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解读土地流转政策
土地流转:因地制宜探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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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 学术顾 问 (以姓 氏笔 画 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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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长 :吴 克 明 副 社长 :孙 东海 柴修 发 总 编辑 :李 红 副 总 编 :张道 刚 钟 军 编辑 部主任 :杨 敏 编辑 部副主 任 :汪 名 品 王 运 宝 美术总监 :吴 成和 广告一 部 主 任 :张 玉 昆 广告二 部 主任 :金从 龙 发 行 部 主 任 :孙 建 光 记 者 :徐 浩 程 贺海 峰 吴 明华 媒 体顾 问 :赵 曙 光 驻京特约记 者 :汪大 海 驻 沪特 约 记 者 :张 涛 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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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案》解析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案》解析自1978年家庭土地地承包制以来,各种土地地纠纷就没有停止过,甚甚至有越演越烈的态势。
这些土地纠纷包括发包包人的(一般是村委会))违约:如提前收回承包包地、增加按土地收取的的各种费用、剥夺承包者者的承包权利、不补偿或或较少地补偿土地占用款款等等,也有承包人的违违约:如土地的弃耕和弃弃荒,过度地攫取土地肥肥力等等。
这些纠纷有些些是因为承包合同不清楚楚而导致的,有些却是在在合同非常清楚的条件下下明目张胆地违约,有些些土地纠纷甚至动用了政政权的力量,影响相当恶恶劣。
虽然中央三令五申申地下文件,各种法律条条文也不断地出台,但是是土地纠纷并未因此而停停息。
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同违约的根本原因在哪里里?本文以机会主义为前前提假设,对2002年年土地承包法案做一解析析,试图解释这个问题。
1.土地承包法案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第第一轮承包期限大约在11997、1998年基基本到期(15年期限)),全国农村大约在这两两年内都开始了第二轮土土地承包。
针对第一轮土土地承包出现的承包方与与发包方权利不清、随意意变更承包期限、土地使使用权的流转权限制等问问题及对承包土地乱收费费现象,在第二轮土地承承包开始阶段,政府出台台了关于土地承包和税费费改革两套法案,两套改改革法案都是旨在稳定和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保障农民权益和减轻农民民负担。
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通知》文件,该文件确定定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限为30年,如果承包期期不满30年的,要延长长至30年。
对村集体拥拥有的机动地的数量要求求严格控制在5%以内,,对一些乡和村剥夺农民民权利和乱收费等作了一一些原则上的规定,但是是与以前“关于农村土地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没有有什么根本性的不同。
11998年全国人大第四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地承包的部分也基本上与与1997年法案相同。
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近年来,我国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其中,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行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十个方面详细分析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一、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流转的市场化程度。
通过流转市场的有效建设和规范管理,破解土地流转难题,实现土地资源更加高效、持续发展。
二、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应该鼓励农民参与其中,激发农民的积极性。
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土地流转的经济收益、加大培训力度和引导配套产业发展等方式,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促进乡村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三、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要更加注重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加强监管和维权机构建设等措施,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不受损失,稳定农民的土地产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应该更加注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通过流转农村空闲、荒废和低效用地,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村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转型升级。
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营模式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需要创新经营模式,推动农村土地利用的转型升级。
政府可以引入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市场化主体,与农民合作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七、打造良好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制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需要建立完善的服务机制。
政府可以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土地信息咨询、流转合同签订等一站式服务,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土地流转服务,提高流转的便利性和效率性。
八、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执行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以及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也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在传统的农村经营模式下,土地分散经营,规模小、效率低,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
通过土地流转,农业企业、种植大户等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进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和集约化水平。
农村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合理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发展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
例如,一些地区通过流转土地,发展水果种植、蔬菜大棚、花卉苗木等特色产业,不仅提高了农业的经济效益,还带动了当地农村旅游业的发展。
同时,土地流转也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业的综合竞争力。
农民是农村土地的主人,土地流转的最终目的是增加农民的收入。
一方面,土地流转可以使农民获得稳定的土地流转租金收入,增加财产性收入。
另一方面,农民可以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事非农产业,获得工资性收入。
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后,到附近的企业打工,或者自主创业,拓宽了增收渠道。
此外,土地流转还能够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提高农民的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推动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完善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引导和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政策,明确土地流转的原则、程序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管理,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 不改变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文件要求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文件要求完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全省平均水平。
