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成都妇联活动方案
成都妇联活动方案1. 引言本文档介绍了成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成都妇联”)的活动方案。
我们希望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提升广大妇女的综合素质,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2. 活动目标本次活动的目标是:•提倡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增进妇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团结与友爱。
•帮助妇女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提高职业能力。
•关注妇女权益,推动性别平等。
3. 活动内容3.1 妇女培训班为了提升妇女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成都妇联将组织一系列培训班,涉及多个领域,如管理技能、沟通与表达能力、职业规划等。
具体培训内容将根据妇女的需求进行调研和确定。
3.2 妇女交流会成都妇联将定期组织妇女交流会,提供一个妇女们分享经验、交流心得的平台。
交流会主题丰富多样,包括职业发展、家庭教育、健康生活等。
妇女们可以借此机会互相学习、互相鼓励,共同成长。
3.3 女企业家沙龙成都妇联将邀请成功的女企业家来分享自己的创业经验和故事,鼓励更多妇女积极投身创业事业。
通过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激发妇女的创业热情,提供实践指导和资源支持。
3.4 探访福利院和敬老院为关注弱势群体,成都妇联将组织妇女们前往当地福利院和敬老院,开展慰问和服务活动。
通过与弱势群体的接触,让妇女们关爱他人,感受社会的温暖,同时也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3.5 专题讲座成都妇联将邀请专业人士举办一系列专题讲座,内容涵盖妇女权益、性别平等、家庭关系等方面。
通过专家的讲解和互动交流,增进妇女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改革。
4. 活动推广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成都妇联将采取以下推广措施:•在各大媒体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包括报纸、电视台、广播等。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打印宣传资料,张贴在社区、妇女活动中心等地方。
•通过与其他组织和机构合作,互相宣传活动。
5. 活动评估在活动结束后,成都妇联将进行活动评估,以了解活动效果和各方面的反馈。
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
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成都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提高职工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最低缴费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下面将详细介绍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
首先,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来说,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工伤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生育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
其次,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条例》,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其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确保其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再次,对于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其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也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的。
这就要求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最后,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在调整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缴费标准,确保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总之,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保障职工基本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方面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11034558_成都市温江区:“一二三四”工作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区 域成都市温江区:“一二三四”工作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成都市温江区人社局牢固树立劳动关系“治理”导向,深入实施劳动纠纷减量行动,通过聚焦一个中心、突出两个重点、采取三项措施、抓好四个关键的“一二三四”工作法,运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服务”闭环处置模式,提前完成“百日攻坚化解积案”专项行动,成为成都市首批仲裁积案动态清零的区(市)县。
聚焦“一个中心”,普法宣传有氛围联合产业园区、属地镇(街道)“送政策、送法律、送案例”进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依法用工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2022年,发放宣传资料8560份,开展普法讲法活动15场,为588家企业和2200余名劳动者提供政策讲解和法律咨询。
持续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四进’”“百名监察员仲裁员服务千家企业”等系列活动,提升企业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指导216家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深入实施“争创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三阶五级效果评估”等评价活动,进一步深化构建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成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创促建、以点带面营造浓厚和谐劳动关系氛围,累计为辖区企业出具劳动用工“体检报告”1000份。
突出“两个重点”,凝聚合力调纠纷密切部门横向协同。
强化与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住建、总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发挥区劳动纠纷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优势,深化多部门在劳动纠纷多元调处中的联动机制、问责机制,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联处中心运行情况、案件调处情况,不定期会商研判重大欠薪案件解决措施。
做实基层纵向联动。
强化与镇(街道)、产业园区和企业的纵向联动,构建“1+9+N”多元化解新体系,推动劳动关系公共服务触角向镇街园区、基层末梢延伸,发挥联处分中心“应调尽调、前端化解”作用,办理劳动纠纷案件380件;主动开展“提醒式”服务,指导1000余家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隐患,对企业在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纠纷预防化解等方面开展“一对一”上门服务,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意见台账,按期严格督查督办,将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和人口聚集地,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和家庭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生育保险的实施,确保妇女在生育过程中享受到合理的保障和福利。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1. 本市户籍妇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具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均可参加生育保险。
