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房产管理行为,保障出租双方权益,树立和谐租赁关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出租各类房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厂房等。

第三条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双方出租合同的附属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出租双方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出租房产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四条出租房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守信。

第五条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明确租金、租期、押金等重要内容,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第六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所出租房产的合法权属,并在出租前对房产进行必要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出租双方应当相互尊重,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私自变更。

第八条出租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各类问题,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

第三章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对房产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房屋维修、保养等事项。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房产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确保租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及时交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进入房产、干涉租客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租金与押金管理第十三条出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提供合法发票或收据,明细详细清楚,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出租方应当妥善管理租金和押金,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第十六条租客在退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规定退还押金,出租方应当妥善处理。

第五章违约与解决第十七条出租双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索赔。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出租双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至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部分,以法律法规为准。

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1. 本细则旨在规范房屋出租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租户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秩序。

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物业。

二、业主责任1. 业主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安全、卫生和法律要求。

2. 业主负责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房屋信息,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三、租户责任1. 租户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2. 租户应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四、物业管理公司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五、租赁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租赁管理档案,记录租赁合同、租户信息等。

2. 对于违反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规定的租户,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并提前通知业主和租户。

2. 业主和租户应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七、公共区域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护工作。

2. 业主和租户应共同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和秩序。

八、安全与应急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2. 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

九、投诉与纠纷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业主和租户的投诉。

2. 对于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协调,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十、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本细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是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屋租赁需求量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二、租赁主体1. 出租人: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代理人。

2. 承租人:指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付款方式、维修责任等条款。

3.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保留租赁合同的原件,备查。

四、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2. 租金支付期限一般为每月的某一日,也可以约定为其他周期。

3.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租金收据或发票。

五、房屋维修1. 出租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和维护,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房屋设施设备。

2. 如因承租人的过失导致房屋设施设备损坏,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3. 出租人应当及时处理房屋维修问题,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六、租赁违约1. 若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滞纳金,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 若出租人未按时提供房屋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承租人有权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 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对于提供虚假房屋租赁信息、恶意哄抬房租、拒绝提供租赁合同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八、争议解决1. 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 如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租赁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争议。

九、监督和执法1.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屋租赁行业也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佛山市的房屋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二、租赁合同的要求1. 租赁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字确认。

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房屋租金的确定和支付1. 房屋租金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地段、面积、装修程度等因素,并与市场价格相符合。

2.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按月支付等方式,但不得超过一个月一次。

3.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正规的发票,并在租金支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租金缴纳证明。

四、房屋维修和设备设施的维护1. 出租方应当保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承担维修和保养的责任。

2. 承租方在使用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时应当注意合理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3. 对于因承租方过错或者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1. 租赁期限应当明确约定,可以选择固定期限或者不固定期限。

2. 租赁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租赁,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天内提前通知对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3. 若未提前通知或者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视为租赁期满后自动终止。

六、违约责任1.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的,应当按日支付租金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直到交付房屋为止。

2. 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日支付租金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直到支付为止。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1.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商议解决。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XX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出租房屋”是指各公司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XX公司出租房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管理准则。

凡在XX公司管理范围内对外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房屋的单位、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必须遵守相关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合同签订及租赁登记第四条各公司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见附件1)执行。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五条各公司出租房屋出租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必须报XX公司XX部备案审查,待审批同意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第七条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以下房屋不得出租:1、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2、违章搭建的房屋;3、承租人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九条禁止租赁给下列人员:1、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2、育龄妇女无原籍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3、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印的人员;4、收、拾废品的人员;5、非法经营食品加工人员;6、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有严重腐蚀物品的人员;7、其它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生活的人员。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的管理,确保租户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提高出租屋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管理,依法对出租屋进行分级,并提供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指导。

第三条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由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条出租屋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和三级出租屋。

第二章一级出租屋的管理第五条一级出租屋是根据国家住房出租屋标准或者地方性出租屋管理规定优于标准的出租屋,满足以下条件:(一)安全可靠:出租屋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路系统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有定期的检查和维护记录;(二)舒适宜居:出租屋的卫生、噪音、空气质量等符合舒适居住的标准,并有定期的清洁和检查记录;(三)设施齐全:出租屋内的厨房、卫生间、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等设施齐全并正常运作;(四)管理规范:出租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和维护,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

第六条一级出租屋的管理要求:(一)定期检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一级出租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公示信息:一级出租屋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物业管理处、出租屋门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包括房屋的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三)接受抽查:一级出租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抽查,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四)故障处理:对于一级出租屋中出现的设施故障,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于一级出租屋的管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八条对于经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出租屋的出租屋,租金可以适当提高。

