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查找方法介绍
WestlawNext数据库中常用法律信息资源检索技巧
WestlawNext数据库中常用法律信息资源检索技巧关键词:WestlawNext;法律数据库;法律信息资源;检索技术Keywords:WestlawNext;legaldatabase;legalinformationresources;retrievaltechnology0引言法律文献具有一般文献特性的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法律文献按其效力的不同分为三类:第一,原始法律资源(PrimarySources),具有强制的约束力;第二,二次法律资源(SecondaryMaterials),没有法律效力,只是在不同程度上有一定说服力;第三,法律检索工具(FindingTools),用来查找其他法律文献的工具。
原始法律资源主要指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等,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包括司法判例和决定,这类资源具有法律效力,具有规范性,也称为“规范性法律资源”。
二次法律资源,指的是所有解释、研究、探讨和评论法律的文献和信息,或者说非原始资源的法律信息或文献就是属于二次法律资源,如法学评论文章、法学专著、教材、法律和判例解释或释义等,二次法律资源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称为“非规范性法律资源”。
法律检索工具一般也纳入二次法律文献一并讨论。
1WestlawNext数据库简介1.1数据库特色功能1.1.1WestSearch搜索引擎WestSearch是专门为法律检索设计的搜索引擎,整合了各类工具,如钥匙码检索系统、关键引用、要点以及二次文献等,能针对检索问题快速找到相关文献。
1.1.2钥匙码检索系统(WestKeyNumbersystem)依据相关主题或者钥匙可以在钥匙码系统上进行综合检索,相关问题的所有出版文献都能够查找到。
West的法律编辑编写的法律要点(headnotes)按照主题分类與钥匙码系统所载的钥匙码相匹配。
1.1.3关键引用(KeyCite)1.1.4HeadnotesWest的专业编辑(律师)将附有相关评介的每个法律点都进行了分析和归类,并且增加了可供选择的查找连接词,使读者搜寻结果准确。
英文法规资料的查找方法与技巧
英文法规资料的查找方法与技巧2009-03-14 13:37英文法规资料(其中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法规资料和国际法资料)的查找,这里指的是查找特定法规文件或其条文的权威性原始材料。
了解与掌握英文法规资料的主要查找方法与技巧,对于法律研究与学习来说,尤为必要,不仅有助于法律学习,而且有助于研究与解决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第一节英文法规资料查找的一般方法一、法律及法规资料的基本特点了解法律和法规资料的基本特点,是查找法规资料的前提条件之一。
1.法律本身的特点: 第一,法律在不断变动和发展,因而法律信息量也总在不断增加。
第二,法律是保持稳定与秩序的愿望与灵活适应人类广泛活动的需要不断相互作用的表现形式,注意协调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平衡是法律的日常任务之一。
第三,法律渊源多样化和法规资料来源多元化,因而法规资料的类型就呈现多样化。
第四,法律的根本问题是效力,确定其效力的法规资料主要是原始材料,其中最重要的是现行法规资料。
因此,原始资料,尤其是记载现行法规的原始资料是法律信息的核心,是最权威最可靠的法规资料。
2.法规资料的特点法规资料是指记载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法律程序制订、通过或认可的有约束力原则与规则的原始载体,包括立法机关通过的制定法、司法机关的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和法规、国家之间的条约等。
法规资料具有下列特点:第一,法规资料都是原始材料。
它是记录将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人类行为规则的载体,是司法机关在作出判决时可以并且必须遵守的法律的媒体。
第二,法规资料是政府出版物的核心。
法规资料具有鲜明的官方性,即使非官方版资料也以官方版资料为基础。
第三,法规资料是法律信息的核心。
法律信息资源可分为三部分:(1)原始材料,如法规汇编和法典、条约、司法判决、行政法规等;(2)查找工具,如书目和指南、引证、摘要、索引、辞典等;(3)二次材料,如教科书、法律重述、期刊论文和评论等。
其中,原始材料是法律信息资源中最权威的部分,也是其他两部分的基础。
英国判例法
在Fothergill v. Monarch Airlines [1980]3 WLR 209 案中,上院适用 1955年华沙条约(Warsaw Convention )的法文本而不是英文本。该 案同时还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判例依据,即英国法官在解释作为英 国法律制度一部分的国际条约时,可以参考该条约起草过程中的准 备材料(Preparatory Materials).法官在得到该结论时,受到一个 因素的影响:即在很多国家,即使在解释国内法时,起草中的准备 材料也能作为证据呈堂。因此,在英国,至少在解释国际公约1与条 约时,它们应当是可以接受的。
用来总结法令中部分条文的效力的边注和旁注,有时在解释法令时 也可作为参考。因为它们是由法案起草人员加注的,当它被议会批 准后成为法令的一部分。但它们的解释效力较低,因为考虑到它们 只是要点性质,存在不准确性,在解释法令的有关条款时,它们应 当主要起着指向附属于它们的材料的作用。 标点符号作为法令的一部分也可以在解释法令时被参考。质疑者认 为标点符号不应被参考,理由是英国过去的法令通常没有标点符号。 但主流观点认为,虽然过去有些法令确实没有,但也有些有标点符 号,那时候的标点符号确实不可靠,但是完全忽略它,是“不懂得 过去的法律传统。”现代法令由起草人员加上标点符号或者在起草 人员的指导下加标点符号。毫无疑问,他们是法令的一部分,也应 当被当作法令的一部分。 案例:Oliver Ashworth (holding)Ltd v.Ballard (kent) Ltd[1999]2ALL ER 791 案中,需要对1737年租金法第18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根据该条 的字面含义,当租客通知地主将停止租赁后仍然占有土地的,地主 有权收取两倍的租金。上诉法院裁决,1737年法应作为一个整体来 考虑,并和与之有关的1730年地主租客法一起考虑:即:只有在租 客通知停止租赁仍然占有土地,而地主将“租客”作为“非法侵入 土地者”时,双倍租金条款才生效。但本案中,却并未将停租后的 “租客”视为“非法侵入土地者”。
