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结果责任的古今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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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确保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首先,司法公正能够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权势者还是弱势者,在司法公正的保障下,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审判和对待。

其次,司法公正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司法公正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司法公正能够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司法公正的实施能够让人民更加信任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反方,司法公正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公平公正。

首先,司法公正存在着裁判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裁判人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观点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其次,司法公正存在着司法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司法资源不足,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审判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最后,司法公正存在着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一些司法人员可能会受到贪污和权力滥用的诱惑,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因此,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

2. 经典案例,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废除了种族隔离教育政策,推动了美国的种族平等和司法公正进程。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只有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监督,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内容及特征1. 责任制度的内容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官员选拔与晋升的责任:官员的选拔和晋升应该根据其才德与能力,而不是基于家世或权势。

这意味着官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担任相关职位,并且应当通过考试或其他选拔方式来选拔合格的候选人。

•公正廉洁的司法责任:古代司法官吏应当以公正和廉洁为原则,秉持正义,不受贿赂或其他私利诱惑。

他们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案件,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监察与问责机制:古代司法官吏应当接受监察和问责机制的约束,以确保他们履行职责和义务。

监察机构或其他相关官员会对司法官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估,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合规,并对违法失职的官员进行追责。

•违法失职的惩罚:如果司法官吏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他们将面临相应的惩罚。

这些惩罚可能包括罚款、免职、降职、禁止晋升、甚至刑事处罚等,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2. 责任制度的特征古代中国的司法官吏责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严格的选拔机制:古代中国的司法官吏通过严格的选拔机制来确保其素质和能力。

这些选拔机制包括考试、文化素质评估、政治背景审查等,以确保只有合格的人才能够担任司法官吏职位。

•权责分明:古代司法官吏的权力与责任是分明的。

他们有权审理案件,作出裁决,并对其裁决负责。

司法官吏必须依法行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正廉洁:古代司法官吏应当秉持公正和廉洁原则,不受贿赂或其他私利诱惑。

他们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监察与问责:古代中国设立了监察机构或其他相关官员来对司法官吏进行监察与问责,以确保他们履行职责和义务。

这些监察机构有权对司法官吏进行纪律检查,发现并处理违法失职行为。

•追责与惩罚:古代中国对违法失职的司法官吏采取追责与惩罚的措施。

如果司法官吏滥用职权、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他们将面临相应的惩罚,以确保司法官吏依法行事。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意味着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只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决。

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乎每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我们认为司法公正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应该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尊重。

首先,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正义是法治社会的灵魂,而司法公正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如果司法不公正,法律就失去了约束力,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人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法律的强制力在于它的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基础。

其次,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

在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每个人都能够依法享有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对待。

而在一个司法不公正的社会,弱势群体往往会受到歧视和压迫,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比如,南非著名的种族隔离制度就是司法不公正的结果,这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

最后,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人们对法律和司法机构有信任,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而在一个司法不公正的社会,人们对法律和司法机构失去信任,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威胁。

因此,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全面保障和尊重司法公正,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公正的司法下享有自己的权益。

反方,司法公正是一个理想化的概念,实际上很难做到。

法官也是人,他们的判断往往会受到个人情感、社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完全做到司法公正是非常困难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

首先,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有主观性的。

即使是同一部法律,不同的法官也会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

这是因为每个人的观念和认知都不一样,法官也不例外。

正如法学家奥利弗·韦尔德尔·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就是法官的意志。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情理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情理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情理
在古代中国,司法审判中的情理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情理,顾名思义,是指人情和道理。

在司法审判中,情理的运用有助于平衡法律和人情的矛盾,使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首先,情理考虑了人情因素。

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社会,儒家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爱情等人际关系。

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不仅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

例如,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法官会考虑到家族情感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尽量做到公正合理。

其次,情理也考虑了道理因素。

在古代中国,道理是指自然规律和社会公德。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公德,不能做出违背常理的判决。

例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如果被告因饥饿而盗窃,法官会考虑到被告的生存需求,不会做出过于严厉的判决。

情理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既考虑了人情和道理因素,又平衡了法律和人情的矛盾。

这使得古代中国的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合理,也更加符合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

同时,情理的运用也促进了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情理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法官会过度依赖情理,忽略了法律原则和程序正义,导致判决不公或者滥用权力。

此外,情理的运用也受到当时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有时会出现主观臆断和偏见的情况。

总之,情理在古代中国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它既考虑了人情和道理因素,又平衡了法律和人情的矛盾。

然而,情理的运用也需要注意法律原则和程序正义的问题,避免出现不公或者滥用权力的现象。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及特征:
1. 律令责任制:古代中国有许多律令,司法官吏必须按照这些律令办案,违反律令会受到处罚。