2. 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妇女,也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参保妇女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用于补贴生育期间的生活费用。
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妇女的工资水平和生育次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2. 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参保妇女在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具体比例根据参保妇女的缴费情况和医疗费用确定。
3. 产前、产后护理费用报销:参保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需要住院治疗或接受护理的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具体比例根据参保妇女的缴费情况和医疗费用确定。
4.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妇女在分娩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具体比例根据参保妇女的缴费情况和医疗费用确定。
四、生育保险参保和缴费1. 参保手续:妇女在满足参保条件后,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
2. 缴费标准:参保妇女的生育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费标准为参保妇女的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定。
3. 缴费方式:缴费可以选择按月缴纳或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定期限的费用。
缴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
五、生育保险的权益保障1. 参保妇女享有生育保险的权益,包括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报销、产前、产后护理费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2. 参保妇女在享受生育保险权益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妇女权益、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户籍妇女和在成都市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非户籍妇女。
2. 适用范围包括自然生育和辅助生育两种方式。
三、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1. 成都市户籍妇女和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非户籍妇女均可参加生育保险。
2. 参保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未满45周岁。
3. 参保人员应当在参保前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四、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1. 生育保险的缴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个人缴费比例为3%,单位缴费比例为7%。
2. 缴费基数按照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1. 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护理假。
2. 生育津贴标准为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0%,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孕期检查、分娩费用和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4. 参保人员享受90天的生育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由单位按照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100%支付。
六、生育保险的申领流程1. 参保人员应在怀孕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申请。
2. 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给社会保险机构。
3. 社会保险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由成都市社会保险局负责。
2. 社会保险局将定期对生育保险的参保情况、缴费情况和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参保人员对生育保险的管理和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诉。
八、生育保险的宣传和普及1. 成都市社会保险局将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车等方式,加强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普及。
经期休假,是否只是看上去很美
经期休假,是否只是看上去很美编者按:近期,成都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拟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减少劳动报酬。
此条例将于明年3月8日实施。
其中关于女性经期有望放假的讨论备受关注,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近期,关于女性经期休假的讨论备受关注,将于明年3月8日起实施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
”此条例中女性经期有望放假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
该《条例》起草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学系教授张居盛表示,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
但对于妇女经期的保护,跟工种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准备以请假的形式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即规定妇女在经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
”其实早在2008年,政协委员张晓梅就曾经递交过“女性休经期假”的提案,今年她继续将提倡女性休经期假作为提案提交两会。
而近期,成都市将要把女性经期休假列入法律规定,掀起轩然大波、引起了广泛讨论。
女性经期放假体现人性化许多饱受经期痛苦的女性自然旗帜鲜明地支持这份提案。
很多职业女性表示,自己每月都要忍受难以言语的痛苦,在这样的状态下根本无法工作。
在痛苦的时候休上半天或一天假,不仅是对自己身体的保护,也可以更好地投入工作。
有关调查显示,84.5%的成都人,支持妇女经期休假的提案,高达91.1%的成都人认为,经期休假是对女性的特殊关爱。
另一项调查显示,女性中98.7%的人认为应该放假,男性中认为女性经期应该放假占81.2%。
据调查:痛经让女人丧失至少25%的工作能力和75%的美好心情。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妇女生育权益,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平衡发展。
成都市自2010年起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为全市女性提供了更好的生育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生育保险的实施细则。
一、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1.1 生育保险的对象:成都市生育保险适用于所有在成都市范围内工作的女性职工,包括城镇职工和农村合同制职工。
1.2 生育保险的范围:生育保险的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护理假等内容。
二、生育保险的缴费和待遇2.1 缴费标准:成都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
2.2 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护理假等,具体标准由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