英国判例法适用原理及方法
英国判例法适用原理及方法英国判例法适用原理及方法一、适用原理1、判例法的查引原则查引是英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体现了判例法的有效性,也体现出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应用的重大作用。
查引原则要求,每一项法律条文都必须按照法院的判例进行解释和使用,如果没有判例可依据,就要参考法律解释和实践经验。
2、决定原则决定原则是英国判例法的动态原则,即当事人一旦了解一项判例,可以根据这项判例对案件进行判决,这项判例将具有约束力,并一直有效,直至有新的法律出台;另外,英国法院也可以根据以前判例中已经解释的法律条文来判决新案件,这也是英国判例法的重要特点。
3、修正原则在英国法院的审理中,如果遇到与以前的判例有重大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对其有权进行修正,并将其当做一种新的判例。
与此同时,法院也有权依据前不为人知的法规和规定,结合证据,对已经判出的判例进行修正。
二、适用方法1、经验法英国判例法适用经验法,即法院依据其在审理案件时获得的经验知识和认知,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应用。
例如,在判决某案件时,法官应当根据此前的法律实践经验,理解当事人的诉求,从而作出恰当的裁决。
2、比较法英国判例法也适用比较法,通过比较多个不同案件而引出就某议题而言,法院可以更好地作出裁决;在作出判决时,法官应当优先考虑在其他事实相似的情况中采取的处理,即根据同样的客观状况作出同样的结论。
3、政策性法英国判例法还采取了政策性法,即法官在裁决某案件时,可以根据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结合法律的本质及其内在的精神,做出正确的裁决,以助于促进社会发展。
四、综合分析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英国判例法的适用原理主要有查引原则、决定原则和修正原则;其适用方法主要有经验法、比较法和政策性法。
英国判例法将法院审理案件及作出判决的实践性和客观性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国家法学案例检索
其他国家法学案例检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法学案例检索成为各国法律界人士必备的工具之一。
通过对其他国家法学案例进行检索,可以充分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判例法的运作,为本国法律实践提供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其他国家法学案例检索方法和工具。
一、美国法学案例检索美国法学案例检索是全球法律界最为广泛使用的检索方式之一。
美国的法学案例检索主要依托于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数据库,如LexisNexis、Westlaw等。
这些数据库提供了全面而准确的美国法院判决案例,覆盖了各个层级的法院,从联邦最高法院到各州地方法院。
用户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案件名称搜索、法院搜索等方式,快速找到所需案例,并且还可以根据案例摘要、裁决理由、判决结果等进行筛选。
而对于学术界的研究人员和法学爱好者来说,还可以使用像HeinOnline、JSTOR等文献数据库来额外获取其他国家的判例法相关论文、学术研究和期刊文章等。
二、英国法学案例检索英国是法律制度和判例法发展历史较长的国家之一,其法学案例检索体系较为成熟。
在英国,学术界和法律从业者常常使用The Incorporated Council of Law Reporting(ICLR)提供的案例数据库。
ICLR案例数据库收录了17世纪以来的英国法院判决案例,包括英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以及高级法院等。
用户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案件号搜索、年份搜索等方式来检索相关案例,还可以按照法院、法官、判决类型等进行筛选。
此外,英国国家图书馆提供的Legal Journals Index(LJI)也是法学爱好者进行法学案例检索的重要工具之一。
LJI收录了英国各个法学期刊的文章,覆盖了法理学、判例法、法律教育等多个领域,为用户提供了广泛的学术研究资源。
三、澳大利亚法学案例检索澳大利亚法学案例检索主要依托于Australasian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AustLII)提供的数据库。
中国司法实践中英美判例法的查明
要, 目 盲 遵循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为了保护人们在新的社会关系中 们在查明其 内容时, 当把它视为“ 应 法律” “ ,法官知法” 就有义务去查 , 形成 的权益, 它将被新 的判例所推翻, 失去法律约束力。因此判例法 明英美判例法的 内容, 而不能像“ 事实” 那样只归责于当事人举证。 若
出 对 于 自己有利 的证 明来 维 护 自 己的权 益 。若 人 民法 院根 据 最 密切
虽然“ 遵循先例原则” 是判例法的核心, 先例一旦确立, 就具有一 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英美判例法时, 法院应当依职
种约束力 ,但是若某些先例 中的法律规则 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 的需 权 查明该外国法律 。 因为英美判例法是英美法系 国家的法律渊源, 我
笔者认为,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英
并不是所有法院的判决都可以成为判例, 在美国存在两个法院系 美 国家的判例法 时, 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 明该外 国法律的相关 内容是
