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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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护房屋所有者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出租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房屋出租登记1. 出租房屋所有者应当向当地居民政府进行房屋出租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出租房屋的所有者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四条租赁合同1. 房屋所有者与租户应当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的地质、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等基本信息,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核对。

第五条租金支付1. 租户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方式。

2. 房屋所有者应当向租户提供租金发票或收据,并及时开具。

第六条房屋维修和保养1. 房屋所有者有义务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2. 租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和保管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

第七条退还房屋和押金1. 租期届满时,房屋所有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房屋给租户,并归还全部押金。

2. 如果租户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房屋所有者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租赁争议解决对于租赁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当地居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解释和修订由当地居民政府负责。

以上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帮助出租主体和租户了解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房屋出租活动。

各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房屋出租行为,保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条件和要求第二条单位出租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取得;2:房屋结构、安全设施等符合建筑规范要求;3:卫生、环境等符合相关卫生、环保要求;4:具备配套设施和基本服务能力;5: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条单位房屋出租应经以下程序和要求:1:填写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2:审核承租人的联系明和个人信用状况;3:对房屋进行交割并签订交割证明;4:办理产权变动和临时用电手续;5:确认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并签订租金缴纳证明;6:履行其他有关手续和要求。

第四章租金和费用的确认和支付第四条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充分协商,明确租金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第五章房屋维修和设备设施的管理第五条出租单位应及时维修保养房屋,确保房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六章违约和纠纷解决第六条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租赁合同范本2、交割证明范本3、租金缴纳证明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所有权:指房屋的合法产权归属人享有的权利。

2、使用权:指房屋的合法使用权限。

3、租赁合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双方权益和义务约定的合同。

4、交割证明:对房屋进行交割检验并签订的证明文件。

5、租金缴纳证明:确认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的证明文件。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制定的一套规范城市房屋租赁市场行为的管理制度。

这套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行,保障房东和房客的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房屋使用规定等内容。

2.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双方应当自行保存合同原件。

3.租赁合同不得包含违法、违约条款,严禁利用合同附加条款侵害房客的权益。

二、房屋质量1.房东应确保出租房屋的基本设施和功能正常,并按时维修和保养,保持房屋的安全和卫生。

2.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应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并告知房客有关房屋的安全隐患和使用注意事项。

3.房客有权要求房东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房东应积极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三、租金支付与调整1.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当合理,不得以违法手段提高租金。

2.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月支付,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在租赁期间,房东不得随意单方面提高租金,如有调整需提前通知,并与房客协商。

四、租赁权益保障1.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各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歧视、限制任何人的租房权益。

2.对于房屋租赁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处理,维护公平租赁环境。

3.对于房东和房客之间的纠纷,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和解的原则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五、违约处理1.若房东或房客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2.若房东多次违约,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确保市场的诚信经营。

六、市场监管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市场的信息公示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市场纠纷。

3.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行业的标准化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各方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活动,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出租人的权利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时支付租金和其它费用。

2.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用的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整洁和适宜使用。

3.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以避免违法活动的发生。

4. 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1. 出租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出租房屋。

2. 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标的的质量,并在租赁期限内维护和修缮房屋设施设备,确保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

3.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标的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时对租赁标的进行消毒。

4.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承租人提供完整、真实的使用说明,并确保承租人知情、知责、用房安全。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1. 承租人有权依法租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房屋。

2.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维护房屋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

3. 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使用用途。

4.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行使或不行使续租的权利。

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1.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2.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租赁房屋,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防止损坏。

4. 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租赁房屋进行卫生消毒和清洁。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一节租赁合同的签订1. 租赁合同应当书面签订,并注明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物业服务、终止合同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 租赁合同应当备案,并在备案期间进行审查。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管理1.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的各项约定。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5篇)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5篇)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5篇)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篇1)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篇2)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

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1. 引言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租房屋的租赁活动,保护租客和房东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租赁市场秩序。

2. 租赁条件2.1 出租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出租房屋应符合建筑安全和卫生要求,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金、租期等信息。

2.3 租赁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日常维护保养。

3. 房屋租赁登记3.1 出租房屋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3.2 租赁合同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并保存至少五年。

4. 租金和费用4.1 租金应当合理,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除租金外,房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额外费用,如押金、服务费等。

