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中专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学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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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就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时间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5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9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各级评委会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整个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一)今年申报、评审原则上仍实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200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见下表:┌─────────────┬────────┬────────┬──────────┐││A级│B级│C级│├────┬────────┼────────┼────────┼──────────┤│英语│综合│60 │55 │50 ││├────────┼────────┼────────┼──────────┤││理工│60 │60 │50 ││├────────┼────────┼────────┼──────────┤││卫生│60 │55 │50 │├────┴────────┼────────┼────────┼──────────┤│日语│60 │50 │55 │├─────────────┼────────┼────────┼──────────┤│俄语│60 │60 │60 │├─────────────┼────────┼────────┼──────────┤│德语│60 │55 │60 │├─────────────┼────────┼────────┼──────────┤│法语│60 │60 │60 │├─────────────┼────────┼────────┼──────────┤│西班牙语│60 │55 │60 │└─────────────┴────────┴────────┴──────────┘(三)从我省实际出发,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附设中职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分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2.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1)达到政策规定的各项要求,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2)2年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

(3)未受到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处理或处分,或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影响期满、不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

第五条身心健康要求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实践实训要求任现职以来,文化课教师定期到行业企业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年到行业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至少累计1个月,且每5年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做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事宜说明一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精神,著作论文要求,可简单概括为:(一)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二)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申报高、中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根据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申报高、中职称学历、资历条件调整如下:(一)高级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二)中级(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一)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意见。

使用事业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设置的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与材料

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与材料

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与材料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事宜说明一、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精神,著作论文要求,可简单概括为:(一)、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者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与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二) 、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与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申报高、中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OK)根据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申报高、中职称学历、资历条件调整如下:(一) 、高级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者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二) 、中级(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者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三、外语条件(一)、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下列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3、在县及县下列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1999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

1999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职[1999]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教育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中。

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附件:1.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2.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3.广东省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4.广东省中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5.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6.广东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7.广东省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8.广东省小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空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忧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遏踪教育科研信息,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

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

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

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7]197号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7]197号

附件2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

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为培养跨系列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

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申报人用同样的业绩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不同专业的两个资格的现象。

这既违反了职称政策,又影响了正常的评审秩序。

为此重申,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从今年起,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待国家职称政策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处理。

四、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评审范围,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承担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业评审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如超出规定的专业范围受理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粤人发[2007]197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

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为培养跨系列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

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申报人用同样的业绩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不同专业的两个资格的现象。

这既违反了职称政策,又影响了正常的评审秩序。

为此重申,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从今年起,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学校:近年来,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我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日趋科学、公开和规范,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但由于少数教师治学态度不端正,在职称申报时存在材料和业绩等情况的弄虚作假行为;一些基层单位在审核材料时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存在纵容包庇、串通作弊等行为;少数评委在职称评审时缺乏职业道德不能客观评价,甚至受利益驱动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

这些现象和问题严重损害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挫伤了一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在广大教师当中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维护教师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净化职称评审风气,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和通知精神,现就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职称申报要求,防范弄虚作假行为(一)实行申报人公开述职制度。

申报人当年申报职称前需在本单位内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

中等规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个教学班或600名学生)的学校,申报者要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大规模的学校,申报者要在有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各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上公开述职。

电教、教研室人员须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述职。

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单位领导填写清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粤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平稳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粤人发〔2005〕17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二、在粤人发[2003]17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一)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关于印发《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2〕9号
关于印发《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
指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全市职称工作的指导,便于有关单位、职称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掌握职称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职称文件规定,通过归纳整理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形成了《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律对学历(学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以后若对学历资历条件进行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原广州市
人事局印发的《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穗人职字〔2000〕10号)停止执行。

附件:1. 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
2. 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简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承办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312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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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发〔2004〕108号(直接申报及 粤人发〔2003〕178号)

粤人发〔2004〕108号(直接申报及 粤人发〔2003〕178号)

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广东省人事厅2004年4月19日发粤人发〔2004〕1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改进和完善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从2004年起,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并结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评审范围(一)民办学校的教师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师一视同仁,其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移交到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教师,凡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签有聘约,并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取得的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任教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四)凡符合申报资格条件要求的教师,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凡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现受聘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六)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受聘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以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教师一视同仁。

二、学历与资历条件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学历、资历条件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一)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调整为: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粤人社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和受理时间。

高评委会、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完成时间。

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各专业组评审于11月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级统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如下:1.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深圳和东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3.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国家批准,今年在广州市、深圳市和佛山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的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制定试点评审办法进行,评审通知另行下发,其小学副高级、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纳入试点工作统筹安排。

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仍按照往年的做法。

同时,按国家要求,今年非试点市暂不进行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申报评审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粤人发[2002]236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过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后观、按征、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要求其公示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同时具有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我省统一命题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2001年度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持有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成绩合格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2、从2002年起,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参加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作参考条件(考试违纪者除外),但限于2年内有效;3、从2002年起,1956年至1959年出生或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0分,但限于当年有效;4、参加2001年度国家组织的卫生系列职称考试,成绩合格(含省定分数线)、取得证书者,且当年参加了国家或省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按粤人发[2001]130号文中有关倾斜政策限于2002年内聘任有效。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同名41697)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同名41697)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粤人薪[1995]6号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有组织、有计划、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按照劳动部1992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剥》中确定的技术工种及相应的技术等级和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培训、考核,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技术等级标准。

《分类目录》尚未明确的技术工种或尚未建立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在国家和省未作统一规定前,由各市参照《分类目录》中相近工种制定考核办法。

(二)考核程序(1)凡参加考核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填写《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考核审批表》(附表一)。

(2)本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单位填写《广东省机关。

事业单位工人申报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培训考核名册表》(附表二),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核准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或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水平培训和考核。

负责培训考核的机构必须将考核成绩书面通知参加培训考核人员所在的单位。

(4)考核合格的工人,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省直单位由各单位核准后,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考核审批表》报省人事厅核发证书,备市、县如何审批,由各市研究确定。

(三)培训和考核l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和考核。

工人参加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一般应经过培训才参加考核。

对学徒期满并取得本技术工种岗位上岗证书,其申报初级工岗位考核的,可在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免考技术业务水平,由单位按考核规定确认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并发给《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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