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韩刑法典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比较研究
正当防卫比较研究
正当防卫比较研究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是不被允许的。
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及时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不仅不能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一、正当防卫的立法德国1871年刑法典第53条规定:“由正当防卫而为之行为,不罚之。
所谓正当防卫者,谓因排斥对自己或他人现在不正之侵害。
所不可缺之防御。
虽超于正当防卫之程度,而因行为者之狼狈、恐怖、警愕。
至于遂脱防御之范围时,不罚之。
” 现行刑法典第32条规定:“(一)、正当防卫不违法。
(二)、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奥地利刑法典第3条规定:“(一)对现在直接急迫之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健康、身体、自由或财产,而为必要之防御者,其行为不违法。
但被侵害者所受之危害不大,且其防御与引起防御之侵害者之侵害,显不相当者,不视为正当防卫。
(二)逾越正当程度之防卫,或显不相当之防卫,如纯系由于慌乱、恐惧或惊愕者,以其因过失而逾越,且对其过失行为有处罚之规定者为限,罚之。
”第34条将“于类似阻却责任或阻却违法事由之情况下而为之”的犯罪行为作为量刑时的特别减轻事由。
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5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侵害之严重程度之间不相适应之情况除外。
为制止侵害某项财产的重罪而完成除故意杀人之外的防卫行为,在此种行为系实现目的所绝对必要,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犯罪行为之严重程度相一致时,完成该防卫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首先,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模糊。
根据现行法律,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违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排除非法侵害,且正当防卫的手段必须适度。
然而,在具体案例中,对于违法侵害的判断以及正当防卫的手段是否适度往往存在争议,容易导致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或过度。
其次,正当防卫制度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生了不少争议。
例如,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以及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过重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对于正当防卫边界的过度扩大或收缩,导致一些本应被允许防卫的行为被判定为犯罪,使得个体承受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再次,现行法律对于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还不够完善。
例如,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对于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使得被害人继续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在合法职业的行使中,例如民警、消防员等,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正确理解。
在教育体系中加强法律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得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
其次,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应提供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什么样的手段可以视为适度,避免给法官带来过多的自由裁判空间,降低判决结果的主观性。
此外,应加大对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力度。
对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应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确保被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履行职责中的合法职业人员,应设立相应的判定标准,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现状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宣传普及、明确准确的认定标准以及加大特定群体的保护力度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始终同人类社会的礼貌、进步齐头并进,与人类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发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激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概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一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出现了多种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一观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笔者认为不论什么观点都应强调:(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是因为它更多的强调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既体现了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被防卫人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价值取向。
(2)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又称基础性条件即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什么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有的学者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本文以“防卫限度”为切入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而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原因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的核心要义旨在通过对实践中防卫类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引起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认定方面的重视。
正确理解防卫限度的实质性内涵,摒弃“唯结果论”的思考路径,首先落实法律效果再追求社会效果,对防卫行为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价。
另外,在国家鼓励正当防卫的大环境下,法律工作者也应及时更新司法理念,避免对防卫限度的认定过于严苛,建立长效的正当防卫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一、防卫限度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一)防卫限度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①。
表观上,防卫是通过一种“暴力”的形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它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实质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救助时允许公民进行私立救济,虽然造成或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受损,但是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法益,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暴力犯罪,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前者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需要满足五个构成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这里的“不法”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持续性或紧迫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这里的“侵害”是指对法益产生了威胁,只有个人法益或公法益受到威胁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1. 引言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成为了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
