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实施与完善_重庆市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思考_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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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度构建分析及建议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度构建分析及建议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度构建分析及建议庞硕威县奥鹏中心【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我国的问责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体系、建立健全异体问责、扩大行政公开透明力度等建议。

【关键词】现状;问题;原因;建议2003年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和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因隐瞒“非典”疫情和防治不力而被免职。

从那时起,行政问责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但是一直到现在,行政问责并没有被很好的执行。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实施过程大致是:首先:出现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其次:媒体和公众反应强烈,影响很大;再次:需负责的主管上级机关追究责任,处分相关责任人,而责任形式多为引咎辞职;最后:事件平息、不了了之。

近几年对频繁发生的矿难处理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

这种现象、这样的问责根本无法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事故照样会发生,公共利益仍旧遭受损失。

所以要建立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化的行政问责机制。

一、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就没有放松过。

特别是针对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的状况,国务院于2001年首次颁布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就特大安全事故问责进行规范。

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文件的出台,也使问责制引起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

我国大范围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我国的“非典”危机。

就行政问责制建立的目的来论,从时代背景上而言,则主要是出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出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体现法治精神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从行政问责功能上说,则大致可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事后惩戒;二是事前预防;三是警示教育。

【最新】关于行政问责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最新】关于行政问责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问责制建设的几点思考魏雷顺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

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各地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问责制建设也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经过调研,作了一些自己的思考。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于“责任政府”有这样的描述:“在这种政府体制里,政府必须对其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负责。

当社会对其投不信任票或他们提出的重要政策遭到失败,表明其大政方针不能令人满意时,他们必须辞职。

”责任政府应当是负有责任并能够被追究责任的政府。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保证政府实现的责任控制制度,这套控制制度就是对政府履行责任的保障激励与不履行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政府问责制。

实施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早已有之,历史上,凡事故或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始于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并逐步走上探索制度化、规范化之路,在中央政府强势的问责行动和民间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行政问责办法、规定。

行政问责的实施,在推动“责任政府”构建的同时,也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赢得了群众的好评。

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区、市)启动了行政问责制的相关办法。

----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

规定8种情形应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等等。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问责方式多样化
行政问责的方式多样化,包括诫勉、通报批评、组 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根据不同情况和问题采取相 应的问责方式。
问责力度加大
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问责力度也 不断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行政问责的效果评估
01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 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05
结论与展望
对行政问责发展的总结与评价
问责制度逐步完善
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为问责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01
问责实践不断丰富
各级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了丰 富的问责经验,形成了多样化的问责方 式和手段。
02
03
问责效果日益显现
行政问责在提高政府效能、促进依法 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02
维护群众利益
03
推动反腐倡廉
通过行政问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增强 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反 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腐败 行为形成了有效的震慑。
行政问责的效果评估
针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1. 完善制度体系: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包括明 确问责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
责制度。
03
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制度设计不完善
问责程序不规范
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程序,导致问责过程随意性 较大,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问责范围不明确
对于哪些行为需要问责、哪些人员需要承担责任等关键问题,制度 规定不够清晰,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负责和追究,是一种监督和管理机制。

行政问责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公共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实践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1. 行政问责的概念与特点行政问责是一种管理手段,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追究和制约。

行政问责着重强调责任、权力和效果三个要素的统一,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滥用权力,提高工作效能。

2. 行政问责的重要性行政问责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具有以下重要作用:首先,行政问责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其次,行政问责可以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第三,行政问责能够推动公共管理的完善和提高行政效能;最后,行政问责有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行政问责的实践方法1.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是实现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

这包括明确问责的主体和对象、确定问责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问责的监督机制等。

2. 加强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是行政问责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主动公开行政信息,提供信息便利,增加透明度。

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民众的舆论监督。

3. 建立科学评估与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与考核机制,对政府的政策、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和考核,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形成问责的强大压力。

4. 加强监察机构的作用监察机构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调查,发现和处理行政失职、违法违纪等问题,维护行政纪律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问责标准不清晰目前,行政问责的标准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模糊和不公正的情况。

