞价格同盟或其他卡特尔、生产商(如汽车制造商)纵向限制竞争等损害市场经济的精髓、也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却不那么深恶痛绝,媒体还不时为此类行为呼吁、帮衬,生怕厂商不能舒舒服服赚大钱或者在竞争中被淘汰。

学者似乎也没有认识到公用事业及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不明传统反垄断法并不反公用事业及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晚近在公用事业及自然垄断行业引进竞争,也不由“反垄断法”作具体调整。

(注:本文所称反垄断法,是就狭义、形式而言,故以引号括之。

)换言之,“反垄断法”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这一领域的垄断,而主要需由规制公用事业及自然垄断行业并在这个领域中引进竞争机制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个领域的垄断和竞争问题。

一、公用事业何以形成垄断传统所谓公用事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服务或曰由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

如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法典》的规定,公用事业包括所有为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公司、电报公司、运输公司、石油管道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供热公司和桥梁通行费征收公司等。

(注:参见曹炳洲:《美国公用事业价格监管与借鉴》,载《中国物价》1999年第4期。

)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则将公用定义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或行业的经营者。

公用事业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生活和经济社会化的产物。

其基本特征在于公共利益性和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

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为公众日常所需,没有充裕的替代选择,需求弹性很小。

习惯于现代生活的人们,须臾离不开自来水、电、、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产品或服务,其中如自来水、电等几乎不存在可替代品,或者如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虽有相应的可替代品,但往往因可替代品在品质、价格等方面差别较大,实际上可替代性仍较小。

论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论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原 因在 于公 用企 业 改 革 过 程 中 法律 的作 用发 挥 不 够 ,一 方 面反 垄 断 法体 系是 在 公 用 企 业 改革 过 程 中建 立和 发 展 的 , 一 方 面反 垄 断 法 本 身 并 不 完善 。公 用 企 业 改 革 的 进 一 步 推 进 需 要 反 垄 断 法 的 进 一 步 完善 。 另
律规范体系, 制定符合 WT O规则 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调控制度 。
身 , 及 面 广 、 查 难 度 大 , 果 反 垄 断 法 的执 法 机 关 没 有 相 当 涉 调 如
大的独立性 和权威 性 , 必然会 受到利益受损 的行政部 门的干扰 , 不利于依法作 出裁决 。 综上所述 ,我 国的公用企业竞争化改革存在 法律层 面的硬 伤, 需要相关法律 的完善 和发展 。
【 键 词 】公 用 企 业 公 用 企 业 竞 争 化 改 革 关
反 垄 断 法
公用企业 是通过网络提供传统公共 服务的产业 , 如电信 、 电 力、 煤气 和供 水等 , 通常具 有 自然 垄断 的特 征 , 习惯上 也称其 为 公用事业 (u l ti s 。【 用 企业 的经营传统上采取垄断经 p bi uit ) c li e 营模式 , 服务水平 、 营效率等 方面缺点 很突 出 , 在 经 不仅影 响人 民生活而且 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 国从 上个 世纪 8 代 我 O年
的监管机 构的建立至关重要 ,我 国的公 用企业改革缺乏这样 的 监管部 门 ,造 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竞 争性 环节和非竞争性环节 的 划分 缺乏科 学依据 , 改革难 以系统进行 , 给拆分或 重组后 的企业 埋下 了新矛盾 的隐患 。 3在 市场准入方面对 民间投 资实行歧视待遇 .
开始酝 酿和逐步推进公用企业改革 ,在公 用企业经营 中引入 竞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介绍了行政性垄断行为及其在反垄断法规制中的重要性。

接着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现状以及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措施,同时总结了国际上的反垄断法规制经验。

结尾部分强调了加强反垄断法规制的紧迫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来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措施、国际经验、重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垄断行为已成为制约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垄断行为不仅仅是由于私营企业之间的竞争排斥,更有一部分是由于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而导致。

行政性垄断行为指的是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各种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成为当务之急。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规制度和有效的执法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1.2 研究意义: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引起了广泛关注。

