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卫 〔 2011 〕29 号关于开展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5•【字号】杭政办发[2001]143号•【施行日期】200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精神,为改善我市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校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即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的方式,通过专项计划向在校学生提供由定点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学生饮用奶。
这一计划的实施,将对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奶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产生积极的影响。
现将杭州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和“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责,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是一项政府引导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不能借这项工作牟取经济利益。
市各中小学校更不得在核定的奶价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三、学生饮用奶生产定点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饮奶卫生和安全。
四、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要求,由学校在定点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自主选择质优、价廉的供货单位,并用合同的方式确定各方的责任。
五、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要坚持“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根据我市奶业发展情况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范围。
要防止不顾客观条件限制,提出过高的指标和要求,也要防止有关乳品加工企业盲目上奶制品加工项目,搞低水平的重复投资。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8.09.1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市属高校、直属学校:
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9月18日,省、市相继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
根据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教育系统加强婴幼儿奶粉安全监督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所属学校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校内食堂、小超市、小卖部的食品存货进行盘查,一旦发现国家质检部门公布的问题乳制品,立即撤架封存,并报有关部门。
二、各学校应严把食品及原料的进货渠道,严禁采购国家质检部门公布有三聚氰胺的乳制品,确保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的可靠、规范、质量、卫生。
三、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婴幼儿教育及托管机构进行排查,发现服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等国家公布的不合格乳制品的婴幼儿应及时对家长进行心理疏导,稳定其情绪,动员他们配合医疗部门积极检测并实施治疗。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教育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省、市食品安全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消费警示宣传工作。
五、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各学校应严格落实重大事件的信息报送制度,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处置并迅速上报。
杭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检查提供依据。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检查食品来源
详细记录食品采购、储存、加 工等环节,确保食品来源可追
溯。
检查食品加工过程
观察食品加工场所卫生状况、 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食品 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检查食品储存条件
查看食品储存场所的温度、湿 度等环境条件,以及食品是否 按类别、保质期等要求存放。
检查食品留样情况
核实食品留样记录是否完整、 留样食品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
求。
检查后的问题汇总和反馈
汇总检查问题
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形成问题清单。
及时反馈问题
将问题清单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 跟踪整改情况。
建立长效机制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 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05
检查结果分析与处理
检查结果统计和分析
检查覆盖率和合格率
对参与检查的学校食堂、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统计,计算检查 覆盖率和合格率,评估整体食品安全状况。
问题分类和占比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如食品过期、卫生不达标、无证经 营等,并计算各类问题占比,找出主要问题。
趋势分析
对比历年检查数据,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变化趋势,为制定针对性措 施提供依据。
2
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涉及范围较广,影 响较大。
3
学生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对食品 安全问题的容忍度降低。
校园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食品原料采购把关不严, 存在使用过期、变质原料 的情况。
餐饮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 齐,食品安全意识不强。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时间:2011-11-08 来源:综合管理处被浏览次数:502 文章录入:罗晓卫监督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3.27•【文号】卫监督发[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针对近年来学校食物中毒与饮用水污染事故多发,肠道传染病事件时有发生的状况,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保护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决定开展全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置于事关民族未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积极部署,抓好本次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要统筹安排,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专项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卫生设施条件、卫生人员配备、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学校是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明确领导负责,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保障学校卫生安全,防止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杭卫办[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杭卫办〔2011〕11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现将《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监督抽检结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2011上半年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49号),结合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认真完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上半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任务,及时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分析评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预测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餐饮消费安全。
二、工作内容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抽检计划,各地按照监督抽检覆盖面不少于餐饮服务单位总数10%的原则自行制定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附件1、2的要求,分两次完成指定品种的监督检测工作。
三、工作安排(一)抽检范围辖区范围内所有大、中、小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食堂及农家乐等。
具体抽样单位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但要注意把握监督抽样的针对性,侧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
(二)承检单位附件1中指定的抽样品种由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和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等6家单位完成检测任务,上述6家承检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3。
杭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杭卫发[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10〕147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教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9号)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与监督检查报表的通知》(浙食药监函〔2010〕4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基本摸清学校食堂基本情况,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落实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二)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以及不具备条件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
对因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杭州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杭州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杭卫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杭州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杭卫办〔2011〕19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现将《2011年杭州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2011年杭州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的卫生监督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基层、强内涵、强素质、强监管、强宣教的全市卫生工作中心,进一步加快卫生监督“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依法全面履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权力即责任”的理念,顺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转变观念,找准定位,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医疗与血液安全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全市卫生监督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按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1、推进体制改革。