统, 联邦法院系统的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因此都可 以成为判 合理的。因为当事人在签订合 同前必定对其选择的外 国法的内容有
20 . 0 9 6(中)
审 国 司法 寞 跋 巾莫 美 侧 曲查朋
顾 丽 琛
摘 要 我 国在 涉外合 同纠纷 案件 的审理 中, “ 按 意思 自治” 的原 则 , 当事人可 在合 同 中约定某 外 国法作 为处理 纠纷 所适用
的法律 , 该外国法可以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有其独特的法律模式, 我国的相关立法中没有 明文规定英美判例法的查明方法, 本文从判例法查明的责任分配, 查明途径, 以及无法查明的处理作 出论述, 希望对涉外案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三节 财产法
地产制
完全保有 地产权
(无定期)
终身地产权
不可继承
不限嗣继承
可遗嘱继承
限嗣继承 只可后代亲属继承(多限定男性)
租借地产权
(有期限)
1925年改革
约定一定期限的地产权
只保留不限嗣继承地产权、租借地产权 取消封建义务、允许自由转让
第八节 诉讼法
一、陪审制度 二、律师制与对抗制
一、陪审制度
模范国会 1295 爱德华一世 骑士与市民代表成为常规
上下两院 1343
贵族院 平民院
宗教与世俗贵族 骑士与市民代表
16
三大法源的结构与与效力
小会议
御前会议
理财法院
普
民事高等法院 通
法
王座法院
大法官法院 衡平法
大会议
议会
制定法
第二节 宪 法
一、宪法的渊源
1215 大宪章
非经法院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价英 值国
小权陪力审制团约
避免法官的专断 仅“限自于由皇家的刑堡事垒法”院、的“可起民诉主罪的(象5%征)”
民程事序陪正审义
仅限于欺诈随、机诽产谤生、,诬司告、法拘中禁立(1%) 以程序正义促进判决的接受
大陪审团
美 不确定性
国弊
端 小效陪率审低团下
联邦法院和部分州的重大案件
情绪化、同案不同判
多数程开庭序审缓理慢的、案成件本(1高0%昂)
先例制度(p.164)
遵循先例
相似方法处理相似案件
先前判决对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自由遵循 13-18世纪
无拘束力的惯例 法官可自主决定援引
严格遵循
19世纪后
判例法的理解
判例法的理解一、判例法的概念判例法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在判例法体系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即法院以前作出的判决对之后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拘束力。
二、判例法的历史发展1. 起源- 在英国,判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期的英国法主要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
由于当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制定全面的法典,法官在解决纠纷时,依据当地的习惯进行裁判。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判决逐渐积累起来,形成了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体系。
例如,在土地纠纷、契约纠纷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不断总结之前的判决经验,逐渐明确了关于土地权益、契约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2. 发展与传播- 英国的判例法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传播到了许多国家和地区。
美国在独立之前受英国法的影响,独立之后虽然有自己的法律发展道路,但仍然保留了判例法的传统。
美国的判例法在发展过程中,结合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情况,在一些方面有了创新和发展。
例如,在宪法解释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对美国宪法中的各项条款进行解释,确立了许多重要的宪法原则,如司法审查权等。
三、判例法的特点1. 遵循先例原则- 这是判例法的核心特点。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和本法院以前作出的类似判决。
例如,如果一个州的上诉法院对某一类型的合同违约案件作出了判决,那么该州的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的合同违约案件时,就要遵循该上诉法院的判决。
但这一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背离先例。
例如,当社会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之前的先例存在明显的错误时,法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区分先例(distinguishing the precedent)或者推翻先例(overruling the precedent)来作出不同的判决。
2. 法官造法- 在判例法体系中,法官具有重要的造法功能。
英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
英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判例法传统作为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特征。
本文将介绍英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背景、原因、特征以及对英国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发展的影响。
判例法,又称案例法,是指根据先前判决的先例约束后来相似案件的司法制度。
在英国,判例法传统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遵循先例”原则。
这一传统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成为法官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
