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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在司法鉴定中的探讨

关于工程造价在司法鉴定中的探讨

关于工程造价在司法鉴定中的探讨摘要:工程司法鉴定涉及质量、造价和工期等多个方面,尤其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可以说是施工企业最为关注的司法鉴定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等原因,给造价鉴定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科学、公正、客观、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判案的准确性、公正性。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法律问题当前,我国的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盛发展的时期,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建筑领域的诉讼、纠纷等情况也越来越多,大量的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造价有关。

因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问题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有关工程纠纷的诉讼案件,需要由有鉴定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中介组织,根据司法机关委托,对诉讼案件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

其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进而计算、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司法活动。

1.1技术性工程造价的争议一般会发生在工程使用或工程完成阶段。

这个阶段,隐蔽工程大多已全部或者部分完工,问题产生原因复杂,离开专业的技术手段是不能查清楚的。

这种情况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来确定工程造价。

1.2专业性建筑工程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

这种复杂性特点就导致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存在的分歧。

同时,建设工程生产过程复杂,生产周期长,定价过程特殊,导致司法鉴定涉及的材料数量大、内容多。

1.3证据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鉴定也是现行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鉴定结论对于法庭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涉及经济纠纷的工程造价进行评定、计算、鉴定和判断的一种司法活动。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在判定工程造价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加强其规范化管理,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我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些建议:首先,建立完善的鉴定标准和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准确的原则,建立全面系统的鉴定标准和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应当根据实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更新鉴定标准和方法,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需求。

其次,建立公正独立的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

工程造价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能够独立公正进行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专家进行,并且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门的鉴定队伍,培养一批专业水平过硬、素质良好的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和专家应当接受相关监管和考核,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再次,加强鉴定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和透明,让各方了解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论,增加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同时,当事人应当有权进行辩论和质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培训应当涵盖相关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方法、案例分析等内容,以提高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鉴定能力。

最后,加强对鉴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定期的复审、抽查和评估机制进行,发现和纠正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鉴定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化管理和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是保障工程造价纠纷公正解决的重要举措。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31页PPT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31页PPT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Thank you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篇: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中的一种。

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两个基本程序。

1、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计算。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查阅案卷→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答复→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2、第二阶段从送到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如需要,应当事人要求出庭质证。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听证质疑(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出具鉴定报告→庭审质证(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依据委托鉴内容,做出贯穿造价鉴定结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处于上升期,与此同时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

这时就需要司法鉴定的介入。

司法介入是否公正公平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文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出发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司法鉴定建筑业造价1 引言所谓司法鉴定就是由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专业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

近些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处于快速上升期,主要包括房地产和基础建设,与此同时,相关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包括设计阶段的方案纠纷、施工过程中的纠纷以及验收结算时的纠纷。

当这些纠纷被法院受理后,其中工程造价这一专业性强的问题需要司法鉴定的介入。

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法院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司法鉴定是否公正公平是建筑业纠纷解决的关键。

但是近些年来科技的发展,大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于建筑业,其专业分化度高、深度深以及各专业的关联性都增加了导致司法鉴定的难度上升,所以司法鉴定的最终结论一般会有差异,因此对建筑业的司法鉴定来说,专业性、合法性和证明性显得更为重要。

虽然近年来在大量的司法鉴定实践中相关专业人员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对技术、关系以及估计的定量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程序和方案,能够广泛用于建筑业司法鉴定,但是在制度上和技术上还是有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下面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讨论。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2.1 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建筑业工程造价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项目,其中涉及到方方面面,工程各个阶段的造价有各个阶段的特点,工程的不同方面有不同方面的特点,因此水平不高的鉴定人员无法对工程造价有个准确的司法鉴定,而在审判过程中普通法官的专业性更加不如鉴定人员,因此会造成误判的发生,不能保证司法公正。

目前司法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量化考核指标,甚至没有考核指标,这样会导致其专业水平无法定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解决对策1.1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作为准入的审价机构应挑选业务精干的人员从事司法造价鉴定。

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养:①业务娴熟、专业知识丰富,对当事人提出的专业方面的质询能给出权威性的意见。