在本研究报告中,我们将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旨在深入了解该问题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作用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法权利,它允许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存在有助于平衡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3. 正当防卫的原则和限度3.1 合法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基于合法原则行使,即对于非法的侵害行为才能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
3.2 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与受到的侵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3.3 急迫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紧急的,即在侵害发生的同时或即将发生时采取防卫行为。
3.4 结果限制原则:正当防卫的结果必须符合合理的预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4.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存在4.1 自我保护权和侵权责任的平衡难题:在正当防卫的行使中,很难确切界定何为必要和合理的防卫手段,因此经常出现正当防卫行为可能超出限度的情况。
4.2 公众舆论对正当防卫的误解:由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有些正当防卫行为被误解为过度暴力,导致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有所偏差。
4.3 情绪因素和冤假错案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受到侵害的个人可能难以保持冷静,导致过度的防卫行为,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冤假错案。
5. 解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建议5.1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减少对于正当防卫的误解。
5.2 建立公正的判决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明确的判决标准,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有针对性的判断,减少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滥用和误判。
5.3 完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应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帮助受到侵害的个人保持冷静,避免过度的防卫行为。
古今正当防卫制度比较
复仇理解为正 当防卫的萌芽, 而应该认为从法制伊始 , 复仇与
正当防卫 就同时存在, 二者是作为公权力的补充而并存的。 但 起因条件。 现代正当防卫理论认为, 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复仇只是权 宜之计, 退 出历史舞台是必然 的; 而正 当防卫才是 防卫的理 由才是正 当的。 古代也规定了一系列正 当防卫 的起因 作为法度 的国家公权力的有益补充或是规 范化补充。 作为制度 条件 来确保防卫理 由的正当合理 。 包括 无故入 室、 无辜 被殴 而存在的关于正当防卫 的规定最早始于商周时期,《 周礼 ・ 秋 打 、 奸非 , 即 强 奸、 通奸等 。 例如, 汉代 的 《 汉律 》 :“ 无 故 入 人
论与刑法体例, 才形成了完全不同于我 国古代法 的规定 , 正式 确立了阻却违法事由的概念和理论 , 并提 出了正当防卫概源自。 正 当防卫的条件及处罚
古代正当防卫虽然没有概括正当防卫所要具备的各项条
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矛盾重重, 将加剧社会秩 序的混乱, 与正当 件, 但从其分则性规定 中可 以看出, 防卫并非毫无原 由或 无章 防卫并非一回事。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 别无选择时对法 可循 。 一般情况下, 古代正当防卫条件与现代 正当防卫条件有 秩序 的一种维护, 而复仇于事后则是对 法秩序 的一种破坏 , 其 诸多相 同的地方。 但其特别之处在于: 并非所有 的正当防卫都 否认了国家及法度的意义 。 因此 , 一旦这种矛盾尖锐化 , 加之 不 构成 犯 罪 、 不 受 刑 罚处 罚 的。 古代 对 正 当防 卫 的处 理 包 括大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作者:孙春慧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摘要】当今中国社会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当我们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意识上便有了反抗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同时也要考虑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往往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思维和行为都难以受到理智的控制,更无法把握自己行为的度,行使正确的正当防卫。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研究这两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性质适应要件,以及去研究区分两者行为的方法和态度等内容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正确的行使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实例分析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是一种排除犯罪的行为,即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行为。
也是人们在权益遭受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合法权利。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
防卫过当是指人们在行使正当防卫时,违反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概念浅显看来,防卫过当相对于正当防卫必须是明显超过了其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的界定主要是由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决定的,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合理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前提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再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最后确定两者之间分界点。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符合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起因条件,正当防卫必须以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
该不法侵害危及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有一定的紧迫性。
并且不仅仅是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一些侵害行为。
中韩法律制度比较
04
中韩刑法比较
刑法原则比较
01
02
03
罪刑法定原则
中韩两国刑法均遵循罪刑 法定原则,即犯罪行为的 界定和刑罚的适用必须事 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责任主义原则
中韩刑法均要求犯罪行为 与责任相一致,即只有实 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中韩刑法均强调刑罚的人 道主义,重视罪犯的人权 保障,避免残忍、不人道 的刑罚。
06
中韩法律制度差异与影响
中韩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
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而韩国法律体系则属于资本主 义法系。
立法程序
中国的立法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起草、审查、表决等阶段,而 韩国的立法程序相对简单,主要由国会制定和修订法律。
司法制度
中国实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度,而韩国则实行大法院、高等法院 和地方法院的三审终审制。
中韩法律制度比较
目录
• 中韩法律制度概述 • 中韩宪法比较 • 中韩行政法比较 • 中韩刑法比较 • 中韩民商法比较 • 中韩法律制度差异与影响
01
中韩法律制度概述
中国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 范构成。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行政执法机制比较
韩国行政执法机制
韩国行政执法机制强调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 并接受司行政执法机制
中国行政执法机制注重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 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还设立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为相对人提
宪法发展与改革比较
韩国宪法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例以“张三防卫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公司员工。