要在地方党委、政府主导下,始终坚持有利于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保障卫生监管职责的全面落实,有利于切实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模式,实行机构职能和资源的有效整合,深入推进综合执法。
2、做好职能交接。
积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理顺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食品综合协调等职责,做好职能调整的交接工作,促进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得到有效加强。
职能移交过渡期间,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卫生监督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各直属学校:根据《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大力推进无毒校园建设的通知》(浙教体〔2018〕99号)、《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家禁毒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开学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浙禁毒办〔2018〕145号)等文件精神和市禁毒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杭禁毒办〔2018〕23号)要求,为积极发挥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学校主阵地作用,保护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侵袭的能力,对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是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的收官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的关键之年,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和直属学校要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有组织、有督促、有考核,努力实现“校园无毒品,学生不吸毒”的工作目标。
二、抓好工作落实1.落实平台使用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www.2—)开展对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积极发动并组织学生在平台上参加教育部、国家禁毒办联合开展的“2018年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竞赛时间和参与方式另行通知)。
各区、县(市)要确保实现两个80%,即中小学校(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平台注册比例达到学校总数的80%,在校学生(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含中等职业学校)在平台注册学习比例达到学生总数的80%。
杭州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职能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食物中
毒事故报告职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02.24
•【字号】杭卫发[2011]42号
•【施行日期】2011.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食物中毒事故
报告职能的通知
(杭卫发〔2011〕42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级相关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职能的通知》(浙卫发〔2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要高度重视本次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报告职能的调整工作,认真协调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的职能交接和资料移交工作,确保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开展。
二、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此次职责对接工作,卫生监督所要将本辖区2010年的食物中毒事故分析总结、信息报告的有关文书、表单以及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流程规范等资料移交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资料接收,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等职责,指导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和处置。
三、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信息报告,发现可疑线索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消费、保健康”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消费、保健康”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杭卫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消费、保健康”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卫发〔2009〕82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促消费、扩内需、保民生”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特制定《杭州市“促消费、保健康”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杭州市“促消费、保健康”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积极打造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市委、市政府“消费促进年”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卫生部门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促消费、保健康”为主题的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促消费、重民生”的指示精神上来,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立足部门职能,切实履行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责任,抓紧抓好“促消费、保健康” 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顿,力争达到以下工作目标:规范餐饮业食用农产品索证,把住源头,实现原料来源有保障、可追溯;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从根本上解决我市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监督检查卫生规范的落实,严把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安全控制关,防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强化餐饮单位是餐饮卫生第一责任人意识。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继续抓好小餐饮业整治和规范工作。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卫发[2011]20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08.12【实施日期】2011.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通知(杭卫发〔2011〕202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局属各单位:今年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
但是,部分地区、行业(领域)事故仍然多发,较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7.15”钱江三桥引桥坍塌事故和发生在我省境内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社会影响大,教训极其深刻,给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指示和有关部门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止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切实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通知》(杭委办发电〔2011〕15号)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现就在全市卫生系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防范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卫生系统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职责,且服务人群特殊、人员密集、流动量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高、难度大、责任重。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认识,保持高度警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综合预防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止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打好剿灭劣V类水攻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打好剿灭劣V类水攻坚战、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水资源
【发文字号】杭卫计办[2017]3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打好剿灭劣V类水攻坚战、保障饮用水
卫生安全的通知
(杭卫计办〔2017〕30号)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社发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劣V类水剿灭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16〕165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打好剿灭劣V类水攻坚战的通知》(浙卫办〔201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决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的目标,根据《“健康杭州”2030规划纲要》(市委发〔2017〕14号)、《“美丽杭州”建设实施纲要(2013-2020年)》(市委〔2013〕10号)和省卫
生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主动开展剿灭攻坚工作
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市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围剿劣Ⅴ类水、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与“健康杭州”、“美丽杭州”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当作本系统本单位核心任务和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尽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源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8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
水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14﹞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针对2014年上半年学校食堂食品污染、饮用水污染事件多发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预防学校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和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预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建立定期沟
通与协商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自的工作责任。