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强调落实和完(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设。
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农村经济发展趋势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分析
农村经济发展趋势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分析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农村经济发展趋势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进行分析。
一、农村经济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首先,农业从传统的粗放型向现代农业转型,农民的生产方式从传统的耕种向机械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其次,农村农产品的市场需求逐渐增加,这使得农民的收入水平得到提升。
此外,农村旅游、乡村振兴等新兴产业的兴起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机会。
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的背景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调整是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
过去,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主要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而现在,随着土地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调整也变得更加重要。
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措施,保护农民的权益同时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的目标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的目标是实现农地产业化,提高农民的收入。
通过流转土地给专业经营者,转变小农经营的生产模式,进一步提高农田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四、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的内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的内容包括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政府可以引导土地流转,鼓励土地承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推动土地有序流转。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期限的设定、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来引导土地流转。
五、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调整可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田管理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此外,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还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六、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的挑战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调整面临着一些挑战。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研究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研究随着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出租、承包、入股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的行为。
这一现象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涉及到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改善、农村产业的转型升级等方面。
本文将对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影响和问题,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1.政策支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土地流转的政策,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办法》等。
这些政策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土地流转途径,也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2.流转规模扩大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渐扩大。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一半的农村家庭参与了土地流转,流转面积达到了数亿亩。
流转主体包括了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土地经纪人等多种形式,流转用途涵盖了种植、养殖、农业观光等多个领域。
3.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大规模的农田流转使得规模化经营成为可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1.促进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农村土地流转有助于引入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理念,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提高农业产出和效益。
一些地方通过土地流转引进了农业科技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推动了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2.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流转为农民提供了新增收入来源,通过出租、承包土地获得租金或分红等方式,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助于缓解农村贫困问题。
3.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流转有助于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
乡村振兴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系研究
乡村振兴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系研究近年来,乡村振兴战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之一,农村土地流转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土地流转对乡村振兴的作用、流转模式、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
一、土地流转对乡村振兴的作用土地流转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大规模种植、养殖等方式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土地流转可以推动农村产业升级。
通过引进外部资本和技术,农村可以发展现代农业、农村旅游、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最后,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民增收。
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或企业进行经营,不仅可以获得土地流转费,还可以参与企业分红,实现农民增收。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农村土地流转有多种模式,如土地托管、土地租赁、土地股份合作等。
土地托管是指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托管给专业合作社或企业进行经营,农户在托管期间不再亲自经营土地。
土地租赁是农户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他人,出租期限一般为几年至十几年。
土地股份合作是农户将自己的土地入股到合作社或企业,农户作为股东参与土地的经营和分红。
这些模式都有效地促进了土地的流转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土地流转的优势土地流转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
