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若干对策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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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发展与协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刘明辉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我国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事实,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但审判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困扰我国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个难题,而且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重要证人,能否出庭作证,既是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准确查清事实、正确定案,又是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同时是能否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于新的证人没有到庭作证,需要延期审理,这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提出以下观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只考虑到自身利益,认为出庭作证对自己没有好处,有一种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想法,有的证人还会考虑,如果出庭作证将会破坏邻里关系,这种想法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相为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

同时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只能是自然人的两大特征,证人不可以让他人来替代,否则无法查清案件的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妨碍作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和其他亲友采用暴力、威胁、贿买、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这也是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

2、证人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不到位,证人认为自己出庭作证,被告人或受害人的亲属将会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

证人的人身及其财产得不到保护,我国在关于证人保护方面有没有颁布关于证人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

3、诉讼程序中没有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大类,这两类的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关于公诉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由谁承担,自诉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又由谁承担,经济补偿的数额是多少,我国的现行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无法操作。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目录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1—2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2—3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3四、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3—7论文摘要改革审判方式的目的是强化庭审功能,新的审判方式要求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核实证据都必须通过庭审进行。

就增强庭审的抗辩性而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否则无法质证、认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特殊原因之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

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开庭找不到证人或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证人碍于关系、人情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因怕打击报负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因出庭作证造成误工、差旅等费用无法解决而不肯作证;再一个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必须解决上述存在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一切成熟的有益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如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受到拘留、罚款甚至以藐视法庭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保护。

建立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将得到一定的误工和差旅费补偿。

此外,设立证人宣誓制度、混合式反询问制度也是有必要的。

证人出庭作证难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内部、外部环境,才能把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解决得更好。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已成为困扰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

论刑案证人出庭的现实困局与应对

论刑案证人出庭的现实困局与应对


是确立强势主动的事先预防保 护 ,让证人免受其 害。二是因案而 宜 ,灵活变更作证形式 。三是大力推行隐蔽作证尝试 ,对证 要隐藏相关 身份信息 ,对可能遭受重大人生和财产危险的证人还要采取 变更身份和 变迁住所等深度保护措施。 4 .延伸保护范罔 ,拓展保护对象 从证人保护范 嗣来看 ,在多角度 、全方位延伸证人保护 范围和外延 上有还许多工作可做 ,特别是在修订后刑诉法执行 中更有待 相关 规定或 司法解释具体细化和完善。从证 人保护对象来看 ,不能仅 限于证人 ,还 应包括证人 的近亲属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 的人 。只有这样才 能真正现实 全面保护证人的合法权 益 ,最 大再度 的实现证人出庭作证 ,提 高司法审 判 的功能与功效 ,障显我国社会 主义法冶 的最大优越性。 5 .创设规范制度 ,完善作证补偿 履行作证义务对证人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付出或一种经济利 益的丧 失 。从公平原则出发 ,证人作证 的经济补偿确有必要 。它既是对证 人作 证行为的一种激励 ,更是证人 履行作证 义务 的有 力保障 。 ∞ 在证人 作证
论 刑 案 证 人 出庭 的现 实 困局 与 应 对
张 仁 华
摘 要 :长期 以来 ,困扰我 国证人 出庭的现 实状况依 然严峻 ,关键是缺 失一套 完善且确 实有效 的证 人权益保 护机制 。 “ 证人 强制 出庭 作证制度” 确立后 ,证人 法定作证 义务 与应有权益保护 失衡 的现 实矛盾更加 突显。本文从证人 出庭作证 难的 困局与应 对两方面进行辨析 与
( 一 ) 明确 公 权 力 全 方位 、 多层 次协 调 保 护
1 .借鉴国外证人保 护的成 熟经验 和有效 实践 ,出台证人保护立法 纵观国外证人保 护立法的成 功做法 ,特别 是针对修 订后刑诉法对证 人法定义务强化这一事实 ,尽早 规划落 实证人保 护性立 法 ,为建立科 学 完善的证人保 护体 制 、机制提供 强有力 的法律依据 。确保 司法_ [ 作 的顺 利开展 , 更 能体现证人法 定义务 和权利 的平衡性 ,最大 限度 的发挥现有 法律 制度的功效 ,不再给证 人权益保护 留下空 白。 2 .建 立纵 、横协调 的证人保护机制 ,设立专 门的保护机构 证人保 护是一项 程序性 很强 的工作 ,必须有 明确具体 的法律来规 范 证人保 护的相关问题 ,诸 如保护 范围、方法 、机关和措 施等。就保护机 制而言 ,建 立专门证 人保 护机构 ,有利 于防止部 门问相 互推诿 ,也有利 于协 调证人保 护丁作 ,增强对证人保护力度 。从纵 向来 看,应该从 中央 到地 方都设 立机构健 全且相对独立 的保护机关 。从横 向看,应该形成 以 专门保 护机 构为主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司法机关 和政府有关 部 门联合行 动。可以借鉴 吸纳英 美法 系国家 、设立证人保护专 门机构 的先进理念 和 做法 , 并尝试将证人保护纳入社会 治安 综合治理 考核考评 ,借 鉴综治 1 +N联合保护机制 ,确实将 证人保 护落到实处。 3 .科学预 防与有效打击相结合 ,明确证人保护的详尽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浅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浅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无疑是各古今中外运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然而,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笔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1997年以来的公诉案件做了统计,统计表明,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只有2%,极少数出庭的证人也是经过办案人员的再三说服才勉强到庭的。