这种责任制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刑责制度:司法官吏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罪犯进行相应的刑罚,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3. 补偿责任制:司法官吏如果在办案过程中造成冤假错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受害者进行补偿。

这种责任制度确保了司法公正和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4. 职业道德责任制:古代司法官吏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忠诚于皇帝和国家的利益,廉洁公正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种责任制度保证了司法官吏的廉洁和公正。

5. 责罚制度:古代司法官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违法乱纪或权力滥用,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降职甚至流放。

这种责任制度约束了司法官吏的行为,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司法官吏责任制度注重依法办案,公正廉洁,对于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巩富⽂内容提要法官责任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核⼼内容和传统特⾊,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四⼤法系的显著标志,更是华夏民族对⼈类诉讼法律⽂化宝库的巨⼤贡献。

⽂章就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问题进⾏了全⾯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基本内容现实借鉴我国古代的法官责任制度始创于先秦,确⽴于秦汉,定型于隋唐,发展于宋元,完备于明清。

其历史悠久,沿⾰清晰,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功能完备,制度详审,影响深远,特点鲜明,世所罕见,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

本⽂拟就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问题试作初步探讨。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内容⼗分丰富,涉及⾯异常⼴泛,⼏乎穷尽了所有诉讼活动的各个层⾯。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史,实质上就是⼀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史。

因此,我们要想全⾯准确地把握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就不能不透彻地理解古代法官责任制度。

当然,我们在概括中华法系的特点时,也同样不能忽视法官责任制度在其所处的重要地位及其发挥的特殊作⽤。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违法受理的责任受理,是指法官依法决定接受控告,准备审理的⼀项诉讼活动。

在我国古代,统治者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其专制统治,不仅要求各级法官对于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为所提出的控告,必须依法及时地受理,⽽且对那些违法受理的法官予以严惩。

①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两个⽅⾯:⼀是应受理⽽不受理的责任;⼆是不应受理⽽受理的责任,例如,唐律规定:“若应合为受,推抑⽽不受者,笞五⼗。

”②明律规定:“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①参见巩富⽂:《中国古代法官违法受诉的责任制度》,载《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1期。

②《唐律?⽃讼》“越诉”条。

148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捕者,杖⼀百,徒三年。

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二字的理解

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二字的理解

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二字的理解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二字的理解导语:法责任制中“责任”既包括法律责任,又涵涉纪律责任;既与错案责任有所重叠,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优化;既包含法官审判责任,又不排除法官审核把关、院庭长监督管理等责任类型。

我们一起来看看“责任”二字应对如何理解吧。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相互关联的基本语义。

一是具有一定地位或职务的社会人应当承担的与其角色相适应的义务,也就是分内应做之事;二是特定之人对特定之事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三是因未履行角色义务或者特定的助长义务而应当负担的强制性义务或者不利的后果。

前两种责任属于积极责任,后一种则属于消极责任。

我们日常所言的违纪责任、道德责任或者法律责任,均属于消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司法责任成为法律界研究和探讨的热点话题,很多学者也就如何贯彻落实好司法责任制建言献策。

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是应当准确领会其核心要义,切实把握“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方向不跑偏、机制不越位。

其一,司法责任制中“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责任。

通篇观之,《意见》主要是以严格的审判责任为核心,而审判责任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二者的范畴存在部分叠加和重合。

何谓法律责任?对于法律责任的本质,中西方不同法学派别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处罚论、后果论、责任论以及义务论等。

笔者认为,应当将“义务”作为法律责任定义中的指称关键,是责任主体故意违反或者不履行法定的第一性义务而派生出来的第二性义务,即“责任者,不履行义务在法律上所处之状态也”。

比如,法官应当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此系法律明文规定的第一性义务,法官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属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招致的第二性法定义务,这种第二性法定义务就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司法责任和判决执行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司法责任和判决执行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司法责任和判决执行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司法责任和判决执行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作为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制度,法律为保护人们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司法责任和判决执行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对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负有的法律责任,判决执行则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的强制执行。

本文将就法律的司法责任和判决执行进行探讨。

一、司法责任司法责任是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在法律执行中必须承担的责任。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相关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

1. 法院的司法责任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院在履行司法责任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司法公正和公平。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还应当保障诉讼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和法治建设。

2. 检察院的司法责任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和公诉。

检察院在履行司法责任时,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检察院还应当加强对重大犯罪案件的指导,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客观。