在现代化进程中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对策与建议

在现代化进程中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对策与建议

行 政 首 长是 指 依 法享 有 行 政 职 权 , 行 政 活 动 在
中具有 组织 、 挥 、 指 命令 、 督 等权 力 的人 , 监 者 。这 行
里 的 “ 长 ” 指 行 政 机 关 中 的 “ 把 手 ” 往 往 是 指 首 特 一 ,
发 挥行 政首 长 问责 制 在规 范公 共 权 力 行 使 、 化行 强
政 不 当行 为和行 政不作 为 ) 追究 责 任 , 并要 求其 对违 法及 不 当行 为承 担否定 性 结果 的一 种 法律 制度 。
二 、 现 代 化 进 程 中 的 行 政 首 长 问 责 制 在
政 首长 责任 、 高党政 机关 工作 效 能 、 进反腐 倡廉 提 促
行 为 实施 责任 追究 , 得 了广 泛 的 社 会 反 响和 较 好 取
的社 会效果 。鉴此 , 必 要 对 行 政 首 长 问责 制 涉 及 有
的 一 些 主 要 问 题 深 入 研 究 , 理 论 上 对 建 立 和 实 行 从
行 政首 长 问责制 进 行 思 考 和概 括 , 国家 立 法 机关 为 开 展行 政首 长 问责 制 立 法 提供 经 验 和 借 鉴 , 以有效


行 政 首 长 问 责 制 的 概 念
代 民主制 度的应 有 之 意 , 行 政 首 长 进行 问责 在 我 对 国的政 治 生活 中 已经 逐 步 发 展起 来 并 日趋 重 要 , 特 别 是在 近几 年 的重 大 事 件 处 置 中显 现 出来 。《 中共 中央关 于加 强党 的 执政 能 力 建 没的 决定 》 出 了依 提 法 实行 领导 干部 问 责 制 的 明确 要 求 , 是 贯 彻 依 法 这 治国、 建设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基 本 方略 的具体 体现 , 是建 设 法治政 府 和 责任 政 府 的重 要 途径 , 加 强对 是 权力 行使 监督 制 约 、 进党 风廉 政 建设 的迫切 需要 , 促 是推 进社 会 主义 政 治 文 明建 设 的重 大 举 措 。重 庆 、 海南 等省 市先 后 出 台了行政 首 长问 责方面 的地 方政 府 规 章 , 政府 系统 行政 首 长决策 失误 、 法行 政等 对 违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实施与完善——重庆市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思考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实施与完善——重庆市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思考

1 6・ 0
《 理论探索)0 9年第 3 总第 17 ) )0 2 期( 7期
政 治 与公 共 管理
理性 因此 必须 加 强 “ 异 市 委 、 政 府 及 时采 取 有 效措 施 化 解 矛 盾 , 市 并对 事 难 确保 问责 制 的有效 性 、 化 , 。 异体 问责 ” 主要包 括人 大 、 民主 党 派 、 件相关 责任 人进 行 问责 。 一举 措赢得 了市 民的称 体 问责 ” ㈩ “ 这 赞 。透视 重庆 市行 政 首长 问责 制 实施 的过程 , 们 新 闻媒体 、 院及相 关公 众等 的问责 。目前 , 我 法 重庆 市 认为 , 行政 首长 问责 制 目前 已经 取得 了以下成 效 :
[ 收稿 日期] 09 0— 7 20— 3 2
[ 基金项 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8 Z 03 , 0 C Z 1 ) 负责人杨君。 [ 作者简介]闰 建(9 0 , 湖 北枣 阳人 , 1 8一) 男, 重庆行政学 院公共管理 学教研部讲 师。 陈建先(9 6 , 广东番 禺人 , 15 一) 男, 重庆行政 学院公共 管理 学教研部教授 。
广、 问责级别之高为近年来所罕见 , 这使我 国进入 工具 , 一定要将政府与公 民的关系定位为服务与被 了一个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 、 打造 责任政府 的新 服务 , 将政府的权力定位为替人 民代为行使的公共 重 阶段 ,因而也使得行政首长问责的制度建设 问题 日 权力 。 庆市 推 行行政 首 长 问责制 正是 建设 法 治政 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04年 5 1 20 月 1日,办 《 益 凸显 。其 实 , 在几 年前 , 早 人们 就开 始关 注行政 问 府 、
政 治 与 公 共 管理
《 理论探索) 09年第 3期( )0 2 总第 17 ) 7期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吉承乾杨辉(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1)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简介]吉承乾,男,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研究生。

