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在清华北大盗窃抢劫2案犯被判刑

合集下载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2018-朱会议、刘保华盗窃案word版本 (5页)

2018-朱会议、刘保华盗窃案word版本 (5页)

2018-朱会议、刘保华盗窃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朱会议、刘保华盗窃案朱会议、刘保华盗窃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13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会议(曾用名陈会议、绰号“渣子”),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刘洼村11;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1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保华,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湾刘村38;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会议、刘保华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X年12月11日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会议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刘保华犯盗窃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会议、刘保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朱会议伙同被告人刘保华及李团结等人(均已判刑)预谋盗窃,于201X年9月3日凌晨,至本市朝阳区四路通“双龙超市”仓库外,破墙入室,盗走元宝牌色拉油72箱、可口可乐14瓶(共价值人民币9432.8元)。

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二、被告人朱会议纠集李团结、王奋堆、赵建力、王斗(均已判刑)等人预谋盗窃,于201X年10月3日5时许,至本市朝阳区驼房营西里一香烟零售店内,被告人朱会议等人进入店内后,威胁店内的魏壮丽(女,22岁),后抢走店内中华牌、红塔山牌等各类香烟33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 18 523.5元)。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3
【摘要】被告人:张记冬,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农民。

199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无业。

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小红,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人,农民。

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总页数】2页(P99-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转化型犯罪探究——以黄某案量刑配置为例 [J], 李健旺
2.从邓志军抢劫盗窃团伙一案看当前少年犯罪的成因、特点及相应对策 [J], 康晓宇;俞仁俊;
3.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J],
4.郭亚超强奸抢劫盗窃抗诉案 [J],
5.李捷、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是我国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处理的涉及法律解释和裁判要点的案件对于法律的普及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以下是三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最高法案例。

一、王某盗窃案当事人王某在朋友家偷走了其笔记本电脑和现金,而这一行为被其朋友发现,并向警方报案。

警方经过追查后将王某抓获,并在当事人的作证下将电脑和现金找回。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发表了重要的法律规定,即在涉及盗窃罪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这个案例,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如下原则:犯罪主观故意的确认应当依据事实依法采信,如果证据不足,则应以非犯罪主观故意作为裁决。

至此,最高法院推动了刑事犯罪问题的更好解决。

二、龙某侵犯著作权案龙某是一名摄影师,他将自己创作的照片在互联网上发布,让所有人都可以下载和使用。

这一行为被其它网站所利用,并在盈利来源中大量使用了龙某制作的照片。

龙某因此起诉相关网站的所有人,声称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创作物。

对于这个案例,最高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原则: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单独承担。

此判决推动了著作权法的更好实施和维护。

三、张某陷害案件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和被害人胡某都是同一公司的员工,但张某因为意见不合而憎恨胡某,故意向公司汇报胡某的职业素质问题,并编造谎言诋毁胡某的名誉。

结果,胡某被公司辞退,并遭到社会谴责。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提出了如下原则:在侵犯他人名誉实体前,应当对所谓披露的准确性负责。

如果披露是虚假的,并且破坏了被告人的名誉,法院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和实际造成的伤害。

这样的裁决有助于推动名誉权的保护和诚实信用的培养。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都展示了最高法院在构建司法公正和继承法治传统中所做的努力。

它们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法律的解释以及法律的执行。

2010年中国十大法治事件

2010年中国十大法治事件

2010年中国十大法治事件1. 段义和案2010年,山东临沂市的一起命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案中主犯段义和被诉为故意杀人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们的辩护工作被政府严格限制,引发了司法公正、辩护自由等方面的争议。