3. 公安机关的司法责任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安机关在履行司法责任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还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的控制,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二、判决执行判决执行是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的强制执行,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执行是法律权威的体现,也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法院应当加强对判决执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判决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1. 司法裁判能维护社会公平呀!就像那次一个普通人被欺负了,通过司法裁判得到了公正的结果,这不就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让他能挺直腰板生活嘛!
2. 司法裁判可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呢!想想看,如果没有公正的裁判,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就像没有了定海神针,那得多可怕呀!
3. 司法裁判对保障人权有着重要意义啊!比如说有人被冤枉了,司法裁判还他清白,这不是给了他继续好好生活的勇气吗?
4. 司法裁判能促进经济发展哦!企业之间有了纠纷,通过合理的裁判,让大家能放心地去做生意,这不就推动经济向前跑嘛!
5. 司法裁判也是道德的守护者呀!当有人违背道德做了坏事,司法裁判能让他知道这样不对,就像给道德加上了一道坚固的防线!
6. 司法裁判能树立正确的导向呢!一旦有个标志性的案例出来,大家就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多重要啊,就像给大家指了一条明路!
7. 司法裁判在解决矛盾方面可厉害啦!邻里之间有了纠纷,司法裁判一下,矛盾解决了,大家又能和谐相处了,多好呀!
8. 司法裁判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呀!每一个公正的裁判都是一块坚实的砖头,慢慢就建成了法治的大厦!
9. 司法裁判能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呢!那些作恶的人,司法裁判会让他们无处可逃,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呀!
10. 司法裁判对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啊!一个国家没有公正的司法裁判,那还谈什么发展,谈什么未来呀!
我的观点结论:司法裁判意义重大,作用不可忽视,我们应该全力支持和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与权威!。

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教训与反思

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教训与反思

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教训与反思司法是社会的一道重要法治之门,负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责任和司法错误也时有发生。

这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会削弱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因此,我们需要从中汲取教训并进行深刻反思。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独立、客观地行使权力,确保审判公正、程序合法。

司法机关的每个人都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以保证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错误时有发生。

这些错误可能来源于多种原因,包括人为疏忽、信息不全、主观偏见等。

有时候,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受到外界的压力干扰,或者个人的偏见和偏执影响了对案件的判断。

这些错误不仅会导致个别案件的不公正,还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

然而,面对司法责任和错误,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并进行深刻反思。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将有助于遏制司法错误的发生,并及时纠正。

其次,司法工作人员应接受系统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此外,公众也应当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积极参与到司法改革和建设中来。

通过透明度和公开性,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司法工作的进行,从而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并促进司法体系的公正。

对于已经发生的司法错误,我们还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司法机关应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找到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该勇于正视错误,虚心接受批评和指导,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

在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的教训和反思中,我们应该看到改进的希望。

司法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机构,其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和错误。

然而,只有不断强化监督机制,持续完善司法系统,并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审判、法治社会。

史中的法治与司法

史中的法治与司法

史中的法治与司法在历史的长河中,法治和司法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古代帝国的法律制度,还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司法体系,法治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史中的法治与司法展开论述,探究其演变与影响。

一、古代法治与司法古代社会的法治和司法系统通常由君主或帝王制定和执行。

在古代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法治主要表现为以君主为核心的王法体系。

在《周礼》中,详细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对民众的约束和奖惩制度。

司法则是通过各级官员来进行裁判和执行的。

然而,古代法治与司法往往更多地体现了君主的专断和绝对权威,缺乏对普通民众的保护和公正性。

二、近现代的法治与司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观念的兴起,法治与司法开始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

法治逐渐转向以民主法治为核心,以保护个人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

在近代,诸如美国宪法和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出现,为法治与司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主法治要求公正、透明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公正透明、法律权威不可侵犯等。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保障法治的重要环节。

独立的司法体系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产生强大的司法力量,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治与司法的演变与影响法治与司法在历史的变迁中不断演变和发展,不断适应着社会发展的需求。

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现代社会的法治与司法也在不断完善与进步。

法治与司法的进步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使人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法治与司法的进步也为国家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个健全的法治与司法体系能够为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它能够吸引外来投资,推动社会进步,提升国家的国际影响力。

总结起来,史中的法治与司法在社会发展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国司法官责任的历史镜鉴

中国司法官责任的历史镜鉴

司法官的问责制度
刑事责任
在近代中国,司法官在审理案 件时,如果存在违法行为或失 职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司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违 反行政法规或纪律,将承担相 应的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司法官在执行职务时,如果侵 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官的考核制度
01
02
03
考核标准
80%
奖惩机制
古代对考核优秀的司法官给予晋 升、奖赏等激励措施,对考核不 合格的进行降职、罚俸等惩罚。
司法官的奖惩制度
立功受奖
古代对在审理案件中表现出色的司法官给予奖励,如提升职务、 赏赐财物等。
违纪惩处
古代对违反法律、失职渎职的司法官给予严厉惩处,包括撤职查 办、刑事追究等。
02
中国近代司法官责任
05
结论
中国司法官责任的历史演进
古代中国的司法官责任
在古代中国,司法官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和 解释上。由于封建社会制度的影响,司法官责任也包括了 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近现代中国的司法官责任
随着西方思想的影响和民主革命的推进,近现代中国的司 法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司法官责任也增加了保障人权、维 护公正等新的内容。
提高司法官的职业素养
加强司法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确保其能够胜任 职责。
对未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展望
完善司法官选任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官选任制度,提高司法官的任职条件和选任 标准,确保其具备优秀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加强司法独立性
进一步推进司法独立,减少外部干预和压力,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
监察制度