首先,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其次,土地流转可以吸引外部资本和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再次,土地流转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最后,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潜力。
四、土地流转的问题尽管土地流转对乡村振兴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流转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农民对市场行情和流转合同了解不足,易受到不法商家的欺骗和剥削。
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政策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之一。
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可以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和农民收入增长。
本文将探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意义、现状及发展方向,并分析其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
一、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意义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对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土地流转政策可以推动农村农业产业化发展。
通过流转,大量散地可以整合为规模化耕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其次,土地流转政策有利于引进现代农业经营模式,推动农业生产向高效、智能化方向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增值收益。
再者,土地流转政策可以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农村劳动力增加收入。
总的来说,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能够有效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
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土地流转政策,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土地流转机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农民权益。
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另一方面,政府完善了土地流转市场的法律、政策环境,为农民提供了更好的流转条件。
由于这些政策的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稳步增长,农民收入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三、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发展方向尽管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民收入的增长,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流转政策的研究和改进,制定更加有利于农民参与流转的政策措施。
将土地流转市场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 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同时,加强农业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农业向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土地流转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评估
农村土地流转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评估近年来,乡村振兴战略已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在实现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影响乡村振兴的因素、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等方面来评估农村土地流转对乡村振兴的作用。
一、背景介绍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农民将自有土地以租赁、流转等方式交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个体农民等经营方,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老龄化加剧、传统农业产业面临市场竞争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逐渐兴起。
二、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积极影响。
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可以获得固定租金或流转费等,有效增加了他们的经济收入。
同时,土地流转还为农民提供了参与多种农业经营形式的机会,拓宽了他们的收入来源。
三、农村土地流转对农业现代化的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通过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农产品质量得到保障。
流转土地还吸引了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推动了农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
四、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有助于解决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
流转土地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减少农民外出务工的需求。
同时,流转土地也提供了劳动力转移的平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职业转型和提升。
五、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农村社会稳定得到提高。
流转土地带来了更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效缓解了部分农民的贫困压力。
稳定的收入源使得他们在家乡有更多的安全感,减少了农民外出的决心,降低了农村社会突发事件的风险。
六、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村环境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村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流转土地,农村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能够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农村土地流转还为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环保型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奋力谱写更加壮丽的“三农”新篇章
奋力谱写更加壮丽的“三农”新篇章作者:心怡来源:《中国食品》2024年第15期2024年7月24日,國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韩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兴旺、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王乐君介绍“三农”领域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记者:请先简要介绍一下“三农”领域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
韩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持续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保持稳中向好、稳中提质的势头,农业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新成效,为经济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一是全力抓好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这个头等大事,把14亿多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我国粮食产量连续9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去年达到13908亿斤,人均粮食占有量为493公斤。
今年夏粮又获得了丰收,增产72.5亿斤,达到2995.6亿斤,再创历史新高。
特别是这几年我们下功夫抓大豆生产,大豆自给率两年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