笔者向荔浦、藤县等几个相邻检察院了解,情况大致相同。

由一管而窥全豹,这从侧面反映证人拒证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证人不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不作证,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为法官对控诉方卷宗笔录的书面或口头审查:由于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不出庭作证,法官对证人证官等言词证据的调查,仅局限于摘录和宣读控方卷宗所记载的笔录,尤其是被告人即使在法庭上做出了陈述,但这种陈述一旦与控方笔录所记载相矛盾,法官仍将卷宗中的陈述记录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

这种书面审判方式是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关键因素之一,成为阻碍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障碍,因此说证人出庭作证这个问题关系到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

它成为衡量刑事司法制度变革是否深入的重要因素。

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公诉工作,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及对策。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

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也有积极意义。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策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策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策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事诉讼庭审方式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及两高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趋向一致,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规定了证人不出庭的例外情况。

但由于未加强对证人人身、经济等方面的保护和补偿,未明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使得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困扰庭审改革的难题。

笔者以下就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应当明确保障证人出庭的责任。

保障证人出庭的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观点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法院承担保障证人出庭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控辨双方承担保障证人出庭的举证责任,因确保证人出庭是举证责任的必然要求。

我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1、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从而确定证言的证据力是审判的需要,确保证人出庭是法院的职责应有之意;2、刑诉法第150条第4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通知证人出庭。

其重点不在于“通知”,而在于要“证人出庭”,作为一项严肃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的通知应具有实际效力,这种效力只能由作出该项行为的人民法院进行保障;3、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客观地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证人证言虽然在客观上有利于控辨双方控诉或者辩护,但并不仅是为了满足查明案件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证人出庭作证;4、证人由控辨双方负责出庭费用和食宿安排等,容易导致贿买证人作伪证的危险,不利于其如实提供证言,因此应由人民法院从诉讼费用种支出证人出庭费用,并对食宿等进行统一安排;5、审判阶段主要由人民法院负责,如果法院不保障证人出庭,就不能圆满完成刑事审判的任务,如果因此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就与我国法院承担的审判职能不相适应。

此外,控辨双方也由协助人民法院保障证人出庭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对抗式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次,应加强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摘要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查清案件事实和对犯罪分子定罪的重要依据,因而倍受人们关注。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因其重要的诉讼价值而具有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性,并一直为诉讼双方所青睐。