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房屋出租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公司和承租方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出租,是指将本公司闲置房屋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经营服务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出租应遵循依法依规、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含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简称“招租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公开拍租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须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四条房屋出租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遵循“价高优先”原则,确定承租方;如招租房屋采取由竞租人投资,以租金抵扣投资的,同等条件下,以抵扣租期最短为原则,确定承租方。

必要时可采取询价或者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对外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拍租成功后,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若需变更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或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者协议,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

第七条公司经营部统一归口管理公司的房屋出租及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台帐,及时妥善做好房屋出租计划、审批(备案)文件、委托合同、招租文件、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及监督检查等信息资料的归集整理。

第八条公司及其直属管理单位的房屋出租皆适应本办法,其他闲置设备、场地等非流动资产出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经营服务范围第九条在符合公司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经营需求、房屋分布和使用功能,不断优化项目结构,合理布局。

公司房屋出租经营,租金参照市场化机制形成,服务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并对服务质量、水平及价格等进行有效监控。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出租房屋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租客的权益,提高出租房屋的质量,提供良好的住房环境,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分类管理。

本细则旨在规范出租屋的分级管理,确保出租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二、管理机构的设立:设立由政府官方或行业协会负责的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房屋的分级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包括房地产专家、法律专家、建筑师等,以确保专业水平和公正性。

三、出租屋的分级标准:根据出租房屋的品质、面积、设施等多个指标,将出租屋分为四个级别:奢华级、高档级、中档级和普通级。

每个级别对应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如户型、装修、设备、服务等。

奢华级: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房型奢华,装修豪华,配备高档家电和家具,提供定期保洁、24小时管家服务等。

高档级:面积在150-200平方米之间,房型宽敞舒适,装修精良,设备齐全,可提供快速维修服务。

中档级:面积在100-150平方米之间,房型合理分区,装修简洁实用,设施完善,提供公共区域的清洁服务。

普通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房型简单实用,装修普通,设施基本,提供基本的维修与保洁服务。

四、分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1. 出租屋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按照管理机构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房屋符合相应级别的标准。

2. 管理机构将对出租屋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房屋的硬件设施、装修质量、安全性等。

3. 出租屋所有者或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出租屋的分级信息,包括级别、面积、价格等,以供租客选择。

4.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将提供整改意见,并设定整改时限。

逾期未整改的,将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取消出租资格。

5. 租客可以对出租屋进行投诉,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将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理意见。

对涉嫌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严重的出租屋,将取消其出租资格,并公示相关信息。

五、分级管理的意义:1. 提高租客居住的品质和舒适度,保障租客的权益。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房屋租赁管理是指对租赁的住房进行有效的监管、维护、保养及规范管理工作。

合理的房屋租赁管理方案不仅可以提高房屋的出租率,还可以确保租客的权益、保障房屋安全和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房屋租赁管理目标1.提高出租率:通过租赁宣传、房屋维护和管理等手段,尽快将空置的房屋出租出去。

2.保证租客权益:租客在租赁期间享有合法权益,包括物业服务、安全保障等。

3.规范管理:对租客的住房行为、物业维护、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房屋和小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1.租赁宣传(1)制作宣传资料:制作精美的租赁宣传手册,包括房屋信息、租金标准、配套设施等内容。

(2)线上宣传:通过互联网渠道,如房屋租赁平台、社交媒体等,发布房屋租赁信息,吸引潜在租客的关注。

(3)线下宣传:在小区内张贴租赁广告,利用社区公告栏、便利店等宣传房屋租赁信息。

2.房屋租赁流程规范化(1)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退租流程等条款,保障租客的权益。

(2)房屋检查:在租赁前进行房屋巡视和整修,确保房屋设施完好。

(3)查验租客身份:要求租客提供相关证件和担保人信息,并进行身份核实,确保租客身份的真实性。

(4)收取押金:根据法定规定,合理收取租金押金,并妥善保管。

(5)安排搬迁时间:协调房屋的空置和租客的搬迁时间,确保租客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搬家。

3.租客权益保障(1)定期维修:房屋租赁期间,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确保租客住房质量。

(2)应急维修:及时处理租客报修的问题,保证住房设施的正常使用。

(3)物业服务:为租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公共维修、保洁、安全巡视等,解决租客生活中的问题。

(4)退租流程:在租赁期满或租客提前退租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退租手续,退还租金押金。

