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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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29•【文号】科工法字[2000]64O号•【施行日期】200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64O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规范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9日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进出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民爆器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民爆器材产品以及生产所需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含半成品,以下统称原材料)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器材进口审批和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口岸海关凭国防科工委审批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及《军品出口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条具有民爆器材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民爆器材进出口企业)进口民爆器材产品、原材料,应当填写国防科工委印制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五条民爆器材进出口企业出口民爆器材产品、原材料,应当填写国防科工委印制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口申请审批表》,并附出口合同、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准许进口证明,报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不具备民爆器材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进出口民爆器材产品、原材料,应当委托民爆器材进出口企业作为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006年16号国防科工委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16号国防科工委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2日国防科工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云川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规划,依照本办法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现场混装车和移动式生产方式。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三)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四)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十)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验收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改善企业的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

生产企业试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安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试生产计划不得超过许可产量的3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线上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的局部技术改造和更新主要设备,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资质管理。

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国防科工委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爆器材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行政许可项目内容进行设计,并对所出具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年书面向国防科工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建设项目周期不应超过两年,项目自批准后两年内未进行验收的,除特殊情况外,将取消原项目批准文件。

第七条生产线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各项审批手续、各项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齐全、有效;(二)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产品质量经国家级检测机构测试合格;(三)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并经原安评机构验证合格;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或落实;(四)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能满足用户使用要求;(五)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条鼓励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现场混装车和移动式生产方式。
返 回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
(三)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环境评价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返 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物品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和指导。

根据科研项目及成果的重要性及推广应用前景等,国防科工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民爆物品科研项目及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从事民爆物品的科研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二)具有满足安全规范的试验条件;(三)具有健全的从事民爆科研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研制单位在完成以下项目立项后,应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一)民爆物品新产品的研制或产品性能有重大改进的;(二)用于民爆物品危险场所的关键设备,控制、检测及防护专用设施等;(三)用于民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的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技术等;(四)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项目。

属于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建议研制单位提请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七条研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科研管理、岗位安全责任制、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

涉及危险项目的实验、试验或产品试制,应参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或选用的试验生产线等场所,应在研制或试验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试验场(或试验生产线)”的警示标志牌。

试制民爆物品生产场所安全条件应通过由民爆器材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并经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防科技【发文字号】安监管人字[2004]60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4.30【实施日期】2004.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提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本大纲和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司、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试行)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流通,保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及生产所用的民用单质炸药和混合炸药的生产、销售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是全国民用爆破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国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二)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查处严重违规事件或案件;(三)核定全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能力,控制产需总量平衡和产品流向,负责制订全国民用爆破器材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指导全国性民用爆破器材产销交易活动,负责产品买卖合同的鉴章工作;(四)制定民用爆破器材各类企业的资格标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各类企业设立的行业审批,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凭照的审核发放,审核颁发生产许可证、准产证,负责进出口审批和出口许可证的颁发;(五)统一管理全国民用爆破器材的科技发展工作;负责综合分析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进出口动态,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进出口统计工作;(六)组织指导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有关科研院所、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承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储运的管理工作。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9049-2005

WJ 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的总则和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02爆炸品保险箱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500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10.27发改投资〔2003〕1346号《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1.03.19科工安〔2001〕156号《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3.12.29科工安〔2003〕1280号3总则3.1企业在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3.2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3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设施应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严格按照GB50089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国防科工委关于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6•【文号】科工爆字[2000]790号•【施行日期】2000.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的通知(科工爆字[2000]79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规范化管理,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现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目录》。

2000年11月6日附:民用爆破器材目录一、工业炸药1.硝化甘油炸药2.铵梯类炸药3.铵油类炸药4.水胶炸药5.乳化炸药6.其他工业炸药二、工业雷管1.工业火雷管2.工业电雷管3.磁电雷管4.导爆管雷管5.继爆管6.其它雷管三、工业索类火工品1.工业导火索2.工业导爆索3.切割索4.塑料导爆管5.引火线四、油气井用爆破器材1.油气井用起爆器2.聚能射孔弹3.复合射孔器4.聚能切割弹5.高能气体压裂弹6.油气井用修井爆破器材7.点火药盒8.其它油气井用爆破器材五、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1.震源药柱2.震源弹六、特种爆破器材1.矿岩破碎器材2.中继起爆具3.平炉出钢口穿孔弹4.爆炸加工器材七、其它爆破器材1.点火器材2.船用救生烟火信号3.其它爆破器材八、原材料1. 猛炸药2.黑火药3.起爆药4.延期装置5.其它原材料附:《民用爆破器材明细表》(略)附: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编制说明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规范化管理,满足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科研、生产、流通管理和国内外贸易及信息交流的需要,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国防科工委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及专家,编制了《民用爆破器材目录》,并经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