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却打破了人们对证人作证的期待。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使其证明作用无以发挥、诉讼价值无以体现,而且,也阻碍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延缓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就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和对策:完善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立法,排除原有立法中的矛盾与不明确之处;完善司法保障,规范侦查机关、法院、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加强心理学的再教育,以期能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出庭难危害原因对策ABSTRACTEvidence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proceedings is an important basis to find out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convicted criminals, and thus much attention. Testimony of witnesses as a form of evidence, because of the importance of litigation value and an indispensable and irreplaceable, and has been for the parties favor. However, the status of the witnes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low to break the expectations of the witnesses to testify. The witness did not testify in court to make it not only proved to play, the value of litigation in order to reflect, also hindered the pace of judicial reform, delaying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In this paper, the status quo and the reasons of our witnesses were analyzed on how to improve the attendance of witnesses in our litigation system recommenda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following aspect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n the attendance of witnesses, to rule out the contradictions and ambiguities in the originallegislation; Improve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and to standardize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courts, counsel in the litig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ep up publicity efforts to enhance the universal legal concept, the re-education of psychology, in order to solve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our witnesses.Keywords: Witness to appear difficult Harm Reason Countermeasure目录引言 (1)一、证人出庭问题概述 (1)1、证人出庭产生 (1)2、证人出庭的困难 (2)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三、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 (3)1、从人们的处世方式看 (3)2、从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角度看 (3)3、从司法实践中证人的经济利益损益角度看 (4)4、从证人有无违法行为角度看 (4)5、从现行法律规定看 (4)四、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构想 (5)1、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以国家力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52、立法上应明确赋予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利 (7)3、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 (8)4、树立社会正义观念, 改变不良作证态度 (10)5、加强法制宣传, 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健全证人出庭的舆论环境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包括文化方面的、心理方面的、经济方面的、社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及司法体制上也存在着不利于贯彻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症结,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有司法机关的不少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与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认识仍然不到位。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分析与立法完善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分析与立法完善
化 传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证人出庭作证。 (二) 立法不足是阻碍证人 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 1、 证人权利、 义务在法条上失衡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公民不能只 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违反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刑事诉讼中证人履行了法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长期以来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一直困扰着我国的 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据
议立法应作 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 :
1.尽快制定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 , 积极主动地避免证
推委、 扯皮, 证人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 证人遭报复现象屡 屡发生, 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成为证人出庭
作证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4.立法缺乏对证人作证经济补偿问题的规定 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的经济 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 , 致使证人作证占用的时间、 减少的收
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由于这些规则本身的高度原则性和 概括性, 加之缺乏相应配套的保护程序和措施, 使得实践中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出现了随意、 失控的现象, 导致
公 、 法三机关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上相互 检、
的职责, 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 相比之下, ” 我国 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立法显得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建
( 一)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由于我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的影响,礼之用, “ 和为
权利、 义务却严重失衡。 刑事诉讼法》 《 第48条明确规定证人 有作证的义务, 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 应享有什么权利, 使得证人在出庭作证的同时, 还要承担人 身风险, 这显失公平, 严重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2、 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态度矛盾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 上经过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 听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者:姜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庭审案件查明的重要方式之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能够通过证人出庭作证予以体现,同时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刑事诉讼制度。

但是在当前情况下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难题。

本文从司法现状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提出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出庭证人作证刑事诉讼作者简介:姜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13-02一、当前法院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的现实状况刑事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证人出庭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够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推动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变具有很好的意义。

在当前前球的各种的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是通例,我国由于立法和观念上的各种原因,证人不愿或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

据研究数据显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高的约为8%,低的不足1%”。

公开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刑事案件一审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中不超过5%。

同时,出庭的证人多为特殊身份者。

可见,极低的证人出庭作证率这一困境在刑事案件中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

同时,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在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并且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庭审改革的瓶颈。

二、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低不仅仅是由于诉讼内或诉讼外的单一因素所导致的,它的现实存在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摘要: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和公诉工作的一大难题。

本文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问题面临的困境的分析,提出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对策。

以期尽快完善中国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以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困境对策司法实践表明,庭审制度在推行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矛盾,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证人出庭作证率相当低,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制约司法制度改革和庭审方式改革的“瓶颈”,严重影响着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力度和成效。