英国判例法传统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英国法律传统中重视先例和历史。
从中世纪开始,英国法律界就有着尊重先例的传统,认为先例是法律规则的重要来源。
其次,英国社会环境的独特性也促进了判例法的发展。
英国历史上存在着诸多自治体和地方性法规,这些自治体和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自的法律传统和判例体系。
英国政治历史上的分权体制也为判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英国历史上存在着王权与地方权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斗争,这种分权体制使得判例法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渊源。
英国判例法传统的特征主要包括:案例的效力、判决的标准和法官的自由心证。
首先,英国判例法传统强调先前判决的约束力,即“遵循先例”原则。
这意味着后续案件的判决应该遵循先前的典型案例,只有在案件事实和先例存在显著差异时才能推翻先例。
其次,英国判例法传统中判决的标准主要依据先例和惯例,而非制定法。
法官在判决时需要仔细研究先前案例的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并将其应用于当前案件。
英国判例法传统强调法官的自由心证,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自己的良心和判断进行裁决。
这种自由心证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但也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责任感。
英国判例法传统对英国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判例法传统为英国法律体系提供了独特的优势。
这种传统使得英国法律体系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此外,判例法传统也为英国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其他国家法学案例检索
其他国家法学案例检索在全球范围内,法学案例检索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和解释,可以为学者和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有关法规和案例的更全面和多样化的视角。
以下是关于其他国家的法学案例检索的一些信息。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法学案例检索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法学案例库数量和质量在全球范围内领先。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库(The Supreme Court Database)是该国法学研究的重要资源,提供了自1791年以来的最高法院案例的详细信息,学者和专业人士可以通过这个数据库对美国宪法和法律进行研究和解读。
英国:英国的法学案例检索以其独特的共同法传统而闻名。
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及英国各级法院都有详细的案例数据库,例如英国国家档案馆和克鲁楚馆案例库(National Archives and Cognizance Court Cases),这些资源为学者和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深入了解英国法律体系的机会。
法国:法国法学案例检索的核心是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的案例数据库,该数据库提供了自1808年以来的法国法院案例的详细信息。
此外,法国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提供的法学案例数据库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来源,学者和专业人士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了解法国法律和宪法的实践。
德国:德国法学案例检索的关键资源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和德国各级法院的案例数据库。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案例数据库提供了对德国宪法的解释和实施的案例细节,而德国各级法院案例数据库则提供了对德国普通法和刑法的案例研究的机会。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法学案例检索主要依靠澳大利亚最高法院(High Courtof Australia)和澳大利亚其他各级法院的案例数据库。
英国判例法效力及规避
个人总结:1、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将取代上议院成为英国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
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
但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审理。
对于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诉案件那么有权审理,但是上诉要获得最高法院受理,必须先由两名苏格兰大律师〔Advocate〕确认上诉理由成立。
2、目前,英国民事法院系统相对简单,一般由四级法院组成,分别是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但英国2007年对此前的tribunals(行政裁判所)系统进展改革,将其纳入司法系统,从而使得tribunals 成为英国及威尔士司法系统中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3、刑事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因为英国刑法将犯罪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类型:即决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及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