棉油糖、肉蛋奶、水产品、果菜茶等供给十分充裕,越来越多绿色优质农产品摆上了老百姓的饭桌。
二是持续用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牢牢守住了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过渡期内我们持续保持帮扶工作和帮扶政策稳定,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不断巩固提升,有效运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着力强化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没有出现规模性返贫现象。
三是全力改善农业科技装备设施条件,农业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
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63%,三大主粮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农业科技创新取得丰硕成果。
乡村振兴的土地制度改革
乡村振兴的土地制度改革引言:乡村振兴是党中央倡导的一项重大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内容之一。
土地制度与乡村振兴密切相关,改革土地制度对于促进农村发展、激发农民积极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提出土地制度改革的措施和意义。
一、优化土地流转政策土地流转,即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其他农户或经营主体使用,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一环。
当前,土地流转政策存在一些问题,如流转手续繁琐、流转期限短等。
因此,应该进一步简化土地流转手续,延长流转期限,提高土地流转的灵活性,以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农业领域,助力乡村振兴。
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承包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对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一些农村地区存在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承包地面积不统一等问题。
因此,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推进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当前,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土地流转缺乏灵活性、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
为了推动乡村振兴,应该深化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力度,提高土地集约使用效率。
四、加强土地权益保护土地权益保护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应该加强土地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土地纠纷调解机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改革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仍面临诸多困难,比如融资成本高、抵押权益不确定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改革,降低融资成本,明确抵押权益,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
六、推动城乡土地一体化城乡土地分割是当前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一大矛盾。
为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应该推动城乡土地一体化,加强城乡土地规划统筹,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的统一管理。
土地流转方案实施
土地流转方案实施为加快我市土地流转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进程,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将广大农村劳动力从有限土地资源中解放出来,积极从事农业化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三不”原则。
1.坚持土地承包权不变原则。
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权仍归承包人。
先承包人只有经营权。
2.坚持土地用途不变原则。
流转的农村土地仍然用于农业种植,严禁搞非农建设。
3.坚持土地承包权益人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原则。
土地流转后,原土地承包权益人仍然享受各项惠农政策。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流转要坚持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土地流转时要有规范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各项保障条款,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转让、出租等事项,其收益全部归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所有。
三、实施步骤。
1.加强宣传,营造气氛。
通过召开动员会、座谈会,利用广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对展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同意村干部和广大村民的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2.完善方案,制定实施。
村组干部要深入农村,对现有农村土地流转及有流转意向的土地进行调查,摸清流转土地的地块方位、土质、土地类别、租金、承包人身份等情况。
然后将待转地块的基本情况向村内、村外、集团公司公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本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要逐步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条件。
3.土地流转阶段。
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结合各村社的具体情况,在工作组对土地丈量后,引导农户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土地流转。
在流转过程中,涉及流转土地上的树木,房屋等附属物问题,各村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广泛争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稳步推进。
严格按照土地流转的法定程序,签订土地流转的书面流转合同、办理流转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书和登记薄及经营权证书,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实行“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二四、农村土地流转形式。
乡村振兴中的土地管理新政策
乡村振兴中的土地管理新政策乡村振兴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土地作为农村的核心资源,对于乡村振兴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新政策,旨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本文将从土地划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等方面,分析乡村振兴中的土地管理新政策。
一、土地划拨土地划拨是指将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用地等划归到农民个人、家庭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行为。
新政策规定,土地划拨原则上以宅基地和村集体经济用地为主,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划拨土地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的一种权益。
新政策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动摇,保护农民的权益。
在保护农民承包土地权益的基础上,新政策还鼓励农民通过合作社等形式进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三、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时间内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新政策对土地流转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引导。