强化对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认真排查食品和饮用水安全隐患,对农村、边远地区学校食源性疾病要加强重点防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督导检查,医疗机构、疾病预。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2008年杭州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2008年杭州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杭卫发[2008]314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2008年杭州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杭卫发〔2008〕314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全市饮用水卫生质量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条件及水质检查能力,确保我市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59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2008年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8]7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结果1、基本卫生情况。
全市共对4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其中5家为设区城市市政供水、12家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水厂、29家乡镇水厂。
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市各级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较好,均持有相应卫生许可证,建立相应卫生管理制度,水处理及消毒设施运转正常,出厂水水质基本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职工总数为1481人,供管水从业人员601人,均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为100%,“五病”调离率达100%。
水污染应急预案制定率为95.6%,日常水质检测开展情况为84.8%,78.2%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选择和保护方面,46家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中25家为江河水,15家为水库水,5家为地下水,1家乡镇水厂使用山泉水,所有水源水均按要求设立相应水源保护标识。
2、水质检测能力。
4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均按要求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相应检测设备和人员,按照要求对水质卫生指标进行日常检验。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杭州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杭卫发[2011]40号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杭州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杭州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杭卫发〔2011〕40号)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现将《2011年杭州市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做好2011年的各项工作,实现“十二五”卫生事业的良好开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2011年杭州市卫生工作要点2011年全市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统筹城乡卫生发展为目标,以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转变卫生发展方式,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为“十二五”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一、强基层,推进卫生城乡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城乡卫生平衡发展。
全面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按照“六统一”的要求加快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站(村卫生室)的一体化进程,全年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率力争达到85%。
全面实施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继续做好农村卫技人员的定向培养工作。
全面开展城乡卫生对口支持,探索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继续推行双向转诊、人才柔性流动等纵向合作机制。
夯实硬件基础,加快基层医疗机构建设。
继续开展杭州市规范化村卫生室创建工作,全年力争8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市级规范化标准,提高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不断加大用于改善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适宜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更新完善医疗器械等硬件设施。
卫生部关于开展学生饮用奶及学生集体用餐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学生饮用奶及学生集体用餐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4•【文号】卫法监发[2000]432号•【施行日期】200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关于开展学生饮用奶及学生集体用餐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中小学生的营养水平,同时促进奶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农业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质量技监局、轻工局和我部于2000年8月29日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计划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向在校学生提供由定点企业按国家标准审查的学生奶。
学生集体用餐一直是我部监督检查的重点,为保障此计划的顺利施行,预防学生集体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试点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积极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落实。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历年来学生集体餐中毒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乳及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乳品厂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切实方案,加强对学生奶、供奶企业及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学生奶、供奶企业、学生集体餐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查处。
已开展学生饮用奶试点工作的省市还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当地“学生饮用奶计划”办事机构通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防病中心(或卫生防疫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对学生饮奶后的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并提供营养指导服务。
四、做好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饮用奶对人体健康的益处,加强对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预防食物中毒,树立科学的饮食观念,建立良好的膳食习惯。
2000年12月4日。
学校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卫生监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视等工作,确保在校学生身体安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视发〔〕30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食[]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监视管理的通知》(台卫发[]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内容1、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
2、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严格落实各项校内传染病防控措施。
3、学校食品卫生食堂卫生平安管理是否到位,食堂“三证”持有、采购索证、餐具消毒、食品留样、菜谱制定、加工操作等工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
三、检查任务区卫生监视所负责检查区内中心小学、普通中学(包括私立、民办)、职技校、三级以上托幼机构,各个乡镇卫生院各负责辖区内其他学校、托幼机构。
四、工作步骤第一阶段:春季:自发文之日起至3月26日秋季。
9月3日至9月10日。
由区卫生监视所各科室和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具体措施,落实对所有托幼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视检查。
第二阶段:时间为自发文之日起至9月30日.由区卫生监视所各科室和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具体措施,落实对所有学校卫生监视检查工作,进一步标准学校的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改善学校卫生状况,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强学校自身卫生管理队伍建立,做好培训指导工作;二是利用开学之际,进一步加强监视检查,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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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卫生局上杭县教育局
杭卫〔2011〕29号
关于开展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传染病
防治检查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中心校),县直各校(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吸取湖南益阳等地数起学校因自备水污染导致学生感染胃肠疾病事件教训。
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4月中、下旬开展全县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学校、县直各托幼机构。
二、检查内容:
1.学校卫生管理情况: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
2.学校落实食品卫生管理措施和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情况:包括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管理组织机构与工作责任情况;食堂监督管理情况;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学校食堂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状况;学校食堂食品及其原料的采购验收台帐及采购索证索票情况;学校统一供应课间餐、营养餐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来源和卫生质量保证措施情况等。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情况:包括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情况;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自备水源的管理和水质检验情况;二次供水的卫生设施及其清洗、消毒、水质检验情况;直饮水的索证(许可证和检验报告资料)情况等。
4.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学校建立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情况;设置或指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情况;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巡查(如晨检)及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情况;组织学生进行健康检查情况;新入学、入托儿童预防接证的查验情况;预防接种漏种儿童疫苗补种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安排:
1.督查组人员由教育局、卫生局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分二组:
第一组:卫生局领导1人,教育局干部2人,卫生局干部2人,卫生局车1辆。
第二组:教育局领导1人,卫生局干部2人,教育局车1辆。
2.督查时间:
2011年4月19-26日。
3.检查时间及路线安排(各乡镇托幼机构前期已督查的校(园)不再前往)
上杭县卫生局上杭县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食品饮用水传染病督导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教育局、卫生局各股站室、领导,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