最终,段义和被判死刑。

2. 毛新宇案2010年,北京清华大学、北大两校大学生毛新宇在网上爆出被旁人恶意攻击,这引发了大量网友的愤怒和关注。

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最终嫌疑人被依法惩处,为互联网安全立下了典范案例。

3. 张海涛案2010年,一位22岁的小伙子因毒贩罪被判死刑,引发大量舆论抨击。

随后,他的案件被部分人士点名支持,声称其只是一位普通年轻人被构陷而已。

然而,事实是他确实犯有危害社会的罪行,并依法被判处极刑。

4. “股神”朱啸虎涉嫌内幕交易案2010年初,知名的“股神”朱啸虎涉嫌内幕交易被抓,案中涉及多个知名企业人士和前高管。

此事引发很多猜测和舆论讨论,也对相关企业及市场产生了影响。

5. 刘杨杰案2010年,广州恶性抢劫案中,主犯刘杨杰被判死刑。

此案具备明显的罪证,但在媒体和律师的关注下,相关责任人依法受到了严肃的问责和惩处。

6. 马汉超案2010年,江苏省扬州市某驾校教练因车祸而被判死刑,引起社会多方面关注。

在此之前,该驾校曾多次被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营业等行为,引发媒体和社会各界对驾校混乱的关注和批评。

7. 许志永案2010年,法律学者许志永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引起了很多知名人士和人权组织的关注和支持。

许志永在审判过程中提出了有力的辩护,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影响。

8. 阳新户籍案2010年,湖北省阳新县一起户籍违法案件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该县居民因缺乏有效证件被拒绝招生、找工作等,涉案人员依法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2010年,山东济南市涉及教师考试舞弊案中,当事人张红因违法行为被处理,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了违规作弊和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维护了教育公正和正常秩序。

10. 茼蒿姐妹案2010年,河南安阳涉毒案中,两位年轻女子因违法犯罪被捕,案件因其采访时萌发了文学家的创作灵感而引起广泛关注,但最终两人因犯罪行为被依法惩处。

国内判死刑案例

国内判死刑案例

国内判死刑案例近年来,中国在刑法领域逐渐加强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判处死刑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下面将列举一些国内判死刑案例,以展示中国司法对严重犯罪的态度和努力。

1. 李明案李明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为对前女友产生了强烈的嫉妒心理,竟然在校园内将前女友砍成重伤。

经过审判后,法庭判处了李明死刑。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舆论讨论,许多人对李明的行为表示愤慨,同时也对法庭的判决表示支持。

2. 张华案张华是一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故意放火的罪犯。

他在一个商业区放火,导致十几栋大楼被烧毁,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过法庭审判,张华被判处死刑。

这一案件不仅揭露了个人私欲带来的社会危害,也展示了中国司法对破坏社会秩序的严厉打击。

3. 王志勇案王志勇是一名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罪犯。

他在短短几个月内强奸了多名妇女,并残忍地杀害了其中一人。

经过法庭审理,王志勇被判处死刑。

这一案件引发了对性侵犯问题的广泛关注,也展示了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4. 杨勇案杨勇是一名因为贪污巨额公款而被判处死刑的官员。

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了大量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

经过司法审判,杨勇被判处死刑。

这一案件反映了中国政府对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坚定立场。

5. 张明案张明是一名因杀人盗窃而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他多次进入他人住宅行窃,并在其中一次行窃过程中杀害了屋主。

经过法庭判决,张明被判处死刑。

这一案件凸显了中国司法对破坏社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6. 赵国强案赵国强是一名因涉嫌恐怖袭击而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他计划在一个重要政府建筑物进行恐怖袭击,并制造了大量爆炸物。

经过法庭审讯,赵国强被判处死刑。

这一案件凸显了中国政府对维护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坚定立场。

7. 李小华案李小华是一名因贩卖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他以非法贩卖毒品为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健康。

经过法庭审理,李小华被判处死刑。

这一案件反映了中国政府对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12号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12号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12号案例标题: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12号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12号案例,是一起涉及盗窃罪的案件。

被告人某某在某商场盗窃他人财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判决。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公诉机关起诉根据被盗窃财物的价值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起了盗窃罪的刑事诉讼。