杨辉,男,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研究生。

内容摘要:行政领导问责制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限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处理一系列的重大事件中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责任政府的形象,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并分别从完善问责体系,强化异体问责力度,深化行政问责制度的文化建设,加快行政领导问责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问责问责制行政领导问责制现状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行政领导问责制是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受到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①一、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的现状1、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

作为行政领导问责制处分的主要依据,不仅有中央的《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还有地方陆续出台实行的问责办法。

如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率先推出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2003年11月,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党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

在新一轮问责风暴中,该不该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更多的是依据事实和有关成文规定来进行。

这体现了我国行政问责方式呈现出由权利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的新态势。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01220270019 张贝贝12治安七区队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问责监督不力,政府公信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责任,加强对党监督;强化异体问责,辅以同体问责;加强问责立法,实现问责法治;规范问责实施,严格复出程序;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

通过实施以上对策,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关键词:行政问责政府公信监督对策一、行政问责概念界定我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书上对行政问责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行政问责还是一个新事物。

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 2002 年 7 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 年由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

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就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国内行政问责问题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我国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目前,行政负责人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主要针对的问责对象,行政负责人即行政首长,例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等。

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 责任边界和权力边界相对模糊, 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这也就导致了行政首长的责任与权力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行政首长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也难以追究, 即问责对象模糊不清、行政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行政一把手(例如市长)责任与党的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责任划分不清。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傅美容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行政责任;责任政府;政府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这已成为我国社会及境外媒体高度关注并令人鼓舞的焦点话题。

行政问责制最初是作为应对公共危机的应急措施而步入我国政治生活的,2003年“非典”期间的高官撤职,引发了一股“问责风暴”,之后,全国许多城市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

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行政问责制正逐步从政府管理中的一种应急措施变成现代政府管理手段。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内涵及价值理念(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内涵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 王莉花,张善喜:《浅析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价值理念》,载《宜宾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39页。

]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追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惩戒措施,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它不仅要求犯错违法要追究,而且公务员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公众对政府及其行为的合理怀疑等方面都要追究责任。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

对我国行政问责体制建设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问责体制建设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问责体制建设的思考摘要: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态势良好,已经在广泛推行。

各地省、市、县、区纷纷出台《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各地的行政问责机制。

但必须看到,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制,还主要是一种事后追究机制,主要作用是惩戒效应。

不能盲目夸大其对责任政府构建的作用,倘若不解决体制的漏洞,只是一味地追究失职官员的责任,难免会出现这样的怪诞局面:官员一批一批地辞职,问题还是层出不穷。

该制度仍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问责;体制建设;法规一、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统一立法当前,我国行政问责面临的主要困境是有问责之事,而无问责之法,即存在严重的制度资源稀缺。

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其中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

从各地制定的行政问责制的规章来看,无论是在问责的客体和主体、问责的程序上均.未明晰化,问责的范围、惩处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仅仅以这些文件为依据来追究领导者、管理者、执行者所负有的失职之责,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后盾就难免显得牵强,实际执行起来缺乏持续性和惩戒性。

2、内部问责存在缺陷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还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这是一种行政内部问责,是由政府行政首长或上级政府对部门首长、下级政府、政府工作人员的问责制度,对外部问责特别是政治问责基本上不涉及。

这种局限于上级对下级问责的制度,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

启动问责的权力掌握在行政机关领导人手里,问责往往取决于行政首长的意愿和意志,这就很难避免主观随意性。

在这一制度下,还存在上级追究下级责任,而上级责任无人追究的问题。

3、人大问责虚化人大政治问责权的主要方式——质询和罢免。

在行政问责法制中,各级人大本应成为行政问责的生力军。

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反思与构建的开题报告

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反思与构建的开题报告

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反思与构建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是一种重要的管治机制,它通过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责,确保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对象不明确、问责结果反复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政府行政问责制的有效运行。

因此,对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进行反思,探索如何构建有效的问责机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本文旨在对此问题展开研究。