2.3 待遇发放: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确保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生育保险的申领和审核3.1 申领条件:符合成都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女性职工可以在生育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
3.2 申领流程: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3.3 审核标准: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职工将获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4.1 管理机构: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4.2 监督措施:定期对各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3 满意度调查:定期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五、生育保险的宣传和普及5.1 宣传活动: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生育保险的宣传活动,提高职工对生育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5.2 普及知识:定期举办生育保险知识培训班,向用人单位和职工普及生育保险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参保率。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提供相关的医疗和经济支持。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制定了生育保险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1.1 妇女的参保条件:成都市生育保险适用于所有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女性劳动者,包括城镇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
1.2 生育保险的参保时间:妇女在怀孕前应提前参保,参保时间为孕前的6个月内。
如果怀孕后才参保,生育保险将在怀孕后生效,但不会追溯到孕前。
1.3 生育保险的参保费用:参保妇女需要缴纳一定的生育保险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成都市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生育保险的待遇和保障2.1 医疗保障:成都市生育保险为参保妇女提供了一系列的医疗保障,包括孕前检查、分娩费用、产后护理等。
妇女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只需出示生育保险证,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2.2 经济补贴:参保妇女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贴。
这些补贴包括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等,旨在减轻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
2.3 法律保障: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妇女怀孕、生育而解雇或降薪。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妇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生育保险的申领和审核3.1 申领材料:参保妇女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需准备相关的申领材料,如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3.2 申领流程:妇女在满足申领条件后,可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放相应的待遇。
3.3 审核机构:成都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和管理生育保险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妇女在申领过程中可以向该部门咨询相关问题并获得帮助。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4.1 生育保险基金:成都市设立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妇女的医疗和经济待遇。
例假休假三大难题
例假休假的三大难题倡导人性化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体现,女性作为一大社会主体,在社会和生活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她们已是不可忽略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创造者,同时还承担着繁育后代的使命。
加强女性健康的关注和保护,不仅是对女性生命质量的关爱,也是民族生息繁衍和提升国民生命质量的一件大事。
在国外,已有国家将女性“假期”受到法律保护写入了法律的先例。
在国内,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加大对职业女性健康权的保护,已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制度以法规形式得以不同程度的体现。
成都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有关女性经期休假的规定给职业女性带来了福音,在每月“最痛苦”的几天不用上班可以在家休息,而且不影响工资和福利是每个女性最大的愿望,同时,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但是在学校,此规定却给校长带来了三大难题。
难题一:女教师请假,谁来上课?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男女教师比例的问题,小学男女教师比例严重失衡的现象已引发社会关注。
一些学校因缺乏男教师,导致部分男生从小失去阳刚之气。
现在,男女教师比例失调又引发了另外一个新的问题:女教师例假休假期间,学校将会没人上课。
据调查,北京市小学中男教师所占比例非常小,仅东城区北片43所小学中,就有四五所没有男教师,这种现象在北京市16个区县非常普遍。
甚至出现降低标准抢聘男老师现象。
有人专门对青岛幼儿园男女教师比例做了调查。
有些幼儿园全部是女教师,无一名男幼师;几百名幼师中只有一位男性。
男女教师比例失调现象可见一斑。
根据男女教师比例失调现象,我们可以判断,女教师在学校占了不止是“半边天”。
有调查显示,女性在经期间会释放一种独特的荷尔蒙,相处久了的人就会相互影响。
一般来说,长时间在一起的女生,由于心情之类的因素也会相互感染,所以例假时间都差不多的。
可见,女教师经期休假也就不止是一两个了。
如果女教师都休假了,那么,学生的课由谁来上?是不是学生在这个时间段也要放假回家?月月如此的话,学校是否就要关门歇业?每学期学生的课程将会无法完成,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习,也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人口规模庞大,生育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妇女和家庭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成都市制定了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二、生育保险的定义和目的生育保险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为妇女提供生育相关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的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健康和权益,降低生育风险,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三、生育保险的适合范围和对象1. 适合范围:成都市范围内的所有妇女,包括本地户籍妇女和非本地户籍妇女。
2. 适合对象: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妇女,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
四、生育保险的保障内容1. 医疗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医疗费用将由生育保险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住院费用、产后恢复等。
2. 经济补贴: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妇女将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津贴金的发放。