2. 首次开庭审理法庭对本案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进行了辩护,提出了相关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3. 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传唤了涉案的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详细陈述了自己目击到被告人盗窃行为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4. 证据调查法庭对被盗窃财物的证据进行了调查,确认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5. 辩护意见交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驳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6. 法庭调查法庭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背景等进行了调查,并了解了被告人的社会关系和生活状况。

7. 审判结束经过庭审和辩论,法庭对本案进行了综合评估,并最终作出了判决。

三、法院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被告人某某作出了如下判决:1. 被告人某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 指令返还被盗窃的财物给被害人。

3. 撤销被告人某某的财产刑罚部分。

四、判决理由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人某某盗窃行为严重违反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但鉴于被告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悔过态度,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此外,被告人有积极的家庭背景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对社会具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法院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五、案件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向犯罪分子传递了严厉打击犯罪的信号,也向广大民众宣示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刑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1.李某涉嫌盗窃案例
李某因为经济压力大,于是就开始偷东西,他在不同的商店盗窃了数次,其中几次抢劫自行车也被发现了。

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并通知了商店管理员,最终被逮捕。

在接受审问时,李某承认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盗窃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盗窃物品的价值和数量而定的,李某根据他所盗窃的物品被判刑10年,并且必须归还全部赃物。

2.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例
王某因为和一个朋友发生了争执,于是就持刀将对方捅了几刀,导致对方受伤。

多次警告后,王某最终被警方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比较严重的罪行,因此,王某根据他的罪行,被判刑12年监禁,并且还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3.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例
张某因为觉得贩卖毒品可以赚到很多钱,于是就开始了这一行。

多次在各地贩卖毒品,最终被警方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因此张某被判刑15年监禁,并需要缴纳一大笔罚款,同时需要接受强制戒毒治疗。

4.赵某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例
赵某经营着一家工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他选择违反环保法规。

他的工厂排放大量污染物质。

当地政府收到有关投诉后,他被罚款100万元,并被迫停业整顿。

根据法律规定,他还面临牢狱刑期。

5.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
杨某开车超速,并跑红灯,导致车祸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受伤。

杨某被警方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因此,杨某被判刑5年监禁,并且由于导致意外事故,他必须赔偿死者的家属和伤者的医疗费用。

【优质】张文涛、刘亚军、刘再旺盗窃案-word范文 (2页)

【优质】张文涛、刘亚军、刘再旺盗窃案-word范文 (2页)

【优质】张文涛、刘亚军、刘再旺盗窃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文涛、刘亚军、刘再旺盗窃案张文涛、刘亚军、刘再旺盗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刑初字第32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涛,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高里乡河内村。

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亚军,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高里乡河内村。

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再旺,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高里乡河内村。

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1X]第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涛、刘亚军、刘再旺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文涛、刘亚军、刘再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文涛伙同被告人刘亚军、刘再旺在本市海淀区田村河北康城建设集团绿洲工地内,窃取该工地3号楼地下二层内的BV型50平方毫米电缆线50米,价值人民币1990元,后被抓获。

赃物现已起获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李佳宝证言、北京康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10个青少年犯罪案例

10个青少年犯罪案例

10个青少年犯罪案例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着个人和家庭,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已经目睹了许多令人震惊的青少年犯罪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10个案例,它们展现了青少年犯罪的多样性和严重性。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一所中学,一名15岁的学生因为在学校内贩卖毒品而被捕。

这名学生曾经是一个优秀的学生,但是由于家庭问题和社交压力,他开始了毒品交易。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学校和家庭教育的反思。

第二个案例涉及一名17岁的少年,他因为参与抢劫一家便利店而被判刑。

这个案例揭示了青少年犯罪背后的复杂原因,包括家庭环境、同伴影响和缺乏合适的社会支持。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一名16岁少女的,她因为在社交媒体上进行网络欺凌而被起诉。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的关注,也促使了相关立法和社会教育的加强。

第四个案例涉及一名14岁的男孩,他因为在学校内持有和使用枪支而被逮捕。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青少年暴力行为和枪支管理的讨论,也促使了更加严格的法律和政策出台。

