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青海省自然保护区地方性立法的思考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财预函〔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51号青海代表团:你们提出的关于持续加大三江源地区国家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政策差别化支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我国最主要的水源地和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关系全国生态战略安全和长远发展。
贵团提到的青海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薄弱以及民生水平不高,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情况。
近年来,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部署要求,结合财力状况加大对青海省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力度,由青海省结合本地实际,在政策框架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对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6.18亿元,同比增长18%,有力助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
2021年,中央财政已下达青海省均衡性转移支付493.33亿元、民族地区转移支付63.6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8%、17.4%。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
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青海省林业草原转移支付32亿元,用于支持天然林保护全覆盖、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防沙治沙,完善生态护林员政策,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
此外,“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1.06亿元,支持青海省实施重点生态工程,有效改善了青海省自然生态质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青政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9〕2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二○○九年二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8〕43号)精神,为切实搞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大胆探索,深入实践,找出一条符合省情林情的林改路子,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
用2年时间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出符合省情林情的明晰产权模式、林地经营方式、主要政策措施、林业管理制度,形成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确定试点工作以县为单位开展,试点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试点县和试点单位能够代表农业区、半农半牧区、牧业区以及国家重点公益林为主的区域、地方重点公益林为主的区域和各林地类型、林种类型混合区域等类型区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青政办〔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建设管理水平低、科研监测能力弱、政策措施不完善、机构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梳理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共同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水平,加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发展规划、投资预算、土地管理、科研监测等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管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3.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制定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保护青海湖生态环境的措施
保护青海湖生态环境的措施
保护青海湖生态环境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湖泊水质管理。
通过加强河流入湖水的监测和治理,减少或控制污染源的排放,尤其是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保持青海湖水质的稳定和健康。
2. 加强湖岸带保护和恢复。
设立湿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立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控制开发建设对湖岸带的破坏,保护湿地植被和鸟类等物种的生存环境。
3. 限制捕捞和加强渔业管理。
制定合理的渔业参与计划和渔业管理政策,限制湖内捕捞量,禁止捕捞相关保护类水生生物,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加强渔业资源监测和巡查执法。
4.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科研。
建立完善的青海湖监测体系,加强对青海湖的生态环境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的监测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生态旅游规划和管理,推动青海湖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同时,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和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对湖泊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6. 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加强对公众的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湖泊保
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青海湖的氛围。
综上所述,保护青海湖生态环境的措施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包括水质管理、湿地保护、渔业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可持续发展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青海湖的生态环境,促进湖区的可持续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政办[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解决当前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态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2015年,随着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加强和深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坚持把生态保护第一作为青海面向未来的战略抉择,以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来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严惩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全省环境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虽然我省环境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社会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摘要】自然保护区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监督执法不到位、科研力量不足、社会参与度低和国际合作不够紧密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包括加强监督执法力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加社会参与度和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保护区管理机制,加强各方合作,共同推动自然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管理问题、监督执法、科学研究、社会参与、国际合作、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而设立的特殊区域,旨在保护珍稀动植物、维持生态平衡、并为未来世代留下健康的自然环境。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经济发展的加速,自然保护区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自然保护区存在资源匮乏、监督执法不力等管理问题。
一些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缺乏足够的经费和人力资源,导致无法有效监督保护区内的生物资源,容易发生违法破坏行为。
一些地方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重视不够,导致保护工作不到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着科学研究不足、社会参与度低等问题。
一些自然保护区缺乏相关科学研究支持,导致无法有效制定保护计划和政策。
社会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和参与度不高,缺乏环保意识和行动,无法形成广泛的保护合力。
自然保护区管理面临诸多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中关于的内容。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应对策略,旨在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具体研究目的如下:一、剖析当前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挖掘问题的根本原因,为后续提出对策提供理论支撑。
通过对问题的深入分析,揭示管理中的短板和不足,为制定更科学合理的对策方案提供重要参考。
二、提出针对性对策,在加强监督执法、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社会参与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青政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旨在阐明“十四五”期间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文件,是制定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年度工作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三五”期间主要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省情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和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有效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和“五个示范省”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作者:石勇来源:《农业与技术》2015年第16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进而导致了许多自然灾害的发生,譬如水土流失、土地的荒漠化等,自然保护区是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实施,对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问题。