对于前二者,其路径为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 〔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最高法院;后者的路径为治安法院—地方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最高法院。
4、英国另一重要的司法机构为枢密院〔Privy Council〕,它是少数英联邦国家、殖民地以及海峡群岛和马恩岛的最高上诉法院,其与最高法院在同一幢建筑,枢密院的法官也是最高法院的法官。
5、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律解释三大规则之应用(1)论文
英国法律解释三大规则之应用(1)论文当代英国的法律解释比较发达。
这一方面与法律解释理论在全球法律界的复兴有直接关系,更主要的是因为其特有的判例法传统。
仅就判例的适用来说,法律解释理论与方法用处并不太大,但在成文法越来越多、法律体系的构成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法律解释理论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成为判断法官水平高低、能否正确贯彻立法意图的基本标准。
本文介绍的是在英国法律界广泛应用并有历史传统的三项法律解释基本规则,即字义规则、黄金规则和除弊规则。
在法律条文存在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英国法官常用这三项规则之一对法律作出解释。
在那些疑难案件中,不同规则的适用可能导致不同结论,所以选择何种规则尤显重要。
下面便是应用这三项规则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字义规则字义规则(LITERALRULE)是所有法律解释规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
根据这一规则,如果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即使该字面含义会导致明显的荒谬结果,法官也必须遵循该文字所表达的意思。
实际上,把字义规则作为一项规则有些牵强,因为字义规则实际上就是“无解释”的规则,即如果法律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则不需要作任何解释。
但是,在复杂的法律活动中,另外一些解释方法经常对这种“无解释”提出挑战,从而使法律的解释结论背离了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所以原来一贯的、无需阐明任何理由的做法便形成了一项实在的解释规则。
以下是英国法官对这一规则的一些应用案例。
(一)怀特利诉查普尔案(1868)(Whiteley v Chapell)某甲因为以一位已故选民的名义投票而被指控“冒充有投票权之选民”投票。
高等法院分院的判决指出,对刑事法律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严格的解释。
即使只从字义上看,由于已经死亡的选民不可能再”有投票权”,因此对被告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伦敦及东北铁路公司诉贝里曼案(1946)(London &North—Eastern Railway v Berriman)一名铁路员工在铁路线上给信号设施加油时被一列火车撞死,他的遗孀某乙认为铁路公司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查找方法介绍
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查找方法介绍翟建雄【学科分类】法律教育【出处】《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0年第2、3期【写作年份】2000年【正文】判例法(Case Law)是指英国自十一世纪起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主要由不同时期高等法院的判例构成的一种法律规范,它是英国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按照“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的原则,某一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往往被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先前判决中所确立的原则处理。
在法学研究和实际操作中,常常需要查找或引证有关的判例,但是英国判例法历史悠久、数量庞大,查找起来十分困难;本文试就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的查找方法作一介绍。
一、判例法文献英国学者将法律文献分为原始法源性文献和次级法源性文献。
就判例法文献而言,前者主要是指在不同时期由私人或半官方的民间机构编辑出版的各种判例汇编;而后者主要是指摘要介绍判例内容和查找方法的各种工具书,如百科全书、判例摘要;以及教科书、专著、各类指南;期刊杂志中的论文、评论文章;各种索引、书目、目录等。
现分别介绍如下:(一).原始法源性文献(Primary Sources)不同时期判例的编辑和出版对英国判例法的发展及一些重要法律原则的确立起了很大的作用。
那些记载各时期判例的判例法文献以1865年为分界线划分为早期的判例汇编和现代的判例汇编。
1.早期的判例汇编:早期的判例汇编即是1865年以前各种判例汇编的总称。
它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编辑出版于1238-1535年间的《年鉴》(Year Book)时期:《年鉴》大约是在七百年前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编辑的判例集。
编辑年鉴的目的最初并不明确,编辑者似乎对程序方面的东西更感兴趣,而忽略了对有关实体判决方面的记载,因而其中主要是有关辩护和程序方面的简要记录。