司法判决:决定正义的权威

司法判决:决定正义的权威

宇宙万物皆有规则,人类社会亦不例外。

为了维系正义、保障公平,司法机构应运而生。

司法判决作为决定正义的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承载着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对冤案进行纠正的使命。

司法判决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更是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首先,司法判决是一种权威的决定,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

在司法程序中,法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法条进行审判,并以其权威的决定来裁决案件。

司法判决所具备的权威性,使其成为法律与公民之间的桥梁,确保法律得以贯彻执行。

司法判决的权威性还体现在其能够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震慑作用,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有效的罚恶扬善机制。

其次,司法判决的功能是决定正义。

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公民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

司法判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能够公正地将犯罪行为定性,并对其进行处罚或赔偿。

司法判决的正义性体现在它遵循的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公平性。

只有通过司法判决的决定,社会才能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给予受害人以公正的补偿。

除了决定正义,司法判决还具备纠正冤案的功能。

冤案是司法领域最为令人痛心的错误和不公。

司法判决作为正义的权威,有责任纠正所有可能存在的冤案并修复因冤屈而造成的损失。

司法判决通过审理与调查,澄清事实、还原真相,重建被冤者的名誉与尊严。

更重要的是,司法判决的纠正冤案功能,加深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推动了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

然而,司法判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

司法资源的有限、司法效率的问题以及司法判决的公正性等,都是司法领域需要持续改进的方面。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体制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优化,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总而言之,司法判决作为决定正义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重要功能。

它通过权威性的决定,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通过决定正义,实现违法行为的惩戒与赔偿;通过纠正冤案,修复被冤屈者的尊严与权益。

司法责任制名词解释

司法责任制名词解释

司法责任制名词解释:
司法责任制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即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说观点认为,司法责任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司法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总和。

广义说则认为,司法责任制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即在赋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强调办案法官对裁判结果予以负责。

司法责任制固然强调对法官错判的责任追究,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错案追责,其核心在于通过追究法官的行为责任,取代错案的结果责任追究。

在其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司法的中立属性及独立性。

法官审判与司法责任

法官审判与司法责任

法官审判与司法责任法官审判是司法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

然而,法官身负的司法责任也相应重大。

本文将从审判公正、权力行使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分析法官审判与司法责任的关系。

一、审判公正是法官的底线法官审判必须始终以公正为准绳。

这不仅源于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责所在,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审判公正是法官必须遵循的底线,任何违背公正原则的行为将引发公众的质疑和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法官在审判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任何干扰和非法影响,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二、权力行使需要合理限制法官作为司法权的行使者,其权力行使需要合理限制。

一方面,法官的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否则将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法官在权力行使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力边界,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行使权力,更不能因个人偏见或其他非法因素影响判决结果。

只有在合理的限制下行使权力,才能确保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正。

三、责任追究是法官的重要约束法官审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合理监督机制,通过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评估和追责,可以规范法官的行为,强化法官的责任感。

当法官判决错误或存在不当行为时,应当接受相关机构的调查和追责,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并为其错误行为付出相应代价。

同时,追究责任也有助于加强法官的警醒和自律,提高审判质量和公信力。

但是,责任追究也需要注意合理性和公正性。

一方面,不能滥用责任追究机制进行打压和报复,否则将损害司法独立和法官的公正判断。

另一方面,责任追究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在合理的追责机制下,法官才能更好地履行司法责任,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裁决。

结语:法官审判与司法责任密不可分。

审判公正、权力行使和责任追究是构建法官司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环节。

只有在公正、规范和透明的司法环境中,才能保障法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心得体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古今对比

心得体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古今对比

心得体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古今对比法官问责机制,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这一制度始终贯穿于中国司法文化史,古代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现今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

我国司法官责任制度源远流长,可以上溯到夏商周时代。

西周时即有提出“五过之疵”。

到了唐代,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唐律疏议》(以下简称《唐律》)规定的司法官责任制度完善详备,成为后世的蓝本,影响至今。

研究分析传统惩戒制度,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或许大有裨益。

中国古代“错案”的认定与当下制度规定对于“错案”的厘定,我国传统上一般从如下三方面进行。

第一,“实体”或“程序”出错。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刑律制度的集大成,也是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典型代表。

其中,它不仅规范了实体裁判错误的责任事项,也对违反审判程序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司法官断罪要引律条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皇帝的敕令如果没有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不得在判决中引用,如随便引用导致断定有所出入的,要受追究,“诸违令者,笞五十。