②面对纠纷、实际解决矛盾的水平。

司法审价过程中往往遇到比较多的争议,审价人员要能以客观冷静的态度面对纠纷化解矛盾。

③较强的表述水平。

司法审价存有一个质证过程,所以要求司法审价人员具有较强的表述水平,包括文字表述与口头表述。

文字表述水平具体表现为所出具的审价报告必须条理清楚透彻、阐述明了易懂。

口头表述水平具体表现为审价人员在法庭上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能够作出明确的解释。

1.2推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1.2.1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推断招标投标文件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是中标后工程造价调整的指导性文件。

合理合法的招标投标文件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招标人手续不齐全、招标人主题不合法、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不合法、招标代理行为不合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答疑、废标处理以及评标程序不合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举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情况,都会导致当事人招标投标文件的无效性。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1.2.2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推断当前建筑市场中“,阴阳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

“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备案的一个程序文件,并不真正履行,真正履行的是“阴合同”。

对施工方来说“,阴合同”的条款往往更加苛刻,有时甚至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价格,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律,首选需要明确的就是以哪份合同为准。

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说明。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理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司法鉴定中涉及工程造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鉴定中涉及工程造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机 构 、 定 人 的声 誉 。 鉴
要图一 己私利 ,如果鉴定人变成 当事人的利害关 系人则是十分 可怕 和危险 的,因此必须严 厉制裁 鉴定 人的职业规范和纪律约束 十分重要 。
《 决定》 第十三条指 出 :鉴 定人或者鉴定 机构 “ 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 ,由省级人 民政府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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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 问必答 , 这也是鉴定人的法定 义务 。 对配合 法庭 , 查明案件事实 , 分清是非极为重要 。问 题的
事 人 打 得 火 热 , 吃 喝喝 , 到底 当事 人 目的 就 是 吃 说
关键是有些鉴定机构委派 出庭人员不是本 案件具 体鉴定人 , 在庭审 中一问三不知 , 有些鉴定人员 出 违 纪 、 规 的鉴 定 机 构 和 鉴 定 人 , 申鉴 定 机 构 、 违 重 庭事先不作准备 , 在法庭上 自以为是 , 发言矛盾 其 百 出,搞得法庭 十分尴尬 ,引得 当事人一 片埋怨 声。 部分鉴 定人员在法庭上的表现 十分糟糕 , 这样 做 的后果 只能是砸牌子 、 丢饭碗 , 切实影 响了鉴定
重头戏 , 即工程造价案件司法 鉴定 。 因工程造价 纠 纷引发 的案 件随着基本 建设领域 投资力度 加大 ,
这几年一直处于高位状 态 , 工程造价专业性强 , 且
其纠纷又十分复杂 , 非法 官 自身 能断案解决 , 故法 院委托 已登记管理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 出具
鉴定结论乃是明智之举 。 在司法实践 中 , 起到 了积 极 的作用 。 但也存在一些 问题 , 主要反映在 以下几
应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 同的计价原则 和鉴 定结论 ,供法院在进 一步公 开开庭庭 审质证 后根 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选择一个鉴定 结论作 为判案 的依据 。鉴定人在合 同或条款合法性 尚未确定 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常见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常见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工程造价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然而,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时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逐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鉴定方法不科学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是保证鉴定结果准确的基础。

然而,现实中常常出现鉴定方法不科学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收集不完善:鉴定依赖于大量的数据,如果数据收集不完善,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偏差。

对策:应当加强数据收集的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可以通过专业的调研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收集,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

2. 鉴定方法简化:一些鉴定机构或专家可能会采用简化的鉴定方法,以减少工作量或者提高效率,这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

对策:应当对科学的鉴定方法进行推广和宣传,提醒鉴定机构和专家在实施鉴定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问题二:鉴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鉴定人员培养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1. 专业知识水平不够:由于工程造价领域的知识体系庞杂,有些鉴定人员在某些专业领域的知识掌握不够充分。

对策:应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岗位培训、举办专业论坛等方式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

2. 马虎态度和不公正行为:一些鉴定人员可能存在马虎态度或者不公正行为,这会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对策: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信誉体系。