一方面,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确保合法合规;另一方面,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形式,实现规模经营、农机化、科技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四、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市场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和信息流动的市场。
新政策提出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鼓励农民通过自愿、自主、自由的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土地流转。
同时,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五、土地确权登记土地确权登记是指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册,确保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新政策强调土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权属,减少纠纷,保护农民的权益。
同时,新政策还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土地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利用是指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的内在价值,实现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新政策鼓励农民通过绿色发展、循环利用等方式,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结构,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三权改革
2013年中国农村发展高层论坛于5月25至26日在北京召开,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农村改革发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围绕农村改革,专家学者指出农村改革归根到底是生产力要素进一步解放的过程,只有放活土地、劳动者和资本市场,中国的农村改革才能见到曙光。
“三权”即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所有权,对其制度的改革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高举“缩差共富”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三权”改革机制的创新。
催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入改革期的一大主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正在面临巨大的挑战——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产生事实上的分离。
特别是近几年,已经有2亿多拥有承包权的外出打工者不再经营土地,这个庞大的数字决定了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已经“箭在弦上”。
然而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被更多地停留在理论探讨上。
现实中,由于对土地财产权的保障不充分,农民担心将土地交出去以后,存在失去土地的风险。
由于没有一套制度保障,外出的农民只好按照放心程度,把承包地依次让给家里的老人、亲戚和邻居耕种,一些上了年纪的“捡种大户”逐渐成为本村种田的中坚力量。
对土地流转的担忧甚至排斥,成为农村改革的一大症结。
2009年确权登记试点启动,旨在通过解决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等难题,为放活农村土地资源做准备。
时至今日,已有超过100个县参与进来。
“确权登记颁证,颁证和登记是个形式,核心是确权,如果绕开确权去登记颁证,无非就是搞个形式而已。
核心的问题是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什么权利?长久是多久?能不能抵押?能不能转让?能不能交易?这些都需要确权来保障。
”韩俊说,“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还没有发育起来,我们不应该强迫进城的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也不能剥夺他放弃的权利,不能让农民一代、二代永远带着承包权在城里,你得创造条件让他实现他的承包权的价值,这是一项长期的大工程。
”吉林省委财经办(农办)主任郭庆海坦言,在地方,土地权属关系不清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例如土地确权工作,已经推进了几年,但各地情况复杂,很多地方并没有积极性。
新土地政策被普遍误读了
新土地政策被普遍误读了作者:韩俊来源:《中外管理》2008年第12期土地对中国来说太重要了,是中国人的命根子。
新土地政策重在从紧从严,而不是从宽。
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我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一些重大的政策决定。
这个决定规划到了2020年,是整个农村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
不存在“新土改”在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甚至有媒体猜测三中全会将会启动中国农村的第三次土地改革,土地政策将进一步放宽。
但事实是,新土地政策的基调就两个字,一个是“稳”,另一个是“严”,而非放得更宽,更不是要搞什么第三次土地革命。
我们的国情决定,土地政策一定要求稳求严。
1993年中央的11号文件明确讲:农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承包给农民来使用,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开的。
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可以延长到30年不变。
1998年江泽民总书记到安徽省凤阳县的小岗村看望老百姓,农民就问他30年以后怎么办呢?江泽民说:“我看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
”三中全会之前,胡锦涛总书记也到小岗村去看望村民,他说:“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这话随后写入了三中全会的决定。
三中全会的决定是要赋予农民更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
“流转”不是新规定对三中全会的决定一个最大的误解是关于“土地流转”。
我昨天参加一个研讨会,都是京城的房地产大腕儿,他们甚至认为三中全会以后土地流转就被允许了,城里的人可以到农村搞个几万亩地,搞一个大农场。
这是莫大的误解。
从1984年以来,任何一个关于土地的法律都明确讲:允许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可以采取出租、转让、转包、互换、股份合作或者入股的方式来流转土地。
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个新闻。
同时,这次流转有三个限定条件,第一,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性质;第二,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第三,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这主要是考虑保护农民的利益。
最近经济不景气,从广东到重庆的火车上,可以看到很多回家的农民工。
如果这些农民没有土地,在城市的就业又不稳定,他们就没有社会保障。
新土地政策被普遍误读了
位 。所 以我们可 以大胆地讲 ,即使允 许 农 民去 抵押 ,也解 决不 了农 民贷款 难的问题 。 中 外 管 理 》 :之 前媒 体 都 猜
测 , 在 新 政 之 下 , 会 出现 很 多 大 农 场 、 大 衣庄主 ,看 来并 不 是这 样 ?
的火车上 ,可 以看到很多 回家的农民
工 。如 果这 些农 民没有土地 ,在 城市
的就业 又不稳定 ,他们就 没有 社会保
障 。大 家可以想一想 ,一个 城市 里如 果有l万农民工失业,我们这个城市会 0 是什么样?
放 宽。但事实是 ,新 土地 政策的基调
就 两 个 字 ,一 个 是 “ ” ,另 一 个 是 稳
中 外 管 理 : 有 一 种 解 读 认
韩 俊 :当大家特别关注的时候 ,
务 院刚刚批复 了全 国土地利用 总体规
有 没有人去 问 问农 民的意见 ?农 民并
所 有性 质 ;第 二 ,不 得 改 变 土 地 的 用
革与发展 ,做 出了一些重大的政 策决
定 。这个 决 定规 划到 了2 2年 ,是 整 个 00
确 讲 :农 民的土地是 集体所有 ,承包
给 农 民 来 使 用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是 分
途 ; 第 三 ,不 得 损 害 农 民 的 土 地 承 包 权 益 。 这 主 要 是 考 虑 保 护 农 民 的 利
【政策精读 】
新土地政策被普遍误读了
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部长 韩 俊
土地对中国来说太重要 了,是 中国人的命根子。新土地政策重在从紧从严 , 而不是从宽 。
是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
土地改革试点不能“抢跑”
韩 俊 表 示 ,现 在 有 关 部 门 正 在 对 试 点 工 作 做 全 面 部 署 , 比 如 工 商 企 业 进 入农 村 ,现 在 面 临 非 粮 化 , 非农 化 。 “ 公 司租 农 民 一 亩 土地 种 粮 , 给他 1 0 0 0到 1 2 0 0 元 的租 金 ,根 本 不 赚 钱 ,所 以 现 在 到 农 村 租 地 的 企 业 ,真 正 种 地 的 寥 寥 无 几 , 如 果 都