一天,张三下班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四醉酒闹事,用酒瓶猛砸张三头部,张三受伤严重。
在挣扎过程中,张三捡起地上的石头,击打李四,致其死亡。
事后,张三被警方逮捕,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辩论双方正方: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反方: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张三面对李四的暴力攻击,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具有防卫意识。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合法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3. 张三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反方观点1.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致命武器,造成李四死亡,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总结1. 正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的防卫意识、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
2. 反方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超出必要限度。
六、结论本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正当防卫问题若干层面的反思
正当防卫问题若干层面的反思引言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与界定却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心理等多个层面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深入反思,以期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法律层面的反思1. 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的界定是法律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紧迫性、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等。
这些因素之间往往存在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关系,使得正当防卫的认定变得复杂而困难。
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点是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情绪、环境等,因此很难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社会层面的反思1. 舆论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舆论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舆论往往会对司法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舆论的关注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重视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舆论的过度炒作也可能对司法判决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偏离法律原则。
因此,在处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舆论的影响,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社会环境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影响社会环境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影响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在一个充满暴力和犯罪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往往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doc
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一、正当防卫存在的基础(一)从古典哲学的角度分析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思想家在继承和发展“古代契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性质和基本原则的理论。
“古典契约论”的奠基者是霍布斯,而后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历代政治思想家的补充、调整而完善,成为西方正统的国家理论。
古典契约论主张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
然而近代的哲学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性质意见并不统一。
“自然状态”可以是相当糟糕的状态,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对人想现在的动物一样,人们永远处于战争之中。
“自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相当完善的状态,如洛克所说的那样,人们在其中过着和平、宁静的生活,但是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有种种不便之处,而这些不便之处往往导致战争。
不论因为“自然状态”本来就糟糕,还是因为自然状态存在某些不便之处而糟糕,以一言蔽之,“自然状态”是不可靠的,因此人们试图摆脱这种没有保障的生活环境。
正是在这里产生建立国家的要求。
在古典契约论中,这种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的过程是在“自然法”的理论支持下完成的,以关于个人权利的形而上学假定为前提。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古典契约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第一,“自然法”赋予每个人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
第二,“自然法”赋予人个人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并在受到伤害时索取赔偿。
第三,“自然法”告诉人们,契约订立之后,必须加以履行,正义就是信守契约,违约就是不正义。
各学派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订立契约时,放弃的是自己的全部的权利还是仅仅一部分权利。
在霍布斯看来,所有人都应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将他们让渡给一个公共机构,这种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的放弃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互相交换和转让的过程,同时权利的互相转让过程也就是契约的形成过程,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诞生了。
国家出现以后,诞生公力救济,并进而取代私力救济,此时,公力救济是私力救济的替代,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力救济的诸多不足逐渐显现,私力救济又获得的重生,只是受到法律的诸多约束。
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正当防卫制度 , 是刑法中研 究得比较深入的问题, 很多已成定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但仍有些 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争论, 围绕对侵犯赃物、 本文 教唆犯 、 不作 利于动产 占有人 , 推定 占有人为物的所有权人 。 但该推定不适用于其 为犯能否进行正 当防卫进行分析, 以期对完善刑事立法尽绵薄之力 。 物被盗、 遗失或者 以其他方式丢失的前 占 有人。 我国物权法 2 5 4 条也 对侵犯赃物者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规定了占有请求权 , 这是对 占有推定效力的一种维护。 这种占有推定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占有人确实为非法占 通说在谈到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时, 都强调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 实际上是一种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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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正 当 防 卫 的 几 个 问 题 的 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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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学者认为对侵犯赃物的行为人, 对教唆犯、 不作为犯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 文中从 占 有