本文简要的分析了近年来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对策;自然保护区;管理;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X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833199近年来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发展迅速,对我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和困难,因而,应当从管理上着手,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1 自然保护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1.1 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在这一方面的不足,也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各个地区的基础条件差异比较大,因而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过程中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国家对这方面的投入经费不足,并且整个体制上也不够健全等原因造成了自然保护区在发展的过程当中,立法和现实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1.2 行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各个地区的自然保护区都应有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但是,在现实中,许多的自然保护区都没有得到合理的管理,其中较为普遍的管理体制是业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行政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因此,在业务和行政上就被分离了。
这种体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职责的模糊不清,进而导致了自然保护区对当地的经济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更有甚至出现政府倒贴资金的现象,自然保护区也就成为了地区政府的一个包袱,最终将不利于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青海省环境保护法规
青海省环境保护法规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作为一个拥有宝贵生态资源的地方,青海省也十分重视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本文将全面介绍青海省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保护青海省的环境。
一、背景介绍青海省地处中国西北地区,拥有广袤的草原、湖泊和山脉。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为了保护青海省的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青海省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保护法规的种类及内容1.《青海省环境保护条例》该法规是青海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文件,包含了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措施。
其中,主要包括对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定、污染物排放的限制、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排放许可制度、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方面。
3.《青海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旨在保护青海省水资源,预防和减少水污染。
该条例针对水污染的治理提出了标准、控制措施、排放许可等要求,并规定了对水污染行为的处罚措施。
4.《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处理是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处理流程,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该条例涵盖了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5.《青海省环境监察条例》为了确保环境法规的有效执行,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环境监察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环境监察的职责、程序、监察措施等内容,以保证环境保护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三、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情况青海省积极推进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青海省加强了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
其次,青海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污染行为的发生。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自然保护区作为保护和管理我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资源开发压力大我国自然保护区地域辽阔,涵盖各种自然资源,很多地方都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水资源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往往忽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进行非法采矿或者砍伐森林等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
2.监管不力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加之自然保护区面积广大,监管任务繁重。
一些地方政府和保护站的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导致难以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管理。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存在着腐败问题,对违法开发自然保护区的企业采取不作为的态度,甚至包庇纵容,严重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效果。
3.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我国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定非常严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不容易得到落实。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往往可以通过一些漏洞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绕过这些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资源开发。
一些法律法规本身也存在着不够完善和周密的问题,难以对各种复杂的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
4.公众意识不强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多为偏远地区,居民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意识普遍较低。
一些居民为了生计,往往通过非法捕捞、砍伐等方式获取资源,严重破坏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一些居民对保护区存在着误解,甚至有时候会对保护区的监管人员进行暴力抵抗,使得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难度增大。
二、对策探讨1.加强监管力度针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监管不力问题,需要逐步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违法资源开发行为的打击力度。
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开发行为。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对于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资源开发方面,要加强对各种漏洞的堵塞,确保相关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2023青海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牢筑生态屏障 留住绿水青山
2023青海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牢筑生态屏障留住绿水青山摘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青海发展的独特优势。
在保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牢筑生态屏障,促进城乡生态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实现绿色发展。
本文针对青海生态建设的现状和难点,提出了完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生态建设、转变发展方式等对策,以期在青海生态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生态建设,青海,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绿色发展2023青海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牢筑生态屏障留住绿水青山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人们的健康受到了威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源就在于缺乏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
青海是我国最具特色和优势的生态文明建设省份之一。
为了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牢筑生态屏障,实现绿色发展。
一、青海生态建设现状与难点1.1 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青海素有“碧水蓝天雪山草原”的美誉,是中国绿色发展的重点省份。
但是,青海的生态环境却面临严峻挑战。
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青海湖、柴达木盆地、祁连山等重要生态区域面临着生态灾害的威胁,如水土流失、沙漠化等。
同时,青海经济发展速度也很快,建设产业园区、旅游开发、城乡建设等各个领域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2 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尽管政府部门对青海的生态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但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使生态保护工作难以得到实质性进展。