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通过深入分析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点和影响,可以更好地认识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研究反垄断法规制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措施,可以有效引导行政机关和垄断企业依法经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及相关政策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本文从现状分析和问题意识入手,探讨了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相关法规。

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反垄断法规制,并就完善反垄断法规提出建议,同时强调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必要性。

结论部分阐述了行政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一步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和发展,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规、执法、反垄断原则、建议、发展趋势、反垄断执法、法规制、重要性。

1. 引言1.1 现状分析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资源等优势进行市场垄断、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普遍存在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中,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政府部门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造成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导致本地市场形成垄断局面,消费者选择权受限。

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方面,由于其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和资源优势,常常利用政府背景和行政权力排斥其他市场主体,限制市场竞争。

这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导致市场资源无法有效配置,消费者选择权受到损害。

行政性垄断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问题意识现在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行政性垄断现象愈发严重,这种垄断行为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阻碍了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强化了市场支配力,导致了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行政垄断现象。

问题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性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竞争被破坏,导致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无法享受到公平竞争的好处。

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一)

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一)

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一)内容提要]: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消费者权益造成很大影响,而现行法律对这一现象又显得软弱无力。

本丈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公用企业改革经验,提出了反公用企业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

公用企业又称为公益企业,是国家为适应社会公众生活而设立的经济组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即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建国以来,我国的公用企业一直实行行业垄断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

这种经营管理体制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不符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主要体现在:第一,主体性质含混不清。

一方面,公用企业是向消费者供应电力、煤气、自来水、提供交通、运输、电信等服务的企业组织,与交易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用企业又处于行业管理者地位,属于行政主体,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对本行业所辖业务活动实行管制,进而利用行政权力为本行业谋取经济利益。

正如经济管制理论代表人物乔治。

施蒂格勒所说:“管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第二,行业垄断经营管理体制为公用企业利用独占地位和行政权力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公用企业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法律地位,实践中,它们更多地看重自己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手中的行政权力,往往忽视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在许多民事活动中,摆出“老大”架式,常常采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如在我国电信业的垄断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电信服务质量差,价格高,滥收费用情况严重的现象。

为人所共知。

1999年3月1日电话费调价之前,国际长途费是一分钟29元,相当于美国往中国打电话(0.58美元)的6倍;调价后降为15元,相当于美国往中国打电话的3倍。

垄断是否有利于公用事业辩论稿

垄断是否有利于公用事业辩论稿

Q1:恶意竞争:自由市场企业容易打价格战格林斯潘,大家都知道吧,前美联储的主席,他曾经说过一句话:反垄断就是无知和恐惧带来的一种结果。

许多人对垄断都存在着一个误区,那就是垄断企业一定会抬高价格,这个听着对,但是现实当中存在很多例证,非但没有一味哄抬价格,而是拼命地在降低价格,历史上从来如此:例一:美国铝业公司,这家企业卖铝,1887年每磅5美金,五十年后,1937年每磅22美分;第二个例子,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1880年时候垄断了95%的煤油市场,1880年到1890年,10年间,公司的煤油价格从1美金每加仑降到了10美分每加仑。

例三:从目前我国的电价水平来看,总体上终端电价要实现下调~元的目标。

Q2(反方):财政赤字----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国基本国情,这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财政赤字----符合宏观调控,边远地区的电力、水利、互联网建设等。

eg:容易造成公共责任不到位或缺失。

根据以往的经验,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进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习惯性地将解决财政资金、减少人员编制等问题作为工作重心,而忽视公共责任的内容填充。

总所周知,市场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只有在满足利润的前提下才会对消费者负责,如果没有利润,即使是社会公众不可缺少的公用服务,市场也可能不会完善供给。

这里的供给不完善是指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服务价格较高,甚至根本不供给。

这都将为引发公共责任危机。

政府很容易因为服务外包而推卸责任,公共服务可以民营化,容易造成“公共责任”的民营化。

只有政府才能承担起责任,保障城市公交服务的有效供给。

Q3:开放市场后问题层出不穷,如何保障安全和避免过度开发呢?例如:现如今的山西煤矿,首先是资源稀缺性如石油、天然气受自然资源制约,政府不得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战略性层面限定企业数而实行进入规制;又例如:电力、电信、铁路等;对网络型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产业,往往由政府授权唯一的企业垄断经营,政府通过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这些企业进行严格管制,在承认产业技术经济特征所导致的自然垄断属性、努力保持产业的规模特性的前提下,通过监管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从而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平衡。

