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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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黔人社厅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六厅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发改社会〔2013〕201号)、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8号)文件要求,结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际,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一、工作目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放大医保基金绩效、解决参保群众,特别是解决困难参保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性安排,也是推进政府主导与市场资源相结合、创新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积极探索。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基本政策,规范委托管理,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力争在2014年底前,全省完成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

二、推进步骤除先期试点的贵阳市、黔西南州和毕节市外,其余市、州要加快工作进度,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制定工作,7月底前完成承办机构招标前期准备工作,10月底前完成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招标,11月底前完成与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合同签署及业务开展所需的衔接工作,12月底前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并正式开展理赔工作。

国医改办发〔2014〕1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医改办发〔2014〕1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筑牢群众看病就医的网底;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务求实效。

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

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政策的实惠,能够“求助有门”。

加强对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理解掌握这项政策的内涵实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大病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大病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大病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病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大病医疗保险业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大病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用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的问题。

第三条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及其合法配偶、子女,具体参保人员范围由统一规定。

第四条大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各级医疗机构配合提供服务。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六条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条件包括:年龄在符合规定范围内、居住在规定范围内、身体健康等。

第七条未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需缴纳相应的保险费,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需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做出真实的声明,并按规定定期体检,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参保人员需定期缴纳保险费,保证个人账户的资金充足,以便发生大病时能及时获得医疗救助。

第十条参保人员需遵守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被取消参保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报销流程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需按规定将大病医疗费用的相关资料进行报销申请,包括医疗费用发票、诊断报告等。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需将报销申请资料提交给所在医疗机构或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销。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报销申请,并确保资金的准确使用,避免发生医疗费用浪费现象。

第十四条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于报销申请的审核过程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正确性。

第四章医疗救助第十五条对于确诊为大病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应及时到位,保障参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决定。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正常使用。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全文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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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的规定,现对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原有120元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0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二、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

个人缴费应在参保(合)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各级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

要加大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4月25日
来源: /fg/detail535601.html。

2014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14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14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一)目标任务对我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参保率达到96%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

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大病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

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

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一)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主要覆盖以下各类人群(统称城镇居民):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2.城镇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3.各类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4.本地城镇户籍和在城镇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5.按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

实行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市,要在政策“五统一”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基金统收统支步伐。

(三)资金筹集1.个人缴费。

各地要充分考虑政府补助提高、居民收入增长和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缴费能力,合理调整个人缴费水平。

(2014版)城乡居民医疗缴费及支付标准

(2014版)城乡居民医疗缴费及支付标准
附件15
城乡居民保险报销比例对照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支付标准
成年居民
重残、低 离休配偶 一般人 保、特困 一般人 一般人员 、民政优 、低收入 员 员 抚 60岁以上
学生、儿童 一般人 员 重残、低 保、特困 、民政优 抚
缴费 标准
个人负担(元) 筹资标准(元) 一级医院 起付标准 (元)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最高限额 (万元) 一级医院 报销比例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 (元) 最高限额 (万元) 一级医院 报销比例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 (元) 最高限额 (元) 报销比例 剖宫产 支付标准 (元) 支付标准 (元) 支付标准 (元)
18 80% 70% 60%
门特 待遇 支付 标准
18 65% 60% 55%
门诊 待遇 支付 标准
50%
生育 支付 顺产 标准
产前检查费
99
80 600
310 830
500
610 1130

60 580
500
住院 待遇 支付 标准
18 70% 60% 50% 75% 65% 55% 500 18 55% 50% 45% 60% 55% 50% 500 3000 50% 50% 50% 1800 1500 550 65% 60% 55% 80% 70% 6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指在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设立的,以城乡居民为参保主体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通过参加大病保险,居民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减轻他们因大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

根据我国的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地方政府和参保居民共同筹资,政府承担一定比例,居民缴纳相应的保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可以保障城乡居民在罹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避免了因高额医疗费用而引发的经济危机。

其次,大病保险的存在也激励了居民积极维护自身健康,减少疾病发生的风险。

最后,大病保险的运行也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然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保障范围的限制,目前大病保险只针对一部分重大疾病提供补偿,对于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仍需要居民自行承担。

其次是报销比例的不高,部分居民仍然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

最后是制度运行的不规范,一些地方政府在筹集和使用保险资金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覆盖更多的疾病,提高居民的保障水平。

其次,应加大报销比例的提高力度,确保参保居民在发生大病时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支持。

最后,对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

总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居民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相信随着国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更好地为广大居民提供保障。

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制度,是一项建立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

保障对象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只要参加了这两类保险,就同步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也不用另外交钱。

由于医保年度关系,城居医保正式实施时间是2014年9月1日,而新农合实施时间是2014年1月1日。

2014年大病保险测算为人均30元,保费均有县级财政进行补助,一般先补助95%。

截至2015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大病保险人数为43668人,补助保费124.45万元;新农合参加大病保险人数为335498人,补助保费为956.17万元。

大病医疗费的结报则是医保年度结束之后再进行,故城镇居民医保还未产生大病赔偿金。

截至2015年6月30日,新农合支付大病赔偿金1269人(2997人次),金额为1017万元,其中新农合结报中心支付2787人次,金额927.66万元,医院刷卡支付215人次,金额89.35万元。