一、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困境(一)立法方面的原因1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矛盾态度《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是要求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而第157条却是从法律上为证人不出庭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然,并不是说强行性规定就不可以有例外,但这种例外有哪些,法律应作出明文规定,而不能在无任何衔接规定的情况下直接规定“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造成立法上的前后矛盾,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弥补。

但立法上仍需进一步明确化,彻底消除同一法律内部法条之间的矛盾。

2立法中缺乏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的应对措施《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对于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时应如何处理并未作规定。

在没有任何制约机制的情况下,证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自然不愿出庭作证。

3立法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严重缺陷一是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却未规定任何具体可操作的保障措施,致使这种法律保障流于文字,显得苍白无力。

二是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制度。

立法对于证人的财产权利未予以任何关注,证人要出庭作证,自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还会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法律上却未规定任何补偿措施,造成了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与享有经济补偿权利之间的严重失衡。

刑法诉讼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

刑法诉讼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刘明辉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我国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事实,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但审判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困扰我国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个难题,而且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重要证人,能否出庭作证,既是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准确查清事实、正确定案,又是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同时是能否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于新的证人没有到庭作证,需要延期审理,这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提出以下观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只考虑到自身利益,认为出庭作证对自己没有好处,有一种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想法,有的证人还会考虑,如果出庭作证将会破坏邻里关系,这种想法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相为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

同时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只能是自然人的两大特征,证人不可以让他人来替代,否则无法查清案件的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妨碍作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和其他亲友采用暴力、威胁、贿买、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这也是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

2、证人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不到位,证人认为自己出庭作证,被告人或受害人的亲属将会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

证人的人身及其财产得不到保护,我国在关于证人保护方面有没有颁布关于证人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

3、诉讼程序中没有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

浅谈民事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状的对策

浅谈民事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状的对策

浅谈民事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状的对策在民事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

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却普遍存在。

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证人都没有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可以弃之不顾。

一、司法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证人出庭作证面,与司法机关自身不依法办事、自损司法权威是有很大关系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司法机关必须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完全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法院要在刑事诉讼中增强审判中心意识,在立案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检察院移送的起诉材料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如果没有,则应严格按该规定通知检察院补送;同时也要按照该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被告人、辩护人提供证人名单。

对于控辩双方提供了证人名单并列明了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要依法及时通知其出庭作证。

特别是在证人出具的多份书面证言之间有矛盾、证人书面证言与控辩双方的意见之间有矛盾、控辩双方对证人书面证言的解释和理解不一致、被告人坚持要与控方证人当庭对质等等情况下,法官不能仅凭自己对该证人书面证言的理解来对该证据加以判断,而应当要求出具该证据的控方或是辩方携出具该书面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的质证后加以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或是辩方未能携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官要敢于依法不予采信该证人的书面证言。

二是要充分运用现行法律依据,严肃查处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

虽然目前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专门明确的针对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处罚条款,但要对应当出庭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给予处罚,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有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

目录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1—2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2—3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 3四、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 3—7论文摘要改革审判方式的目的是强化庭审功能,新的审判方式要求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核实证据都必须通过庭审进行。

就增强庭审的抗辩性而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否则无法质证、认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特殊原因之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

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开庭找不到证人或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证人碍于关系、人情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因怕打击报负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因出庭作证造成误工、差旅等费用无法解决而不肯作证;再一个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必须解决上述存在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一切成熟的有益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如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受到拘留、罚款甚至以藐视法庭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保护。

建立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将得到一定的误工和差旅费补偿。

此外,设立证人宣誓制度、混合式反询问制度也是有必要的。

证人出庭作证难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内部、外部环境,才能把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解决得更好。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已成为困扰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

庭审中书面证据被大量应用,证人极少出庭作证,使得法定的举证、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依然存在。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一直存在,主要表现在证人出庭困难、证人出庭率低等方面。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证人担心报复、证人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如改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等。

