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的法理基础_以南京国民政府为例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同步练习
作业练习及答案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有何特色?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坚持“党治”,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大革命时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确立的执政党指导与监督政府的原则,所以其立法机关首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
作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的中央政治会议更是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
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后又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
其主要职权是:讨论、决议建国纲领,决定训政的根本大计;讨论、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财政计划、政府重要官吏人选等。
中央政治会议实际上是国民党行使一党专政的重要工具,其中心任务是进行“以党治国”、“以党训政”。
国民党政府最重要的法律,如1928年的《训政纲领》、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等,均由该机构制定颁行。
在国民政府的五院中,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但是,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
行政院作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其他议案,行政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依据法律发布命令。
此外,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也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司法院还行使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使之统一之权。
南京国民政府各地方政权的立法权也为国民党所掌握。
2、《训政纲领》确立了怎样的政治原则?1928年10月3日由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确立了如下的政治原则:第一,关于“政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民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其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政权”托付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管辖制度论略
府初期, 在适用四级三审制的条件下, 民事审判管辖分事务 当事人的合意, 共同选择对案件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使依 与土地两种。事务管辖, 是以诉讼标的种类为标准确定第一 法无管辖权的法院而有管辖权。但是, 无论是法定还是指定 审法院; 土地管辖类似于今天的“ 地域管辖” 概念, 是指“ 法 都是以地域为标准的, 以法院地为参照系。所以, 最终以地 律以一定之土地定为法院之管辖区域, 使诉讼事件之于该管 域管辖为准。以区域为标准划分的管辖 , 叫地域管辖。地域 辖区域有某种关系者, 归该法院办理。因此, 所生之管辖, 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即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其居所地
的法院管辖。但是, 这一原则也有例外。 理论影响的结果。也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 民事审判管辖制 度是在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础上而设计的。在 守, 管辖被分为两类 : 专属管辖和任意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和 特殊地域管辖就属于任意管辖。专属管辖和任意管辖在效
里, 被告的住所地等管辖参照事实经常发生变化, , 但是 先前 准。一般称其为“ 管辖恒定”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所造成 , 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 也可以减少 当事人诉累, 使诉讼尽快了
21 00年 第 5期 总 第 20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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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国 民政 府 时 期 民 事 管 辖 制 度 论 略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以孙中山的“联俄、联共、辅助农工”三大政策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坚实基础,国民党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
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颁布一系列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政府组织法、刑事法规、军事法规、财政法规、土地和劳动法规以及司法制度改革为内容的法律体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1.立法机关立法机关首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会议,后采用五院制的政府体制,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不得改变中政会所交议的事项。
此外,行政院、省政府等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2.立法概况(1)第一阶段(1927-1936)。
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一党专政统治地位,是“法统”形成时期。
(2)第二阶段(1937-1945)。
是“法统”确立时期。
(3)第三阶段(1946-1949)。
是“法统”维持和崩溃时期。
3.立法特点(1)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增加欺骗性。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
(3)采取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4)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可作为审判权的依据。
(三)六法体系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1928年《训政纲领》。
将一切重大原则、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只有实施、执行权。
以“训政”为借口,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把一切大权都集中于国民党,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2)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确立了“以党治国”的原则,由国民党代行国民统治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作出规定,但缺乏充分实际的保障。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以法律的形式将国民党党义作为国家的指导方针,在形式上和文字上虽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色彩,但实质上是一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 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年 年