”死刑案件在执行前要经复核程序,须经三复奏或五复奏。

对这些程序性规定的违反,要相应地追究司法官的罪责。

《唐律》在定罪量刑、案件管辖、刑讯标准、复核制度、司法违限、判决书写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完备的程序性规定。

逐级审转复核制度,具有发现、纠正错误判决的作用,较为有效地实现了国家司法审查的职能。

第二,法官主观意识存有重大“过错”。

据史料记载,秦朝第一次根据司法官的主观心理状态将司法责任予以区分。

以故意为要件构成的为“不直”罪和“纵囚”罪。

“不直”分为“罪重而故意轻判”与“罪轻而故意重判”;“纵囚”指应当入罪而不入罪,或是故意减轻情节放纵犯罪。

以过失为构成要件的是“失刑”罪,即法官因过失而错误衡量了案件事实,如对犯罪证物的错误认定、赃物价值的错误计算等,此为失刑,亦该当罪责。

根据司法官吏故意与过失的心理状况不同,对司法官责任加以区分,确定不同的科刑标准,具有开创意义。

心得体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古今对比

心得体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古今对比

心得体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古今对比法官问责机制,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这一制度始终贯穿于中国司法文化史,古代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现今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

我国司法官责任制度源远流长,可以上溯到夏商周时代。

西周时即有提出“五过之疵”。

到了唐代,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唐律疏议》(以下简称《唐律》)规定的司法官责任制度完善详备,成为后世的蓝本,影响至今。

研究分析传统惩戒制度,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或许大有裨益。

中国古代“错案”的认定与当下制度规定对于“错案”的厘定,我国传统上一般从如下三方面进行。

第一,“实体”或“程序”出错。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刑律制度的集大成,也是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典型代表。

其中,它不仅规范了实体裁判错误的责任事项,也对违反审判程序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司法官断罪要引律条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皇帝的敕令如果没有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不得在判决中引用,如随便引用导致断定有所出入的,要受追究,“诸违令者,笞五十。

”死刑案件在执行前要经复核程序,须经三复奏或五复奏。

对这些程序性规定的违反,要相应地追究司法官的罪责。

《唐律》在定罪量刑、案件管辖、刑讯标准、复核制度、司法违限、判决书写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完备的程序性规定。

逐级审转复核制度,具有发现、纠正错误判决的作用,较为有效地实现了国家司法审查的职能。

第二,法官主观意识存有重大“过错”。

据史料记载,秦朝第一次根据司法官的主观心理状态将司法责任予以区分。

以故意为要件构成的为“不直”罪和“纵囚”罪。

“不直”分为“罪重而故意轻判”与“罪轻而故意重判”;“纵囚”指应当入罪而不入罪,或是故意减轻情节放纵犯罪。

以过失为构成要件的是“失刑”罪,即法官因过失而错误衡量了案件事实,如对犯罪证物的错误认定、赃物价值的错误计算等,此为失刑,亦该当罪责。

根据司法官吏故意与过失的心理状况不同,对司法官责任加以区分,确定不同的科刑标准,具有开创意义。

我国传统司法裁判举措以及思索

我国传统司法裁判举措以及思索

我国传统司法裁判举措以及思索一、中国古代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方法1.古代法官裁判的事实认定在发现事实和事实认定方面,中国古代法官强调还原客观事实,而否认或忽视通过法律程序得出的法律事实的意义。

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在诉讼中法官不可能找出案件的客观事实并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裁判。

因为事实的发生通常是在若干时间以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法官都不可能在场,任何人都无法准确描述、再现客观事实,即使某些当事人能够准确描述、回顾客观事实,司法机关、法院法官一般都不会相信或采纳。

所以,法官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推断与认定。

但由于在古代中国分权未立、权力合一,从而导致了司法活动过程中起诉侦查和审判等活动大体上都属于同一的司法过程。

司法资源也相对比较短缺,勘验、鉴定技术也不发达,无法通过缜密的技术活动和繁复的法律程序还原出“法律事实”。

所以古代法官在事实认定时,更加重视证据中的口供,更多的是采用法官的“权威”或“智慧”来迫使当事人说出“客观事实”。

如,营造公堂之上威严肃穆的气氛引导当事人只能说真话;“惊堂木”或“大刑伺候”强迫当事人说真话。

或法官发挥“智慧”获取当事人描述的“客观事实”,比如运用欺诈手段从当事人口中引出事实,一些在今天看来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提取证据的方式在古代反而是法官智取证据、巧妙判决的经典案例。

在法官具备足够的“权威”或“智慧”的前提下,这样一些独特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方式反而会更接近事实真相,裁判案件也更容易接近实质正义,但却牺牲了形式正义。