司法改革也应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一些有效举措,提高证人出庭率。

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必要性也不言而喻,只有证人出庭率足够高,司法才能更加公正、有效。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解决,以推动司法进步。

【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难、困难原因、对策、司法改革、证人出庭率、司法保障、出庭意愿、必要性、问题解决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可以说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到司法体制、法律法规、社会风气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很多犯罪案件因为证人出庭困难而无法正常进行审理,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造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主要包括:证人个人安全受到威胁,被告方采取恐吓、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出庭,证人出庭需要成本较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比如强化司法改革、加强司法保障、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必要性等。

通过这些措施,希望能够有效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2. 正文2.1 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一、证人的恐惧和顾虑。

一些证人可能会因为害怕暴露个人信息或遭受报复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特别是在涉及黑恶势力或利益集团的案件中,证人往往会感到恐惧和压力。

二、证人的时间和经济压力。

出庭作证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有些证人可能因为工作、家庭或其他原因无法空出时间来出庭作证。

有些证人可能担心出庭会给自己带来经济压力,比如往返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三、证人的信任问题。

有些证人可能对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保护性缺乏信任,担心出庭作证后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无法获得有效保护。

四、案件调度和安排的不便。

有时由于法院庭审时间的安排不合理或者案件调度遭遇延误,证人可能会因为长时间等待而失去出庭的兴趣和耐心。

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及相关对策论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内容摘要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我国尤为突出。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当面询问证人之后才会合法有效。

但在庭审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并没有因为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得到明显的改善。

证人作证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制约着新的庭审方式效能的充分发挥。

因此,客观分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及其危害,找出造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努力探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措施,对解决证人拒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原因完善对策目录一、我国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情况 (3)二、证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 (3)(一)立法原因 (4)(二)司法原因 (5)(三)证人自身的原因 (6)三、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对策 (7)(一)健立证人特权规则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则。

(7)(二)健全证人保护机制 (8)(三)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 (9)(四)建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制度 9 结语 (10)注释 (10)参考文献 (11)答谢词 (12)一、我国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情况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世界各国普遍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司法人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

以此来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的证人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这说明我国己用基本法的形式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研究下发展与协调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研究下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研究下(5)对于证人前后陈述不一致情况下如何运用证据以及证人庭前书面陈述的使用等问题,法律均无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以及在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负的法律责任。

”如实作证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质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2条也作了相同规定,并要求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

”但是,对于伪证罪的罪状标准和证明标准以及证人不如实作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保证书制度在程序上不够完整,法律又没有规定与要式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具体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在证言反复问题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有的规定甚至还不符合运用证人证言这种证据的基本规律。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从目前‘证据学’的理论体系来看,这门学科尽管也涉及到证据的法律资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以及司法证明机制问题,但总体上讲其中涉及的主要是大量的逻辑、经验和认识规律的混合知识,而少有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则的分析和归纳。

这使得有关证据规则的研究在中国并没有与诉讼程序和规则联系起来,而流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分析。

” 归根结底,先行的证据规则在实践理性方面并没有对新的庭审模式给予必要的支持。

2、司法方面的原因(1)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抗辩式审判方式的引入,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其他证据相比,言词证据具有容易受到干扰、带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等特点,对言词证据的认定难度也较大,需要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有些公诉人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会改变以前的证言,打乱支持公诉的计划,且难以及时应变,易造成出庭的被动局面,甚至会由此改变案件的性质,而当庭宣读证言笔录则较为稳妥,可以避免出现翻证的复杂局面,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不提出申请甚至不希望关键证人出庭,也不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证人到庭。

简论证人出庭的挑战及应对

简论证人出庭的挑战及应对

简论证人出庭的挑战及应对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况及证人拒绝出庭、拒绝作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证人出庭必然成为常态,在对落实刑诉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任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对公诉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冲击,公诉部门、公诉人应当做好准备、积极应对,以更好地履行指控犯罪及法律监督的职能。