训政纲领
立法原则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六法体系
民法 二八刑法 刑 法 三五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民事诉讼法
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南京国民政府号称以孙中山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为 治国方针,立法思想。以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分治”、“五权 宪法”和“建国三时期”等思想为理论基础,致力于全国范围 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 孙中山提出,权力分作“政权”与“治权”两种。 政权是管理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行使。政府只能在人民的控制之 下,依民意而行使其职能。人民拥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 决权。 治权是政府自身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 项权力。以“五权宪法”保障“五权体制”的确立和运作。 建国过程分作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三个阶段分别实行” 军法之治、约,提高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率,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中很多法规直接吸 收清末法制改革、南京临时政府及北洋政府的立法成果。 1928年至1931年立法: 《著作权法》《国籍法》《工会法》《渔会法》《工厂法》《劳资 争议处理法》《诉愿法》《土地法》《团体协约法》《出版法》 《农会法》《工厂检查法》《户籍法》《银行法》《营业税法》 《渔业法》《商标法》《矿业法》 1935年至1945年的单行行政法规主要有: 《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建筑法》,《医师 法》《违警罚法》《兵役法》《公库法》《预算法》《决算法》 《印花税法》《娱乐税法》《会计师法》《商业登记法》《专利法》 《商品检验法》《森林法》《水利法》《邮政法》《补习教育法》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 《律师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等。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1)简述《六法全书》(2009-综-66)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建构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其二,相关法规。
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这些相关法规作为补充,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其三,判例、解释例。
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11-综-66)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审级改革的内容和启示
三是对于二审判决在违背法令的前提下提起上诉。13 年 《 95 中 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l: J诉审程序》 第二章 《 , 第三审程序》 近代 民 事审级制度 的建立,发端于清末的修律活动,并为以后 规定:“ 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非以 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的民国 政府所沿袭发展,但学界对此相关研究不够深入。在今天各 ( 第四百六十四条 ) ;关于什么是违背法令?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界大谈民事审级改革应当借鉴西方的时候,殊不知早在上个世纪, “ 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 为违背法令。 第四百六十六条有 ” 从沈家本修律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审级制度 已 进行了半个世纪 更为详细的规定: 有左 ( ) “ 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判决当然为违 的改革,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思考。本文试图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 背法令,一、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 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为切入点,通过爬梳改革的内容试图找寻对当 之推事参与裁判者 。 三、法院于权限之有无,辨别不当或违背专属 今民事司法改革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促进我国民事司法制 管辖之规定者。四、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人者。 、 五 违背言 度体系的完善。 词辩论公开之规定者。六、判决不备 由或理 由 理 矛盾者。”” 确立三级三审制度 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中,因第三审为法律审,原则上不开庭,不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审级上, 新的 《 法院编织法》 一改清末 《 经过言词辩论,调查的范围为上诉声明的范围,贯穿的是不告不理 法 . 院编制法》 的四级三审的审级制度而采用三级三审制, 依民国十九 原则,并且应在第二审判决中确认的 “ 事实为判决的依据。:3 年民 15 9 年 央政治会议第 21 3 次会议决定之 《 法院组织法立法原则》 采用 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审之判决, , “ 不经言词辩论为之, 但法院认为必 三级三审制 。 ” “ 以三审为原则。于第 2 条、第 1 条、第 1 条、 要时不在此限 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三审法院应于上诉声明之范 O 7 ”( 第 2 条明定之 ” 前两审为事实审, 2 第三审为法律审。凡不服二审 围内调查之。第三审法院调查第二审判决有无违背法令,不受上诉 判决, 上诉于第三审法院者, 称为法律审。 13 年通过的 《 在 92 民事 理由 之拘束。 第四百七十二条) ( 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之 第四百七十三条) ” 诉讼法》里予以确定:即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机关 , 高等法院为第 事实为判决基础。( 二审机关,最高法院为第三审机关,对于未向二审法院上诉并维持 上诉裁判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废弃或部分原判决发回重审 “ 第 原判决的第二审判决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除了违背法令即判决 三审法院认为上诉为有理由者,就该部分应废弃原判决。 ( ” 第四百 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的理由,也不得对第二审判决加以上诉。第 七十四条)或发回回原第二审法院或发回其他同级法院重审:二是 三审法院调查第二审判决是否违背法令 ,不受上诉理由的束缚。第 第三审法院 自 为判决。第四百七十五条、四百七十六条有详细的 规 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的事实为判决的基础.一般不经过言 定。受发回或发交至法院,应以第三审法院为废弃理由之法律上判 词辩论 。对此,当时的立法院吴经熊在其撰写的 《 中国司法制度 断为其判决之基础。“ 的改造》一文中,指出中国采用三审制度是从 日 本间接抄袭德国联 从上述法律文本可以看出, 第三审主要注重的法律至上的原则, 邦制的结果 。