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其遵守鉴定规范和行为准则。

问题三:其他因素干扰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还会存在一些其他因素的干扰,这些因素有时会对鉴定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种司法活动,其目的是确认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

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技术难点,例如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造价的核算等等。

本文将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造价计算的基础,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需要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当地的相关政策法规。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需要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的要求,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其中还包括了工程的单位工程量,工程单位工程量包括工程设备、人工、材料等等。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难点在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同的工程项目会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如何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解决对策:1. 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

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可以参考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来编制工程量清单,确保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之前,需要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工程的特点、当地的政策法规等,以便更加准确地编制工程量清单。

3. 合理分工,协同合作。

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团队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个专业的优势,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变更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其合理、准确的管理对于工程造价的审定至关重要。

工程变更的管理需要考虑到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各方的利益诉求。

在工程变更的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因为变更管理不当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

工程变更的管理难点在于需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利益诉求,如何在这些要求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一大挑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探析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探析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探析及对策2015-07-27近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递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涉及建筑工程价差鉴定、量差鉴定、工期延误等。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标的大、专业性强、又关乎农民工工资问题,因而得到法院高度重视。

同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等特点又困扰审判实践工作。

本文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历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为样本,分析困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因并提出对策。

一、工程造价鉴定存在的问题从审判角度看,工程造价鉴定周期长是一个不争事实。

我院2012年至2014年期间,该类司法鉴定案件共35件,平均鉴定周期202天,最短用时24天(当事人撤诉),最长用时3年零5个月(其间8次修订鉴定意见稿)。

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更成为困扰审判质效的瓶颈。

寻根究底,工程造价鉴定案件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审判权与鉴定权混淆不清工程造价类案件对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案件需要的鉴定材料、鉴定范围、鉴定计价方式、建筑施工合同的理解均需要法官做出判断。

然而,法官囿于专业知识的缺陷,将审判权让渡于鉴定人员成为普遍现象。

鉴定人员需要法院确认诸多专业问题和法律事实问题,在这种往返确认,反复出具鉴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正过程中,法院与鉴定机构相互推诿,占用大量审判时间。

(二)鉴定范围不明确鉴定范围是完成鉴定内容的前提。

涉诉工程项目已完工和未完工的范围常常分不清。

特别是项目变更后,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更换承包人进行继续施工。

原有完成施工项目被覆盖或混淆不清,直接导致鉴定人员审核时无法厘清项目工程量。

部分工程建筑质量是否合格,能否直接计算到完成工程量存在疑问。

这些鉴定前提没有明确,增加鉴定人员的工作难度。

(三)鉴定计算方式不明工程案件的鉴定基本原则为从约定或从取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浅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浅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该做为有效 的结算资料 。不应该 以高 于或低 于某种定额 计价水 平而任意推 翻 .建设 主管部 门发布 的定额及材 料 信息价 已不是强制性 的而是参 考性 的,它不 能高于双方
的约定 。财政 部 、 建设部 印发 的( 建设工 程价款结算暂 行
定工作 中应 注意的几个 比较重要 问题 。 同大家共 同探 讨 。
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按 照固定价结算 工程价 “
逐渐成为 工程造 价咨询公 司一 项重要 的工作 内容 。工程 造价 司法 鉴定不 同于正 常的工程审价 ,有其 自身 的特殊 性, 鉴定 的结果 是司法审判 的重 要证据 . 直接影 响到案件 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案件 每个都各有不 同 .双方 当事 人一旦走 到诉诸法律解决 纠纷 的时候 , 矛盾 已经 深化 . 经 常是各执一 词站在各 自的立 场上 阐述情况 ,分 别提供一 些对 自己有 利的证据 , 甚至有 时拒不配合 , 不提 供任何 资 料 。有 的案件 工程建设 时管理 不规范 , 口头约 定多文字 、 图纸等资料不 齐 ,开展工程造 价鉴定工作 的依 据严重缺 失, 给工程造 价鉴定工作带来 了很大的 困难 。 由于工程造 价鉴定工作 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造成在 工作 中经 常会 遇到一些 比较难 于处理的 问题 .这 就对工
办法 ) 财建 『 0 1 6 2 4 9号第 十条 关 于工程设 计变 更价款 0 3 调整规定 ( ) 同中已有适用 于变更工程 的价格 , 1合 按合 同
已有 的价格变 更合同价款 ;2 合 同 中只有类 似于变更 工 ()
【 稿 日期] 0 8 0 — 0 收 20 — 6 3
【 第一作者简介】 王黛虎 7 -, , 1 3)女 经济师 , 9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策略.docx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策略.docx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策略1引言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而这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有关工程合同的纠纷案件。