法律秩序的安定 。 占有,通说认为, 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 的 “ 指 施私刑, 否则行为人有正当防卫 的权利: 对嫌疑物不得任意没收, 更不 事实” 占有一旦形成 , , 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私力改变占有 得私 自侵夺, “ 否则也可以正 当防卫。 认为对侵犯赃物 的行为不得进行 的现状 ” 已成为物权法中一项基本 的原则,德 国民法典》 8 9条规 正当防卫的根本原因是重实体轻程序 的思想在作祟 。 《 第 5 定: 占有人可 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 自行为; 以禁止的擅 自行为侵夺 占 其次, 否认防卫人的所有权会引起 定罪的矛盾 。盗窃、 抢劫赃款 有人 的动产时 , 占有人可 以以强力当场或者追踪 向加害人取回其物 。 赃物者构成犯罪, 这一 点理是没有争议 的. 但通说认为的定罪 的依据 这不是因为侵犯违法犯罪分子的所有权 。 而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 我国《 物权法) 4 2 5条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 占的, 占有人 是 “
正当防卫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开题报告正当防卫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界限也面临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研究目的1. 分析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内涵,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价值;2. 探讨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制,研究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3. 分析正当防卫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的关系,如紧急状态、自卫等;4. 研究正当防卫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比较其差异和共同点;5. 提出完善和发展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改革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1.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内涵a. 从法律角度解释正当防卫的含义和作用;b. 探讨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和要素;c. 分析正当防卫与自卫、紧急状态等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2. 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制a. 研究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必要性;b. 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和界限;c. 分析正当防卫的过当行为和其后果。
3. 正当防卫的实践应用a. 分析正当防卫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b. 研究正当防卫在不同案例中的适用情况和争议点;c. 探讨正当防卫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关系。
4. 正当防卫的国际比较研究a. 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界定;b. 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正当防卫的实践经验和效果;c. 探讨正当防卫的国际标准和共识。
5. 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和发展a. 提出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和措施;b. 探讨正当防卫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和衔接;c. 分析正当防卫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获取全面、深入的研究材料和数据。
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及建议
目录一、防卫限度问题概述 (2)二、建立科学合理防卫限度制度的必要性 (2)(一)防卫限度的定义 (2)(二)防卫限度是区分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核心 (2)(三)防卫限度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 (3)(四)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三、针对防卫限度问题的不同学说 (4)(一)各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4)(二)各学说的利弊分析 (4)四、我国关于防卫限度的法律规定 (5)五、科学设定防卫限度制度的建议 (6)(一)完善正当防卫限度的举证责任制度 (6)(二)完善过失犯罪的正当防卫制度 (6)参考文献 (7)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
基于此,对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本人以一法学学生的角色,浅谈对防卫限度问题的理解和研究。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一、防卫限度问题概述在刑法的正当防卫课题研究中,最核心、最基本、最为学者所关注的问题莫过于防卫限度问题的研究。
我国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在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和补充。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不仅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
二、建立科学合理防卫限度制度的必要性(一)防卫限度的定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统一的定义,大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保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而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应遵守的界限。
虽然学者们对必要限度概念定义不同,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种界定标准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要限度的法定性,即什么是“必要限度”应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
二是必要限度的合法性,即不能超过法定的限度,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若不采取行动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正当防卫的研究报告
论正当防卫的研究[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在打击XX犯罪分子、鼓励公民与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那么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是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做到的。
[关健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而设定的,这一制度从一定角度讲是鼓励公民从正面对抗犯罪行为,使公民懂得正当防卫乃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利,并且有利于培养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
但是防卫权是刑罚权的例外,如果滥用,就会蜕变为私刑权,这无疑是从另一角度助长公民滥用暴力、滥用私刑,助长私力报复。
故而因当鼓励公民面对犯罪侵害时敢于防卫,同时也要对防卫加以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一、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概念〔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法定概念具体明确地提醒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内容,对于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的的正当性说明正当防卫不是XX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还击。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正当防卫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一直是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以“李某某防卫过当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
二、辩论题正方观点:正当防卫不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只有在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防卫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观点:正当防卫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以防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正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2.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只要侵害行为存在,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3. 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四、反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防止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法律明确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有利于规范公民行为,减少社会矛盾。