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法官往往正是在事实认定时将“权威”和“智慧”发挥到极致者。

一些耳熟能详的清官断案故事中,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所运用的“智慧”通常都是故事的经典之处。

但如果法官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或“智慧”,则很有可能为了追求实质正义而牺牲形式正义,结果往往实质正义也没能实现。

2.古代法官裁判的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来看,古代法官并不注重严密的逻辑推理,更多的是凭借直觉和经验。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研究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是一个全面、严格的制度。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必须遵守规定,秉持正义,在发挥司法权力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以确保合理、公正和独立的裁判。

以下为您介绍三个历史案例,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

第一个案例是公元307年,东晋世子司马睿假扮成法官,私自处死了一名罪犯。

这样的情况在当时非常严重,因为这种私下行动会破坏司法制度的信誉,侵害公民的权利。

为此,司马睿的祖父、当时的皇帝司马炎,下令将司马睿送交法律制裁。

第二个案例是唐代时期的法官,名叫刘全愚。

刘全愚曾经担任地方法院审判官,他擅长识别捏造证据,调查案情真相后得出合理结论。

他曾在审理一起杀人案时,拒绝公主和亲王的贿赂,坚持认为被告人无罪。

最终,刘全愚的结论被证明是正确的,因此受到了唐太宗的表彰和褒奖。

第三个案例是元朝一位法官,名叫范実。

范実曾在清平桥审理一桩杀人案,他审理相当公正,由于证据确凿,判决告状人被判处死刑。

然而,后来范実得知被判处死刑的人是无辜的,于是立刻请命请求重新审理。

在范実的努力下,案子最终得以平反,冤枉的告状人恢复了清白。

总之,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旨在确保合理、公正和独立的司法裁决。

法官必须在案件中保持客观、中立和公正,并承担在裁决出错时给予补偿的责任。

这个制度的长期坚持和发展,为中国司法事业的繁荣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中还存在一种叫做“徽烈法”的惩罚方式,即对于裁判错误或者有违法律法规的法官,会对其进行实名批评、补偿受害人等惩罚措施,以保障公民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但是,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并不完美,有些法官可能因贪污、受贿或者执法不公等原因违反了自己的职责,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这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及时制定和完善,以惩戒和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总之,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现在,我们需要继承和弘扬这种传统,努力加强司法人员的敬畏之心和责任感,使司法机关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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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结果责任的古今之辨作者:薛文超来源:《东方法学》2017年第05期内容摘要:因不法行为引起自杀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往往会被作为犯罪的构成、加重或从重情节处罚。

我国明清例律对该问题有着鲜明独特的裁判立场。

在清代司法判例的视野下,《红楼梦》里有代表性的四个引起自杀案例一般会得出肯定归责的结论。

但从当今刑法理论的因果关系、责任主义和被害人责任等视角来审视,有的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对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的悖反。

以小说中的案例研读刑法问题,生动易懂且不失深刻。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引起自杀行为的处罚同样存在与刑法理论相悖反的结果归责倾向,应当避免。

关键词:《红楼梦》引起自杀责任主义结果责任不能因为出了人命就不论理啊!——凌解放(二月河)〔1 〕一、引言古今之间的刑事法制度殊异,而其中较受认同的不同点之一是,古代刑事法普遍实行结果责任,而现代刑事法贯彻“无犯意则无犯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的责任主义原则。

〔2 〕如同以拉丁文表述这两句原则的英国,经过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结果责任占据支配地位,到爱德华·科克时代确立刑法上的责任主义,责任主义原则经过漫长的历史进程才得以确立。

中国古代刑事司法中,是否与西方历史上同样否定现代刑事司法的责任主义原则?如果是的话,结果责任何以体现?责任主义抑或结果责任原则的界分体系宏大,无法充分展开。

笔者仅选取一个问题点,试图通过探讨古代与现代刑事司法对该问题分别的立场,对问题作管中窥豹的一览。

这个问题点,就是因不法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

无论古代抑或现代刑事司法中,这类案件的判例都不鲜见,并成为刑事司法中的疑难。

“文学可能有助于理解法律成长的某些关键阶段。

” 〔3 〕从古代文学作品的生动案例研判对引起自杀行为的可能处罚就更为有趣。

这一典型阶段即明清,舉之典型作品即《红楼梦》。

《红楼梦》虽是一部虚拟的小说,但其深刻的时代背景与生动的叙事,对引起自杀事件的刑法研判具有贴近真实的意味。

二、问题意识:我国对不法行为引起自杀的处罚与疑惑笔者对“引起自杀”的疑问来自于实务中法官涉嫌滥用职权引起受害人引火自焚案件中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

〔4 〕多数意见认为,能否找出依据以认定法官朱某存在违法办案行为,是本案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核心。

只要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则其构成“滥用职权从事公务,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后果。