4.管理监督与评估(1)定期巡视:定期巡视房屋及其周边环境,确保房屋和小区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4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4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高效的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维护房东和房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出租房屋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以及租金的收取和使用。

第四条所有房东和房客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出租房屋管理应依法经营,合理合法地获取收益,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标准第六条出租房屋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的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条件的满足。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面积、高度、层高、门窗、通风等基本要求应符合相关建筑标准。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经过合法审批,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九条房屋内应配置必要的家具、家电和日常生活用品,保证房客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门牌号、出租人身份等信息应在房屋门口显著位置以及入户门上进行标注,确保房东和房客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租金第十一条房东和房客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明确约定房屋的租金支付方式、标准和周期。

第十二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或季度支付等,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租金的标准由房东和房客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租金的周期可以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进行支付,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房东应定期提供租金发票给房客,房客应按时、按期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对于拖欠租金的房客,房东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促和追缴。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第十七条房东和房客在租赁房屋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面积和租金等;租赁期限;租赁期间的权益和责任等。

第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期限应明确约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也可根据双方需要进行调整。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确保出租屋的安全、卫生和居住环境,维护租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2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目标是根据出租屋的质量、设施、安全等级和环境等因素,将出租屋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级别的出租屋需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第3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主体是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4条根据出租屋的质量、设施、安全等级和环境等因素,出租屋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出租屋:建筑结构完好,设施齐全,安全设备完备,环境整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二级出租屋:建筑结构较好,设施较齐全,安全设备较为完备,环境相对整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三级出租屋:建筑结构一般,设施较为简单,安全设备较为不完备,环境较为脏乱,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四级出租屋:建筑结构较差,设施简陋,安全设备不完备,环境脏乱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分级管理措施第5条根据不同级别的出租屋,分级管理的具体措施如下:(一)一级出租屋:给予奖励政策,如降低租金纳税额度、提供装修补贴等。

(二)二级出租屋:给予适当奖励和支持政策,如减免部分租金纳税额度、享受优惠利率等。

(三)三级出租屋:要求及时整改,改善居住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逐步降低租金纳税额度等。

(四)四级出租屋:强制整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公告批评。

第四章分级管理流程第6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流程如下:(一)申请评级:出租房屋所有者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评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二)评定审核: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的房屋进行评定和审核,判断其级别和合格性。

(三)分级通知:房屋管理部门将评定结果通知房屋所有者,并告知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四)整改验收:对于被评定为三级或四级的出租屋,房屋所有者需要进行整改,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2024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2024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城镇房屋租赁活动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兰州市房屋租赁交易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房源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五条房屋租赁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房屋租赁市场的主体第六条房屋租赁市场的主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涨租或变相加价。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维护租赁房屋。

第九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提供真实有效的房源信息,不得提供违法、超过承租人负担能力的房源。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住房租赁意向,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性能、基本设施与用品的完好和正常水、电供应。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并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章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不得收取高额费用。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出租房屋的合法性要求1. 出租人必须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2. 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符合消防、结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必要的生活、生产条件。

二、出租住宅的规定1. 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2.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三、集中出租房屋的管理1. 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四、居住登记手续1. 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五、安全生产、消防、治安责任1. 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六、信息资料采集与违法行为查处1.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2. 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承租人的义务1. 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2. 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3. 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

八、出租屋治安管理1.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2.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3.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九、出租房屋管理规定1. 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2. 出租房屋不得用于黄、赌、毒、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和商业经营活动。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出租屋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住户的自我防灾能力。

第六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社区、公安机关、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第十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住户进行消防演练,增强住户的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一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住户注意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与消防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消防检查工作。

第三章出租屋消防设施第十四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六条出租屋的消防器材应当经过合格的消防产品检测,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十七条出租屋的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出租屋的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安全标准,住户不得在消防通道设置隔断。

第十九条出租屋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指示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向。

第二十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一、出租房屋的维护
1、屋主必须保证出租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2、屋主应确保出租房屋有良好的使用状态,力求保持空气清新、室
内布置整洁、公共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有损害居民安全或影响居民正常生
活的行为。

3、屋主应每年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室内及外围的通风、换气、除尘、
消毒等清洁消毒工作。

4、屋主应依照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室内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如果发现电气设备情况不佳,应立即召集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维修,以保
证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不得使室内电气设备处于损坏状态。

二、出租房屋的安全
1、屋主应确保出租房屋的进出口处,门窗锁具、安全防护设施及时
完好,并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以便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

2、屋主应安装消防设施,如消防报警器、火灾自动报警器、消防灭
火器等,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3、屋主应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按照规定组织居民进行一定的消防
疏散训练,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疏散安全。