韩 俊 认 为 ,城 镇 化 过 程 中 ,土
2 0 3 8亿 。土 地 的高 溢 价 是 房 价 上 涨 地 问题 尤 其要 解 决 好 两 大 问题 , 第一 , 的 重 要 推 手 ,不 改 革 土 地 出 让 金 的 如何使土地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现在 方 式 ,无 论 是 用 经 济 手 段 ,政 策 手 段 来 调 控 政 策 ,都 是 按 下 了 葫 芦 起 土地 利 用 太粗 放 ,存 量土 地 开 发 利 用 空 间非 常 大 ,在 一 线 城 市 要压 缩 工 业 用地 规 模 。第 二 ,如 何保 证土 地 增 值 收益 更 加 公 平 分配 。许 多 人认 为 ,如 果不 让 农 民宅基 地 流 转 , 对 农 民不 利 。 如 果 让 城 里 人 都 到 于土地 改 革措
施 ,绝 大 部 分 都 要 先 试 点 , 要 获 得
授 权 ,不 能 够 抢 跑 。 ”
一
“ 从个别地 区来看 ,宅基地 政策 放松 ,投机 冲动 非 常强 。现 阶段
只 能 是 在 农 村 内 部 有 条 件 、有 范 围 、 谨 慎 稳 妥 地 探 索 住 房 财 产 权 和 宅 基
地 流 转 。完 全 放 开 农 民 的 宅 基 地 。
人 口增加 了 3 5 . 3 %, 建 城 区 的 面 积 增加了 9 9 . 3 % ,过 去 十 年 中 国 城 市 人 口的 密 度 下 降 幅 度 超 过 2 5 % .城 市 人 口密 度 还 有 很 大 的提 升 空 间 。 ” 现在城市 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 工 业 用 地 占 比重 太 高 ,届 住 用 地 比 重太低 。 最 大 的 问题 是 城 市 建 设 对 “ 土 地 财 政 ” 的 依 赖 非 常 高 ,“ 2 0 1 3 年 土地 出让金 增长 速度 超 出我们 的估 计 。北 京 土 地 出让 金 1 8 0 0 亿 , 同 比增 长 2 . 7 7 倍。 上 海 土 地 出 让 金
准确把握政协工作的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政协工作的基本原则
张茂清
【期刊名称】《协商论坛》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变化,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不断产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给广大政协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怎样才能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笔者认为,只有抓住特点,积极借鉴,准确把握政协工作的基本原则,才能使政协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总页数】1页(P11)
【作者】张茂清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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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解读土地流转政策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政策举措。
这个问题关乎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应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全面理解、准确把握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搞好制度设计,积极稳妥推进,避免走弯路,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一、以“三权分置”为遵循,放活土地经营权我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通过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随着农村人口大量转移,一些地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发生分离,演变成承包权与经营权两部分,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状态。
下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把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作为基本遵循。
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保障了农民平等地拥有最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这一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特征。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初级阶段实际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
家庭承包制下农户获得的土地权利,是由承包权和经营权组成的。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
只有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才拥有土地承包权,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在要求。
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确保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放弃承包的土地,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
在家庭承包制下,土地流转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
在理论和政策上明确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强调正确处理土地承包制的稳定和土地流转的关系。
稳定,就是要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流转,就是要放活土地经营权。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认识上和实践中,一讲稳定似乎就不允许经营权流动,而一讲流转和集中,似乎就只有集体重新收回农民土地承包权这样两种倾向。
以“三权分置”作为基本遵循,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和农民家庭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来应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以不变应万变,这样,有利于使土地承包者和实际经营者都能建立起稳定的预期,将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
放活土地经营权,必须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实现形式,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二、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家庭经营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
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空间分散,且必须对自然环境的微小变化做出及时反应,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较高。
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
较之其他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家庭经营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改变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问题,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
农业规模经营的实质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而是通过改善家庭经营的资源配置及其外部环境,实现农业生产环节的专业化、社会化。
因此,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不应把规模经营与家庭经营隔离开来,更不能把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对立起来。
同时,要处理好发展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的关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一是创新家庭经营发展方式。
强调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绝不是固化和迷恋目前分散、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家庭经营发展方式,积极引导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大力提高家庭经营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要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建立健全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新增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