3.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五、辩论要点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的关系正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反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并不矛盾,明确的边界和限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
2.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正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3.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的必要性正方: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浅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
浅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作者:丁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0期摘要虽然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并且在1997年刑法中又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仍然面临着正当防卫制度限度条件模糊的问题。
各级法院的法官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对制度的适用也不尽相同,在面对复杂案件情况时,导致出现错判、乱判的结果。
基于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地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在对比国内外正当防卫制度的基础上,试图对正当防卫限度标准进行研究,从而更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目的,更好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作者简介:丁跃,辽宁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136一、正当防卫制度概述(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是阻碍犯罪构成的一个条件。
而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正当防卫制度正是能够依法保障人权的部分,正当防卫制度是鼓励人民群众勇敢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制度,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刑法的追溯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防卫限度概述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阻却犯罪构成,则必须要满足防卫限度的要求,即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法律研究
正当防卫制度法律研究⼀、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个漫长⽽⼜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
正当防卫在⼈类社会的早期表现为充满恐怖的⾃然复仇,以⽛还⽛,以眼还眼”的古⽼格⾔在⼴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
随着奴⾪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被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正当防卫⾏为从原始社会的⾏为习惯到奴⾪社会以成⽂法的⾯⽬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个⼈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
(⼀)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古有之,《周礼》中说:凡杀⼈⽽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
”其中,杀⼈⽽义者,即今⽇之所谓正当防卫及(紧)救护紧急危难之⾏为也。
《后周律》规定:”盗贼群攻乡⾢及⼊⼈家者,杀之,⽆罪。
《汉律》规定:”⽆故⼊⼈室宅庐舍,上⼈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罪。
是指⽆故⼊⼈室宅舍,上⼈车船,索引⼈欲犯法者,其时杀之,⽆罪。
这是公然允许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即杀死。
《唐律》中”诸夜⽆故⼊⼈家者,笞四⼗。
主⼈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清律》有”妻妾与⼈通奸,⽽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
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
(⼆)西⽅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西⽅也有正当防卫法律制度规定。
如古罗马《⼗⼆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窃,就地被杀,则杀⼈者是合法的。
《汉穆拉⽐法典》规定:⾃由民侵犯他⼈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雅典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妻⼦与⼈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
(三)现代意义的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世纪启蒙思想家所⿎吹的天赋⼈权论的产物。
特点有⼆:⼀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救助;⼆是以个⼈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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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韩刑法典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比较研究作者:方斌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正当防卫是在任何时代和法制下皆被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甚至被称拥有自然法律权利的性质。
韩国与中国刑法典理论体系都源自大陆法系。
韩国现行刑法典则更多地参考了德国刑法三阶层理论体系,但是中国在建国初期则继承了前苏联刑法四要件理论体系并且沿用至今。
近些年中国刑法理论通过不断的研究,以德、日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三阶层刑法理论的在学术界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和研究,而且在检法系统的实践活动中也适当运用的三阶层理论体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等也越来越多。
因此,比较研究中国与韩国刑法理论体系,有利于推进两国之间对于刑法理论的共同发展。
关键词:正当防卫;中国;韩国;比较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24-02作者简介:方斌(1989-),男,朝鲜族,吉林延吉人,延边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沿革(一)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范围更加确切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中,有关正当防卫的制度规定在第十七条条第一款,该规定为:“为了使公共利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和其余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纳的正当防卫作为,不负刑事责任。
”相继,中国通过进一步的修订,出台了1997年刑法典,也就是现行刑法典。
该部刑法典中有关正当防卫的制度规定在第二十条第一款,该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比正当防卫的两次修改,两条变动显而易见。
第一处变动是防卫目的,填补了“国家利益”与“财产权利”的空缺。
因为1997年的刑法典中对于“公共利益”定义与范围皆模棱两可,是否包括“国家利益”与“财产利益”等的界定不确切。
财产权利处在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但79年刑法中“财产权利”被概括为“其他权利”这种兜底性规定中,法条的表述实在是差强人意。
把“财产权利”与“其他权利”的界定范围中分离开来,进而将“财产权利”的地位与“人身权利”的地位平行设定,明显肯定了公民所应有的两项基本权利,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从而间接的保障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
(二)首次建立无限防卫制度在非法暴力性犯罪迅猛增长、公民的人身安全一次又一次的推上风口浪尖的环境下,全国人大一致赞同并通过了新一部刑法典,即97年刑法典。