在诸多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所占的比例相对来说比较大。

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将案件的事实状况当做是最主要的根据,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从这一角度来说,便出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2.1相关法律不完善,且缺乏法律意识由于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因此我国在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只是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少数的法律条文中有着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说,有些鉴定机构的法律认识程度比较低,从而出现了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法律精神的问题,从而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并不公正。

2.2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机构、人员等的规定不明确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也更加多样化,而这便对工程造价审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人才准入机制,不过当前依旧对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多头管理的监督模式,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来说,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主要管理单位,同时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力则掌握在法院的手中。

因为法院对工程造价专业并不够熟练,对一些复杂的鉴定案件也不能够做出及时准确的鉴定,而这也就会出现鉴定超过职业范围的现象,比如说质量缺陷的鉴定工作等等。

2.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不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还存在一定不足,举证责任需要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来承担,并且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相关的申请,那么就不会启动司法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那么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同意后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效应。

从这点上来看,司法鉴定的启动需要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机构来共同完善,即便是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那么也会因为诉讼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所存在的分歧而导致无法启动司法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困难与策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困难与策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独立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应保持 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干扰和 压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不得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
科学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可能存在漏洞,导致部 分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救济途径不足
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保护和司法公正。
04
解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困难的策略
建立健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和标准
收集与鉴定有关的文件 、图纸、合同、签证等 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全 面分析和了解。
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 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和交流,了解实际情况 。
根据收集的资料和分析 结果,进行计算和评估 ,得出初步鉴定结论。
将初步鉴定结论整理成 书面报告,向委托方提 交正式的鉴定报告。
0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面临的困难
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 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困难,探讨其产生的原因,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研究意义
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参考,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司法公 正和公平竞争。
研究范围和方法
研究范围
本文主要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当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缺乏全国性的标准和规范,导致鉴 定结果可能因地而异,影响司法公正。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避免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
•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关键性证据。工程造价鉴 定结论不同于其它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到决定诉讼成 败、决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关键作用。诉前鉴定 结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起诉的依据。诉讼过程中形成 的鉴定结论,是确定涉案工程价值、划分当事人权利义 务有无、大小的关键性证据,也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
• 二、行政责任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 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 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三、民事责任 • 1、违约责任;
• 2、损害赔偿责任。
六、对工程造价鉴定的规范建议
1、鉴定人的资格管理
2、鉴定时限的严格执行 3、应当增加全面鉴定的原则 4、鉴定意见初稿征询及质证的必要性
5、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行为也需规范
6、应当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 错误鉴定和虚假鉴定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 实质审查的方法: 1、 委托原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从而完成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2、 委托其它鉴定单位进行复核,从而完成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 3、 另行委托其它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当然,重新鉴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的要求,并尽量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尽量避免当事人因多次鉴定 而加重的经济负担。
司法鉴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 《证据规定》25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 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 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 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运而生。

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结果,由于工程造价的单一性、动态性、专业性、大额性,再加上不同项目参加者基于不同的立场,造成工程造价确定的复杂性。

同时,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建设各方法律意识的增强,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使得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案件成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疑难杂症”,因此往往需要借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相关机构,对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来辅助委托人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因此,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就成为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内容。

但在现阶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着一些客观问题,本文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希望能够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造价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市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法治国家、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专业咨询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现状问题(一)鉴定机构综合能力有限当前鉴定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国内没有太多综合性较强的专业鉴定机构,因而面对日益增长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往往捉襟见肘,以至于工作效率非常低。

2、由于鉴定机构在很多时候从建设角度出发,所以想要实现与其他部门的有机协调非常困难。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开展及时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这是因为鉴定机构没有将监督和管理摆在重要的位置上,使得出现工程造价纠纷时不能彻底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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