论文关键词证人出庭证据公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其中修正后的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况以及证人拒绝出庭、拒绝作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可以预期,在修正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将成为常态,在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同时,必将对公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作为公诉人应当做好准备,积极应对,以更好地履行控诉犯罪及法律监督职能。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价值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修正前的刑诉法及刑事诉讼实践常被人诟病的地方之一,批评者认为,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不具有正当程序价值。

虽然证人证言(关键的、直接接触案件事实的证人)是直接证据,有利于法官更好地了解案情,但由于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特别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存在作假证的可能,而证人只是接受侦查部门询问而不出庭接受质证,使证人在提供证言时不会受到太大的压力和质疑,以至于可以随意提供证言;另外,笔录是证言受者的再加工,有时并不能真实反映证人的证言,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小的差别可能导致案件定性的完全不同。

因此,采信未受质证的证人证言所作出的判决,也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在实体上也不正义。

修正后的刑诉法虽然不是规定所有的证人应当出庭,但对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证人,在辩护方或诉方要求,而法官认为必要的都要出庭,这必将很大程度的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关键证人当庭与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比较容易接受,而无论该结果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这就是新的证人出庭制度所具有的正当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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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若干对策刘先勇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

但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为改变这种现状,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需结合我国国情,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含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出庭向法院陈述证言。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最普遍最常用的一种证据,它具有不可指定、不可替代的特点,在刑事证据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是因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院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没有证人出庭作证,询问与质证就无法进行,不经过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证的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即使在法庭开庭前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搜集和掌握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并无前后不一,法庭开庭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证人也必须出庭陈述其证言,经过控辩双方询问、质证和法庭查实后,才能取得真实和合法性,而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一)立法原因1、立法上义务与制裁的失衡是造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首要原因。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时的制裁条款。

从法理上讲,义务与制裁是任何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会友儿女和法律义务。

”事实上,由于刑事诉讼立法中义务与制裁的失衡造成了司法上窘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一些必须到庭的证人只能进行说服教育,但最终是否出庭由证人定夺,对拒绝出庭作证者,司法机关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由于立法上缺乏制裁条款,司法机关对这些证人也无可奈何,这样既拖延了诉讼,与诉讼经济原则相违背;又使得庭审中的辩论和质证形同虚设,从而动摇了对抗制赖以存在的根基。

2、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没有确实有效的保障机制。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害怕作证后可能遭到打击报复。

但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的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能及时对加害者进行惩治的事例却寥寥无几。

对残害证人的现象惩治不力还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类事又未受到惩罚,消息就会很快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拒绝作证。

”造成这种恶性循环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现行立法中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障机制的乏力。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该规定过于笼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护措施,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实体法的规定主要是《刑法》第307条、308条,这些规定分散零碎,不能形成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而且实体法的规定也仅限于事后追究,这必然使证人暴露于危险之中而无防御力量,证人自然不愿冒这么大的风险来作证。

3、法律上对证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欠均衡。

证人出庭作证必然要花费时间,投入精力,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和收入,存在误工的补偿问题。

但现行立法片面地强调了证人义务,只规定了证人作证义务和作虚假证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对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哪些权利未作出规定,忽视了应补偿证人出庭所带来的经济以及时间、精神损失,这就使得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因此,规定证人的权利及对证人如何支付经济补偿费用,使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一致与均衡,真正落到实处,也是立法上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个人原因1、缺乏法律意识。

作证与纳税一样,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但有法不依、执行不严现象的普遍存在,致使法律缺少应有的权威,公民对依法作证义务的认识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且受中国厌讼、畏讼的传统心理影响,常常不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

2、不敢出庭作证。

由于血缘、地缘关系,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友、同事、邻居等关系,害怕因出庭作证而有伤和气。

在实践中,有的证人与被判处有罪的人犯是近邻,作证后,受到被告人家属等人的威吓、侮骂、纠缠,虽经当地派出所工作也无济于事,对这种谩骂证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3、害怕承担经济损失。

证人出庭不仅有误工费、交通费等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耗费时间、承受精神压力等,而这些均难以得到补偿。

