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律师执业权利法律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会同中央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狠抓政策举措落实,努力为律师正常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门规定。
2015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就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项权利作出规定。
2018年4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切实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明确对律师慎重采取驱逐出法庭的措施,推动形成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良好氛围。
2019年10月,司法部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对看守所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建立健全网上会见预约平台,探索推行远程视频会见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2017年4月,“两高三部”和全国律协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进一步畅通律师维权渠道,有效解决了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投诉无门的问题,确保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
目前,各地均按要求建立了律师维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并有效运行,先后处理一些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
上海市律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则
上海市律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则利益冲突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方的利益可能因另一方的行为受到损害或受到影响的现象。
在律师执业中,避免利益冲突是一项重要的伦理规范,也是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客户利益的基本要求。
上海市律所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以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避免利益冲突。
律所要求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前,必须对与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
律师需要了解与客户相关的背景信息、利益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风险。
只有在排除了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后,律师才能接受委托并进行代理工作。
律所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律师应当避免与客户或与客户利益有关的人之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以免影响律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必须以客户利益为最高标准,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除此之外,律所还规定了律师在处理利益冲突时的具体操作程序。
当律师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律所领导报告,并寻求律所的指导和决策。
律所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代理该案件。
在评估过程中,律所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利益的重要性、利益冲突的性质和可能的解决措施等。
律所还要求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客户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都属于保密范围,律师不能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任何非相关人员。
这样可以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减少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律所还建立了内部审查和监管机制,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利益冲突规则的行为,律所将会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保证律师执业的规范性和职业道德。
上海市律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出台,旨在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客户利益。
通过严格的调查和分析、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制定具体操作程序、遵守保密义务以及建立内部审查和监管机制等措施,律所能够有效地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保证律师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法〔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法〔202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诉讼便利以及提升司法质效的更高需求,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商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自2024年3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过程中,请注意以下问题:一、充分认识发布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
制作起诉状、答辩状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实现庭审优质化的前端要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关系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此次发布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常见多发的民事纠纷类型,为当事人起诉、答辩提供规范全面的诉讼指引,方便人民群众聚焦诉讼请求、争议问题、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提供诉讼材料,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审判质效的更高需求,加快推进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起诉状、答辩状规范化工作的价值取向、重要作用,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商事审判干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商事审判干货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9•【分类】会议纪要正文商事审判干货12月9日下午,上海一中院辖区2021年下半年商事审判业务指导与交流片会在金山法院召开。
本次片会由上海一中院主办,金山法院承办,会议聚焦共性法律问题,着重围绕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类案裁判方法、新类型及疑难案件三个方面展开。
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汤黎明,金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鲍慧民,上海一中院和辖区法院商事条线相关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庞闻淙庭长主持。
在各辖区法院设分会场,各院商事条线干警通过视频连线及上海法院APP直播的方式同步参会。
金山法院鲍慧民院长致欢迎辞,对各参会法院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上海一中院及兄弟法院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他介绍了金山区在上海南北转型的重要地位,提出金山商事审判狠抓执法办案这一主责主业,着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两区一堡”战略定位实施和金山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鲍院长指出,当前商事审判任务繁重,疑难问题较多,此次辖区片会的召开有助于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助于金山商事审判优化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最后,他预祝此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目录01 商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解读02 类案裁判方法解读03 辖区法院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答04 领导总结讲话PART 01商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解读1.股东已缴纳出资金额认定问题金山法院商事审判庭唐旭田法官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着重解读了对被告股东已缴纳出资金额的抗辩主张应如何审查,股东货币注资行为、股东主张债权抵销出资的审查及股东出资义务与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之间的关系三个问题。
对于股东注资行为,唐法官的审查建议是:1.证据方面,可审查注资行为经股东会决议确认、进行验资、工商变更登记;会计账簿中计入“贷方科目-实收资本”;生效裁判认定股东应出资且已执行到位金额应认定并扣除。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
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第四条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律师参与诉讼或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免于安全检查。
探索设立律师立案专门窗口,便捷律师立案。
第五条在审判区设置律师工作室,提供桌椅、资料查询终端、WiFi等设备和业务书籍、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
第六条支持律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为实习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体系,确保为律师提供的诉讼服务实现均等化、便捷化、体系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审判动态信息、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
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审判区等场所配置上网终端设备,方便律师随时查询相关材料。
第九条法院应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流程等信息告知律师。
第十条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律师提出调整原定开庭时间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服务质量标准 (2)2.1 服务流程规范 (3)2.2 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4)2.3 服务结果满意度标准 (5)三、律师培训与考核 (6)3.1 培训内容 (7)3.2 培训方式 (8)3.3 考核机制 (9)3.4 培训效果评估 (11)四、服务质量监督与改进 (12)4.1 监督体系 (12)4.2 反馈机制 (13)4.3 不良服务记录与处理 (14)4.4 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15)五、客户权益保障 (17)5.1 客户信息保护 (18)5.2 避免利益冲突 (19)5.3 客户投诉处理 (20)六、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21)6.1 违规行为定义 (22)6.2 处罚措施 (23)6.3 责任追究 (24)七、附则 (25)7.1 生效日期 (25)7.2 解释权归属 (25)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信誉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律师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
二、服务质量标准专业素养标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断学习更新业务知识,确保法律服务具备专业性。
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服务效率标准:律师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确保服务效率。
对于紧急事务,律师应优先处理,确保客户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服务质量保障标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达到高质量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的撰写、法律事务的代理、法律咨询的解答等。
