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8.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作用,实施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根据《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2018年6月1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焦政办〔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5日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焦发〔2017〕16号)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整合各类奖励资源,推进我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改奖”工作,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是焦作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自2017年起,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以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五条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我市已出台奖励政策规定的科技奖励事项和本办法所列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专利、科学技术奖等奖励事项。
第六条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上年度认定(备案)、获奖或经考核评价优秀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从2016年开始,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作者:————————————————————————————————日期: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确定认定(复审)企业;(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督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举报;(四)负责审定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负责审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六)负责发布《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成文日期:2008-04-1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高认定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
2. 技术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
3. 研发经费支出比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4.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5.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三、认定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
2. 组织专家评审。
3. 资格初审。
4. 行政复审。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认定标准1. 技术创新能力。
2. 研发投入占比。
3. 人员结构。
4. 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情况。
五、认定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提交认定申请。
六、认定保密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严格控制信息的使用和传播。
七、申报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公司营业执照。
3. 技术开发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
4. 研发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5. 自主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八、申报流程1. 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当地科技主管部门。
3.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九、申报结果科技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同时在官方网站公布认定名单。
十、附则1. 对认定结果不满意的企业可以申请复议。
2.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整改后重新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获得认定资质,达到良好的发展目标。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八)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九)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十一)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身体健康,长期从事科技管理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专家职责:
(一)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按要求上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受理省内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认定(复审)合规性审查评审工作;提出认定(复审)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五)未经领导小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六)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筛选补充,对于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纪律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中介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其主要职责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0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5日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规范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确保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聚焦我市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支持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等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数量。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专项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1.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2.主管部门。
指专项项目申请(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3.申请(承担)单位。
第五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申请、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
第六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请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对本地区项目申请(承担)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提出合理建议。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1.07.11【实施日期】2011.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称变更分类(一)简单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
(二)复杂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
跨省级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按新申报企业重新认定。
二、不同阶段企业更名工作程序(一)提交认定材料至公示前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组成)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更新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评审前完成。
省认定机构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材料进行认定评审。
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二)进入公示至报送备案前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公示结束前完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精品文档---------------------------------------------------------------------------------------------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精品文档---------------------------------------------------------------------------------------------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升我国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制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对国家经济增长、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鼓励更多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创新和研发,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我们特制定此办法。
二、认定条件1. 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企业需在高新技术领域具备独立创新和研发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或服务创新: 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需在技术上具备创新性,可有效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
3. 高技术人才支撑: 企业需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技术团队,具备较高的科研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
4. 经济价值与市场前景: 企业的技术成果需具备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前景,具备较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5. 管理与运营能力: 企业需具备较强的管理与运营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推动科技创新活动。
三、认定程序与要求1. 申报与初评: 企业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经初评合格后,方可进入认定审核环节。
2. 审核评审: 认定机构将对企业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和评审,包括技术资料、财务报表、专利证书、研发人员证明等。
3. 现场核查: 认定机构将派遣工作组进行实地核查,验证企业的技术设备、研发实力、人员构成等情况。
4. 结果公示: 认定结果将进行公示,并给予企业相应的反馈意见,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5. 认定奖励: 认定成功的企业将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优惠待遇,包括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
四、工作要求与相关政策为了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有效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健全认定机制、加强认定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
同时,相关政策应进一步完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和环境。
河南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
河南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河南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大中小】来源:时间:2004-09-02 09:30:31 浏览 180人次河南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跃上一个新台阶,根据“十四大”精神,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1992]672号文件,豫发[19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对豫政[1991]54号文件中《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含事业费减拨到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不论其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均可按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新技术范围如下: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由国家科委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而进行补充、修订,制定细目,并随时发布。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业务,拥有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3、已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或二级法人地位,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1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一套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一套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办法。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发文字号】豫政〔1991〕5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1.05.25【实施日期】1991.05.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省科委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五豫政〔1991〕54号)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办好郑州高技术开发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郑州高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细则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是省政府管理开发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和认定。
第四条高新技术范围如下: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技术性投入是指: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中试产品开发、技术咨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费用。
总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全部收入。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工程设计和承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如下:第七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周期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长的,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须经主管机关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科委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可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替代原由省科委颁布的《河南省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二条定义1.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内进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并以技术含量为主导的企业。
2.高新技术领域:指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领域。
第三条认定主体1.国家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管理,制定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予以公示。