生育津贴将根据妇女的生育次数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生育津贴金将根据妇女的生育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发放。
五、生育保险的申领和发放流程1. 申领流程:a. 妇女在怀孕初期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或者乡镇政府申报怀孕情况,并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b. 妇女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医疗证明和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c. 社区或者乡镇政府将审核妇女的申请材料,并办理生育保险的发放手续。
2. 发放流程:a. 生育津贴的发放将根据妇女的生育次数和怀孕期间的生活费用进行核算,并由社区或者乡镇政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
b. 生育津贴金的发放将根据妇女的生育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核算,并由社区或者乡镇政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
六、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机构: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监督机制:成都市将建立生育保险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生育保险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生育保险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七、生育保险的宣传和教育成都市将加强生育保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政策、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妇女对生育保险的认知和了解,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受理范围有哪些
12338妇⼥维权公益热线受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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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8妇⼥维权公益热线受理范围有哪些
1、受理有关妇⼥⼉童侵权投诉,提供热线咨询、专家⾯询等服务,开设妇⼥法律帮助⽹站;
2、为侵犯妇⼥⼉童权益的有影响⼒的重⼤个案提供法律服务及其他形式的相关社会救助服务;
3、呼吁社会关注、推动有关部门解决侵害妇⼥⼉童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4、开展婚姻家庭调适服务;
5、进⾏男⼥平等基本国策、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
6、举办增强妇⼥能⼒、提⾼妇⼥素质相关内容的培训;
7、组织专家学者就有关妇⼥⼉童权益保护⽅⾯进⾏政策法规研究,举办论坛、培训;
8、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妇⼥组织、社会团体、教学科研单位等建⽴联系,沟通维护妇⼥⼉童权益⼯作信息情况,进⾏学习交流及项⽬合作,组建志愿者队伍;
9、向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争取和募集法律帮助和社会救助的资⾦;
10、其他有利于维护妇⼥⼉童权益服务的⼯作。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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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适龄妇女就业状况深度调查
成都市适龄妇女就业状况深度调查成都市妇联就业部为了掌握成都市适龄妇女就业基本情况,保障妇女劳动权益,针对性地提出适龄妇女体面就业、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对策和建议,年月至月,市人社局与市妇联联合组成调研组,采取座谈访问和抽样调查的形式,开展了成都市适龄妇女就业情况调查。
调查覆盖全市个区(市)县,涉及人口规模在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社区个,涉及被调查人口万人、被调查女性劳动力万人,切实掌握了全市适龄妇女就业的客观实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女性人口状况及适龄女性就业特征(一)全市人口及性别构成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成都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市常住占总人口的,男成都市历年来男女人口比女人口性别比为,较低于四川省男女性别比(年四川省的男女人口性别比为)。
(二)全市女性劳动参与率和登记失业率情况根据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在经济活动人口中,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为,略低于男性个百分点(男性的劳动参与率为);在就业人口中,女性占,男性占;在正在工作的经济人口中,女性的周平均工作时间为小时,男性的周平均工作时间为小时,二者相差小时。
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城调队和西南财大联合开展的我市年下半年调查失业率的调查统计,全市女性居民的调查失业率为,与全市城镇居民调查失业率相比高出个百分点,高出男性居民约个百分点。
(三)适龄妇女就业特征分析年末,全市从业人员数为万人。
抽样调查显示:全市女性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男性劳动力与女性劳动力性别比为,全市新增劳动力中(含城镇新增和农村新增),女性劳动力占。
据此测算,目前,全市女性从业人员规模在万人左右,年新增女性劳动力约万人。
全市女性劳动力以在本地就业为主,占,仅有的女性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
在本地就业的女性劳动力中,在产业选择方面以从事第三产业为主,占,从事第一产业的占,从事第二产业的占。
在行业选择方面,从事餐饮服务业和在家务农是女性劳动力最主要的行业选择,分别占和,其次为生产制造业和建筑业,比重分别为和。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六年七月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一)企业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七)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保险原则)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五条(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第六条(征收方式)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
浅谈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律意识
重视、遵守和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观念。主要 反映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法律的 理解和评价,表现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规则意识 程序意识 效力意识 补丁意识