因此,即使一些文化水平较高的知法者、执法者,也不愿出庭作证。

(三)司法原因1、侦查机关收集涉案证言不够全面。

证明标准往往随着诉讼进程而逐步提高,在案证据经过起诉、审判阶段的层层审查时有变化,有时需要其他证人进一步证明事实或某些情节。

但在有的涉及多名证人了解案情的案件中,侦查阶段收集涉案证言不全面,只寻找了部分证人取证,而事后补证,时过境迁,常因人员流动性大找不到其他证人或证人存在各种顾虑拒绝作证,从而给获取新证带来困难,为案件事实的认定留下缺憾。

2、司法各阶段对证人保护重视不够。

证人担心结仇、报复等已顾虑重重,面对面作证则更有压力。

而出庭作证要当众被询问姓名、住址等情况;司法文书改革后,常常出于证明的需要,将证人姓名甚至单位、职务以及所证实的内容在判决书中载明,由此,也导致让人容易出现侦查、预审时作证,但不愿出庭作证或出庭作证时改变证言的情况。

这就需要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重视对证人的具体保护。

3、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处理不够及时得力。

证人出庭作证,尤其是在裁判文书中列举证人的名字及其证言内容,证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报复。

尤其是对证人辱骂、骚扰、威胁等影响日常生活安宁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难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只有打击报复证人产生了一定后果,才主动进行追究。

(四)社会文化原因从社会学角度看,证人拒证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

从传统社会文化层面看,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隐忍退让等因素造成“厌诉”心态,使得许多证人不愿介入诉讼。

传统的“和合文化”要求人们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刑事诉讼中形成拒证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人们不再热衷于纯粹的利他行为,对于发生在他人身上的事情更多地呈现出一种“旁观者冷漠”的心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目前社会正义、社会正气受到冲击,社会治安状况相对恶化,而国家又不能提供一个安全的作证的环境下,证人就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了。

三、解决刑事诉讼中出庭难的有关对策(一) 建立证人强制作证制度证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出庭:⑴证人被监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⑵证人在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⑶证人年迈体弱或残疾而行动不便的;⑷路途特别遥远,交通十分不便的;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出庭的;⑹法院就地询问证人对查清事实更有必要的;⑺证人不出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⑻因其他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出庭的。

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对证人采取拘传、拘留或者罚款等措施。

被拘传到案的证人不享有经济补偿权;使用拘留措施的,拘留天数最多不超过15天;关于罚款数额也可以规定一个上限标准。

同时规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未出庭作证的,其在法庭以外所作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切实做到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采信,未经法庭判决的人不能认定有罪。

另外,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也要规定处于同等证据地位甚至更重要证据地位的被害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也必须出庭接受质询,这样才能使有关涉案人员权利义务一致,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得到落实。

(二)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证人了庭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因出庭作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补偿。

刑事诉讼执行的是公法,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应从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中列支。

补偿的费用包括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补贴及因作证而使证人及其近亲属遭到报复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等经济损失。

补偿的标准应根据证人的实际支出,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适当补助。

(三)司法机关应当提高认识,强化职能司法机关要努力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提高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认识,要加强对证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视不够的思想,从侦查阶段打好基础,加大对证人必要的法制宣传力度;人民法院也要组织旁听庭审,扩大影响,教育广大公民。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渠道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真正认识到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是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同时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认识到出庭作证不仅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也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而提高证人的出庭意识,努力克服证人惧讼、仇诉、息讼和和讼的心理。

(四)加强证人的司法保护明确对证人作证前、作证中和作证后司法保护的分工和责任,避免脱节和推诿,并加大对报复、侵害证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追究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另外,对证人主动出庭作证行为应予以鼓励,对为重大案件的审理作证的证人,经证人同意公开身份的,应视为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宣扬和奖励。

公民出庭作证意识是反映一个国家国民法律意识高低的主要标志,通过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国民法律意识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四、总结证人出庭作证难,已严重困扰着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在我们国家,不但要在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加以完善,而且要注重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得以实施,从而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刑事犯罪,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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