第五个案例是关于一名13岁的少年,他因为参与了一起严重的打架事件而被拘留。

这个案例凸显了青少年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也呼吁社会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和行为教育。

第六个案例涉及一名15岁的少年,他因为在学校内破坏公共财产而被处理。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学校纪律和行为管理的关注,也促使了学校和家庭的更加密切的合作。

第七个案例是关于一名16岁的少年,他因为参与了一起严重的盗窃案而被判刑。

这个案例揭示了青少年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促使了社会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视。

第八个案例涉及一名14岁的少年,他因为在学校内欺负同学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关注,也促使了学校和社会对青少年行为的更加关注。

第九个案例是关于一名17岁的少年,他因为参与了一起严重的毁坏公共财产的事件而被捕。

这个案例呼吁社会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教育,也促使了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最新-刘宇、付帅抢劫 精品

最新-刘宇、付帅抢劫 精品

刘宇、付帅抢劫2019大刑初字第1119号,刘宇、付帅抢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大刑初字第11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兴正,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蓝天正阳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万晓燕,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天波律师事务所行政助理,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宇,绰号耗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2019年2月3日被羁押,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帅,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开原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2019年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9第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宇、付帅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兴正又以要求被告人刘宇、付帅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江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兴正及其诉讼代理人万晓燕、被告人刘宇、付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9年1月9日1时许,被告人刘宇、付帅伙同任龙另案处理在大兴区旧宫镇吉庆庄附近,将被害人张志强强行拉上一辆汽车,带到104国道西广德村附近,对其威胁、殴打后抢走其手机一部型号不详,未予作价及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

2、2019年1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宇、付帅伙同任龙、陈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附近,持刀将被害人万兴正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抢走万兴正及其女友曹姗摩托罗拉39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27元、三星29型手机一部未予作价、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犯罪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犯罪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12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段时间的踩点,张某确定了一个位于市中心的小区居民楼为盗窃目标。

2019年12月25日凌晨,张某携带工具潜入该居民楼,先后进入三户人家,窃得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平板电脑一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平板电脑一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某的盗窃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平板电脑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5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三、张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犯盗窃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张某的量刑情节。

1.张某是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某盗窃的财物已经全部返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张某的刑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管清友事件是什么意思

管清友事件是什么意思

管清友事件是什么意思
清友事件是指1999年清华大学发生的一起类似校园犯罪的非学术性事件。

清友事件发生
于1999年春天,是一起由一小群大学生组织的入室盗窃案。

起初由受害者的同学报案,
发生在吉林大学的一起类似的行为,很快就被调查后发现与清友事件有一定的联系。

清友事件发生在清华大学多个楼栋之中,实施窃贼行为的几名大学生因使用闭路电视、关
系利用、戴假发及其他方式而被捕。

考虑到当时发生类似事件的重大影响,清华大学及其
各个学院采取了严厉的措施,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以便了解全景。

在调查期间,警方
共抓获11名嫌疑人,查获赃物达到1001件,并仍在追踪活跃中。

清友事件引起各界的重视,人们不仅关注到大学生的日益衰落的动机和行为,还研究了发
生犯罪行为的原因,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上引起了普遍关注。

“清友精神”在整个清华大学得
到宣扬,即:尊重法律,崇尚学术,宽容仁慈,追求博学。

在清友事件的口号下,清华大学将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业素质,引导学生拒绝对违法犯罪的任何参与,引导学生珍惜自己的信誉,培养公民意识,形成正确、有用的价值观。

另外,清华大学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师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学生的成长发展,以维护校园的秩序,同时校园的安全措施也进行了改进。

回顾清友事件,令人感到可悲的是,一些涉及犯罪的大学生犯下了重大的错误,犯法受罚。

但总的来看,清华大学作为一所教育机构,多年来执着于践行教育的宗旨,以及教育学生
的价值观,这一次清友事件也正是这么样一种不可思议的“教训”。

校园法律小案例(3篇)