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_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

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_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

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史际春 肖 竹(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872)摘要:反公用事业垄断与公用事业引进竞争机制、民营化及其政府规制改革等问题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反公用事业垄断的成功需要这些体制改革的支持。

公用事业企业的滥用优势地位、横向卡特尔和反竞争性结合等垄断行为都需要凭借反垄断法政策性、灵活性的特点和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公正、自由裁量及其与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良性配合,才能得到有效规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 公用事业 民营化 政府规制改革一、关于本文论述框架的解释本文以“反公用事业垄断”①的必要体制支持为论述起点,因为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问题不是仅靠“反垄断法”就可以解决的。

就反公用事业垄断而言,其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地引进竞争机制,而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引进竞争机制仍然面临着包括决策者的政治意愿、所涉利害关系方甚至监管机构的抵制以及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壁垒等诸多问题。

因此,促进公用事业市场的自由化,从而在这个领域得以有效地反垄断,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在强调竞争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至少在中短期内,政府规制的改革仍是必不可少的。

这不仅因为规制或监管与竞争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更重要的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出发点建立在非常弱的制度基础之上。

②薄弱的制度基础,令人不得不考虑反垄断法要对公用事业的特殊垄断状况发生作用所必需的环境和条件。

事实上,公用事业相关领域过去十多年的改革历程———从企业改制、行业重组到管理体制的重构,都是反公用事业垄断的配套性、系统性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

另外,从法律上说,反垄断法的功能是对市场主体一般地反限制竞争。

在公用事业领域缺乏竞争、产权及市场结构僵化的情况下,仅靠“反垄断法”从外部来反它的垄断,无异于扬汤止沸,反不胜反,且难以下手。

何况对于公用事业的反垄断来说,“反垄断法”是普通法,调整相关公用事业的法如电信法、邮政法、电力法、铁路法等是特别法,特别法对它的垄断如有具体规定,作为普通法的“反垄断法”也就只好亮绿灯放行了。

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

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

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反行政垄断是指通过法律和监管手段限制或禁止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公平。

这一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本文将对反行政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进行探讨。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和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为手段,妨碍、限制或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严重的危害,如:1. 扭曲市场竞争,削弱经济效率:由于政府机关掌握了市场的资源分配权,一旦滥用行政权力,就会产生市场不公平现象,垄断企业无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效率低下,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 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不顾消费者、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利用垄断在市场上独占资源,不断提高价格,从而导致社会财富的极端不公平。

3. 损害国际竞争力,影响经济发展: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扭曲市场经济秩序,加剧国际贸易失衡,进一步加深国家的贫富差距,降低了国家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活力。

二、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反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1. 《反垄断法》:该法是中国对市场经济体系稳健发展的保障之一。

它规定,禁止利用市场垄断地位,采取垄断价格或其他垄断条件限制同行业企业或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或者限制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反垄断的条款,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2. 《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是反行政垄断法的补充和完善。

它规定,禁止利用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的竞争抑制和束缚其他企业的竞争等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规定,行政许可机关要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的职权,不得乱收费,乱加收费,乱罚款,和利用行政许可机关的职权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形。

三、反行政垄断的法律思考政府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一员,其在市场调节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因此,反行政垄断既要保护市场竞争,又要保障政府的调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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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社科纵横总第22卷第6期S OC I A L SC I E NCES RE V I E W新理论版反公用事业垄断的再思考———结合民营化改革谈公用事业的反垄断规制魏 璐(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内容摘要】公用事业垄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垄断部门的区分,将不合理的公用事业垄断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

并且主要通过民营化来完成反垄断的工作。

鉴于民营化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的不彻底及操作中的不合法行为的出现等负面影响,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确立新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引入竞争机制,注重行业监管,从而使对公用事业的反垄断落到实处。