当然,南京国民政府在民事审级制度上,除了移植 考察的是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 律适用是否恰当的问题、法律 法 和借鉴了人陆法系三审以外,结合本国的实际,部分地改造了这一 程序是否合法,法律审和事实审的区分, 使得各 自的权限和职责相 制度 ,将大陆法系的四级三审制,依照中国的地方政权的建制而改 对集中, 对于法律审来说,由最高法院对法律在司法中的解释可以 为三级三审制 ,而不是象有的学者所说的直接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三 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树立法的 级三审制 。而二十世纪的大陆法系自德国、法国日本均为四级三 权威,进而形成人们对法的信仰 。 审制。 另外,又结合中国的国情,将简易的民事案件的审级定为: 三、南京国民政府民 事审级改革的启示 以二审为终审,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以此作为例外。也就是说 ,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审级改革 已 过去七十多年了, 期间既有可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 事审级制度是 “ 以三审为原则,二审为例外 ” 是 借鉴的经验,同时也有需要汲取的教训。 , 在充分考虑国 的 情 情况下设立的。 ( 法律移植应考虑本土的实际情况, 一) 有选择的吸收和借鉴, 并且应有所创新 。 南京国民 政府的民事改革,总体上还是在于借鉴 二、法律审的确定 传统的民事审级没有严格的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到了南京 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但是它也看到了,在司法改革的现代化中简 国民政府时期第一次区分了 事实审和法律审。 在南京国民政府 13 单的照搬照抄外国,直接移植西方现成的理论和制度。是实现不了 95 年制定的 《 民事诉讼法》中明 确规定, 凡判决程序之法院,原则上 司法改革的,是不能解决现实司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因此 ,南京 “ 也在许多方面 有三级审。第一级审第二级审为审理事实之法院,第三级审 ,为审 国民政府在借鉴西方当时最先进的法理和制度之时, 理法律之法律市 ”。 。 考虑到中国本土的实际情况, 进行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三级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第三审由最高法院审判,又称为法律审。 审制度就是其 中之一。三级三审体制的确立,结束 了 审级制度上的 法律审, 顾名思义就是对前审判决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承担着解 长期混乱状态,使审级制度在形式上更加务实,更加符合当时的政 释法律和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并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 。为了保证法律 治、经济的发展。法律审和事实审的区分,理论上能够充分发挥各 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提高了效率。但在实 审的功能的实现,13 年 《 95 民事诉讼法》对明确的规定: 对于第 : 级审判机构的作用, 审的终局判决,得启动三审程序,并非所有的二审判决都能进入三 践中如何,由于缺少相应的证据,不能妄下结论,但有一点是可以 审,法律对其有所限制,主要有: . 肯定的是,在移植西方法律的时候考虑了中国本土的实际情况,无 是列于第一审判决或其中一部未经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或附 论当时的立法者看到的本土的情况是否全面,是否偏颇,但结合中 带上诉之当事人对于维持该判决之第二审判决,不得提 出上诉。 国当时的实际状况的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应当是没有错的,当今 民 事 即不服第… 审的判决的,应首先向第二市法院提起上诉,不能越级 审级改革中,审级杓设立和法律审的借鉴也应当结合中国的现状。 直接向第j审法院提起。 只有具体的了解了中国建立几级几审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后, 二是对于财产权 f : 诉讼之第二审判决 ,如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 才能确立符合中国国 情的民事审级制度。而不能是西方怎么样,我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0-2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0-2(总分:67.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15.00)1.《法院组织法》通过后,南京国民政府在司法审判制度上实行( )。
A.三级二审制B.三级三审制√C.四级二审制D.四级三审制[精解]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
故选B项。
清末和北洋政府在司法审判制度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我国目前实行四级二审制。
2.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暂行新刑律》D.《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精解] A项错在: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其中最主要的成果是《大清新刑律》,但没有《大清律例》。
C项错在:《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而不是《暂行新刑律》,《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时期制定的。
D项错在:《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而《大清现行刑律》不具有近代意义。
3.唐朝“十恶”罪中,构成恶逆罪的是( )。
A.咒骂父母的犯罪B.奸父亲妾的犯罪C.殴打父母的犯罪√D.告发父母的犯罪[精解] A项和D项构成不孝,B项构成内乱。
故选C项。
4.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B.“傅别”是西周时期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C.所谓“殷彝”指的是商朝的法律D.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是没落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挽救其统治的重大措施[精解] B项混淆了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的称谓;殷彝为西周时期的法律;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是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重要措施。
5.中国古代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是( )。
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大明律》D.《明大诰》√[精解]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明太祖特颁布《大诰》。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2.它使得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建立的部门法体系 进一步完备化 。
3.核心是维护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并维护建立在此 基础上的剥削制度和以维护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婚姻 家庭制度。
五、刑法及其关系法
(一)刑法典
1.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典
2.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典 新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训政纲领》的内容
①训政期间,由G全代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 国民行使政权;
②闭会期间,由G中执委行使政权,同时, 由G训练国民逐渐行使四种政权.