校园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大学位于我国南方一座繁华的城市,校园环境优美,设施齐全。

然而,近年来,校园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我校特此推出以下校园法律小案例。

二、案情简介2021年3月,我校某学院学生宿舍发生一起盗窃案。

受害人小王(化名)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被盗,损失金额达5000元。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嫌疑人小张(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

三、案件经过1. 犯罪行为2021年3月15日,小王将笔记本电脑和手机放在宿舍床上充电,随后离开宿舍参加社团活动。

当晚,小张潜入小王的宿舍,将小王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盗走。

2. 犯罪动机据调查,小张因家庭贫困,急需用钱。

在得知小王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小张心生贪念,决定盗窃。

3. 犯罪手段小张在宿舍楼内偷配钥匙,潜入小王宿舍实施盗窃。

作案过程中,小张利用宿舍楼内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迅速将盗窃物品转移至校外。

4. 犯罪后果小王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被盗,损失金额达5000元。

此外,小王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给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张盗窃小王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价值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张因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等待审判。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张盗窃小王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给小王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误判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陈同庆案陈同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陈同庆,男,1978年出生,湖南省人。

2006年,陈同庆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陈同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李某的供述中,陈同庆成为了同案犯。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陈同庆却坚称自己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与李某素不相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陈同庆的供述和李某的供述,认定陈同庆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陈同庆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供述。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同庆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二:张志军案张志军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

张志军,男,1975年出生,山东省人。

2007年,张志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张志军的DNA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进行了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张志军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高度相似。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DNA鉴定存在瑕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DNA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仅凭比对结果认定张志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志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DNA鉴定存在严重瑕疵,并认定张志军无罪。

四、案例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杨佳,女,1985年出生,浙江省人。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杨佳的血液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了比对。

张海迪盗窃案(永公(西)行罚决字[2021]04298号)

张海迪盗窃案(永公(西)行罚决字[2021]04298号)

张海迪盗窃案(永公(西)行罚决字[2021]0429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永公(西)行罚决字[2021]0429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
【处罚日期】2021.09.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张海迪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0:4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8日中午,张海迪来到在永康市城西新区李店环村西路29号,将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盗走。

张海迪于9月18日被抓获归案,张海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张海迪盗窃电动车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海迪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永康市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罗翔讲法律_经典案例(3篇)

罗翔讲法律_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罗翔,中国知名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

他以其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深入浅出的法律解读,赢得了广大学生的喜爱。

罗翔讲法律,以其权威性、实用性、趣味性深受人们喜爱。

本文将以罗翔讲法律中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解读法律背后的故事。

二、经典案例一:高铁霸座男2018年,一位男子在高铁上强行霸占座位,引起广泛关注。

罗翔教授在讲法律时,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对高铁霸座男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

1. 案例回顾高铁霸座男在列车上强行霸占座位,导致其他乘客无法正常乘坐。

经调查,该男子并无座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座。

最终,他被警方行政拘留。

2. 法律解读罗翔教授指出,高铁霸座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将受到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 案例启示高铁霸座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乘客的权益,还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

罗翔教授提醒大家,在乘坐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三、经典案例二:男子当街殴打妻子2019年,一位男子在街头殴打妻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罗翔教授在讲法律时,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

1. 案例回顾男子在街头殴打妻子,导致妻子受伤。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男子抓获。

经调查,该男子因家庭矛盾殴打妻子。

最终,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法律解读罗翔教授指出,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受害者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3. 案例启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应予以谴责。

罗翔教授提醒大家,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经典案例三:外卖小哥送餐途中遇车祸2020年,一位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李红涛(浙大越狱抢警车男子)—搜狗百科

李红涛(浙大越狱抢警车男子)—搜狗百科

李红涛(浙大越狱抢警车男子)—搜狗百科1992年,李红涛经历一场婚外恋情,彻底改变了他波澜不惊的生活。

从浙江大学电子系毕业后,李红涛和同班女友一起到昆明安家。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一位在校女大学生,并陷入一段婚外恋。