正象某些英国学者所说的,编辑年鉴的目的,也许是出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这一普遍认识而并非是为了创设某种先例以供后来的法官来援引。
英国判例法
考虑语境—法令和司法解释 考虑语境—法令与司法裁 决几十年前开始,英格兰的法庭变得更加愿意在解释以国际条约为 基础的国内立法的条款时参考国际条约—至少是如果国内立法存在含 糊不清的情况时。 在Salomon v. Commissioners of Customs and Excise [1967]2 QB 116案 中,上诉法院认定,虽然1952年法未提到某一1950年国际条约,但 在1952年法存在含糊不清与费解的地方时,法庭有权参考1950年国 际条约以解释1952年法的有关条款,因为英格兰法令的解释应当al 与国际法相符。法令与条约使用了完全相同的表述,唯一的结论只 能是法令的本意是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
在Fothergill v. Monarch Airlines [1980]3 WLR 209 案中,上院适用 1955年华沙条约(Warsaw Convention )的法文本而不是英文本。该 案同时还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判例依据,即英国法官在解释作为英 国法律制度一部分的国际条约时,可以参考该条约起草过程中的准 备材料(Preparatory Materials).法官在得到该结论时,受到一个 因素的影响:即在很多国家,即使在解释国内法时,起草中的准备 材料也能作为证据呈堂。因此,在英国,至少在解释国际公约1与条 约时,它们应当是可以接受的。
四、政府出版物
有两类相关的政府出版物。一类是委员会报告-如皇家委员会、政府 部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这类报告一般先于或直接导致了有关 的议会立法。另一类就是其他材料。针对第二类材料的规则被认为 比较明晰-法庭在解释有关字词或者理解备忘录有关法令拟补救的缺 陷时,不得参考任何类似的材料。
论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查明和适用
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论文 -> 正文∷【来源】《中国法学》第2006-5期第 115 页论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查明和适用肖永平【内容摘要】我国学者和法官对是否应该适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有不同认识,也没有探讨判例法的具体查明途径及适用方法。
本文认为:不管判例法是不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当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的判例法时,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外国的判例法;在此情况下,查明外国的判例法是法官和当事人的共同义务;法院应该采取多种方法,包括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途径以外的其他方法查明外国的判例法。
适用外国的判例法一般就是采用类比方法或者区分辨别方法适用判例中确定的法律规则(Ratio);而且,如果当事人对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规则达成了一致,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该判例法规则,不需要通过其他查明途径。
【关键词】英美法系判例法判例法规则查明适用[Abstract]Chinese scholars and judges have not reached consensus on whether case law of Anglo--American States should be applied, nor have they explored the specific channels of ascertainment as well as the methods of its application. This article submits that foreign case law shall be applied by Chinese courts if it is referred to by the choice--of--law rules of the form,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is one of the sources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ithin such setting, the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case law is the common duty shared by the judges and the parties as well. The courts should ascertain foreign case law by various means, including yet not confined to the five channels provided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general,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case law is to apply the Ratios established in the cases by way of analogy and distinguishing. Moreover, When the parties have the same understanding of the rule of foreign case law, the court may apply it directly so as to save the process of ascertainment.我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当该外国法中的有关规则是成文法规则时,只要通过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途径找到相应的成文规则,并给予适当的解释,我国法官对适用这样的外国法并不感到很困难。