③五项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国民政府受G 中执委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及 解释,由G中执委政治会议议决。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建设主要是按照孙中山先生 提出的“建国三时期理论”来展开的,其中,标志着 由军政时期向训政时期转型》 C. “五五宪草” D. 《中华民国宪法》(1947)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训政纲领》所确立的国民党 的一党专政政权。 2.扩大国民政府的权力,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3.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 4.在“国家”、“中央”的名义下发展官僚资本主义 。
下列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了人民权利的有( )
A.《钦定宪法大纲》
B.《十九信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二、民法
(一)《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
1929-1930 (二) 民法典的内容及特点 (三)民法典的意义
《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内容及特点
1.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理 民事案件的依据。
法律硕士法制史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5
一、单项选择题1.清末为预备立宪而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是( )。
A.谘议局B.资政院C.修订法律馆D.宪政编查馆2.( )废除了服制定罪。
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律集解》D.《大清新刑律》3.清末修律过程中拟定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 )。
A.《大清现行刑律》B.《钦定大清商律》C.《中华民国民法》D.《大清民律草案》4.清末颁布的一部过渡性的专门刑法典是( )。
A.《暂行新刑律》B.《大清律例》C.《大清新刑律》D.《大清现行刑律》5.首次引进假释制度的刑法典是( )。
A.《大清新刑律》B.《暂行新刑律》C.《中华民国刑法》D.《大清现行刑律》6.下列关于北洋政府法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阶段B.北洋政府颁布的刑法典是以《大清现行刑律》为蓝本制定的C.北洋政府实施乱世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D.北洋政府运用的判例和解释例是由大理院汇编而形成的7.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为重要的一部商事法律是( )。
A.《改订大清商律》B.《钦定大清商律》C.《大清商律草案》D.《公司律》8.关于清末修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清末修律活动中,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B.清末修律活动中,颁布了我国最早的商事法——《大清商律草案》C.无论是对刑律的修订,还是对民事法律的修订,都有日本法学家的参与D.清末修律活动宣告了中华法系的解体,中国法制走向了近代化9.取消“八议”制度的刑法典是( )。
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新刑律》D.《暂行新刑律》10.首次承认律师地位的合法性是在( )。
A.清末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南京国民政府时期D.北洋政府时期11.民国时期,标志着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宪法性文件是( )。
A.“天坛宪草”B.“袁记约法”C.“贿选宪法”D.“五五宪草”12.北洋政府时期唯一的一部采用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 )。
法律硕士法制史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6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编纂体例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均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B.《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均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C.《大清民律草案》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中华民国民法》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D.《大清民律草案》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中华民国民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2.(2014年真题)抗日战争时期,规定“三三制”的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3.(2015年真题)革命根据地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最重要的土地法是()。
A.中国土地法大纲B.兴国土地法C.井冈山土地法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4.(2015年真题)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内容与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重主义”B.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C.继受了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D.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5.(2015年真题)依照《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规定,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的训政者是()。
A.国民全体B.国民大会C.国民党D.立法院6.(2016年真题)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A.三级三审制B.四级三审制C.三级二审制D.四级二审制7.(2016年真题)“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其产生于()。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C.人民民主政权时期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8.(2017年真题)中国近代以来首次确认无过错责任的民事法律文件是()。
A.《钦定大清商律》B.《大清民律草案》C.《民律第二次草案》D.《中华民国民法》9.(2017年真题)人民民主政权时期,在解放区的刑事立法中创设的新刑种是()。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2(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B>(总题数:20,分数:40.00)1.(2016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依唐律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的犯罪行为是A.私习天文B.偷渡关卡C.侵害人身D.脱漏户籍√本题考点为唐代法律制度。
唐代完善了自首相关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
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
此处应结合罪重罪轻来理解,相对而言,重罪不得自首减刑为基本法理,D选项为正确答案。
2.(2007年真题)再嫁妇女不得带走从娘家获得的财产。
法律首次明文作此规定的朝代是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本题考点为元朝婚姻继承制度。
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
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对于此类一改前例的制度变化,需要注意更改的时期,以及之后沿用情况。
3.(2009年真题)元朝法律规定强奸幼女罪中,“幼女”的年龄是A.八岁以下B.十岁以下√C.十二岁以下D.十四岁以下本题考点为元代刑事立法。
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唐律》《宋刑统》的奸类罪中,未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罪。