【关键词】公用事业 民营化 垄断 规制中图分类号:F29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07)06-0078-03 一、反公用事业垄断的真实规制对象要明确反公用事业垄断的真实规制对象,我们首先来看看公用事业这一主体的含义及其范围,从而来确定这种垄断的现实存在范围,并以此进一步明确本文想要探讨的领域。

对“公用事业”及其范围的界定,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称公用事业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

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使用“市政公用事业”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

类似的界定,我们在国外的有关规定也能看到,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法典》,规定“公用事业”包括所有为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话公司、电报公司、运输公司、石油管道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供热公司和桥梁通行费征收公司等。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用事业主要是包括:城市公交、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道路与桥梁等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电讯、邮政、铁路、公路、水路和民航运输等行业。

概括而言,就是指为公众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产品或服务,或者他们使用的业务或行业。

由于公用事业的产品或服务往往要通过有线或无线电、管道、公路、铁道等网络来提供,而相关的网络的建设耗资耗时巨大,并难以重复建设。

另一方面,为了国内资源的合理利用,传统上,政府也不鼓励其他经营者的介入,使得经营主体十分单一,于是这些行业里竞争很难开展。

同时,这些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公众日常生活所必需,并且基本没有可代替性的选择,由此使得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处于垄断地位。

而公用事业垄断是否就是自然垄断呢?研究此问题的学者大都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只是笼统地指出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二者作出对比,从而明确我们所探讨的问题的范围。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是某种产品的惟一卖者,而且如果其产品并没有相近的替代品,这个企业就是垄断。

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又有三个来源: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政府给予一个企业排他性的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而自然垄断,则往往是由于第三种原因导致的。

该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市场上只能有一个经营者,这样才会使生产成本最低。

一般说来,由于公用事业涉及到公共利益,成本较高,回报时间较长,为了保持稳定,国家或者政府往往认可其垄断地位,由此使得它获得了自然垄断的性质。

但是,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公用事业并不当然是自然垄断的,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

比如:因为具有某种自然资源而形成的自然垄断的生产企业就不是公用事业。

而某些公用事业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然垄断,只是经济发展处于一定时期,自然垄断的状态更合理,更能有效地配置资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其生产的各个环节不再需揉合在一起,而可以分开来做,于是在公用事业的某些环节则不再具有天然垄断的合理性。

以电力行业为例,历史发展的结果,只是电网的铺设和建立属于耗时耗资巨大的项目,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只是网络的铺设,电力的生产、运输并不应当是必然的垄断,完全可以由其他企业去做,那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规制此项公用事业垄断的时候,其对象应该是电力的生产和运输,而电网的利用———输电和配电环节则可以不在反垄断规制的范围。

总的来说,我们提出的反对公用事业的垄断并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全盘地反对自然垄断,而应该是反对公用事业中不合理的自然垄断部分,也就是对公用事业的某些环节的反垄断。

具体而言,对于传统的公用事业垄断中的具有自然垄断合理性的垄断,不在我们规制的范围之内,我们所指称的反公用事业垄断应当规制的是其不合理的部分。

二、各国对公用事业垄断的态度演变公用事业垄断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经济垄断,在以往的历史发展中往往与国家垄断难以区分,尤其是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时期,公用事业基于其某种程度上的自然垄断性,演变成一种全部的“国家垄断”。

因此,在我国传统立法中,这种垄断理所当然的成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

这也体现了反垄断法在调节整体经济运行中的87特殊考虑。

在国外,以往的法律制度也大都将公用事业垄断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之外,在一定限度和范围承认和保护这种垄断权利。

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应在正当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为了防止和控制权利的滥用,市场经济国家传统上都不约而同地将公用事业垄断行业作为反垄断法的除外对象。

如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第21条规定:“(自然垄断所固有行为)本法规定,不适用于铁路事业、电力事业、煤气事业及其他性质上为当然垄断事业的经营人所实施的其事业所固有的生产、销售或者供应的行为。

”在美国,无论是经济学界的有关理论意见,还是法学界观点,都承认在电讯、交通运输、电力、能源等自然垄断部门和领域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因而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传统的竞争例外范围。