5. 租赁期限和续租5.1 租赁期限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5.2 租赁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租赁,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 租赁权益和责任6.1 租客享有按时收取租金、安全居住和维修等权益。

6.2 房东有责任保证房屋安全、设施正常运转,并及时处理房屋维修问题。

7. 违约和纠纷处理7.1 双方违反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 租赁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8. 法律责任8.1 违反管理办法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8.2 侵害租客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 附则9.1 本管理办法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9.2 本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是《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请参阅正式文件。

2023修正版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维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二、申请出租房屋1. 申请条件- 房屋所有权明确且合法;- 房屋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出租房屋资质。

2. 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2. 在当地房屋出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3. 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出租管理证书。

三、租赁合同1. 签订租赁合同1. 房东和租户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双方的信息、房屋的地质、租金及支付方式、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3. 双方签字并留存备查。

2. 押金管理1. 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作为保证;2. 房东应当将押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关证明;3. 租期结束后,租户应当如期返还押金。

四、房屋维护与安全1. 房屋维护责任1. 房东负责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2. 租户应当妥善保管房屋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需及时向房东报告。

2. 居住安全1. 房东应保障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如防火门、疏散通道等;2. 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租金支付与调整1. 租金支付1. 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2. 房东应提供正式发票或收据。

2. 租金调整1. 租金调整应当根据市场行情或合同约定;2. 租金调整应提前通知租户,通知期限一般不低于30天。

六、争议解决1. 和解协商1. 出现争议时,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 双方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处罚与安全监督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2. 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出租市场的监督,保障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出租房屋的定义本管理制度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

二、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1. 业主出租房屋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并提供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2.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建立出租房屋信息档案,并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

3. 物业管理处应当将出租房屋信息档案报公安机关备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

三、出租房屋的使用管理1. 承租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

2. 承租人不得在出租房屋内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商业活动。

3.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四、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1. 业主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能。

2.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使用危险物品,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进行整改。

五、出租房屋的合同管理1. 业主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当报物业管理处备案,物业管理处应当对租赁合同进行登记。

3.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进行处理。

六、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处理1.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公安机关。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业主和承租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措施。

3.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业主和承租人,可以将其列入物业管理黑名单,限制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租赁资格。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出租方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代理人。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监督承租方合理使用房屋。

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六条出租方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房屋。

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第七条承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限内不受无故干扰。

第八条承租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租金与租赁保证金第十二条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租赁保证金用于保障出租方的权益,不得用于抵扣租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应当在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后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五章房屋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七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确需改动的,应当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规范物业出租房屋的管理,维护租户和业主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长租房屋出租流程2.1 资格审核1.出租人向物业公司提交出租房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身份证等。

2.物业公司对出租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出租房屋信息录入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2.2 房屋发布1.物业公司将审核通过的房屋信息在物业公司网站、相关租房网站、社区公告栏等发布渠道上发布。

2.出租人可以在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系统中自行查看房屋发布情况。

2.3 租户看房1.租户可以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浏览所有发布的房源信息,并通过系统预约看房时间。

2.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带看,为租户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2.4 租户签约1.租户选择心仪的房源后,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2.物业公司会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查,并要求出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证明。

审核通过后,让双方签署合同。

2.5 支付租金1.租户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2.物业公司对租金款项进行核查和管理。

2.6 入住1.租户在支付租金后,可以正式入住。

2.出租人和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相关的入住指导和服务。

3. 短租房屋出租流程3.1 房屋发布1.出租人向物业公司提交出租房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身份证等。

2.物业公司对出租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出租房屋信息录入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3.出租人提供短租房屋的基本信息和价格给物业公司。

3.2 租户选择1.租户可以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搜索并选择感兴趣的短租房源。

2.租户可以根据短租房屋的预订价格、位置、配套等信息进行比较和选择。

3.3 预订1.租户选择房源后可以进行预订。

2.物业公司负责对预订人进行验证和核实,确认租户身份后,进入下一步操作。

3.4 支付房租1.租户在预订后,需要按照预订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房租。

2.物业公司负责对缴纳金额进行核查和管理。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管理办法出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的管理,促进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利益,保障居住环境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房指在市区内,在规定时间内供他人居住的宅房,包括单独房间和整套出租房。

