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办学、开办教育机构相关法律、审批以及存在问题
广东省外籍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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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而设立。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市一级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
第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依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
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申办者条件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办者应当符合《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符合如下条件:1、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
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2、以个人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及有固定的住所和在中国有稳定工作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申办学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应按表格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和提供文件材料);2、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申请者适用);3、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个人申请者适用);4、经申请人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犯罪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等及聘用的期限),6、曾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起止日期)7、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8、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9、办学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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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办事前言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学前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大。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则是一项重要的教育行政审批事项。
通过本文,我们将了解到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的相关情况。
简介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我国与外国合作开办的幼儿园、早教中心、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流程,于2011年12月1日发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
审批依据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函〔2003〕13号)3.《中外合作办学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审批程序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审批申请材料在申请办理前,申请方需先行参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部门所属的学前教育机构,而后确认申请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地点;之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学前教育机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幼教师资及其对学前儿童的容纳能力、招生计划和学费标准等方面。
3.现场考察学前教育机构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教育设施和设备、幼教师资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并在7天内出具现场考察意见。
4.出具初审报告在前三个环节都完成之后,学前教育机构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并将该报告报送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5.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接到学前教育机构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后,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
如同意,需出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临时章程》、《中外合作办学批准函》等文件。
6.正式成立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可正式成立,并须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开学。
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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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开展更加频繁和密切的教育合作,越来越多的外籍教师来到中国从事教育工作。
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是保障他们在中国教育工作中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就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效率,确保他们在中国的教育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外籍教师的聘用条件1. 学历要求外籍教师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通常需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来自相关专业背景。
例如,英语教学的外籍教师通常需要具备英语、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士或以上学位。
2. 教学经验外籍教师应该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特别是对于教育工作经验丰富的外籍教师更受欢迎。
在聘任外籍教师时,通常会考虑其过往的教学成绩和教学反馈情况。
3. 语言能力外籍教师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汉语或英语交流能力,以便与学生和其他教职员工进行有效的交流与沟通。
4. 其他条件外籍教师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中国的教育环境和融入学校的教育团队。
二、外籍教师的聘用程序1. 岗位发布学校在有外籍教师岗位空缺时,通常会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外教招聘网站、教育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指定专业、经验丰富的外籍教师。
2. 面试评估学校会对报名的外籍教师进行面试评估,包括面试外籍教师的教学能力、语言能力、教学理念、跨文化交流能力等方面。
同时还会考虑外籍教师的学历、教学经验和过去的教学业绩。
3. 资格审核在面试通过后,学校会对外籍教师的学历、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教学要求和工作条件。
4. 签订合同若外籍教师通过面试、审核,学校和外籍教师会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三、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1. 工作许可外籍教师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需要先办理工作许可,取得相关工作签证,方可合法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90a6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27.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45744106137ee06eef9182b.png)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某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030a38ab14e852459fb5745.png)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造成重大事故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教高厅201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校未经许可在学校未经许可育促进法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办学地点以外的场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或对外出租校所办学造成重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舍影响学校安全稳事故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法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设置依据指标观测点建议一般关注情形建议重点关注情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外教”乱象整治措施初探
![“外教”乱象整治措施初探](https://img.taocdn.com/s3/m/cb1db188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93.png)
“外教”乱象整治措施初探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学习外语成为许多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必要途径。
在中国,学习外语的需求日益增长,很多家长和学生选择通过外教来提高英语水平。
近年来,“外教”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
一些不符合资质的外国人涌入中国从事教育工作,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一些困扰。
针对“外教”乱象,教育部门及社会各界也开始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一、乱象存在的原因1. 法律政策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外教资质认证和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外教从业进行限制和规范。
2. 招聘门槛不足。
一些中介机构为了图利,对外教的招聘门槛不够,导致素质不高的外教涌入中国。
3. 教育乱象。