元朝法律则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处罚比一般强奸罪(杖107下)要重得多。
元朝将“幼女”的年龄界定为10岁以下。
同样,作为显著变化的规定,以及当代也有相关规定的古代制度,要注意掌握,以便能够在古今比较中得出相关认识和理解。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判管理研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判管理研究作者:沈凌来源:《学术探索》 2014年第7期沈凌(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8)摘要: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管理的内容入手,对审判管理的形式、基本原则、目的和效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弊端和局限性,最后阐述了对我国法院正在进行审判管理的启示。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审判管理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7-0112-05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课题(13sfb1002)作者简介:沈凌,男,南京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法律文化研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建设臻于制度完备化与成熟的时期。
在司法制度方面,确立了作为政治统治之一种形式的司法党政体制被建立,司法机构的组织系统和职能得到了完善。
以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权。
司法院内的组织机构除设有秘书处和参事处外,还设有四个业务厅:第一厅掌理民事诉讼审判之行政管理,还包括财务案件、非诉讼案件、提存案件的行政管理,民事强制执行的管理事项,民事法规的研讨、拟定等事项。
第二厅掌理刑事诉讼审判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少年案件、交通案件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刑事法规的研讨拟定等。
第三厅掌握行政诉讼审判、公务员惩戒之行政事项。
第四厅主要负责筹划法院组织之规划调整、法院风纪之维系、法院业务之检查考核等,还负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组织等法规的研讨拟定,以及外国司法制度、判例、法律的编译、介绍。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了对全国进行审判管理的机构——司法院,当然,与现在的审判管理的内涵、目的和要求有诸多差异。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管理的内容从《司法公报》、《司法院公报》等资料进行分析,南京国民政府的审判管理主要包含几个方面。
(一)对审判人员进行任免通过司法院院令的形式对司法人员进行任命。
以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五日的《司法公报》为例,[1]共有任免令二十一件,其中有派魏大同代理最高法院推事,派何蔚代理法院民事第五庭的庭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诉讼“一告九不理”探析.pdf
硕士学位论文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诉讼“一告九不理”探析
The analysis on the civil procedure "a litigation nine conditions to ignore"during the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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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cademia had identified that those civil action proceedings were disregard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and greatly limited the litigation rights enjoyed by the masses of working people.But today,this evaluation is biased. The reason why people criticized "a litigation nine conditions to ignore" may be that cultural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law,or the old legal concept of the judge,or im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aw of the government.In the modern China under the press of natural disasters and man-made disasters,already leaving little gossamer-like atmosphere,we should not allow the law to line the nail in the coffin of things,and made the judicial afford the burden of this the quack murder signboards.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241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21.[单选题]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A)法学B)史学C)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答案:C解析:2.[单选题]宋朝编例活动中,皇帝发布的特旨称为A)条例B)断例C)指挥答案:A解析:3.[单选题]中国历史上废除丞相制度的帝是()。
A . 元世祖A)明太祖B)明成祖C)清世祖答案:B解析:4.[单选题]宋朝官遣制中,职代表的是A)实际的职事B)文官的荣誉虚衔C)品级和俸禄高低答案:B解析:5.[单选题]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
史称( )。
A)铸刑鼎B)用竹刑C)秘密法答案:B解析:6.[单选题]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朝代是()A)夏B)商C)西周解析:夏朝末年,政治黑暗,阶级矛盾尖锐,约公元前16世纪,生活于黄河下游的古老部落商,在其首领汤的率领下攻击夏桀,夏朝灭亡,商朝建立。
在河南安阳小电村发现的甲骨文表明商朝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朝代。
7.[单选题]清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A)宪法重大信条十五条B)天坛宪草C)钦定宪法大纲D)资政院院章答案:C解析:8.[单选题](07年真题)袁世凯去世后,黎元洪继任总统,宣布废除()A)《中华民国约法》B)《中华民国宪法草案》C)《中华民国宪法》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答案:A解析:袁世凯去世后,黎元洪继任总统,宣布废除《中华民国约法》,并重开国会,续议《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但由于紧接其后的张勋复辟、军阀混战及派系之急,国会开会时断时续,宪法一事终无成果。
9.[单选题]“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 该典故最早出自( )。
A)《战国策》B)《左传》C)《史记》D)《汉书》答案:B解析:10.[单选题]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 )A)九卿会审B)三司会审C)朝审D)秋审答案:C解析:11.[单选题]唐朝哪部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唐朝法制的基本格局。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民事审判概述 • 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 民事审判程序 • 民事审判监督 • 民事执行制度 • 民事审判案例分析
01
民事审判概述
民事审判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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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定义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在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 民事纠纷的活动。
民事审判目的
民事审判的目的是通过解 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 公共利益。