第三条出租房的出租、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所有出租房都应该是符合国家规定和法律要求的,出租人也应该尊重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合同约定,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房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出租房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房屋所有人可依法将其出租;(二)房屋符合居住要求,如建造结构安全、通风、采光、防潮、防火等;(三)房屋无卫生问题,且有合法上水、下水、电力、燃气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出租房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条件:(一)房屋门窗应当完好,并配备坚固的防盗锁;(二)住室间隔板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性材料;(三)房屋内应当配备灭火器或者其他防火器材;(四)电线电缆应当使用优质产品,安装合理,无裸露情况。

第七条房屋应当保持清洁,特殊是厨房、洗手间等易产生杂乱、脏乱的地方,应当每周进行清理和消毒。

第八条房屋应当规定合理的使用人数,不得将住宅内作为宾馆、酒店或者集体宿舍使用。

第三章出租合同第九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出租用途、租赁期限、住房面积、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押金金额及归还方式等事宜。

第十条出租合同可以采取平等商议的方式进行签订,不得强制承租人签订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金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按照租金的一个月份作为标准,不得超过二个月的租金。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房屋的基本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十四条出租人不得越租越高,经承租人允许的除外。

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护并妥善保管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干扰承租人正常生活。

出租屋管理制度

出租屋管理制度

出租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保障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出租屋租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出租屋的业主和承租人,在出租屋的租赁、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出租屋进行合法租赁和管理,保障承租人的基本居住权益。

第四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出租屋,合理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

第五条出租屋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出租屋租赁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出租屋的签订和管理第六条出租屋的业主在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及时办理合法的出租手续,包括取得出租屋的产权证和出租许可证等。

第七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合理确定出租屋的租金标准,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实施其他不合理收费。

第八条出租屋的业主在选定承租人后,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第九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合格的居住环境,包括提供基本的居住设施和服务,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如期支付租金,并履行其他相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爱护和维护房屋设施,不得随意改造和损坏出租屋的建筑和设备。

第三章出租屋的维修和安全第十二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对房屋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应当合理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如有因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前,对出租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设置,确保出租屋的安全。

第十五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发现房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出租屋管理单位或业主报告,并配合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四章出租屋的租赁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出租屋的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出租房屋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出租房屋往往是由个人或中小型企业提供,并且监管不力,出现了一些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保护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许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一、出租房屋的基本要求根据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房屋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房屋的结构要牢固,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例如,墙体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地板不应有明显的松动现象。

其次,房屋的独立使用功能要完善,各个功能区域划分合理,满足租户的基本居住需求。

此外,房屋内部设施设备要完善,如供水、供电、供气等。

最后,出租房屋的卫生状况要符合卫生标准,保证租户的健康居住环境。

二、采取安全措施为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

首先,出租房屋应设有独立的逃生通道,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以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

其次,许多地方政府要求出租房屋的窗户和阳台要装有防护设施,以防止租户发生坠落事故。

此外,出租房屋的电路应符合电气安全标准,避免因电路老化或电线短路等问题引发火灾风险。

三、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要求。

出租房屋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定期对房屋的结构、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房屋的日常维护工作也应得到重视,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功能正常。

四、租户权益保护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强调保护租户的权益。

租户在租赁房屋时,有权要求房屋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提供房屋的安全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如果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租户有权要求房屋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予以解决,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同时,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房屋,租户有权终止租赁合同,要求退还租金或索赔。

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各地政府和房屋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出租房屋的监管力度,积极推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实施。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房屋双方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租方责任
1. 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房屋权属清晰,能够合法出租。

2. 出租方须向承租方提供房屋的真实情况和租金等信息。

3. 出租方有责任维护房屋的基本设施设备,确保出租环境安全卫生。

三、承租方责任
1. 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2. 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3. 承租方有义务对所租房屋进行合理的清洁和维护,保持房屋环境整洁。

四、租赁合同
1. 出租房屋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

2. 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在合同到期前不得私自解除合同。

五、租金调整
1. 租金调整应当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 租金调整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浮动情况,不得恶意哄抬租金。

六、违约处理
1. 若出租方或承租方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七、争议解决
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诉讼解决。

八、其他规定
1. 本办法自颁布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2. 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请租赁双方遵照执行。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管理办法一、引言出租房管理是城市住房租赁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和管理出租房市场,提升出租房屋的质量,保障租赁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出租房管理行为,提高出租房质量,确保租赁者安全居住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住房租赁市场中的所有出租房。