一些不法中介机构或个人冒充外教在中国从事教学活动,严重影响了外教教育的质量和形象。
二、整治措施初探1. 加强外教资质认证管理。
完善外教资质认证机制,建立外教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制度,对外教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
2.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外教招聘流程,确保外教招聘门槛符合标准,杜绝低素质外教涌入。
3. 建立外教教育黑名单制度。
对于违法从事教育活动的外教和中介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并通报社会,以此震慑各方不法行为。
4. 提升外语教师职业素养。
加强对外教的教育教学理念培训,提升其在教学过程中的职业操守和素养。
5. 增强家长和学生的知情权。
加强家长和学生对外教资质的了解,提升他们的辨别能力和知情权,主动选择合格的外教进行学习。
三、后续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教育部门应针对外教乱象,完善外教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外教资质认证要求,明确外教在中国从事教育活动的规范。
2. 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外教乱象的宣传力度,引导家长和学生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外教,提高他们的知情权和辨别能力。
3. 鼓励外教教学创新。
鼓励外教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创新和实践,提升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外语学习服务。
4. 加强监管力度。
教育部门应加大对外国人从事教育活动的监管力度,对于不符合资质的外教和中介机构,严格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理。
国际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
![国际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baef6beb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14.png)
国际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一、申请材料准备阶段
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提交教育主管部门:
1. 国际学校设立申请书
2. 学校章程
3. 校址证明
4. 教学设施与设备情况
5. 教师资格证件
6. 教学计划
7. 安全管理制度
8. 经济可行性报告
二、初审阶段
教育主管部门将进行以下初审工作:
1.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 了解学校规模、专业
3. 评估校址是否符合要求
4. 查验教师资格及教学设施
5. 评审教学计划与安全管理制度
三、复审阶段
如果初审通过,将进入复审流程:
1. 组织专家组对学校项目进行评估
2. 安排检验学校基础设施与管理水平
3. 组织考察学校试运行情况
4. 征求社区居民意见和周边学校意见
5. 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最后决定
四、许可证签发
如果全部流程通过,即签发国际学校办学许可证。
以上是一个国际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的简单介绍,实际操作上还可能有更详细的要求和流程。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0005a9343323968001c929c.png)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基本方针)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聘任范围)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五条(特定义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统筹监管;国务院外交、科技、公安、移民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籍教师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基本要求)外籍人员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可以由教育机构聘任为外籍教师。
第八条(资质条件)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562c5c5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9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领域的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其相关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开展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指由中方和外方合作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 中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管教育事务的部门、机构或单位。
3. 外方:指境外合作方。
4. 合作方:指中方和外方。
5.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中方高等教育机构与外方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项目。
6. 校方: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行政机关。
7. 教职工: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教学人员。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设立和审批第四条合作机构的条件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2. 外方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学历教育经验或相关教育资源; 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能够满足教育质量保障标准; 4. 具备稳定的校地关系和资金保障。
第五条合作机构的申请与审批合作机构的设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合作方向中方高等教育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包括项目计划、教学资源、师资力量等相关资料; 2.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3.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将初步审查和评估结果报送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4.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合作机构; 5.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合作方,并指导后续工作。
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境外办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8903dd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fa.png)
境外办学管理办法目前,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教育机构选择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以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教育资源。
为了保障境外办学的合法性和学生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法规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规背景《境外办学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教育部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办学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教育领域也不例外。
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希望获得更好的国际教育资源,同时,中国的教育机构也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国际合作。
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境外办学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法规内容1. 法规适用范围《境外办学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教育机构、机构所设立的境外办学机构以及境外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项目。
2. 目标和原则该法规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学生权益,促进教育质量提升,规范中国教育机构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
原则上,办学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学生在境外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 办学机构的资格与条件为了能够在境外进行教育办学活动,办学机构需要满足资格标准。
具体条件包括具备良好声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与境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等。
4. 办学机构的审批与备案境外办学机构需要经过审批并在备案后方可进行相关教育活动。
审批机构为中国国家教育部,审批材料包括办学意向书、合作协议、办学机构基本信息等。
备案之后,办学机构需要定期向教育部报告相关情况。
5. 学生招生与管理办学机构在招生过程中需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守招生规则。
同时,学生在报名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办学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6. 教学质量保障办学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质量。
同时,境外办学机构可以邀请境内专家进行指导和评估,以提高教学水平。
7. 学历认证与学籍管理境外办学机构的学历学位应当经过教育部认证,同时对学籍管理也有一定的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accb6e61360cba1aa911da6b.png)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前教育史综合试题(二)
![学前教育史综合试题(二)](https://img.taocdn.com/s3/m/baac7dfee53a580217fcfe34.png)
《学前教育史》综合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南宋理学家______重视《须知》、《学则》等教育形式的作用,认为这种方法有利于儿童道德行为习惯的形成。
( C)A.颜之推B.王守仁C.朱熹D.贾谊2.康有为的学前教育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重要著作《______》中。
( A)A.大同书B.幼儿教育概论C.家庭教育D.儿童保育3.在我国最早介绍蒙台梭利幼儿教育思想的是(B )A.顾树森B.志厚C.但焘D.王维尹4.1923年,______在南京创设了我国第一所实验幼儿园,即南京鼓楼幼儿园。