应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客户需求。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纪律,保障律师惩戒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律师惩戒规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管辖第二条区、县司法局律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称“区县惩戒委”)管辖下列案件:(一)区、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处以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惩戒的违纪案件;(二)区、县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处以警告的案件。
第三条市律师协会律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称“律师惩戒委”)管辖下列案件:(一)区、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处以停止执业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惩戒的违纪案件;(二)市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处以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惩戒的违纪案件。
第四条市司法局设立的上海市律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称“市惩戒委”)对全市各惩戒委的律师惩戒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市惩戒委管辖下列案件:(一)本市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情节严重,得处以停止执业二年或者取消律师资格的违纪案件;(二)市属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处以警告的案件;(三)本市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处以停止整顿或者撤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四)本市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第五条区县惩戒委或律协惩戒委发现受理的违纪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提出理由,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惩戒委,受移送的惩戒委应当受理。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解读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解读“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解读” 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中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等部门的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律师职业保障和服务的重要文件。
文件共有十条,从依法成立律师事务所、依法规范律师执业等方面,系统阐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意见。
本文将对这十条意见进行解读,旨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这些重要的法律政策。
一、依法成立律师事务所成立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就是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合法注册。
合法注册不仅有助于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合法化发展,还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度、行业信誉度。
同时,组建律师事务所还必须遵循各类相关规定,如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注册和管理方式的严格要求以及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监管,实现更好的律师服务质量提升和行业规范化发展。
二、保障律师执业自由和平等保障律师执业自由和平等,是指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普通市民,在执业过程中应该享受公平的待遇、平等的权利,以及适当的优惠政策。
为了落实这一原则,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需要加强对律师执业的法律保障,包括不偏袒或打压特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制定跨法律职业阶段律师考试政策、加大对律师行业维权投入、加强对律师执业领域强制执行力度等,通过硬性的法律手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声誉。
三、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律师们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仅仅在职业道德,更包括在执业过程中各项行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规性的建立,可以保证律师们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道德准则,减少抵触,提升社会矛盾化的渠道方式,让社会减少对律师的误解与漠视,同时更好的维护公正法制的正常运作,挽回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和尊严。
四、依法保护律师职业权利律师职业权利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自由、安全、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
法院阅卷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律师法院阅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享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文件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律师有权查阅案件材料,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律师阅卷的范围1.案件卷宗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审判人员会议记录等。
2.法院调查材料包括调查取证记录、询问笔录、询问证人记录、勘验笔录等。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四、律师阅卷的程序1.申请阅卷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说明阅卷的目的、范围和所需时间。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律师的阅卷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阅卷。
3.指定阅卷时间和地点法院批准阅卷申请后,应当指定阅卷的时间和地点。
4.律师阅卷律师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案件材料。
5.复制材料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如需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复制申请,经法院同意后进行复制。
五、律师阅卷的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律发通[2017]13号【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的通知(律发通〔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3月20日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在个案中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相结合,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履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定职责,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健全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形成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构建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关系,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八条各律师协会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作互助,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律师权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权威性不仅来源于个人专业知识与技能,更依托于一系列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律师权威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律师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律师的定义与资格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人员。
2. 资格(1)学历要求:根据《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良好;③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实习要求:根据《律师法》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1. 代理诉讼、仲裁根据《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
2. 提供法律咨询根据《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
3. 参与调解、和解根据《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调解、和解。
4. 检举、控告根据《律师法》第二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5. 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法律事务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执业义务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利益。
2. 遵守职业道德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保守执业秘密。
3.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在诉前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程序、限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充分理由证明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
”三、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需调取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时,律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载明申请调取的证据种类、范围、用途等;(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有充分理由证明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证明材料;(4)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的证明材料。
2.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律师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4)申请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法院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准许,并告知律师。
4.律师调取证据律师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3.26•【字号】沪高法[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03.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04]92号2004年3月26日)(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相关概念的界定)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调查令的适用范围)调查令适用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适用调查令的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四)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可予使用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形式)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律师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询问证人对于案件的胜败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因此,了解律师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对于律师执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践指南两个方面对律师询问证人进行详细阐述。