笔者对此存在疑惑:即使其行为不法,然而行为不法与造成他人死亡与自杀之间,依旧是不同的,是否归责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上的障碍。

而且与此案类似,我国有玩忽职守案的判例肯定了对引起自杀的归责,如“周国富玩忽职守案”。

〔5 〕学界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立场,但都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

“肯定说”认为“致人死亡、重伤”包括被害人自杀。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是典型个罪。

〔7 〕对此,我国传统的“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论给出的理由是:“自杀案件中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内在的必然联系,而恰恰是外在的偶然联系。

例如因侮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死亡的内因,是在其当时的心理状态支配下而实施的自杀行为;外因是侮辱行为,是一种偶然联系。

” 〔8 〕该观点虽然有所区分但同样肯定了偶然因果关系的归责。

“否定说”认为可归责的死亡后果不应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9 〕其理由是基于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与自己责任原则。

张明楷教授认为,一般加害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加害行为,例如毁损容貌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得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伤害行为。

但“当自杀是加害行为的当然结果这种极为罕见的情形,或许可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加害行为”。

〔10 〕“折中说”认为对此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具体考量。

“在危害行为的直接影响下,被害人为躲避伤害而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犯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而“被害人被害以后,因感到羞辱想不开而自杀伤亡,属于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犯”。

〔11 〕但该观点实际也是肯定了不法行为引起自杀的归责。

我国刑法典未将引起自杀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没有条款明示这一情节。

但从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对不法行为引起自杀是处罚的。

存在将之作为构成、加重、从重情节的情形。

笔者对我国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适用中常见引起自杀处罚的情况作统计,参见下表:可以看出,尽管学理上存在争议但我国刑事司法上对“引起自杀”的处罚还是非常宽泛的。

不独当代,在我国古代刑事法(特别是明清两代),对引起自杀的处罚更为宽泛。

笔者拟以《红楼梦》中阐述的自杀事件为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对其中法理作出比较的考察。

三、案例分析:历史视角下《红楼梦》自杀事件的刑法判解《红楼梦》前后共写了十三个人物的自杀,前八十回八人,后四十回五人,情态各异,不一而足。

〔14 〕从起因上,有奸情败露、畏惧权势、婚事不成、不堪受辱、恶主欺凌、殉葬等;在方式上,则有自缢、投河、投井、自刎、吞金、服毒、触柱等;在评价上,有令人扼腕惋惜、痛心不已的,也有让人感觉罪有应得的,甚至摸不着头脑的。

从刑法角度对这些自杀事件的解读,中心议题是能否将自杀之结果归责于引起自杀之行为人。

本文选取其中的四个自杀事件来解读,其一是在清代刑事法制度中考察,其二是以现代刑法理论审视,不求以偏概全,只图能够以刑法理论较为深入地把握个案因果。

以法律阐释红楼故事,不能脱离一朝一代的法制背景。

《红楼梦》故事发生的年代被作者有意隐去,“无朝代年纪可考”。

《红楼梦》系曹雪芹于乾隆年间居北京西郊时所著。

依现有研究,小说在很大程度上有曹雪芹的“自传”性质。

以清代法律为背景对上述自杀事件作出解读,想必是恰当的。

(一)《红楼梦》四起自杀事件之梗概1.王夫人、贾宝玉与金钏儿投井贾宝玉与金钏儿调笑,被佯装午睡的王夫人发现,王夫人一怒打骂了金钏儿,并要将金钏儿撵出贾府。

金钏儿苦求不允,竟投井自尽。

事后,宝钗问王夫人金钏儿为何投井,王夫人虽言辞闪避,借口推脱,但自问“岂不是我的罪过?”宝钗安慰王夫人说,金钏儿可能并非投井,多半是失足。

不过,两人自欺之言虽然平息了金钏儿家人,却引来了贾府的一场风波,贾环向贾政告状说系宝玉“强奸不遂”以致丫鬟投井,〔15 〕被盛怒之下的贾政差点儿打死。

王夫人自问金钏儿的自杀是否是“自己的罪过”,想必笃信佛陀的王夫人必定有悔愧之心,否则也不会向宝钗撒谎。

然而,法律能不能回答王夫人的疑问?若诉至府衙,金钏儿之自尽应否怪罪到王夫人头上,并令其承担责任?贾环诬告贾宝玉强奸不遂,是什么样的可能后果成为贾政暴怒的部分原因呢?2.王熙凤与张金哥、守备公子双殒命王熙凤在馒头庵(水月寺)小住,庵中主持净虚求王熙凤帮忙处理一桩婚事纠纷。

意图将原已受聘礼许配给了长安守备的公子的张金哥退订,嫁给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李衙内。