关于法律位阶 《立法法》对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 (一)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 (三)同类型的立法根据其立法主体的地位确立法律位阶关系 (四)权力机关)及其组成的常设机构之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性文 件效力等级高于其常设机构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公务员法200611施行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811施行劳动合同法200811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施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施行2010年社会保险法201171施行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201111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71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施行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施行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811施行劳动合同法200811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施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施行2010年社会保险法201171施行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201111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71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施行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施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简况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在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下不断探索研究和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促进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职业培训人事人才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地方制度体系并于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进入新的阶段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一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成都实际具有成都特色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法规体系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一、引言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完善成都市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所有妇女。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生育保险待遇应平等、公正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妇女。
2. 保障原则:生育保险应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
3. 便利原则:提供便捷的申领和报销流程,减少妇女的办事负担。
4. 鼓励原则:通过奖励措施鼓励妇女健康生育。
三、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成都市户籍妇女和非户籍妇女均可参加生育保险。
2. 参保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满40周岁的妇女,且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3. 缴费标准:参保妇女按照其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妇女在生育后可获得一次性生育津贴,用于补贴生育期间的生活费用。
2. 医疗费用报销:妇女在孕期和分娩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或全部,具体比例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丧葬补助:对于因分娩而导致死亡的妇女,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
五、生育保险的申领和报销流程1. 申领流程:妇女在怀孕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参加生育保险,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报销流程:妇女在生育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证明材料。
六、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机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监督机制:建立生育保险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3. 宣传教育:加强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对生育保险的认识和参与度。
七、奖励措施为鼓励妇女健康生育,成都市将设立奖励措施,包括生育奖励金、优质生育奖励等,具体细则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八、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所有妇女。
成都生育险报销标准
成都生育险报销标准成都市生育险是指在成都市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提供的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实施,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减轻其生育期间的经济负担,提高妇女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参保女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成都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 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分娩费、产前检查费、产后恢复费等,均可在成都市生育险的范围内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为医疗费用的80%,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2. 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
参保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进行的各项产前检查,如血常规、B超、唐氏筛查等费用,可在生育险范围内报销。
报销比例为医疗费用的70%,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3. 产后恢复费用报销标准。
产后康复需要的费用,如产后恢复理疗、产后护理等,可在生育险范围内报销。
报销比例为医疗费用的60%,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生育津贴标准。
1.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的发放。
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由用人单位支付。
2. 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将在女职工生育后当月发放,直至女职工停止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不得晚于女职工停止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三、生育护理假期标准。
1. 生育护理假期的请假标准。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护理假期。
生育护理假期的标准为98天,其中产前假期不少于15天,产后假期不少于42天。
2. 生育护理假期的工资支付标准。
生育护理假期期间,女职工可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领取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减少女职工的工资。
以上即是成都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希望对参保女职工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者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他们会为您提供详细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合同明说例假管理请假不扣钱
时间管理之重要事情
如何区别重要与不重要的事情?
1、会影响群体利益的事情为重要的事情;
2、上级关注的事情为重要的事情。
4、对组织和个人而言价值重大的事情为重要事情。(重大包括金额和性质两方面。)
时间管理发展得很快,第一代是建立备忘录;第二代就需要事先的计划和准备;第三代会根据你对任务的理解排列优先顺序。到了第四代,就是分工合作的授权管理。
二、做事没有方法?阅历
我们常运用自己所熟悉或直觉想到的方法做事,但事实上,这并不是最有效率的方法。
完成一件事情,可以有许多方法,关键在于你能否找出最快速的方法。不要毫不考虑的就直接做了,先花几分钟的时间衡量一下,有什么方法可以更有效率的完成事情?