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4〕19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有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2013年,全省保险业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发改委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积极参与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较好地推动了大病保险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大病保险各项工作,确保大病保险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对大病保险重要性认识2014年是大病保险加快发展的一年,省委省政府已将大病保险纳入民生工程。

根据省有关部门工作安排,2014年,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整体推进,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涉及人数约905万人,筹资标准30元/人左右;新农合开展大病保险的统筹地区将达到50%以上,涉及人数约2650万人,筹资标准15元/人左右。

大病保险是党和政府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

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为,要充分认识到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把维护参保群众合法利益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提高运行效率、服务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医疗管控能力,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甘政办发〔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日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帮助个人和家庭应对不确定的风险和意外事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一项关键的保险业务,不仅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有效的医疗费用保障,还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下文将介绍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一、保险责任和保险责任范围1. 个人以及其合法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保险公司应与参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等关键条款。

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责任范围应包括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大病治疗费用。

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确定大病保险责任范围,并及时向参保人进行告知。

二、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1. 保险费率应根据地区经济和医疗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实现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保障为目标。

2. 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如网上缴费、银行代扣等。

三、理赔管理1.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大病且进行治疗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应根据参保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理赔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参保人支付理赔款项。

3.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理赔申请和审核流程,确保理赔过程公正、透明,并加强对理赔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保险信息管理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

2.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参保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监督管理1. 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包括参保人数、保险费收入等关键指标。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落实保险责任、规范业务操作。

3. 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参保人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理赔问题的投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其他保险【发文字号】云政办函[2014]9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2【实施日期】2014.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9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云南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日云南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云南保监局)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定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对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十分必要。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要求,2014年在全省所有州、市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昆明市、曲靖市要继续深化城乡统筹大病保险改革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政策,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其余州、市要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开展精细化测算的基础上,于2014年7月底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川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中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的要求,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今年在我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开展大病保险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逐步解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作为,确保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

二、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一)精心测算,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开展大病保险以市(州)为统筹单位,建立覆盖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合)人个人不缴费。

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40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测算后自行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

(二)稳妥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大病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具体支付比例,也可分段制定最低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2014年河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4年河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4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为16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鹤壁市、焦作市、许昌市、济源市、巩义市、长垣县、汝州市
二、筹资标准为15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开封市、平顶山市、安阳市、濮阳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信阳市、商丘市、驻马店市、邓州市、固始县、永城市、鹿邑县、新蔡县
三、筹资标准为14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周口市、兰考县、滑县
10月1日起,河南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

因保险金来源于新农合基金,为避免“穷帮富”,制度设计者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差异化筹资依据,将大病保险实施首个年度的2014年度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

2014贵阳市将对大额医疗费用调整 15万元提高至25万元

2014贵阳市将对大额医疗费用调整 15万元提高至25万元

2014贵阳市将对大额医疗费用调整15万元提高至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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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7.29
导读:调整后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达1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达25万元...
12月17日,从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4年起,贵阳市将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从现在的15万元提高至25万元。

据介绍,调整后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达1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达25万元。

同时,为确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的安全运行,贵阳市将对大额医疗补助金的筹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014年的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96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92元。

其中,参保单位为每人每年缴纳96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96元。

按每月计算,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每月将增加4元。

此次调整将进一步提高贵阳市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有效解决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贵阳市医疗保险水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大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大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发文字号】黔保监发[2014]1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保监发〔2014〕10号)各保险分公司:为加强贵州省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贵州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保监局2014年6月30日贵州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贵州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贵州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相衔接的大病保险业务。

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投保人为贵州省地方政府授权的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被保险人为贵州省大病保险开展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全部参保(参合)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无特别指明,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依法在贵州省设立的省级保险机构及下辖分支机构。

第五条保险中介机构在贵州省从事大病保险业务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14]30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
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4〕30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5日
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是指通过科学、合理、规范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本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项目实施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综合性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总体目标: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

绩效评价内容、指标和方法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二)科学合理。

评价内容全面准确,评价标准统一规范、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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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2014年起我县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

大病保险要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突出重点人群、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2.坚持统筹协调。

大病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协同发展,共同构筑“保基本、守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3、坚持整体推进。

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二)保障范围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镇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
付,上不封顶。

(三)保障水平
1、起付标准。

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2、支付范围。

大病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但可根据医疗救治需要放宽至合规费用。

合规费用仅限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

以下项目不纳入支付范围: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2)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省、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6)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7)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如PET-CT;
(8)美容、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9)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10)统筹地区规定的其它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3、支付比例。

大病补充保险补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4、调整机制。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筹资机制
(一) 筹资标准。

2014年,我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居民(含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15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60元,居民个人暂不缴费。

今后,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报销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逐步探索财政补助与居民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

(二) 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首先使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保障水平,统一招标确定一家承保商业保险机构。

四、经办管理
(一)提高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水平。

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统筹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衔接,要依托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二)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

要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开展经办服务质量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应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的情况,以及保障对象、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及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结算方式
(一)在六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省内异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费用,按现行的基本医疗结算方式和程序执行,即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由医院按医保政策规定与参保人员结算,参保人只须向医疗机构缴纳个人应支付部分费用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以现金的方式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出院后60日内持出院小结、住院病历、费用明细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各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摆上位置、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全面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

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切实加强与财政、卫生、保险业监管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强大病保险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大病保险这项惠民利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积极探索评估。

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定期开展总结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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