有些企业依旧存在不合规生产和污染排放行为,有些地方甚至将发展经济放在生态保护之前,缺乏全面、长期、有效的保护措施。
1.3 生态文明建设的攻坚问题生态建设必须面向未来发展,需要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来解决“发展和保护”的矛盾问题,这是青海发展的攻坚问题。
为了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必须采用生态保护、生态修复、能源和产业转型等多种手段。
二、解决青海生态保护的对策与建议2.1 完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在保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特殊区域,然而在管理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分析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其管理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总体上缺乏科学性,立法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
其表现为:管理体制不合理,未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管理机构权责界定不明确,管理人员素质欠缺,基层管理粗放。
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科学的法规体系,制定更为细致化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科技的应用和基层能力建设,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
二、威慑措施不足自然保护区管理主要任务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但实际情况中,由于自然保护区内涉及利益关系较为复杂,一些非法侵入进入保护区开采矿石、盗砍珍贵树木等行为时有发生。
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对于这些行为的威慑措施不足,一些犯罪分子甚至非法猎杀珍稀动物。
对此,应采取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例如加大巡查、设立监控和检查点,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使自然保护区内的犯罪行为受到威慑。
三、科学监测体系薄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科学监测体系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手段,但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科学监测体系薄弱,监测的覆盖范围太小,监测技术手段也没有实现最佳化。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科学监测机制,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分析和统计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数据,为后续的研究和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社会参与不够自然保护区管理应该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然而在现实中,社会参与不够,民众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自然保护区内各种非法侵占行为屡禁不绝。
因此,应该加强宣传力度,使广泛的社会大众增强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意识,形成共建共管自然保护区的良好氛围,鼓励公众对于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提供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法规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监测和打击非法侵入等行为,促进社会大众参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可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好宝贵的自然资源,确保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1. 引言1.1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珍稀物种、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环境而设立的特定区域,但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管理者无法有效地监管和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
人为干扰频繁,包括非法砍伐、盗猎等行为,严重危害了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资源调配不均衡也是一个问题,有些自然保护区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保障。
缺乏科学的监测手段使得管理者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加强资源调配,保证自然保护区有足够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应该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问题。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需要加强管理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自然保护区的初衷,让珍稀物种得到有效保护,让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和维护。
2. 正文2.1 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是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许多保护区中,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管理效率低下,监督不到位,规章制度不明确等问题普遍存在。
许多保护区缺乏科学的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导致管理工作无法有序进行。
管理人员之间的责任分工不清晰,管理流程不透明,导致管理工作难以落实。
一些保护区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缺乏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容易导致管理混乱、决策失误、资源浪费等问题。
部分保护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管理行为不够规范,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为解决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加强保护区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有效的管理规划和制度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类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估和反馈机制。
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严格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标准和规范,确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日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依法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进一步提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功能恢复,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或自然遗迹、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区域,以及珍稀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域内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边界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保护青海生态环境的方式方法
保护青海生态环境的方式方法青海省位于中国西北地区,拥有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独特的自然景观。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青海的生态环境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
为了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方式和方法。
本文将探讨几种重要的保护青海生态环境的方式方法。
第一,加强生态保护区建设。
青海拥有众多的自然保护区,这些保护区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珍稀物种的重要基地。
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力度,增加保护区的面积和数量,确保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改善。
第二,控制工业污染。
青海省的工业发展虽然相对较慢,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污染问题。
我们应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加大对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提高治理效果。
第三,加强水资源管理。
青海是中国重要的水源地之一,保护好水资源对于青海的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制定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
同时,推广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用水的理念,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第四,推动可持续发展。
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需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循环利用。
同时,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五,加强重点生态问题的治理。
青海地处青藏高原,面临着草地退化、水土流失等重点生态问题。
我们应该加大对这些问题的治理力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恢复和改善受损的生态系统。
同时,加强对生态问题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出现的生态问题。
第六,加强国际合作。
青海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地区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保护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环境挑战。