王熙凤争强好胜,又见其中有利可图,便口出豪言,索要了三千两银子。

〔16 〕随后王熙凤假借贾琏的名义修书给节度使云光,以“上级”的身份迫使长安守备退婚,收回了聘礼。

不料,父母虽然不义,一对未婚儿女却极尽情意,张金哥得知退亲后自缢,守备之子知道金哥自尽后,也投河而死。

结果竟是三家都没得到好处,惟独王熙凤白得了三千两银子。

可是,王熙凤不怕“阴司报应”,但在刑律上论,她对两人的自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3.柳湘莲与尤三姐自刎“揉碎桃花红满地,玉山倾倒再难扶”,尤三姐自刎是全书中最为令人心痛的画面之一。

柳湘莲以宝剑为信物与尤三姐许下婚约,然不久后听信闲言,怀疑尤三姐所居住的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头狮子干净,只怕猫儿、狗儿都不干净”。

于是借口央求尤三姐退婚,返还宝剑。

尤三姐在侧间听到了柳湘莲悔婚的真正原因,不堪此辱,绝望下拔剑自刎,以自证清白。

后悔不已的柳湘莲“避祸走他乡”,他所避何祸?文中也有线索。

尤三姐拔剑自刎后,“贾琏忙揪住湘莲,命人捆了送官”。

“尤二姐忙止泪,反劝贾琏:你太多事!人家并没威逼她死,是她自寻短见。

你便送他到官,又有何益?反觉生事出丑。

不如放他去罢,岂不省事?”此处“威逼”两字,恰是道出了祸事的缘由:柳湘莲可能涉嫌大清例律之“威逼人致死”条。

试想,如若无胆小怕事的尤二姐阻拦,贾琏将柳湘莲送官后,是否真的构成此罪呢?4.王熙凤、秋桐、胡太医与尤二姐吞金这一案要说的主要还是王熙凤。

在唆使与尤二姐有过婚约的张华逼婚,迫使尤二姐离开贾府之计不成之后,她又利用贾琏新收的侍妾秋桐逼杀尤二姐,言语侮辱使身怀六甲的尤二姐大病一场。

更为不幸的是,请来给尤二姐治病的庸医胡太医(胡君荣)误诊,认为“不是胎气,只是痂血凝结”,遂滥用虎狼之药致使尤二姐流产。

王熙凤又继续挑唆秋桐对病中的尤二姐多番辱骂,使得绝望中的尤二姐想到“病已成势,日无所养,反有所伤,料定必不能好。

况胎已打下,无可悬心,何必受这些零气,不如一死,倒还干净”,于是吞金而死。

在这些过程中,“凤姐又无露出一点坏形来。

”王熙凤从没有直接指示秋桐逼迫尤二姐去死,最直接的举动无非是“没人处常又私劝秋桐,你年轻不知事,他现在是二房奶奶,你爷心坎上的人,我还让他三分,你去硬碰他,岂不是自寻其死。

”同时,更是假惺惺地对病中的尤二姐关爱有加。

在尤二姐自杀事件过程中,有王熙凤暗中挑拨秋桐辱骂尤二姐,导致有孕在身的尤二姐生病,进而胡庸医乱用虎狼药使得尤二姐流产,王熙凤再挑唆秋桐辱骂尤二姐,最终导致尤二姐自杀。

在这一系列多人之恶和多重因果下,谁来对尤二姐的死负责呢?(二)依清代法律对自杀事件的刑法判解将《红楼梦》故事置于现代法律情境下,以刑法理论为古事今判,思维的火花始自学习张丽卿教授的《曹雪芹〈红楼梦〉中王熙凤四个事件的古事今判》一文(下称张文)。

〔17 〕张文以现代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为模型,考察王熙凤主导的四个施用诡计,致人于死的事件是否归责于她。

法律与文学经典的结合,应有互为工具之效果,一则以法律为背景更深入地理解故事,二则使法律的研讨不至于布满理论的灰色,而是更加兴味盎然,生动有趣。

本文同样以刑法理论解析红楼故事,与张文有三处不同:一是专注于《红楼梦》之自杀事件,针对这一事件类型所需借助的刑法理论并不一致;二是张文立意于现代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分析,未侧目于清代刑法背景;三是分析的案例多有不同,即使在共同分析的案件上(张金哥二人、尤二姐),得出的结论也与张文相异,试作商榷。

1.金钏儿之死贾宝玉与金钏儿调笑,因而王夫人动怒,责骂她,且威胁要将其赶出贾府。

事实因果关系上,王夫人的责骂导致了金钏儿的自杀是清晰的。

对金钏儿的责骂显属污蔑。

平民之间捏造奸赃事情,污人名节致死,应照诬告致死例律绞监侯。

然而,王夫人与金钏儿是主奴关系,在清代法律上就因此变得不同。

清代判例记载有因主人污蔑导致奴婢自杀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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