在1998年修订前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其能源经济、铁路、电讯业等行业也是豁免适用为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的。

这实际上也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的垄断都是应该规制的,应该按照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具体定位。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财政压力、经济绩效和服务质量等原因,自19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在公用事业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开始了民营化改革。

1996年美国出台《电信法》,以促进市话市场的竞争,形成由竞争性本地交换运营商发动的竞争局面,来消除在位的本地交换运营商利用他们的瓶颈垄断阻止增值业务领域竞争的能力。

德国1996年出台实施的《电信法》规定,除了固定网话音业务外,所有电信业务的传输线路运营开放竞争。

1998年1月1日,德国电信市场全面放开竞争,解散了原来的邮电部,在其基础上成立新的邮电管制局,负责电信行业的市场管制。

英国电力体制的改革始于1990年,目前在发电、输电、配电三个环节中,除输电仍由英国国家电网公司垄断外,其他部分均已放开。

结合以上国家的立法,我们不难看出,各国对于公用事业垄断的态度有适用除外逐步转向了有重点分领域的规制,纷纷对相关行业,尤其是通讯、电力行业进行了改革,并且大都采取了民营化的改革途径,逐步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在我国,公用事业也是效率低下,违背了最初为了提高效益、维护公众利益而允许其垄断或限制竞争的初衷。

如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开展专项检查,仅1998至2000年的两年内,电信行业违法收取资费达21. 7亿元,电力行业违法收取的金额更高达27.4亿元;据国家工商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差和收费透明度低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众矢之的,其中以电信、邮政、供水、电、煤气部门居多;另据国家统计局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的抽样调查,在百姓的心目中,最应该破除垄断的行业,电信排第一,其次是铁路、邮政和电力,自来水公司则对用户规定最低用水度数,收费时不足底度的按底度收,仅此某市自来水公司一年就有可观的进项。

由此可见,公用事业垄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不便,对其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于是,我国也开始对公用事业垄断采取规制态度,主要表现在对电力行业的改革。

大体经过了1949-1985年的“政企合一、国家垄断经营”、1985-1997年的“政企合一、发电市场逐步放开”和1998年至今的“政企分开、实施深层次体制改革”三个阶段。

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将集中于“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化改革。

“厂网分离”的意义,在于尽可能消除拥有电网垂直一体化经营的电力公司与独立发电厂间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由于公用事业垄断给人们带来许多不便,各国对于公用事业垄断的态度由最初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发展到了分领域的规制,表明了其不再适合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不再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必须有新的途径来分配资源。

同时,各国纷纷采取了民营化的措施,并且颇有成效,我们也应当汲取有关的经验,将公用事业的民营化作为解决我国公用事业垄断问题的一个对策。

这点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赞同。

然而,在推行民营化的过程中,是否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呢?对于民营化的大前提以及具体的运作应该如何规制呢?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再思考。

三、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再思考对于公用事业的垄断,采用民营化的对策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我们应该首先了解民营化的涵义及其模式,分析相关的现实问题,从而最终找到法律规制和保护的最佳途径。

民营化是指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

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地向民间转移,从而创设经营主体,引入市场机制。

经济学界通常将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归纳为六种实现模式:BOT(建造-运营-移交)模式、合资模式、直接并购模式、民营企业独资经营模式、T OT(转让-经营-转让)模式和国家私人合营公司模式。

大都以委托授权、政府撤资和政府淡出等动态行为实现。

大部分情况下,民营化可以通过私人资本的介入,实现多个主体的运营,打破固有的垄断状态。

可以说,民营化是解决公用事业的垄断问题的一个较为有效的措施,然而,在目前中国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其负面效应也是不容忽视的。

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民营化中,国有资产流转是必要的,也是正常的,它当然是指国有资产以公允的价格向私人或其它法人出售。

否则,将国有资产的出售都当作国有资产流失,即民营化完全等于国有资产流失,那么民营化也无法推行。

然而,在民营化中也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国资委目前叫停了MBO(管理层收购),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国有资产流转过程中的流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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