二、研究内容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政府行政问责制的性质和功能本部分将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梳理和阐释,明确问责的意义和价值。

2.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将分析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缺少有效的问责机制、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对象不明确、问责结果反复甚至失效等。

3.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反思与构建本部分将围绕构建有效的问责机制展开分析,包括应当强化问责程序、明确问责对象、加强信息公开、推进问责结果的有效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

4.案例分析本部分将选取一些典型案例,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运行与效果进行实证分析,以此验证政策建议和探索的有效性。

三、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理论意义本文将对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的运行机制、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科学总结,为完善政府问责制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支持。

2.实践意义本文对政府问责制的反思与构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效率化和透明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都具有积极作用。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以多种方法印证论点,达到研究的准确和全面。

五、预期效果本文预期获得的效果主要体现在:1.达到对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分析的深入和全面。

2.准确、切实地提出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措施。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跨部门协同问责
在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单一部门的问责可能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需要推动跨部门之间的协同问责, 形成合力,提升行政问责的效能。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提高,政府 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行政问责制应运而 生。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01
权责对等
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行使权力的同 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平
03
02
公开透明
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追责过程和 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及时有效
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追责应当及 时有效,不拖延。
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问责程序
制定统一、规范的问责程序,明确问责主体 、客体、范围、流程等,确保问责过程中程 序正当、规范有序。
扩大问责范围
将抽象行政行为、政策制定等纳入问责范围,建立 全面的问责体系,确保官员对所有不当行为负责。
加强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力度,确保官 员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对于违法违纪 行为及时予以惩处。
实践现状的成因分析
01
制度设计缺陷
02
思想观念束缚
行政问责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
一些官员受传统思想观念束缚,缺乏 责任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对于行政 问责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03
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行政问责制 实践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效 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官员滥用职 权、以权谋私等问题。
通过提高公众对行政问责制的认 识和参与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健康发展。
行政问责制的未来挑战与应对策略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原则探析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原则探析
要求 其 因违反 义务 而造 成 的违 法及 不当行 为承担 否定 性结果 行 政系 统对 其行 政首长 的 问责 。 体 问责 , 包括 人大 代表对 政 制 , 异 应
府 的 问责 , 民主 党派对 执政 党和政 府 的 问责 , 院的 问责 , 闻媒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法 新
合 阐述 。
低 下 , 害公 共利 益或 行 政管 理相对 人合 法权 益 的行为 , 损 或行 政
责任 是个 内涵和 外延均 非常广 泛 的概念 , 文引用 行政法 学 首 长举 止不 端 , 社 会上 造成 不 良影 响的行 为 , 照本 办法 予 以 本 在 依 上 的定 义 : 责 任是 指在一 定 条件 下行 为主 体所 应尽 的义 务或 者 过 问并 追究 责任 的 制度 。 “ ”
意识 , 施 以宪政规 制和 引导 的民主行 政 、 实 依法 行政和 有效 治理 ,
人 大代 表对 政 府 的 问责 制 ; 民主 党派对 执政 党 的 问责 制 ; 民主党
促进政 治 国家与 公 民社会 、 政府 与公 民的协 调与 合作 , 促成法 治 派对政 府 的 问责制 ; 闻媒 体对 执政 党和政 府 的 问责 制 ; 院对 新 法 而客 体延 伸到 行政 首长 问责 制 中, 政 府 的建构 , 而使 我国各 级政 府 、 府 部 门机构 及其 官员 都能 执 政党 组织 和 政府 的 问责制 。 进 政 在使命 感 、 问责 驱动机 制 的强劲 推动 下 , 使各 级政 府及 其官 员都 就 应该 是行政 系统 中获 得 公权力 同时承担 相应 义务 的行政 首长 。
首 长 问责制应 遵循 的原 则 问题 。 关键 词 行政 首长 问责 制 权 力配 置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1 责任政 府 文献标 识码 : A

重庆行政首长问责制七月施行 将有七种问责方式

重庆行政首长问责制七月施行 将有七种问责方式

“执政为民”的精神有了新的制度作为保证,《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被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