保护青海生态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通过加强生态保护区建设、控制工业污染、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强重点生态问题的治理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方法,我们可以有效地维护和改善青海的生态环境。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附件一: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青海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青海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第三条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好的健康状况,保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是:(一)实施生态重点区域保护,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水、土壤质量;(三)推动低碳发展,促进清洁能源利用;(四)严禁非法采矿和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五)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六)推进环境教育和公众参预。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和监测结果。
第八条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青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时停产、关闭等措施,直至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为止。
第九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培养环境保护习惯。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十条青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开展生态环境评价,及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改善措施。
第五章生态环境伤害赔偿第十二条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伤害,责任人应当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青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生态环境破坏者追究行政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是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
理论经纬LiLun 理论责任编辑/曹中君法治是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文/张凤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是新时期指导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的重要文件,对于不断把法治青海建设全面推向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强调,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区,加强生态立法。
因此,如何从法治的层面,推动这些问题的依法解决,是青海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的重大问题。
青海是“三江源头”“中华水塔”,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从青海生态保护与建设实践来看,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支持下,我省大力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等重大生态工程,启动了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迈出了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的行动步伐,并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与生态文明的目标要求相比,我省生态环境局部好转、整体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
搞好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来支撑、来保障,进一步承担起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历史责任,不断深化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探索。
一、科学立法,搞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设计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是实现生态文明这一目标的重要抓手和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2014年中国立法七大看点之一就是修改了《环境保护法》,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彰显了以最严格的制度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信心,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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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森林法》 《 、 草原法》 《 生动物保护法》 、野 、 《 产资 源法 》 中有 关 自然 保 护 区的 零 散 的规 矿 等 定, 以及《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 型 自然保护 区管理 办法》 《 、海洋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 水生动植 物 自然保护 区管理办法》 等的部 门规章。此外 , 还有 一些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文件 和通 知 , 《 于 如 关 进 一 步 加 强 自然 保 护 区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 于加强湿 地生态 保护 的通知 》 。 、关 等
自然保 护区的法律保 障制度 的建设却相对滞后。 目前 已有 的关 于 自然保护区的国家和地方两级立法 , 都存在 某些不尽人 意之处 。本文从 国家和地方两级立法存在 的不 足入手 , 试图分析对 自然保护区进行 地方立法 的可 能性 , 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关制度 的设计 。 关键词 : 自然保 护区; 地方 ; 立法 ; 度; 制 设计
能 性
2 1 有 关 自然 保 护 区 的法 律 法 规 数 量 枝 少 。 如
前文所述 ,94 19 年颁布 的《 自然保护区条侧》 目 是
前 我 国实 施 的 唯 一 的关 于 自然 保 护 区 的法 律 法 规, 除此 之外 就是 几个部 门规 章 和几个 法律 文 件 、 通知 , 与 当前 自然 保 护 区对 法 律 保 障 的现 实 需 这
青 海 省 目前 与 自然保 护 区管理 和保护相 关 的
地方性法规主要有 :青海省实施 ( l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 《 、 青海省 草原 管理试 行条例》 《 、果洛藏族 自 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 海西蒙古族 藏族 自治州 沙区植物 保护条例》 、 《 海西蒙 古族藏族 自治州 野生动物 保护条例》 、 《 循化撒拉族 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 《 、 海北藏族 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等。
中 图分 类 号 : 9 X1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2 5 (0 8 0 -160 10 - 4 20 )3 0 -3 4 0
青海 省 已建 立 国家 级 和省 级 自然 保 护 区 1 1 处, 涉及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 森林灌丛生态 系 统, 内陆湿 地 和水域 生态 系统 , 原与 草甸 生态 系 草 统 、 漠化 生 态 系统 和 地 质遗 迹 等 。这 在一 定 程 荒 度上 扩大 了我们 一般 意义上 所理解 的 自然保 护 区 的范 围 。因为我 们一 般 将 自然 保 护 区定 义 为 “ 对 有代表性、 具有科学、 经济、 文化、 娱乐等价值的自 然 景观 地域 、 重要 生态 系统 、 珍稀濒 危 动植物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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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环境
第 1 第 3期 ( 8卷 总第 6 9期 )
20 08年 9月
关 于加 强青海 省 自然保 护 区 地 方 性 立 法 的 思 考
杜 文艳
(青海 师范 大学 法商学 院 , 海 青
摘
西宁
800 ) 10 8
要: 对于生态环境的关 注已成 为这个时代 的主流 , 与此 相应 的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也 日渐完善 , 但是对
殊性而制定 的, 涉及的保护范围非常有限。③相 关 的保护制度不健全 , 没有形成完整的 自然保护
区 的地 方立 法体 系 。有 的规 定 只是单 纯 的国家法 律 法规 的 翻版 , 乏 与 青 海省 地 方 实 际情 况相 适 缺 应 的 自然 保 护区 的配套 法规 。 3 青海省 加 强 自然 保 护 区地 方 性 立法 的现 实可
两 个部 分 。一是 专 门 的 自然保 护 区的法 律 法规 , 即为 19 94年颁布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自然保护 区 条 例》, 是 我 国第 一 个 也 是 唯 一 的关 于 自然保 这 护 区 的法 律法规 ; 二是 反映 在其它 法律 、 法规 和规 范 性文件 中 的关 于 自然 保 护 区 的 规定 , 在 《 如 环 境 保 护 法 》 《 污 染 防 治 法 》 《 气 污 染 防 治 、水 、大
天然集中分布区、 有特殊意义 的 自然遗迹等保护 对象所在的陆地、 陆地水体或者海域 , 依法划定一 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 的区域。 但从 青海 ” 省 已经建 立 的 以 自然 生态 系 统 、 区域性 生物 物 种 及遗传基 因多样性和湿地资源保护为主的较为完 整的保护 区网络可以看出, 诸如国家森林公园、 重 要湿地等也列人 了保 护区的范畴, 这使青海省在 自 然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保护物种等方 面都有了 长足的进步。但如何以法律的手段保障这些 自 然 保护区在维护生态平衡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资源 与社 会可 持续 发展 方 面发 挥 作用 , 是 摆 在 我们 却 面前的更为紧迫的问题。 1 有 关 自然保 护 区立法现 状 的分析 从 国家关于 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看 , 主要包括
有的一些规定 , 大多也 只是各地方针对其生态特
法律法规对 自 然保护 区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了积极 作用 , 为保 护 区 的快 速 发 展创 造 了条 件 。但 都
存 在着 不适 应 时代 发 展需 求 和 自然保 护 区科 学 管
理 的不 足 问题 。就 国家立法 而 言 . 要表 现 为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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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加 强青 海省 自然深 护 区地方 性立 法的 思考
2 对 国家 和地 方 自然保 护 区立法 的评 析
杜 文艳
少 。②缺 乏覆盖 全省 自然保 护 区的法规 。 目前仅
从 上 述 国家和 地 方 两 级立 法 的现 状 看 , 些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