2.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配合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成立时间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的成立时间应在10年内。
2.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转型升级的,应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研发投入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研发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申报材料等。
第六条技术人员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具体数量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和职称要求,具体要求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技术成果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创新技术成果,具体数量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技术成果应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并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经营管理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
2.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企业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技术人员情况介绍;–技术成果情况介绍;–相关经营管理材料。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焦政办〔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焦作高新区)发展,助推创新焦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豫政〔201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
焦作高新区建区十八年来,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板块,2015年9月经国务院批复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加快焦作高新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筑牢工业强市根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大举措,对引领支撑创新焦作建设、推进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让焦作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具有重要意义。
2.战略定位。
坚持发展高科技、培育新产业,争取把焦作高新区列入全省“三区一群”战略协同发展区,加快培育壮大装备制造、食品加工、新材料等主导产业,积极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把焦作高新区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和新材料产业基地、焦作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前沿阵地,打造成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创新驱动先导区、产业转型引领区、技术转移集聚区、创新创业生态区。
创新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依托新河商务中心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科技、生态、城市融合发展,着力打造焦作生态科技新城,争创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03-10] 来源于:国家科学技术部第一条为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和省根据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制定发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企业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对已认定高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0.03.10【实施日期】2010.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情况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我省境内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于本次审查范围:(一)企业发生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的(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
(二)企业发生重组业务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三)企业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的(产品、服务、关键生产技术发生改变)。
(四)企业认定时有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发生改变的(转让、专利权终止、独占许可合同终止等)。
凡发生上述情况变更者,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精神据实向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对于在本次审查中瞒报、谎报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将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追回企业已减免税款、补缴滞纳金并给予处罚。
二、变更类型(一)非实质性变更:指企业仅发生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其它方面均未发生变化。
企业须提供材料:1.企业变更申请承诺书(见附件1)。
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政策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豫政[2006]88号)和《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和功能是:(1)收集和调研国内外相关专业技术发展的信息,分析、研究技术发展趋势,制定企业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2)组织对市场进行预测和研究,具体负责各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创新的开发、应用、管理工作;(3)开展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4)组织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企业引进技术的论证,并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5)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执行企业赋予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市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1、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2、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焦政办〔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要求,现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成立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我市决定成立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张建国(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主任:卜庆正(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秀梅(市科技局局长)成员:郭树刚(市科技局副局长)郭法江(市财政局副局长)王玉芳(市国税局总经济师)樊建国(市地税局副局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郭树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委员会职能(一)委员会职责统筹负责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初审工作,确定向省级认定机构推荐认定(复审)企业名单;——负责组织落实全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全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有关举报的核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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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科﹝2011﹞39 号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按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进行自我完善,提升创新能力,培育我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市科技局制定了《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做好前期审查和管理工作。
二、企业要充分认识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对照申报条件,积极申报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
三、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认定一次,2011年申报截止
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
以后每年7月20日均为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截止时间。
四、由于本次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时间一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1.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焦作市企业按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进行自我完善,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我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河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下发的《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焦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焦作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焦作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主导产品(服务)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焦作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第五条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焦作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焦作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但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8%以上;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企业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章申请、认定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申请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由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第七条申报单位须将上述材料报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并加盖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后,再上报到焦作市科技局。
第八条焦作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认定为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条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认定。
不是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则上不予推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
第十一条已认定的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定期向焦作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
第十二条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带头遵守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做好全市企业的表率。
对违反税务、劳动、环境、知识产权等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将督促其进行改正,据不改正的,将取消其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焦作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联系人:电话:
县(市)科技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制
二○一一年
填报说明
本申报书为企业申请认定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字依据。
企业应按有关要求如实填报。
1.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 “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
“前第一年”是指:申报当年的前1年。
“前第二年”是指:申报当年的前第2年。
4.“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包括为获得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的重大改进而从事的创造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或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成本可行、质量可靠、可以工业化生产、具有创新性或实质性改进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5.“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企业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其归集和测算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6. “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重点反映以下内容:(1)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制定有立项报告;(2)是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是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4)设立研发机构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配备情况;(5)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建立情况;(6)最近2年内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9.“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0. 注意前后表格的关系:
①表一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应等于表六中的“合计”数。
②表六的“小计”数应与表二中各个研发项目的数字相对应和相一致。
表六与表二反映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表二是按项目填写的,表六是按年度填写的。
③表二中的“起止时间”栏要填清楚该研发项目是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研发经费总预算”是指该项目在整个实施期内的总预算;“研发经费近2年总支出”是指申报年度前两年的实际发生数,其中“第1年”与表一中的“前第二年”为同一年,“第2年”与表一中的“前第一年”为同一年,并需注意与项目“起止时间”的逻辑关系;“研发经费总预算”应大于或等于“研发经费近2年总支出”。
④表六中的“研发项目编号”应与表二中的“项目编号”相对应;表三中的“编号:PS…”应与表五中的“产品(服务)编号”相对应。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近2年执行的项目,按单一项目填报)项目编号:RD…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
四、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汇总表
五、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情况汇总表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六、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2年分别填报)
年度单位:万元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主题词:科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通知焦作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