一、律师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该条款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同样,该条款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等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该条款赋予了律师在诉讼中调查取证的权利。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条款明确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律师询问证人的实践指南1. 证人资格审查律师在询问证人前,应当对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证人具备作证资格。
证人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证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证人是否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上海律师执业便利手册
上海律师执业便利手册一、律师注册与执业许可1. 律师注册:上海的律师注册程序相对简化,律师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在线注册系统进行申请。
注册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法律学历和执业经历等材料,其中执业经历需要提供至少两年的律师实习经验。
2. 执业许可:成功注册后,律师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执业许可。
在此过程中,律师需要完成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1. 建立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批。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场所条件。
2. 律师事务所运营: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律师业务开展1. 案件代理: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各类案件。
代理过程中,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顾问服务:律师可以担任企业或机构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服务。
3. 培训与进修:律师应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进修课程,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律师职业素养与道德规范1. 诚信执业:律师应秉持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保守秘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信息和其他机密信息,应予以保密。
3. 勤勉尽责:律师应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4. 尊重同行: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上是上海律师执业便利手册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各位律师在上海开展业务有所帮助。
同时,律师应积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更新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执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9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试行,2006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止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1、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4、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集团,该集团在上海注册的事务所与其集团内其他事务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词语定义1、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宣示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任何一项)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2、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3、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会员:指本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第四条利益冲突定义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1、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萨此I蛊泄律疽东皋[密玄I PKUL丸W.CO閘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1.12.30【实施日期】2001.12.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6修订)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上海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效力本规则对于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于当事人则可依据本规则判断其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有违反本规则之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规则条款的表述本规则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第四条有关词语定义1、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被公众认为有联系的,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2、准当事人:指欲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代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
4、主要竞争对手: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适用范围1、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适用本规则。
2、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项下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
该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律师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行为,由该律师事务所依据其分所登记地律师协会相应规则和事务所内部规定处理。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162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卷一49题,单选)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1节>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答案】:C【解析】:律师职业道德不仅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还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故C项不正确,应选。
2.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一46题,单选)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司法公正【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
故A项“两方面”说法错误,应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故B、C项正确。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法官、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以退休待遇保障法官、检察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其的保障。
律师转上海执业条件
律师转上海执业条件
律师是一种专业的法律从业者,在中国,他们必须满足一些条件才能够正式执业。
如果一名律师希望在上海执业,那么就需要了解上海的执业条件。
首先,律师必须具备中国民族的国籍,并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证书。
这意味着,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执业证书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律师。
其次,律师必须在注册律师事务所或者加入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名册,并被律师的行业协会认可。
在上海以及其他城市的法律市场中,律师通常会加入一个叫“律师事务所”的机构,这个机构由多名律师组成。
一些律师也会选择开设自己的法律事务所。
第三,律师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获得上海律师协会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分,以保持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这些培训通常会涉及到法律课程的更新和学科的深入研究。
最后,由于鉴于律师执业需要处理大量的文书工作和数据处理,所以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以及熟练的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技能。
为此,他们需要通过各种学习和培训来掌握这些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法律职责。
综上所述,律师在上海执业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
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有资格在上海从事法律业务。
此外,律师也需要加入律师事务所并接受相关培训,以保持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但是,如果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技能,以及在法律领域的优秀声誉,那么律师将有机会在上海进行更高水平的律师执业,并获得更高的收入和职业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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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试行)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4.08
【实施日期】2015.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试行)
(2015年4月8日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构建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本原则
法官与律师在审判活动中应遵循依法、诚信、尊重、协作的原则,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共同做好案件审理、调解、执行等工作,妥善化解纠纷,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条保障律师依法立案的权利
对律师受当事人委托递交的诉状,即应接收。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登记立案。
第三条保障律师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对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在符合法定条件与担保要求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条保障律师使用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的权利
保障律师就本人承办的案件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立案、联系法官、递交材料、查询进度、签收文书等程序性权利,对律师使用平台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回应。
第五条保障律师对案件审判流程信息的知情权
依法保障律师享有对案件流程进展、程序变更等的知情权。
律师向法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