2 编制原则2.1 产品分类原则2.1.1 本目录基于现有管理方式,本着科学合理、结构清晰,方便扩展、利于管理的原则,将民爆器材产品及原材料按产品的专业属性、应用范围和系列化程度分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特种爆破器材、其它爆破器材和原材料共8大类别、39个品种、378个产品。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 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的总则和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02爆炸品保险箱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500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10.27发改投资〔2003〕1346号《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1.03.19科工安〔2001〕156号《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3.12.29科工安〔2003〕1280号3总则3.1企业在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3.2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3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设施应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严格按照GB50089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民爆三项管理规定解读

民爆三项管理规定解读

民爆三项管理规定解读你知道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央政府是如何进行解读的吗?有看过相关新闻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爆管理三项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爆三项管理规定解读如下主持人: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检验、建设项目验收及科技管理有关工作程序,提高质量、科技、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国防科工委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已于2月26日颁布实施。

为使公众对三个办法有更多的了解,国防科工委组织了“民爆三办法解读及行业调整重组政策宣讲”在线访谈。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亲临访谈现场指导。

孙勤:为进一步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委制定了科技、质量、项目建设三项管理办法,这三项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升行业科技、质量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今天的在线访谈首先要对三项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并解答办法实施中遇到的相关实际问题。

自2006年7月起,民爆行业进行了调整重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民爆行业“小、散、低”的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工作成效明显。

下一步,民爆行业还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调整重组工作,我委也将相应地出台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本次在线访谈还将宣讲下一步改革调整的思路和政策。

主持人: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局长林菊生作客访谈,就民爆三项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及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同时,我们了解到,自去年七月份以来,民爆行业进行了调整重组,行业的整体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今天,也请林局长就行业调整重组一年来的成效以及下一步改革调整的政策措施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国防科工委制定三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林菊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民爆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及建设项目验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条例实施后,国防科工委在这些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需要制定配套的管理文件予以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二)依法设定安全生产许可受理、初审的委托制度。《办法》在明确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 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结合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发挥基层积极性、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意见 和《行政许可法》关于便民原则、委托实施许可等规定,设定了安全生产许可受理和初审的委托制度。《办法》 规定: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当地的 实际决定是否实行委源自。内容解读修订过程
出台背景
修订内容
出台背景
原国防科工委2006年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17号令)规定:原国防科工委负 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原国防科工委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工作交由我部负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等规定,国务院决定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主体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下放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了依法推进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亟需对 《办法》进行修订。《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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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06•【文号】工信厅安全〔2018〕7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现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8年11月6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爆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适用本办法。

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指导考核题库建设、培训教材编制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民爆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促进民爆企业提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水平。

第四条民爆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562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562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562号2000年9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准入制度,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行为,加强民爆器材流通管理,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民爆器材经营实行准入制度,对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含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统一审核和颁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凭照)。

未取得经营企业凭照的单位,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

第三条民爆器材经营资格的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的审查及其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的初审、申报、年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申领经营企业凭照,应当具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凡具备条件,拟经营民爆器材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4]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08月25日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民爆器材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受国防科工委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考核、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事民爆器材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业或企业自己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十)经过具有民爆器材安全评价资质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规定标准;(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具有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正文:----------------------------------------------------------------------------------------------------------------------------------------------------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3月9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保证民爆物品的产品质量,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过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和销售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爆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民爆物品产品质量方针、规划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民爆物品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组织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需要推荐设立省级民爆物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二)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三)监督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四)依法实施对与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许可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七条生产企业出厂的民爆物品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保持切实可行的民爆物品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8.23【实施日期】2007.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有关部门:为了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规范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该工作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经费”)管理,规范安全监管经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资格审查、许可证年审、安全检查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安全监管经费的安排使用遵循“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务司负责安全监管经费的日常管理、经费审批和预、决算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管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一)差旅费:为该项工作所聘专家及相关人员赴外埠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会议费:为该项工作召集会议所必须支付的会议伙食费、资料费、租车费和会议室费用等。

(三)印刷费:为该项工作印制许可证、聘书、申报表、工作表等发生的费用。

(四)设备购置及许可证管理专用软件开发利用费:经批准为专用于该项工作外购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设备及管理软件开发经费等。

(五)杂费:为该项工作而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小件寄存费、通讯费、文具费等。

(六)技术讲课费:聘请专业人员讲课而发生的技术讲课费。

(七)专家咨询费:为审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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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科工法字[2000]56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9.14
【实施日期】2000.09.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09月14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生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民爆器材生产实行准入制度。

从事民爆器材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凭照)。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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