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和服务。
引导农民自愿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方便耕作,实现承包地的相对集中经营。
二是积极探索新的农业经营方式。
我国少数村庄仍保留土地集体经营方式,要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
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通过多种形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近些年来,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现象越来越多。
工商企业租赁土地经营,从积极的方面看,可以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但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如果不加限制地让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直接生产领域,大片圈地,会挤压农民就业空间和影响农村的稳定。
为了避免农村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避免出现土地的大规模兼并,避免大批农户丧失经营主体地位,必须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采取慎重的态度。
随着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参与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迫切需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
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要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
特别是要防止工商资本下乡租赁承包地后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搞“非农化”或“圈而不用”,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要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和支持它们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流域,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规模经营。
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主要用于补偿因租地企业违约或经营不善而损害的农民利益。
三、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
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发展土地规模经营,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不能脱离客观条件,人为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等方式行政推动土地流转。
即使在土地流转客观条件充分成熟的地方,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也要注意工作方法,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由点到面,稳步推广。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真正做到尊重农民的意愿,除了注意工作方法外,关键在于要客观地估计土地对农民的意义及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基本态度,恰恰在这一点上,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依条件的不同,这里有三种情况:(1)对于当今大多数农民来讲,土地仍然是安身立命之本,仍然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依靠。
采取“自家的承包地自家种”这种土地经营方式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
农户既不愿意转让经营权,更不愿意放弃承包权,是大多数农村的客观现实。
在这种基本农情下,绝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违背农民的意愿,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2)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的确已有一部分农户,尤其是那些已经在城镇多年从事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非农收入的农户,有了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愿望。
对于相当一部分农民来说,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虽已淡化,但农民完全放弃承包土地还有种种顾忌。
农户愿意转让经营权,但不愿放弃承包权,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将大量发生。
这时,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而承包权则仍应明确是农户的,不能强迫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3)在农户彻底脱离农村、融入城市的情况下,部分农户不仅自愿流转经营权,也自愿放弃承包权。
这种情况目前还较为少见。
既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要求把放弃承包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把承包地交还集体组织或经集体同意后转让给集体组织其它成员。
集体也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总之,政府直接用行政手段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会引发社会矛盾。
在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
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加强执法监督。
四、以经营规模适度为目标,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同步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对于稳定务农者队伍,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都显示出有重要作用。
要与比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大几十倍、上百倍的发达国家农业经营主体相竞争,消化农产品成本不断上升带来的影响,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能力,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农业和粮食的劳动生产率。
在扩大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方面,国际上有成功的例子,如法国通过鼓励老年农民离农、青年农民创业,开展土地整治等,使农场平均规模由1955年的13.3公顷扩大到目前的40多公顷;也有不成功的例子,如日本,农业过度兼业化,农场的平均规模仅从上世纪50年代末的1公顷扩大到现在的约2公顷。
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谁来种地”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地方已经具备了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必须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和集中。
但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能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盲目崇拜国外的大规模农场,要充分认识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为2.83亩,户均约半公顷。
若户均经营规模提高到约2公顷,就需要再减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
有关测算表明,如果把实现种地收入与进城务工收入相当作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的标准,在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应在120亩左右;在南方两季地区,则为60亩左右。
从国际比较看,这仍是很小的规模。
按这一标准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则粮食生产仅需劳动力4300万人。
据估计,我国目前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在1.5亿人左右。
这就是说,全国粮食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尚需转移1亿左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必然是一个不平衡的、渐进的长期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