除市长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问责建议,工作考核结果均可启动问责程序。

追究责任的方式共有7种,分别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刍议

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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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1982年宪法确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既是一种领导体制,又是一种行政责任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事权集中、权责明确、指挥灵敏、行动迅速的优点,其实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监督等。

但是,同时由于行政首长具有较大的行政决策权,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

对于问责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主要在集中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很少。

因此,笔者试图透过对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现状分析去对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体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首长负责制;法律责任;现状;完善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内容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对本机关的事务依法享有最高决定权,并对本机关的全部工作向权力机关或人民承担政治等方面责任的行政领导制度。

其在赋予首长最终决定权的同时,要求他最终承担责任,包括对一般事项行使决策权失误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对重大事项经讨论后,行使决策权失误时应承担的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对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内容,其主要集中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政治责任,也叫宪法责任。

纵观各国宪法,行政首长承担的政治责任主要表现为:一是报告工作,有的国家称为“国情咨文”,在我国称为“政府工作报告”;二是回答质询;三是提出辞呈;四是接受罢免。

法律责任,也叫个人责任。

它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道义责任是指政府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

政府公务员应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自我反省或悔过。

在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中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在我国宪法和公务员法都有规定,对于法律责任,虽有规定,但是大多集中于规章、办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在仅有的规定里透视出来的还是不完善。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思考--以权力机关的问责为视角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思考--以权力机关的问责为视角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思考--以权力机关的问责为视角
胡敏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5(000)016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这全面体现了党和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决心和力度。

本文主要以行政问责主体为视角,系统阐述了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的现状、行政问责主体制度中权力机关问责力度不够、形同虚设以及成因,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借此不断强化权力机关监督、问责的力度,真正落实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胡敏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哈尔滨 1500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几点思考 [J], 乔希玲;朱方兴
2.对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思考 [J], 熊敏
3.对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思考 [J], 熊敏
4.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思考 [J], 崔冬;胡敏
5.关于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法治化思考 [J], 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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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首长问责的归责原则——重庆市行政首长问责实践的启示

论行政首长问责的归责原则——重庆市行政首长问责实践的启示

作者: 姜敏[1]
作者机构: [1]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400015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35-44页
主题词: 行政首长;职务;责任;归责原则
摘要: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首长问责的归责原则尚缺乏深入研究,现有的理论观点存在明显缺陷,难以有效指导行政首长问责的实践与立法,亟需从理论上加以解决和完善。

剖析重庆行政首长问责的典型案例,借鉴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行政首长问责应当采用以特殊过错推定原则(类似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其中每一项归责原则均有各自明确的适用范围。

以上述归责原则体系为指导,中央和地方建构行政首长问责制应当在问责程序的设置、证明责任的分担、问责方式的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以推进问责的法治化、民主化和常态化。

科学界定连带责任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

科学界定连带责任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

作者: 邹健[1]
作者机构: [1]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
出版物刊名: 领导科学
页码: 4-6页
主题词: 行政首长负责制;连带责任;科学界定;国家公共权力;不当行为;责任主体;改革和完善;
下属机构
摘要:连带责任是指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政治责任主体承担因其下属机构或人员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连带责任的实现离不开它的工作机制——行政首长负责制。

所谓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指国家各级行政首长在其所属行政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享有最高和最后的决策权,并由各级行政首长就整个行政系统的所有决策和行为向权力机关负责的行政领导制度。

但是,综观近几年的“问责风暴”,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官员鲜有自觉自愿辞职的。

理论界甚至有人为辞职的官员愤愤不平。

作者认为,这和现行的行政首长权责不对等有密切关系。

为了提高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自觉性,使连带责任的实现具有合理性,迫切需要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

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

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第一篇: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干部问责制度。

行政首长问责的条件不以行政首长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其管辖范围内发生规定的应当问责的事项即可问责。

行政首长问责的重点包括: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在社会管理方面特别是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在机关内部管理中应为不为、放任不管以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

为防止行政首长借“集体决策”推卸责任,对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问责,要创新问责方式。

