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中公平价值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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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公平价值的法律内涵

作者:许曦

来源:《科教导刊》2011年第02期

摘要公平是个历史的范畴,它的内涵主要反应社会利益之间的一种协调和平衡状况。公平在实际表现上不是作为一个绝对恒定的价值体系出现和存在,相反,公平在不同时代有着它各自的内涵。在现时代中国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观念已经需要发生改变,公平更加注重的观点已经提上一个高度。在当今时代,这种单一经济为指向的价值观已经显露出诸多弊端,为此,必须与时俱进地发展公平的时代内涵,将和谐发展作为为现代公平法律价值观的核心内涵。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平公平价值法律内涵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Legal Connotation of the Fair Value in Harmonious Society

XU Yi

(Law School, Anhu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Bengbu, Anhui 233030)

AbstractFair is a historical category, its connotation mainly reflects a harmonious and balance status.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expression of fair both in the history and in modern China,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develop fair connotation advancing with the times, and mak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as the core connotation of modern fair legal values.

Key wordsharmonious society; fair; fair value; connotation of law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①公平是体现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1 公平的法律概念和发展变化

在法学概念中,公平与法有着很深的渊源,从“法” 的词源上看,“法”在西方或东方,它均含有公平之意。从中西方法学思想史的发展中也可以看出公平作为规范在广义社会法的作

用。《战国策》这样说道:“商君治秦,法令而行,公平无私。”虽然此“公平”具有很浓重的阶

级色彩,和现在意义上的公平在出发点上有根本区别,但是其中和现代法治意义上公平的某些含义是同类或相同的。近代启蒙思想家梁启超也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古希腊的海希奥

德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

给仲裁者裁断。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公平观念和标准。其中影响较大的观点有:

(1)公平伦理观他们把正义归结为某种“善德”。最早最典型的应属于柏拉图将“公平”作

为其“理想国”的善德之一。亚里士多德也称政治上的“善”便是正义。自然法论者、哲学法学者大多持此观点。然而对伦理公平的主要内容,众说不一:有的归结为正义,有的归结为自由,有的归结为社会的基本结构等,但他们普遍认为,公平是每个人都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2)功利主义的公平观古希腊思想家伊壁鸠鲁认为“公正没有独立的价值”,②“是由相互约定而来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快乐避免伤害。社会法学家继承和发展了“功利是衡量善恶是非的唯一标准”③这种公平、正义观点,认为抽象的伦理公平观是完全无用的,应当用社会利益

和正义观来取代。它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各种方式,以求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的需要。

(3)形式公平观这种公平观不涉及正义、公平的内容,只是要求一种平等对待的原则。而平等对待原则通常认为是法律所固有。因而形成公平观往往视公平、正义为合法。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便认为公平的事情就是合法的。“公正的人就是遵循法律的人”近现代有许多法学者承袭了这种观点,认为这种公平没有确定的标准,而主张把正义从主观价值判断的流沙里移到社会秩序的硬地上,即为“合法”。

马克思主义也肯定了公平、正义的的价值,“平等-正义-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④社会主义公正观,本质上是马克思

主义指导的工人阶级的公正观,其基本要求是:第一,废除封建等级特权,而且废除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的资本特权。第二,在人们间建立互相尊重。互相合作的新型的平等关系,废除民族、性别、职业等的其实和不平等。同时,对经济落后、贫困地区的人们给予帮助,逐渐实现共同富裕。第三,用社会公平正义观指导人们的行为,把人们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第四,程序正义辅助和实现实体正义,使人们的的公正权利规范化、秩序化,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与公平相关的几个法的价值范畴

公平作为法学概念常常与法的其他价值如正义、效率以及利益等有关。笔者尝试论述当代社会法律价值中的的公平观,那么就需从公平和其它价值的概念的特点分析比较寻找出公平的特点着手。

2.1 公平与正义

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是难以简单区分的,正义在法律的范畴是维护或建立平衡或均衡的要素。公平与正义有时在文章和对话中用公正一词代替,或者公平是融于对正义的理解之中,有学者认为“公平是正义的核心”,在此处的公平明显的成为了法律基本价值中正义的从属性,公平寄予正义之中。有人认为,公平和正义的关系有时似乎可以各自分离,所以公平在社会制度中有时会产生并不正义的结果,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有时也会产生正义的影响。罗尔斯于《正义论》上表达了,正义就是公平的主要思想。指出他所谓的正义即公平的提法并不是简单的将正义的概念和公平的概念看做是绝对的相同。⑤此时,如果正义的制度和体制不完善,这样就会造成利益的平衡得不到满足,公平也就成为无根之木。

2.2 公平与效率

社会实践过程中,公平与效率是相互联系的。人类的各种活动都有效率的因素,但我们一般所说的效率,主要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涵义,大致分为两种:一是指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在这种意义上,资源优化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二是指生产效率,它是指资源产出状态,即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与产出之比。

效率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元素之一,并且它与法的其它价值范畴和经济因素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的实行需要必要的效率,此时高效率主体的产生会以效率低弱方的利益牺牲为代价发展,此时,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又是相当突出的。在过去,十五大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对我国经济社会中效率和公平关系的经典定义。如此的关系定义,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在不断发展的状态下,法律采用这样的价值取向是合理的。但是,中国的法制建设同经济发展是不相称的,法律尚不能适当的与经济发展完全合拍,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有失公平的利益处理方式,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的制度还存在与经济发展不适应之处,因此,公平与效率哪一个是第一位的问题,不是一个绝对不变的问题,而是一个在实践中发展的问题,需要从实际来分析。因此,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强调和补充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指导思想。如果要解决两者冲突,那么它们方法必须是形成互相补充、互相促进,效率因素要考虑公平的过程和结果,效率的结果需要公平的过程来矫正,在公平原则的框架下建立的效率机制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分配高效。⑥

2.3 公平与利益

社会中的各个层面都在飞速变化、发展,独立个体的生活随社会客观环境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改变,利益主体的各自利益诉求也更加复杂和多元,利益冲突在相互联系的社会中是不可避免的。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

公平是一个重要的利益分配的评价标准。主观公平会表现出对于主体与他人冲突不同的认识,如果利益平衡要通过主观公平来进行,那么也就是主体正确行使私权利和公权力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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