(A )A.陈鹤琴B.胡适C.陈嘉庚D.梁启超5.我国著名教育家______指出,“教育者,与其守成法,毋宁尚自然;与其求划一,毋宁展个性”。
(C )A.恽代英B.张宗麟C.蔡元培D.熊希龄6.1951年新中国第一个学制产生,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称为(D )A.蒙养园B.托儿所C.幼稚园D.幼儿园7.史前社会幼儿教育的特征之一是幼儿教育在家庭中进行,随着______的变化而变化。
(A)A.生产模式B.家庭模式C.生活模式D.社会道德观念8.我国幼儿园师资队伍目前大部分为______毕业生。
(C )A.职业高中幼师班B.初等师范C.中等师范D.高等师范9.外国教会在我国最早设立的一所独立的幼儿师范学校是(A)A.上海崇德女子中学附属幼稚园B.怀德幼稚师范学校C.景海幼稚师范学校D.杭州私立弘道女学10.______所倡导的幼儿教育以改造中华民族为目标。
(D )A.谢天恩B.陆秀C.张雪门D.宋庆龄11.古罗马著名雄辩家和教育家______把培养或造就新一代心地善良、精于演说的雄辩家作为他的教育目的。
(C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昆体良D.西塞罗12.______的《母育学校》是世界教育史上第一本幼儿教育专著。
广州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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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促进对外开放,规范广州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保障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其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20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性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
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及合法办学以外的其他营利活动。
第三条【招生对象】在广州设立的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在广州市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以及华侨华人在广州市内合法居留的外籍子女。
第四条【教育教学模式】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第五条【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学校必须与宗教相分离,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宗教仪式、宗教集会及宗教活动。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必须遵守中国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在广州市设立的学校以属地管理为主。
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市、区教育局是外籍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级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
广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
学校所在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内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办学基本条件】申办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广州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与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四)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七)办学条件参照同级同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
教育部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的有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6ebd501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1a.png)
教育部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的有关规定正文:---------------------------------------------------------------------------------------------------------------------------------------------------- 教育部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的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欢迎外国青年及其他人士自愿来华参加汉语或其他有关专业的短期学习班。
二、本部鼓励中国有关的高等院校直接与外国的有关院校签订举办短期学习班的双边协议;也同意它们与非盈利的外国民间友好组织签订这类协议。
双方可就办班的专业、期限、费用等条件进行磋商。
这种协议应在办班前一年的12月1日之前签署,并只有在中国高等院校所在的有关省、市、自治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才能生效。
三、本部也愿与有关国家政府商谈派遣学生来华参加短期学习班的事宜,并将这一项目纳入双边交流计划之内。
四、短期学习班的期限最短为四周,最长为一个学期(五个月左右)。
在华期间,由中国有关院校发校徽和临时学生证,以证明其短期学生身份。
在学习结束时,发学习证明,说明学习的专业和时间;学生应按有关院校的规定交回校徽或临时学生证。
五、短期班学生的年龄限制为16岁至45岁。
六、申请者应填写中国有关高等院校印制的申请表;由中国有关高等院校决定录取名单。
被录取者应持普通护照,在中国驻录取者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事宜,一般不得在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七、请派遣方组织学生集体来华,并指定领队。
八、短期学习班的学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中国有关高等院校的规定。
九、短期学习班学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学生按各院校的规定在入学后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旅行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
一般由学生本人直接向学校支付。
若双方同意,也可以由派遣方统一支付。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516ef5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95.png)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7.03•【字号】豫教外〔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教外〔2016〕9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确保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障在校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2016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申报程序第三章学校管理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河南省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在河南省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河南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c7840d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a0.png)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机构或个人与国内机构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在本市举办的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系指除境外宗教机构和神职人员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学历教育,系指颁发中国政府承认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教育。
第三条合作办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
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合作办学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区域内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系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教卫办)、上海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
第五条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接受教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二章合作办学设置的管理第六条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
(二)设置董事会,明确董事长和董事人选;董事会的中方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校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四)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且教师的数量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
![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e3e76a15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7b.png)
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摘要】中外合作办学是当今世界全球化趋势的必然产物。
通过合作办学,引进了境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包括办学理念、教学与管理方法,师资、专业与课程,以及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并以此产生许多新的、先进的新专业。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使我们可直接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与世界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使我们拓宽了视野,更新了观念,确立了面向世界的培养目标,加快了我国教育国际化的进程,提高了我国教育国际竞争力并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
但由于中外教学体制,课程设置等差异,在合作办学项目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成为知识界、教育界、媒体及人们日常谈论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