再审改判
检察建议采纳
如果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和调 解书存在错误,可以依法改判或撤销 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作出新的 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如果检察建议被采纳,人民法院可以 依法重新审理或纠正错误,使案件得 到公正处理。
抗诉驳回
如果抗诉审查认为抗诉理由不成立或 不符合法定抗诉条件,可以依法驳回 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法律效力。
执行措施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措 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 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 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情形 。
VS
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情况导致执行 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法院裁定结束执行的 情形。
06
程序
审判监督的程序包括申请再审、抗诉审查、再审审理等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存在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抗诉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再审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符 合再审条件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监督的法律后果
民国时期有利被告原则的确立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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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protect human right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enefit principle to the defendant is very important because if no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ill only be a beautiful reflection in the mirror. And to implement the benefit principle to the defendant practically is the only way to prevent wrongful convictions effectively.
关键词:民国时期;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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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stract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founded and not well legislated, the laws of late Qing Dynasty were followed as before. Including the benefit principle to the defendant, which has a groundbreaking meaning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modern China.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党化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党化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党化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并客观评价司法党化否定民主分权原则,违背审判独立的法治原则,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历史进程的倒退。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党化;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4)11-040-02国民党早在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就提出了司法党化的方针,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党化正是源于孙中山提出的党治理论。
一、司法党化的理论基础1924年孙中山在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改组国民党,他在1924年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开幕词中指出:国民党改组有两件大事,一是改组国民党,二是用政党的力量去创造国家,并认为苏俄十月革命的胜利就是因为"其将政党放在国之上",这"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我们现在无国可治,只可说以党建国;待国建好,再去治他。
孙中山把"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构想运用到1924年7月成立的广州大元帅府,大元帅府设立了中央政治会议,孙中山担任主席,凡重大问题皆由孙中山决定。
孙中山逝世后,胡汉民接任代理主席,继续推行党治思想,并将其发挥为"训政保姆论",把民众视为"婴孩",把国民党视为"保姆",民众的一切事情皆由国民党包办。
司法党化的最早倡导者是徐谦,他认为,"旧时司法观念,认为天经地义者,曰:司法独立,曰司法官不党,此皆今日违反党义及革命精神之大端也。
如司法独立,则司法与政治方针相背而驰。
甚至政治提倡革命,而司法反对革命,势必互相抵触。
故司法非受政治统一不可,现苏联之政治组织,立法行政,固属合一,即司法机关,亦非独立,此即打破司法独立之新制也"[1]。
在徐谦看来,司法是政治的一部分,在以前的革命中司法并没有随着政治的革命而革命,司法不革命的结果就变成了反革命,革命的基础就不稳固了。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
4、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月,蒋介石下令召开所谓的“国 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 (草案),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 25日实施。共14章175条。该宪法以“五 五宪草”为基础,吸收了旧政协关于国 会、内阁、省自治等词句,其主要内容 和特点是:
《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
第一,取消训政时期的政府模式,改行总统制。
第二,取消“训政纲要”一章,增加“国民大会”专 章。但并不表明国民党放弃对政府的控制。
第三,更加强调中央集权制度。在省一级,不设议会, 只设参议会;省长不实行民选,而由中央政府任命。 使省政府成为中央政府控制的无权机关。
1946年《宪法修改原则》12条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是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1931年5月5日, 国民会议召开,6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 8章89条,依次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要、国计民生、 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其内容包括四 个方面:
第一,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和国体。 第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的体制,将国民
《训政时期约法》
第39条:人民为改良经济生活,及促进 劳资互助,得依法组织职业团体。
第44条:人民生活必需品之产销及价格, 国家应调整或限制之。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五五宪草”)
1932年,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责成立法院起草,孙科、 张知本、吴经熊等人负责起草。1936年5月5日,南京 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征求意见。 由于次年爆发了全面抗战,该草案未能付诸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具体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