得知此事,妻子伤心欲绝,李红涛也充满自责。

为寻找解脱,李红涛开始自残。

就在李红涛陷在感情漩涡中无法自拔时,他的同学邀请他一起开公司。

由于缺乏资金,李红涛伪造某单位的银行印鉴,从银行把这个单位的钱,转汇到预先用假名开立的账户上。

第一次成功骗汇8万元,当第二次再准备骗汇10万元时,他的同学当场被抓获,李红涛本人第二天也被公安局抓获。

第一次进公安局,李红涛有种快感。

在被押送途中,李红涛一路哼着歌,开始计划着逃跑方案。

1992年4月18日,也就是被抓当天,李红涛趁民警吃饭时脱逃。

成功逃脱后,李红涛回到家中,准备好路上逃亡的必需品。

他选择乘火车逃到贵阳。

因刚学会开车,李红涛想到开车逃亡。

1992年4月26日,李红涛在贵阳某宾馆附近,用自制的车钥匙,偷盗了“奥迪”车一部。

开着偷来的奥迪车,李红涛向着不明的目的地逃亡,风雨交加的夜晚,车技不熟练,他慌乱中连人带车翻进了路边的沟里。

但命运并没有终结他的性命,车很结实,他竟毫发未伤,并幸运地遇到一个当地农民,救了他,带他回自己家去住。

李红涛继续开车前进,在一家饭店门口看到一辆桑塔纳的警车,起了念想并得手了。

他开着警车,日夜兼程,仅用24小时,就从南宁一直开回了昆明。

回到昆明后,他并没到处躲藏,反而几次跑到婚外女友就读的大学去看她。

李红涛(浙大越狱抢警车男子) 1992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其女友就读的大学校园内,将他第二次抓获。

被第二次抓获后的李红涛内心十分平静。

在昆明市收容收审所,他向经办人员交代了所有犯罪经过,不光是诈骗的部分,还把如何出逃,盗窃汽车的事情,也都交代了。

可面对如此“坦率”、“诚实”的罪犯,经办是持怀疑态度的,并开始暗中调查。

李红涛在收审所里一熬就是四五个月,他说:“提审我时,我告诉他们尽快处理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多次在清华北大盗窃抢劫2案犯被判刑
两名无业人员专寻找大学校园或小区内没有安装防盗门的住户作案,多次在清华和北大疯狂实施抢劫和盗窃。

4月29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判处邓胜德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魏庆谊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万元。

邓胜德、魏庆谊均系无业人员,曾被法院判处过刑罚,但二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海淀区中关村一带,尤其是在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校园内,疯狂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邓胜德称,他们主要是寻找大学校园或小区内没有安装防盗门的住户,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门强行撬开,而后入室盗窃,有时是和同伙找长时间没人在家的住户,使用压力钳等工具将阳台的护栏剪开,而后进行盗窃。

据邓胜德自己交待,20XX年起至20XX年1月期间,他单独或伙同魏庆谊等人共实施盗窃二十余起,盗窃现金、物品共计价值十余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胜德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实施了盗窃犯罪11起,抢劫犯罪1起,盗窃金额达8万余元;魏庆谊实施盗窃犯罪3起,抢劫犯罪1起,盗窃金额达3万余元。

20XX年3月4日,当邓胜德再次去清华大学伺机作案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起获了用于防止留下指纹的手套和撬门用的撬棍。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邓胜德、魏庆谊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实施多起犯罪,但是由于很多起犯罪事实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失主在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和相关陈述,在法律上属于证据不足,依法难以认定,所以,法院最后认定的事实和被告人自己的供述的事实有很大出入。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家中要尽量安装防盗门,也不要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提高防盗意识。

另外,如果家中被盗,一定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挽回财产损失提供最基本的保证,也为日后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打击犯罪分子的有力证据。

尹鹏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