英美法系判例法
D
贯一致的法庭意见。如果赞同判决结果的法官超过半数,但赞同其判决理由的法官未达半数,那么将无法形成过半数意见。
此时,赞同判决结果的获票最多的意见被称为“相对多数意见”(plurality opinion)。相对多数意见之作为先例的价值并不确定,这主要取决于以后同一法庭的过半数意见如何对待它。其中有些被加以引用并几乎与过半数意见同等对待,另一些则份量极轻甚至被完全忽略。
如同英国一样,美国的判例报告制度开始时是非正式而且有选择的。但是随着各州及联邦最高法院所谓官方判例报告的出版发行,这一制度逐渐变得完善起来。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一家名为西部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mpany)的私有公司即开始致力于判例报告出版的完整性和系统化。今天,该公司出版的地区判例报告覆盖全美各州。另外,该公司出版的直接可用的联邦法院司法意见也是独一无二的。由于该公司出版了所有允许出版的司法意见,许多州已经放弃了出版官方判例报告的做法。除极少数外,州法院系统中初审法院的判决通常是不出版的,哪怕是有选择性的。
司法意见通常以时间为顺序加以整理并成册出版,形成所谓的“法律报告”(reporters)或“判例报告”(case reports)。关于上诉法院司法意见的出版率,联邦及各州差异甚大。而且,由于近年来上诉案件逐渐增多,出版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就联邦上诉法院而言,司法意见的出版率不足半数。一个案件的司法意见出版与否,取决于审理该案的法官。根据地方法院的规则,未出版的司法意见不是被认为不具有先例的法律效力,就是被认为以其为依据不足取。
就内容而言,某些制定法仅仅是对普通法的整理与汇编,但是更多的则是对新的法律领域的开辟。就联邦系统而言,联邦税法、社会安全法、环境法、金融证券法和银行法充斥着美国联邦法典;就各州而言,数量众多的制定法也广泛涉及商业、消费者权益、商品交易和家庭关系等各个领域。不过,普通法也并未消失,各州私法的许多领域,诸如合同法、侵权法和财产法等仍主要由普通法来调整,制定法只是作为补充。但总体而言,制定法是主要的而非例外。
英国判例法体系
英国判例法体系
英国的判例法体系是由英国的法院系统和法官制定的法律原则和准则组成的。
这些原则和准则是根据英国的历史、传统、以及法律系统而制定的。
判例法体系的核心原则是法律的发展是由法官来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官以其判决的方式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和内容。
这意味着,在英国的判例法体系中,法官将会以他们认为最合理的方式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他们会考虑法律的历史背景、法律的原意、以及他们认为最合理的解释,以决定法律的意义和内容。
同时,法官也会考虑当前的社会情况,以确保法律能够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
此外,英国的判例法体系还支持司法自由,即法官可以以他们认为最合理的方式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这意味着,法官可以在案件中采取独立的态度,并以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而不受任何外部干涉。
英国判例编号
英国判例编号
英国判例编号是英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对于英国法律中的案例进行编号归档的一种方式。
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判例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通过对于历史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从而形成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因此,对于英国法律系统而言,判例编号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
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判例编号的形式一般是由年份,法院和案例编号组成。
例如,“R v Adams [1957] 2 QB 349”中的“[1957]”代表的是这个案例在1957年被审理,而“2 QB 349”则代表的是这
个案例在判例册中的具体编号。
通过这样的编号形式,人们可以很方便地查找到所需要的判例案例,从而更好地了解英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则和原则。
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判例编号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不仅可以用于法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案例归档和查阅,还可以被广泛地应用于法律研究和法律教育领域。
例如,在英国的法律学习过程中,判例编号往往被用作教材中案例的标识和引用,以便于学生们更好地掌握英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则和原则。
除此之外,判例编号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作用。
例如,它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例的背景和具体情况,从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它也可以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参考和借鉴,从而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英国判例编号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为英国法律系统的顺利运行和法律实践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