一是要明确决策责任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负责。

二是要实行重大决策失误的集体辞职制度,使“集体决策”承担“集体责任”。

三是要建立决策讨论、辩论、投票记录与备案制度,对于决策会议上持赞成态度的要严厉追究责任,对于不表明态度者也要进行追究,对于反对者可以免予追究。

科学划分行政责任。

如不同层级之间责任划分、正副职之间责任划分不清。

针对这一问题,一是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

二是合理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职责权限。

应根据各自明确的分工范围来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行政正职负领导责任,副职就分工范围内的具体事项负直接责任。

三是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现象。

四是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形成责任闭合环路。

五是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职责,明确划分行政首长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准确界定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健全干部问责的制度体系。

在干部问责制度方面,谁来启动问责、如何启动问责、责任分配、受责官员复出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规范。

一是要加强异体问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对干部的问责、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对干部的问责、司法机关对干部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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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实施与完善———重庆市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思考闫建,陈建先(重庆行政学院,重庆400041)〔摘要〕近几年,我国各地的行政首长问责力度明显加大,其制度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增强了执政为民的意识,提升了问责效果等。

但同时也凸显出一些问题,如:异体问责缺位,问责范围及内容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责任认定随意性大,责任处理方式缺乏层次感。

因此,应按照如下思路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界定问责主体,确定问责范围及内容,规范问责程序,明确责任认定标准,改进责任处理方式。

〔关键词〕行政首长问责制,实施成效,问题,思路〔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09)03-0106-05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襄汾溃坝和三鹿问题奶粉等事件中多名行政首长被问责,尤其是2008年掀起的“问责风暴”显现出鲜明的特色,问责范围之广、问责级别之高为近年来所罕见,这使我国进入了一个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打造责任政府的新阶段,因而也使得行政首长问责的制度建设问题日益凸显。

其实,早在几年前,人们就开始关注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

2004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1〕被理论界视为首次将问责上升到制度层面上的强制规定,是在问责制度方面的一次突破性探索。

此后,各地陆续有类似的制度出台。

综观各地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我们认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取得了重大成效,有力推进了依法行政,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但是,也不能否认,行政首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有必要进行深入反思,探讨完善这一制度的思路。

一、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实施成效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即“法无授权即禁止”,还要求政府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其特别强调行政权力绝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一定要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定位为服务与被服务,将政府的权力定位为替人民代为行使的公共权力。

重庆市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正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2004年5月11日,《办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1〕标志着重庆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正式诞生。

《办法》不仅是重庆也是我国内地第一部关于行政首长问责的行政规章。

《办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截至2008年12月,重庆市的各级政府已启动问责约146次,追责各级领导干部216人,〔2〕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如2004年重庆市行政首长问责第一例———石柱县“9.25”特大交通事故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后,石柱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充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在事故发生后至今未再发生一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008年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8000多辆出租车全城停运,导致主城区群众出行困难,造成恶劣影响。

事件发生后,〔收稿日期〕2009-03-2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CZZ013),负责人杨君。

〔作者简介〕闫建(1980-),男,湖北枣阳人,重庆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教研部讲师。

陈建先(1956-),男,广东番禺人,重庆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教研部教授。

106··市委、市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这一举措赢得了市民的称赞。

透视重庆市行政首长问责制实施的过程,我们认为,行政首长问责制目前已经取得了以下成效:首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了,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力。

行政首长问责制启动后,行政首长感到工作压力增大了,肩上的责任加重了。

从效果来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大大增强了。

通过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各级政府和行政官员树立起了责任理念、法治理念,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力。

其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了执政为民的意识,认识到应该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如《办法》实施以来,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出台了相应的问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三级问责体系。

渝北区委、区政府2005年对区交通局领导班子的问责就在该区干部中引起了强烈震动。

目前,该区各部门千方百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服务态度在短期内也有了明显改变,增强了行政机关执政为民的责任感。

再次,增加了行政过错的处理方式,提升了问责效果。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于一些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采取问责制中规定的多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弥补党纪政纪处理不到的缺陷。

对于一些即使够得上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也可以在核实真相、认定失职基本事实后采取问责制。

这样做,可以弥补党纪政纪案件办理时间较长、办理环节较多的不足,与党纪政纪处分并不矛盾。

如2005年,重庆市在查处开县造假移民户口问题时,为了及时挽回影响,就是按照行政首长问责制办法,在初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报请市委研究,对主要责任人先进行了免职处理,然后再进一步深入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行政首长问责制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如上所述,自2004年以来,由重庆市率先实施随后扩及全国十多个省市的行政首长问责制推行后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