三、出租房的基本要求1. 房屋产权合法:出租房屋的产权必须合法取得,并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房屋安全稳定: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保证房屋的安全和稳定性。

3. 房屋基础设施完善: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通风和卫生设施等。

4. 房屋环境卫生:出租房屋必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确保租赁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四、房屋质量检查1. 房屋质量评估:出租房房主在出租前需进行房屋质量评估,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

2. 房屋检查周期:出租房屋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房屋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3. 检查标准:房屋质量检查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居住环境的舒适性。

五、租赁合同与居住登记1. 租赁合同:房主与租赁者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居住登记:房主和租赁者应进行居住登记,包括租赁者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3. 合同解除和纠纷处理: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解决。

六、房屋维护和翻新1. 维护责任:房主有责任维护出租房屋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并及时修缮。

2. 翻新要求:出租房屋在租赁合同结束后需进行必要的翻新和维修,确保下一批租赁者的居住环境。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管理1. 安全设施:房主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应急管理:出租房屋应配备应急疏散预案,并告知租赁者有关应急管理的相关信息。

八、违规处罚和监督管理1. 违规处罚: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适用于房东和租户之间的自愿租赁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和谐、诚信的租赁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租赁合同,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租赁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终止。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七条房东和租户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在相互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装修情况、设施设备、交付时间、维修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押金规定等涉及房屋租赁权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东的出租义务和租户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租户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租金和押金的支付第十四条房东应当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金额和方式,向租户提供标明金额和支付期限的发票。

第十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增加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房东可以要求租户在租赁期内提供租金押金,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金额。

第十七条租金押金应当由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另行提供书面收据,并在租赁期满后无异议退还给租户。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房屋出租行为,维护双方权益,保障公平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出租房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三条单位在出租房屋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出租房屋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房屋租赁活动。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认定第五条单位出租房屋指单位以租赁方式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单位出租房屋需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使用权或经营权。

第七条出租房屋范围包括门面房、办公楼、仓库和生产车间等。

第八条出租房屋应保证其设施设备、卫生状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公示第九条单位在出租房屋前,应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租房屋的地质、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2\出租房屋的租金、押金以及支付方式。

3\出租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情况。

4\出租房屋的入住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单位应将公示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租赁方提供,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四章出租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单位与租赁方应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出租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1\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使用规定。

2\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3\租赁期限和续租条件。

4\房屋维护责任和损坏赔偿责任。

5\租赁方的违约处理措施。

6\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设施设备,并负责维修、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租赁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按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章出租房屋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单位须购买房屋出租保险,确保租赁方在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租赁方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章出租房屋的违约与终止第十八条单位或租赁方如违约或解除合同,应根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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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辖区内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

市、县(市)两级政府的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

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

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尚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予以代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

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认真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

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应当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下列房屋禁止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出租房屋日常监督管理活动,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公安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按规定办理。

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肃查处:(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四)明知是赃物而窝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等部门,根据治安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房屋出租进行的各类犯罪活动,不给犯罪分子和违法经营活动以藏匿之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案例一租房被偷,房门没有被撬开,屋子里没有被翻动,笔记本被偷,房东是否有责任赔偿我们,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负有保障出租房屋和房屋内所附设施的安全使用的义务。

如果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对承租人财物被盗有过错,如房屋的结构有瑕疵等情况,则出租人对租房被盗给承租人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房东有过错才须承担责任在你们所签定的租赁合同中有没有对安全这方面的责任说明。

假如说是因为房东的原因造成的东西丢失,你有举证的义务。

如出租房被偷,一(报警,在警察的主持下跟物业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起诉(二(起诉由于物业的保安工作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而导致你财产的损失,要求物业赔偿一半左右(三(物业自己向法庭证明被盗是他们无可避免的,证明不了,就要负责(案例二:我家是房东,有个20来岁的男子租我们的房子,他在3楼住,把摩托车停在了一楼,可能于前一天晚上丢失,现在那名男子找我们理论,我们是否有责任,首先要跟你说明:你完全没有责任~不用担心,原因如下:1.房屋租赁协议里都只对租赁双方的租赁关系起到效力,2.按法律上来讲:“你租房给租房者”与“摩托车被偷”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是两件事情,没任何关联的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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