卢焰说,妇女经期请假的规定,在集体合同中多年来都没有实质性突破。因为经期不比产期、孕期和哺乳期,它发生的频率更高,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更大,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太可能自觉把这点写到合同中。《条例》实施后,在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劳动合同时,成都市总工会会按照《条例》规定,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给予指导性意见,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会及时纠正。
对于经期请假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张居盛解释,女职工经期请假,这种形式的扩散度是有限的,基本上只局限于本单位少数人知晓,并不会造成过大的隐私损害。
时间管理(Time Management)
目录
1 什么是时间管理
2 时间管理方法
3 最新的时间管理概念--GTD
4 时间管理的十一条金律[1]
待办单:将你每日要做的一些工作事先列出一份清单,排出优先次序,确认完成时间,以突出工作重点。要避免遗忘就要避免半途而废,尽可能做到,今日事今日毕,干一起了一起。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正文:----------------------------------------------------------------------------------------------------------------------------------------------------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协同市劳动局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或者岗位,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女职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采取下列劳动保健措施,搞好本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建立专人管理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和婴儿室、托儿所或幼儿园。
第六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卫生部、建委、计委、经委、劳动总局联合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2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的精神,为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机制,健全和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积极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结合我市试验区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和《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2.《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二○○八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的精神,为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城镇稳定就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申领《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办法(一)申领《失业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失业后申领《失业证》,需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常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向城镇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失业证申请表》,申领《失业证》。
(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视同失地农民,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承包土地签订的流转合同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成都社保档次标准
成都社保档次标准成都市社会保险是指在成都市范围内,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社会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养老保险。
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运作等方面。
根据《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及标准规定》,成都市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
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运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二、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方面。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报销。
三、工伤保险。
成都市工伤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标准、职业病预防等方面。
根据《成都市工伤保险条例》,成都市工伤保险的档次标准包括工伤认定标准、工伤待遇标准等,同时加强职业病预防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权益。
四、失业保险。
成都市失业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再就业服务等方面。
根据《成都市失业保险条例》,成都市失业保险的档次标准包括失业登记、失业待遇标准等,同时加强再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五、生育保险。
成都市生育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生育登记、生育津贴、生育服务等方面。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成都市生育保险的档次标准包括生育登记、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等,同时加强生育服务,保障生育妇女的权益。
总之,成都市社会保险的档次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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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4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参与权利第三章发展保障权利第四章健康保障权益第五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二)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三)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四)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障妇女权益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参与、监督有关妇女法律、法规的执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障妇女权益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执行,实施妇女发展项目,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为发展妇女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政治参与权利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
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正职领导。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三章发展保障权利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发展符合妇女特点的文化教育事业、科研事业和体育事业。
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妇女享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权利。
第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生活和就业困难的女性实施重点扶持和帮助。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女性劳动力从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
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夫妻共有财产,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知情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耕地保护基金等,妇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共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妇女可以申请共有权登记。
属于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受理登记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理由剥夺妇女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依照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可以自行选择落户地点。
第二十一条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监督检查。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请求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修改。
第二十二条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经解救回原籍后,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卫生、人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对生活困难的妇女在就业、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实施重点帮扶政策。
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者以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报道妇女的事务时,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健康保障权益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妇女健康保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将妇科病检查纳入全民健康安全保障体系。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本市全民健康体检活动,组织医疗机构对本市城乡妇女至少每三年免费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等妇科疾病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本市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免费生殖健康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本单位的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妇科病检查、预防工作提供帮助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岗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前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换至对怀孕无影响的岗位。
女职工怀孕后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孕期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其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本人可以提出休假申请。
用人单位核实后,应当予以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乡一体的生育保障制度,采取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的差距。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女职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农村妇女生育保险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了计划生育措施的妇女在就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根据女性学生成长的特点开展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等方面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五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精神折磨、胁迫等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把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救助。
第三十二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径直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投诉或求助。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组织不得拒绝、推诿。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
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行为人所在工作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者处分;行为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训诫;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