而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在市场、生活和社会发展上相互依存日益加深,推动了人力、资金、商品、服务、知识、技术和信息等资源的跨国流动,促进了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教育国际化,加强各国教育资源的交流,迫使各国开放教育市场,从而形成各国都可利用的全球性教育市场。
教育国际化就是教育交流与合作,在开放本国教育市场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教育市场,培养学生具有国际观念、国际意识、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树立向全球服务、向全球开放的观点,培养学生具有国际交往能力,能与外国人和谐相处,尊重异国风俗与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尊严和法律权威,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国际知识,了解外国历史、政治、地理、风土人情,并以此进一步促进全球化的发展。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我国加入世界经贸组织,跨国公司的大量资金和技术持续加速涌入我国,对高素质、国际化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需求增加,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对我国教育的发展,对我国高素质符合型人才的培养是非常有益的。
通过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教育成功的办学经验,使我国的教育能较快地与国际教育水平接轨,使学生能更快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人才。
《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f20883be009581b6ad9eb3c.png)
《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甬教政…xx‟27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本级民办培训机构:为了加强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臵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20万元为风险保证金,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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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1995–2003年)
1、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第67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70条规定: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83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1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5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3、199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36条规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4、2002年12月,全国人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7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并且全国人大已经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这对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规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在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国外的教育服务以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但这种商业存在将以契约式合作机构为主;外方可以获得合作办学机构的多数拥有权,但不得在华单独办学。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并与我国对外教育服务作出的承诺相衔接,2002年6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紧急通知》。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加快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立法步伐。
6、《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颁布和实施(2003年以来)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同年12月,民政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发了《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教育部(2004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起施行。
同年8–10月,教育部还陆续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等事项的通知》、《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
同年12月,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年9月,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下发,前一阶段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被宣布废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的实施,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规进入逐渐完善的新阶段,
推动了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介绍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外国人在华开办学校、投资教育机构主要依据的法规,该条例的中英文版本可在教育部网站上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文版(2003年3月1日)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61/200506/8644.htm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English version)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61/200506/864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文版(2004年6月)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61/201005/88508.html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1、“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参看如下链接: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90/200507/10129.html
2、“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同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审批”,请参看如下链接: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90/200507/10090.html
3、“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请参看如下链接:/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90/200507/10086.html
4、“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请参看如下链接:/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90/200507/10128.html
5、最新“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相关信息”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706/list.html
四、中外合作办学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1、如何才能引进更多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第30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然而,现实的
情况却是:引进的优质教育资源(核心是课程与教师)偏少,外方合作者中名牌大学较少,合作办学的层次结构偏低。
2、是否承认中外合作办学的商业性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亦规定合作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另一方面,相关法规又规定,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然而,相关规定既有理论上的矛盾,在实践中亦缺乏可操作性。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人种类问题。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1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除此之外的所有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6),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由于内地对各类法人,无论在设立目的和程序方面,还是在税收和土地使用政策方面,抑或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合作办学机构的法人种类模糊,将不利于对其监管,亦为这些机构抢占各种利益提供了法律空隙。
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显然既不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亦不是企业法人,那它算甚么法人呢?
4.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发放的境外文凭和学位的认定问题。
内地实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和国家学位制度,这和市场经济发达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同。
合作办学在多年的实践中始终面临着外方证书认可困难的尴尬局面。
根据相关法规,如果未经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合作办学机构不得颁发外方文凭和学位。
事实上,一些合作办学机构虽然未获国家批准就授予了毕业生外方文凭或学位,但它们通过艰苦的努力,教育质量确实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完全相当于外方在其本国的办学水准,而我国用人单位对这些毕业生的学业水准亦予以肯定。
有人认为,控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方文凭或学位授予权,关系到国家的教育主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