该部刑法典首次规定了无限防卫制度,也就是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举行行凶、杀人、抢掠、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作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的建立无疑是扩大了公民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的防卫限度,一方面给予了公民更大的防卫权利和范围,另一方面也对各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韩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概述(一)韩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定义韩国刑法典中有关正当防卫的制度规定在第二十一条,该规定为:“为防卫自己本人或他人的正当法益,关于正在实行的不正当非法侵害而选择的行为,若有相称理由,不予刑事处罚。
防卫过当,依照其情况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前款情况下,如其过当行为在夜晚或其他不安的状态下,因为恐怖、惊诧、激动或,慌张而引发的,不予处罚”。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理论制度深刻的影响着韩国刑法理论,并且韩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与大陆法系的正当防卫体系也有这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韩国,除了正当防卫行为被刑法典规定为违法阻却性事由的还有紧急避险和自救行为。
(二)韩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韩国刑法典中把构成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一分为三,包括了正在遭受非法的侵害;防卫意图是防卫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正当法益;具备与保护法益行为相称的理由。
根据三阶层理论来说该侵害行为应该包括故意、过失或者意外事件,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模式也应该纳入该侵害行为当中,并且防止不作为行为模式下的正当防卫的泛滥,则应该必需具备与作为相同的义务,并且不作为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应该具备可罚非法性。
三、中韩两国刑法典的比较(一)两国刑法典对正当防卫概念的比较根据上述有关两国的正当防卫概述中,能够发现,在正当防卫的定义赏中国和韩国的刑法理论上持有许多相同的观点:第一,两国在正当防卫主观方面皆表示,行为人在进行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是防止和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则被法律授予了一定范围内的“不法侵害”以阻止真正侵害行为,所以,该行为人进行的正当防卫不具备违法性,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第二,两国在对于防卫意图的重要性上接近一致。
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制度中用来区分此行为与彼行为的重要分水岭,即正当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或者根本没有防卫意图从而实施侵害行为的话,该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中国和韩国的刑法典对正当防卫的定义中则都一律强调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可以超过必要的范围,正因如此,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予以的还击并非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报复。
(二)两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之比较中国和韩国刑法理论界都认为应当根据客观实际,来确定防卫限度的范围。
韩国刑法理论界对防卫限度范围的通说是,未到不得已的情况不可以实行防卫行为,并且与不法侵害程度也是相对的,才可以被认为是正当行为。
相反中国刑法典中规定,实施防卫行为只需要不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范围内,便是正当的。
显而易见,中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限度条件要比韩国刑法更为宽松。
应该怎么评议中国和韩国刑法典针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呢?可以从刑法典中设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目的的角度来分析,制定正当防卫制度是在于激励公民与正在进行中的一系列非法侵害作斗争,其目的则在于国家、公共利益免受侵害,同时也为了保障公民的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在这一种角度来分析,国家应允许公民的防卫行为具有如此的强度。
此时,更应该考虑到,对进行中的防卫行为的程度提出更严谨的要求,避免防卫权的乱用,防止产生没必要的侵害结果的发生。
四、无限防卫权原则中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中关于无限防卫权原则体现在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规定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而韩国刑法典中则没有规定无限防卫权,所以对于该项法条的理解是区分两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无限防卫权的法律特征1.只能适用于暴力犯罪侵害从中国刑法典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规法条定描述中可以得知,可以进行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是受到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典型的严重暴力型犯罪,并且以兜底性词语“其他暴力犯罪”,扩大解释了该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
2.只能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侵害无限防卫权与一般的正当防卫迥然不同的,它定然是危险正在波及到人身安全的严重的暴力型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如果只是危害到国家、公共财产利益、公民的财产权益或者非暴力性质犯罪的情况下,就不可以肆意地使用无限防卫权。
换句话说,即使侵犯了其他多么严重的合法权利的犯罪,只要不是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型犯罪,则都不可适用无限防卫权。
(二)无限防卫权的浅评2012年在韩国发生的一起案例受到了各媒体的巨大关注。
具体案情如下:一名女性为了躲避一名男性的强奸行为致使犯罪人死亡的案例,最后大法院判决防卫人(女)伤害致人死亡罪。
这名女性为了避免其性自主权被侵犯,不顾把被绑在车外的犯罪人的安危而逃跑的过程中致犯罪人死亡。
法院认为,女方虽然没有对于犯罪人的明确的伤害意图,但明知犯罪人应处在危险环境并且有生命危险而不顾,放任该危险的发生而仍然进行驾车,致犯罪人死亡。
最终法院以间接故意的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了刑罚。
在2009年的中国也发生了与上述情况类似的案件,这即是当时轰动一时的邓某案件。
对比两个案件,韩国的案例若是发生在中国,则会使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该女性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无限防卫权很有可能导致国家把负责公民安全责任转卸到公民。
限定的刑罚权在一方面建立了防卫权的基础,可是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防卫权的局限性。
自国度和法律的前后诞生以来,防卫权一直是用来弥补国家刑罚权的漏洞的方式存在。
所以,防卫权的运用不可超越国家刑罚权,必须受到国家刑罚权的限制。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国家与法律依然存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和公共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一直以来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当代法治社会之中,如果国家把无限防卫权移交给公民的话,表面上是扩大了公民自身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可事实上该项权力的转让蕴含着国家责任的不适当的转化,也是国家在面对犯罪化高涨的懦弱和无能。
第二、无限防卫权的建立有可能导致特殊防卫权的滥用和对预防犯罪这一刑罚目的的落空。
中国刑法典对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范围表述仍然模棱两可,例如“行凶”这一非法律术语的使用等,将会导致公民对于该法条的理解会千差万别,因为面对侵害行为时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与立法本意南辕北辙。
相反,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由于实行了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被侵害人则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比起侵害人殊死抵抗,莫不如先发制人,从而,发生不考虑任何后果地实行犯罪。
这样,无限防卫权不进没有形成抑制严重暴力犯罪的影响,却更催化了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实行。
于是,在确信无限防卫权立法化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目的的与此同时,也应该承认在某种程度上潜在破坏法治的危险等弊病,这才是一种科学、合理、严谨的法学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