以重庆市为例,主要表现为:(一)缺乏异体问责,问责客体模糊且范围较狭窄。

就问责主体而言,主要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

同体问责是指同一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异体问责是指本系统之外的问责。

由于同体问责很难确保问责制的有效性、理性化,因此必须加强“异体问责”。

〔3〕“异体问责”主要包括人大、民主党派、新闻媒体、法院及相关公众等的问责。

目前,重庆市行政首长问责主体仅局限于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

在问责的启动上,目前还仅限于党政机关,而少有由人大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在问责客体的汇报上,责任人究竟应向领导者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更多的上级领导班子或是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还有待于明确;在调查核实上,目前主要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来完成,而人大机关并没有发挥显著作用。

同时,《办法》对问责客体的规定模糊且范围较狭窄。

例如,《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其问责客体仅指“各部门行政首长”。

那么,政府副职领导能否被问责呢?特别是对于党政领导集体决策的事项出了问题,究竟是向党的部门领导问责,还是向行政部门领导问责?究竟是向行政“一把手”问责,还是向副职问责?问责客体的模糊容易造成某些主要责任人逍遥法外,抑或是为平民愤向大官要官问责,抑或是简简单单地向小官问责。

(二)问责范围及内容不明确,粗线条的内容设计使得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度,其问责范围的规定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狭窄。

对问责内容规定得过宽,往往容易束缚政府的手脚,使其无法更好地创造性地行使公共权力;相反,如果对问责内容规定得过窄,则可能使制度本身带有较大的局限性,无法惩戒不法行为,导致政府权责不对等,滥用行政权。

四年来,从对石柱县“9.25”特大交通事故到对彭水县整治交通不力的问责,再到对出租车停运事件的问责,可以看出,目前的行政首长问责大多局限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

同时,在对问责内容的设计上存在线条过粗、框架过大,过于笼统、弹性太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等问题。

如《办法》第五条规定,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而到底什么是“效能低下”、用哪些可量化的科学标准来衡量以及如何衡量等问题并没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规定在实107··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三)问责程序中的一些具体环节值得探讨。

从《办法》中可知,重庆市行政首长问责的实施程序基本上囊括了启动、调查、决定、复审和执行五个步骤,是比较全面的。

但是,我们在注重其程序的同时,更要看到每个环节的操作方式以及各环节之间衔接的科学性。

比如,问责的启动者主要是市长,其局限性太大,因为被问责的官员是由人大任命的,那么问责官员,人大自然也不应该缺位。

同时,调查环节并没有量化问责事实的具体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

再从各环节的衔接上看,其公正公开性、科学有效性以及问责方的中立性等仍值得商榷。

(四)责任认定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导致问责结果难以令相关人员或民众心悦诚服。

一个科学有效的问责制度应该体现在对行政责任的认定上。

在行政首长问责过程中,应该将责任的认定规定下来并配套制定科学认定标准,而不是迫于民愤而被动地进行责任认定。

虽然《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和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责成市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1〕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行政首长问责中的责任认定主要源于事件发生后民众反应强烈、怨声载道,为了平息民愤而决定对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

毋庸置疑,这种随意性的问责认定方式是不科学和不民主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硬性规定指标,就很难作出完全符合事实的决定。

而具有随意性的责任认定将导致问责结果不准确,最终难以让行政官员和民众心悦诚服。

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将会降低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可靠性和威慑力。

(五)责任处理方式缺乏层次感,处理方式与问责的内容联系不紧密。

《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方式有:①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②诫勉;③通报批评;④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⑥停职反省;⑦劝其引咎辞职。

”〔1〕对于“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1〕这七种追究责任的方式,从“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到“劝其引咎辞职”,总体上显示出由轻到重、由警示到严惩的趋势,但是,这些责任处理方式仍缺乏明确的层次性。

同时,这些责任处理方式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七种问责内容是分开的,给问责人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对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政首长,既可以采用诫勉的责任处理方式,也可以采用停职的责任处理方式,且都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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