4、屋主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租房屋安全防护。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5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5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为切实加强我镇出租房等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提高房东、“楼长”在房屋租赁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该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____”精神为指导,按照打造“平安____”、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因地制宜的方针,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扎实推进我镇出租屋管理等级评定考核工作。

二、评定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定对象辖区内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屋。

四、评定内容和标准出租屋等级分为“三星”、“二星”和“一星”三个级别,一个级别用一个星表示,星的数量越多,表示的等级越高。

设置基础考评分____分。

当次被评为“三星”出租屋考核得分必须达到____分(含____分)以上;考核得分达到____分以上不满____分的出租屋评为“二星”出租屋;____分以上不满____分的出租屋评为“一星”出租屋;____分以下的评为整治户,原则上不得出租。

等级的评定按照考评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遇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当次评定资格,直接确定为整治户。

评分内容和标准详见《____镇出租屋等级评定打分表》。

五、评定方法(一)评定主体。

____镇出租屋等级评定工作,在____镇出租屋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出租屋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小组成员由网格责任民警、出租屋服务站代表、村(社区)责任人、(村)社区户管员、出租屋“楼长”等人员组成。

(二)评定流程(1)自评。

每年____月初及____月初,由出租屋“楼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当月____号前完成,自评结果及时交村(社区)警务室。

(2)小组评定。

由出租屋评定工作小组分别于每年的____月中及____月中____开展,当月____日前完成评定工作,评选结果报____镇综治办备案。

具体流程为:先进行前期材料评定,然后____人员到出租屋实地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当场告知房东或“楼长”,并在村(社区)公告栏公示三天,对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将情况反馈至村(社区)警务室,村(社区)警务室要____人员对情况进行核实,经查实的,要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并在村(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

租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租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屋是指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

第四条出租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出租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出租屋的安全、卫生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出租屋租赁管理第六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屋租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第九条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出租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条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出租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出租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出租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租赁物的使用要求;(六)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七)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出租屋租赁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出租屋租赁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制造一个平安、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仔细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急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平安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供应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仔细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状况等进行仔细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准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便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状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平安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平安生产要求,平安操作规程要上墙,特别工种必需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需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需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坚固直立平安第一的思想,常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平安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平安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觉平安隐患要准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平安台帐,关心、指导平安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平安台帐。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出租屋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是指通过租赁、承租、转租等经营行为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住宅用房,包括单间、单元房、合租房等。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有出租屋、私有出租屋、社会组织出租屋等。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出租屋的基本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报警和灭火措施、紧急疏散等。

第五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出租屋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使用、维护消防设施。

第七条出租屋的布局、结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八条出租屋的入口、楼梯、通道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便于疏散逃生。

第九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换。

第十条出租屋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设施,如烟感报警器、火灾报警按钮等,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修。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设置第十一条出租屋应当按照建筑设计和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防烟设施等。

第十二条消防水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证出租屋内有足够的水源供应。

第十三条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确保火灾时的疏散逃生。

第十四条消防防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证火灾时烟气不会对出租屋内的人员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第十六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知识、火灾扑救方法、紧急疏散演练等。

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信的原则,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平台,提供房屋租赁咨询服务。

第二章房屋租赁主体第五条房屋租赁主体包括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二)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三)房屋未被列入征收、拆迁计划或者存在其他限制出租的情形。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三)具备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信用良好。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押金及退还方式;(五)房屋交付及验收;(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三)房屋出租人身份证明;(四)承租人身份证明;(五)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五章房屋租赁价格第十四条房屋租赁价格应当遵循市场供求关系,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
细则
XX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出租房屋”是指各公司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XX公司出租房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管理准则。

凡在XX公司管理范围内对外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房屋的单位、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必须遵守相关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合同签订及租赁登记
第四条各公司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见附件1)执行。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五条各公司出租房屋出租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必须报XX公司XX部备案审查,待审批同意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第七条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以下房屋不得出租:
1、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2、违章搭建的房屋;
3、承租人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九条禁止租赁给下列人员:
1、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2、育龄妇女无原籍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3、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印的人员;
4、收、拾废品的人员;
5、非法经营食品加工人员;
6、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有严重腐蚀物品的人员;
7、其它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规范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登记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配备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

(四)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对未纳入旅店业管理的有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组织;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七)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八)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

(九)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配合出租人进行租赁登记。

(二)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她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

(五)因不当使用房屋,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及时改正。

(六)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七)按规定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二)承租人是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入住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